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环境卫生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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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原创实用版)目录1.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的定义和重要性2.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的制定标准3.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的具体内容4.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的实施与监管5.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的意义和影响正文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是指在城市环境卫生领域中,对各类卫生作业任务所需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资源进行量化和规定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合理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至关重要。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的制定标准主要包括:劳动强度、劳动技能、工作环境、工作量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评估,可以确保劳动定额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在实际操作中,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的制定还需参考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政策以及行业规范等。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的具体内容包括: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公共厕所管理、绿化养护等多个方面。

以道路清扫保洁为例,可以根据道路的长度、宽度、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规定清扫保洁所需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资源。

这样,既可以保证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又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的实施与监管是确保劳动定额发挥作用的关键。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降低劳动定额的情况要严肃处理。

同时,要鼓励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强度。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的实施对于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劳动定额,可以调动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劳动强度,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的持续改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浙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建〔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我厅对2014年1月31日以前制定的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道路清扫保洁劳动标准定额参考标准

道路清扫保洁劳动标准定额参考标准

1、道路人工清扫保洁劳动定额标准详解
2、道路机扫、保洁劳动定额标准详解
3、道路机械冲洗、洒水劳动定额标准详解
4、马路面积计算方式劳动定额标准详解
5、清扫、洒水劳动定额标准详解
参考文件:《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班次
道路机扫、保洁 KM/h
道路机械冲洗、洒水 Km/h
马路面积计算方式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有分隔线无隔离设施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有分标志有隔离设施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无分隔标志
清扫、洒水定额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汇总统计,如需《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可以联系本人索取。

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统计时间2018年3月17日。

环卫定额标准(一)

环卫定额标准(一)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定额为了强化劳动定额管理,提高劳动效率,根据省环卫劳动定额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经过认真测算,调查摸底,编制了环卫劳动定额,作为本处环卫劳动定额管理的依据。

一、适用围本定额适用于本市道路清扫保洁、BRT及公交站台擦洗、道路护栏、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环卫设施的保洁管理等作业。

二、定额含义本定额是根据环卫工作特点,在一定质量标准下,每工日或每班的劳动任务量限额。

三、定额容1 、工时定额完成一定质量的一定数量任务所需的劳动消耗时间限额。

2 、任务量定额在单位时间完成一定质量要求的任务量限额。

3 、人员定额完成有一定质量要求的任务量需配置的人员限额。

4、定额时间构成定额时间每工日按7小时计算,由准备和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基本时间+辅助时间)、作业放宽时间(技术性放宽时间+组织性放宽时间)、个人生理需要放宽时间共同构成。

四、工作容1、道路清扫保洁使用人力清扫工具、人力车辆、扫路机、冲水机和洒水车,对城区道路,包括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桥面进行清扫、保洁、冲洗、洒水、清除并收运路面废弃物,作业结束后保养、清洁车辆。

2、果壳箱清理保洁使用保洁清洗工具、物品及垃圾收集车辆,对道路及其他露天公共场所设置的废物箱进行清理、保洁、维护,箱废弃物收运,作业后保养、清洁车辆。

3、公共卫生间管理保洁有专人管护,卫生间各类设施设备确保完好,保持卫生间部及周围环境的整治卫生。

4、 BRT站台及普通公交站保洁使用保洁工具对站台外及站台设施及附属设施进行清洗,保持站外的整洁。

5、道路围栏及人行道护栏保洁使用清洗车辆对城市道路围栏清洗保洁,人力使用保洁工具对道路边护栏,人行道护栏进行擦洗。

6、粪便收集运输使用作业工具、运输车辆,对城市的粪便进行收集、运输,运至指定地点,倾卸入储粪设施或粪便处理设施,作业后清洗作业场地,保养、清洁车辆、工具。

7 、公共厕所管理保洁使用保洁工具、物品,对公共厕所及其周围附属环境进行清扫、冲洗、除鼠、灭虫,保持公共厕所部及周围环境的洁净,保持公共厕所设施完好,为使用者提供良好的如厕环境。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pdf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pdf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是指为完成一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任务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标准。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道路清扫和保洁:根据道路的等级、宽度、长度、车流量等因素,规定每平方米道路所需的清扫和保洁时间、次数和人员数量。

