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准确鉴定电动车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概述及运用
TRAFFIC AND SAFETY | 交通与安全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概述及运用牛犇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 230088摘 要: 针对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逐年增加,也引发了相应的社会矛盾,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的要求以及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的需要,提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需求[1]。
在此基础上,初步探讨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常见的几种鉴定事项内容,然后对应列举对应委托鉴定事项的经典案例,分析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运用,让更多人了解到司法鉴定中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常见内容,是我国构建法制、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交通事故 痕迹 车速 安全性能 属性 交通行为方式当下社会环境和交通环境下,道路上车辆种类的增多和交通参与者蔑视交通法规现象屡见不鲜,交通事故也随之增长。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内容和在交通事故中运用需要更多的交通事故参与者去了解,就此对交通事故中常见的鉴定事项和运用,让读者和交通事故参与者更多的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并且合理运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定义和勘验方法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体及相关物体上的痕迹特征进行勘验、检查、比对、分析,判断其相互关系,并作出鉴定意见[2],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技术人员及鉴定机构主要执业范围包含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速度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以及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下面我们就逐一对其鉴定内容进行展开以及在实际交通事故中的运用带来经典案例探讨。
2 痕迹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运用痕迹鉴定包括对涉案车辆唯一性检查,对涉案车辆、交通设施、人员及穿戴物等为承痕体、造痕体的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等结果,判断痕迹的形成过程和原因(如是否发生过接触碰撞、接触碰撞部位和形态等)。
案例:2021年2月11日23时20分许,郑某无证驾驶辽XX号重型普通货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行人董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董福祥受伤,车辆逃逸;在勘验事故现场时,我们发现事故现场遗留2块散落物碎片,其中碎片1号外形近似呈扇形,材质为塑料构件,外侧为灰色漆表,其断口面痕迹新鲜;碎片2号外形近似呈矩形,材质为塑料构件,外侧为灰色漆表,其断口面痕迹新鲜。
二轮电动车事故碰撞痕迹鉴定
二轮电动车事故碰撞痕迹鉴定
摘要:
一、引言
二、二轮电动车事故的背景和重要性
三、碰撞痕迹鉴定在二轮电动车事故中的作用
四、碰撞痕迹鉴定的方法与技术
五、案例分析
六、结论
正文:
二轮电动车在我国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然而,随着使用量的增加,二轮电动车事故也日益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对二轮电动车事故的碰撞痕迹进行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碰撞痕迹鉴定在二轮电动车事故中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通过对碰撞痕迹的鉴定,可以确定事故发生时的车辆状态,如车速、方向等。
其次,碰撞痕迹可以揭示事故的性质,是意外还是故意。
最后,碰撞痕迹也是判断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碰撞痕迹鉴定涉及多种方法和技术,包括现场勘查、痕迹提取、痕迹比对等。
其中,现场勘查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环。
通过对现场的仔细勘查,可以获取事故发生时的第一手资料,为后续的痕迹鉴定提供重要依据。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碰撞痕迹鉴定在二轮电动车事故中的具体应用。
在某二轮电动车事故中,通过现场勘查和痕迹比对,鉴定人员发现
电动车的前保险杠有明显的碰撞痕迹,且痕迹与另一辆车的后保险杠相吻合。
这充分证明了电动车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电动车司机负有事故责任。
总的来说,二轮电动车事故的碰撞痕迹鉴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鉴定电动车是不是非机动车的标准
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的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关于电动车和非机动车这两个概念。
然而,对于普通人来说,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1. 电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电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需要在道路上遵守机动车的相关交通规则。
而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手推车、三轮车等,不属于机动车范畴,行驶时需按照非机动车的相关交通规定行驶。
2. 鉴定标准那么,我们如何来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呢?这里有几个标准是我们可以参考的。
2.1 动力来源我们可以从电动车的动力来源来进行鉴定。
非机动车通常是靠人力推动或者脚蹬来行驶的,而电动车则是通过电池等动力装置来驱动的。
从动力来源上可以清晰地区分出电动车和非机动车。
2.2 行驶速度我们可以从行驶速度来鉴别。
一般来说,非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较慢,通常在20公里/小时以下,而电动车则可以较快地行驶,速度一般在30公里/小时以上。
如果车辆行驶速度较快,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电动车。
