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
肥料包装标签管理制度
肥料包装标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肥料包装标签管理工作,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肥料产品的企业及其相关部门。
三、肥料包装标签内容1. 包装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标明产品的名称、成分、净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
2. 包装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夸大功效、虚假宣传。
3. 包装标签应当使用清晰、易识别的字体和图标,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信息。
4. 包装标签应当采用防伪技术,防止伪造和篡改。
四、肥料包装标签管理责任1.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对肥料包装标签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肥料包装标签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
3. 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确保所售产品的包装标签符合要求。
五、肥料包装标签管理流程1. 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确定肥料包装标签内容,制定包装标签设计方案。
2. 生产企业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设计包装标签,确保字体清晰、排版合理。
3. 生产企业经过内部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印刷厂印制包装标签。
4. 印制完成的包装标签经过质检,确保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5. 销售企业在收到肥料产品后,应当对包装标签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产企业报告处理。
六、肥料包装标签管理监督检查1. 国家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肥料包装标签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对于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对其进行追踪检查。
3.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七、肥料包装标签管理制度的执行1. 所有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产品标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企业,将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包装标签管理意识和能力。
八、附则本制度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正式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并执行。
化肥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
化肥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
化肥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影响其正确使用化肥。
此外,也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化肥包装标识的准确性。
对于这种情况,相关政府部门会进行监管和执法。
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会对化肥产品进行抽查,检查其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如果发现化肥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会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为了确保化肥包装标识的准确性,生产厂家也应该加强自我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包装标识。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警惕,注意查看化肥包装标识,避免购买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肥产品。
总之,化肥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来解决。
化肥包装标识新规定进口技术
化肥包装标识新规定进口技术一、肥料产品包装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肥料,不适用于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在市场流通的产品。
二、肥料产品包装标识基本原则。
“遵循真实原则”、“若声明除提供养分外的其它作用,应有充分可信的证据”、“不应含有导致用户将不同公司产品混淆的标识内容”。
三、肥料产品包装标识一般要求。
1、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清晰、牢固、与基底反差大、易于识别。
2、肥料标识使用的颜色应醒目、突出、易于迅速识别,图案的颜色应不妨碍对标识文字快速辨识。
3、标识内容应保证在产品的可预计流通及试用期内的耐久性,并保持清晰可见。
四、肥料产品包装标识内容。
(一)肥料名称及商标。
1、实行生产许可,肥料登记管理的产品,应根据有关规定标明相应有效的标记和编号。
2、新增按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分别定。
增加“标明执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产品。
商品名称不应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
3、肥料名称(包括商品名称)中不应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高效、特效、全元、多元、高产、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等。
与肥料名称标注在同一行的内容(包括文字和图案)也要符合本条要求。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新增:总氮以N计,磷以P205计,钾以K20计,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固体产品用质量分数(百分比)计,液体产品用质量分数(百分比)或质量浓度计,养分含量应以单一包装申明的净含量的总物料为基础计算。
2、不应以“总有效成分”、“总含量”、“总指标值”等与总养分。
化肥产品包装质量报道稿范文
化肥产品包装质量报道稿范文近年来,随着农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化肥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辅助品,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化肥产品的包装质量却备受质疑。
本文将对化肥产品包装质量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化肥产品包装质量问题的现状化肥产品的包装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包装材料不合格:部分化肥产品包装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存在易破裂、易渗漏等问题,无法有效保护化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包装设计不合理:一些化肥产品包装设计简单粗糙,没有考虑到化肥产品的特性和运输环境,导致包装易损坏,影响化肥产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3.标签信息不清晰:部分化肥产品的包装上标签信息不清晰,包括成分含量、使用方法、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缺失或不明确,给消费者使用带来困扰。
二、化肥产品包装质量问题的影响化肥产品包装质量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也会对农业生产产生重要的影响:1.产品质量不稳定:包装质量不合格导致化肥产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使其成分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施肥效果,降低农作物产量。