2.水域环境保洁:根据水域的面积、深度、水质等因素,规定每平方米水域所需的保洁时间、次数和人员数量。

3.垃圾和粪便收集、运输及处治:根据垃圾和粪便的种类、数量、运输距离等因素,规定每吨垃圾或粪便所需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时间、次数和人员数量。

4.设施保洁:根据设施的类型、大小、使用频率等因素,规定每平方米设施所需的保洁时间、次数和人员数量。

5.机动车清洗:根据车辆的类型、大小、清洗难度等因素,规定每辆车所需的清洗时间、次数和人员数量。

6.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晰保洁:根据建(构)筑物的类型、高度、外立面材质等因素,规定每平方米建(构)筑物外立面所需的清晰保洁时间、次数和人员数量。

制定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的生产作业,确保作业质量和效率,同时合理配置生产作业人员,计算作业成本,实现经济核算。

在制定劳动定额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既要满足城镇环境卫生的需求,又要考虑到市容人员的工作强度和技能要求,同时还要考虑经济成本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平衡,确保劳动定额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道路清扫保洁劳动定额:包括道路清扫、保洁、冲洗等作业任务的劳动定额。

2.垃圾收集清运劳动定额: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作业任务的劳动定额。

3.公共厕所管理劳动定额:包括公共厕所的清洁、维护、管理等作业任务的劳动定额。

4.市容环境设施维护劳动定额:包括城市绿化、照明、排水等市容环境设施的维护、维修、改造等作业任务的劳动定额。

这些劳动定额的制定,旨在规范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的生产作业,确保作业质量和效率,同时合理配置生产作业人员,计算作业成本,实现经济核算。

环境卫生劳动定额

环境卫生劳动定额

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第一节工作量定额一、道路及公共场所清扫保洁1、工作内容1.1使用清扫保洁工具、道路清扫保洁车和洒水车等对城市建成区的车行道、人行道、高架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清扫保洁作业,清除路面尘土、杂物,维护道路整洁。

作业结束后,保养作业工具、车辆。

1.2道路清扫保洁分为人工清扫保洁、机械清扫保洁、洒水冲洗道路等三种作业形式。

1.2.1人工清扫保洁:指用扫把、笤帚、簸箕、铁锹等简易工具清除路面尘土、杂物等。

1.2.2机械清扫保洁:指用道路清扫保洁车清扫保洁,清除路面尘土、杂物等。

1.2.3洒水冲冼道路:指用洒水车洒水、冲冼道路,清除路面尘土、杂物,防尘降温。

2、道路等级划分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参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将道路划分为一级道路、二级道路、三级道路和四级道路,四个等级。

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具体划分由当地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附:建设部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表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表1—1道路等级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条件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3、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2、居住区街巷道路;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定额计算规则3.1道路人工清扫保洁3.1.1人工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每日有效工作时间为6.5小时。

