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合集下载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概述及运用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概述及运用

TRAFFIC AND SAFETY | 交通与安全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概述及运用牛犇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 安徽省合肥市 230088摘 要: 针对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逐年增加,也引发了相应的社会矛盾,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的要求以及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的需要,提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需求[1]。

在此基础上,初步探讨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常见的几种鉴定事项内容,然后对应列举对应委托鉴定事项的经典案例,分析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运用,让更多人了解到司法鉴定中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常见内容,是我国构建法制、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交通事故 痕迹 车速 安全性能 属性 交通行为方式当下社会环境和交通环境下,道路上车辆种类的增多和交通参与者蔑视交通法规现象屡见不鲜,交通事故也随之增长。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内容和在交通事故中运用需要更多的交通事故参与者去了解,就此对交通事故中常见的鉴定事项和运用,让读者和交通事故参与者更多的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并且合理运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定义和勘验方法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体及相关物体上的痕迹特征进行勘验、检查、比对、分析,判断其相互关系,并作出鉴定意见[2],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技术人员及鉴定机构主要执业范围包含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速度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以及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下面我们就逐一对其鉴定内容进行展开以及在实际交通事故中的运用带来经典案例探讨。

2 痕迹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运用痕迹鉴定包括对涉案车辆唯一性检查,对涉案车辆、交通设施、人员及穿戴物等为承痕体、造痕体的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等结果,判断痕迹的形成过程和原因(如是否发生过接触碰撞、接触碰撞部位和形态等)。

案例:2021年2月11日23时20分许,郑某无证驾驶辽XX号重型普通货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行人董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董福祥受伤,车辆逃逸;在勘验事故现场时,我们发现事故现场遗留2块散落物碎片,其中碎片1号外形近似呈扇形,材质为塑料构件,外侧为灰色漆表,其断口面痕迹新鲜;碎片2号外形近似呈矩形,材质为塑料构件,外侧为灰色漆表,其断口面痕迹新鲜。

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鉴定与调查

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鉴定与调查

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鉴定与调查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突发事件,它们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确保交通事故的公正处理,司法鉴定与调查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中司法鉴定与调查的过程和作用。

一、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鉴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确定事故的责任和损失程度。

司法鉴定是一项科学、专业的技术活动,旨在通过采集现场证据、分析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归属,为法院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司法鉴定人员会前往现场,通过勘察现场环境、测量碰撞痕迹和车轮刹车痕迹等,获取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

这些勘察和测量数据可以为后续的司法鉴定提供重要依据。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勘察结果和事故相关证据,司法鉴定人员可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他们会考虑各种因素,如驾驶员的违规行为、道路条件、交通信号、天气状况等,进而确定事故责任的主次。

3. 交通事故损失鉴定:除了责任认定外,司法鉴定还需要评估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

这包括车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残疾鉴定等。

通过鉴定损失程度,可以为受害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二、交通事故中的司法调查司法调查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它主要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证言、调查相关人员的背景和行为模式,以及分析可能存在的犯罪证据等手段,全面、客观地了解交通事故的相关情况。

以下是交通事故中的一些常见司法调查方法:1. 记录取证:调查人员会向事故现场的目击者询问相关情况,并记录他们的证言。

同时,事故现场也会收集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便后续的司法程序使用。

2. 车辆和驾驶员调查:调查人员会查阅事故时涉事车辆的相关信息,如行驶证、驾驶证等,以确保驾驶员的身份和行驶情况的真实性。

此外,他们还可能对驾驶员进行血液和尿液等生物检测,以判断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3. 常规调查:调查人员还会了解事故双方的背景信息,如驾驶员的违法记录、事故历史等。

论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

论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

论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作者:李丽莉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20年第3期李丽莉(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上海 200063)摘要: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作为新兴的鉴定类型,需处理好发展初级阶段在司法鉴定改革总体态势下关于执业分类,鉴定人、鉴定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标准体系框架构建等问题。

执业分类问题因涉及到超范围执业、影响到行业总体发展布局、与司法鉴定公信力紧密联系而更为凸显,需要在归属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等方面达成一致,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正是其中体现之一。