3.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并不仅仅是通过动力来源和行驶速度来简单划分的。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还需要考虑到电动车的使用场景、安全性、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电动车,比如残疾人专用电动车,也可能在鉴定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情况。
总结回顾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的标准包括动力来源和行驶速度两个方面,但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来进行综合考量。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相关规定,并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结语通过本文的探讨,相信读者对于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的标准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使用电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时,我们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做一个文明守法的道路使用者。
希望本文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
电动车交通事故自动结案期限、小事故对方不签字几天能提车
电动车交通事故自动结案期限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一般就结案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事故对方不签字几天能提车不超过25天。
不管对方在不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都是能够正常提车的。
因为签订《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代表事故双方知晓了该起事故的责任鉴定。
而如果一方不接受、有异议的话,需在收到责任认定书的3日内向交警部门提车复核,否则不管签不签字,《事故责任认定书》都具备法律效应。
一般交通事故车辆被扣押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及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但如果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话,那么事故车辆扣押期限最高可延长至65天(60天检验、鉴定期限及5天通知取车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
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交通事故责任是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具体的交通情况等进行划分的,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更多关于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请继续阅读我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
具体内容如下: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学习:网友:交通事故的处理步骤是什么?法律:交通事故的处理步骤如下: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电动车出车祸后被鉴定为机动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怎样维权
电动车出车祸后被鉴定为机动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怎样维权电动车出车祸之后竟然被鉴定出之质量不合格,那不合格的电动车怎么会在市场上出售呢?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电动车出车祸后被鉴定为机动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怎样维权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骑电动自行车与货车相撞后死亡,驾驶人孙-安(化名)却要承担与货车同等的责任,原因是其电动车在事故鉴定时被认定为机动车。
孙-安的家属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院,认为正是厂家将机动车以非机动车的名义出售,导致了孙-安死亡。
昨天下午,北京三中院二审此案。
双方有调解意愿,该案未当庭宣判。
焦点1电动车遇车祸为何担同等责任?车祸发生时,孙-安年仅33岁。
其5名家属起诉称,2013年12月27日,在通州区京榆旧路与宋庄路口,孙-安驾驶澳*玛电动车与货车相撞,造成死亡。
经鉴定,孙-安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摩托车,这导致了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为什么买车的时候厂商告知这是电动车,到了事故认定中却变成摩托车?他们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院。
“你卖的时候跟我们说是非机动车,不用登记,走非机动车道,死者是听了你的话死的,你应当承担责任。
”孙-安家属认为,正是因为厂家告诉死者是电动车,是非机动车,所以死者才不戴头盔,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才导致事故发生。
新京报记者在庭审时获悉,孙-安是在河北一个专卖店里买的涉案车辆,销售品名写着“电动助力车”,车辆最高限速是20公里,有限速装置。
但是交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则显示,孙-安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无号牌)”属于摩托车,且其“未佩戴安全头盔,所持C1驾照驾驶摩托车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未右侧通行”。
这导致了她在这起事故中担同等责任。
焦点2电动车何以被鉴定为机动车?为何买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摩托车?根据2010年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就要及时处理,根据造成交通事故的车型的不同,就会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那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是怎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我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按照此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根据交通事故主体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若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
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才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调解案例: 阜蒙县袁某某与孙某、张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_465
