3-《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重点内容解读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重点内容解读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2014年2月,本刊刊登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就调整的目的、原则、主要调整病种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根据读者的反馈,本刊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参与修订《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
记者(以下简称“记”):李所长,您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出台以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其中一个大家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是:为什么这次修订会把艾滋病纳入其中?而与艾滋病传播途径类似的乙肝等疾病,为什么没有被纳入?李涛(以下简称“李”):把艾滋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如何界定职业接触和非职业接触。
即使是医护人员和公安人员,也不能排除因为个人其他问题而感染艾滋病的可能。
在这方面,针对艾滋病有过很多研究。
一旦患病,有一系列措施可以去鉴定它属于职业接触还是非职业接触造成的患病。
具体来说,无论是医护工作者还是警察,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职业暴露登记。
比如在2014年1月20日,一位医护人员对一名艾滋病患者进行处理。
在这个时候,医护人员因针刺受伤,发生职业暴露,则需要进行登记,这是第一步。
第二步,该医护人员在当天要进行艾滋病检查,结果必须呈阴性。
如果当天检查结果就是阳性,则说明和职业暴露无关。
而后,在当天检查结果呈阴性后,在6个月的观察期内,该医护人员还要定期检查,如果在此期间,出现检查结果阴性转阳性,则可以认定可能与职业暴露相关。
一旦出现争议,还可以检查该医护人员负责处理的艾滋病患者的病原体基因,同时再测定该医护人员感染的艾滋病病原体基因,如果两者一致的话,也可以认定职业病。
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修订初期,专家组一些专家也曾经提出是否把乙肝、丙肝和戊肝等经血源性传播的疾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患者患病是因为职业接触而非其他原因。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年修订版】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版】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总工会共同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新增18种。
调整后职业病仍分为10类。
新增加的职业病包括: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白斑,爆震聋,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环氧乙烷中毒,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一、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八、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最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之勘阻及广创作卫生部22日就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含130种职业病,其中新增医护人员因职业流露感染艾滋病等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
新增加的职业病包含: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硬金属肺病(如钨、钛、钴等),白斑,爆震聋,氯乙烯中毒,环氧乙烷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碘甲烷中毒,溴丙烷中毒,冻伤,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灼伤,医护人员因职业流露感染艾滋病,β-萘胺所致膀胱癌,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由于杀虫脒已经禁止生产使用,职业病杀虫脒中毒在此次调整中删除。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 尘肺病1. 矽肺2. 煤工尘肺3. 石墨尘肺4. 碳黑尘肺5. 石棉肺6. 滑石尘肺7. 水泥尘肺8. 云母尘肺9. 陶工尘肺10. 铝尘肺11. 电焊工尘肺12. 铸工尘肺13. 根据《尘肺病诊断尺度》和《尘肺病理诊断尺度》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 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 过敏性肺炎调整分类及名称2. 棉尘病调整分类3. 哮喘调整分类及名称4.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新增5.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新增6. 硬金属肺病(钨、钛、钴等) 新增二、职业性皮肤病1. 接触性皮炎2. 光接触性皮炎调整名称3. 电光性皮炎4. 黑变病5. 痤疮6. 溃疡7. 化学性皮肤灼伤8. 白斑新增9.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尺度(总则)》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1. 化学性眼部灼伤2. 电光性眼炎3. 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 噪声聋2. 铬鼻病3. 牙酸蚀病4. 爆震聋新增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含四乙基铅)2.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 铍病6.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 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 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名称12. 砷化氢中毒13. 氯气中毒14. 二氧化硫中毒15. 光气中毒16. 氨中毒17. 偏二甲基肼中毒18. 氮氧化合物中毒19. 一氧化碳中毒20. 二硫化碳中毒21. 硫化氢中毒22.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调整名称24.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 四乙基铅中毒26. 有机锡中毒27. 羰基镍中毒28. 苯中毒29. 甲苯中毒30. 二甲苯中毒31. 正己烷中毒32. 汽油中毒33. 一甲胺中毒34.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 二氯乙烷中毒36. 四氯化碳中毒37. 氯乙烯中毒38. 三氯乙烯中毒39. 氯丙烯中毒40. 氯丁二烯中毒41.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42. 三硝基甲苯中毒43. 甲醇中毒44. 酚中毒45. 五氯酚(钠)中毒46. 甲醛中毒47. 硫酸二甲酯中毒48. 丙烯酰胺中毒49.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 有机磷中毒调整名称51.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调整名称52. 