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农村养老保险广安试点
广安区村干部享受新农保全额补贴
广安区村干部享受新农保全额补贴
刘福林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广安市广安区决定从2011年起对全区村(社区)常职干部参加新农保实行先缴后补。
根据在职村(社区)常职干部参加新农保自行选择的原个人缴费档次.区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经区农保局、区财政局审核,今年全区已为1851名村(社区)常职干部参加新农保补贴资金78.27万元.极大地调动了村(社区)干部参加新农保和为新农保工作服务的积极性.为该区顺利开展新农保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页数】1页(P28-28)
【作者】刘福林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11
【相关文献】
1.政策设计对执行行为的影响——基于B县W村干部对低保和新农保政策执行的比较
2.1361名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全额代缴新农保保费待遇
3.靖西县:3338名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全额代缴新农保保费待遇
4.新农保地方财政补贴负担的区域差异研究——基于2010年和2011年新农保试点地区相关数据估算
5.村干部今年起享受养老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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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21个“新农保”试点县确定
检 查 将 围 绕使 用农 民 工 的 各 类 用 人 单 位 展 开 ,重 点 是 招 用 农 民 工
以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进 行 , 拟 优 先 采 购 大 型 、 进 的 一 体 式 设 备 , 时 先 同
南 充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质 量 的 提 高。
政 府补贴 构成 。个人缴 费标准 目 前 设 为 一 年 1 0元 、0 0 2 0元 、 0 30
元 、0 40元 、0 50元 5个 档 次 。按 照
产业基地培育县给予重点支持。 今 年, 全省农业要 实 现农民人均增收
6 0元 以上 .O个培 育县农 业要 实 6 现农民人 均增收 10元以上 。 0
较 多的加 工制造 、 筑施 工、 建 餐饮
服 务 及 其 他 中 小 型 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 体 工 商 户。 个
( 龙 文 )
将 因地制 宜采 购一批适 合 乡镇使
用 的 电动 清 运 车 等 机 械 化 环 卫 设 备。
( 欣 云 )
南充市质监局 及 区 (市、 ) 县
8 0万亩,建设 1 0个万亩现代农 0 0 业产业核心示范区。 建设现代农业
产 业 基 地 438万 亩 ,新 增 以 蔬 菜 8. 大棚 为 主 的 设 施 农 业 3 O万 亩 , 分
参加养老保险, 可直接用耕地保护 补贴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最近,
成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成都 市 统筹城 乡工作委 员会、 成都 市农村
别 占全 省 的 6 . 0 %和 7%。 全省 5 5 10个万亩现代农业产业核心示范 0 区主要在产业基地培育县 中建设。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一、试点背景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农村地区养老保障不足的问题,四川省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本文就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进行介绍。
二、试点目标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1.提高农村地区养老保障水平,实现全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2.优化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3.提升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意识,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率;4.推动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城市体系的衔接。
三、试点内容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具体内容如下:1.试点范围:试点范围包括四川省所有的农村地区;2.试点对象:试点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3.参保方式:农村居民可以选择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以通过政府补贴参保;4.缴费标准: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农村居民的收入情况确定,缴费比例为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5.养老金发放:参保农村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社会养老金;6.保险待遇: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7.政府补贴:政府将给予参保农村居民一定的补贴,以降低参保成本。
四、试点政策为了保障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顺利实施,制定了以下几项支持政策:1.经费保障:政府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2.培训指导:举办培训班,提高农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3.宣传推广:加强对试点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村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保率;4.监督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试点经验及展望四川省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1.创新机制:在试点过程中,四川省探索了一系列创新机制,如养老金多元化投资运营等;2.加强服务:通过建立服务网络,提供更加便捷的养老保险服务,满足农村居民的多样化需求;3.扩大覆盖面:通过提高补贴力度和宣传力度,逐步扩大参保人群;4.交流合作:四川省积极与其他地区开展交流合作,互相借鉴经验,共同推动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积极稳妥推进“中农保”向新农保过渡——遂宁市安居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站 式 服 务 方便 多 了 、” 住 茶 坊 社 区 的城 市“三 无 人 员 ” 党 家 马
元三个 档次
三 是 政府 补 贴不 同 “ 农保 ” 的政 府 补 贴 为缴 费 基 数 的 中
2 % . 中 1 %进入 个 人账 户 .%进 入统 筹部 分 , 贴 资金 全 部 . 其 5 . 5 1 补 由 区财政 承担 ; 新农 保 的政 府 补贴 实行 定 额补 助 的方 式 , 据 不 根 同缴 费额给予 3 元 5 的缴 费补贴 , 0 元 所需 补贴 资金 由省 、 、 市 区
发 月数 ( 照城镇 职_ 参 T养老 保险 的计发 月数 ) 新农保 的计 发公 式 。 为: 月养老 金: 基础 养老金 ( 准为 5 元, )个 人账 户养老 金 ( 标 5 月 + 标 准 为个人账 户全部 储存额 ÷ 3 ) l9 ,
现 行的过 渡办法
安居 区“ 中农保 ” 基本情 况
村社会养 老保 险试点 区县 . 全面 启动 了新农 保试点 1作 新农 保 .
