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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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旨在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管理和验收。

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组织施工,准备施工材料和检测仪器,实施施工管理,
进行装置安装施工,并对安装施工进行质量检测验收。

第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铺设、拆除等作业,准备施工、管理用品,建立施工和安装管理制度,保证装置安装施工工艺程序正确,切实做好施
工和管理,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要求,装置安装施工安全可靠。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 GB50168-2012 》、《 GB50303-2013》等工程科技技
术标准要求施工,并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设备安装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一定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有序的施工,安装工人
应当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精神,并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装备和防护用品,严格按照
安装标准及施工程序进行安装。

第五条合格材料应具有一定的质量,并应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使用前应检查,确保
满足施工要求。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工程设计及施工施工方案等要求,做到施工标准、质量可靠,安全性高,合理节约材料,满足科技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检验制度,确保本工程建设产生的各种材料
及部件的性能、符合要求,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和竣工图纸设计进行验收,确保装置
安装工程验收符合合同协议。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落实工程验收的质量责任和技术责任,按照《 GB/T 50404-2005》等要求,准备验收文件,结合现场实际应用情况合理配备检测仪器,保证检测质量。

第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的通知建标[1996]47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装置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50259—96为强制性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1 总则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技术文件应齐全。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GB50171_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和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和验收规范标准[详]

GB50171_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和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和验收规范标准[详]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一个附录。

这次修订主要增加了弱电回路抗干扰、静态保护和微机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doc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doc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7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1 总则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西安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电气工程篇)批准:审核:编定:华新能源工程公司技术部二○一一年一月第一篇高压电器篇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高压熔断器、电抗器、避雷器和电容器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高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高压电器的运输、保管,除应符合本篇要求外,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第1.0.4条本篇所列设备在安装前的保管要求,系指保管期限在一年以内者。

长期保管的设备,则应遵守设备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1.0.5条凡所使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6条电器设备与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三、按本篇要求作外观检查;第1.0.7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1.0.8条对土建的要求:一、与高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二、设备安装前,土建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有渗漏;2.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在配电室内,设备及母线的构架安装后,作好抹光地面的工作;3.进行装饰工作时有可能损坏已安装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的装饰的工作应全部结束;4.混凝土基础及构架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设备支架焊接质量符合要求;5.模板、施工设施及杂物清除干净,并有足够的安装用地,施工道路畅通;6.高层构架的走道板、栏杆、平台及梯子等齐全牢固;7.基坑已回填夯实。

三、设备投入运行前,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1.消除构架上的污垢、填补孔洞以及装饰等工作;2.完成二次灌浆和抹面;3.装设保护性网门,栏杆及梯子;4.配电室的门窗以及室外配电装置的场地平整;5.受电后无法进行或影响运行安全的工作。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2.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3.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4.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器,应无裂纹或伤痕。

螺丝应拧紧。

具有主触头的低压电器,触头的接触应紧密,采用0.05mm×10mm的塞尺检查,接触两侧的压力应均匀。

附件应齐全、完好。

低压电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落地安装的低压电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200~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器的固定应牢固、平稳。

有防震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

电器的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防锈层的螺栓和螺钉,连接时应拧紧,且应有防松装置。

母线与电器连接时,接触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额定电压U≤500V,最小电气间隙10mm额定电压500V<U≤1200V,最小电气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低压电器,应有防雨、雪和风沙侵入的措施。

电器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零或接地。

测量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的电路,应分别进行测量。

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触头与线圈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触头闭合、断开过程中,可动部分与灭弧室的零件不应有卡阻现象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当无明确规定时,宜垂直安装,其倾斜度不应大于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8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三章和二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新型设备的接地规定,接地干线涂色标志采用IEC标准同国标一致,对接地装置施工防腐问题、焊接质量要求作了修订,对土壤腐蚀性分级定量和化学降阻剂使用上作了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提高工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的一般规范:1. 施工前准备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之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材料和设备准备、人员培训等。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流程和工艺,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2. 施工环境准备在施工现场应做好施工环境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现场、搭建临时设施、保证施工区域的通风和采光等。

