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宅给水指引200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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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08 RWQPDWSGD-2007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E4.08 RWQPDWSGD-2007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法规名称】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颁布机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07-3-29【实施时间】2007-7-1【效力属性】有效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并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使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饮用水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水质保护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鼓励清洁生产,削减污水排放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水、公安、海事、渔业、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九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

广州市人民政府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11.09•【字号】穗府[1981]29号•【施行日期】198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穗府(1981)29号为了贯彻城市用水必须坚持“开源节流”并举的方针,加强用水管理,搞好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根据国家经委、计委、城建总局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城市水源是重要的宝贵的资源,城市供水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节约用水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是各单位、各部门和全市人民共同的责任。

第二条企业、事业、服务业及用水量大的单位都要逐步实行计划供水。

计划用水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搞好循环用水,废水回收利用,做到一水多用,降低用水量。

第三条实行计划供水的单位必须提出年度、月度的用水计划,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平衡,下达执行。

各主管局应按实际情况测定其所属单位的合理耗水定额,并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便逐步实行按耗水定额下达用水指标。

凡每月超过计划用水部分,由市自来水公司按如下标准计收水费:超计划10%以内者,加价一倍收费;超20%以内者;加价二倍收费;超计划30%以内者,加价三倍收费;超计划40%以内者,加价四倍收费;超计划41%以上者,加价五倍收费。

凡连续三个月用水超计划20%以上又不认真采取节水措施者,实行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

待落实改进措施后,才恢复正常供水。

第四条各用水单位需增加供水量时,应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申请(扩建单位应附有上级批准的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增加。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应把节约用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各单位宿舍大楼,都要成立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小组,抓好节约用水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穗府[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的通告(穗府[2006]46号)为改善城市供水质量,提高供水服务水平,实现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户、终端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06年起实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

现就改造工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广州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户均列入改造范围。

对已建住宅计量系统的改造采取原点置换和移表出户两种形式进行。

原点置换是指对用户水表在原位置更换符合计量要求的水表;移表出户是指将用户水表移至户外,更换符合计量要求的水表,并对相关管道进行更换。

二、改造工程由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全面规划和实施,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监督实施。

三、改造工程所需资金以及改造后的抄表到户、终端收费工作由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不得向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改造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程涉及的各区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积极配合。

五、改造工程实施期间,用户可根据用水实际情况,自行对表后户内供水管材进行更新改造,以消除影响用户终端水质的隐患。

六、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减少对住户的影响。

七、用户和业主应支持和配合供水部门的统一改造施工安排。

凡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挠施工人员实施改造工程或破坏改造工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2007年广东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2007年广东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2007年广东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粤建法字[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印发2007年广东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建法字[2007]18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市容环卫局、城管局、水务局)、房管局(国土房产局):现将《2007年广东省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2007年广东省建设工作要点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

做好今年各项建设工作,实现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对于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7年全省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部署,发挥城乡规划的统筹和先导作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深入贯彻房地产调控政策,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建筑节能和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完善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创我省建设事业的新局面。

按照上述要求,2007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全面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着力构建住房保障体系1、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房地产的调控政策,适当加大土地供应量,落实年度住宅建设计划,使商品房供应量基本满足市场需求;运用规划等调节手段,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稳定市场供求关系,保持房地产业合理的发展规模和增长水平。

2、努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

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

广州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为规范供水服务行为,全面提高供水行业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本市供水行业关于业务办理、抄表及收费、供用水设施维护、为用户服务、服务责任及常见诉求处理、费用支付等服务规范。

本规范是供水行业各企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当达到的服务标准。

本规范合用于本市供水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除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本规范依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市政公用行业服务性关键岗位服务规范》、《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等编制。

为方便用户,供水单位在供水服务范围内应当保证在每一行政区域(市属供水单位服务的行政区域为区,区或者县级市属供水单位服务的行政区域为街道或者镇)至少设置一个供水服务营业网点,且网点交通相对方便,标志统一、明显。

供水单位为用户服务的窗口人员、抄表人员、维修人员等客服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依法需持证上岗的应当持证上岗。

