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职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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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农民工职称评定

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发〔2010〕77号

各市州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人事处,甘肃矿区人事局,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农民工职称评定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做好农民工职称评定工作的意见(试行)

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他们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已经成为城镇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中一部分人员已进入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越来越大的贡献。积极开展农民工职称评

定工作,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使广大农民工平等享有公共服务,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就做好我省农民工职称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农民工纳入全省职称评定的范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职称评定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统一安排。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打破身份和户籍限制,把农民工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样对待,从制度层面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农民工纳入职称评定的范围。要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农民工职称评价机制,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农民工职称管理制度,切实为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农民工职业发展开辟广阔的通道。各级职称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参与职称评定工作的积极性,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热情服务,努力把农民工职称评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畅通农民工职称评定的渠道。本着“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凡与农民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把农民工职称评定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评审的程序,积极开展农民工职称评定工作。对于进城务工前已经取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的农民工,在现有岗位上从事相近专业的,原有的工作业绩和成果可视作晋升新岗位职称的业绩条件;转行从事其它专业的,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定(考试)取得职称。对于陇籍在外省务工的农民工,可回其户籍所在的县级以上

职称主管部门申报评定(考试)取得职称。对于按规定程序取得职称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聘用相应职务,并落实好有关待遇。

三、准确把握农民工职称评定的标准和条件。农民工职称评定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同步开展、统一申报。在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可不受指标限制,根据本人学历、所学专业、岗位、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低一级职务任职年限等申报评定(考试)取得相应专业的高、中、初级职称。符合转正定职条件的农民工,可按相关政策和管理权限确定相应职称。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农民工,可按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规定破格申报评审。在县属、少数民族自治州属企事业单位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工作的农民工,可享受我省职称评定关于学历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积极鼓励农民工参加各类职称和职业资格考试。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加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民工专业特长,努力促进农民工就业。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加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城市规划师、投资项目管理师、设备监理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努力为农民工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创造条件。

五、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与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的衔接。对于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其在务工期间评审(考试)取得的职称继续有效。本人自愿参加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定的,务工期间的专业工作年限、低一级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业绩成果可继续使用,均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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