2.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增加:包装设计不合理导致化肥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易受损,增加了损耗率,不仅增加了成本,也浪费了资源。
3.消费者权益受损:标签信息不清晰使消费者无法准确了解化肥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成分含量,容易造成误用或不当使用,对农作物产生负面影响。
三、化肥产品包装质量问题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化肥产品包装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包装材料质量监管:加强对化肥产品包装材料的质量监管,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提高包装材料的耐压性和耐腐蚀性,减少包装破损和渗漏的风险。
2.优化包装设计:针对不同类型的化肥产品,进行包装设计的优化,考虑到产品特性和运输环境,采用合理的材料和结构,增加包装的稳定性和耐用性。
3.完善标签信息:规范化肥产品包装上的标签信息,明确标注成分含量、使用方法、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和正确使用化肥产品。
(农资打假宣传资料)
(农资打假宣传资料)
怎样识别假劣肥料产品
一是看。
首先要看肥料包装,正规厂家生产的肥料,其外包装规范、结实,一般注有商标、产品名称、养分含量(等级)、净重、生产许可证号和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者的厂名和厂址、电话号码等;其次要看肥料的粒度,如氮肥和钾肥多为结晶体;磷肥多为块状或粉末状的非晶体;优质复合肥粒度和比重较均一、表面光滑、不易吸湿和结块。
第三看肥料的颜色,不同肥料有其特有的颜色,如氮肥除石灰氮外大多为白色;钾肥白色或略带红色;磷肥多为暗灰色。
二是“摸”,就是将肥料放在手心,用力握住或按压转动,根据手感来判断肥料,有“油湿”感的即为正品。
三是“嗅”,就是通过肥料的特殊气味来简单判断,如碳酸氢铵有强烈氨臭味;硫酸铵略有酸味;过磷酸钙有酸味。
四是“烧”,就是将肥料样品加热或燃烧,从火焰颜色、熔融情况、烟味、残留物情况等识别肥料。
如碳酸氢铵,直接分解,发生大量白烟,有强烈的氨味,无残留物,而假劣肥料则气味不明显;复混肥料燃烧时会放出强烈氨味,并有大量残渣。
五是“湿”,就是将肥料颗粒撒于潮湿地面或用少量水湿润,过一段时间后,根据肥料的溶解情况进行判断。
如硫酸钾、氯化钾等可以完全溶解;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等部分溶解;复合肥颗粒会发散、溶解或有少许残留物,而假劣肥料溶解性很差或根本不溶解。
海阳市农业执法大队。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3、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市农业委投诉。
行政处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流程图
自由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相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提出行政诉讼。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浅谈肥料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
浅谈肥料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从肥料名称,养分含量,警示语三个方面讲了在购买肥料时应注意的问题。
标签:肥料;名称;养分;警示语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作物生长发育和农民增收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通过近几年对市场流通流域的肥料抽样检验和农民的投诉中发现,现在的化肥包装标识五花八门,印制各式各样的图案遮盖规定的标识,混淆视听;夸大肥料效果,吸引不了解真相的消费者的注意力。
有诚信、质量优的肥料生产企业的肥料标识相对规范,但有些肥料生产企业为了牟利,往往在标识上做文章,存在严重的误导行为,标识的错误引导直接和间接的给使用肥料的农民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
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谈肥料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为广大农民消费者选购肥料提供帮助。
1 肥料包装标识的基本原则在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5.1中规定,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必须准确、科学、通俗易懂;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产品混淆。
2 肥料包装的标识内容肥料名称及商标(可不标注);肥料的规格、等级和净含量;养分的含量;其他添加物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的日期或批号;肥料的标准;警示语;其它。
3 肥料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3.1 肥料名称①肥料包装上标识的名称与产品执行的标准规定的名称不一致。
如:包装袋上的名称增效肥,产品执行的标准规定的名称为生物发酵肥。
肥料商品名称、特殊用途的名称字体大小大于肥料专用名称,如:专用名称“复混肥料”为1号字体,商品名称“红枣专用肥料”“核桃专用肥料”为初号字体,商品肥料名称明显遮盖了专用名称;②生产企业为了销量,故意在产品名称前添加夸大性词语,夸大产品作用,在包装袋上冠以欺骗性的名称如“全元素复混肥料”,“特效复混肥”,“高效能有机肥料”“多功能”,“抗旱、抗病”等等。
化肥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肥产品标签,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肥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肥产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化肥产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产品的基本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化肥标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肥标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化肥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应当依法履行化肥标签管理的责任,保证化肥产品标签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六条化肥产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准确反映产品特性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
(三)产品标准号: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四)净含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的净含量。
(五)成分含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的化肥有效成分含量。
(六)养分类型:化肥产品的养分类型,如氮、磷、钾等。
(七)使用说明:包括使用方法、施用量、施用时期、注意事项等。
(八)生产日期:产品生产的日期。
(九)保质期:产品的保质期或者使用期限。
(十)农药登记证号:如果产品含有农药成分,应当标注农药登记证号。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化肥产品标签的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清晰、易于识别,不得使用模糊、难以辨认的文字、符号、图形。
第八条化肥产品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的尺寸、形状、颜色等应当与产品包装协调,不得影响产品的美观。
(二)标签的文字、符号、图形应当与产品包装的其他部分保持一致。
(三)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语言,但中文应当为首要文字。
