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

肥料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一、利用外包装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等肥料商品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境内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上述肥料商品,并且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进口化肥商品因生产主体非境内合法注册企业无需申领国

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也不需要在外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因此,部分在外包装标识中既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又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化肥商品,属于利用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标明产地为境外的。

上述行为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处理意见:

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既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又以“授权灌装制造商”、“灌装制造商”、“灌装商”和“中国总代理:××××公司制造”等字样标明国内生产企业名称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和境内企业名称(地址),但未明确说明何者为生产企业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以“代理商”、“总代理”字样标注境外或境内企业名称、地址,但未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上述行为如有对商品的生产者和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传的,构成“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

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化肥商品外包装标注生产许可证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

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肥料商品所属的化工行业应为13,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01则明确要求肥料商品的外包装标识区

内必须标明生产许可证号(进口肥料除外)。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明确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

证编号的”商品定性为“假冒伪劣商品”,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商品定性为“视为假冒伪劣商品”。目前已发现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一)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部分企业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未按要求在商品外包装标识上标明许可证编号,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2、处理意见:

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标注已过期生产许可证编号。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等已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为“XK13-206-×××××”或“XK13-001-×××××”,标注为“XK13-139-×××××”属于已过期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视同无生产许可证。

处理意见:

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三)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外包装上标注“XK12-139-×××××”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非化工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这种标注行为属于假冒肥料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

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四)无生产许可证。

处理意见:

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第柒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三、利用标识弄虚作假

部分肥料商品外包装标识标明的肥料登记证号为假冒其他企业登记证编号或根本就不存在,属于利用标识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

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四、未标明执行的标准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也明确将“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商品定性为“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处理意见:

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处罚: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五、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外包装标识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

规范要求

(一)同时标明含“硫酸钾”和“Cl(氯)”。

含氯化钾或氯离子的复合肥料不能在忌氯作物或盐碱地上

使用,而含硫酸钾的复合肥则不宜在水田和酸性土壤中使用。由于目前含硫酸钾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商品价格高于用氯化钾为原料的同类商品。部分生产企业为谋取非法利润,采用氯化钾作原料却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明含硫酸钾。同时为规避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关于氯离子含量的规定,减轻在监管部门质量抽查时因氯离子含量超标导致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在商品外包装标识上标明“含Cl”或“含氯”,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关于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在产品包装标识上不得标明“含Cl”或“含氯”的规定,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的“不符合执行标准”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

定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柒条第(六)项规定。

处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包装标识配合式中标明Ca、S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