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电子教案(参考)
刑事诉讼法教案5-1
教学内容辩护与代理制度教学时间课时分配第5周2课时教学目的: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辩护制度的概念和实行辩护制度的意义、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诉讼代理,并能够结合法律规定对实际案例作出正确评判。
教学重点:刑事诉讼中辩护与代理制度的主要规定。
教学难点:学生能够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相关问题。
教学设计:(反映为达到本章教学目的所进行的整体规划,内容组织与安排,教学过程控制的基本思路)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辩护制度的概念和实行辩护制度的意义、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诉讼代理,并能够结合法律规定对实际案例作出正确评判。
我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来组织教学:一、通过边讲解边用案例说明的方式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同时能巩固学生所学。
在讲课过程中把案例发给同学们,让他们根据所学来写出相应的法律文书,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通过矫正与自我矫正的方法使学生巩固深化所学的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在学生学习完相关内容后,教师对其内容进行用案例的方式进行深化讲解,对学生不理解的地方重点讲解,巩固所学;同时,让学生之间相互讨论,找出自己知识点掌握不牢之处,学生既有成就感也能发现自己的不足,能很快对自己的缺点进行矫正,效果良好。
教学过程与基本内容:辩护人一、辩护人的概念辩护人的人数:委托辩护下,辩护人最多有两个;指定辩护下,就一个;自行辩护下,没有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1.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2.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四、辩护人的责任第35条:1.辩护人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
2.辩护人只能够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具体表现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是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3.辩护人维护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五、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辩护人的权利第36条、37条:阅卷权、会见权、取证权辩护律师和一般辩护人对这三项权利享有的程度是不同的:辩护律师依法独立享有。
法学刑事诉讼法公开课教案
法学刑事诉讼法公开课教案【课程名称】法学刑事诉讼法公开课教案【课程简介】本公开课旨在介绍和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概念、原则和程序,使学生对刑事诉讼法有较为全面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能够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素、程序和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为将来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打下坚实的法学基础。
【课程大纲】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1.1 课程介绍1.2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1.3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2.1 刑事诉讼的主体角色2.2 公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2.3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2.4 受害人的地位和权益2.5 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第三节:主要刑事诉讼程序3.1 侦查阶段3.1.1 搜查和扣押3.1.2 逮捕和取保候审3.1.3 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要求3.2 审查阶段3.2.1 涉案人员的传讯和询问3.2.2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3.2.3 审查员的审查和决定3.3 审判阶段3.3.1 公诉环节的开庭和起诉3.3.2 辩护环节的答辩和辩论3.3.3 审判员的裁决和判决第四节:特殊程序和补充规定4.1 刑事和解程序4.2 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4.3 刑事申诉和再审程序4.4 刑事执行程序【教学方法】1. 授课方法:通过讲解、案例分析和讨论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浅出地介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2. 互动环节:鼓励学生提问、发表观点,促进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交流。
3. 案例分析:引导学生通过分析真实案例,理解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4. 课堂演练:组织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模拟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种环节,加深学生对相关原则和程序的理解。
【教学资源】1. 课件:设计精美的课件,图文并茂地展示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程序和案例。
2. 法律文本:准备相关的刑事诉讼法规章和司法解释,便于学生查阅和参考。
3. 案例材料:收集一些典型的刑事案件,供学生分析和讨论。
【教学评估】1. 平时表现:对学生的课堂参与、提问、思考能力和学习态度进行评估。
刑事诉讼法教案
刑事诉讼法教案刑事诉讼法教案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一、教学目的1.使学生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3.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
二、教学内容4.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5.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6.刑事诉讼的程序。
7.刑事诉讼的证据。
8.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三、教学方法9.讲解法:通过讲解法律条文和案例,使学生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0.讨论法:通过课堂讨论,使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加深对刑事诉讼的理解。
11.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使学生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12.实践操作法:通过课堂实践,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
四、教学资源13.教材:教材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内容。
14.教辅材料:教辅材料应包括案例分析题库、习题集等。
15.多媒体资源:利用多媒体资源,如视频、图片、音频等,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五、教学时间教学时间为4课时,每课时为45分钟。
具体安排如下:16.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1课时)。
17.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课时)。
18.刑事诉讼的程序(2课时)。
19.刑事诉讼的证据(1课时)。
20.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1课时)。
六、教学评估21.学生对刑事诉讼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22.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和指导。
以上就是一份刑事诉讼法教案的示例,当然教案的具体内容和教学方法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刑事诉讼法学教案
第六章管辖
课时安排
2学时
课序
第5次课
教学目的及要求:
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的概念,管辖的原则及管辖的范围。重点账务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内容。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主要内容:管辖概述,立案管辖,审判管辖
教学重点: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教学难点:管辖的确定
教学过程设计
教学方法
第一节管辖概述
第二节立案管辖
第八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第九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第十节审判公开
第十一节犯罪嫌颖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第十二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第十三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第十四节依照法定情形不追诉原则
第十五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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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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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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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刑事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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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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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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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期间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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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刑事诉讼的中止、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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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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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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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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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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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第二审程序
2
第十九章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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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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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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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刑事赔偿程序
讨论、作业和思考:
(1)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
(2)谈谈你对审判委员会的认识?