第三章标签管理第九条化肥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标签管理制度,确保化肥产品标签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肥料外包装标识内容
浅议肥料外包装标识的内容摘要:通过近年来对化肥标识的检验判定,根据gb18382-2001的要求,列举了市场流通领域化肥外包装标识的几种常见不合格、不规范实例,同时也呼吁质量监督部门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化肥包装标识的规范、科学、严格管理,真正做到维护农民的利益。
关键词:化肥标识包装近几年,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通过参与省、市各工商系统、质监系统对肥料市场的委托检验和接待肥料使用者的投诉过程中发现,许多生产厂家肥料的外包装标识不规范,存在直接和间接影响肥料使用者的误导行为,更严重的影响了使用者当年的收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对于肥料的外包装标识,我国从2001年起就有明确的内容和要求,现行有效的标准为gb18382-2001,它对目前生产和销售的肥料的包装标识提供了规范性的要求。
肥料是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
现在市场上销售的肥料大体为单一肥料(氮肥、磷肥或钾肥的通称)和含有大量元素(对氮、磷、钾的通称)的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和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
肥料的标识内容应包括:①肥料名称及商标。
②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配合式按n-p2o5-k2o(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注“0”表示肥料中不含该元素)。
总养分的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
③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④其它添加物含量,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且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含量及总含量。
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⑤生产许可证编号。
⑥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⑦生产日期或批号。
⑧肥料标准。
⑨警示说明。
⑩其它。
通过几年来肥料市场的检验工作,现总结为肥料的外包装标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肥料的名称,有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
如“高效×××”、“全元素×××肥王”、“免追×××肥料”。
肥料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探讨
肥料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彭昕宇今天我与大家一起探讨肥料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得不当之处,请大家原谅,并请有识之士指正。
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品种琳琅满目,除作物生长所需的氮、磷、钾三大营养要素外,中、微量元素的应用也逐步增多,这种宝、那种素,层出不穷、比比皆是。
一方面给农业增产增收、农产品品质改善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给肥料质量的监管带来了很多问题和困难,甚至有的不法份子利用法律不严、监管不力进行制假、造假、售假,唯利是图坑农害农。
因此,为保证我们岳阳市的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加大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下面我讲几个肥料登记监管的问题:一、什么叫做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二、肥料登记管理有哪些法律法规规章?肥料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有部门规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它是2000年6月23日由当时的农业部部长陈耀邦签发的32号部长令;2004年7月1日38号部长令进行修改,在全国多次清理不规范、不合法的部门规章时,经国务院批准,一直保留,使用至今,作为肥料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正在讨论上升为肥料管理条例。
这个办法是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在国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都应遵守本办法,办法共有6章38条,今天我们只讲解与我们经营有关的条款。
三、肥料登记管理属哪个部门?属农业部门登记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打击假冒伪劣肥料工作总结
打击假冒伪劣肥料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农业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假冒伪劣肥料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
了保障农民的利益,维护农业生产秩序,我国加大了对假冒伪劣肥料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假冒伪劣肥料的监管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
强对肥料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打击假冒伪劣肥料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同时,加强了对肥料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管理,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肥料进行严格的处罚和整改。
其次,我们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向农民普及真假肥料的
辨别方法,增强农民的识别能力,提高他们对假冒伪劣肥料的警惕性。
同时,加强了对农民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科学肥料使用水平,减少对假冒伪劣肥料的需求。
最后,我们加强了执法力度。
对于发现的假冒伪劣肥料案件,我们坚决依法查处,严惩不贷,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肥料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工作的总结,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假冒伪劣肥料的打击工作取得了
一定的成效。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监管不到位、宣传教育不够到位等。
因此,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假冒伪劣肥料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农业生产质量,保障农民的利益。
假肥料赔偿标准
假肥料赔偿标准
对于假冒伪劣肥料引起的损失,赔偿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地区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些可能适用的一般性原则:
1. 实际损失赔偿:被使用假肥料导致的实际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包括因作物减产或损坏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农作物和土壤的修复费用等。
2. 违约金:根据合同规定或相关法律,可能会对销售假肥料的厂商或供应商征收违约金或罚款。
3. 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支付惩罚性赔偿,以惩罚制造和销售假肥料的行为,以及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4. 法律费用和诉讼费用:根据情况,可能会要求假肥料制造商或供应商承担相关法律费用和诉讼费用。
如何辨别肥料的真假?这三种方法可以有效鉴别!