工作时应当穿着企业工作服,并佩戴或者在服务前台规定位置放置企业统一编号工作牌。

服务态度热情,用语文明礼貌。

客服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向用户正确解释有关问题。

供水单位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的申请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网点公示,并编印成宣传页,连同用户所需填写的各类表格,整齐摆放在营业网点规定的工作区域。

供水单位应当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供用户浏览或者下载。

用户申请变更用户名称或者申请供水单位暂停、终止供水或者恢复供水、办理低收入家庭减免水费的供水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用户办理申请用水、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以及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等有关手续的,供水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广州水务管理条例

广州水务管理条例

广州水务管理条例城市水务是传统的自然垄断产业,也是政府最为关注的行业之一。

受历史原因影响,我国城市水务行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严重滞后于城市化进程。

下文是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洪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价格、气象、农业(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务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水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基础设施的投入,拓宽水务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务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险情报告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报告洪涝险情、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和投诉、举报违法行为。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报告或者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八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供水与排水设施维护要求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供水与排水设施维护要求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供水与排水设施维护要求一、引言二、供水设施维护要求1. 水源保障小区供水设施必须保证水源的可靠性和水质的安全性。

物业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供水设施,并确保供水管线没有漏水现象。

如有漏水或水质异常的情况发生,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处理。

同时,物业管理者还应制定供水水质监测和检验制度,确保小区居民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2. 水压稳定性供水设施中的水压稳定性是保障居民正常用水的重要因素之一。

物业管理者应建立水压监测系统,及时发现供水设施中的水压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维修,确保小区内各楼宇的水压稳定。

3. 消防用水设施小区消防用水设施是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

物业管理者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用水设施,包括消防栓、消防水池等,确保其可用状态。

同时,物业管理者还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小区居民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排水设施维护要求1. 排水管道保养小区排水管道的畅通性对于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质量至关重要。

物业管理者应定期清理和维修排水管道,及时清除堵塞物,确保排水系统的畅通。

同时,物业管理者还应定期检查排水管道的漏水情况,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防止漏水导致的二次污染。

2. 雨水排放系统小区的雨水排放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物业管理者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雨水排放系统,确保其运行正常。

同时,物业管理者还应建立雨水排放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和利用雨水资源,减少雨水对小区环境的影响。

3. 污水处理设备小区污水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卫生至关重要。

物业管理者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备,确保其运行效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如发现污水处理设备故障或效果不佳,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和改进。

四、总结《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对于小区供水与排水设施的维护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环境卫生。

物业管理者应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供水与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安全。

广州市住宅设计规范

广州市住宅设计规范

颁布日期:1997-09-01执行日期:1997-09-01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1.总则1.0.1 为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住宅设计的实践基础,规范部分设计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1.0.2 凡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地区八个行政区、四个县级市及有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1.0.4 本规范主要针对普通居民住宅的居住条件而规定,包括低层、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

对于特别居住条件的住宅,如豪华住宅、别墅住宅、小面积住宅及复式住宅等可参照本规范调整部分设计条件。

1.0.5 本规范是在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的过程中,结合广州市多年来住宅设计的地区特点,对某些设计条件的具体化,并对个别内容作了补充及调整。

1.0.6 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遵循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其它有关专业标准、规范。

1.0.7 本规范从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1.0.8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对某些条文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分类及户型2.1 分类2.1.1 住宅只作高度上的分类,并按国家规范的分类规定:2.1.1.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1.1.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2.1.1.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2.1.1.4 高层住宅为十层至建筑总高100米;2.1.1.5 超高层住宅为建筑总高100米以上;2.1.2 住宅层数计算的起始层,指可以直通外地面的住宅层面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3 住宅综合楼中的住宅首层出入口置于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公共建筑(裙楼)??屋顶层面,且公共建筑屋顶层面又具备方便、畅顺、安全直达地面的公共疏散条件,则低层及多层住宅的起始层面可从公共建筑的屋顶层面计起。

2.1.4 设有半地下室的住宅,半地下室顶板面层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5 住宅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或称复式住宅),其跃层不计入控制层数。

《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

附件1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发展本市供水事业,强化政府监管,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