阜蒙县袁某某与孙某、张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案例内容【案情简介】2018年6月,孙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沿交通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阜蒙县某中学东侧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袁某某驾驶的电瓶车相撞,造成袁某某受伤。
县交警大队做出责任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当日,三轮电动车的实际车主张某口头表示愿意承担袁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调委会经征求当事人孙某、张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袁某某称,在发生交通事故当天,三轮电动车的实际车主张某到达现场后主动自己放心看病,该花的钱由他承担。
但在自己住院被确诊后,张某就没再出现过,打电话也说不管,声称谁撞的找谁。
而孙某却称,自己仅是张某加工厂雇佣的工人,当天也是在给加工厂拉料时发生的事故,三轮电动车是加工厂的,老板让自己开车拉料自己就得去,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赔不起,也不应当由自己全赔。
通过与双方谈话沟通和调查,调解员了解到,肇事的三轮电动车是张某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的二手车,原始手续已经灭失,除非张某本人承认,否则很难找到其作为实际车主的证据。
而孙某是一位普通农民,其家庭经济条件拮据,无赔偿能力。
只有做通张某的思想工作,受害人袁某某才有希望得到合理赔偿。
调解员认为,最初张某肯做出赔偿承诺,后来可能是因袁某某伤情严重才又反悔,让孙某独自揽下责任,应该是担心袁某某狮子大开口,因此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本身经济条件有限,袁某某索赔也会考虑孙某的实际赔偿能力。
孙某既然肯独自承担责任而不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是和张某私下达成了协议,张某的反悔应该也只是针对袁某某而不是孙某。
因而,调解员认为,双方矛盾的突破点还是要集中在医疗费的赔偿额度上。
调解员首先明确医疗费的赔付范围。
孙某、张某认为,袁某某在住院治疗医疗费中治疗糖尿病药物和高压氧舱费用3630元的支出过高,与此次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没有关联,故不同意赔偿该部分的医疗费用。
对三轮电动车是否与行人接触碰撞鉴定案
对三轮电动车是否与行人接触碰撞鉴定案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交通安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与频次都在逐年上升。
因此为提高事故后处理效率及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出现新技术手段。
其中碰撞鉴定作为一种辅助工具具有较高可靠性、及时性等特点已成为现代汽车上主要应用之一。
当汽车与行人发生碰撞事故时,需要合理的检定鉴定汽车与行人相撞对行人造成的危害。
2023年*月*日*时许,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县农博城北门路段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农博城北门路口水果摊处时,由于未确保安全驾驶碰撞到步行经过道路的行人吴*,事后李*逃逸现场,造成吴*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委托对三轮电动车是否与行人吴*接触碰撞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交通事故现场的碰撞破坏了车辆、行人和周围环境,造成严重事故。
为准确判断此类案件所需信息,利用碰撞痕迹检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位置关系。
参照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1087-2021《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50-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SF/T0072-2020《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有关条款及方法。
(一)车辆检验车辆唯一性认定:号码号牌:无,车辆类型:正三轮电动车,品牌型号:淮海牌HH150**;车辆识别代号:L4UDY**;车身颜色:红色,事故后停放于露天停车场,本次鉴定系对车辆痕迹重新复勘。
车辆痕迹集中在正面右侧:①前挡风玻璃框架右侧下部黑色胶条见一处灰尘与其车部件毗邻处存在差异的痕迹,且痕局中见黏附一条疑似纤维物质(提取备检);该痕迹下缘见透明胶布粘贴悬吊,胶布中见黏附一条疑似纤维物质(提取备检);上述痕迹距地高95cm-102cm、距右端3cm-8cm。
②前挡风玻璃框架右侧下部固定螺丝见黏附疑似血迹碰擦痕迹(提取备检),该痕迹距地高96cm-98cm、距右端9cm。
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交通事故经典案例
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交通事故经典案例【案情简介】2013年9⽉10⽇上午7时30分许,在⼴州市萝岗区⼀路⼝,31岁的阿梅骑着电动⾃⾏车与骑着摩托车的55岁的刘某发⽣碰撞。
刘某经抢救⽆效于事发当⽇死亡。
法医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致左肺破裂出⾎引起失⾎性休克死亡。
根据鉴定报告,涉事电动⾃⾏车因最⾼时速达29.39公⾥,超过 “20公⾥ /⼩时”的国家标准上限,被认定为机动车。
2013年 11⽉28⽇,萝岗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死者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系不合格、⽅向系不合格的⽆号牌两轮摩托车,在禁⽌摩托车⾏驶区域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路⼝,其过错⾏为是事故发⽣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阿梅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禁⽌摩托车⾏驶区域没有按所需⾏进⽅向驶⼊导向车道进⼊路⼝,其过错⾏为是事故发⽣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4年1⽉10⽇,死者家属将阿梅告上法庭。
庭上,阿梅出具了购车收据、车辆合格证等证据,以证明⾃⼰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不应按照机动车标准进⾏赔偿。
在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阿梅驾驶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则其在本案中的承责⽐例应为20%;⽽当该车被视为机动车时,则阿梅的承责⽐例可能达到30%甚⾄40%。
【代理意见及法律依据】该案原告代理⼈认为,虽然“电动⾃⾏车”冠以“⾃⾏车”的称呼,给⼈以“⾮机动车”的感觉,但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标准却没这么简单。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九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或者畜⼒驱动,上道路⾏驶的交通⼯具,以及虽有动⼒装置驱动但设计最⾼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机动轮椅车、电动⾃⾏车等交通⼯具。
