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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陈夫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辉、陈夫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2【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76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永亮【审理法官】邢永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辉;陈夫全【当事人】张辉陈夫全【当事人-个人】张辉陈夫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辉【被告】陈夫全【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辉在一审未按期举证提交其银行流水,二审中虽予以提交,但经查证双方之间还存在工程款的支付往来,故张辉所提供银行流水中向陈夫全2017年1月23日转账42400元、2017年5月5日转账26000元、78000元不足以证明系还款,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张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张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11:46:3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1日,陈夫全与张辉签订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张辉向甲方陈夫全借款30万元。
陈某、陈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陈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5【案件字号】(2022)浙03民终930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爱秋;陈静;汪振永【当事人】陈爱秋陈静汪振永【当事人-个人】陈爱秋陈静汪振永【代理律师/律所】陈欣欣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欣欣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欣欣【代理律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爱秋;汪振永【被告】陈静【本院观点】该份银行流水尚不足以证明系陈静操作打勾。
一审中,陈静已提交其与陈爱秋、汪振永之间的银行流水,无重复调查之必要。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40万元借款的债务人系陈静,还是汪振永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实际履行管辖第三人证明力质证高度盖然性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一、2011年7月6日,王联华向陈静转账40万元。
同年7月7日,陈静向汪振永转账40万元。
此后,王联华陆续收到陈静汇款合计361264元。
2021年8月12日,王联华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陈静,要求陈静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
该院依陈静申请,追加汪振永为第三人,并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浙0302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联华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业已生效。
2、富控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4日,2014年1月21日,富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汪振永。
2017年10月31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富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18年2月28日,陈静向富控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9845333.5元,其中原始债权520万元、孳息债权4645333.5元,并提交汪振永于2014年3月1日出具的《结算协议》,其中记载:“汪振永于2011年7月份开始陆续向乙方借款,2011年7月7日借款50万元,2012年5月26日借款440万元,2013年2月1日借款30万元(共计借款520万元)……”。
刘某、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5【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4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俏伶黄咏梅黄文劲【审理法官】徐俏伶黄咏梅黄文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当事人】刘某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当事人-个人】刘某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代理律师/律所】胡邺兴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张雪苹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黄永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罗嗣音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邺兴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张雪苹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黄永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罗嗣音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邺兴张雪苹黄永梅罗嗣音【代理律所】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第三人主张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另外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民间借贷关系,二是理财顾问关系。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本院对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评析如下: 1.关于黄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问题。
首先,对于《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H20180831001),无论是一审中黄某某举证或是二审中刘某的举证,两人均不能提供该份合同的原件,陈某某、王某某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其举证不足,一审不予支持刘某、黄某某该节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梁×与王×1、王×2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王×1、王×2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晋11民终24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卫国薛昊王晓强【审理法官】王卫国薛昊王晓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王×1;王×2【当事人】梁×王×1王×2【当事人-个人】梁×王×1王×2【代理律师/律所】郭×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代理律所】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王×1虽不服一审判决,但未提起上诉,对其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1虽不服一审判决,但未提起上诉,对其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所涉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本案中上诉人梁×向被上诉人王×1、王×2主张借款的主要证据为王×1出具的借据一支,该借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数,梁×主张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
梁×一审起诉请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28000元”,事实与理由载明“双方还约定:两被告每月还款1269元,直至还清上述借款为止。
2024年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案号:XXXXXXXX公民甲与公民乙签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公民甲、被告公民乙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基本情况公民甲与公民乙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公民甲向公民乙借款人民币XX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XX个月,借款年利率XX%。
公民甲未能按约定时间还款,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最终公民乙将公民甲起诉至本院,要求公民甲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以及其他损失。