(3)如何理解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授课题目:
第五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教案
《刑事诉讼法》教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教案关于“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的有关内容授课人:××*时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首先我先对大家说:谈不上是讲课,因为我这几年一直在从事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对刑事检察包括刑法、刑诉法以及与刑事有关的新的司法规定和司法解释近几年接触的比较少,今天在这也是跟大家共同学习。
希望大家多鼓励,多批评指正。
一、讲一下辩护与代理:我国的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制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体现诉讼程序的价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的主观片面性;有利于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利,体现司法活动的公正性,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更好地完成行使诉讼的教育任务。
那么,辩护人和代理就是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说一下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同时,也规定了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身自由的人,和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公、检、法、国家安全、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等不能充当辩护人。
在这,我说一下:虽然刑诉法对辩护人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是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实体辩护,维护他们的程序权利,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法制宣传等。
但是由于修改后的刑诉法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不再限定为近亲属和监护人。
凡是亲戚、朋友都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接受辩护。
就是因为刑诉法扩大了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在近些年,使一些接受辩护的人不是能够很好地按照律师职责通过诉讼活动来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得辩护士去其真正的含义,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为此,我们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刑事诉讼中就辩护人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刑事诉讼法教案
教案第周课型分类讲授上课时间年月日(第节)教学课题刑事诉讼法教学目标1、了解刑事诉讼的管辖2、刑事诉讼参加人3、行使诉讼程序教学重点刑事诉讼管辖教学难点刑事诉讼程序教学后记教学过程:导入:刘某、邱某、赵某因涉嫌共同抢劫杀人犯罪被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法庭调查中,为节约时间,对三人一同进行了讯问。
经审理,一审判决刘某死刑立即执行,邱某与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宣判后,刘某与邱某服判,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邱某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遂二审改判邱某死刑立即执行,改判赵某无期徒刑。
问:本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请说明理由一、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死刑(含死缓)第一审案件由中级或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县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所以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三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不应当一同进行。
三、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以下违法之处:1、既然本案的一审法院是县人民法院,那么二审法院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
本案属于死刑案件,但是中级人民法院却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了此案。
2、二审法院的判决明显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新课:一、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一)立案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教案
刑事诉讼法教案教案标题:刑事诉讼法教案教学目标:1. 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 掌握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程序和流程。
3. 熟悉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
4. 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解决实际案例。
教学内容:1.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作用。
2.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 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阶段和程序要求。
4.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
5. 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程序和判决执行。
教学步骤:引入:1. 利用案例或图片等引起学生对刑事诉讼法的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 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刑事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
知识讲解:1. 介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强调其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公民权益中的重要性。
2. 解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开性原则等。
3. 分别介绍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阶段和程序要求,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
4. 详细讲解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包括证据的种类、收集方法和使用规定。
5. 阐述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程序和判决执行,包括审判的程序要求、判决的执行方式等。
案例分析:1. 提供一些实际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案件中的问题。
2. 引导学生分析案件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条款和规定,以及如何运用它们来解决问题。
讨论与总结:1. 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分享他们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应用。
2. 整理学生的讨论结果,总结刑事诉讼法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3. 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刑事诉讼法的改进和完善。
作业布置:1. 要求学生阅读相关的刑事诉讼法条文,了解更多细节和实际案例。
2. 提供一些案例,要求学生分析其中的刑事诉讼法问题,并撰写解决方案。
教学资源:1. 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教材和参考书籍。
2. 实际案例和图片等教学辅助材料。
教学评估: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积极参与程度。