如何辨别肥料的真假?这三种方法可以有效鉴别!【导读】随着农业生产的需要,很多农民朋友都需要购买肥料,但是有些农户反映,他买到假肥料了,这是怎么回事呢?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赚取利润,制造假冒伪劣肥料卖给农民,那么今天就来教大家三种鉴别真假肥料的有效方法。
随着农业生产的需要,很多农民朋友都需要购买肥料,但是有些农户反映,他买到假肥料了,这是怎么回事呢?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赚取利润,制造假冒伪劣肥料卖给农民,那么今天就来教大家三种鉴别真假肥料的有效方法。
一、直观法1、肥料包装和标志。
农户在购买肥料时,一定不能忽视肥料外包装上印刷的信息。
国家标准规定了,肥料的外包装必须印刷有产品的名称、商标、养分含量、净重、厂名、厂址、标准编号、生产许可正、登记证等信息。
如果肥料外包装完好无损,而农户没有看到这些信息,或者所见信息不完整,很有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
另外,若发现包装有重封迹象,有可能是旧袋充装伪劣肥料。
2、颜色。
一般来说,各类肥料有其特殊的颜色,看完外包装后再观察肥料颗粒的颜色,鉴别其真假。
在氮肥中,除了硝酸铵钙为棕、黄、灰等杂色、石灰氮为黑色以外,其余氮肥一般为白色或无色;钾肥主要为红色和白色两种;磷肥大多为灰色、深灰色、黑灰色;磷酸二氨为半透明、褐色;硅肥、磷石膏、硅钙钾肥也为灰色。
3、气味。
肥料的主要成分以化学物质为主,有些化肥有浓浓的刺鼻味,有的挥发强烈的酸味。
例如,碳酸氢铵有强烈的氨味,石灰氮有特殊的腥臭味,过磷酸钙、硫酸铵均有酸味。
4、结晶状态。
氨肥除了石灰氮以外,其余大多为结晶体;钾肥为结晶体;磷肥多为块状或粉状、粒状的非晶体;磷酸二氢钾、磷酸二氢钾铵,硼砂、硼酸均为结晶体。
二、水溶法若通过直观法无法鉴别肥料的真假,还可以通过肥料的溶解性来鉴别。
所需设备:大口玻璃杯、干净的凉开水、勺子、一支筷子。
具体操作:取10克肥料样品放入玻璃杯中,然后向玻璃杯子加入100毫升凉开水,再用筷子充分搅拌后静置5分钟,观察肥料的溶解情况。
肥料含量与登记证不符
肥料含量与登记证不符肥料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物质,它能够提高土壤肥力,促进作物生长,提高产量。
但是,如果肥料含量与登记证不符,将会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肥料含量与登记证不符的原因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肥料含量与登记证不符的原因肥料含量与登记证不符的原因有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厂家失信一些不良厂家为了追求利润,会故意降低肥料的有效成分,或者在包装上虚报肥料含量,造成登记证与实际含量不符。
2.质检不严由于肥料市场监管不严,一些不合格的肥料能够流入市场。
质检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也容易导致登记证与实际含量不符。
3.误判误检在肥料检测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误判误检的情况。
一些肥料检测设备的精度不够高,会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
4.其他原因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也会导致肥料含量与登记证不符。
比如,运输过程中的振动、温度变化等,都可能会影响肥料的含量。
二、肥料含量与登记证不符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肥料含量与登记证不符会对农业生产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农作物产量肥料是提高农作物产量的关键物质之一。
如果肥料含量与登记证不符,肥料的有效成分就会降低,导致农作物产量下降。
2.影响农产品质量肥料中含有的有害物质,会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被吸收。
如果肥料含量与登记证不符,农作物就会吸收到过多的有害物质,导致农产品质量下降。
3.浪费农民的财力肥料是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之一。
如果肥料含量与登记证不符,农民就会浪费大量的财力在购买不合格的肥料上。
4.对环境造成污染肥料中含有的化学物质,会在土壤中积累。
如果肥料含量与登记证不符,就会导致大量的化学物质积累在土壤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解决肥料含量与登记证不符的方案为了解决肥料含量与登记证不符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监管是解决肥料含量与登记证不符的关键。
政府应该加大对肥料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生产厂家的监管,确保肥料的质量符合标准。
伪劣化肥的认定标准
伪劣化肥的认定标准
伪劣化肥的认定标准主要从包装标识、直观辨别、粒度和颜色等方面进行判断:
1.包装标识:正规化肥的包装标识上会有详细的信息,如肥料名称、商标、规格等级、类别、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如果包装标识不完整或者有疑问,可以认定为“非正规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
2.直观辨别:伪劣化肥的颗粒大小不均、粗糙、湿度大、易结块;或者肥料颜色过于鲜艳或者异常。
例如,钾肥多为结晶体,白色或略带红色;磷肥多为块状或粉末状的非结晶体,如钙镁磷肥为粉末状,过磷酸钙则多为多孔、块状。
3.粒度和颜色:优质复合肥粒度和比重较均一、表面光滑、不易吸湿和结块。
而假劣肥料恰恰相反,肥料颗粒大小不均、粗糙、湿度大、易结块。
不同肥料有其特有的颜色,氮肥除石灰氮外几乎全为白色,有些略带黄褐色或浅蓝色(添加其他成分的除外);钾肥白色或略带红色,如磷酸二氢钾呈白色;磷肥多为暗灰色,如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是灰色,磷酸二铵为褐色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农技人员或相关机构。
探析化肥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95ECOLOGY区域治理作者简介:韩艳芬,生于1977年,研究生,副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工业产品监督抽样。
探析化肥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韩艳芬摘要: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质量直接影响到农业的产量。
近年来,我国对“三农”问题十分重视,化肥质量也一直备受全国关注,化肥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家食品安全。
因此,提高化肥质量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只有社会高度重视化肥质量,才能有力地推动中国农业的发展。