即只有那些时速低、重量轻,不具有⼀般机动车的危险性的电动⾃⾏车,才会被认定为⾮机动车。
本案中,阿梅提交的购车收据、车辆合格证等都指出该车为⾮机动车。
电瓶车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
电瓶车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电瓶车作为⼀种轻便、节能、避免堵车的⼀种交通⼯具,很受城市⽩领以及上班族的青睐,同时由此带来的交通事故也频发。
很多⼈对于电瓶车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认识不清,由此给⾃⼰带来了很⼤的损失。
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给⼤家整理如下,欢迎⼤家在线阅读。
电瓶车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或者畜⼒驱动,上道路⾏驶的交通⼯具,以及虽有动⼒装置驱动但设计最⾼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机动轮椅车、电动⾃⾏车等交通⼯具。
根据该规定,只有那些时速低、重量轻,不具有⼀般机动车的危险性的电动⾃⾏车,才会被认定为⾮机动车。
实践中,电动⾃⾏车⼀般认定为⾮机动车,但如果其超过20公⾥/⼩时的国家标准上限,极有可能要认定为机动车。
在现实中,有不少⼈会私下对电动⾃⾏车进⾏改装(调⾼时速),以达到提⾼⾏驶速度的⽬的。
若违反交通规则或相关法律规定,引发⼀定后果时,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交通肇事罪。
如果醉酒的话,则可能会触犯危险驾驶罪。
责任区分(1)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例分担责任: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2、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3、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4、机动车⼀⽅⽆责任的,承担10%;5、⾮机动车驾驶⼈、⾏⼈在禁⽌⾮机动车和⾏⼈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速公路发⽣交通事故,机动车⼀⽅⽆责任的,承担5%;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7、⾮机动车驾驶⼈、⾏⼈与处于静⽌状态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两辆电动车相撞交警事故认定书
两辆电动车相撞交警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1:姓名/驾驶证号码/联系电话
当事人2:姓名/驾驶证号码/联系电话
事故时间:年月日时分秒
事故地点:
天气状况:晴/阴/雨/雪/雾/冰雹等
路面情况:干燥/湿滑/积水/结冰等
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
经调查,事故发生在以上标明的时间和地点。
当事人1驾驶的电动车与当事人2驾驶的电动车在该地点发生碰撞,造成以下损失:
1. 伤亡情况:(如果有人员伤亡,请详细标明,包括伤者姓名、伤势程度等)
2. 车辆损失情况:(简要描述每辆电动车的损失情况)
经现场勘查和证人证言,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标志和交通规则,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经调查,本次事故中,当事人1和当事人2都未能
遵守交通规则,在交叉口未按规定停车让行,导致双方车辆相撞。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
当事人1: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2:负次要责任
以上认定结果将作为相关部门处理此事故的依据。
特此认定。
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日期:年月日。
电动车事故责任认定书流程(3篇)
第1篇一、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1. 确认事故发生:当事人应立即停车,查看事故现场,确认事故发生。
2. 紧急救助: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进行紧急救助,拨打120急救电话。
3. 保护现场:当事人应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如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等。
4. 拍照取证:当事人应使用手机、相机等设备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情况。
5. 通知保险公司:如涉及保险理赔,当事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二、收集证据1.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应收集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数据等证据。
2.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可调取相关证据,如监控录像、交通卡口数据等。
3. 证人证言:调查人员可询问事故现场的目击者,收集证人证言。
4. 交通事故鉴定:如涉及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情况,需进行交通事故鉴定。
三、责任认定1. 调查人员根据收集的证据,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
2.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3.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4. 责任认定结果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告知当事人。
四、责任承担1. 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支付医疗费用等。
2. 赔偿标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赔偿标准。
3. 责任承担期限:当事人应在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赔偿协议1. 当事人可就赔偿事项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2. 赔偿协议应包括赔偿金额、赔偿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
3. 赔偿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强制执行1.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冻结、查封、扣押财产等。
3. 当事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人民法院解除强制措施。
七、上诉与申诉1.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法院电动车鉴定流程