政策最大 的特点 是对 于已年满 6 o周岁 及 以上 、符 合条 件的农 村 居民免缴 费 发放基 础养 老金 . 无疑 是一项 为农 、 这 惠农 的好政 策 。 丽在此 前 .安居 区 曾探索 和实 施 了城 乡居 民社 会 养老 保险 制 度 ( 以下简称 “ 中农 保” .在 实施新 农保 试点 — 作 中 . ) . 针对 一部 分 以
广安同一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最新动静
广安同一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最新动静广安市加速推进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整合日前,市当局第40次常务集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成立同一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验意见》。
《意见》旨在进一步类型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和不绝完美包围全体城乡住民的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充实验展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根基糊口、调理社会收入分派、促进城乡经济和谐成长的重要浸染。
据悉,新的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制度模式、筹资渠道、报酬付出布局等方面与新农保和城镇居保保持根基同等的基本上,对两项制度举办了归并实验,并从参保范畴、保障程度、个人账户打点和缴费鼓励机制等方面举办了改良创新和优化完美。
新的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起首公道确定了缴费档次,保存了除2500元外的原13个缴费档次,保持与省划定缴费档次同等,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还调解了当局津贴尺度,个中按500元、1500元、XX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当局津贴别离由55元、80元、80元、80元调解为60元、100元、120元、160元,别的缴费档次当局津贴尺度稳固。
还成立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解机制。
参保缴费职员到达报酬领取年数时,正常缴费年限高出15年的,每高出1年,基本养老金每月增进2元。
同时对恒久缴费的,当令进步基本养老金加发尺度。
提出了试探成立城乡居保丧葬补贴金制度,同一了城乡居保基金打点、运营和信息化建树。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镇居保基金归并为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金,同一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实施出入两条线打点。
另外,在现有新农保和城镇居保营业打点体系基本上,整合形成同一的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信息打点体系,纳入“金保工程”建树,并与其他国民信息打点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估量到XX年底前,我市将全面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归并实验,并与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相跟尾,并通过制度的整合和深入推进,为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正、同一、类型的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包围全民、统筹城乡根基养老保险的方针打下坚硬基本。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为我省城乡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原有的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修订情况,我省对《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经与省级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第1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23日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五章待遇支付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七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八章基金管理第九章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应用第十章统计管理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稽核内控第十三章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制定本规程。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08]179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08〕17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相关保险公司:为了继续深入推进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保障作用,根据财政部2008年种、养殖业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27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2008年我省继续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继续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农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大力发展高效农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我省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
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对农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2007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截止2007年底,约1992万户次农户投保,受益农户约42万户次,农业保险已成为深受农户欢迎的“民心工程”。
在5.12特大地震灾害中,农业保险将对减少灾后损失和恢复重建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因此,各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保险企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特别是灾后重建工作的重点来抓,认真扎实抓好试点工作,进一步稳定试点工作已取得的成效。
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原则试点工作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四川新农村养老保险广安试点
四川新农村养老保险广安试点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
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以机构养老理念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以机构养老理念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广安府办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以机构养老理念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0〕4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广安市以机构养老理念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9日广安市以机构养老理念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提升全市养老服务质量,探索以机构养老理念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确定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民函〔2020〕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要求,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养老工作的决策部署,紧扣办区域性最好的养老目标,以机构养老的理念推进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以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体为载体,大力整合资源,通过政府扶持、国企运营、市场化运作,建设便捷、高效、智能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探索独具广安特色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新路子,切实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总体要求(一)厘清政府职责定位。
准确界定政府职责定位,厘清养老福利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边界,深刻认识发展引导养老服务业是政府重要社会责任,是养老服务供给首要责任主体。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广安府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广安府发〔2017〕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现将《广安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6日目录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主要成就第二节面临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三章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第一节社会保险制度第二节社会福利制度第三节社会救助制度第四节公益慈善事业第四章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强化家庭对养老的支持功能第二节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第三节推动机构养老提质增效第四节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第五章健全健康支持体系第一节推进医养结合第二节加强老年人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第三节发展老年医疗与康复护理服务第四节强化养老服务分类供给第六章繁荣规范老年消费市场第一节丰富养老服务业态第二节培育老龄产业市场主体第三节扩大老龄产业市场供给第四节强化老龄产业政策支持第七章营造养老助老社会环境第一节发展老年人文教体娱乐第二节创建适老宜居社区环境第三节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加强老年人维权和优待第一节加强老龄事业法规建设第二节健全老年维权服务体系第三节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第九章加强老龄工作基础建设第一节推进信息化建设第二节完善投入机制第三节强化队伍建设第四节夯实基层工作第五节扩大老龄宣传与区域合作第十章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第一节完善组织领导机制第二节完善要素保障机制第三节完善督查评估机制各地、各部门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将每年工作要点与本规划发展目标相衔接,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区域性最好的养老推进广安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9.10
【字 号】广安府办发〔2020〕37号
