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2-15 来源:北京社会建设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辖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努力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发挥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居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驻社区单位和各类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以社区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群众的参与为动力,以社区群众的拥护为准则,使社区群众在社区建设中得实惠,让社区成员共享社区发展成果。
(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完善社区管理方法,不断创新社区服务方式。
(四)分类指导,循序渐进。
根据社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既要着眼长远、整体推进,又要立足当前、稳步实施,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坚持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管理手段科学、人际关系和谐、公众参与广泛的工作标准,努力做到区域规划好、设施配置好、服务效能好、资源效益好、群众反映好。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职责定位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等社区组织中,从事社区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定位为:以服务居民为宗旨,依法依规开展社区治理、服务与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谐、文明和进步。
第二章选任招聘与培训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选任招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应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定期轮训,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规范管理与考核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建立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定期考核、居民评议等方式,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职务晋升、薪酬调整、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待遇保障与福利第十条社区工作者应享受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薪酬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社区工作者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与继续教育和学习培训,提供学习时间和学习经费等支持。
第五章职业发展与激励第十三条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通道,明确职业晋升路径和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优秀社区工作者评选表彰机制,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社区工作者参与社区治理创新和实践,支持其参与各类社区服务项目。
第六章辞职辞退规定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向所在社区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等原因,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法依规予以辞退。
第七章组织保障与支持第十八条社区组织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加强作风建设和组织纪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
这将有助于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确保社区各项工作有效推进,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打下坚实的基础。
社区工作者包括通过招聘录用的社区工作人员。
工作时间为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30至18:30,实行每日2次签到制度,必须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如因工作安排无法签到,需标明原因并报告社区书记。
社区书记对社区工作负全面责任,要加强对社区人员的管理,做到任务、分工、制度明确。
社区工作人员要服从社区书记的管理和分工安排,不得有不利于社区团结的言论和行为。
街道社区建设科对6个社区实行全面、统一管理和统一考核。
社区工作人员请假需写出请假条并签字,由社区书记审批并签字,再由社区建设科和街道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期间必须
保持通信畅通,事后及时销假。
各社区对请销假情况、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必须备案存档。
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全勤、婚、产假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迟到和早退均有具体时间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将视为旷工。
社区工作者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12-15 来源:北京社会建设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辖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努力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发挥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居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驻社区单位和各类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以社区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群众的参与为动力,以社区群众的拥护为准则,使社区群众在社区建设中得实惠,让社区成员共享社区发展成果。
(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完善社区管理方法,不断创新社区服务方式。
(四)分类指导,循序渐进。
根据社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既要着眼长远、整体推进,又要立足当前、稳步实施,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坚持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管理手段科学、人际关系和谐、公众参与广泛的工作标准,努力做到区域规划好、设施配置好、服务效能好、资源效益好、群众反映好。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社区事务管理的重要力量,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行为,加强社区治理能力,北京市制定了《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确保社区工作者履行职责,提高社区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区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承服务社区居民的宗旨,履行职责,忠诚履行社区工作职责,维护社区工作形象。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加强社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专业能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奉公。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和权限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工作者的职责;3.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和权限:1. 协助社区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2.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3. 进行社区宣传,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4. 收集反映社区问题的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5. 其他经社区办公室委派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应当享有以下权益:1. 接受规范化的培训,提升工作能力;2. 参与社区决策和管理事务的权利;3. 获得合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4. 得到社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关心。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履行社区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2. 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协调处理社区纠纷;3. 遵守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4. 配合社区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第四章工作监督与评估第九条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应当受到社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工作汇报和绩效考核。
第十条社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条件,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和经验分享。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负责社区管理、服务居民的关键人员,他们的工作对于社区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感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能,北京市制定了《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本文将依据该办法的要求,就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深入了解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选拔程序和要求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选拔的公开、公平。
首先,拟任社区工作者的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基本条件,如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等。
其次,选拔程序通常包括资格审查、筛选考核和面试等环节。
选拔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方式,以确保选拔出的社区工作者能够胜任工作。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旨在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使其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区管理、法律法规、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沟通技巧、危机处理等实践技能。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既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也重视实际操作的训练。
此外,可以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提供网上培训和远程教育的机会,以满足社区工作者的学习需求。
三、考核标准和频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并且定期进行。
考核标准可以包括工作业绩、居民满意度、岗位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考核的频次通常为每年一次,以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状况得到及时监督和评估。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奖惩的依据,对于工作出色的社区工作者可以给予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社区工作者可以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四、奖惩制度为了促进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了奖惩制度。