溴甲烷中毒53. 拟除虫菊酯类中毒调整名称54. 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新增55. 溴丙烷中毒新增56. 碘甲烷中毒新增57. 氯乙酸中毒新增58. 环氧乙烷中毒新增59. 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毒,所发生的中毒与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根据相关职业病诊断尺度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中毒调整范围及名称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 中暑2. 减压病3. 高原病4. 航空病5. 手臂振动病6. 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灼伤新增7. 冻伤新增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 内照射放射病5. 放射性皮肤疾病6. 放射性肿瘤(新增矿工高氡流露所致肺癌) 调整范围7. 放射性骨损伤8.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 放射性性腺疾病10. 放射复合伤11. 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尺度》(总则)》可以诊断的其它放射性损伤八、职业性传染病1. 炭疽2. 森林脑炎3. 布氏杆菌病4. 医护人员因职业流露感染艾滋病新增九、职业性肿瘤1. 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调整名称2.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 苯所致白血病4. 氯甲醚所致肺癌5.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调整名称6.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 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调整名称8.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调整名称9. 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新增10.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新增11. β-萘胺所致膀胱癌新增12. 双氯甲醚所致肺癌新增十、其他职业病1. 金属烟热2. 井下作业所致肘、膝滑囊炎调整分类及名称。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13年12月23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八、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职业病的认识与理解
皮损呈大小不一、不规则形、点片状色素脱失斑, 境界比较清楚,少数皮损边缘色素略 为增深。部 分白斑中央可见岛屿状色素沉着,脱 色程度常与 接触致病物的时间及程度有关。
发病呈慢性过程,无自觉症状。脱离接触后,皮 损可自行缓慢好转乃至恢复正常。
新增因素所致职业病(10 种)
分类
职业性化学中毒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职业性传染病
我国是 1-溴丙烷最大生产国,生产原料主要分布 在渤海湾沿海地区,均为中小民营企 业,但自动 化程度较高,且在密闭容器中生产合 成,接触人 数不多。
溴丙烷健康危害:ACGIH、西班牙 TLV 为 10ppm,可经皮肤吸收,具有肝、胚胎/胎儿损 害;神经毒性。
刺激:皮肤、眼及黏膜刺激,长期接触可导 致皮 肤烧伤或溃疡。大量吸入可产生呼吸系统刺激。
‐分别计算左右耳 500Hz、1000Hz、2000Hz、 3000Hz 平均听阈值,并分别进行职业性爆震聋诊 断分级;
‐单耳平均听阈按公式计算:
‐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对纯音听力测试不配 合的患者,或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 时,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性脑干反应测试、 40Hz 听觉相关电位测试、声导抗、镫骨肌声反射 阈测试、耳声发射测试等检查。
10 大类 115 种 职业病
2013 年
卫生计生委、安 监、社保、全总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10 大类 132 种 职业病
主要调整情况
1. 调整《职业病目录》名称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 再次确认分类目录的赔偿性定位 3. 确定疾病纳入分类目录的遴选和动态调整原则 4. 调整职业病分类顺序、修订部分分类名称 5. 新增 20 种职业病、部分调整原目录中的职业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是一本关于职业病的专业书籍,旨在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提供权威的科学依据。
这本书收录了职业病的科学定义、病因和发病率、诊断标准、病理病理和预防对策等内容。
职业病按其特点可以分为特定职业病和普通职业病两类,特定职业病是由于特定工作所致,比如矿工病、石棉病、炼铁厂病等;普通职业病则是由于某种职业活动而引起的疾病,比如铅中毒、苯中毒、煤气中毒等。
职业病的目录一般由三级组成,即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目录中的职业病是比较常见的职业病,包括毒物中毒、粉尘粒肺病、假性职业性疾病等;二级目录中包括石棉病、煤尘肺病、煤矸石病等;三级目录中包括电焊工病、硫酸盐病等。
职业病的分类与目录是对职业病的重要参考,对于职业病的研究发展、预防和控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也为企业实施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总之,《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是一本涉及职业病的专业书籍,收录了职业病的科学定义、病因和发病率、诊断标准、病理病理和预防措施等内容,可以为职业病的研究、预防和控制提供重要参考。
职业病分类目录调整说明
附件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调整情况说明一、调整背景根据2001年10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
《职业病目录》对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控制职业病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适应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和特点,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对2002年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进行调整。
二、调整过程2012年1月,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正式启动《职业病目录》调整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四部门专门成立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工作组和技术组,建立了工作机制,明确《目录》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
根据工作安排,技术组在开展《目录》调整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和20多个国家、地区的职业病名单基础上,多次召开职业卫生、职业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毒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法学等相关专业专家参加的讨论会,提出了拟新增或删除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