法院电动车鉴定流程
法院电动车鉴定流程如下:
1.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时,也可以直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委托。
2. 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且能即时决定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如果不能即时决定受理,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如果委托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3. 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以上是一般性的电动车鉴定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进行电动车鉴定,建议咨询当地法院或司法鉴定机构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关于交通事故中电动车和机动车鉴定难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交通事故中电动车和机动车鉴定难的建议的答复是否属于机动车辆,不需要作什么鉴定,交警在现场勘察时即可查出。
现在电动两轮车分电动自行车(电自)电动摩托车(电摩),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管理条例。
根据《公安部令第104号》第37的规定,交警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事故车进行鉴定。
因此,可以向交警提出申请,要求对该电动车进行车辆属性鉴定。
根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纯正的电动自行车的时速在20以内,整车质量在40以内。
而那些时速大于50的,是电动摩托车;时速在20~50之间,或者整车质量在40以上但时速不大于50的,是轻便电动摩托车。
这两者都是机动车。
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B7258)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如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机动车)的区别。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摩托车的定义其中写到: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为摩托车,但其中并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电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电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在中国,绝⼤部分的⼈还是⼯薪阶层。
因此他们的出⾏⼯具⼀般都是电动车。
我国电动车的数量很多,发⽣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很⼤。
那电动车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呢?店铺⼩编今天就来给⼤家说说电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电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般程序是:
1、先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责任。
2、然后是起诉,申请伤残鉴定,以鉴定为准在进⾏索赔。
3、先由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不⾜部分由双⽅按责任⽐例承担。
4、按实际损失赔偿,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可参看《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及流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项强制保险和对第三⼈的救济,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乎必然涉及,这⾥简单进⾏介绍:
发⽣事故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进⾏索赔,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没有除外责任的、合理的费⽤,均应由保险机构进⾏赔偿。
这⾥需要说明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只区分有责任和⽆责任两种情形,⽽不计责任⼤⼩或者⽐例。
即:只要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了投保⼈负有事故责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般为12.2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其它⼈⾝损害赔偿限额为11万元),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事故受害⼈。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的知识,希望能够解决您的困惑,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店铺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电动车逆行被撞责任怎么认定
电动车逆⾏被撞责任怎么认定在我们的⽣活中,⼤家为了⽅便出⾏,很多⼈都购买了属于⾃⼰的交通⼯具。
有的⼈选择的就是电动车。
但是很多情况下有⼀些⼈就是驾驶电动车进⾏逆⾏,然后导致被撞,发⽣交通事故。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电动车逆⾏被撞责任怎么认定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电动车逆⾏被撞责任怎么认定发⽣交通事故后,确定双⽅责任时需要根据事故现场并结合以下情况做出: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对某⼀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为引起,没有实施⾏为的当事⼈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即指有因果关系的⾏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的⾏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然后,确定该⾏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五条第⼀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为在事故中起作⽤及作⽤的⼤⼩。
关于那些⾏为在事故中起作⽤,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才起作⽤。
1、因果关系原则当事⼈存在有违法⾏为,是否⼀定在事故中起作⽤,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并不成“正⽐”,有些⾏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也有些违法⾏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