二、双方主张公民甲主张:公民甲认为,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公民乙应对借款合同的内容和风险具有足够的了解,因此要求本院驳回公民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民乙主张:公民乙认为,借款合同系正常合同关系,公民甲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构成违约行为,致使公民乙遭受了损失,因此请求本院判决公民甲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以及其他损失。
三、法院认定及裁判理由1.合同的效力本院认为,公民甲与公民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正常的合同关系,双方自愿签订,各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合法合理,依法具有效力。
公民乙提供了借款合同及相关付款证据,证明公民甲向其借款的事实确凿无疑。
2.公民甲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公民甲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公民甲应当归还公民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4.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以及其他损失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公民甲未能立即垫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给公民乙,导致公民乙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在此情况下,公民甲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以及其他损失。
5.判决结果综上,本院判决如下:1.公民甲归还公民乙借款本金XX元。
2.公民甲应支付公民乙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XX元。
3.公民甲应承担借款合同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的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XX元。
民间借贷纠纷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书一、案件案由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甲方向被告乙方借款,约定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
后,甲方未能按约定还款,乙方向甲方追讨借款及利息。
甲方辩称,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还款,请求乙方择日再议。
乙方请求法院判令甲方还款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其曾做出连带保证担保甲方偿还借款本息。
二、案件事实1.甲方与乙方为一般民间借贷关系,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员及金额;2.甲方未能按期按约定的还款日偿还借款本息;3.乙方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甲方返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借款本息,并否认连带保证关系。
三、争议焦点1.甲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乙方是否具有连带保证责任。
四、法院裁决1.甲方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行为;2.乙方曾做出明确的连带保证担保甲方偿还借款本息;3.甲方应按原约定还款,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甲方未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
六、裁决结果1.判决甲方向乙方支付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2.判决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甲方偿还借款本息;3.裁定本案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延伸思考本案从民间借贷纠纷中体现了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适用。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带保证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借款本息。
在信用经济社会,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借贷关系的稳定和信用的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尊重了借贷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切合法律规定,平衡了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对于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此案的审理中,法院充分尊重了借贷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切合法律规定,平衡了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也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连带保证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其涉及到借款人和连带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借贷关系的稳定和信用的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法律案件的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被告李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实与证据原告张三诉称: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李五口头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用于被告经营生意。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共计利息4万元。
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万元。
被告李五辩称:原告张三所述事实基本属实,但被告确实因为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
被告愿意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口头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用于被告经营生意。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共计利息4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李五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张三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 借款协议书,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2. 拍摄的催讨借款的照片,证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李五提交了以下证据:1. 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因为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2. 与原告张三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协商分期偿还借款。
经庭审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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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1 原告与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张三,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被告李四,女,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1.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二。
2.1 原告的诉求。
原告张三诉称,被告李四于 X 年 X 月 X 日向其借款人民币 X 万元,约定 X 年X 月 X 日还款,但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2 被告的答辩。
被告李四辩称,自己确实向原告借款,但已经归还了部分款项,且双方并未约定利息。
2.3 证据审查。
原告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被告提供了部分还款的转账记录。
三。
3.1 法院的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借款人民币 X 万元的事实成立,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被告所称已归还部分款项,经核实,予以认定。
3.2 判决结果。