工作组和技术组多次召开会议讨论调整具体内容,并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形成了《目录(修订草稿)》,经《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
三、总体思路(一)《目录》调整的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
3.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引言
在当今社会,随着现代工业与职业多样化的发展,职业病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职业环境中长期接触某种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给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带来一定的伤害。
了解不同的职业病分类有助于提高人们对工作环境的重视,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本文将对职业病进行分类和目录,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职业病的种类及其相关信息。
轻度职业病
轻度职业病是指由慢性劳动、工作条件产生的某种疾病,虽然对患者的健康产生一定影响,但是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病症。
1. 颈椎病
颈椎病是一种多发于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下的颈部工作者的疾病。
主要表现为颈部酸痛、活动受限等。
中度职业病
中度职业病是介于轻度职业病和重度职业病之间的一类职业病,对患者的生活和工作造成的影响较大。
2. 肺癌
与职业有关的肺癌主要是由长期吸入、接触工作场所中致癌物质导致的。
常见的职业致癌物质包括石棉、煤矿尘等。
重度职业病
重度职业病是指危害严重、病情复杂、影响严重的职业病,对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3. 职业性中毒
职业性中毒是指在工作过程中,长期暴露于有毒有害物质中,导致机体中毒的病症。
例如工业化学品、重金属、农药等。
目录
1.引言
2.轻度职业病
– 1.1 颈椎病
3.中度职业病
– 2.1 肺癌
4.重度职业病
– 3.1 职业性中毒
结语
本文介绍了职业病的分类及目录,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们能够更加重视工作环境对健康的影响,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概述职业病是在特定工作环境中由于职业因素引起的疾病,它具有明显的职业致病因素和明确的病理生理过程。
职业病不仅对个人健康造成危害,还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预防职业病,对其进行分类和目录是非常必要的。
职业病分类根据职业病的病因和病理特点,可以将职业病分为以下几个分类:1. 尘肺病尘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粉尘颗粒所致的职业病,主要表现为肺部炎症和纤维化。
尘肺病根据不同的尘埃颗粒可分为矽肺、煤尘肺、石棉肺等多种类型。
2. 化学中毒化学中毒是由于长期接触或暴露于有害化学物质中所致的职业病。
化学中毒可分为溶剂中毒、重金属中毒、农药中毒等多种类型,症状包括呼吸系统损害、神经系统损害、肝肾功能损害等。
3. 噪声聋噪声聋是由于长期暴露于强噪声环境中所致的职业病。
噪声聋分为急性噪声聋和慢性噪声聋两种类型,表现为听力下降和听觉障碍。
4. 振动病振动病是由于长期接触于机械振动环境中所致的职业病。
振动病主要分为整体性振动病和局部性振动病两种类型,症状包括颤抖、麻木和肌肉疼痛等。
5. 辐射病辐射病是由于长期接触于放射线环境中所致的职业病。
辐射病可分为电离辐射病和非电离辐射病两种类型,主要表现为急性放射病和慢性放射病。
6. 疲劳倦怠综合征疲劳倦怠综合征是由于长期处于高强度劳动和重复性工作中所致的职业病。
疲劳倦怠综合征的症状包括体力疲劳、精神倦怠、注意力不集中和记忆力下降等。
7. 精神病精神病是由于长期精神压力和心理负荷过重所致的职业病。
精神病主要包括抑郁症、焦虑症、工作倦怠等多种类型。
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是用于指导职业病诊断和评估的一份文件,其中列出了各种职业病的名称、诊断标准和评估方法。
以下是职业病目录的一部分示例:1. 矽肺•名称:矽肺•诊断标准:根据临床症状、职业暴露史、X光胸片等综合判断•评估方法:肺功能测试、职业暴露评估、尘埃颗粒浓度监测等2. 溶剂中毒•名称:溶剂中毒•诊断标准:根据临床症状、职业暴露史、检测有害化学物质浓度等综合判断•评估方法:尿液检测、血液检测、工作环境监测等3. 噪声聋•名称:噪声聋•诊断标准:根据听力检测结果和工作环境噪声水平判断•评估方法:听力测试、噪声监测等4. 振动病•名称:振动病•诊断标准:根据临床症状、暴露时间和频率等综合判断•评估方法:神经系统检测、振动监测等5. 辐射病•名称:辐射病•诊断标准:根据辐射剂量、辐射暴露时间等综合判断•评估方法:血液检测、辐射剂量监测等6. 疲劳倦怠综合征•名称:疲劳倦怠综合征•诊断标准:根据工作时间、睡眠质量、疲劳感等综合判断•评估方法:问卷调查、工作时程记录、体力测试等7. 抑郁症•名称:抑郁症•诊断标准:根据心理评估、抑郁症状评估等综合判断•评估方法:心理评估问卷、精神状态检查等结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对于职业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解读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解读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是指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不同特征分类编制的名录,它是研究、评价、防治职业病的基础。
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下,职业活动所引起的一种或几种危害健康的疾病。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全球因职业病导致的死亡人数高达220万人,其中包括尘肺病、职业性肺癌等严重疾病。
职业病不仅给个人的健康带来危害,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因此,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明确的分类和解读非常重要。
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物理环境因素和心理因素五个大类。
一、物理因素物理因素是指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主要以物理形态表现的危害因素,其中包括噪声、振动、电磁辐射、非离子辐射、光照、高、低温等。
噪声是一种常见的物理因素,长期接触噪声会损害人的听觉和神经系统,引发耳鸣、听力下降等症状。
同样,振动也是一种常见的物理因素,对工人的神经、循环和肌肉系统造成不良影响,引起手臂震颤综合征、脊椎病等疾病。
二、化学因素化学因素是指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以化学物质形态表现的危害因素,其中包括有毒气体、有害粉尘、有害液体、有害固体、有害气溶胶等。
化学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大,如有毒气体可引起窒息、中毒等急性反应,而长期接触有害粉尘则容易引发尘肺病、化学性肝病等慢性疾病。
三、生物因素生物因素是指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以生物体为危害源的因素,其中包括病原体、有害生物体、有害动物、有害植物等。
工作环境中存在的病原体如细菌、病毒会引起职业性传染病,如乙肝、职业性肺结核等;有害生物体如真菌、霉菌等会引起呼吸系统、皮肤等感染和过敏反应。
四、物理环境因素物理环境因素是指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潮湿、干燥、通风不良、光照不足等与环境气候和条件相关的危害因素。