用于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的自建设施供水除外。

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厂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以及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农村集中式供水,是指在公共供水管网没有延伸到的农村地区,通过简易设施将山泉水、地下水提供给农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或者其他事业需要而直接使用供水的行为。

包括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第三条【指导原则】供水用水工作坚持合理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强化供水用水工程质量监管与确保水质相结合,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与居民共用用水设施统一管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把公共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逐步实现全市供水用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供水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域内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卫生、公安、国土规划、住房建设、环境保护、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城镇供水特许经营】城镇供水经营项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依法授权符合条件的法人,投资建设运营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和供水服务项目并获得收益,向社会公众提供供水服务。

广州供水管理条例

广州供水管理条例

广州供水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日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2日穗府〔1996〕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本市市属供水企业和其他对外供水企业以各自建设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贯彻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公用局指导。

规划、环保、水利、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城市供水水源是指用于城市供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与城市供水、城市计划用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贯彻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九条市、县级市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广州强制使用“绿色”供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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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2007年7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

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配件因老化等原因致使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为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广州珠江新城西塔项目分包水电费收取管理办法

广州珠江新城西塔项目分包水电费收取管理办法

广州珠江新城西塔项目分包水电费收取管理办法审批:审核:编制:广州珠江新城西塔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2007年12月22日报:项目执行总经理送:综合办、部门经理(协调、商务、财务)广州珠江新城西塔项目分包水电费收取管理办法一、现场临电用电负荷分配(部分为用电单位申报数据)目前工地现场安装有4台630KV A变压器,总容量为2520KV A.目前应急电源为一台250KW发电机。

每个楼层总包设置有二级配电箱,用电单位负责二级配电箱至用电点的电源箱及电线的设置,其费用及管理由用电单位自行承担。

供电局收取电费单价为0.8226元/度。

主塔楼(共计4544。

8KW)附楼及地下室(共计1992。

5KW)二、施工现场临时水供给总水源位于工地东南角市政提供的DN150管道,主塔楼及附楼每层都有一个DN25管径接口。

用水单位负责供水点至用水点的管线接驳,其费用及管理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单价为3.41元/吨。

三、分包水电费收取办法的确定水电费收取存在挂表计量收取和按造价比例分摊两种方式,依据西塔工地实际情况确定钢构用电为挂表计量,其它专业分包为按照造价比例分摊。

主要考虑以下因素:3。

1西塔工地为超高层,如果各专业分包单独安装电表,势必每一家都要单独安装竖向电缆,设置楼层二级配电箱,重复投入会造成极大浪费,特别是用电周期短,用电负荷大的专业分包。

3.2各专业分包单独安装电表,不便于总包统一管理,用电安全管理难度加大,供电设施增多,必然增加安全用电隐患。

现场临电管理工作量加大,如临电设施日常检查,资料完善,每月抄表以及现场施工互相偷电的事情也极易发生。

3。

3各专业分包如单独安装电表,竖向电缆分开设置,线损及压降更大,且回路分配过多,会造成部分回路负荷容量得不到有效利用.3。

4楼层施工用水,特别是主塔楼部分楼层高供水必须分区,经7次转运才能到达屋面水箱,即使安装水表,用水单价也无法统一确定。

四、水电费收取额度计算水费收取考虑现场文明施工场地冲洗、绿化、消防、公共卫生间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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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建居民住宅给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技术(工作)指引目 次1. 总 则 (1)2.术 语 (2)3. 设 计 规 定 (3)4. 管材及管件的选用 (6)5. 二次供水设施 (8)6. 施 工 规 定 (10)7. 给水管道验收规定 (14)8. 附 录 (16)1. 总 则1.1 为提高广州市新建居民住宅给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质量,更好地贯彻落实《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穗府〔1996〕129号)、《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计量系统改造工程的通告》(穗府〔2006〕46号)及《关于对我市广州市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穗价〔2005〕23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一户一表”、抄表计量到户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确保居民住宅小区总水表后供水系统的自来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防止自来水二次污染,保障居民用水安全,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及楼宇。

1.3 本指引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的给水管道工程。

1.4 在给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过程中遇到本指引未涉及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应规范执行。