【施行日期】2020.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பைடு நூலகம்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区域性最好的养老推进广安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提质增效,建设便捷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以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市建设为契机,以机构养老的理念办居家和社区养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重要内容。强化居家养老服务,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鼓励其他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推动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继续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程。优化社区养老服务,整合政府投资建设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卫生站资源,通过法定形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建设“两站合一”、功能互补的“养老驿站”。培育标准化嵌入式养老机构,建成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完善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联动机制,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时间银行”等做法,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建设街道(乡镇)养老服务综合体,整合资源,探索国企统一运营、社会力量作补充的运营机制,建立覆盖全域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2020年,市本级和广安区、邻水县试点建设3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到2022年,力争全市所有街道办事处、县城所在镇和重点镇至少建成1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9(000)009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页数】2页(P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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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现状与分析——来自四川省江油市的调查[J], 龙洋思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
5.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司法发[2021]6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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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农村养老保险广安试点
四川新农村养老保险广安试点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
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55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5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广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9〕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4〕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六个统一”: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办法,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均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范围。
第二章基金财务管理第四条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核算调度使用。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24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2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7日广安市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为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为抓手,打破户籍、身份、制度框架等限制,破除影响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壁垒,着力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障碍,全面构建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坚持“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适应“两化”互动、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缩小城乡差别,提高综合服务管理协调能力,让城乡居民逐步享受到均等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公共服务。
二、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成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体参保率达到95%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外出务工人员)。
三、主要内容(一)突破城乡户籍限制,实现人人平等参保。
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有参保意愿和缴费能力的适龄人员,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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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
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部分或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提高和加发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待遇调整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九、基金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全省要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
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试点地区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新农保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
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此前已经开展新农保初步探索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进行调整,特别是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计发办法要与国务院《指导意见》相关政策一致。
十二、精心组织试点省政府在各市(州)政府推荐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的基础上,审核试点条件后上报国务院审定。
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指导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
各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尽快就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问题集锦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有那些?答:具体包含三类:(1)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2)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比如失地农民等。
二、请介绍一下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表现为单位参保和个体参保两种类型。
单位参保,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8%。
个体参保,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
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
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个体参保,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内确定。
三.请介绍一下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的办理程序答:本县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照片等到县社保局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申报登记,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开具缴费通知单,到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服务窗口不收取现金),参保人员凭银行缴费进帐单回社保经办服务大厅换领社保基金专用收据,并凭收据现场办理电子参保手续,将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录入“金保工程”信息系统,领取养老保险手册即可。
今年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038元,缴费比例为20%,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60%-100%的缴费幅度,缴纳3005元-5008元的养老保险费。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什么条件?答: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同时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年龄条件。
(1)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正常退休。
(2)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从事井下、高低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3)由定点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二)缴费年限条件: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缴费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养老金高低与缴费年限长短有关系吗?答: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精神,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缴费每满1年发给1%。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基础养老金就越高,且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视同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答:《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对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保人员军龄、下乡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