潮湿的工作环境会导致皮肤病、风湿关节病等;干燥的工作环境则容易引发皮肤干燥、眼病等问题。
五、心理因素心理因素是指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与心理健康相关的危害因素,如工作强度过大、工作压力大、冲突和不协调、无聊和单调等。
国家卫计委发布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种类由115种调整为132
的统计 , 我 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 中近七成为医疗机构为病人 提供 手术 或其他 医操 作所致 。为避免治疗推诿 , 减轻 医务人 员后 顾之忧 ,原卫 生部就 曾建议把 艾滋病职业 暴露列 入职业
病
席培训班并作精彩授课 , 全院科护士 长、 护±长、 代理 护士 长及护理部成 员近 8 O 人参加了培训。 院长祝益民在《 护理管理 与专科发展 》 授课 中阐述 了护
面提升执行 力, 借助 团队的优 势, 打造专科护理的特色。党
带艾 滋病病毒 的生物样 本 ,或废 弃物污染 了皮肤或者 黏膜 , 或 者被 含有 艾滋病病毒 的血液 、 体液 污染了的医疗器械或其他锐
器刺 破皮肤感 染的艾滋病 , 均纳入职业性传染病范畴。 据介绍 , 本次《 职业病分类 和 目录》 调 整主要倾 向于煤 炭 、 冶金 、 有色金属 、 机械加 行业 等生产 一线作业 人员 。包 括将
北京急救中J I ! I 培训养老护理急救技能
目前 全 国失 能 老 人 已达 9 4 0万人 ,部 分 失 能老 人 约 为
1 8 9 4万人 。随着人 口老龄化加剧 , 养老服务 需求 日渐增 多。
虽然我国已有养老护理 员职业, 但人 才缺乏。北京急救 中心
副 主任 范 达介 绍 , 根 据 市政 协 公 布 的 调研 报 告 显 示 , 预 计 未
北 京 急 救 医疗 培训 中心 的培 训 教 师介 绍 ,从 家庭 保 姆
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 良好 氛 围。与此同时 , 各级领 导干部要
主 动接 受 群 众 监督 和舆 论 监督 , 对 违 反 规 定 在 公 共 场 所吸 烟 的
转为养老护理员, 必须要接 受一定时间的培训 。最基本的培
[工作]《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
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现行《职业病目录》历时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二、为什么本次调整将《职业病目录》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02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与1987年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
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怎样调整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年修订版】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版】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总工会共同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新增18种。
调整后职业病仍分为10类。
新增加的职业病包括: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白斑,爆震聋,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环氧乙烷中毒,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一、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八、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解读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解读一、为什么要修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002年3月原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63号),对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定期检测评价、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和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目录》进行了修订。
二、《目录》的修订过程如何?为做好《目录》修订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专门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在工作调研、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多次组织职业卫生、职业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毒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法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和企业、行业协会代表进行研讨论证,广泛征求各部门及各地意见,并赴广东省深圳市进行了实地调研。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目录》中的因素是如何进行遴选的?《目录》中具体危害因素的遴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能够引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病。
(二)在已发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中涉及的致病因素,或已制定职业接触限值及相应检测方法。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接触人群。
(四)优先考虑暴露频率较高或危害较重的因素。
四、《目录》与以往有何不同?(一)对类别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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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30
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
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现行《职业病目录》历时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二、为什么本次调整将《职业病目录》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02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与1987年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
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怎样调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
技术组在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收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召开三次专家会议,提出了基本框架、拟新增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
在此基础上,工作组召开三次工作组会议和一次专家扩大会议,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于2012年12月7日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草稿)》。