2. 案例分析:评估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刑事诉讼法》教案
《刑事诉讼法》教案教学目的和要求:《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考课程,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刑事诉讼法学》主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学中有关刑事程序规定,研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及律师等进行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研究有关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学》有别于《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更有别于其他法学专业课程。
设置本课程的具体目的要求是: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熟悉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问题的能力,以便毕业后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刑事司法实际工作和有关理论研究的需要。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跟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明确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明确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诉讼的不同特点,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主要特点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本质。
第一节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一、诉讼概念诉讼的概念、特点。
狭义的诉讼和广义的诉讼。
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有可以引起诉讼的某种事实存在;有当事人;由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并对案件做出处理;一般也会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依法进行。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不同,进行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也不相同。
狭义的刑事诉讼与广义的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的性质。
二、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及其具体表现。
《刑事诉讼法》实训教学方案
《刑事诉讼法》实训教学方案一、实训教学的目的和任务通过实训教学,让学生进一步熟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理刑事案件基本程序,重点掌握刑事案件立案、强制措施适用、侦查等环节的内容,培养学生准确运用《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基本知识办理常见刑事案件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和执法理念,养成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及时效意识。
二、实训教学的原则和要求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要求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
三、实训教学的方法——综合模拟演练法一是准备。
一方面要准备好办理盗窃案件所需的法律文书、印泥、实训印章、立卷材料和相关物品等;另一方面要选用合适的场所作为模拟刑警大队办公室,并按相关要求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
二是分组,定角色,定职位,熟悉任务程序。
分组,将一个区队每个班(10-15人左右)分为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及办案民警四个小组;定角色,就是在一个班选出3名学生扮演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角色,选出2名学生扮演保安的角色,选出1名学生扮演被害人的角色,其余学生扮演办案民警的角色;定职位,就是在签字审批时每个区队区队长要履行公安局局长的职责,各班班长要履行刑警大队大队长的职责;熟悉任务程序,各班班长要组织本班学生明确各自扮演角色的任务,进一步熟悉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
四、实训教学案例——盗窃案简要案情:3名犯罪嫌疑人乘学生上课期间,用电话卡捅开一学生宿舍门锁,窃得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两部,现金500元,总计价值12000余元。
3名犯罪嫌疑人盗窃得手离校时,被校门口的2名值班保安询问发现,遂将两名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一名嫌疑人脱逃。
五、实训实施的步骤和具体内容组织实施的步骤:第一步:扮演民警的学生进入模拟刑警大队办公室,与此同时扮演犯罪嫌疑人的学生秘密进入学生宿舍实施盗窃,其他角色也进入各自的位置。
刑事诉讼法教案8
第二章总则第四节辩护与代理制度教学内容:辩护制度、代理制度。
教学目的:了解辩护与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教学重点:辩护制度。
教学难点: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一、辩护制度(一)辩护制度概述1、概念辩护制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指控,提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其无罪、罪轻或应当减免刑事处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
2、历史演变(1)辩护制度萌芽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
在弹劾式刑事诉讼构造中,被告人享有和原告人进行平等辩论的权利,并且还出现了辩护士、保护人、雄辩家等协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明确规定了辩护制度。
(2)近现代辩护制度出现于英国。
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首次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对辩护制度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此后,各国相继确立了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也得到了国际准则的系统确立。
如《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思考题:我国古代社会是否存在律师?(3)我国近现代的辩护制度最早出现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之中。
1但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却是1912年北洋政府制定的《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录暂行章程》。
1941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
(4)新中国的辩护制度。
◆思考题:为什么要确立辩护制度?3、理论基础(1)辩护制度是辩论式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要求。
(2)辩护制度是发现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的要求。
(3)辩护制度也是保障被追究人人权的基本要求。
(二)辩护制度的内容1、辩护权行使的方式(1)自行辩护。
A、辩护的时间B、辩护的形式C、辩护的范围(2)委托辩护。
A、被告知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被告知委托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B、委托权。
a、委托诉讼阶段及时间。
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1传说战国时期卫国的邓析是我国最早的律师。
b、委托手续。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侦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转达其要求。
