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施工合同(带井道及玻璃幕墙-为观光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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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SXMT2009-008
项目名称:xxxxxx宾馆电梯工程
需方:陕西省xxxxxxx
供方:陕西xx电梯有限公司
经需方议标,确定我单位为xxx宾馆电梯的施工单位。双方经友好洽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就需方玉华山庄安装电梯一揽子工程之事宜,为明确供、需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合同条款,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内容:
1、供方向需方提供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HYUNDAI”商标技
术规格为“STVF-WP(GL)800-CO60-4/4”的无机房观光乘客电梯壹台及运输、电缆、安装、调试;具体规格型号见附件一;
2、电梯钢结构井道及幕墙的设计、材料购置及施工;需由有资质的单位施
工。具体方案见附件二;
3、钢结构井道基础设施的施工;具体方案见附件三;
4、x x市技术监督局及原土建设计单位的验收沟通工作及费用。
5、供方施工人员费用(住宿等)。
二工程分项造价:
1.电梯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电缆总费用为RMB 260,000 元整,大写即
贰拾陆万元整;
2.电梯钢结构及幕墙井道的设计、材料购置及施工总费用为RMB 168.000
元整,大写即拾陆万捌仟元整;
3.井道基础设施的施工(包括地坑、防水、挡水墙改道、开山、电梯相关
女儿墙拆除及修复等)总费用为RMB 30.000 元整,大写即叁万元整;
4、xxxxx技术监督局及原土建设计单位的验收沟通工作及费用为
RMB10.000 元整,大写即壹万元整
三工程总价:
本合同总金额为(RMB)468.000元计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捌仟元整。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
四付款方式: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始的10天内,需方按上述合同金额的25%一次性支付
给供方,即RMB117.000元,计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柒仟元整。。
2.井道基础施工完毕10天内,需方按上述合同金额的20%一次性支付给供
方,即RMB93.600元,计人民币(大写)玖万叁仟陆佰元整。作为合
同进度款。
3.钢结构井道施工完毕10天内,需方按上述合同金额的35%一次性支付给
供方,即RMB163800元,计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叁仟捌佰元整,作为合同进度款及电梯设备提货款。
4.电梯安装调试经xxx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10天内,需方按上述合同金
额的15%一次性支付给供方,即RMB70200元,计人民币(大写)柒万零贰佰元整。
5.电梯试运行后一年之日起10日内,需方按上述合同金额的5%一次性支
付给供方,即RMB23.400元,计人民币(大写)贰万叁仟肆佰元整。五图纸确认:
供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及时向需方提供工程基础及钢结构图,需方应在7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改意见或确认后反馈给供方。
六交工日期:
交工日期定为2010年4月10日。若需方逾期付款、土建图确认的拖延,供方的竣工日期随之顺延。
七施工地点:
xxxxxxxxx宾馆
八交货方式、运输及验收标准:
1、上述工程内容的运输由供方负责。
2、验收标准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5)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1997)
《电梯试验方法》(GB/T10059-1997)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第二篇电梯安装(TJ231(四)-78)
《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第九篇电梯电气装置篇(GBJ232-82)
其它有关的电梯规范和相关法规
九技术资料:
供方须将有关电梯产品的随机文件(包括:土建布置图、电气原理及符号说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合格证》、装箱单正本各一套随货物装箱送达给需方。
十电梯运输包装:
供方提供足以保护电梯运输免受损坏的坚固包装。
十一收货查验:
需方在货到施工现场的_3_天内应开箱查验,需方未在此期限内书面通知供方开箱查验的日期、或需方单方面开箱查验的,视为供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发现缺损件,由供方补齐缺损件。
十二产品质量保证:
电梯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双方约定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合同产品质保期满后,需方应与供方签订《电梯有偿维保合同》。
十三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本合同的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书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供方或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抗拒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供方或需方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五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交货(除需方的原因外)或需方逾期付款、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每逾期1天以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
2.供需双方均不得就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向对方提出主张。
十六争议及管辖:
本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