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最新版本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最新版本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国内范围内的各类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依法开展、科学准确,并确保独立、客观、公正。
第四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调查水平。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和调查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火灾事故的及时处置和调查。
第七条公民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九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展开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现场勘查;(二)相关人员询问;(三)证物收集;(四)资料梳理。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的现场勘查应当做到如实记录火灾现场的情况,包括起火点、燃烧物、火势扩散情况等。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的相关人员询问应当对与火灾事故有关的人员进行询问,了解他们对火灾的认识和了解。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的证物收集应当全面、系统地进行,确保所采集的证物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的资料梳理应当把握调查方向,深入分析火灾的原因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调查责任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发现火灾原因,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调查结果第十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当由消防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签署,并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原因;(二)责任认定;(三)相关处理意见。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消防机构和相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综合分析、科学评判、严格执法、公正公平、保护隐私和数据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应用。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第五条火灾发生后,消防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全面了解火情,并对火灾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于涉及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消防机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并向上级消防机构报告。
第七条消防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指派专业人员赶赴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复杂、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事故处理过程中,同公安、安监等部门进行协作,依法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查信息。
第三章火灾事故的调查要点第十一条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一)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地点、时间、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二)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情况、失踪情况;(三)火灾事故的物质损失情况;(四)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救援工作情况;(五)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六)火灾事故的社会影响、环境影响;(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明其责任。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做出调查结论或者报告,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消防机构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涉及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37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及时、全面地调查火灾事故,找出事故原因,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三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应当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为原则,独立、专业、权威、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严格落实事故调查责任,提高事故调查水平。
第五条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履行调查程序,保护证据,保障调查人员的权利。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完整、真实地向社会公众发布调查结果。
第七条严格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与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和行政处理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第二章调查的责任和程序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事故调查机构,明确调查的主管单位和各级负责人员。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技术力量、设备和资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组建专业的调查队伍,调查人员应当熟悉火灾事故调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丰富的调查经验。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履行调查程序,全面收集、保护、鉴定、分析事故证据,依法责令相关方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调查进展情况和结果,不能不作为、慢作为,更不能隐瞒不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的要求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全面、深入、准确地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查清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对事故发生前的可能风险点、隐患进行调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管理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对涉案人员、证据、物品等进行保护,保障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结果的公布和监督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应当真实、公正、完整、客观,明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对火灾事故的预防提出建议和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2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消防工作效率,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中的行为,对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起指导、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严谨、公正、合法、科学”的原则,确保调查结论客观真实,杜绝不合理调查结论的出现,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和队伍,配备具备火灾事故调查资格的专业人员,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现场防护、扑救、调查工作。
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展开,并及时报告上级消防机关。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全面、细致、深入地开展,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危害程度等进行全面调查,力求还原火灾事故的真相。
第八条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依法制定调查方案,确定调查计划,分工协作,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任务,确保调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的方法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采取多种方法,如实地勘查、设备检测、资料调查、证据鉴定等,从不同角度获取调查信息,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真实。
第十条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重视对现场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遗漏重要证据,确保调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科学论证,排除偶然因素,排查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时,应当依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出调查通知,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资料、情况、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六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坚持事故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相结合。
第三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承担,由消防机构协助完成。
第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和灭火,并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公安机关牵头,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并由专门人员负责技术勘察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并保护火灾事故目击者和相关人员。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起火点、火场状况、防火设施和应急措施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采取多种调查手段,如实记录、现场勘查、电子资料提取等,并依法收集证据。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火灾事故现场目击者和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妥善保管收集的物证、证据和相关文件资料,并按规定进行鉴定和分析。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调查程序和责任,不得泄露调查机密。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追究和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加强对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减灾能力。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7月17日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调查工作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调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序、规范、迅速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保证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发生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所内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指对火灾事故进行原因分析、责任追究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原则。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事实真实、数据准确、结论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归口管理、专业协助、协同作战的原则。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程序规范、流程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保密、安全、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科学、有效、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责任第十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安监部门、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等单位派出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遵循调查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做好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调查范围,逐一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中的伤亡情况、失踪人数、资产损失情况、火灾起因等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样本采集等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并对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管。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调查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并拟定相关调查报告及处置方案。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的成因及内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整改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整理,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调查保密第二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调查资料、调查报告等工作内容保密。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时准确地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提高火灾防范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公正、科学、及时地进行。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对制定、审批和执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工作计划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适用于因火灾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等损害事件的调查。