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人民币 X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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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敏、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豫15民终60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买戈良付巍周振力【审理法官】买戈良付巍周振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敏;李杰【当事人】张敏李杰【当事人-个人】张敏李杰【代理律师/律所】刘阳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阳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阳【代理律所】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张敏;李杰【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违约金书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合一、二审查明事实,李杰应偿还张敏下欠借款本金163563.48元(172363.48元-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还款8800元),并按照2021年12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张敏、李杰均认可2020年9月1日255000元借条系双方对于2017年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
张敏主张2017年原始借款本金为20万元,但仅提交了115299元的转账凭证,对其余款项的支付凭证、资金来源、资产变动情况等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
王志宇、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志宇、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9【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91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凤金申慧雁赵修娜【审理法官】赵凤金申慧雁赵修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志宇;李强【当事人】王志宇李强【当事人-个人】王志宇李强【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志宇【被告】李强【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扣押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王志宇主张李强扣押其车辆问题,因其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且王志宇一审时未提出反诉,双方可自行协商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处理。
对于诉讼时效,上诉人一审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二审时提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志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由上诉人王志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8:27:2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0月4日,王志宇向李强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2万元的借条。
民间借贷超诉讼时效判决书判决书范文
民间借贷超诉讼时效判决书背景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________(出借人姓名/公司名称)与________(借款人姓名/公司名称)之间存在一笔民间借贷关系。
经过协商,双方未能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
因借款事宜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纠纷。
诉讼请求1.本案出借人________(姓名/公司名称)向借款人________(姓名/公司名称)提供借款________(具体金额)人民币,借款起止日期为________至________。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________年。
借款事宜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特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事实及理由1.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借贷关系,借款合同系真实有效。
2.借款合同约定明确,借款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但借款人自约定还款日期起连续多年未如约归还借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期限为________年,应从借款行为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后,债权人丧失起诉权利。
法院判决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借款人丧失了债权人追索债务的诉讼权利。
2.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出借人________(姓名/公司名称)主张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法院判决借款人________(姓名/公司名称)不承担任何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法律责任。
结束语1.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宣判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如对判决结果不服,可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
审判长:________(法官姓名)审判员:________(法官姓名)书记员:________(书记员姓名)日期:________年__月__日。
2024年民间借贷诉讼书范文(实用3篇)
2024年民间借贷诉讼书范文(实用3篇)民间借贷诉讼书范文篇1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资阳市安岳县高屋乡社皇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联系电话:。
被告:,女,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台县新生镇星火裕民村1组0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60720.5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 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
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
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20xx年x月x日民间借贷诉讼书范文篇2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村人,住XX市XX区路公寓X号楼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村人,住X村XX街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X元”,但是其中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
法律民间借贷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
2019年5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款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短信记录等。
原告张某辩称,其确实向李某借款10万元,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且张某已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无力偿还全部借款。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口头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2%,双方均无异议。
2. 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转账10万元,被告李某亦收到该款项,双方均无异议。
3. 原告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多次催要无果。
4. 原告张某辩称已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双方口头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张某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有权要求其归还。
至于原告张某辩称已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起计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
2. 被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证据规则: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借款事实的存在。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6篇
冯某高某合同欠款纠纷案件判决书6篇篇1一、案件背景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冯某向高某提供特定商品及服务。
高某在合同中承诺按时支付货款,但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却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款项支付,导致冯某面临经济损失。
