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11【实施日期】1987.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发展本省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进行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共产主义理想教育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纪律教育。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家庭,都有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受完义务教育。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特别困难的地方,还可以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第五条学校应积极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应努力做到用普通话教学。
第六条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下同)两个阶段。
在巩固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990年,全省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少数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地方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995年,全省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方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本世纪末,全省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步骤。
第七条在国家统一确定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年限之前,本省的学制年限以实行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制为主。
有的学校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试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湖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湖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湖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1.学校基本情况1.1 学校名称、地质及法定代表人1.2 学校办学性质及层次1.3 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1.4 学校办学历史及发展规划2.学校办学目标与管理体制2.1 学校办学宗旨与目标2.2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体制2.3 学校领导班子及教职工组织机构2.4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3.校园及办公环境3.1 学校总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3.2 学校校舍建筑和内部设施3.3 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和其他教育资源设施3.4 学校办公设备及教学辅助设备4.师资队伍4.1 教职工总数及分布情况4.2 教职工学历层次及职称分布4.3 教师招聘与绩效考核制度4.4 教师培训与发展5.学生管理5.1 学生总数及年级分布情况5.2 学生入学与招生政策5.3 学生管理制度与活动组织5.4 学生评价与奖惩机制6.教育教学内容与方法6.1 学校课程设置与教材选用6.2 教学计划编制与执行6.3 课堂教学方法与手段6.4 教育教学科研与创新活动7.学校办学经费与财务管理7.1 学校财务来源与预算管理7.2 学校办学经费使用与监督7.3 学校财务报告与审计8.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8.1 学校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8.2 学校与社会资源的整合与利用8.3 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与交流附件:附件1:学校办学许可证附件2:学校领导班子及教职工组织机构图谱附件3: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和其他教育资源设施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学校办学许可证:指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的用于合法办学的证书。
2.教学计划编制与执行:指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制定的教学任务和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执行和评估。
3.学校办学经费使用与监督:指学校负责对学校办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审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及9年义务教育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及9年义务教育规
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1995]1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2.21
【实施日期】1995.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普及9年义务教育规划的通知
(1995年2月21日鄂政办发〔1995〕1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普及9年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
为确保我省到2000年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制定全省普及9年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如下:
一、目标。
到2000年,全省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入学率达到99%
以上,初中阶段入学率山区县市达到85%以上,其他地区达到90%以上。
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
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
校园规划、建筑设计,既符合国家现有标准,又体现以人为本,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有利于师生教学、活动与生活。
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条学校规模和班额根据生源情况设置。
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学校班额标准为: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为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第七条学校用地能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
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
1、生均用地面积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规模和班额(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 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1.生均用地面积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中心城区学校中心城区以外地全寄宿制学校类别主城旧区主城新区区学校学校完全小学11.4015.0020.0032.00 初中11.4020.0025.0034.00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 ㎡/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非全寄宿制学校全寄宿制学校学校类别规划要求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基本要求完全小学 6.54 5.6613.1312.25初中8.56 6.6615.3113.41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 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 1.7㎡/生)。
(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学校类别完全小学初中6班12班-18班24班以上12班18班以上直跑道100 ////环形跑道田径场/ 200300200300 其他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
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