3.1.2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定额以m2/工日计算。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1 关于对厅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的通知浙建办…1996‟181号2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浙建法…2002‟36号建法发…2005‟68号3 关于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证(审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建办…1997‟193号4 关于贯彻•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浙建办…1997‟258号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检查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10‟71号6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10‟74号7 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依据及需要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的通知浙建办…2000‟27号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办…1994‟165号9 关于颁发•浙江省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办…2006‟28号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03‟22号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审核有关城乡规划程序(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16号12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71号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规发…2007‟166号15 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规…1995‟26号16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通知浙建规…1995‟72号17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补充通知浙建规…1997‟143号18 关于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的通知浙建规…2004‟61号19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乡…1994‟224号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建村…1998‟11号21 关于•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浙建村…1998‟84号2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4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土改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89‟29号25 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0‟119号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房改…1992‟6号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产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房改…1995‟2号、浙建房…1995‟15号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建房发…1996‟123号29 关于印发•房屋产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8‟10号3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7‟51号31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房…2008‟74号3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通知浙建法…2002‟11号33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59号34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73号35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和强制执行听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5‟42号3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房…1995‟14号37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9‟97号38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市…2010‟20号39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和房产测绘资格初审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4‟94号4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药物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发…1999‟122号4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9‟4号42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8‟32号43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8‟41号44 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04‟13号45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浙建房…2006‟19号46 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发…2007‟38号47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展住房公积金档案目标管理活动的通知浙建房…2009‟47号48 关于离职再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责任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函金监字416号49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浙建办…1987‟295号5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2‟192号51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4‟198号52 关于印发•清挖各类粪池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建城发…1998‟114号53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计投资…2002‟698号54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城发…2005‟221号55 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评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1992‟71号56 关于公布•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4‟130号57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用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1998‟91号5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燃气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城…2005‟50号59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2007‟87号60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2007‟119号61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道路(四自)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发…2006‟25号6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绿化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城发…2002‟221号浙建城…2005‟70号63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建城发…2006‟24号64 关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65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浙建城…2006‟30号浙建城…2010‟22号66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27号67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8‟4号68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6‟24号6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70 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09‟218号7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浙建设…1994‟236号72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勘察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1995‟124号7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1997‟124号74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若干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浙建设…1997‟212号75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76 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浙建设…1998‟30号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7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1998‟150号78 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抗震设计技术措施‣的通知浙建设…1999‟134号79 关于印发•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2000‟108号8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设…2004‟93号8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6‟20号8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新建房屋抗灾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2006‟72号83 关于发布•浙江省村镇房屋抗震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设发…2006‟79号84 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的通知浙建设…2007‟67号85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计…1987‟319号8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计…2000‟209号87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污水和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2‟132号88 关于印发•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浙财建字…2002‟156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号浙建科…1993‟105号8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科…1996‟63号9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建人教发…2005‟16号91 关于全省建筑业现场管理岗位专业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专…2005‟155号92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浙人专…2005‟199号93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人教…2007‟33号9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1996‟68号95 关于印发•人工挖孔桩安全作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03‟13号96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浙江省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06‟80号9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83号98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7‟176号9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206号100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0‟134号10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2003‟32号10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5号103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04 关于加强承重支撑架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7号浙建建…2003‟38号105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9号106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确保安全质量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73号107 关于印发•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04‟62号10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10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7‟105号1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8‟94号1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发…2008‟193号112 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1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建发…2005‟8号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06‟82号1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7‟106号11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36号11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7‟48号11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11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建发…2009‟273号11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和•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1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政…1996‟93号121 关于颁布•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3‟36号12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发…2008‟102号1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的通知124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建建发…2008‟163号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9‟125号125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通知浙建稽…2009‟21号1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稽…2009‟62号1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6.19•【文号】建标[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标【2008】110号)为适应城市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的需求,加强和改善市容行业卫生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编号为HLD47-101-2008,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1996年发布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同时废止。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解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ΟΟ八年六月十九日目次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有关规定3.1 工作内容3.2 劳动定额的概念3.3 劳动消耗量的单位和定额时间构成3.4 工作量计算规则3.5 其他具体规定4 定额标准表4.1 道路清扫(除雪)、保洁4.2 垃圾收集和运输4.3 粪便收集和运输及收集站管理4.4 公共厕所管理保洁4.5 水域保洁4.6 废弃物处理4.7 机动车辆清洗保洁4.8 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5 定员5.1 作业服务单位人员定员标准5.2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各类人员范围划分标准6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有关作业要求、安全生产规定6.1 基本规定6.2 有关作业要求修订说明1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城镇道路清扫(除雪)和保洁,水域环境保洁,垃圾和粪便收集、运输及处置,设施保洁,机动车清洗,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等作业。

是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组织生产、合理配置生产作业人员、计算作业成本、实行经济核算的主要依据。

2引用标准《劳动定额术语》GB/T 14002-92《工时消耗分类、标准时间构成》GB/T 14163-《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成(1997)21号]《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3有关规定3.1工作内容3.1.1 道路清扫、保洁。