双方就欠款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冯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
合同约定,冯某向高某提供商品及服务,高某在收到商品后XX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高某在收到商品并完成验收后,并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尽管冯某多次催促,高某仍未能履行支付义务。
经过双方协商,高某向冯某承诺支付逾期利息,但至今仍未清偿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高某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合同欠款人民币XXX万元;2.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3. 被告高某应向原告冯某支付因追讨欠款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4. 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理由阐述1. 被告高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2. 被告高某应当支付合同欠款及利息,以弥补原告冯某的经济损失;3. 原告冯某要求被告承担追讨欠款所产生的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4. 关于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律条款引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孙利斌、刘丽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利斌、刘丽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5【案件字号】(2022)鲁06民终7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晓静王汝娟顾婧【审理法官】姜晓静王汝娟顾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利斌;刘丽明【当事人】孙利斌刘丽明【当事人-个人】孙利斌刘丽明【代理律师/律所】朱晓丹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董建生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韩莉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晓丹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董建生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韩莉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晓丹董建生韩莉【代理律所】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利斌【被告】刘丽明【本院观点】2010年11月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因烟台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资金短缺需借款,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共同筹资借给借款人”该约定只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在三同置地公司未在协议书上盖章确认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主张三同置地公司为该借款的债务人,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0年11月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因烟台三同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资金短缺需借款,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共同筹资借给借款人”该约定只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在三同置地公司未在协议书上盖章确认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主张三同置地公司为该借款的债务人,证据不足。
王飞、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飞、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36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阎鹏朱峰邢友峰【审理法官】阎鹏朱峰邢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飞;王浩;王静【当事人】王飞王浩王静【当事人-个人】王飞王浩王静【代理律师/律所】王龙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尹燕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龙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尹燕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龙尹燕飞【代理律所】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飞【被告】王浩;王静【本院观点】上诉人王飞与被上诉人王浩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王飞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录音等佐证,事实清楚,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是正确的。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2020年2月23日微信聊天截图,欲证明双方确认截止到2020年2月23日,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22万。
上诉人质证意见为,无法核实内容,我们无法确定真实性。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飞与被上诉人王浩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王飞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录音等佐证,事实清楚,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是正确的。
上诉人王飞主张仅收到微信转账金额,未收到微信之外的现金交付,与其出具的借条记载内容不符,二审亦不予支持。
二审中,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录音是其与被上诉人的对话,一审法院依据录音资料认定借款时间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2018年至2019年4月28日偿还了六个月的高额利息355700元,但本案借款均发生前述日期之后,其在本案借款发生前的资金往来不能证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故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对其主张二审亦不予支持。
王某1与李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与李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19)宁01民终4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根贤王建玲张婧【审理法官】李根贤王建玲张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李某;宋某【当事人】王某1李某宋某【当事人-个人】王某1李某宋某【代理律师/律所】王某2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2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某2【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某1认可借条是其出具,但不认可其拿到五张承兑汇票,本案争议焦点为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交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1认可借条是其出具,但不认可其拿到五张承兑汇票,本案争议焦点为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交付。
一审期间被上诉人李某提交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银行承兑汇票伍张金额壹佰叁拾万元整。
…借款人:王某1,2018.3.28”,且一审提交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旁边的“原件已收,王某1,2018.3.28”,被上诉人李某已完成举证责任,虽然王某1对上述事实不认可,但未提交合理理由,也未提交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五张承兑汇票已交付给王某1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其未收到五张承兑汇票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1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40元,由上诉人王某1负担。