在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实践中,建议加大证据的调查与收集、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证据的运用方面的研究,使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更快适应并更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工具;痕迹物证;司法鉴定中图分类号: DF794.1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0.03.013文章编号: 1671-2072-(2020)3-0076-06收稿日期:2020-01-03基金项目:中央级科研院所公益研究专项(GY2018T-2);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19DZ2292700)作者简介:李丽莉(1979—),女,正高级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痕迹鉴定研究。

E-mail:lill@。

2017年11月22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3号),切实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根据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总体情况,司法部出台《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强化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保障鉴定质量和维护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要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整顿司法鉴定执业不规范行为,在全行业形成从严治鉴、严格监管的态势,全面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案鉴定3(人机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案鉴定3(人机环)

Open Journal of Transportation Technologies 交通技术, 2014, 3, 12-15/10.12677/ojtt.2014.31003 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14 (/journal/ojtt.html) Project Identification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Treatment 3(Man Machine Environment)Jianfei HuangTraffic Police Brigade of Xiaoshan District Branch, Hang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HangzhouEmail: hjf557588@Received: Dec. 17th, 2013; revised: Jan. 9th, 2014; accepted: Jan. 15th, 2014Copyright © 2014 Jianfei Huang. This is an open access article distribut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which permits unre-stricted use, distribution, and reproduction in any medium, provided the original work is properly cited. In accordance of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all Copyrights © 2014 are reserved for Hans and the owner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Jianfei Huang. All Copyright © 2014 are guarded by law and by Hans as a guardian.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and disputes encountered in the specific road traffic accident, the principles of mechanics, ergonomics and other subjects in the scientific identification were used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and disputes. This paper discusses 2 cases using the principle of identification.Keywords: Accident Treatment; Project Appraisal; Man Machine Environment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案鉴定3(人机环)黄剑飞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警大队,杭州Email: hjf557588@收稿日期:2013年12月17日;修回日期:2014年1月9日;录用日期:2014年1月15日摘要:针对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中遇到的难题与争议,运用力学、人机工程学等学科中的原理进行科学鉴定,以解决其难题与争议;本文探讨2例运用上述原理进行鉴定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鉴定乔海军【摘要】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的鉴定是目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遇到此类问题,行为方式鉴定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驾乘关系鉴定,一种是驾驶方式鉴定。

前者主要确定谁是肇事机动车的驾驶员,后者主要确定非机动车运行方式是骑行或推行,这类鉴定是综合类鉴定,既需要车辆痕迹的支撑也需要人体损伤的支撑,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行为方式鉴定也日趋成熟。

【期刊名称】《内蒙古电大学刊》【年(卷),期】2016(000)004【总页数】3页(P16-17,21)【关键词】交通事故;涉案者;行为方式【作者】乔海军【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公安局交管支队,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2一、交通参与者行为方式的概念及分类(一)交通参与者行为方式的概念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事故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

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如驾驶、乘坐、骑行车辆或在道路上行走、蹲踞、躺卧等。

行为方式的判定在双方或多方事故中非常重要。

(二) 交通参与者行为方式的分类1.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是指具有驾驶资格的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常见的机动车包括小客车、小轿车、中型载货汽车、中型半挂牵引车等。

2.乘坐机动车。

乘坐机动车是指交通参与者乘坐私家车、营运车等车辆的行为,乘坐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般不承担责任。

3.道路上行走。

道路上行走是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为,包括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机动车道、小区院内等区域行走的情形。

4.道路上躺卧。

道路上躺卧是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蹲踞、躺卧等行为,蹲踞、躺卧既包括有意识的情形也包括无意识的情形。

5.骑行非机动车。

骑行非机动车是指交通参与者按照操作规范靠人力驱动非机动车的行为。

6.推行非机动车。

推行非机动车是指交通参与者行走过程中同时驱动非机动车的行为。

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交通事故鉴定是指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情况进行勘察、检验和分析,确定交通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和损失程度的过程。

交通事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交通事故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交通事故鉴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鉴定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结论准确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同时,还应当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交通事故鉴定技术标准,确保鉴定过程和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其次,交通事故鉴定需要充分考虑事故现场、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各方面的因素。

在进行交通事故鉴定时,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包括现场照片、测量数据等,以便还原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

