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概述及运用
TRAFFIC AND SAFETY | 交通与安全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概述及运用牛犇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 230088摘 要: 针对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逐年增加,也引发了相应的社会矛盾,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的要求以及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的需要,提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需求[1]。
在此基础上,初步探讨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常见的几种鉴定事项内容,然后对应列举对应委托鉴定事项的经典案例,分析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运用,让更多人了解到司法鉴定中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常见内容,是我国构建法制、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交通事故 痕迹 车速 安全性能 属性 交通行为方式当下社会环境和交通环境下,道路上车辆种类的增多和交通参与者蔑视交通法规现象屡见不鲜,交通事故也随之增长。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内容和在交通事故中运用需要更多的交通事故参与者去了解,就此对交通事故中常见的鉴定事项和运用,让读者和交通事故参与者更多的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并且合理运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定义和勘验方法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体及相关物体上的痕迹特征进行勘验、检查、比对、分析,判断其相互关系,并作出鉴定意见[2],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技术人员及鉴定机构主要执业范围包含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速度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以及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下面我们就逐一对其鉴定内容进行展开以及在实际交通事故中的运用带来经典案例探讨。
2 痕迹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运用痕迹鉴定包括对涉案车辆唯一性检查,对涉案车辆、交通设施、人员及穿戴物等为承痕体、造痕体的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等结果,判断痕迹的形成过程和原因(如是否发生过接触碰撞、接触碰撞部位和形态等)。
案例:2021年2月11日23时20分许,郑某无证驾驶辽XX号重型普通货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行人董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董福祥受伤,车辆逃逸;在勘验事故现场时,我们发现事故现场遗留2块散落物碎片,其中碎片1号外形近似呈扇形,材质为塑料构件,外侧为灰色漆表,其断口面痕迹新鲜;碎片2号外形近似呈矩形,材质为塑料构件,外侧为灰色漆表,其断口面痕迹新鲜。
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鉴定与调查
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鉴定与调查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突发事件,它们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确保交通事故的公正处理,司法鉴定与调查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中司法鉴定与调查的过程和作用。
一、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鉴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确定事故的责任和损失程度。
司法鉴定是一项科学、专业的技术活动,旨在通过采集现场证据、分析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归属,为法院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司法鉴定人员会前往现场,通过勘察现场环境、测量碰撞痕迹和车轮刹车痕迹等,获取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
这些勘察和测量数据可以为后续的司法鉴定提供重要依据。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勘察结果和事故相关证据,司法鉴定人员可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他们会考虑各种因素,如驾驶员的违规行为、道路条件、交通信号、天气状况等,进而确定事故责任的主次。
3. 交通事故损失鉴定:除了责任认定外,司法鉴定还需要评估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
这包括车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残疾鉴定等。
通过鉴定损失程度,可以为受害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二、交通事故中的司法调查司法调查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它主要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证言、调查相关人员的背景和行为模式,以及分析可能存在的犯罪证据等手段,全面、客观地了解交通事故的相关情况。
以下是交通事故中的一些常见司法调查方法:1. 记录取证:调查人员会向事故现场的目击者询问相关情况,并记录他们的证言。
同时,事故现场也会收集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便后续的司法程序使用。
2. 车辆和驾驶员调查:调查人员会查阅事故时涉事车辆的相关信息,如行驶证、驾驶证等,以确保驾驶员的身份和行驶情况的真实性。
此外,他们还可能对驾驶员进行血液和尿液等生物检测,以判断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3. 常规调查:调查人员还会了解事故双方的背景信息,如驾驶员的违法记录、事故历史等。
论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
论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作者:李丽莉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20年第3期李丽莉(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摘要: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作为新兴的鉴定类型,需处理好发展初级阶段在司法鉴定改革总体态势下关于执业分类,鉴定人、鉴定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标准体系框架构建等问题。
执业分类问题因涉及到超范围执业、影响到行业总体发展布局、与司法鉴定公信力紧密联系而更为凸显,需要在归属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等方面达成一致,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正是其中体现之一。
在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实践中,建议加大证据的调查与收集、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证据的运用方面的研究,使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更快适应并更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工具;痕迹物证;司法鉴定中图分类号: DF794.1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0.03.013文章编号: 1671-2072-(2020)3-0076-06收稿日期:2020-01-03基金项目:中央级科研院所公益研究专项(GY2018T-2);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19DZ2292700)作者简介:李丽莉(1979—),女,正高级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痕迹鉴定研究。
E-mail:lill@。
