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货机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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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售货机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就自动售货机合作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内容及期限、自助售货机数量、位置。
本合同主要内容为:由乙方在甲方指定场地为甲方提供自动售货机服务;乙方负责自动售货机的安装及维护;甲方只提供设备电源的接驳点,配套安装由乙方负责;前期合作数量为7 台(自助售货机摆放数量位置详见附件一),乙方每月按每台设备元(壹仟伍佰元整)(不含电费)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7台合计每年场地使用费为12.6万元(壹拾贰万陆仟元整),签约年限为叁年,首期保证金为6.3万元(大写:陆万叁仟元整),合作期限为通车日起三年内,通车日作为起租日(杭州南站通车日另行书面通知),付款方式为每半年付一次,递增为前2年不变,从第3年开始每年场地使用费递增5%,押金为贰万元整。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电等设备条件,电表及设备所需安装材料施工等由乙方自负。
2、甲方对乙方从业人员有指导、管理的权利。
3、甲方有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的权利,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质询,乙方需认真回复并积极解决。
4、甲方应保障乙方的正常经营,如发现恶意破坏设备或其他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
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告知乙方。
5、对于乙方不能服从甲方管理的从业人员,甲方有权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建议乙方调换或辞退。
6、合同期满后甲方可自由选择自动售货机的合作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7、甲方如需对所布自动售货机的数量、型号或位置进行调整,因提前10天通知乙方,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如因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需要,甲方要求调换位置或撤机,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8、甲方对自动售货机协助保管,发现设备故障或消费者投诉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处理解决,设投诉专线,遇卡货卡币投诉立即全额理赔并免费奉送所购商品。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位置布放自动售货机7台,不得擅自布放,具体位置和数量详见附件一。
2、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支付首期保证金6.3万元(大写:陆万叁仟元整)(正式起租日之后首期保证金自动转首期6个月场地使用费,以下同上)。以后乙方应于每半年度首月10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本半年度场地使用费。
3、甲方为自动售货机营运提供标准电源220V·10A、三线标准插座,接地线,24小时供电(特殊情况或甲方全公司停电除外),售货机产生的电费乙方必须在每月5号前按1.1元/度交至甲方财务,未按时交电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或将设备低压电费。
4、乙方应从正规厂家或商家采购原材料及桶装水,采购时要注意查看“QS”标识
及保质期并索要进货凭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批次合格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做好进货台账以便追根溯源,因乙方原因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如遇不可抗拒力量导致设备损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及南站管委会、公安、交警、卫生、防疫、消防等相关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7、乙方员工应每天对设备进行原料补充及卫生清理,保障甲方使用,若出现机器吃币、卡壳、不出货等现象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应在自动售货机的显著位置注明故障处理电话,出现问题后乙方应于2小时内到现场解决(非工作日4小时内);接到甲方补充食物通知,甲方应在12小时内赶到并处理。
8、乙方负责办理涉及本合同内容的所有行政、卫生、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产品售价必须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实行。
10、乙方所有从业人员禁止在杭州南站内吸烟,如违反此项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11、乙方不得将经营项目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四、乙方在经营期间如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第一次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第二次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第三次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将上述设备的场地首期保证金和押金交至甲方计财处。
六、乙方需将本合同所涉所有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后视为乙方完成付款义
务,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1、乙方清晰的知道甲方单位的任何个人无权领受乙方所支付的款项。
2、如甲方需变更收款账户的,需以本合同约定的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3、甲方应于乙方正式起租之后15个工作日向乙方开具租赁费用专用发票。
4、若本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最后履行日恰逢法定节假日的,则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天向对方履行义务。
5、在甲方交付该场地后,所交付该场地对应的电表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在收到相关部门或甲方的付款通知后,直接向当地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缴纳。
七、乙方因经营不善不能维持正常营业或中途退出承包时,作为单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场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八、协议解除
1、遇有不可抗拒的政治事件、市场变化不能正常经营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合同自行解除,合同期满后,乙方需再续合同要经双方协商后再行签订手续。
2、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 日内将自动售货机及其物品搬离。如乙方逾期未将物品和设备搬离,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日场地使用费的200% 向乙方收取场地占用费,直到乙方全部搬离完毕时止。
3、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要认真履行合同,如出现任何一方中途私自终止合同行为,由违约方向对方赔付贰倍押金作为违约金。
4、其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