如果施工现场有特殊要求,应根据要求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3. 施工人员配备施工单位应组织合适的人员进行施工,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施工规范和要求的理解和认识。

4. 施工过程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方案和施工流程进行施工,确保每个施工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

5. 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对施工中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6. 施工文件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施工文件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文件进行归档和保管,确保施工过程能够追溯和查证。

对施工文件进行及时更新和调整,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7. 施工安全措施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要求,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保证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安全。

8. 施工整理在完成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和清理,清除施工垃圾和材料,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对施工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

二、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验收是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的程序。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施工规范1. 施工前准备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施工前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清理施工现场,确保无危险物品存在;•准备所需工具和材料:确保所有需要使用的工具和材料齐全;•制定施工计划: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相关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操作:•严格执行设计要求: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安装;•质量第一:确保安装质量,杜绝任何质量问题;•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合理布线:合理布置电气线路,避免交叉、混乱等情况发生。

3. 施工验收完成施工后,进行施工验收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安装质量:检查电气装置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测试功能正常性:进行相关功能测试,确保电气装置正常工作;•清理施工现场:清理施工现场,保持整洁。

二、验收规范1. 施工质量验收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验收时,要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计要求实现情况:检查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安装质量检查:检查电气设备的连接是否牢固、电缆是否绝缘良好等;•纠正安装问题:如发现任何安装问题,需及时纠正。

2. 功能性验收验收过程中还需要对电气装置的功能性进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启动测试:启动电气装置,检测其运行情况;•安全性测试:检查电气装置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标准。

3. 施工验收报告完成验收后,需要形成完整的验收报告,明确标明验收情况和结果,确保验收工作的记录完整且准确。

总结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整个工程顺利完成并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验收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通过合格的验收,保证电气装置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arthed device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169—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三章和二个附录。

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16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UDC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50169-2016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groundingconnection 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2016-08-18发布2017-04-01实施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groundingconnection 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GB50169-2016主编部门:中国电⼒企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期:2017年4⽉1⽇中国计划出版社2016北京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92016,⾃2017年4⽉1⽇起实施。

其中,第3.0.4、4.1.8、4.2.9条为强制性条⽂,必须严格执⾏。

原国家标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同时废⽌。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18⽇前⾔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经⼴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arthed device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169—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三章和二个附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1.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最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资料

最新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资料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母线装置篇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母线装置篇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第十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1.0.1条为保证硬母线、软母线、绝缘子、金具、穿墙套管等母线装置的安装质量,促进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平安运行,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500kV及以下母线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母线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展施工。

第1.0.4条设备和器材的运输和保管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第1.0.5条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要求,其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1.0.6条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7条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以下检查: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二、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四、按村标准要求作外观检查。

第1.0.8条施工中的平安技术措施,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有关平安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对重要工序,尚应事先制定平安技术措施。

第1.0.9条与母线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母线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计及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二、母线装置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底、构架符合电气设备的设计要求;2.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有渗漏;3.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抹平标高;4.根底、构架到达允许安装的强度,杆接构件的质量符合要求;高层构架的走道板、拦杆、平台齐全结实;5.有可能损坏已安装母线或安装后不能再进展的修饰工程全部完毕;6.门窗齐全,施工用道路畅通。

7.母线装置的预留孔、预时铁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三、母线装置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完成以下工作:1.预埋件补遗、开孔、扩孔等的修饰工程完毕;2.保护性网门、拦杆以及所有与受电局部隔绝的设施齐全;3.受电后无法进展的和影响运行平安的工作施工完毕;4.施工设施的撤除和场地的清理干净。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盘、柜的安装第三章盘、柜上的电器安装第四章二次回路结线第五章工程交接验收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配电盘、保护盘、控制盘、屏、台、箱和成套柜等及其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的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盘、柜等在搬运和安装时应采取防震、防潮、防止框架变形和漆面受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可将装置性设备和易损元件拆下单独包装运输。

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5条盘、柜应存放在室内或能避雨、雪、风、沙的干燥场所。

对有特殊保管要求的装置性设备和电气元件,应按规定保管。

第1.0.6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是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7条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及密封良好。

二、开箱检查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无损伤,附件、备件齐全。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1.0.8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9条与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与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满足其要求。