2017年11月22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3号),切实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根据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总体情况,司法部出台《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强化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保障鉴定质量和维护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要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整顿司法鉴定执业不规范行为,在全行业形成从严治鉴、严格监管的态势,全面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案鉴定3(人机环)
Open Journal of Transportation Technologies 交通技术, 2014, 3, 12-15/10.12677/ojtt.2014.31003 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14 (/journal/ojtt.html) Project Identification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Treatment 3(Man Machine Environment)Jianfei HuangTraffic Police Brigade of Xiaoshan District Branch, Hang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HangzhouEmail: hjf557588@Received: Dec. 17th, 2013; revised: Jan. 9th, 2014; accepted: Jan. 15th, 2014Copyright © 2014 Jianfei Huang. This is an open access article distribut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which permits unre-stricted use, distribution, and reproduction in any medium, provided the original work is properly cited. In accordance of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all Copyrights © 2014 are reserved for Hans and the owner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Jianfei Huang. All Copyright © 2014 are guarded by law and by Hans as a guardian.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and disputes encountered in the specific road traffic accident, the principles of mechanics, ergonomics and other subjects in the scientific identification were used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and disputes. This paper discusses 2 cases using the principle of identification.Keywords: Accident Treatment; Project Appraisal; Man Machine Environment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案鉴定3(人机环)黄剑飞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警大队,杭州Email: hjf557588@收稿日期:2013年12月17日;修回日期:2014年1月9日;录用日期:2014年1月15日摘要:针对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中遇到的难题与争议,运用力学、人机工程学等学科中的原理进行科学鉴定,以解决其难题与争议;本文探讨2例运用上述原理进行鉴定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乔海军【摘要】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的鉴定是目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遇到此类问题,行为方式鉴定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驾乘关系鉴定,一种是驾驶方式鉴定。
前者主要确定谁是肇事机动车的驾驶员,后者主要确定非机动车运行方式是骑行或推行,这类鉴定是综合类鉴定,既需要车辆痕迹的支撑也需要人体损伤的支撑,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行为方式鉴定也日趋成熟。
【期刊名称】《内蒙古电大学刊》【年(卷),期】2016(000)004【总页数】3页(P16-17,21)【关键词】交通事故;涉案者;行为方式【作者】乔海军【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公安局交管支队,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2一、交通参与者行为方式的概念及分类(一)交通参与者行为方式的概念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事故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
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如驾驶、乘坐、骑行车辆或在道路上行走、蹲踞、躺卧等。
行为方式的判定在双方或多方事故中非常重要。
(二) 交通参与者行为方式的分类1.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是指具有驾驶资格的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常见的机动车包括小客车、小轿车、中型载货汽车、中型半挂牵引车等。
2.乘坐机动车。
乘坐机动车是指交通参与者乘坐私家车、营运车等车辆的行为,乘坐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般不承担责任。
3.道路上行走。
道路上行走是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为,包括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机动车道、小区院内等区域行走的情形。
4.道路上躺卧。
道路上躺卧是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蹲踞、躺卧等行为,蹲踞、躺卧既包括有意识的情形也包括无意识的情形。
5.骑行非机动车。
骑行非机动车是指交通参与者按照操作规范靠人力驱动非机动车的行为。
6.推行非机动车。
推行非机动车是指交通参与者行走过程中同时驱动非机动车的行为。
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交通事故鉴定是指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情况进行勘察、检验和分析,确定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和损失程度的过程。
交通事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交通事故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交通事故鉴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鉴定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结论准确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同时,还应当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交通事故鉴定技术标准,确保鉴定过程和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其次,交通事故鉴定需要充分考虑事故现场、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各方面的因素。
在进行交通事故鉴定时,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包括现场照片、测量数据等,以便还原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