奖励可以包括表彰、物质奖励和晋升等形式,以激励社区工作者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对于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社区工作者,也要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扣减工资、降低职位等,以促进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五、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监督机制应当得到落实。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淀区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淀区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为进一步加强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经海淀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淀区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工资待遇标准1.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按照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前提,激励其提供更好的社区服务。
2.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按照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基本工资:•无工作经验的社区工作者:4000元/月;•工作经验1-3年的社区工作者:4500元/月;•工作经验3-5年的社区工作者:5000元/月;•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社区工作者:5500元/月。
–岗位津贴:•社区工作者担任正职岗位的,按照岗位等级给予相应的岗位津贴;•社区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有特殊工作任务或职务要求的,按照工作难度给予相应的津贴;•岗位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绩效工资通过考核评定方式确定,主要包括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和个人表现等因素。
具体标准如下:–工作业绩:根据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完成的任务、开展的项目和取得的成绩综合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绩效工资比例;–服务质量:根据居民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评定,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绩效工资比例;–个人表现: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个人素质、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评定,分为优秀、良好、普通和差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绩效工资比例。
4.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每年进行一次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的工资待遇依据。
二、奖励和福利待遇1.社区工作者在岗位工作期间,根据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形式包括先进个人、先进团队、岗位突出和专业技能等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和标准另行制定。
2.社区工作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
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按照《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京发[2008]17号)、《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19号)、《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区社会建设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社会建设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8.23•【字号】京人发[2002]89号•【施行日期】200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的通知(京人发[2002]89号)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完成首都“十五”计划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首都城市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居委会整体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京发[2001]11号)的精神,现就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选举和聘用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社区专职工作者由通过社会公开招考取得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社区居民中的离退休人员组成。
其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当选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聘用手续,即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居民中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当选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后,即为社区专职工作者,不需办理聘用手续。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条件(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二)具有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5岁至49岁之间;(三)离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四)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长期居住在本社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海政办发〔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4〕65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协管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夯实网格化工作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协管员,是指按照市区有关政策要求招聘的、人员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的、协助开展执法、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全日制的、由街镇负责管理工作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会协管员、居家养老助残员、残疾人协管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城管协管员、社区保安、公共设施维护员、城管监督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社区治安巡逻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工作者。
第二条实行岗位管理。
本办法适用的协管员不再进行分类,统称为“海淀协管员”,实行统一编号、按岗位管理。
第三条街镇统一管理。
将协管员管理权从区属职能部门剥离出来,由各街镇统一负责。
第四条部门业务指导。
职能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会同街镇定期开展培训,加强对协管员的日常业务及专项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实行一岗多责。
统一管理的协管员按照“一岗多责”的原则,实行统筹整合使用。
第六条严格总量控制。
建立协管员总额控制机制,对协管员队伍实行总量控制。
各街镇配备协管员数量由区编办统一核定。
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增加协管员数量。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居民自治委员会、居民小组等社区基层组织从事管理、服务、文化等工作的人员。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北京市决定实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将从管理对象、管理原则、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管理对象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对象是在北京市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居民自治委员会、居民小组等社区基层组织从事管理、服务、文化等工作的社区工作者。
二、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社区工作者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对每一位社区工作者都公平对待。
2. 能力与业绩导向原则:社区工作者管理的核心是评估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对能力突出、业绩显著的工作者给予奖励和激励,激发积极性和主动性。
3. 依法管理原则:社区工作者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管理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服务导向原则:社区工作者的管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管理要求1. 招聘与选拔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社区基层组织在招聘社区工作者时,严格按照程序,公开招聘,并依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要求进行选拔,确保招聘程序的公正性和选拔结果的科学性。
2. 培训与培养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社区基层组织对新进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社区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3. 考核与评价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对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表现出色的给予肯定和奖励,对工作不合格的进行纠正和培训,确保社区工作者整体素质和工作业绩的提升。
4. 激励与奖励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社区基层组织设立激励机制,对社区工作者在服务居民、解决居民问题、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和嘉奖,鼓励他们工作中的创新和奉献精神。
5. 纪律与处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区利益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罚,并建立违纪行为的记录,以便今后参考和核查。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就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与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与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与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与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与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与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与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与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与《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总则。
