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评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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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评估方案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6]104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工作,圆满、顺利完成评估任务,制定本评估方案。

一、评估对象

卫生部对本次评估的样本量有两点要求,一是以省为单位抽取15%的县(市、区)参加评估;二是纳入评估的县(市、区)要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水平。我省现有97个县(市、区),按照15%的比例抽取,纳入评估范围的县(市、区)应为15个。考虑到我省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发展的客观差异,同时为了兼顾掌握各省辖市的工作情况,经研究决定在苏州、盐城两地各抽取2个县(市、区),其它省辖市各抽取1个县(市、区)参加评估。具体名单是:江宁区、江阴市、铜山县、武进区、昆山市、太仓市、海安县、赣榆县、楚州区、射阳县、建湖县、高邮市、丹阳市、泰兴市、宿豫区。

二、评估标准

评估工作执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2006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指标”。该标准有24

项指标,其中21项是《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的指标。根据目前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增加了“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率”3个新指标,“政府对预防保健的投入”指标被调整为“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财政投入”。

三、评估程序

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省辖市自评,各市卫生局根据本评估方案的要求,组织人员对相关县(市、区)的工作进行自评。第二阶段,在各市自评上报的基础上,省对自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评估口径的一致性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阶段,省自评情况上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接受国家抽样复核。

四、评估方法

(一)评估人员构成及分工

1、各市卫生局组成的评估组应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农村卫生、医政、中医、疾控、卫生监督、妇幼、爱卫、财务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2、市评估组根据“2006年农村初保发展纲要中期评估指标及方法说明”,搜集资料,调查核实相关数据,填写《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县级基本情况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县级中期评估表》。

3、具体分工:农村卫生负责评估指标1、3、

4、7、20、

21,医政、中医负责评估指标5、6、8,疾控负责评估指标9、10、11,卫生监督负责评估指标12、13、14,妇幼负责评估指标15、16、22、23、24,爱卫负责评估指标17、18、19,财务负责评估指标2。

(二)资料收集的三个渠道:一是统计报表,二是原始资料,三是现场抽查。

1、指标11、1

2、1

3、1

4、1

5、1

6、1

7、1

8、22、23、24从统计报表中摘录相关数据。

2、指标1、2、

3、

4、

5、9、10、20、21通过查阅原始资料获得。

3、指标6、7、8、19通过现场抽查获得。

(三)由于我省各条线使用的统计报表与国家的要求不尽一致,有的是《中国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中的报表,有的是本省自行设计的报表。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各地应按照《2006年农村初保发展纲要中期评估指标说明》(另附)要求摘录相关统计报表中的数据。

(四)关于现场抽样。指标6、8要求抽查不少于全县20%的卫生院,指标6、7、8要求抽查不少于全县5%的村卫生室。

1、乡镇卫生院的抽查数以现有建制乡镇总数为分母计算。

2、三个现场指标实地考核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名单可以一样。

3、对于按比例抽样的乡镇卫生院数或村卫生室数,计划结果出现小数情况时,应往上靠进位为整数。如某县有9个建制乡镇,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的抽样,计算结果为1.35,则应查乡镇卫生院数为2个。

(五)指标19通过问卷调查获得,各市应根据“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1~2005)终末评估农村居民调查问卷的范围,设计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的问卷题数应在10题以上,实际调查人数不少于100人。

(六)计分办法。详见《2006年农村初保发展纲要中期评估指标说明》。

五、时间安排

7月下旬,省举办培训班,学习评估方案,讲解评估指标及计算方法,布置评估工作。

8月15日前,各市卫生局组织开展自评,完成相关评估资料上报省工作。

9月10日前,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各地上报的评估材料,并形成省级评估报告。相关资料上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9~10月间,接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抽样复核。

六、资料要求

各市上报省的评估资料应包括:

(一)《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县级基本情况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县级中期评估表》的

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各市设计的入户调查表样表;

(三)评估县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名单,及被抽查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名单;

(四)市级评估组成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工作单位);

(五)市级评估工作简要小结,包括被评估县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特色做法、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建议。

本次评估是《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国家首次开展的评估,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并准确客观反映当地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展情况。评估前,各市要认真组织参加评估工作的人员学习评估方案,掌握评估标准,明确评估方法。市级评估过程中,市评估组要加强质量控制工作,对于不明确的指标要及时与省联系,不作轻率处理。

联系人:李美华

联系电话:(025)83620708

传真:(025)83620710

电子邮箱:******************.cn

各县(特区、区)卫生局、妇幼保健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根据贵州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中期评估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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