同时,还需要对涉及的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验和分析,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从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再次,交通事故鉴定应当注重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交通事故鉴定的手段和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在进行交通事故鉴定时,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三维重建技术、车载记录仪数据分析等,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进行更加准确和全面的分析,提高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最后,交通事故鉴定需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在进行交通事故鉴定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包括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程序的要求、鉴定结论的书写和出具等方面,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总之,交通事故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注重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严格遵守程序规定,才能确保交通事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鉴定机构能够加强交流合作,不断完善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提高鉴定水平,为社会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照当地司法程序,以专业的水准对交通事故的性质及责任认定的过程。
无论是交通发生的区域,还是出现的情况都有着复杂的变化,所以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也大有学问,是需要严谨的专业技术。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主要是为了查明事实,确定相应的责任,以明确责任和配合交通事故的查明、认定、处理及追究等工作,有助于解决交通事故中出现的违反交规问题,确定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针对不同的交通事故,应实施不同的司法鉴定、责任认定的方法,这些方法应包括必要的调查及准备工作,包括收集事故地点、违法行为以及交通安全形势以及来派的情况,收集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对涉嫌违法及责任问题调查,准备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准备相关证据、资料、材料,必要时,采取认定方法,如视频、三维重建等。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应具备下列几个基本原则:(1)及时性。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要尽可能地及时完成,以免失去证据,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2)公正性,也就是说司法鉴定应公正、客观和公平,不受任何影响。
(3)准确性,即应用正确的方法、手段、技术等,尽可能地真实地反映事实,才能保证事故的司法鉴定做出准确的结论。
(4)主观性,即应该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行为,以及案件本身的特点,进行适当的司法鉴定,以便将最真实的结果呈现出来。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有许多种方式,常用的认定方法有:公安机关鉴定、司法鉴定、专家鉴定、证据认定、地质鉴定、交通设施认定等。
中公安机关鉴定是指由公安民警进行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对事故的性质,及责任的认定,是最主要的司法鉴定方式。
司法鉴定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通过司法程序,根据交通事故事实,认定责任归属,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程度,依照司法部门的规定,生成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有利于解决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
除了上述的司法鉴定方式外,还有专家鉴定、证据认定、技术及证据证明、地质鉴定、交通安全认定等其他鉴定方式,可以根据事故复杂程度,合理选择不同的认定方式,可以更好地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使更多的事故得以有效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法医学鉴定
案 肇事 车车辆痕迹检 验 、 N D A检验 鉴定 、 现场人体 模拟 实验 等 。 结论 根 据人体 ( 活体或 尸体 ) 的体表损 伤形 态特征 、 痕迹 分
布 , 析 其 致 伤 物 和 致 伤 方 式 , 合 车 辆 痕 迹 检 验 结 果 , 出确 认 符 合 某 种 交通 行 为 方 式 或 者 不 符 合 某 种 交 通 行 为 方 式 的 分 结 得 判 断 , 合 案 件 的 相 关 情 况 分 析 重 建 交 通 事 故 过 程 . 进 行 涉 案 者 交 通 行 为 方 式 鉴 定 的 基 本 思路 。 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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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 e sc M e c lEx m i ato o to M an r fVi tm si Ro d a fc Ac i e s r n i dia a n i n fAc i n ne s o c i n a Tr f c d nt i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事故越来越常见。
交通事故涉及到财产和人身安全,当事人往往难以在事故责任划分和损失赔偿上得到妥善的处理。
为此,法律规定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作为一种专业的技术手段,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定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在司法程序中由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评估,给出鉴定意见的过程。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旨在帮助审判机关确定事故责任和事故损失,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客观的鉴定结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委托鉴定司法机关经审理后,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向法定资质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在接到鉴定委托书后,应当在基于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保护等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鉴定要求,制定鉴定方案,明确检验对象、检验方法及鉴定评价标准等。
调查取证鉴定人应当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收集交通事故时和事故后人民警察记录的案件材料、当事人的主张、证人陈述等。
调查取证的内容包括事故现场情况、车辆损失情况、人员伤害情况、事故时间和地点、事故经过和责任等。
技术鉴定鉴定人根据鉴定需求的要求,进行事故成因、责任划分、损失计算等方面的技术分析及鉴定,在功能性和技术可行性方面给出鉴定意见。
例如,根据交通事故勘查情况进行车辆速度计算、车辆碰撞分析、制动距离计算等,以及对当事人的身体损伤、医疗报告等进行评估。
书面鉴定报告鉴定人依据审理机关的鉴定委托,编写完备准确的书面鉴定报告,陈述本专业领域的鉴定结论,并详细说明事故原因、责任划分及伤害的类型、程度和评估方法等。
参加庭审鉴定人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鉴定报告等提供证言,并根据审判机关的要求答复提出的问题。
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词作证相关规定,维护鉴定机构的声誉,保证鉴定结果的严肃性和客观性。
交通事故的科学鉴定与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的科学鉴定与司法鉴定交通事故是指在公共道路上,由于车辆驾驶、行人、道路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意外碰撞或者其他交通安全事件。
对于交通事故的鉴定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够科学客观地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还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依据,确保公正审判。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的科学鉴定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
一、交通事故的科学鉴定交通事故的科学鉴定是指通过分析交通事故的相关信息和现场状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确定事故的成因、责任以及损失程度等。