环卫定额标准

环卫定额标准

盐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定额为了强化劳动定额管理,提高劳动效率,根据江苏省环卫劳动定额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经过认真测算,调查摸底,编制了环卫劳动定额,作为本处环卫劳动定额管理的依据。

、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本市道路清扫保洁、BRT及公交站台擦洗、道路护栏、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环卫设施的保洁管理等作业。

定额含义本定额是根据环卫工作特点,在一定质量标准下,每工日或每班的劳动任务量限额。

三、定额内容1 、工时定额完成一定质量的一定数量任务所需的劳动消耗时间限额。

2、任务量定额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一定质量要求的任务量限额。

3、人员定额完成有一定质量要求的任务量需配置的人员限额。

4、定额时间构成定额时间每工日按7小时计算,由准备和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基本时间+辅助时间)、作业放宽时间(技术性放宽时间+组织性放宽时间)、个人生理需要放宽时间共同构成。

四、工作内容1、道路清扫保洁使用人力清扫工具、人力车辆、扫路机、冲水机和洒水车,对城区道路,包括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桥面进行清扫、保洁、冲洗、洒水、清除并收运路面废弃物,作业结束后保养、清洁车辆。

2、果壳箱清理保洁使用保洁清洗工具、物品及垃圾收集车辆,对道路及其他露天公共场所设置的废物箱进行清理、保洁、维护,箱内废弃物收运,作业后保养、清洁车辆。

3、公共卫生间管理保洁有专人管护,卫生间各类设施设备确保完好,保持卫生间内部及周围环境的整治卫生。

4、BRT站台及普通公交站保洁使用保洁工具对站台内外及站台内设施及附属设施进行清洗,保持站内外的整洁。

5、道路围栏及人行道护栏保洁使用清洗车辆对城市道路围栏清洗保洁,人力使用保洁工具对道路边护栏,人行道护栏进行擦洗。

6、粪便收集运输使用作业工具、运输车辆,对城市的粪便进行收集、运输,运至指定地点,倾卸入储粪设施或粪便处理设施,作业后清洗作业场地, 保养、清洁车辆、工具。

7、公共厕所管理保洁使用保洁工具、物品,对公共厕所及其周围附属环境进行清扫、冲洗、除鼠、灭虫,保持公共厕所内部及周围环境的洁净,保持公共厕所设施完好,为使用者提供良好的如厕环境。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具体经费额度按照任务量核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第八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_0488文档

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_0488文档

2020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_0488文档EDUCATION WORD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_0488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制定出适合本市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市容环卫机构健全,环卫经费落实。

有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的中、长期规划,垃圾粪便处理技术档案齐全(包括处理场建设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卫生监测和运行管理等文件资料)。

2、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率≥98%,做到定期清扫保洁、消杀、周围整洁无蝇组;清扫保洁率达100%,做到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质量良好,其中城区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10%;城区垃圾容器封闭,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不遗洒、不滴漏),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

粪便及时清运,运输车辆车容整洁,密闭化运输,不污染道路。

3.垃圾粪便处理场(厂)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入《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入《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现行标准。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处理方式:卫生填埋、高温堆肥、焚烧或垃圾综合处理)。

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0%(处理方式:厌氧消化、三格化粪池、密封贮存池、垃圾粪便混合高温堆肥和集中式粪便处理厂)。

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减量化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4.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建设和管理公厕。

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

其中公共汽车首本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重点地区和大型公。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具体经费额度按照任务量核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中环卫函[2021]04号 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

中环卫函[2021]04号    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

中环卫函[2021]04号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中环卫函[2021]04号关于召开《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审查会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近一年多的共同努力,并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下达的《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送审稿)已经完成。

经请示标准定额司和城市建设司,定于2021年2月下旬在北京召开《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审查会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审查《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送审稿)。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时间:2021年2月28日,27日报到,会期一天。