目前,化肥包装标识和内在实物质量仍然存在问题。
本文作者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从化肥外在包装标识和内在实物质量两个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进行深度分析,从而提出相应的建议。
目的是使化肥市场得到净化,农民能够放心使用化肥。
关键词:化肥;现状;质量;建议中图分类号:TQ44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1)03-0195-0002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作物生长发育和增产增收的重要基础保障。
中国属于化肥生产、消费大国,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化肥产能占世界31%,消费量占世界30%。
在近几年流通、生产领域抽检和日常委托检验中,发现,化肥标识问题直接或间接地给化肥使用者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化肥包装标识违规、违法,养分含量不足乃至直接造假的情况频发(统称为“问题化肥”)。
一、问题化肥的主要表现(一)化肥包装标识不规范GB18382-2001《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标准中对化肥包装标识有明确的规定。
化肥名称、商标、添加物含量、养分含量、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规格、等级和净含量等内容均应符合国家标准GB18382-2001《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要求。
一些化肥的包装标识明显不规范,有的故意钻标准空子,甚至公开造假,直接违反国家标准规定。
表现如下:(1)产品名称与执行标准名称不符。
如包装袋标注产品名称为微生物化肥,而标注执行标准为GB/T20287-2006《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名称与执行标准不符,这不符合GB18382-2001规定,按照标准要求应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经规定了的化肥名称。
有机肥料质量管理制度
有机肥料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没有质量就没有数量。
没有质量也就没有效益。
一、有机肥料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JY525-200标准的各项指标。
二、产品的重量均按净重40公斤一袋,允许波动范围为40.0kg-40.2kg。
三、产品的外包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18382-200的规定。
缝包时应把包口理齐,然后整齐地缝好。
缝线针脚要整齐、密实、跳线等不符合标准者,一律返回重缝。
四、产品的堆放交库各班要保证堆垛整齐,并要留出适当通道。
不能图省事,乱堆在运转设备周围。
要有专人负责清点核实产量,检查堆放情况。
五、不合格产品的处理:1、产品质量经第一次检验证明不符合质量指标时,允许作第二次检验,如仍不合格,不作第三次检验,并确定为不合格产品。
2、产品存放标记由生产车间负责,按照产品质量分别堆放,明确合格品、不合格品,树立标记牌。
凡擅自将不合格品与合格品混杂一起交库或出厂者,一律解聘。
3、不合格产品必须由厂长审核,回系统进行生产处理,未经处理不予检验,不予入库。
4、凡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构成质量事故时,应按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执行。
5、发现已出厂产品不合格,属于质量事故,应立即电告使用单位作适当处理,厂长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订出改进措施,同时追查责任者,严肃处理。
六、质量事故汇报制度:1、质量事故报告应由发生事故班组或个人写出书面报告,送交生产科汇鉴后报送厂长。
2、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项:产品名称、数量、发生事故日期、事故责任者、质量情况、主要原因、处理意见、今后措施。
3、质量事故报告期限,事故班组和个人应在七日内将质量事故报告报送安技科,由安技科送交厂长,重大事故应在三天内向有关主管部门送交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
七、车间现场质量管理:现场操作人员根据厂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和管理等条件,并正确地运用这些条件生产出合格产品,具体要求:1、掌握产品质量的波动规律,分析产生不合格品的原因(操作者、机器设备、材料、工艺方法和环境条件等。
企业弄虚作假的例子
企业弄虚作假的例子在当今的商业社会里,企业面对的市场竞争逐渐加剧,为了获得更多利益,一些企业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弄虚作假,赚取不当的利益。
下面将以几个例子为例,具体分析这些企业的不良行为。
第一,化妆品企业的虚假宣传。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自己的形象,美容美妆也迅速兴起。
因此,一些化妆品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经常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
例如,一些化妆品广告宣传明星使用该品牌的产品进行美容,但实际上,这些明星并没有真正使用该品牌的产品。
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同时也侵犯了被虚假宣传的明星的权益。
第二,食品企业的虚假包装。
在食品行业里,一些企业也存在不良行为,如虚假包装、假冒伪劣等行为。
这些企业制作的包装袋上贴了“纯天然”、“无添加”等字样,大大提高了产品的销售量。
但实际上,在包装袋上印刷的这些字样并不真实,可能会在食品中加入一些有害成分,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
同时,这些企业也将最后的损失转嫁给了消费者,让消费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第三,互联网企业的账号注销问题。
在互联网行业中,一些企业为了保护用户的数据安全努力,但也有一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
例如,一些互联网企业在用户注销账号时居然没有提供方便的操作方式,让消费者十分困扰。
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在用户注销账号后却将用户的信息存储在了数据库中,严重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总的来说,企业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除了法律的惩罚,企业应该进一步加强自我约束,恪守诚信经营原则,走正道发展。
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该多了解产品信息,增强自己的消费意识,让更多的企业向着更为合理、公正和诚信的方向发展。