同时,还需要对涉及的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验和分析,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从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再次,交通事故鉴定应当注重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交通事故鉴定的手段和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在进行交通事故鉴定时,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三维重建技术、车载记录仪数据分析等,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进行更加准确和全面的分析,提高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最后,交通事故鉴定需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在进行交通事故鉴定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包括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程序的要求、鉴定结论的书写和出具等方面,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总之,交通事故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注重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严格遵守程序规定,才能确保交通事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鉴定机构能够加强交流合作,不断完善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提高鉴定水平,为社会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照当地司法程序,以专业的水准对交通事故的性质及责任认定的过程。

无论是交通发生的区域,还是出现的情况都有着复杂的变化,所以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也大有学问,是需要严谨的专业技术。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主要是为了查明事实,确定相应的责任,以明确责任和配合交通事故的查明、认定、处理及追究等工作,有助于解决交通事故中出现的违反交规问题,确定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针对不同的交通事故,应实施不同的司法鉴定、责任认定的方法,这些方法应包括必要的调查及准备工作,包括收集事故地点、违法行为以及交通安全形势以及来派的情况,收集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对涉嫌违法及责任问题调查,准备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准备相关证据、资料、材料,必要时,采取认定方法,如视频、三维重建等。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应具备下列几个基本原则:(1)及时性。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要尽可能地及时完成,以免失去证据,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2)公正性,也就是说司法鉴定应公正、客观和公平,不受任何影响。

(3)准确性,即应用正确的方法、手段、技术等,尽可能地真实地反映事实,才能保证事故的司法鉴定做出准确的结论。

(4)主观性,即应该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行为,以及案件本身的特点,进行适当的司法鉴定,以便将最真实的结果呈现出来。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有许多种方式,常用的认定方法有:公安机关鉴定、司法鉴定、专家鉴定、证据认定、地质鉴定、交通设施认定等。

中公安机关鉴定是指由公安民警进行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对事故的性质,及责任的认定,是最主要的司法鉴定方式。

司法鉴定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通过司法程序,根据交通事故事实,认定责任归属,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程度,依照司法部门的规定,生成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有利于解决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

除了上述的司法鉴定方式外,还有专家鉴定、证据认定、技术及证据证明、地质鉴定、交通安全认定等其他鉴定方式,可以根据事故复杂程度,合理选择不同的认定方式,可以更好地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使更多的事故得以有效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法医学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的法医学鉴定

案 肇事 车车辆痕迹检 验 、 N D A检验 鉴定 、 现场人体 模拟 实验 等 。 结论 根 据人体 ( 活体或 尸体 ) 的体表损 伤形 态特征 、 痕迹 分
布 , 析 其 致 伤 物 和 致 伤 方 式 , 合 车 辆 痕 迹 检 验 结 果 , 出确 认 符 合 某 种 交通 行 为 方 式 或 者 不 符 合 某 种 交 通 行 为 方 式 的 分 结 得 判 断 , 合 案 件 的 相 关 情 况 分 析 重 建 交 通 事 故 过 程 . 进 行 涉 案 者 交 通 行 为 方 式 鉴 定 的 基 本 思路 。 结 是
HD GS i u X O ami RE Y NGR , J Ⅳ h- n j I NGY - , NL A o l 0凡 a
删 Ⅳ ∞ 眦 G o -u ' ANJ n- n i j  ̄
(. colfF rniMeii , n n 1S ho oes d n Kumi o c c e gMe i n esy Ku mn 5 5 0 C ia 2 Jd i x e  ̄ e t d a U i rt c l v i, n i 6 00 , hn ; .u ia E p a eC ne o n n g cl rfKumi g Me i l n e i d a i mt c U v  ̄Ku mn D’ hn ; . eerhC ne o J ii E p rs Y na r i e K n n 5 5 0 C i ) n ig6 0 C ia 3 R sac etr u c a x eteo u nnPo n , u mi fd l i f vc g60 0 , hn a
Fo e sc M e c lEx m i ato o to M an r fVi tm si Ro d a fc Ac i e s r n i dia a n i n fAc i n ne s o c i n a Tr f c d nt i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发 布目 次前言 (I)引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道路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原则与依据 (2)5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行为方式判断 (3)6 附则 (4)前 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起草人:陈建国、刘宁国、陈忆九、秦志强、张建华、李丽莉、冯浩、邹冬华、毛明远。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1001——2010。