二、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渗漏;2.结束室内地面工作,室内沟道无积水、杂物;3.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4.门窗安装完毕;5.进行装饰工作时有可能损坏已安装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施工的装饰工作全部结束。

GB5025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9页)

GB5025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9页)

GB5025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9页)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9 一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 9 9 7 年 2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75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 4 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 -96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极、脚手架应拆除;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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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10月1日(90)建标字第698号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组织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三项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为国家标准。

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82中的高压电器篇,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篇,母线装置篇同时废止。

该三项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12月3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三章和两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 根据我国电力工业发展需要及实际情况,增加了电压等级为50kv的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的施工及验收的相关内容,使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由330kv扩大到500kv及以下。

2 由于油浸电抗器在3320kv及500kv系统中大量采用,故将油浸电抗器的相关内容纳入本规范内。

3 充实了对高电压、大容量变压器和油浸电抗器的有关要求,例如:运输过程中安装冲击记录仪,充气运输的设备在运输、保管过程中的气体补充和压力监视;排氮、注油后的静置、热油循环等。

4 根据各地的反映及多年的实践经验,并参照了苏联的有关标准,将器身检查允许露空时间作了适当的修改,较以前的规定稍为灵活。

5 根据国外引进设备的安装经验,并参照了国外的有关标准,补充了变压器、电抗器绝缘是否受潮的新的检测方法。

6 其它有关条文的部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尽善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1989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以下简称电抗器)、电压互感器及电流互感器(以下简称互感器)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500KV及以下,频率为50Hz的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消弧线圈的安装可按本规范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用途的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的安装,应符合制造厂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1.0.3条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并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变压器、电抗器在运输过程中,当改变运输方式时,应及时检查设备受冲击等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1.0.5条设备及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

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及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1.0.6条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7条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第1.0.8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对重要工序,尚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0.9条与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与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当设备及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二、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 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渗漏;2 室内地面的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3 混凝土基础及构架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符合要求;4 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预埋件牢固;5 模板及施工设施拆除,场地清理干净;6 具有足够的施工用场地,道路通畅。

三、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 门窗安装完毕;2 地坪抹光工作结束,室外场地平整;3 保护性网门、栏杆等安全设施齐全;4 变压器、电抗器的蓄油坑清理干净,排油水管通畅,卵石铺设完毕;5 通风及消防装置安装完毕;6 受电后无法进行的装饰工作以及影响运行安全的工作施工完毕。

第1.0.10条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第1.0.11条所有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的瓷件表面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1.0.12条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的施工及验收除基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第一节装卸与运输第2.1.1条8000KVA及以上变压器和800KVAR及以上的电抗器的装卸及运输,必须对运输路径及两端装卸条件作充分调查,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路运输时,应做好下列工作:1 选择航道,了解吃水深度、水上及水下障碍物分布、潮汛情况以及沿途桥梁尺寸;2 选择船舶,了解船舶运载能力与结构,验算载重时船舶的稳定性;3 调查码头承重能力及起重能力,必要时应进行验算或荷重试验。

二、陆路运输用机械直接拖运时,应做好下列工作:1 了解道路及其沿途桥梁、涵洞、沟道等的结构、宽度、坡度、倾斜度、转角及承重情况,必要时应采取措施;2 调查沿途架空线、通讯线等高空障碍物的情况;3 变压器、电抗器利用滚轮在现场铁路专用线作短途运输时,应对铁路专用线进行调查与验算,其速度不应超过0.2km/h;4 公路运输速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第2.1.2条变压器或电抗器装卸时,应防止因车辆弹簧伸缩或船只沉浮而引起倾倒,应设专人观测车辆平台的升降或船只的沉浮情况。

卸车地点的土质、站台、码头必须坚实。

第2.1.3条变压器、电抗器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严重冲击和振动。

电压在220KV及以上且容量在15000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和电压为330KV及以上的电抗器均应装设冲击记录仪。

