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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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本细则所称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适度救助,一事一救;
(三)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区民政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临时救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全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临时救助经费保障工作,指导、督促、配
合区民政局等部门加强临时救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理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自身优势,依法开展临时救助及其他慈善活动。
鼓励、支持推动建立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救急难”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转介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加强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等陷入生活困境居民的救助帮扶。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临时救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第七条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有以下紧急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一)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
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三)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四)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五)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第八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因治疗重大疾病导致医疗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在深圳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在深圳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宝安区户籍居民;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1.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居住地在宝安区;
2.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有关急难型临时救助规定。
第十条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治疗、协助返乡等救助。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
(二)隐瞒财产收入、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三)除自住房外,家庭成员另有房产(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且人均居住面积高于本市人均住房有关规定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经营性用途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五)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的;
(七)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家庭财产”核对方面的规定,按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省、市社会救助申请家
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二条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等因素,给予不低于深圳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救助金,一年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深圳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原则上,一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
第十三条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和程度给予4-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
第十四条支出型临时救助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医疗支出救助
1.符合深圳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规定,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按80%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后自费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医疗救助后的自费费用的50%给予救助,时限为申请前一年周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不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医疗自费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自费费用的50%给予救助,时限为申请前一年周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最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