地点:北京新疆饭店,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7号,饭店总机:68335599。

三、参加人员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执行和使用《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关事项1.与会同志差旅费和住宿费自理;会议不设接站,请与会同志自行前往报到。

2.《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送审稿)可在我协会网站 下载。

3.接通知后,请与会同志认真研读《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送审稿),以便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4.欢迎其他城市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月27日前反馈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秘书处。

5.请于2月20日前将会议报名回执传真至我协会秘书处。

中环协秘书处联系人:肖卫电话:010-********,139******** 传真:010-******** 电子信箱:caues2021@附件:1.会议报名回执 2.与会单位名额3.《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送审稿)请在我协会网站下载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二??八年二月一日抄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城市建设司2附件1《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审查会议报名回执(2021年2月28日北京)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电话邮编传真姓名职务或职称性别移动电话标准间()合住间()住宿预订拟住日期:2021年2月日― 月日日期:到达时间:航班/车次:请于2021年2月20日前将此回执传真至中环协秘书处传真:(010)68002667 电话:(010)680026653附件2《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审查会议名额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自定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自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2北京市环境卫生工程集团 1大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1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1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1金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1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1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1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1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1昆明市城市管理局1榆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1吴忠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1西宁市城市管理局 1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1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 43附件3(请在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送审稿)《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修订编制组二○○八年一月5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某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概述

某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概述

吉林省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试行)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目录一、编制依据 (1)二、编制原则 (1)三、适应范围 (2)四、引用标准 (2)五、有关规定 (2)六、参考文献 (4)第一章环境卫生劳动定额 (5)第一节工作量定额 (5)一、道路及公共场所清扫保洁 (5)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12)三、生活垃圾清运(转运) (16)四、建筑垃圾清运 (19)五、生化(医疗)垃圾收集运输 (22)六、垃圾收集容器及收集站(点)保洁 (24)七、粪便收集运输 (26)八、公共厕所管理与保洁 (30)九、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 (31)十、生活垃圾堆肥处理 (38)十一、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41)十二、医疗垃圾处理 (42)十三、粪便无害化处理 (44)十四、城市水域环境卫生作业 (45)第二节各类人员配备定额 (50)一、人员比例标准 (50)二、各类人员划分 (53)三、环卫监察人员配备准 (55)第二章环境卫生物资消耗定额 (55)一、垃圾运输车辆、粪车汽油消耗定额 (55)二、装载机油耗定额 (56)三、洒水车、道路清扫车消耗定额 (57)四、车辆各种辅助油定额 (57)五、车辆易损物品定额 (61)六、生产车辆保养间隔里程定额 (67)七、装载机保养时间 (67)八、生产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定额 (67)九、辅助车辆保养时间 (68)十、生活垃圾转运站消耗定额 (70)十一、公厕保洁物耗定额 (72)十二、粪便清掏工具消耗定额(人工清掏) (74)十三、清掏工具消耗定额(吸粪车吸粪) (74)十四、清扫工具消耗定额 (75)十五、清运工具消耗定额(人工装卸) (75)十六、垃圾箱、垃圾桶、果皮箱、清扫工具消耗定额 (76)十七、生活垃圾收集物资消耗定额 (77)十八、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场消杀药物定额 (77)十九、生化(医疗)垃圾处理物资消耗定额 (78)第三章环境卫生各类作业成本 (80)第一节生产成本 (80)一、人员经费(工资、津贴、福利等) (80)二、车辆修理基金 (87)三、设备折旧 (90)四、劳保用品 (93)五、消耗物资成本 (96)六、财务费用 (99)第二节非直接生产成本 (100)一、办公费 (100)二、差旅费 (101)三、服务车辆费用 (101)四、办公地点水电费 (102)五、养路费 (102)六、会议费 (104)七、办公取暖费 (104)八、修缮费 (105)第三节非直接生产成本的摊入 (106)一、办公费的摊入 (107)二、差旅费的摊入 (107)三、服务车辆养护费用的摊入 (107)四、办公地点水电费的摊入 (107)五、服务车辆养路费的摊入 (107)六、会议费的摊入 (108)第四节各主要工种成本计算公式 (108)一、人工清扫 (108)二、机械化清扫 (109)三、生活垃圾清运 (110)第四章、相关规定标准 (110)吉林省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试行)说明主编单位:吉林省白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编拟稿:白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算统计科韩可蛟一、编制依据(一)《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2008年由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制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三)《吉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通过)(四)《吉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标准》(五)《吉林省白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细则》(白山政令[2005]8号)二、编制原则(一)统筹兼顾原则以市辖区为基础,兼顾各区、县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事求是,力求体现客观科学、合理。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一个城市发展状况、管理水平、文明程度、市民素质的直观反映。