冲击允许值应符合制造厂及合同的规定。

第2.1.4条当利用机械牵引变压器、电抗器时,牵引的着力点应在设备重心以下。

运输倾斜角不得超过15°。

第2.1.5条钟罩式变压器整体起吊时,应将钢丝绳系在下节油箱专供起吊整体的吊耳上,并必须经钟罩上节相对应的吊耳导向。

第2.1.6条用千斤顶顶升大型变压器时,应将千斤顶放置在油箱千斤顶支架部位,升降操作应协调,各点受力均匀,并及时垫好垫块。

第2.1.7条充氮气或充干燥空气运输的变压器、电抗器,应有压力监视和气体补充装置。

变压器、电抗器在运输途中应保持正压,气体压力应为0.01~0.03MPa。

第2.1.8条干式变压器在运输途中,应有防雨及防潮措施。

第二节安装前的检查与保管第2.2.1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及时进行下列外观检查:一、油箱及所有附件应齐全,无锈蚀及机械损伤,密封应良好。

二、油箱箱盖或钟罩法兰及封板的联接螺栓应齐全,紧固良好,无渗漏;浸入油中运输的附件,其油箱应无渗漏。

三、充油套管的油位应正常,无渗油,瓷体无损伤。

四、充气运输的变压器、电抗器,油箱内应为正压,其压力为0.01~0.03MPa。

五、装有冲击记录仪的设备,应检查并记录设备在运输和装卸中的受冲击情况。

第2.2.2条设备到达现场后的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散热器(冷却器)、连通管、安全气道、净油器等应密封。

二、表计、风扇、潜油泵、气体继电器、气道隔板、测温装置以及绝缘材料等,应放置于干燥的室内。

三、短尾式套管应置于干燥的室内,充油式套管卧放时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四、本体、冷却装置等,其底部应垫高、垫平,不得水淹,干式变压器应置于干燥的室内。

五、浸油运输的附件应保持浸油保管,其油箱应密封。

六、与本体联在一起的附件可不拆下。

第2.2.3条绝缘油的验收与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绝缘油应储藏在密封清洁的专用油罐或容器内。

二、每批到达现场的绝缘油均应有试验记录,并应取样进行简化分析,必要时进行全分析。

1 取样数量:大罐油,每罐应取样,小桶油应按表2.2.3取样。

2 取样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用油(变压器油、汽轮机油)取样》的规定执行.试验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

三、不同牌号的绝缘油,应分别储存,并有明显牌号标志。

四、放油时应目测,用铁路油罐车运输的绝缘油,油的上部和底部不应有异样:用小桶运输的绝缘油,对每桶进行目测,辨别其气味,各桶的商标应一致。

第2.2.4条变压器、电抗器到达现场后,当三个月内不能安装时,应在一个月内进行下列工作:一、带油运输的变压器、电抗器:1 检查油箱密封情况;2 测量变压器内油的绝缘强度;绝缘油取样数量表2.2.33 测量绕组的绝缘电阻(运输时不装套管的变压器可以不测);4 安装储油柜及吸湿器,注以合格油至储油柜规定油位,或在未装储油柜的情况下,上部抽真空后,充以0.01~0.03MPa、纯度不低于99.9%、露点低于—40℃的氮气。

二、充气运输的变压器、电抗器:1 应安装储油柜及吸湿器,注以合格油至储油柜规定油位;2 当不能及时注油时,应继续充与原充气体相同的气体保管,但必须有压力监视装置,压力应保持为0.01~0.03MPa,气体的露点应低于—40℃。

第2.2.5条设备在保管期间,应经常检查。

充油保管的应检查有无渗油,油位是否正常,外表有无锈蚀,并每六个月检查一次油的绝缘强度;充气保管的应检查气体压力,并做好记录。

第三节排氮第2.3.1条采用注油排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绝缘油必须经净化处理,注入变压器、电抗器的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绝缘油必须经净化处理,注入变压器、电抗器的油应符合下列要求:电气强度:500KV不应小于60KV;330KV不应小于50KV;63~220KV不应小于40KV。

含水量:500KV不应大于10ppm;220~330KV不应大于15ppm;110KV不应大于20ppm。

(ppm为体积比)tgδ:不应大于0.5%(90℃时)。

二、注油排氮前,应将油箱内的残油排尽。

三、油管宜采用钢管,内部应进行彻底除锈且清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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