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宅给水指引200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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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建居民住宅给水系统

设计、施工、验收技术(工作)指引

目 次

1. 总 则 (1)

2.术 语 (2)

3. 设 计 规 定 (3)

4. 管材及管件的选用 (6)

5. 二次供水设施 (8)

6. 施 工 规 定 (10)

7. 给水管道验收规定 (14)

8. 附 录 (16)

1. 总 则

1.1 为提高广州市新建居民住宅给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质量,更好地贯彻落实《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穗府〔1996〕129号)、《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的通告》(穗府〔2006〕46号)及《关于对我市广州市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穗价〔2005〕23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一户一表”、抄表计量到户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确保居民住宅小区总水表后供水系统的自来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防止自来水二次污染,保障居民用水安全,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及楼宇。

1.3 本指引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的给水管道工程。

1.4 在给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过程中遇到本指引未涉及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应规范执行。

1.5 如本指引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已更新,则以新版本为准。

2.术 语

2.1 一户一表

指一户居民家庭(一套住宅),对同一用水类别在配水管道的住宅内或住宅外的公共部位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由供水企业按户表计量、收费的形式。

2.2 一楼一表

指“城中村”用户每幢楼房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的形式。

2.3 给水管件

在给水系统中,用以调节、分配水量和水压,关断和改变水流方向的各种管件、阀门和水龙头等设施的统称。

2.4 试验压力

管道、容器或设备进行耐压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规定所要达到的标准压力。

3. 设 计 规 定

3.1 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供水管网布局,应以市政供水管进入小区、减少表后管道铺设系统数量为原则,就近分类别装表供水。为加强水质管理,一般不宜采用大面积、大范围共用供水系统。

3.1.1 对于单体居民住宅建筑应独立装表,超过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绝对标高30米的应设置独立的间接生活给水加压系统。

3.1.2 对于多栋塔楼或有群楼连体的居民住宅建筑,9层及以下的住宅,宜以5栋为一单元;10~18层的住宅,宜以2栋为一单元;18层以上的住宅,宜以每栋塔楼为一单元;每单元独立装表,并设置独立的间接生活给水加压系统。

3.2生活给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必须分开设置,独立装表计量。

3.3 新建居民住宅应按《广州市住宅用水水表位置设计安装技术要求》(穗建技〔2002〕55号)设计,装表出户。

3.3.1 基本原则:表位设置应便于抄表、不易损坏及方便维护更换。

3.3.2 新建住宅单元的水表应集中安装在各单元户外水表间(或便于户外抄表的空间)内;若无单独的水表间,也应设在户外便于抄表处。

3.3.3 建筑设计应根据上述原则布置水表间或水表井进行设计,确定水表安装位置。

3.3.4 水表表位形式有:

(1)首层梯间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在首层梯间安装; (2)首层表房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在首层水表房安装; (3)首层外墙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悬挂在首层外墙; (4)室外表井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安装于楼宇的水表井; (5)天面集中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在天面安装;

(6)户外独立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独立安装在各单元的户外; (7)楼层集中式:同一楼层的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在该楼层的同一地点安装。

3.3.5 水表安装高度:以便于水表的抄见、维护及更换为原则,水表底部距地面高度为0.3~1.2m;天面集中式的水表底部距天面楼面高度为0.3~0.4m。

3.4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服务水压直接供水。单体住宅楼(多层)最高用水点所需供水压力在30米(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绝对标高)及以下的,可直接供水,取消二次供水设施(水池、水箱)。

3.5 二次加压供水系统不得从市政管网或与市政管网直接连通的管道中直接抽水,应设置低位水池,采用间接加压供水方式。不宜使用无负压加压设备(管网直抽叠压设备),特殊情况下需使用的,应在设计前咨询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备案。

3.6 从市政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装表向小区供水的,不同水表的表后管道不得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需连通的,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后,所有表后管连通的水表组必须使用与其后段相连管道的压力等级和公称通径相同的防污染倒流防止器,方能装表供水。水表组应由下列组件串联组成,沿水流方向依次为:前控制阀门+Y型过滤器(DN100~DN200使用)+水表+防污染倒流防止器+后控制阀。 3.7 给水管道的布置应考虑安全供水、水质不被污染、管道不被破坏、生产不受影响和设备便于维护检修等因素。

3.8 对于“城中村”用户,宜实施“一楼一表”供水模式。

3.9 其它设计标准应参照《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4. 管材及管件的选用

4.1 给水管网系统所用管材和管件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2001)的要求,且产品必须获得省级或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许可批件”。

4.2 采用本指引未列入的新器材、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或认可证明,并得到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

4.3 在给水系统管道工程中不得使用镀锌钢管、灰口铸铁管、混凝土管等管材及管件,应选用建设部推荐使用的管材(可参照《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

4.4 管道在安装施工前,管材应具备下列条件:

4.4.1 提供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设计规定,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和质量合格证书。

4.4.2 管材、管件应作外观质量检查。管材的内外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允许有气泡、明显的划伤、缺陷、杂质、颜色不均等缺陷。管端头应切割平整,并与管轴线垂直。如发现质量有异常,应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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