下文是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责任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城市在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实行分级管理,但应适当保留必要的人、财、物的调控权,以利于加强宏观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管理处(所)(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卫监察管理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国家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证》,并佩戴明显执法标志(胸章、臂章等)。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执法素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市容环卫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市容环卫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市容环卫事业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以任务量核拨,预算包干,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小学校应当安排适当的城市市容环卫教学内容,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卫意识,提高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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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前言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逐步走向社会化服务、市场化操作、产业化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原环卫定额已逐渐不适应实际操作需要。

随着我省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与市容环境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环境卫生的管理对象、作业组织方式、生产条件和作业服务手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环卫劳动定额调整,已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

我省以前沿用的“浙江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省城乡建设厅1993年12月颁发),在环境卫生管理与建设中曾起到积极作用。

为了使劳动定额紧跟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先进、合理、规范、科学的要求,使定额达到强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推进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运作、提高环卫作业劳动效率的目的,根据本省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发展趋势、环卫作业特点及现行劳动条件、企业化操作等因素,经过调查摸底,对“九三”工作定额作了较大调整,编制了“浙江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使环卫定额在现行条件下更具操作性、指导性。

浙江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1 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水域漂浮垃圾打捞、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环卫设施的保洁管理、垃圾粪便处理等作业。

2 定额含义2.1 定额含义本定额是根据环卫工作特点,在一定质量标准下,每工日或每台班的劳动任务量限额。

2.2 定额内容2.2.1 工时定额完成一定质量的一定数量任务所需的劳动消耗时间限额。

2.2.2 任务量定额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一定质量要求的任务量限额。

2.2.3 人员定额完成有一定质量要求的任务量需配置的人员限额。

2.2.4 定额时间构成定额时间每工日按8小时计算,由准备和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基本时间+辅助时间)、作业放宽时间(技术性放宽时间+组织性放宽时间)、个人生理需要放宽时间共同构成。

3 工作内容3.1 道路清扫保洁使用人力清扫工具、人力车辆、扫路机、冲水机和洒水车,对城区道路,包括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桥面进行清扫、保洁、冲洗、洒水、清除并收运路面废弃物,作业结束后保养、清洁车辆。

3.2 废物箱清理保洁使用保洁清洗工具、物品及垃圾收集车辆,对道路及其他露天公共场所设置的废物箱进行清理、保洁、维护,箱内废弃物收运,作业后保养、清洁车辆。

3.3 垃圾收集使用作业工具、收集车辆,对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及其他委托代运垃圾进行收集,运至中转场地或指定处置地点。

作业后清洁垃圾收集地点及收集容器,保养、清洁车辆。

3.4 垃圾中转站点将人力车或小吨位机动车收集后倒在中转站点的垃圾,经集储或压缩后,由人工或机械装入运输车辆。

作业后保养机具,清洁场地。

3.5 垃圾运输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将直接收集的垃圾或转运站点中转的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或垃圾最终处置场地。

作业后保养、清洁运输车辆。

3.6 粪便收集运输使用作业工具、运输车辆,对城市的粪便进行收集、运输,运至指定地点,倾卸入储粪设施或粪便处理设施,作业后清洗作业场地,保养、清洁车辆、工具。

3.7 公共厕所管理保洁使用保洁工具、物品,对公共厕所及其周围附属环境进行清扫、冲洗、除鼠、灭虫,保持公共厕所内部及周围环境的洁净,保持公共厕所设施完好,为使用者提供良好的如厕环境。