第二章调查机构及人员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可以由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消防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的火灾事故调查机构进行。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调查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调查规程,不得泄露调查机密。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二)收集火灾现场的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现场图片、视频、火灾原因初步调查报告等。
(三)询问相关的目击者和当事人,了解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四)进行现场勘查和技术检测,找出火灾的起源和可能的燃烧原因。
(五)编写火灾事故详细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六)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并进行答辩。
(七)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关的处理决定,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四章调查结果的处理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公布调查结果,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十条对于火灾事故调查结果认为存在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对于火灾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火灾事故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需要立即整改的,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并监督整改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46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46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充分发扬科学、公正、合法、及时等原则,认真分析、研判,查清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妨碍调查。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火灾事故调查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相关场所和物品,保护现场,避免现场遗失或者破坏。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实地勘查,采集现场证据,进行记录和摄影、录像等。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调查分析。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责任进行严格查处,对于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进展、结果和结论,确保调查的公开和透明。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于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应当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对于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应当进行公开发布,向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档案,并对火灾事故的调查文件、材料和记录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通报,提出合理建议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培训,提高成员的专业素质和调查能力。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积极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取国外先进经验,提高我国火灾事故调查水平。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总结和评估调查工作,发挥工作成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整改。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34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34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加强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治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是指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以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由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并委托专业的消防技术人员和相关专家进行调查。
第六条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调查能力。
第八条消防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九条消防部门应当建立火灾事故调查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和准确。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展开调查工作,及时查明火灾事故的情况和原因。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调查程序,包括现场勘察、询问证人、调取监控录像、检查相关资料等。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保护现场的证据和信息,防止现场的破坏和篡改。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不得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息进行保密,严禁泄露调查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着重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和建议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报告火灾事故的情况和处理措施。
公安部关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关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03.15•【文号】公安部令第37号•【施行日期】1999.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发布日期:2008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8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已经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第六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一)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三)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第八条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
火灾事故调查有何规定和要求
火灾事故调查有何规定和要求一、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和要求1.火灾事故调查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火灾预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该法律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的目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等内容,要求对火灾事故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并对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2.调查主体和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安监部门等相关部门,他们应当组织专业的人员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调查结果。
此外,相关企业和单位也应当积极配合火灾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3.调查程序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调查的范围和目的、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等;其次是现场勘查和取证,对火灾发生的现场进行勘察,并提取相关物证和记录现场情况;最后是对调查结果的整理和分析,对调查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4.调查要求火灾事故调查需要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严禁篡改或隐瞒事实,对涉及到的责任人和单位进行追责,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注意事项1.现场勘查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要对火灾发生的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和取证。
这包括记录现场的环境状况、火灾扩散的过程、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等情况,对涉及到的物证和证据进行认真收集和保护。
2.资料收集火灾事故调查还需要收集相关的资料和证据,包括火灾事故的报告、监控录像、事故现场的图片和视频等,用以辅助调查工作。
3.证人询问在火灾事故调查中,还需要对涉及到的证人进行询问,了解他们对火灾事故的观察和了解情况,以帮助调查工作。
4.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需要制作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对调查过程、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在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只有通过细致的调查,才能了解火灾原因和过程,及时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指对火灾事故进行原因、性质和后果等方面的认真、客观、细致的调查和研究,以便为政府部门制定防范措施和工艺改进提供参考,以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遵循综合、科学、客观、准确和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实行调查人员的责任制,确保调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依法实施,保障国家机密,保护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调查责任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协调配合。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调查,包括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可能的失火人、疏散逃生程序和其他相关刑事责任。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火灾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调查,包括火灾事故的建筑结构、用火用电安全、安全出口和其他相关行政责任。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实际需要,组成由不同专业人员组成的综合调查组,制定调查工作计划,明确分工和责任。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对调查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协调处理调查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进行系统的调查和分析,包括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讯问相关人员等步骤,确保调查的完整性和客观性。
第十二条现场勘查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进行,勘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现场勘查程序,确保现场勘查过程中的可靠性。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地对现场的相关物证进行收集,确保现场物证的有效性,并进行相关记录和保存工作。
第十四条讯问相关人员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讯问工作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并对讯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是指依法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的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确认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真相、公正、科学、效率、安全的原则,从事故发生的角度出发,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分析,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靠事故调查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保密调查内容,不得泄露与调查有关的信息,确保调查工作的保密性。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将事故原因、教训和责任追究情况公之于众,提高社会对火灾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调查工作程序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及时到达现场,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对于特别重大的火灾事故,应当尽快成立专门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进行及时、全面、深入的调查。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损失情况、责任认定等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并制定调查工作方案和调查进度表。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现场证据,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实验。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对现场情况、火灾事故的起因进行询问、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陈述,并进行必要的调查访问。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对与火灾事故有关的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了解其运行状态和安全隐患,充分掌握火灾事故的发生过程。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对相关防火设施、消防设备等进行检查,了解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对于火灾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调查组应当尽快完成伤亡情况的统计和调查,制定相应的救助方案。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中的财物损失进行估算,制定相应的赔偿方案。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追究,做出相应的调查报告,明确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21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深入挖掘事故原因,及时总结经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发生在建筑、企业、单位及其他场所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并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应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全面深入调查火灾事故的真实情况,找出事故的原因,设立责任追究,建立防范机制。