1.5 如本指引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已更新,则以新版本为准。

2.术 语2.1 一户一表指一户居民家庭(一套住宅),对同一用水类别在配水管道的住宅内或住宅外的公共部位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由供水企业按户表计量、收费的形式。

2.2 一楼一表指“城中村”用户每幢楼房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的形式。

2.3 给水管件在给水系统中,用以调节、分配水量和水压,关断和改变水流方向的各种管件、阀门和水龙头等设施的统称。

2.4 试验压力管道、容器或设备进行耐压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规定所要达到的标准压力。

3. 设 计 规 定3.1 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供水管网布局,应以市政供水管进入小区、减少表后管道铺设系统数量为原则,就近分类别装表供水。

为加强水质管理,一般不宜采用大面积、大范围共用供水系统。

3.1.1 对于单体居民住宅建筑应独立装表,超过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绝对标高30米的应设置独立的间接生活给水加压系统。

3.1.2 对于多栋塔楼或有群楼连体的居民住宅建筑,9层及以下的住宅,宜以5栋为一单元;10~18层的住宅,宜以2栋为一单元;18层以上的住宅,宜以每栋塔楼为一单元;每单元独立装表,并设置独立的间接生活给水加压系统。

3.2生活给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必须分开设置,独立装表计量。

3.3 新建居民住宅应按《广州市住宅用水水表位置设计安装技术要求》(穗建技〔2002〕55号)设计,装表出户。

3.3.1 基本原则:表位设置应便于抄表、不易损坏及方便维护更换。

3.3.2 新建住宅单元的水表应集中安装在各单元户外水表间(或便于户外抄表的空间)内;若无单独的水表间,也应设在户外便于抄表处。

3.3.3 建筑设计应根据上述原则布置水表间或水表井进行设计,确定水表安装位置。

3.3.4 水表表位形式有:(1)首层梯间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在首层梯间安装; (2)首层表房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在首层水表房安装; (3)首层外墙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悬挂在首层外墙; (4)室外表井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安装于楼宇的水表井; (5)天面集中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在天面安装;(6)户外独立式:各住宅单元的水表独立安装在各单元的户外; (7)楼层集中式:同一楼层的各住宅单元的水表集中在该楼层的同一地点安装。

3.3.5 水表安装高度:以便于水表的抄见、维护及更换为原则,水表底部距地面高度为0.3~1.2m;天面集中式的水表底部距天面楼面高度为0.3~0.4m。

3.4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服务水压直接供水。

单体住宅楼(多层)最高用水点所需供水压力在30米(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绝对标高)及以下的,可直接供水,取消二次供水设施(水池、水箱)。

3.5 二次加压供水系统不得从市政管网或与市政管网直接连通的管道中直接抽水,应设置低位水池,采用间接加压供水方式。

不宜使用无负压加压设备(管网直抽叠压设备),特殊情况下需使用的,应在设计前咨询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备案。

3.6 从市政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装表向小区供水的,不同水表的表后管道不得直接连通。

因特殊情况需连通的,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后,所有表后管连通的水表组必须使用与其后段相连管道的压力等级和公称通径相同的防污染倒流防止器,方能装表供水。

水表组应由下列组件串联组成,沿水流方向依次为:前控制阀门+Y型过滤器(DN100~DN200使用)+水表+防污染倒流防止器+后控制阀。

3.7 给水管道的布置应考虑安全供水、水质不被污染、管道不被破坏、生产不受影响和设备便于维护检修等因素。

3.8 对于“城中村”用户,宜实施“一楼一表”供水模式。

3.9 其它设计标准应参照《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4. 管材及管件的选用4.1 给水管网系统所用管材和管件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2001)的要求,且产品必须获得省级或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许可批件”。

4.2 采用本指引未列入的新器材、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或认可证明,并得到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

4.3 在给水系统管道工程中不得使用镀锌钢管、灰口铸铁管、混凝土管等管材及管件,应选用建设部推荐使用的管材(可参照《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

4.4 管道在安装施工前,管材应具备下列条件:4.4.1 提供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设计规定,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和质量合格证书。

4.4.2 管材、管件应作外观质量检查。

管材的内外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允许有气泡、明显的划伤、缺陷、杂质、颜色不均等缺陷。