刑事诉讼法教案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 1.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2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2.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二.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 也称审问式诉讼,是盛行于封建专制时期的 一种刑事诉讼的结构形式。 1.国家依职权积极、主动地追究犯罪。 2.实行有罪推定。 3.刑讯逼供的审讯方法被普遍采用。 4. 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
(三)混合式诉讼 混合式诉讼,混合式诉讼是在吸收了弹劾式诉讼和 混合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的优点的基础上形成的。 侦查追诉阶段:纠问式 实行不告也理,国家追诉,不公 开,不通过辩论的形式进行,侦查秘密进行 审判阶段:弹劾式 不告不理,审判和控诉分开,被告人 在诉讼中具有主体地位,庭审公开进行,采用言辞辩 论形式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诉讼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一)概念 诉讼从字义上讲,“诉”是告的意思,即告诉告发、控告; 概念:诉讼从字义上讲 是告的意思,即告诉告发、控告; 一 概念 诉讼从字义上讲, 的基本含义是争或辩,争曲直于官府,即争辩曲直为讼。 “讼”的基本含义是争或辩,争曲直于官府,即争辩曲直为讼。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 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有不同, 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有不同, 所以,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所以,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 民事诉讼古代就有,行政诉讼则是现代才出现的。 民事诉讼古代就有,行政诉讼则是现代才出现的。
刑事诉讼法教案【实用】(优秀版)word资料
刑事诉讼法教案【实用】(优秀版)word资料刑事诉讼法教案【实用】标题:刑事诉讼法教案【实用】第一章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教学目的要求]1、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含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2、掌握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教学重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及其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难点]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时数]2课时[教学内容]一、刑事诉讼1、诉讼的含义:“诉,告也”,“讼,争也”其定义是:诉讼是讼争一方或双方将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述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诉讼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不断地赋予特殊含义。
按照诉讼纷争的内容,可将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类。
2、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有区别,我国的刑事诉讼属于广义的。
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狭义的专指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有六个方面的特点(P4-P5)。
二、刑事诉讼法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属于程序法。
2、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刑事诉讼活动。
3、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共有七个方面(P6)。
4、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存在于广义及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之中。
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广义的。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1、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A、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教案
《刑事诉讼法》教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教案关于“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的有关内容授课人:××*时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首先我先对大家说:谈不上是讲课,因为我这几年一直在从事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对刑事检察包括刑法、刑诉法以及与刑事有关的新的司法规定和司法解释近几年接触的比较少,今天在这也是跟大家共同学习。
希望大家多鼓励,多批评指正。
一、讲一下辩护与代理:我国的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制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体现诉讼程序的价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的主观片面性;有利于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利,体现司法活动的公正性,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更好地完成行使诉讼的教育任务。
那么,辩护人和代理就是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说一下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同时,也规定了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请登陆政法秘书网)身自由的人,和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公、检、法、国家安全、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等不能充当辩护人。
在这,我说一下:虽然刑诉法对辩护人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是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实体辩护,维护他们的程序权利,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法制宣传等。
但是由于修改后的刑诉法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不再限定为近亲属和监护人。
凡是亲戚、朋友都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接受辩护。
就是因为刑诉法扩大了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在近些年,使一些接受辩护的人不是能够很好地按照律师职责通过诉讼活动来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得辩护士去其真正的含义,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为此,我们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刑事诉讼中就辩护人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案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案一、课程定位《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考课程,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专业主干课。
