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亦法信息产业部于1999年1 1月份发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 1(}47号文件)。
后面陆续出台了一些细则及补充办法。
下面从管理原则、管理体系、工作流程来了解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1.管理原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2.管理体系资质管理包括资质评审和审批、年度监督、升级、降级、取消及其他相关内容。
资质管理涉及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信息产业部、省市信息产建设单位管部门、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资质评审机构、省市信息产业部门授权的资质评审机构等等。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集成的行业管理工作,审批及管理一、二级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建设单位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集成的行业管理工作,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三、四级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信息系统集成单位。
3.盗质评定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
工作程序如下。
1)资质评审(1)评审申请,首先,由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向相应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资质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一、二、三、四级资质的评审;省市信息产建设单位管部门授权的资质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兰、四级资质的评审;未设置评审机构的可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2)评审申请的受理和资料审查。
评审机构在受理申请时,主要检查如下内容。
·所提供的盗料是否齐全。
·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与所申请的资质等级对照,检查所提供的资料有无明显不符合要求之处。
(3)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资料审查通过之后,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的要点如下。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定标准
一级资质(一)综合条件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四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一年以上;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业绩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3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30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15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6500万元,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至少应部分使用了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3、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90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在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国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
(三)管理能力1、已建立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3、已建成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四)技术实力1、有明确的系统集成业务领域,在主要业务领域内技术实力、市场占有率等居国内前列;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在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加以应用;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建立完善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4、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一、甲级资质(一)综合条件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是指企业应有明确的成立时间,在转制、更名、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中业绩、人员、资产继承关系明确,股权关系明确。
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是指企业现有乙级资质证书的首次获证时间须满两年。
乙级资质满两年后,企业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甲级资质申报材料。
企业由甲级资质降为乙级资质,其现有乙级资质证书的获证时间须满6个月后,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甲级资质申报材料。
2、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对信息系统工程实施的监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和测试评估服务。
其中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技术管理咨询等。
企业应设置明细科目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单独核算。
近三年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
营业收入是指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二)财务状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财务数据应以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依据,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如果是合并财务审计报告,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应单独列出申报企业的数据,合并的数据不作为评审依据。
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中应反映申报企业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政府补助等有关数据。
2、企业近三年度主业均没有出现亏损,年均净利润率不低于3%或年均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
主业出现亏损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专业资料..(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后出现负值。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办法(修订)》
第九 条 市资 质办 委托 市认 证 中心 承办 换证 审查 事 宜 。 第十 条 申请 换证 的单 位 , 当 向市认证 中心提 交 以下材 料 : 应 1 重 庆 市计算 机 信息 系统 集成 资质 申报表 》 . 《 2《 资 质证 书》 副本 复 印件 .市 正 3市认 证 中心要 求 获证单 位 认 为有必 要 提交 的其 它材 料 . 第 十 一条 市 资质 办根 据 日常 年审 结 果 和市 认 证 中心 出具 的评 审 报告 , 出准予 换 证 、 作 降级 和 取 消 资
证 及变更 实 施办 法 ( 订 ) , 予发 布 。请各 有关 单位 照此 执行 修 》现
特 此 通 知 二 。一 一年 三 月 、 换证及变更实施办 法
( 订) 修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进 一 步 加强 对 我 市计 算机 信 息 系统 集 成 资质 的 日常监 督 管 理 ,促 进 计算 机信 息 系统 集 成 企 、 业单 位 能力 和水 平 的不 断 提高 , 事 确保 各 应用 领 域计 算机 信 息 系统 工程 质量 , 据 原信 息 产业 部计 算机 根 信 息 系统 集 成 资质 认证 工 作 办公 室 《 算 机信 息 系统 集 成 资质 年 审 、 计 换证 及 变更 实 施 细则 ( 试行 ) ( 部 认 》信 证 办 [0 1 3 2 0 ] 0号 ) 文件 精神 , 制定 本 实施 办法 。
( ) 证单 位需 接受 年审 , 审 时间是 获证 后 的每 个 自然 年度 7月 1日一 一 获 年 7月 3 1日 。
( ) 获证 单位 的年 审 , 市资质 办 负 责组 织实 施 , 托 市认 证 中心 进行 审 查 。每 次年 审 , 资质 办 可 二 对 由 委 市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
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原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号),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以下统称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
考虑到信息系统项目周期较长等原因,正式启动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认定后,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确定为四年。