⾏为与该事故的发⽣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
同样,交通事故当事⼈的某些违法⾏为也不⼀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二轮电动车事故碰撞痕迹鉴定
二轮电动车事故碰撞痕迹鉴定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电动车事故频发,其中碰撞事故占据很大一部分。
对于二轮电动车事故碰撞痕迹的鉴定,可以帮助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为相关的法律程序提供证据。
本文将从碰撞痕迹的特征、鉴定方法和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碰撞痕迹的特征2.1 车辆破损特征在二轮电动车碰撞事故中,车辆破损是最直观的痕迹。
根据碰撞的力量和方向,车辆可能出现车身凹陷、刮擦、变形等现象。
通过观察车辆的破损特征,可以初步推测碰撞的方式和角度。
2.2 轮胎痕迹车辆碰撞后,轮胎在地面上会留下明显的痕迹。
根据轮胎痕迹的形状、长度和深浅等特征,可以判断车辆碰撞时的运动状态、速度以及方向等信息。
例如,滑移痕迹表明车辆在碰撞时可能存在侧滑或刹车等情况。
2.3 玻璃碎片和漆面痕迹碰撞事故中,车辆的玻璃可能会破碎,车身漆面也会受到破坏。
通过分析玻璃碎片和漆面痕迹的分布、形状和颜色等特征,可以确定碰撞的部位和角度。
例如,玻璃碎片的飞散方向可以指示碰撞时的冲击力方向。
三、碰撞痕迹鉴定方法3.1 现场勘查在进行碰撞痕迹鉴定时,首先需要进行现场勘查。
勘查人员应该详细记录事故现场的情况,包括车辆位置、痕迹分布、物体损坏程度等。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初步了解碰撞事故的经过和可能的原因。
3.2 痕迹分析痕迹分析是碰撞痕迹鉴定的核心步骤。
通过仔细观察和分析车辆破损特征、轮胎痕迹、玻璃碎片和漆面痕迹等,可以推断出碰撞的方式、角度和力量等信息。
痕迹分析需要借助专业的工具和设备,如显微镜、测量仪器等。
3.3 实验模拟为了验证碰撞痕迹的鉴定结果,可以进行实验模拟。
通过在实验室中重现碰撞过程,使用相同类型的车辆和相似的条件,可以观察和比对实际碰撞痕迹和模拟碰撞痕迹的相似性。
实验模拟可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4 数据分析在碰撞痕迹鉴定过程中,还需要进行数据分析。
根据碰撞痕迹的特征和实验模拟的结果,可以进行数据统计和比对。
通过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更加准确和科学的结论,为事故的调查和判定提供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判断骑行推行的探究与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判断骑行推行的探究与意义发布时间:2022-02-26T12:16:25.958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1年11月中32期作者:王震伟[导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判断非机动车处于骑行状态还是推行状态,可以为交通事故真实性的还原和事故过程分析提供有力参考证据,便于事故处理机构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本文以案例方式,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非机动车处于骑行状态还是推行状态的判断方法及运用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身份证号码:341204****11291812 王震伟摘要: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判断非机动车处于骑行状态还是推行状态,可以为交通事故真实性的还原和事故过程分析提供有力参考证据,便于事故处理机构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本文以案例方式,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非机动车处于骑行状态还是推行状态的判断方法及运用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骑行;推行;判断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虽然无法全然避免,但是可以通过采用一定的安全措施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在道路交通环境中,不论采用哪种类型的交通工具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抢灯、不抢道,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行驶,加强个人正确的交通意识,确保安全出行。
1不遵守交通规则是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水平大幅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目前,人们使用的交通工具更加多样化,如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等。
道路上的车辆数量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随着车辆的增加而日益突出。
然而,在实际的道路交通中,基于各种因素,交通规则对一些人来说就像一个显示器。
甚至在红绿灯红灯的时候,为了节省几十秒的时间,一些非机动车总是要冒险。
当然,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并不仅限于这一点。
一些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抢占机动车道,或者明知做不到却反其道而行之。
众所周知,这些交通行为极其危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主要原因是这些不遵守交通行为的人极其缺乏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有些人认为自己肯定会避开移动的机动车,所以没有必要在红绿灯前等待几十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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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准确鉴定电动车型别之我见
一、清楚法律对非机动车的定义
我认为,不要一看是电动车就认为是电动自行车,把它归为非机动车范畴,而应当搞清楚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可见靠电瓶驱动的交通工具,只有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才属于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是这样规定的:
第5.1.1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第5.1.2规定:“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第5.1.3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不符合上述标准,就不是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二、要清楚法律对机动车的定义