学习该门课程是在已经学习了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刑法学等基础课程上展开的,同时该门课程的学习也为证据法学、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律师实务等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二、课程总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诉讼程序,重点掌握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案、侦查、证据、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办案程序;培养学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分析、解决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问题的能力;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理念和程序、证据、时效意识,提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为做好公安保卫工作,依法同刑事犯罪作斗争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知识目标●掌握刑事诉讼法律基本理论●掌握重要的刑事诉讼法制度:立案、侦查、证据、强制措施、起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法律监督程序和执行刑罚(二)职业能力培养目标●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区分生活中的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个案进行分析●能够解决司法中的实际刑事案件(三)素质目标●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素养●培养学生较强的职业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守法护法意识●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刑事诉讼法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主干课,具有强烈的普遍性、伦理性和强制性,本书共十九章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的概述、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强证据、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间与送达、立案、侦查、起诉第、审判概述、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
本书可分为两编来讲授,第一章到第十章主要是关于刑事诉讼的实体法律法规,第十一章到第十九章主要是关于刑事诉讼的程序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教案2-2
教学内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教学时间课时分配第2周2课时教学目的: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基本原则对实际案例作出正确评判。
教学重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难点:学生能够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相关问题。
教学设计:(反映为达到本章教学目的所进行的整体规划,内容组织与安排,教学过程控制的基本思路)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要求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基本原则对实际案例作出正确评判。
我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来组织教学:一、通过边讲解边用案例说明的方式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同时能巩固学生所学。
在讲课过程中把案例发给同学们,让他们根据所学来写出相应的法律文书,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通过矫正与自我矫正的方法使学生巩固深化所学的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在学生学习完相关内容后,教师对其内容进行用案例的方式进行深化讲解,对学生不理解的地方重点讲解,巩固所学;同时,让学生之间相互讨论,找出自己知识点掌握不牢之处,学生既有成就感也能发现自己的不足,能很快对自己的缺点进行矫正,效果良好。
教学过程与基本内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五、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又称为“权利平等原则”,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各国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一视同仁,平等地保护他们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类似的案件做出类似的处理,不能因为其本人的社会地位、出生、政治背景、宗教信仰等因素,对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优待”,而对另一部分人则予以歧视。
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任何州,如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下的人,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刑事诉讼法教案
刑事诉讼法教案第十一章立案第一节立案概述一、概念刑诉中的立案是指公、检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公、检、法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及法院对自诉人的自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审理的诉讼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系统的立案程序如下图:二、意义1、是刑诉的开始和必经程序。
2、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及时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
3、正确、及时立案,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和治理。
第十章立案第二节立案的条件一、立案的条件是指刑事案件成立的法定要件。
具体:一是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犯罪事实(事实条件)指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和存在。
具体:1、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2、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3、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事实条件:指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是指依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
这也是办案人员仅从客观上的初步分析判断所得出的结论。
除对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外,就应当立案。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二、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尚无证据证明有法定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属于受案机关管辖的三、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1、案件依法属于本院管辖的2、案件的被害人(或代为告诉人)告诉的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十章立案第三节立案的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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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证"、"物证"俱在,联防队员们满意地结了案,致同意判处冯某盗窃罪,并报告了该县主管治安的一位 政法委书记钱某,钱某在联防队员制作的所谓"判决书" 上批示同意,并指示将冯某送当地看守所执行。后来,
钱某得知该做法是违法行为时,又指示该县检察院提起 公诉。该县法院开庭"重新"审理该案,在原判决书上换 成三名审判员的名字,进行了宣判。冯某不服,提起上 诉,钱某说"我说你是盗窃罪,就是盗窃罪,法院归我 管,法院能判决你,我就更能判决你,不服不行"。不 准冯某上诉。后来在有关部门的过问下,公安局对此案 重新进行了侦查,查清了冯某并非"偷车贼",其口供是 刑讯逼供的结果,才将冯某释放。
管辖(五)
1、以犯罪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为主,被 告人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2、以最初受理的人 民法院审判为主, 主要犯罪地人民法 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级别管辖
审判管辖 地区管辖 指定管辖
注
专门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铁路法院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请回答:
(1 )联防队员做出的判决是否有效?为什么? ( 2)钱某的话是否有法律依据? (3)该县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是否有效? (4)除审判权外,人民法院还有哪些职权?