科学鉴定需要借助交通事故鉴定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下为科学鉴定的流程:1. 事故勘查事故勘查是鉴定的第一步,鉴定人员需要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的证据。
勘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地点、碰撞痕迹、车辆残留物、行人和车辆轨迹等。
2. 证据分析在事故勘查的基础上,鉴定人员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
这包括对车辆损伤、伤者伤情、事故报告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事故的成因和责任。
3. 数据重建借助专业的软件和模型,鉴定人员可以对事故进行数据重建。
通过输入车辆速度、行驶轨迹等参数,可以准确地模拟事故发生的过程,帮助鉴定人员更好地分析事故责任。
二、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法医学专家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要求,对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为法院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法律纠纷、确立事实真相。
以下是司法鉴定的流程:1. 诉讼委托法院会根据案件的需要,对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委托。
委托内容包括鉴定的范围和要求等。
专门的鉴定机构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水平,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受理与材料审查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后,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这些材料包括事故报告、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等。
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对后续的鉴定工作进行准备。
3. 实证鉴定实证鉴定是司法鉴定的核心环节。
鉴定人员需要依据鉴定委托和材料审查的结果,进行实地考察、事实调查和实验分析等工作。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痕迹的鉴定使用李锐陶庆霖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痕迹的鉴定使用李锐陶庆霖发布时间:2023-06-22T08:41:14.343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3年7期作者:李锐陶庆霖[导读] 阐述了车辆痕迹的认定原理,并指出了其具体的类型及相应的鉴定技术,以确保其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方法选择的科学、合理,为今后的事故责任判断提供了有力保障,从而防止出现民事纠纷等情形。
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安徽省合肥市 230031摘要:阐述了车辆痕迹的认定原理,并指出了其具体的类型及相应的鉴定技术,以确保其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方法选择的科学、合理,为今后的事故责任判断提供了有力保障,从而防止出现民事纠纷等情形。
关键词:车祸;追踪;手段;抉择在事故车辆的责任认定中,通常采用的是根据汽车所留下的痕迹来进行认定,而要建立一种较为科学、高效的鉴定工作模式,将其还原出来,使其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更为科学合理,从而来保障车主的个人权益【1】。
一、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类型选择(一)基础状态鉴定事故车辆技术状态的检测鉴定是汽车车辆痕迹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车祸留下的擦伤和碰撞的痕迹,可以对汽车的基本状况做出科学的鉴定,主要包括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是否有关键安全构件的破坏和失效,可以大致判断事故车辆的大致行驶速度,从而为以后的事故责任判定奠定了坚实的保障【2】。
事故车辆痕迹鉴定,要对其中的细节进行严密的控制,所以,在鉴定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事故发生时的客观因素,以免忽视了某些细节问题,从而对鉴定结果产生影响。
(二)车辆碰撞形态鉴定识别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的撞击形态的判定,是指汽车撞击后车身的总体状态,以及撞击后车身外部的破坏情况。
汽车与汽车的撞击是有联系的,可以根据汽车的重力位置、作用力、行驶速度来确定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是否因为外力而导致的意外,从而为事故责任认定奠定基础【3】。
在对车祸后的碰撞状况进行识别时,必须充分综合分析汽车的原始痕迹特征和碰撞后车辆痕迹形态,从而确定碰撞后汽车的撞击力、作用力和影响。
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车辆与行人相撞、车辆自身翻滚、侧翻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鉴定是指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交通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等进行认定和评估的过程。
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交通事故鉴定所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规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一、交通事故鉴定的基本原则。
1.客观性原则,鉴定结论必须客观、公正、准确,不受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
2.科学性原则,鉴定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综合性原则,鉴定过程中应充分综合考虑事故现场勘查、证据收集、技术分析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得出结论。
4.公正性原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独立、公正,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交通事故鉴定的程序。
1.接受委托,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或相关单位的委托,确认鉴定范围和要求。
2.勘查现场,鉴定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现场的道路、车辆、人员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3.收集证据,鉴定人员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车辆损坏情况、行车记录仪数据等。
4.技术分析,鉴定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技术分析,包括车辆碰撞速度、碰撞角度、行驶轨迹等方面的分析。
5.撰写鉴定报告,鉴定人员根据勘查现场和技术分析结果,撰写鉴定报告,对事故原因、责任、损失等进行详细说明和分析。
6.鉴定结论,鉴定机构根据鉴定报告,对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等进行综合评定,形成鉴定结论。
7.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呈现给委托方和有关部门。
三、交通事故鉴定的标准。
1.事故原因鉴定标准,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结果,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包括驾驶员违规行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当、车辆技术状况等因素。
2.责任认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包括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划分。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方法及实践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方法及实践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指由司法机关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鉴定部门进行的交通事故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的过程。
这一程序旨在通过科学、客观的方法,准确、公正地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并为受害人提供法律保障。
