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游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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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下称“《编报规则十二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金杜”或“本所”)受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新世纪股份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下称“A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包括:
1.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发行人的设立
5.发行人的独立性
6.发起人和股东
7.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8.发行人的业务
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发行人的税务
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此外,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说明、确认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法律意见书而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法律意见书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下称“《招股说明书》”)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经办律师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核查发行人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决议,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该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经核查,该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和范围均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尚需获得该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综上,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分别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重庆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00000210273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4,450万元。经核查,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前身重庆新世纪游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22日注册成立。发行人系按照新世纪有限公司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达3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4,450万元,实收资本为4,450万元,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经核查,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经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彭建虎。发行人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