引 言我国目前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勘验和伤亡人员检验等方面已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为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对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需求,本技术规范在已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了对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如何利用各方面信息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1 范围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中的综合判断方法。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有关鉴定机构中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鉴定人推断或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的交通行为方式。

1.3 技术规范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它们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技术规范的主体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A/41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50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268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147 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8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9 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50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68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69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GA/T944 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1087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道路交通事故road traffic accidents是指单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利用交通工具(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2交通行为方式manner of action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

注: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如驾驶、乘坐、骑行、推行车辆或在道路上直立、蹲踞、倒卧等。

3.3驾驶状态 driving state是指涉及各类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车辆驾驶座位置的人员正在驾驶车辆的状态。

3.4乘坐状态 state as a passenger是指涉及各类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车辆驾驶座以外的其他位置的人员正在乘坐车辆的状态。

3.5推行状态 state of pushing a bicycle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持有自行车、机动两轮车等车辆的涉案者正在推车行进的状态。

3.6直立状态state as a pedestrian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者正处在道路上直立行走或站立的状态。

3.7蹲踞状态 squat state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者正处在蹲或坐于地面上的非直立状态。

3.8倒卧状态 lying state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者正处在倒卧于地面的状态。

4 道路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原则与依据4.1 总则4.1.1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是根据案情,对与事故相关的现场、车辆、伤亡人员进行勘验后,依据勘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涉案者在事故发生时所处行为状态书面意见的过程。

4.1.2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是对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进行分析判断的技术行为,如对车辆驾驶人或乘坐人的判断,对非机动车持有人骑行或推行的判断,对行人直立、蹲踞或倒卧状态的判断等。

4.1.3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全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1.4 从事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鉴定人资格,并能掌握和运用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法医学、痕迹物证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4.2 行为方式的分析判断原则4.2.1 成立原则有关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能确立存在逻辑链关系的原则。

4.2.2 排除原则有关证据不能互相印证,不能确立存在关系的原则。

4.2.3 对比原则通过对涉案者之间交通行为方式的诸多认定依据,进行能不能确立关系的比较,得出更具倾向性的意见。

4.2.4 典型证据优先原则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依据最有典型特征的证据为判断支撑点,可以根据损伤典型特征推断,可以根据碰撞后运动轨迹典型特征推断,也可以利用生物检材、织物纤维等物质交换进行个体识别。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还可运用计算机仿真事故再现等技术进行辅助分析。

4.3 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依据4.3.1 根据事故所涉人、车、道路及周围环境等的痕迹物证勘验,客观分析出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处在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形态中涉案各方的行为状态。

4.3.2 根据分析得出的碰撞形态及车的运动过程,结合有关信息,查找人与车的二次碰撞形成的痕迹和附着物,推断事故所涉人在事发时所处的位置。

4.3.3 根据人体(活体或尸体)体表痕迹及损伤形态特征,结合有关信息,分析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汇总分析重建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推断处于不同事故现象中所涉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方式。

5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行为方式判断5.1 汽车驾驶人/乘坐人的判断5.1.1 根据不同事故的碰撞形态,车内人员会形成不同的碰撞结果,其在车内驾驶座位置或驾驶座以外位置所形成的碰撞现象因周边环境不同而形成的损伤及体表痕迹也会有所不同。

5.1.2 根据车辆前后风窗玻璃及左右车门玻璃的损坏情况,分析是与硬物碰撞形成还是与软性客体(如人体)碰撞形成,并结合人员体表痕迹及损伤进行判断。

5.1.3 根据各座位上安全带痕迹及锁止情况,分析各座位上的当事人是否使用了安全带,气囊是否起爆,并结合车内人员的不同体表痕迹及损伤进行判断。

5.1.4 根据驾驶座周边部件(如方向盘等)及其它座位周边部件是否异常损坏和留有撞击印痕及附着物,结合车内人员的不同衣着及损伤进行比对判断,必要时对微量物证进行比对。