下面将介绍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方法及实践。
首先,进行交通事故鉴定的基本流程如下:1.诉讼材料的提交:当事人或法院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交给交通事故鉴定部门。
2.鉴定请求的受理:交通事故鉴定部门受理鉴定请求,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具备进行鉴定的条件。
3.鉴定过程:依据交通事故鉴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现场勘查、车辆检验、资料审查等鉴定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4.鉴定结论的形成:根据鉴定过程中所获取的相关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鉴定结论,明确事故的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
5.鉴定报告的出具:交通事故鉴定部门将鉴定结论写入鉴定报告,并报送给委托方或法院。
其次,进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时,常用的方法主要包括:1.现场勘查:交通事故鉴定人员在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包括事故现场的拍照、测绘、采集痕迹等。
通过分析事故现场的痕迹,可以推断出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划分。
2.车辆检验:交通事故鉴定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包括车辆损坏的程度、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辆的安全系数等。
通过车辆检验,可以判断车辆是否存在问题,并据此推断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资料审查:交通事故鉴定人员对涉案的交通记录、交警勘验笔录、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
通过资料的审查,可以了解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和相关证人的证言,从而推断事故的责任划分。
4.技术分析:交通事故鉴定人员可以借助计算机仿真技术、数据统计和物理实验等手段,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进行科学分析。
通过技术分析,可以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并为司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人员专业素质:交通事故鉴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交通事故鉴定专业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方式推断2例
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方式推断2例秦志强【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3页(P114-116)【关键词】致伤方式;道路交通事故;法医损伤学【作者】秦志强【作者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1.1 案例11.1.1 简要案情某年7月24日凌晨2时23分,某交警大队接报:在某道路上发现一男子死亡。
经现场勘查,死者头部下方有一血泊并向身体左侧路面流淌,未发现车辆散落物及制动痕迹。
经调查:死者董某23日晚饮酒后曾与他人发生纠纷,家属怀疑被他人殴打,抛尸到道路上。
为此,交警大队委托对死者的死因及致伤方式进行鉴定。
1.1.2 尸体检验死者上身赤裸,下身着灰色长裤,右裤腿前侧膝部对应处见一直角形撕裂口,撕裂方向由右下至左上,左脚穿黑色布鞋,右脚赤足,现场勘查时右脚鞋位于死者头顶侧路面上(见图1)。
1.1.3 损伤检验(1)头面部:右眉弓处见5.0cm×2.5cm皮肤擦伤,右颧部见9.0cm×4.5cm皮肤擦伤,右颧部外侧至右口角处见长9.0cm挫裂创,创缘欠整齐、创壁不平整,伴向上翻皮瓣形成,其下可见上颌骨粉碎性骨折,右上切牙、侧切牙脱落;沿下颌缘处见长21.0cm挫裂创,创缘欠整齐、创壁不平整,伴向上翻皮瓣形成,两侧创角伴撕裂改变,创腔内可见软组织挫碎,下颌骨粉碎性骨折(见图2)。
解剖见:左、右颞枕部轻度头皮下出血;左侧颅中窝线形骨折,骨折线沿颞骨岩部向左后方延伸(见图3);小脑、脑干腹侧浅表脑挫伤、出血,伴蛛网膜下腔出血。
(2)颈项部:皮肤未见明显损伤。
解剖见:寰枢椎之间软组织出血,相应硬脊膜下及颈髓软脊膜表面少量出血。
(3)躯干部:胸腹部右侧见22.0 cm×11.5 cm皮肤擦伤,伴纵向梳状擦痕(见图4),左、右肩部背侧见多处由上至下条带状皮肤擦伤。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SF/Z JD0101001-2010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2010-04-07发布2010-04-07生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SF/Z JD0101001-2010I目次前言 (II)引言............................................................................III1114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原则与依据 (2)5 几类交通事故的交通行为方式判断 (2)6 附则...............................................................................SF/Z JD0101001-2010II前言SF/Z JD0101001-2010《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按部分发布,拟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综合判断——第2部分:人体损伤检验——第3部分:车辆痕迹勘验——第4部分:现场勘验本部分为SF/Z JD0101001-2010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司法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陈建国、刘宁国、陈忆九、秦志强、张建华、李丽莉、冯浩、邹冬华、毛明远。
SF/Z JD0101001-2010III引言我国目前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勘验和伤亡人员检验等方面已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范围的批复-粤司办[2012]41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范围的批复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范围的批复(粤司办[2012]41号)深圳市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你办转递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受理范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有关意见,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并征求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相关类别专家意见,批复如下:一、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属于综合类司法鉴定,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法医毒物、痕迹、微量、声像资料等鉴定类别。
具有上述鉴定类别执业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应鉴定项目的委托,并实施鉴定。
二、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参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对检查机构检查领域的分类,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项目应当包括:(一)法医病理的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致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
(二)法医临床的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致伤物与致伤方式推断、性功能鉴定。
(三)法医精神病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四)法医物证的个体识别。
(五)法医毒物的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定性、定量分析(如乙醇检测等)。
(六)痕迹鉴定的车辆安全技术状态检验鉴定,车辆碰撞痕迹鉴定、轮胎印痕、造痕客体与承痕客体关系鉴定,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车辆属性鉴定,车辆火灾原因痕迹鉴定,事故散落物痕迹鉴定,车辆与涉案者附着物质材料痕迹的同类性鉴定等。
重磅公安部颁布11项司法鉴定新标准(GA)!