参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换证延续的工作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制定了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延续换证(以下称资质延续)有关条件和程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有效期将满,需申请资质延续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所在工作单位继续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作;(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在资质到期前四年内,完成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具体规定如下:1、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1)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5万字;(2)以前三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3)参加有资格开展电子信息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国家级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以下称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4)以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经申报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称软考)中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2、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1)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图书并在书中有署名,且字数不少于8万字;(2)以前两名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技术与项目管理类论文,其中以第一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一篇论文,以第二作者申报的,应至少发表两篇论文;(3)参加系统集成行业组织举办的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管理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4)以高级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合格证,申报取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初次申请资质延续的,参加软考中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申请依据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2013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3]20号);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二、申请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的企业类型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三、申请条件<一>、一级资质(一)综合条件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2. 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不少于15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3.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5000万元。
(二)财务状况1.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3. 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信誉1. 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2. 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3.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4. 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5. 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业绩1. 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1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4亿元,或不少于3.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第四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为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状况。
第五条企业资质等级具有时效性,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章评定原则第六条评定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规范、科学合理等。
第七条评定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请托,不得以个人关系影响评定结果。
第八条评定工作要严格按照评定规定进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资质等级,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否决。
第二章资质等级的设定与申请条件第九条一级资质适用于技术能力较为雄厚、业务范围广泛、资源配置合理的企业。
申请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企业具有独立运营能力,并具备往年度的综合评价结果;(三)企业拥有10个以上高级工程师,并从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务规模等方面体现出较高的水平;(四)企业有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在质量管理方面具备较高的经验;(五)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第十条二级资质适用于技术能力较强、业务范围较广、资源配置合理的企业。
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二)企业具有独立运营能力,并具备往年度的综合评价结果;(三)企业拥有5个以上高级工程师,并从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务规模等方面体现出较高的水平;(四)企业有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在质量管理方面具备较高的经验;(五)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三级资质适用于技术能力一般、业务范围较窄、资源配置适中的企业。
申请三级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企业具有独立运营能力,并具备往年度的综合评价结果;(三)企业拥有3个以上高级工程师,并从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务规模等方面体现出较高的水平;(四)企业有一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在质量管理方面具备一定的经验;(五)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声誉和影响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信计资[2003]006号•【施行日期】2003.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信计资[2003]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机构,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机构:为规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机构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机构的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特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规范(试行)》,现予发布。
自2003年7月30日起实施。
请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实施情况请及时反馈到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秦川************;何小龙************。
二○○三年七月一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规范(试行)目录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参考文件2 工作程序2.1 受理申请2.2 组织评审组2.3 文件评审2.4 现场评审2.5 末次会议2.6 评审员工作质量反馈3 问题跟踪与评审报告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规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机构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的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评审规范。
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活动。
1.3参考文件(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发布)(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2000]821号文发布)(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1]113号文发布)(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信规函[2001]2号文发布)(5)《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 号文)(6)《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7)ISO/IEC17020:1998《各类检查机构运作的基本准则》2 工作程序2.1受理申请2.1.1 评审机构受理资质评审的申请时,应确认申请方符合下列条件:2.1.1.1 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组织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组织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部信[2002]5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2013年下半年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中级真题
2013年上半年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上午题参考答案●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的规定,(1)是申报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企业的必要条件。