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基层从事社区管理、社会服务、社区组织、社区卫生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社区工作者管理活动,包括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活动。
三、招聘。
1. 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
2. 招聘条件应当包括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以及政治素质、服务意识等方面的要求。
3. 招聘程序应当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确保选拔出合格的社区工作者。
四、培训。
1. 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接受规定的培训,包括社区管理、社会服务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2. 社区工作者应当定期接受进修培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考核。
1. 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和服务质量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2. 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奖惩。
1. 对工作表现突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可以是物质奖励或者荣誉奖励。
2. 对工作不力、服务质量差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
七、监督。
1.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活动应当接受社区居民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2.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社区居民和相关部门的投诉举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社区工作者们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工作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道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加强作风建设、严明组织纪律,增强社区干部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社区干部为居民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确保社区各项工作有效推进,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打下坚实的基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片区管委会的实际,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
一、本制度所称社区工作者包括(一)通过招聘录用的社区工作人员二、工作时间规定及签到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时间与片区管委会处同步,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30至18:30(错时工作法制度,按原规定执行)。
社区工作实行每日2次签到制度,分别为10:30和15:30,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不得以外出开会或培训等理由,不签到而直接去办事地点。
确因工作安排,无法签到,由考勤负责人标明原因,签到工作由书记主持,书记因事不在岗由副书记主持,正副书记均不在岗,书记指定1名同志负责,事后向书记汇报签到情况。
三、社区人员管理制度社区书记对社区工作负全面责任,在管理中,书记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社区人员的管理,做到任务明确、分工明确、制度明确。
社区工作人员要坚决服从社区书记的管理和分工安排,不得有不利于社区团结的言论和行为。
街道社区建设科,对6个社区实行全面、统一管理和统一考核。
四、请销假制度及审批程序和权限社区工作人员的请假程序:本人写出请假条并签字-社区书记视具体情况审批并签字-社区建设科-街道分管领导,社区书记视请假结果向社区公布。
审批权限:请假二日以上,由街道正职领导审批;一日以上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一日以内由社区建设科审批。
临时外出(2小时以内)由社区书记视具体情况审批。
社区书记因事请假必须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必须写明请假事由、去向、所需时间,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事后及时销假。
确因突发性原因,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电话请假后,于上班当天办理补假手续。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范本(3篇)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范本一、管理制度1. 岗位职责:(1) 社区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社区活动组织、居民问题解决、社区规划和改善等。
(2) 社区工作者还需与相关单位和居民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协调解决相关事务。
2. 岗位要求:(1) 社区工作者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社区管理、群众工作、公共关系等。
(2) 社区工作者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够协调解决居民问题并组织社区活动。
3. 工作时间:(1) 社区工作者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需提前报备并获得批准。
(2) 社区工作者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报备并获得批准。
4. 工作纪律:(1) 社区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政策。
(2) 社区工作者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居民个人信息和社区机密。
5. 个人发展:(1) 社区工作者可以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2) 社区工作者有权根据个人能力和业绩提出晋升或转岗的申请。
二、考核实施细则1. 考核内容:(1) 工作质量:包括社区管理、居民服务、问题解决等方面的表现。
(2) 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心、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3) 业绩目标:根据岗位职责和社区需求确定相应的业绩目标,并进行考核。
2. 考核方式:(1) 定期考核:每半年对社区工作者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其工作水平和绩效。
(2) 不定期考核:根据需要对社区工作者进行不定期的特殊工作和突发事件的考核。
3. 考核标准:(1) 考核结果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2) 考核结果作为评估社区工作者绩效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良好的工作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4. 考核结果处理:(1) 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社区工作者,认可其工作成绩,对于不合格者,要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辅导。
(2) 根据考核结果,对于业绩突出者可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绩效不佳者要进行相应的惩戒和整改。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一、入职要求
从事社区工作的工作者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社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二、工作职责
1. 协助社区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咨询和援助;
2. 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3. 制定和执行社区发展规划,推动社区建设工作;
4. 协调社会资源,服务社区发展需求。
三、工作时间
社区工作者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周40小时,采取弹性工作制度,确保社区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工作考核
社区工作者的绩效考核将结合居民满意度、工作业绩和团队合作等指标进行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薪酬调整和晋升。
五、职业发展
社区工作者可根据个人兴趣和能力选择不同的职业发展路径,包括晋升为社区主任、参与社区发展项目等。
六、维护职业道德
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应坚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七、离职规定
社区工作者如需离职,需提前向单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离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结语:
以上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从事社区工作的工作者遵守相关规定,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共同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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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按照《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京发[ ]17号)、《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 ]19号)、《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 ]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立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经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区社会建设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社会建设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资料仅供参考
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二)关于招录的社区工作者:
除上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外,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服务站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采取公开招录的办法录用。
招录工作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区社会建设部门负责确定招录名额、考试命题及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
招录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 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知识。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 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长期居住在海淀区的常住居民,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6、一般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条关于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一)社区工作者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它待遇四部分:
1. 基本工资。
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分三档,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
2. 职务年限补贴。
社区工作者根据所在岗位、按照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享受职务年限补贴。
各岗位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分别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