重磅公安部颁布11项司法鉴定新标准(GA)!11项司法鉴定新标准(GA)概览1.《道路交通事故⼫体检验》(GA/T 268-2019)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6)提出并归⼝,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川⼤学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等单位起草。
2019年6⽉3⽇发布并实施,历次版本号为GA 268-2001、GA 268-2009。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员⼫体检验的要求、任务、内容和⽅法,适⽤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员的⼫体检验。
对在道路以外发⽣的交通事故的⼫体检验,可参照执⾏。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41-2019)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6)归⼝,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等单位起草。
2019年6⽉3⽇发布并实施,历次版本号为GA 41-1992、GA 41-2005、GA 41-2014。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的⼀般要求、勘查设备及⼯具、勘查内容和勘查⽅法,适⽤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员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的勘查。
3.《法庭科学现场勘查电⼦物证提取技术规范》(GA/T 1564-2019)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物证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7)提出,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公安部物证鉴定中⼼等单位起草。
2019年5⽉27⽇发布并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案(事)件现场勘查中电⼦物证提取的技术⽅法,适⽤于法庭科学领域中电⼦物证现场提取。
4.《法庭科学擦刮变造⽂件检验技术规范》(GA/T 1565-2019)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件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10)提出并归⼝,安徽省公安厅、公安部物证鉴定中⼼、上海市公安局等单位起草。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4.07•【文号】司办通[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荐适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2010年4月7日司办通[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推进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组织制定了《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该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已通过专家评审,在科学性、可靠性、实用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相关要求,现予公布。
请你们在司法鉴定行业中推荐适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需要相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文本或咨询相关技术问题的,请直接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联系(联系人:吴何坚联系电话:************)。
关于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使用情况请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汇总后反馈给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特此通知。
附件:25项技术规范目录及文本附件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目录(25项)┌──┬───────────────────┬────────────┬───────┐│序号│名称│编号│备注│├──┼───────────────────┼────────────┼───────┤││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 1 ││SF/Z JD0101001-2010││││式鉴定│││├──┼───────────────────┼────────────┤││ 2 │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1-2010││││││2010年度Ⅰ│├──┼───────────────────┼────────────┤││ 3 │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2-2010││├──┼───────────────────┼────────────┤││ 4 │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 5 │ 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1-2010││├──┼───────────────────┼────────────┤││ 6 │ 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2-2010││├──┼───────────────────┼────────────┤│││血液、尿液中毒鼠强的测定气││││7 ││SF/Z JD0107003-2010││││相色谱法│││├──┼───────────────────┼────────────┤│││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杜│SF/Z JD0107004-2010│││8 ││││││冷丁和氯胺酮的测定│││├──┼───────────────────┼────────────┤│││血液、尿液中154种毒(药)物的││││9 ││SF/Z JD0107005-2010││││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2010年度Ⅱ│├──┼───────────────────┼────────────┤│││生物检材中单乙酰吗啡、吗啡、可││││10││SF/Z JD0107006-2010││││待因的测定│││├──┼───────────────────┼────────────┤││11│尿液中△9四氢大麻酸的测定│SF/Z JD0107007-2010││├──┼───────────────────┼────────────┤│││生物检材中巴比妥类药物的测定││││12││SF/Z JD0107008-2010││││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生物检材中乌头碱、新乌头碱和││││13│次乌头碱的测定液相色谱-串│SF/Z JD0107009-2010││││联质谱法│││└──┴───────────────────┴────────────┴───────┘┌──┬────────────┬────────────┬──────┐│序号│名称│编号│备注│├──┼────────────┼────────────┼──────┤│14│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15│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2010年度Ⅲ│├──┼────────────┼────────────┤││16│印章印文鉴定规范│SF/Z JD0201003-2010││├──┼────────────┼────────────┼──────┤│17│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4-201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2010年度Ⅳ│├──┼────────────┼────────────┤││19│特种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6-2010││├──┼────────────┼────────────┼──────┤│20│朱墨时序鉴定规范│SF/Z JD0201007-2010││├──┼────────────┼────────────┤││21│文件材料鉴定规范│SF/Z JD0201008-2010│2010年度Ⅴ│├──┼────────────┼────────────┤││22│油漆鉴定规范│SF/Z JD0203001-2010││├──┼────────────┼────────────┼──────┤│23│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0001-2010││├──┼────────────┼────────────┤││24│录音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1001-2010│2010年度Ⅵ│├──┼────────────┼────────────┤││25│录像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4001-2010││└──┴────────────┴────────────┴──────┘。