化肥质量不合格由市监罚;登记成分或含量与实际不符应移送市监再罚
化肥质量不合格由市监罚;登记成分或含量与实际不符应移送市监再罚个人观点,供大家讨论或参考,欢迎指正。
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化肥或肥料违法案件,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要依法办案、依法处罚、依法移送违法线索。
其一,化肥或肥料案件,农业农村部门查处依据只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这个办法,查处案件的范围包括:1.登记方面的违法案件,如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登记证过期、假冒或伪造登记证。
2.纳入登记的肥料,其标签违法的案件。
3.登记肥料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信息不符的违法案件。
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肥料案件,应当注意职责边界,这个边界是法定的;这个“法”,是农业农村部门有权适用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农业农村部门无权适用的《产品质量法》。
其二,农业农村部门无权查处不需要登记的肥料违法案件,包括备案肥料的违法案件。
因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对备案方面违法案件的法律责任条文。
那么,如果抽检抽到了备案肥料或者其他不需要登记的肥料,发现成分与标识不符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市监部门适用《产品质量法》查处。
积极移送也是一种法定职责。
其三,登记肥料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信息不符的违法行为,与《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等行为,存在规范上的竞合。
该行为既侵犯了肥料登记管理制度,也侵害了产品质量管理要求,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后,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产品质量法》查处。
笔者理解,这两个条文的行为,并不是“一事”,因此不应适用处罚法中关于“罚款就高”的规定。
其四,纳入登记的肥料,其标签违法的案件,如果存在违反《广告法》的情形,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市监部门适用《广告法》查处。
其五,《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在罚款额度方面至今未做调整,法律责任条文中规定的罚款最高额只有3万元,而且原来还不能没收违法所得。
可见,对侵害肥料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制打击力度远不如《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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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一、利用外包装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等肥料商品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境内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上述肥料商品,并且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进口化肥商品因生产主体非境内合法注册企业无需申领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也不需要在外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
因此,部分在外包装标识中既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又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化肥商品,属于利用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标明产地为境外的。
上述行为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既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又以“授权灌装制造商”、“灌装制造商”、“灌装商”和“中国总代理:××××公司制造”等字样标明国内生产企业名称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和境内企业名称(地址),但未明确说明何者为生产企业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以“代理商”、“总代理”字样标注境外或境内企业名称、地址,但未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上述行为如有对商品的生产者和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构成“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化肥商品外包装标注生产许可证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肥料商品所属的化工行业应为13,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01则明确要求肥料商品的外包装标识区内必须标明生产许可证号(进口肥料除外)。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明确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商品定性为“假冒伪劣商品”,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商品定性为“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目前已发现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一)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部分企业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未按要求在商品外包装标识上标明许可证编号,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2、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标注已过期生产许可证编号。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等已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为“XK13-206-×××××”或“XK13-001-×××××”,标注为“XK13-139-×××××”属于已过期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视同无生产许可证。