管端头应切割平整,并与管轴线垂直。

如发现质量有异常,应在使用前进行技术鉴定或复检。

4.5 不同管材的安装必须采用相匹配的管件,并根据情况选用合适的联接形式。

4.6 阀门的选用4.6.1 所有管道阀门的材质宜选用不锈钢、铜、球墨铸铁,其规格及工作压力标准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供水企业有关技术要求,阀门内腔宜采用无毒环氧树脂粉末静电喷涂工艺进行防腐处理。

4.6.2 DN600以下阀门宜选用弹性座封闸阀。

4.6.3 DN100~DN200水表组表前阀门应选用防盗型手动弹性座封闸阀。

4.7 DN100~DN200入户管水表前应加装Y型过滤器。

4.8 由于工程实际需要采用非标准管件的,应符合设计规范,并应按规范进行防腐处理。

5. 二次供水设施5.1 二次供水水池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2 水池使用的消毒设备、防腐涂料、水池衬里材料及管道等,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许可批件”。

5.3 水池内壁、顶部和底部应加涂无毒光滑涂料或采用不锈钢等材料衬里,严禁使用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材料。

5.4 应优先选用新型环保抗菌管材,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管材、阀门及配件。

5.5 二次供水水池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5.6 二次供水必须有稳定可靠的消毒措施。

5.7 低位水池必须设置可靠的防倒流设备。

5.8 水池高度一般不宜超过3m。

当超过1.5m时,水池内外应设置爬梯。

水池内的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必须使用不锈钢材料。

5.9 水池必须设置进人孔,进人孔必须设有防蚊网和带锁的密封盖,密封盖及其配件应采用不锈钢制作。

5.10 水池放空管必须设在水池底部,直径应不小于50mm。

水池底部应有一定的坡度,坡向放空管。

5.11 水池的溢流管、放空管严禁与排水系统直接相连,与集水井最高水位应有不小于0.3m的空气隔断。

5.12 水池进水管下沿必须高于溢流管上沿,距离应不小于0.1m。

5.13 水池进水管与出水管,宜采取相对方向设置,必须安装阀门。

5.14 水池必须设置通气管,通气管应采用不锈钢下弯式U型管,并在管口安装两层不锈钢纱网,纱网规格为100目。

5.15 水池必须设置溢流管,并在管口安装两层不锈钢纱网,纱网规格为100目。

5.16 生活低位水池的容积大于等于50m3时,应设导流隔板等装置。

5.17 生活低位水池的容积大于等于100m3时,应设二次消毒装置。

5.18 水池的放空管、进人孔、溢流孔、透气孔必须有可靠的防污染措施。

5.19 低位水池应设置排空池内水的提升装置。

6. 施 工 规 定6.1 质量管理6.1.1 给水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6.1.2 给水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书。

6.1.3 给水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1.4 给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6.2 工程监理及管理6.2.1 凡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的自来水管施工安装工程,均纳入供水企业监理范围,应按本规定条款办理。

6.2.2 供水企业作为业主代表负责监督监理公司工作。

6.2.3 供水管道工程,中标施工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与供水企业联系,并索取有关表格(开工通知书、试压验收通知书、移交通知书、开关街制申请报告),填报开工报告。

6.2.4 工程开工前必须到供水企业办理开工手续。

需送资料:开工通知书1份、施工图2份、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1份、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1份(复印有效)。

6.2.5 供水企业接到施工图纸和开工通知后,到现场查看管材及管件。

要求参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及《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6.2.6 供水企业踏勘施工场地,复核施工图及开线情况。

6.2.7 凡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设计图纸及城市规划部门所批准的意见,遵照管道有关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涉及管线变更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意见。

变更引起工程调整还需经建设单位及供水企业认可,方可实施变更。

6.2.8 供水企业在发现施工单位在同一宗工程出现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应作如下处理:6.2.8.1首次出现问题,以批评教育为主,对有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翻工、改正。

6.2.8.2第二次出现问题,进行警告教育,对有质量问题的部位翻工、改正,并发警告通知书。

6.2.8.3出现第三次问题,发停工通知书,进行整改,对有质量部位翻工、改正,整改合格后,发复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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