校园规划、建筑设计,既符合国家现有标准,又体现以人为本,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有利于师生教学、活动与生活。
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条学校规模和班额根据生源情况设置。
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学校班额标准为: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为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第七条学校用地能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
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
1、生均用地面积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规模和班额(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1.生均用地面积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学校类别中心城区学校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全寄宿制学校主城旧区主城新区完全小学11.4015.0020.0032.00初中11.4020.0025.0034.00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学校类别非全寄宿制学校全寄宿制学校规划要求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基本要求完全小学 6.54 5.6613.1312.25初中8.56 6.6615.3113.41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1.7㎡/生)。
(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学校类别完全小学初中6班12班-18班24班以上12班18班以上直跑道100////环形跑道田径场/200300200300其他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 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2020年整理)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doc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规模和班额(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XXXX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1.生均用地面积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1.7㎡/生)。
(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 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四、条件装备和图书1.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注:配置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教育部初中理科、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
2.体音美器材设备城市中小学按照湖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鄂教体艺〔XXXX〕23号)、《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鄂教体艺〔XXXX〕35号)的要求配备体育卫生器材;农村中小学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XXXX〕5号)配备体育卫生器材。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鄂教规〔2011〕3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
闵集中学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介绍
闵集中学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介绍近年来,闵集中学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以办人民满意的学校为目标,加大投入力度,依照《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条件和装备水平,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学校基本情况南湖闵集中学位于湖北省麻城市南湖办事处邹家牌楼村,紧邻麻白公路。
学校始建于1939年,风雨沧桑,几经变迁。
上世纪末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下,原闵集乡举全乡之力,将闵集中学由老街迁到现址。
学校占地面积35298平方米,建筑面积8106平方米。
目前在校学生数703人,班级总数15个,现有教师76人。
学校历经80余年的发展,沉淀了丰厚的文化底蕴和优良的办学传统,是一所家长满意、学生喜欢、社会认同的学校。
学校已先后被评为“湖北省人民群众最满意学校”、“麻城市先进基层党组织”、“麻城市五四模范团总支”、“麻城市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单位”、南湖中心学校教育教学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体育、艺术教育连年在麻城市中小学生运动会、阳光体育工程和教育艺术节上荣获佳绩。
二、办学条件达标情况(一)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闵集中学创建于1939年,是一所全日制农村初级中学。
位于南湖办事处邹家牌楼村,处在原闵集乡中心点,又紧靠麻白公路。
环境安全,交通便利,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位置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区域,合理布局。
既体现以人为本,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又有利于师生教学、活动与生活。
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安全设施完善,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目前学校招收原闵集乡适龄初中生,及部分随父母来闵集经商务工的子女。
15个教学班,分七、八、九,三个年级,平均班额47人,没有超大班额现象。
校园文化建设突出文化内涵,内容丰富、教育性强。
(二)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学校用地总面积35298平方米。
主要包括建筑用地8106平方米、体育活动用地16692平方米和绿化用地105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50.2平方米。
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修订)
一、有关说明(一)本方案是按照教育部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0]16号)、《湖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暂行办法》(鄂政督[2011]6号)精神,在总结我省“两基”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
本方案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评估与指导相结合,既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做出评价,也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有关监测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通过构建具有我省特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督促各级政府切实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职责,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逐步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原则:一是依法督导的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督导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统筹实施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督促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督导评估的严肃性和客观性。
督导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是分类指导的原则。
根据县域经济、教育发展的不同情况,加强过程督导和分类指导。
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定量监测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督促与整改提高相结合,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鼓励创新的原则。