3.8 水面漂浮垃圾打捞保洁使用作业船只及专用工具收集清除水面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倾卸。

作业后保养、清洁船舱、机具。

3.9 垃圾、粪便处理将运进垃圾场(厂)的垃圾,采取分类、堆肥、焚烧、填埋等处理工艺,使之无害化、减量化或回收利用,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将运入粪便处理场(厂)的粪便,采取生化处理等处理工艺,使之符合现行《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4 定额计算规则4.1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4.1.1道路人工清扫保洁全面积分为实际清扫面积与责任区保洁面积。

实施道路人工清扫保洁作业时,应承担责任区保洁作业任务。

4.1.2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面积计算道路人工清扫保洁面积计算示意图注:凡标字母的区域为道路人工清扫保洁面积。

除花坛或隔离带外,未标字母的区域为道路责任保洁面积。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面积计算公式∑A=Lx(B1+B2+B3+B4+B5+B6+B7+B8+B9+B10……)式中∑A:道路清扫保洁定额面积L:道路单边长度。

B1、B2:道路人行道宽度。

B3、B4:道路人行道边沿石向路中心延伸2m的宽度。

B5、B6: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以分隔设施的非机动车道一侧的路面2m宽度计算。

非机动车道宽度不足4m的,B3、B4、B5、B6按实际宽度计。

B7、B8: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机动车道一侧根据实际需要清扫宽度1~2m计。

B9、B10:道路中央设花坛、绿地或隔离带的周边需清扫的实际需要清扫宽度1~2m计。

4.1.4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步行街、广场、封闭型商场道路的清扫保洁定额以全面积计;桥梁清扫保洁定额与所连接的道路相同。

4.1.5 居民小区、单位道路清扫保洁定额,参照四级道路标准计算。

4.1.6 道路冲洗、洒水、机扫按作业里程/工日计算,每工日作业时间为360分钟。

4.2 垃圾粪便收集运输4.2.1 垃圾粪便收集、运输按车次/工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360分÷[单车操作时间(分)+运输往返时间(分)]4.2.2 人工上门收集垃圾按户/工日计算。

4.2.3 垃圾中转站按人/台班计算。

4.3 废物箱、公共厕所保洁管理4.3.1 废物箱清理保洁按只/工日计算。

4.3.2 公共厕所保洁管理按座/工日计算。

4.4 各工种作业质量按《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相应的标准执行。

5 定额表5.1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5.1.1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表1 m2/工日道路保洁定额增减系数1、实施城区主次干道18小时保洁和背街小巷16小时保洁的可采用增添台班形式。