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三)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外包装上标注“XK12-139-×××××”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非化工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这种标注行为属于假冒肥料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四)无生产许可证。
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三、利用标识弄虚作假部分肥料商品外包装标识标明的肥料登记证号为假冒其他企业登记证编号或根本就不存在,属于利用标识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
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四、未标明执行的标准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也明确将“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商品定性为“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五、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外包装标识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一)同时标明含“硫酸钾”和“Cl(氯)”。
含氯化钾或氯离子的复合肥料不能在忌氯作物或盐碱地上使用,而含硫酸钾的复合肥则不宜在水田和酸性土壤中使用。
由于目前含硫酸钾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商品价格高于用氯化钾为原料的同类商品。
部分生产企业为谋取非法利润,采用氯化钾作原料却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明含硫酸钾。
同时为规避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关于氯离子含量的规定,减轻在监管部门质量抽查时因氯离子含量超标导致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在商品外包装标识上标明“含Cl”或“含氯”,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关于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在产品包装标识上不得标明“含Cl”或“含氯”的规定,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的“不符合执行标准”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
处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包装标识配合式中标明Ca、S等中微量元素。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第7.3.2.2款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的百分含量。
第7.3.2.3条款规定,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能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予以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在包装标识配合式中标明Ca、S等中微量元素的,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的“不符合执行标准”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
处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三)包装标识用“总成分”代替“总养分”,并将有机质含量计入“总成分”。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第7.3.2.1款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表明氮、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不得把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部分肥料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用“总成分”取代总养分百分含量,并把有机质含量计入其中,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的“不符合执行标准”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
处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六、关于进口肥料商品的标识要求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进口肥料包装标识应标明以下项目:①肥料名称及商标;②规格、等级及类别;③组成(作为主要标识内容的养分或总养分,配合式,产品标准规定应单独标明的项目,作为附加标识内容的元素、养分或其他添加物);④原产国或地区;⑤净含量;⑥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⑦生产或经销单位地址⑧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其他标识项目。
除正规进口肥料商品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当事人经销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化肥商品可以按以下意见处理:责令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合法**或合法的处罚决定书等三种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中任何一种证明材料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当事人对所经销的标称进口肥料商品仅能提供合法经销单. 位的**,而经查证其经销的进口商品确属无合法进口手续的,亦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