(1)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在境内设有办事处的境外注册企业B.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C.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D.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某企业计划于2013年下半年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目前拥有项目经理2人,没有高级项目经理,为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2012年)》关于三级资质的要求,该企业应该(2)。
(2)A.增加高级项目经理1名B.增加项目经理3名,高级项目经理1名C.增加高级项目经理2名D.增加项目经理2名,高级项目经理1名●《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的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
(3)A.2 B.3 C.4 D.5●我国企业信息化必须走两化融合的道路,以下说法不恰当的是(4)。
(4)A.工业化为信息化打基础 B.完成工业化后开始信息化C.信息化促进工业化 D.信息化和工业化●网上订票系统为每一位订票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购票业务,这种电子商务的类型属于(5)。
(5)A.B2C B.B2B C.C2C D.C2B●ERP系统作为整个企业的信息系统,具有物流管理功能,用于对企业的销售、库存及采购进行管理控制。
关于物流管理的叙述中(6)是不恰当的。
(6)A.为所有的物料建立库存信息,作为采购部门采购、生产部门编制生产计划的依据B.收到订购物料,经过质量检验入库;生产的产品也需要经过检验入库C.建立供应商档案,用最新的成本信息来调整库存的成本D.收发料的日常业务处理工作●在电子政务信息系统设计中应高度重视系统的(7)设计,防止对信息的篡改、越权获取和蓄意破坏。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一级资质(一)综合条件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四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一年以上;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业绩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3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30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15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6500万元,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至少应部分使用了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3、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90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在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国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
(三)管理能力1、已建立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3、已建成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四)技术实力1、有明确的系统集成业务领域,在主要业务领域内技术实力、市场占有率等居国内前列;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在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加以应用;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建立完善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4、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3.08•【文号】工信计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为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规范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市场,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统称资质)管理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启动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工作。
为做好资质管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完成之前,暂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二、三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申报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四级资质申报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照常进行。
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要求,为方便新设立企业申请系统集成四级资质,调整了相应的评定条件(调整后条件见附件)。
申报系统集成四级资质(含延续换证)的,按调整后的条件执行。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地方临时资质申报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照常进行。
4、资质换证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照常进行。
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评定条件修订完成后,部资质办将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二、三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申报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资质评审机构接到通知后,对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如有问题,可与部资质办联系。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延续换证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延续换证近年来,计算机行业的迅猛发展对各个领域都带来了或好或坏的影响,但是毫无疑问,这种影响是巨大的。
就拿与计算机相关的新兴行业来说吧,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是比较典型的一个例子。
而这些新兴行业也在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下强势的站稳了根基。
今天我就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跟大家分享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延续换证的经验。
我是在广州一家企业工作的,前段时间我公司刚好做了三级资质的延续换证。
我就以广州三级资质延续换证为例吧。
一、需要准备的材料: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换证申报表》(V5.0版)等纸质版和相应的电子版(以光盘提供),申请材料分别根据各级申报要求准备和装订,准备材料时请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填表说明。
2、纸质版和电子版要求:所有申报材料按以下要求分册胶装,单册材料装订厚度不超过6厘米,如一册厚度超过6厘米,可分册装订(为环保和节约,提倡纸质版材料双面打印或复印)。
申报三级资质换证:第一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换证申报表(三级)》(含《附表》)纸质版,以及最新版营业执照的纸质版,装订成1册,共提交2份;第二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换证申报表填表说明(三级)》中要求提供的所有附件材料,以及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或联合会资质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的纸质版,装订成1册,提交1份;评审报告: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或广东省信息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V5.0版),装订成1册,共提交一式2份。
电子版附件(请按照以下顺序排序,并按照黑体字设置文件名):文件名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换证申报表(三级)》和《附表》提供电子文档文件名2:最新版营业执照(副本)提供原件扫描件文件名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如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有单位名称变更的情况,则须提供原件扫描件。
文件名4:审计报告原件提供原件扫描件。
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附注提供涉及主要考核指标的内容页,如政府补助数据等。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资质等级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x暂行)》附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信息系统项目质量和信息安全,促进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是指从事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及总体策划、工程监理、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联合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对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管理能力、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素。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联合会设立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定工作,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条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办)作为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根据资质认定工作的需要,联合会资质办可在获证企业数量较多或有必要的地区设立地方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服务中心(以下称地方服务中心)。