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模式和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评价方式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用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包括县级政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评价和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级之间数据监测两部分。
通过对工作评价和均衡系数的综合利用,认定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结果。
工作评价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督导评估,明确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总体情况。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基本情况1.1 学校基本信息1.2 学校办学理念1.3 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1.4 学校园区规划和设施二、教育教学管理2.1 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2.2 教师招聘和培养2.3 教学管理制度2.4 学生评价及成绩管理2.5 心理健康教育三、师资力量3.1 教师编制和配备3.2 教师队伍建设3.3 师德师风建设3.4 师资培训与发展四、学生管理4.1 学生招生和注册管理4.2 学生入学及分班管理4.3 学生考勤和请假制度4.4 班级管理和班主任职责4.5 学生违纪处分及安全教育五、学校安全管理5.1 学校安全制度5.2 校园安全设施及防护措施5.3 灾害应急预案5.4 突发事件处理六、家校合作与社区关系6.1 家长参与管理和教育6.2 社区资源与学校合作6.3 校外教育机构管理七、学校活动与特色教育7.1 学校文化活动7.2 学校社团组织7.3 特色课程和教育活动7.4 阅览室和图书馆建设八、质量保障与反馈机制8.1 学校质量保障制度8.2 校内评估与督导8.3 家长和社会的反馈机制8.4 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附件:1、学校章程2、教学计划表3、班级管理制度4、家长参与管理规定5、校园安全设施布局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
2、学校章程:学校行为准则和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3、师德师风建设:指教师道德和专业风格的培养和建设。
4、校外教育机构管理:对学校周边的培训机构进行管理与合作,确保学生的安全与发展。
5、学校园区规划:指对学校办学场所的规划和布局设计。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并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义务教育是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师资以及经费、图书、设备、校舍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坚持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筹措本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和建设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落实应当由本级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学校安全,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入学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素质教育、经费投入、学校安全等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更正)建设用地、校舍建设、后勤、安防、食堂、洗浴设备标准
小学
0
3
生均教学 及辅助用 房、生活 用房建筑 面积(m2)
中学
6.66(不含学生宿 舍、食堂)
0
小学 寄宿制学 校生均宿 舍建筑5.5
0
100人以下 集中连片贫 100-500人 困县(m2/ 500-1000 生) 人 1000人以 上 非集中连片 贫困县(m2/ 中小学 生)
湖北省“全面改薄”基本办学标准和经费测算标准——建设用地、校舍建设
序号 项目名称 学校 规模区域
主城旧区 主城新区 小学 生均用地 面积 (m2) 中学 中心城区 以外地区 全寄宿制 主城旧区 主城新区 中心城区 以外地区 全寄宿制 6班以下 12-18班 小学 24班 2 体育活动 用地面积 (m2)
需求
折算资金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备注
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 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建标109-2008),《湖北省义务 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鄂教规 [2011]3号)。非全寄宿制学校完 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 积,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 试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m2/ 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特殊地区可降低10%。
1
中学
12班及以 下 18班及以 上
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 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建标109-2008),《湖北省义务 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鄂教规 [2011]3号)。学校用地确实受到 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可设60m直跑 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 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 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 地。 1.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 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建标109-2008),《湖北省义务 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鄂教规 [2011]3号)。教学及辅助用房包 括:普通教室、实验室、图书室、 微机室、体育活动室、其他用于教 学的校舍。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 舍、食堂、伙房、厕所、锅炉房 (开水房)、浴室、其他用于学生 生活的校舍。 2.经费测算建议标准:新建校舍平 原地区按照1500元/m2,山区按照 1700元/m2测算,加固按照800元/m2 1.依据: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 设标准(建标109-2008),《湖北 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鄂 教规[2011]3号)。 2.经费测算建议标准:新建宿舍平 原地区按照1500元/m2,山区按照 1700元/m2测算,加固按照800元 /m2测算。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2011年08月31日来源:鄂教规〔2011〕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200m环形跑道
18个班及以上
300m环形跑道
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不能达到上述标准时,只要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可视为达标。(指标值和省级评估标准均为该校实际数值)
7.田径场
小学
1-11个班
可不设环形跑道田径场
12-23个班
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24个班及以上
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初中
1-11个班
可不设环形跑道田径场
12-17个班
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18个班及以上
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8.篮球场或排球场
小学
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6-11个班,按一个计算,12-17个班,按2个计算,以此类推)
初中
条件装备和图书
监利县
洪湖市
荆门市
东宝区
屈家岭管理区
京山县
掇刀区
沙洋县
钟祥市
鄂州市
鄂城区
华容区
梁子湖区
孝感市
孝南区
汉川市
应城市
云梦县
安陆市
大悟县
孝昌县
黄冈市
黄州区
龙感湖管理区
团风县
红安县
麻城市
罗田县
英山县
浠水县
蕲春县
武穴市
黄梅县
咸宁市
咸安区
嘉鱼县
赤壁市
通城县
崇阳县
通山县
随州市
曾都区
广水市
随县
恩施州
恩施市
利川市
建始县
4.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小学