第四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保证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配备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胜任调查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调查过程合法合规。
第二章调查组织和人员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织,专门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具备足够的人员和技术设备,确保能够胜任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招募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根据调查的需要组成调查组,并确定调查组的组长和成员,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质,保证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调查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分为调查前准备、现场勘查、资料收集、证据检验、分析评价和报告撰写等环节。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前准备阶段,应当充分了解火灾事故发生的情况,确定调查的重点和方向。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应当采取合适的方法,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勘查,了解火灾发生的过程和影响。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pdf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火灾事故防范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严谨、公正、科学、依法的原则,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调查方法和工作经验。
第三条国家建立火灾事故调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做到全面、及时、客观、准确,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独立的专业调查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保护相关资料和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严格保守调查机密。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和人员依法保护火灾事故现场的安全,保障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火灾事故的调查情况和结果。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组成调查组:国家火灾事故调查机构根据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调查的复杂性,组成专门的调查组负责调查工作。
(二)调查准备:调查组应当在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做好调查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现场资料、保护现场安全等。
(三)现场调查:调查组对火灾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和取证工作,了解火灾发生的情况和原因。
(四)资料收集:调查组应当收集各种火灾事故相关的资料和证据,包括事故发生前的记录、证件、视频监控资料等。
(五)讯问调查:调查组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讯问调查,了解他们对火灾事故的认识和看法。
(六)鉴定分析:调查组应当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证据,进行鉴定分析工作,找出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七)结论报告: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编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送交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注重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主观臆测和片面分析。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尊重事实,不得为了追求调查结果的“完美”而隐瞒、篡改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22版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肃的原则,准确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火灾防范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吸取国际先进经验,借鉴国际调查标准和规范,提高我国火灾事故调查水平。
第二章调查机构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承担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和法制化的特点,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火灾事故调查队伍,提高调查水平。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管理和技术支持,提高调查工作效率。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按照“先赔付、后调查”的原则,妥善处理火灾事故调查和赔偿事宜。
第十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派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采取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通知和听取火灾事故相关当事人和证人的意见和陈述,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二条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遵循事实查明、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的原则,严禁主观臆测、强加猜测。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加强技术鉴定和专家评审,依法获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材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论,依法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赔偿和处理。
第四章调查内容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和现场情况;(二)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燃烧物质和利用物质;(三)火灾事故的扑救情况和应急救援措施;(四)火灾事故的环境影响情况和社会影响情况;(五)火灾事故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稳定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6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火灾事故调查质量,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科学、准确、完整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保障火灾事故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做好原材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归档工作。
第四条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严格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客观、公开。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涉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工作,提供必要协助和支持。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提交有关部门,不得隐瞒、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掩盖事实真相。
第八条对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协助工作。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勘查、取证、鉴定、重现现场、调查讯问、分析鉴定、形成结论等环节。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每个环节的公正、客观、全面。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应当建立健全的调查档案,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进行认真整理和分析。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言和证据,不得故意隐瞒、篡改或者伪造证据。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中,对于发现的相关问题和矛盾,应当及时解决和澄清,做到真实、客观。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中,若涉及到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配合处理。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歪曲事实、隐瞒真相。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火灾事故的起因、过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尽的分析和描述,提出相关结论和建议。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提交给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并及时公布与相关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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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7号发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
第四章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第五章火灾损失的核定
第六章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火灾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或者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事故进行复查。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督促、检查、指导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条件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火灾事故调查人员。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资格。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不得参与该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四章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对于当场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
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明,并及时勘查现场。
现场勘查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
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管。
提取物证时须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物证封装后要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如果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送交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
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当经法医进行鉴定。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实验。
现场勘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灾现场情况的记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火灾原因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五章火灾损失的核定
火灾损失应当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如实统计,并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
第六章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式样附后)。
《火灾事故责任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火灾事故责任主要有下列四类:(一)直接责任;(二)间接责任;(三)直接领导责任;(四)领导责任。
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下列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重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式样附后),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特大火灾事故应当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十五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写出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起火单位(个人)的基本情况;(2)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3)火灾损失;(4)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的情况(附《火灾原因认定书》、《技术鉴定书》、《专家鉴定意见》等);(5)火灾事故责任(附《火灾事故责任书》及处理意见);(6)经验教训。
第七章奖惩
对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中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涉及的法律文书,除执行有关规定外,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执行中需要增加其他文书,可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填发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以前有关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公安部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原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