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依据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依据研究作者:李丽莉,黎波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16年第5期摘要:探讨了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不同鉴定项目所对应的鉴定依据,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不同鉴定项目进行解析,针对不同鉴定项目不同的特点和鉴定内容,对其对应的鉴定依据分别进行研究,对目前尚有争议的案例进行解读,提供解决的方案,得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不同鉴定项目所对应的鉴定依据,从而为现有开展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对应的鉴定依据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未来可能产生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项目提供了思路。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技术;司法鉴定;鉴定依据中图分类号:U491.3 文献标志码:A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6.05.016文章编号:1671-2072-(2016)05-0094-05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车辆为鉴定对象,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行业普遍认可的技术方法,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专门性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项目。
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也必须按照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是一个多专业门类综合鉴定类型,需要利用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法医学、痕迹学、物证技术学等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技术。
道路交通事故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事件过程,涉及到人、车、路、环等多项因素,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项名目繁杂,除常规检验、鉴定项目以外,往往会根据案件调查的需要和案件本身的延展增加特殊定制的鉴定委托。
不同的鉴定委托事项,需要不同的鉴定依据来进行支撑,只有对应了正确的鉴定依据,才可能作出科学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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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发 布目 次前言 (I)引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道路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原则与依据 (2)5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行为方式判断 (3)6 附则 (4)前 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起草人:陈建国、刘宁国、陈忆九、秦志强、张建华、李丽莉、冯浩、邹冬华、毛明远。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1001——2010。
引 言我国目前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勘验和伤亡人员检验等方面已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为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对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需求,本技术规范在已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了对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如何利用各方面信息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1 范围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中的综合判断方法。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有关鉴定机构中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鉴定人推断或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的交通行为方式。
1.3 技术规范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它们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技术规范的主体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A/41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50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268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147 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8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9 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50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68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69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GA/T944 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1087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道路交通事故road traffic accidents是指单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利用交通工具(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2交通行为方式manner of action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
注: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如驾驶、乘坐、骑行、推行车辆或在道路上直立、蹲踞、倒卧等。
3.3驾驶状态 driving state是指涉及各类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车辆驾驶座位置的人员正在驾驶车辆的状态。
3.4乘坐状态 state as a passenger是指涉及各类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车辆驾驶座以外的其他位置的人员正在乘坐车辆的状态。
3.5推行状态 state of pushing a bicycle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持有自行车、机动两轮车等车辆的涉案者正在推车行进的状态。
3.6直立状态state as a pedestrian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者正处在道路上直立行走或站立的状态。