管辖(一)
管辖
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 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 上的权限划分。
职能管辖(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 处,发生一起盗窃案.王甲家被盗1万元现金和若干首 饰,共价值1.5万元.案发后,王甲就到派出所报案.公安人 员开始在村里侦察.同日晚上,王某的弟弟王乙带着他 的儿子王丙到王甲家中,向王甲承认盗窃系王丙所为, 同时村支书刘某也到场,表示自己家里人就算了,把钱 还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王甲表示同意.第二天王甲到 派出所把情况说了,希望不要侦察了,自己也不追究了.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 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 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 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
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 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 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 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 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 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 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 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三)
1、被害人 2、自诉人
当事人
3、犯罪嫌疑人 4、被告人
诉讼 参与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 原告人和被告人
1、法定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3、辩护人 4、证人 5、鉴定人 6、翻译人员
来看一个案例
张某,男,29岁,半年前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趁监狱发 洪水逃脱。6月的一天晚上,张某溜进某工地内,想把工地内的 铜线圈弄出去卖钱。于是,他把工地的围墙拆了一个洞,把线圈 从洞里扔到了公路上,随后自己也爬了出来,正巧碰上该市该区 下夜班回家的青年李某和孙某。李某拉住张某的衣领,威胁他要 去派出所,张某十分害怕,就和李某商量,说卖了线圈后分一半 钱给李某;李某欣然同意。孙某一直站在旁边,他看见张某、李 某二人抬了线圈往废品收购站方向走去,自己就独自回家。张某 想叫住他,李某说不用叫,他胆小,给钱也不会要,况且又是好 朋友,肯定不会说出去。张某、李某二人抬着线圈卖给他人获赃 款200元,二人平分。后李某回家路上,被追来的该工地巡逻的 保安人员发现,保安人员将其抓获后送到当地派出所。该区公安 分局得知消息后,组织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又赴工地作现 场勘验,拍摄了相应的物证照片。侦查终结后,该区公安分局将 此案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在 法定期间内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委托了辩护律师。9 月某日,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孙某出庭作了证。 张 某得款后去吃夜宵,被监狱的侦察人员发现,被带回监狱。
请问公安人员应该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98年1月 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 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 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5日, 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管辖(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 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张: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具有法定情形下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外国人犯罪使用我国法律规定原则 ▪两审终审制
1996年10月,某县发生多起盗窃农用拖拉机案。于 是,该县组织联防队员在夜间进行巡查。某晚10点30 分,联防队员白某、王某在该县城边的一座水库边巡 逻时,发现大坝上停着一辆农用拖拉机,一个人正在 往拖拉机的水箱里灌水,灌满水后便发动了拖拉机, 沿着一条机耕路往城外驶去,奇怪的是,天已有些黑 了,那人却不开车灯,白某、王某二人顿疑虑,认为 这人的拖拉机一定是偷的。于是白某、王某二人抄近 赶到拖拉机前面,连人带拖拉机一起带回住地。白某、 王某二人将宿合作为临时法庭, 自任审判员,由同宿 舍另外几名联防队员分别充任书记员、法警等,对"被 告人",即所谓的"偷车贼"进行审判。经过一阵猛烈的 拳打脚踢,"被告人"招供自己姓冯,拖拉机是偷来的。
代,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 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 请回答: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
专门机关
另有
人民法院 (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
公安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
回避(一)
回避: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 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
回避种类: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回避(二)
回避理由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的。
刑事诉讼法学
授课老师:吴津 联系电话: 0578-2132548 E- mail :adian7744@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练习
绪论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管辖 回避 辩护和代理 刑事诉讼程序
请回答:
(1)此案中有哪些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2)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的职能是什么?
(3)此案中哪些人是诉讼参与人?各自的名称是什
么?
被害人杨风因其男友苏可有赌博的不良嗜好, 多次规劝均无效果,遂决定与其断绝恋爱关系, 但苏可不同意,经常纠缠杨凤,并威胁说:" 你不跟我谈,就别想有好日子过。"杨凤对此 不予理睬,苏可见纠缠、威胁都不起作用,便 怀揣一瓶浓硫酸,约杨凤最后谈一次。善良的 杨凤末想到一见面,苏可竟将浓硫酸泼向自己 的脸部,致杨凤右眼失明,面容被毁。此案经 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区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苏可有期 徒刑8年。判决宣告后,被害人杨凤不服
自行辩护 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辩护的 种类
委托辩护 指定辩护 拒绝辩护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 托辩护人。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
(可以)
被告人是盲、哑、聋或者未成年人 (应当)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应当)
《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
辩护(二)
辩护人的范围:
管辖(二)
职能管辖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 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 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 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