地方服务中心依照联合会资质办的委托在本地区开展资质认定服务工作。
第七条联合会资质办认定的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机构分为a级评审机构和b评审机构。
a级评审机构可在全国各地区开展资质评审工作。
b级评审机构可在本地区开展联合会资质办认定范围的资质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的管理办法由联合会另行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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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信部认证办[2001]030号)
2001-12-18 阅读次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部认证办[20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通知有关企业单位认真执行。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信息工程建设管理通知
抄送:部有关司局
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印发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获证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单位。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和各省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获得《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年审包括自查和年检。
"自查"是指每个自然年度,获证单位对其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综合能力进行自我审查,并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送自查材料;"年检"是指每两个自然年度,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依据获证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其从事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进行审查,并加盖年检章。
换证是指获证单位从获证之日起满四年,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其资质进行复审和换证。
变更包括一般变更和级别变更。
一般变更是指获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或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
级别变更包括升级和降级,升级是指获证单位在获证一定时间后,如符合条件可申请更高级别的资质;降级是指年检或换证结论为降级或是受到降级处罚的,降低资质等级并换发证书。
第二章年审
第五条自查
(一) 每年自查一次,自查时间是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所有获证单位均需对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进行自查。
(二) 对一、二级获证单位的自查,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对三、四级获证单位的自查,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三) 获证单位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将以下自查材料报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表》;
2.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要求或获证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年检
(一) 获证单位每两年需接受年检,第一次年检时间是获证后的第三年度2月1日至4月30日。
(二) 对一、二级获证单位的年检,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对三、四级获证单位的年检,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每次年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可视情况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选取一定比例的获证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审核。
(三) 获证单位应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表》
2. 《资质证书》副本
3.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要求或获证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获证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确定获证单位资质年检结论。
(五) 年检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
对于年检结论为"通过"的单位,由相应的资质认证办公室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对于年检结论为"降级"的单位,将换发证书;对于年检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证书。
第七条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向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报一二级资质单位当年年审情况。
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应把本省市三、四级资质单位当年年审结论及时上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没有按时年审的获证单位,逾期二个月仍未提交年审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收回,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年审结果将在相关媒体上及时公布。
第三章换证
第十条获证单位应提前做好换证工作的准备,最迟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更换证书申请。
第十一条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承办换证审查事宜。
对一、二级获证单位的换证审查,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具体实施。
对三、四级获证单位的换证审查,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当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要求或获证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在接受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两个月内完成对申请换证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出具换证审查认证报告。
第十四条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认证机构出具的换证审查认证报告,作出准予换证、降级和取消资质的结论。
第十五条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一、二级资质单位做出换证审批结论,并将换证审批
结论通报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本省三、四级资质单位做出换证审批结论,并将审批结论上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没有按时办理资质换证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换证结论将及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变更
第十八条一般变更
(一) 对于一、二级的一般变更,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和组织实施。
对于三、四级的一般变更,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和组织实施。
如有必要,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可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对获证单位进行变更调查审核。
(二) 获证单位在一般变更发生后一个月内,应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表(包括变更事项、理由及说明)、变更前后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复印件、变更后的对外公告证明、《资质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等。
三) 若同意变更,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做必要变更记录,并加盖公章;如果公司名称变更,获证单位的《资质证书》正副本要交回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更换新的《资质证书》。
(四) 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向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报一二级资质单位当年资质变更情况。
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应按年度将三、四级资质变更情况及时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升级
(一) 获证单位原则上在获证一年之后,如果达到更高级别的资质评定条件,可以向相应的认证机构提出比原资质更高级的升级认证申请。
(二) 资质升级工作按初次申请认证的程序执行,具体参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信规函[2001]2号)。
第二十条降级
(一) 对于年审或换证结论为"降级"的、或是受到降级处罚的单位应在接到降级通知后一个月内,把《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到部资质认证办公室,更换新的《资质证书》。
(二) 未按时更换新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取消其相应资质,原《资质证书》作废。
第二十一条资质变更结果将及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