2、人行地下通道与人行天桥阶梯,按所在等级道路定额乘以0.35系数。

3、人流量特别大的步行街,按步行街定额乘以0.5系数。

4、路况较差的道路或特殊因素造成的污染道路,按相应等级道路乘以0.8~0.9系数。

5、落叶季节,按相应等级道路定额乘以0.8系数。

6、公交车站、非机动车停车点、书报亭等设置处,按所在道路等级道路定额乘以0.9系数。

7、中心城旧城区四级道路,按四级道路定额乘以0.8系数。

8、清扫宽度需要增大的,按增大的实际清扫面积计算。

5.1.2 人行道人工清扫保洁(单边)表2 m2/小时5.1.3 步行街等人工清扫保洁表3 m2/小时5.1.4 道路洒水5.1.5 道路冲洗5.1.6 道路机扫5.2 垃圾运输收集5.2.1 密封车收集运输5.2.2 集装箱、压缩中转站运输表8 车次/台班5.2.3 机械铲装自卸车运输表9 车次/台班5.2.4 压缩车运输表10 车次/台班5.2.5 人工多层住宅上门(户)收集表1 (定员1人,每梯以2户计)户/工日5.2.6 人力车垃圾收运表12 车次/工日5.3.1 废物箱清理保洁表13 处/工日5.3.2 垃圾中转站点操作、保洁表145.3.3 公共厕所清理管理表155.4 粪便收集清运5.4.1 人工粪便收运表16 车次/工日5.4.2 吸排车粪便清运表17 车次/工日5.5 河道漂浮垃圾打捞保洁表185.6 垃圾填埋处理 5.6.1 设备操作人员表19 人/台班5.6.2场地辅助人员表20 人/台班5.6.3 管理、技术后勤人员表215.7 粪便无害化处理5.7.1 粪便无害化处理人员定额设定比较分析说明1 道路清扫保洁1.1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1.1.1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定额设定,以现行实际清扫保洁面积平均数为基础,以不低于1996年《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标准为原则,已考虑我省以中小城市为主,道路总体上宽度较小等因素确定。

1.1.2 由于受道路两旁不同的环境因素影响,在实际清扫中,同类道路在相同面积的清扫难易相差较大,也存在低类别道路在相同面积上清扫时间大于高类别道路现象,但定额设定只考虑普遍现象。

1.1.3 定额参照《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以道路级别设定道路清扫保洁定额,废除我省九三环卫定额中以道路宽度设定的分类方法。

1.1.4 道路人工清扫工时调查与拟定工时定额比较如下表:1.1.5 道路人工清扫保洁工日定额比较m2/工日1.1.6 各级道路每工日的清扫与保洁时间构成按:一级、二级道路清扫时间3小时,三级道路4小时,四级道路5小时,其余有效工时为保洁作业时间设定。

1.1.7 道路清扫工时定额与清扫保洁工日定额换算关系为:清扫工时定额×清扫工时=工日定额一级道路1400m2/小时×3小时=4200m2/工日二级道路1600m2/小时×3小时=4800m2/工日三级道路1550m2/小时×4小时=6200m2/工日四级道路1550m2/小时×5小时=7750m2/工日1.1.8 步行街、天桥、地下通道清扫较不方便,均按一级道路计定额,广场以保洁为主,定额面积适当扩大。

1.2 道路洒水、冲洗、机扫1.2.1 道路洒水定额设定。

以5吨车为例,每车洒水12分钟,上水15分钟,空载运行3分钟共计30分钟,每车洒水距离平均3km,3km×(360分÷30分)=36km1.2.2 道路冲洗定额设定。

以5吨车为例,每车冲洗距离平均2km,2km×(360分÷30分)=24km1.2.3机扫车按平均作业时速3吨以下6km,4~5吨及8吨为8km设定。

2 垃圾、粪便收集运输2.1 密封车吊桶、顶厢、倒车、卸车等基本动作时间,2~3吨车30分钟,4~5吨车45分钟,运行时间分解与全国统一环卫劳动定额对照如下:车次/工日2.2 垃圾机械中转车基本动作时间、装箱、卸车等10分钟1车车次/工日2.3 机械铲装自卸车运输装车时间为2~3t车每车20分钟,4~5t车每车30分钟认定。

2.4 人工上门(户)收集垃圾在调查中数据不详。

全国统一环卫劳动定额与上海市环卫劳动定额相差极大,上海一梯二户6层楼收集时间为5分钟,全国定额为18分钟。

在拟定定额时,考虑多次上下楼不能匀速进行,拟以一梯二户6层楼收集时间为9.6分钟计。

(无电梯)6层楼收集(2户/层×6层)×360分钟÷9.6分钟=450户3 环卫设施保洁管理3.1 每只果壳箱清洗时间对比分钟3.2 公共厕所清洗管理未实现全日管理的公共厕所,清洗时间计算如下:4 粪便收集清运4.1 由于城市粪便量大部分从化粪池排出,需清运的粪便量递减速度较大,因此在吸排车粪便清运中不再按车吨位分类。

5 河道漂浮垃圾打捞保洁5.1 城市河道中已基本清除居民洗涤现象,除少量乱倒乱扔的废弃物外,以水草为主要漂浮物,但漂浮物的量在不同季节中相差较大,因此与全国环卫定额以量定额不同,拟定以面积计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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