并不是所有电动车就一定是非机动车。
超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就不属于非机动车,而属于机动车范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5条对“摩托车”是这样规定的: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第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 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从上述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
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电瓶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二者都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
三、关于认定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电动车类别的方式
1、应当以其出厂说明书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来认定
不应当以其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来作出认定。
实践中,超过设计时速行驶的情形是很多的。
如果出厂说明书的设计时速低于20公里/小时的,应当认定为非机动车。
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的,应当认定为机动车。
对于涉案的电动车在事故发生时超过法律规定的行驶速度,可以按照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可按照其对于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程度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根据。
2、如果没有出厂说明书可供鉴定的,应当委托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以鉴定的结论进行认定
从网友咨询反映的问题中可以看出,相当一部分办案交警没有委托鉴定机构,仅凭经验判断就做出车辆型别属性的认定,这样不但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且多不被当事人接受,引起上访不断。
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
四、准确认定电动车型别的意义
准确认定电动车的型别,是公平、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是确认车辆驾驶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驾驶资格的需要。
如果涉案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则应当具有相应的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如果属于非机动车则不需要。
2、是区分驾驶人罪与非罪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以上规定说明,车辆驾驶人只有驾驶的是机动车辆并符合上述规定的时候,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即使具有上述事实,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是受害人可得利益能否获得最大实现的需要
如果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那么只有在受到机动车的侵害,才会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受害人受到非机动车的侵害,不会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如果受害人遇到没有赔偿能力的赔偿义务人时,交强险的赔偿无疑能够使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得到最大的实现。
还有,即使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车没有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更大的保证.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郭健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网上多有讨论。
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
我根据本人对法律条款的理解,结合交通事故各种情况的特点,总结出如下的计算办法,供当事人参考。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1年。
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是:
1、协商损害赔偿争议,但未达成协议的。
(1)自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从达不成一致意见之日起计算;
(2)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当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计算;
(3)交警适用一般程序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制作的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2、协商损害赔偿争议,达成一致,但一方到期不履行的,从协议书约定履行的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协商损害赔偿争议的。
(1)未达到伤残的,从医疗终结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达到伤残的,从伤残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计算;
(3)死亡的,自受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计算;
4、肇事逃逸的,从接到交通警察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或者从确定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肇事人之日起算。
5、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警队处理,交警队决定不予受理的,从接到交警队送达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6、需要康复治疗、后续治疗的,从康复和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7、其他未列情形的,从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96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08]277号
第八十一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由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