5.1.5 根据勘验到的各座位周边附着的血迹、毛发和人体组织物,结合车内人员不同部位的痕迹及损伤形态特征进行判断,必要时与当事人进行DNA检验比对。

5.1.6 根据在第一现场查找到的各座位周边的遗留物(手机、鞋等个人用品),确认其所有人。

5.1.7 根据各车门、车窗的变形、锁闭情况,分析车内人员的撤离、抛甩条件。

5.1.8 对于已经被抛甩出车外的人员,应再结合原始现场人、车的相对位置进行判断。

5.2 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的判断5.2.1 根据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对象及碰撞形态,分析碰撞时的减速度或加速度,会造成摩托车车上人员不同的运动轨迹;依据被碰撞车、物上的痕迹和各人不同的着地位置,结合人体体表痕迹及损伤判断其事发时在车上所处的位置。

5.2.2 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中,应根据碰撞对其前后座人员所形成的不同损伤进行分析。

前座人员除头面部(或头盔)直接在碰撞中形成损伤外,其胸腹部和顶枕部、腰背部往往又会与所驾车辆的驾驶操纵部件以及和后座人员身体碰撞形成特征性损伤;此时后座人员的损伤程度则一般较轻。

5.2.3 对于摩托车侧面被其它车辆碰撞的事故,应在确认两车具体碰撞部位的基础上,区分摩托车车上人员是否应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伤情况。

对于摩托车前后座踏脚高度不同的情况,可根据受伤人员下肢损伤位置距地高来判断。

5.2.4 对于踏板式摩托车,可根据前后座人员下肢、会阴区所处的位置及其接触物的不同,分析不同的损伤机理。

其前座驾驶人两腿间无异物,且处于相对隐蔽位置;后座骑跨式座位的乘座人的腿部则比较暴露,碰撞或倒地时下肢和会阴部的内外侧往往都会形成骑跨式损伤痕迹。

5.2.5 应注意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碰撞、倒地中,其上肢和手容易受到的特征性损伤(如大鱼际擦挫伤、腕关节脱位或尺、桡骨下段骨折等)。

5.2.6 应注意摩托车车上人员衣裤的损坏和车辆表面附着物特征来区分事发时摩托车上人员所处的位置。

5.3 自行车驾驶/乘坐人员的判定5.3.1 根据自行车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对象及碰撞形态,分析方法类似于5.2.1,但自行车由于缺乏动力,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现象与摩托车亦有所区别,进行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到车速、动力、自身重量等因素。

5.3.2 自行车正面碰撞事故中,应根据其前后座人员的不同损伤进行分析。

前座人员的损伤特征以正面直接撞击伤,特别是头面部及四肢前侧为主,后座乘坐人员的损伤则以随自行车倒地摔跌形成的损伤为主。

5.3.3 对于自行车侧面被其它车辆碰撞的事故,应在确认两车具体碰撞部位的基础上,区分自行车车上人员是否应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伤情况。

对于自行车前后座踏脚高度不同的情况,可根据受伤人员下肢损伤位置距地高来判断。

5.3.4 应注意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碰撞、倒地中,其上肢和手容易受到的特征性损伤(如大鱼际擦挫伤、腕关节脱位或尺、桡骨下段骨折等)。

5.4 自行车骑行/推行状态的判定5.4.1 当事人是否具有骑跨伤的特征:双下肢内外侧均有损伤或体表痕迹,其中外侧呈现一侧为直接撞击伤、另一侧为摔跌伤,而内侧通常为在摔跌中与自行车部件接触形成的擦、挫伤。

5.4.2 可根据绝大多数自行车当事人的推车习惯位于自行车的左侧的情况(特殊情况除外)及与其它车辆的碰撞形态,分析两车间是否存在直立的当事人,如自行车同侧前后部均有碰擦痕迹,则说明当事人呈骑跨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

5.4.3 当事人下肢直接撞击形成的损伤位置偏低,与造成其损伤的汽车保险杠距地高度有偏差,可以考虑碰撞时其脚位于自行车踏板上的可能性。

5.4.4 当事人处于推行状态时可与推行的车辆相碰撞产生相应的损伤、痕迹。

5.5 行人的直立、蹲踞、倒卧状态的判定5.5.1 根据肇事车辆的痕迹高度来判断被撞人体的高度,以判定其是直立、蹲踞还是倒卧。

5.5.2 根据当事人的损伤结合碰撞或摔跌来判定其是直立、蹲踞还是倒卧。

5.5.3 根据事故现场人、血迹和车的相对位置来判定其是直立、蹲踞还是倒卧。

6 附 则6.1 非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6.2 本规范未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可根据案情、依照法律、法规,应用现代科学手段,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