不低于5.66平方米/生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全面改薄基本办学标准和经费测算标准
附件:湖北省“全面改薄”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和经费测算标准湖北省“全面改薄”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包括校舍建设、教学实验仪器、信息技术、生活设施设备、安保设施设备、课桌椅、图书、音乐、体育、美术、运动场地及附属设施十一类四十二项建设项目。
一、依据标准①《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③《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④《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386-2006)⑤《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388-2006)⑥《教育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⑦《教育部中小学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2002]17号)⑧《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鄂教规[2011]3号)⑨《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鄂教规[2011]5号)二、校舍建设标准根据①-②项标准,分类提出不同区域、不同规模学校校舍建设、运动场地建设、功能室建设等基本标准指导意见。
三、教学设施设备根据③-⑦项标准,分类提出不同规模学校四室(物理、化学、生物、小学科学实验室)和音、体、美、卫共八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意见。
四、信息技术(1)班班通:完全小学及以上每个班级一套“班班通”,教学点至少保证一套(15人以上班级每班保证一套),功能室教室也应配备“班班通”。
(2)计算机教室:完全小学及以上学校配备计算机教室,1-4年级及以下教学点不设置计算机教室。
计算机台数应根据平均班额计算。
(3)多媒体教室:城区学校、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各配备一套具备录播功能和视频会议功能的多媒体设备。
(4)教师备课电脑:由各县(市、区)自主确定。
(5)宽带:每所学校按不低于10M带宽建设,可根据办学规模增加带宽。
五、后勤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洗浴、饮水、学生宿舍设备、食堂设备及餐桌椅等设施设备测算标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鄂政督[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的通知(鄂政督〔2014〕13号)房县、保康县、兴山县、长阳县、监利县、大悟县、麻城市、通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你县(市)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开展现场督导检查。
根据教育部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4年9月12-14日,每个县(市)一天半。
具体工作安排见附表。
二、人员组成组长:李建声(国家督学、新疆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团副厅级督学)成员:胡青(国家督学、江西师范大学课程教学所所长)王新波(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科研处副处长)左晓梅(教育部督导办干部)胡浦清(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调研员)李文鹏(省教科院教育督导研究室主任)林水洲(省教育技术装备处主任、高级工程师)柴立(省教育厅改薄办副主任科员)三、检查内容督导检查内容:《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6号)附件一所列14项指标。
四、有关要求(一)请第一组大悟县、第二组通山县安排车辆于9月12日上午8:00前到武汉九州通衢大酒店(武汉铁路局东侧,洪山广场旁)接送本组督导检查人员(其余两组另行安排),每组第二个县(市)做好与本组前一个县(市)的衔接工作,并请于9月15日前将督导检查人员送回武汉九州通衢大酒店。
(二)请各地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做好督导检查相关工作。
联系人:高传平,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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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班及以上
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初中
1-11个班
可不设环形跑道田径场
12-17个班
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18个班及以上
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8.篮球场或排球场
小学
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6-11个班,按一个计算,12-17个班,按2个计算,以此类推)初中条ຫໍສະໝຸດ 装备和图书巴东县宣恩县
咸丰县
来凤县
鹤峰县
仙桃市
仙桃市
天门市
天门市
潜江市
潜江市
神农架林区
神农架
12-17个班
200m环形跑道
18个班及以上
300m环形跑道
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不能达到上述标准时,只要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可视为达标。(指标值和省级评估标准均为该校实际数值)
7.田径场
小学
1-11个班
可不设环形跑道田径场
12-23个班
教师配置
14.合格学历教师占比
小学
100%
初中
100%
15.师生比
小学
1/
初中
1/
各县(市、区)分类情况表
市州
主城旧区
主城新区
中心城区以外地区
武汉市
江岸区
蔡甸区
江汉区
江夏区
硚口区
东西湖区
汉阳区
汉南区
武昌区
黄陂区
青山区
新洲区
洪山区
武汉经济开发区
武汉东湖高新区
黄石市
黄石港区
黄金山经济开发区
阳新县
西塞山区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标准
学校规模和班额
1.学校规模
小学
在校生数均不得超过2000人
初中
2.班额
小学
校均班额不超过45人
初中
校均班额不超过50人
学校用地面积
3.生均用地面积
学校类别
中心城区学校
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
主城旧区
主城新区
完全小学
15
20
初中
20
25
注:①中心城区及以外地区划分见附件2。②市州政府所在地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义务教育学校,其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执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办学基本条件审核标准。
9.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设备
小学
建有科学教室,配备了相应的实验器材设备
初中
建有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配备了相应的实验器材设备
10.体音美器材设备
小学
建有音乐、美术教室和体育器材室,且配备了相应的器材设备
初中
11.计算机教室
小学
1-23个班
有45台计算机教室1间
24个班及以上
至少有45台计算机教室2间
初中
1-23个班
有50台计算机教室1间
24个班及以上
至少有50台计算机教室2间
12.多媒体教室
各学校至少有一间多媒体教室(“班班通”教室统计其中)
13.生均图书册数
类别
一般县(市、区)
经济欠发达地区
小学
生均藏书30册以上(含30册)
生均藏书15册以上(含15册)
初中
生均藏书40册以上(含40册)
生均藏书25册以上(含25册)
监利县
洪湖市
荆门市
东宝区
屈家岭管理区
京山县
掇刀区
沙洋县
钟祥市
鄂州市
鄂城区
华容区
梁子湖区
孝感市
孝南区
汉川市
应城市
云梦县
安陆市
大悟县
孝昌县
黄冈市
黄州区
龙感湖管理区
团风县
红安县
麻城市
罗田县
英山县
浠水县
蕲春县
武穴市
黄梅县
咸宁市
咸安区
嘉鱼县
赤壁市
通城县
崇阳县
通山县
随州市
曾都区
广水市
随县
恩施州
恩施市
利川市
建始县
4.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小学
不低于5.66平方米/生
初中
不低于6.66平方米/生
5.绿化用地面积
小学
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初中
体育活动场所
6.跑道
小学
1-5个班
60m直跑道
6-11个班
100m直跑道
12-23个班
200m环形跑道
24个班及以上
300m环形跑道
初中
1-11个班
100m直跑道
大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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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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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
十堰经济开发区
郧县
郧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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