3.7蹲踞状态 squat state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者正处在蹲或坐于地面上的非直立状态。
3.8倒卧状态 lying state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者正处在倒卧于地面的状态。
4 道路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原则与依据4.1 总则4.1.1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是根据案情,对与事故相关的现场、车辆、伤亡人员进行勘验后,依据勘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涉案者在事故发生时所处行为状态书面意见的过程。
4.1.2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是对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进行分析判断的技术行为,如对车辆驾驶人或乘坐人的判断,对非机动车持有人骑行或推行的判断,对行人直立、蹲踞或倒卧状态的判断等。
4.1.3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全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1.4 从事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鉴定人资格,并能掌握和运用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法医学、痕迹物证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4.2 行为方式的分析判断原则4.2.1 成立原则有关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能确立存在逻辑链关系的原则。
4.2.2 排除原则有关证据不能互相印证,不能确立存在关系的原则。
4.2.3 对比原则通过对涉案者之间交通行为方式的诸多认定依据,进行能不能确立关系的比较,得出更具倾向性的意见。
4.2.4 典型证据优先原则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依据最有典型特征的证据为判断支撑点,可以根据损伤典型特征推断,可以根据碰撞后运动轨迹典型特征推断,也可以利用生物检材、织物纤维等物质交换进行个体识别。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还可运用计算机仿真事故再现等技术进行辅助分析。
4.3 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依据4.3.1 根据事故所涉人、车、道路及周围环境等的痕迹物证勘验,客观分析出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处在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形态中涉案各方的行为状态。
4.3.2 根据分析得出的碰撞形态及车的运动过程,结合有关信息,查找人与车的二次碰撞形成的痕迹和附着物,推断事故所涉人在事发时所处的位置。
4.3.3 根据人体(活体或尸体)体表痕迹及损伤形态特征,结合有关信息,分析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汇总分析重建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推断处于不同事故现象中所涉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方式。
5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行为方式判断5.1 汽车驾驶人/乘坐人的判断5.1.1 根据不同事故的碰撞形态,车内人员会形成不同的碰撞结果,其在车内驾驶座位置或驾驶座以外位置所形成的碰撞现象因周边环境不同而形成的损伤及体表痕迹也会有所不同。
5.1.2 根据车辆前后风窗玻璃及左右车门玻璃的损坏情况,分析是与硬物碰撞形成还是与软性客体(如人体)碰撞形成,并结合人员体表痕迹及损伤进行判断。
5.1.3 根据各座位上安全带痕迹及锁止情况,分析各座位上的当事人是否使用了安全带,气囊是否起爆,并结合车内人员的不同体表痕迹及损伤进行判断。
5.1.4 根据驾驶座周边部件(如方向盘等)及其它座位周边部件是否异常损坏和留有撞击印痕及附着物,结合车内人员的不同衣着及损伤进行比对判断,必要时对微量物证进行比对。
5.1.5 根据勘验到的各座位周边附着的血迹、毛发和人体组织物,结合车内人员不同部位的痕迹及损伤形态特征进行判断,必要时与当事人进行DNA检验比对。
5.1.6 根据在第一现场查找到的各座位周边的遗留物(手机、鞋等个人用品),确认其所有人。
5.1.7 根据各车门、车窗的变形、锁闭情况,分析车内人员的撤离、抛甩条件。
5.1.8 对于已经被抛甩出车外的人员,应再结合原始现场人、车的相对位置进行判断。
5.2 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的判断5.2.1 根据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对象及碰撞形态,分析碰撞时的减速度或加速度,会造成摩托车车上人员不同的运动轨迹;依据被碰撞车、物上的痕迹和各人不同的着地位置,结合人体体表痕迹及损伤判断其事发时在车上所处的位置。
5.2.2 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中,应根据碰撞对其前后座人员所形成的不同损伤进行分析。
前座人员除头面部(或头盔)直接在碰撞中形成损伤外,其胸腹部和顶枕部、腰背部往往又会与所驾车辆的驾驶操纵部件以及和后座人员身体碰撞形成特征性损伤;此时后座人员的损伤程度则一般较轻。
5.2.3 对于摩托车侧面被其它车辆碰撞的事故,应在确认两车具体碰撞部位的基础上,区分摩托车车上人员是否应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伤情况。
对于摩托车前后座踏脚高度不同的情况,可根据受伤人员下肢损伤位置距地高来判断。
5.2.4 对于踏板式摩托车,可根据前后座人员下肢、会阴区所处的位置及其接触物的不同,分析不同的损伤机理。
其前座驾驶人两腿间无异物,且处于相对隐蔽位置;后座骑跨式座位的乘座人的腿部则比较暴露,碰撞或倒地时下肢和会阴部的内外侧往往都会形成骑跨式损伤痕迹。
5.2.5 应注意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碰撞、倒地中,其上肢和手容易受到的特征性损伤(如大鱼际擦挫伤、腕关节脱位或尺、桡骨下段骨折等)。
5.2.6 应注意摩托车车上人员衣裤的损坏和车辆表面附着物特征来区分事发时摩托车上人员所处的位置。
5.3 自行车驾驶/乘坐人员的判定5.3.1 根据自行车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对象及碰撞形态,分析方法类似于5.2.1,但自行车由于缺乏动力,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现象与摩托车亦有所区别,进行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到车速、动力、自身重量等因素。
5.3.2 自行车正面碰撞事故中,应根据其前后座人员的不同损伤进行分析。
前座人员的损伤特征以正面直接撞击伤,特别是头面部及四肢前侧为主,后座乘坐人员的损伤则以随自行车倒地摔跌形成的损伤为主。
5.3.3 对于自行车侧面被其它车辆碰撞的事故,应在确认两车具体碰撞部位的基础上,区分自行车车上人员是否应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伤情况。
对于自行车前后座踏脚高度不同的情况,可根据受伤人员下肢损伤位置距地高来判断。
5.3.4 应注意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碰撞、倒地中,其上肢和手容易受到的特征性损伤(如大鱼际擦挫伤、腕关节脱位或尺、桡骨下段骨折等)。
5.4 自行车骑行/推行状态的判定5.4.1 当事人是否具有骑跨伤的特征:双下肢内外侧均有损伤或体表痕迹,其中外侧呈现一侧为直接撞击伤、另一侧为摔跌伤,而内侧通常为在摔跌中与自行车部件接触形成的擦、挫伤。
5.4.2 可根据绝大多数自行车当事人的推车习惯位于自行车的左侧的情况(特殊情况除外)及与其它车辆的碰撞形态,分析两车间是否存在直立的当事人,如自行车同侧前后部均有碰擦痕迹,则说明当事人呈骑跨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
5.4.3 当事人下肢直接撞击形成的损伤位置偏低,与造成其损伤的汽车保险杠距地高度有偏差,可以考虑碰撞时其脚位于自行车踏板上的可能性。
5.4.4 当事人处于推行状态时可与推行的车辆相碰撞产生相应的损伤、痕迹。
5.5 行人的直立、蹲踞、倒卧状态的判定5.5.1 根据肇事车辆的痕迹高度来判断被撞人体的高度,以判定其是直立、蹲踞还是倒卧。
5.5.2 根据当事人的损伤结合碰撞或摔跌来判定其是直立、蹲踞还是倒卧。
5.5.3 根据事故现场人、血迹和车的相对位置来判定其是直立、蹲踞还是倒卧。
6 附 则6.1 非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6.2 本规范未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可根据案情、依照法律、法规,应用现代科学手段,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