王丽红、赵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丽红、赵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4【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14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毛国强王虹缪明【审理法官】毛国强王虹缪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丽红;赵鹏【当事人】王丽红赵鹏【当事人-个人】王丽红赵鹏【代理律师/律所】王丽颖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丽颖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丽颖【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丽红【被告】赵鹏【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传来证据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被上诉人赵鹏于2018年12月30日向上诉人王丽红及其配偶李某出具了一份欠条,称其于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陆续向王丽红和李某借款总金额884680元,且所有现金和转账都已经收到。
原审亦认定上诉人王丽红自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4月8日期间通过银行及微信共向被上诉人赵鹏转账398650元,被上诉人赵鹏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1月30日期间通过银行及微信共计向上诉人王丽红转账419000元,且上诉人王丽红提供的证据证实在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其多个银行账户均存在大量取现的情况。
朱冰、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冰、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0【案件字号】(2021)豫04民终4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华平王光辉尚少辉【审理法官】盛华平王光辉尚少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冰;刘勇【当事人】朱冰刘勇【当事人-个人】朱冰刘勇【代理律师/律所】张向南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张轲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向南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张轲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向南张轲【代理律所】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冰;刘勇【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合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刘勇是否应当偿还本案涉诉的67000元;2.刘勇是否应当支付朱冰一审诉求的27608元利息。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合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刘勇是否应当偿还本案涉诉的67000元;2.刘勇是否应当支付朱冰一审诉求的27608元利息。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朱冰与刘勇签订的协议书,对合同金额、收益率均做出了明确约定而未对风险处置做出相应的约定属于仅约定由单方收益的合同类型不符合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合作合同特征实际系名为合作实为民间借贷的关系,借款应当偿还,故刘勇应当偿还本案涉诉的67000元。
因协议书约定双方的交易为外汇交易,该约定的交易并非合法行为,且该协议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故朱冰诉求利息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朱冰、刘勇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的诉求与陈述。
原告站在法庭上,那是满脸的无奈和委屈啊。
他说:“法官大人啊,这[被告姓名]当初找我借钱的时候,那可是说得天花乱坠啊。
说什么就周转一下,很快就还我。
”原告称,在[借款日期],被告因为[具体借款原因,例如生意资金周转之类的]向他借款人民币[X]元整。
当时被告还信誓旦旦地给原告写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还款,利息呢,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
可这眼瞅着到了还款日期,被告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上门找他吧,还总是躲着不见人。
原告现在是又气又急,所以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按照约定支付利息[X]元(计算至起诉之日),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被告的答辩与说法。
被告呢,在法庭上也有自己的一套说辞。
被告低着头,有点心虚地说:“法官啊,我不是故意不还钱的。
我当时确实是遇到了难处,才向原告借的钱。
但是后来我自己的情况也没有好转,我也一直在想办法还钱呢。
”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是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提出了异议。
被告说:“我觉得这个利息算得有点高了,我当时也没太看清楚借条上关于利息的条款,就稀里糊涂地签了字。
”而且被告还辩称,在借款之后,自己已经偿还了一部分本金,金额是[被告声称已偿还的本金金额]元,只是没有留下什么证据。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咱们法院啊,那可是要认真调查清楚的。
经过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包括原告提供的借条,上面明确写着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和利息计算方式,字迹清晰,签名也确实是被告本人的。
还有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从这些记录里也能看出来被告借款的意图和承诺还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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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深中法民终字第1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李晓永,xxx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易建国,xxx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伟敏,xxx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明,男。
原审第三人***,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x 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12月8日,原告通过自己建设银行的账户向被告转账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万元。
被告向法庭提交一张第三人刘明 3月20日作出的《申明》原件,内容为:“刘明对以下事情予以申明:由于 12月份经由原告***(xxx)账户汇出所有款项至***、***账户由本人负责,与原告户头无关,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被告还提交了 7月15日刘明签名的《往来账明细》、案外人张某签名的《情况说明》、*** 1月17日在澳康达二手车交易经纪有限公司刷卡为刘明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车辆的交易记录,拟证明刘明与***之间有多个业务往
来经济关系。
被告提交了公证书及电子邮件,拟证明xxxxxx毅德幕墙工程系两第三人之间的合作,被告没有参与合作。
被告还提交了一张原告于 1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的打印件,内容为原告汇出多笔款项(其中包括涉案此笔30万元款项)共计200万元用于xxxxxx毅德幕墙项目,以上款项代刘明付出共150万元,本人付出50万元。
但原告对此《情况说明》真实性不予认可。
原告***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0元;2、被告偿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结合本案中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告仅向法庭提交了涉案3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借据,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原告的转款系出借给被告的款项。
二、原、被告系在第三人刘明的介绍下认识的,刘明在第一次庭审中称其于 11月左右认识的被告,则原告在同年12月份向被告转账30万元的时候,原、被告相识不过月余,原告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材料作保证的情况下就将“借款”出借给被告,即使考虑到与刘明的好朋友关系,但毕竟30万元是出借给被告,而不是刘明,所以此种借贷行为不符合生活常理。
三、第三人刘明 3月20日作出过一份《申明》,内容为“刘明对以下事情予以申明:由于 12月份经由原告***(xxx)账户汇出所有款项至***、***账户由本人负责,与原告户头无关,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刘明与***就xxxxxx毅德幕墙项目进行过协商,且二人之间还合作过其他项目,二人之间也有过多笔经济往来,此种身份关系下,刘明申明涉案款项与原告无关、所有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足可以让人对涉案款项是否是借款产生合理怀疑。
而且,刘明在第一次庭审中拒绝承认该申明的真实性,在第二次庭审中虽认可了申明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