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2013年1月14日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3月22日,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
目录》。
四、《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职业病种。
3.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6.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职业病的遴选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2. 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3.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
4.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
5.患者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
六、职业病病种作了哪些调整?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
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
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前后变化详见附表1、2。
七、职业病分类作了哪些调整?
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其中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
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八、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做了哪些调整?
在职业性尘肺病中,将“尘肺”修改为“尘肺病”。
在职业性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中,一是增加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属肺病;二是将“变态反应性肺泡炎”修改为“过敏性肺炎”。
九、职业性皮肤病、眼病及耳鼻喉口腔疾病做了哪些调整?
在职业性皮肤病分类中,一是增加1种职业病:白斑;二是将“光敏性皮炎”修改为“光接触性皮炎”。
职业性眼病分类未作调整。
在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爆震聋。
十、职业性化学中毒做了哪些调整?
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一是增加5种职业病:分别是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和环氧乙烷中毒;二是将“铀中毒”修改为“铀及其化合物中毒”,将“工业性氟病”修改为“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将“有机磷农药中毒”修改为“有
机磷中毒”,将“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修改为“氨基甲酸酯类中毒”,将“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修改为“拟除虫菊酯类中毒”;三是将“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和“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两个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
化学中毒”。
十一、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别做了哪些调整?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分类,增加2种职业病:分别是“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和“冻伤”。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类,扩大放射性肿瘤范围,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肿瘤范围。
十二、职业性传染病做了哪些调整?
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一是增加2种职业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和“莱姆病”;二是将“布氏杆菌病”修改为“布鲁氏菌病”。
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在职业活动或者执行公务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或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或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医疗器械或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感染的艾滋病。
莱姆病是一种主要通过蜱叮咬,由伯氏疏螺旋体引起的慢性自然疫源性疾病,多发生在林区,且发病区域很广。
长期在林区工作者,受蜱叮咬后感染和发病概率较高。
十三、职业性肿瘤做了哪些调整?
职业性肿瘤分类,一是增加3种职业病:分别是“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二是将“氯甲醚所致肺癌”修改为“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将“砷所致肺癌”修改为“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将“焦炉工人肺癌”修改为“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将“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十四、其他职业病做了哪些调整?
在其他职业病中,一是将“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修改为“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二是增加“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前,滑囊炎的职业人群限定为煤矿井下工人,现在修改为井下工人,扩大了职业人群范围。
手工刮研作业在机床生产、精密加工和维修中十分普遍,具有一定暴露人群。
由于刮研作业长期压迫,一些劳动者出现股静脉血栓、股动脉闭塞或淋巴管闭塞的症状。
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专家,深入企业调研,经反复研究论证,一致同意将
刮研作业局部压迫所致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十五、这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主要涉及到哪些人群?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
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另外,还涉及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十六、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什么待遇?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附表1:
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