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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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特点,使其具有同时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可能,故而容易引发著作权与

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权利间的冲突。本文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这一现象入手,剖析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的含义,分析了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原因,并通过理性的思考探寻缓解两种权利冲突的方法。[关键词]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高翔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市

100088)

一、基本案情

1999年9月15日,英特莱格公司以可高公司侵犯其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代理费。而在当时,被诉侵权的可高公司制造的玩具早在1996年就已经申请了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也就是说可高公司制造的那部分玩具在获得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又被英特莱格公司控诉侵犯了其玩具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英特莱格公司是本案涉及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英特莱格公司所在国瑞士及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依《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可高公司产品与英特莱格公司主张权利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可高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和赔偿英特莱格公司的经济损失。

本案属于现实生活中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比较典型的案例,引发了我如下思考:什么是实用艺术品?在实用艺术品保护上,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有什么区别?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为何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出路又在何方?以下我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二、实用艺术品及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含义(一)实用艺术品的含义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通常是指为实际使用而创作或创作后在实践中应用的艺术作品。实用性,是指具有实际使用的价值,即能在实际生活中为人们所使用。艺术性,是指通过形象反映生活,表现思想情感所达到的准确、鲜明、生动以及形式、结构、表现技巧的完美程度。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其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二)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含义

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时指,实用艺术品完成后,它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别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此时这两种权利在不同的主体间行使各自的权利时便容易产生抵触,从而导致两种权利冲突的产生。比如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中,该玩具作为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英特莱格公司,而可高公司将之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则该玩具的专利权归属于可高公司,于是在两公司各自行使权利时便有了权利冲突。

三、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

实用艺术品作为一种艺术品的形式,虽然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保护或不保护,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却规定了“美术作品”属于该法保护客体。这里的“美术作品”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中的解释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品。”在现实生活中若将美术作品依据是否具有实用功能来分类,则可以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纯美术作品是指以美术技术制成的只具有欣赏价值的造

型艺术。而当美术作品具有实用性时,也就成了实用艺术品。比如生活中的随处可见的带有精美图案的地毯、床单等,都属于以上实用艺术品范畴。当实用艺术品被著作权保护时,该权利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对于外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是明确给予保护的。国务院在1992年9月25日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中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

(二)实用艺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与著作权类似,我国的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保护或不保护实用艺术品。根据目前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为工业品外观设计,这里的“外观设计”在我国《

专利法》中的解释为:“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可见这里所指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一般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即美感。当实用艺术品作为一种产品并应用于工业生产,同时又符合新颖性要求时,其设计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若该申请获得授权,则该实用艺术品可以获得自申请日算起长达10年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四、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原因及解决(一)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原因

根据上述对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析,我将两者的冲突原因归为以下三点:

1)经济利益的驱使。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同作为知识产权,与经济利益是密切相关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已经属于一种极为重要的市场竞争性资源。正是受着这种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使一些人不惜引人误认或误解而将同一或类似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的客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获得了与原权利人不同的知识产权(如外观设计专利权),使自己本应构成侵权的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此时,当某个权利人的利益追求与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发生碰撞时,相互之前就形成一种紧张与对立关系,即产生了冲突。

2)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他的权利边界不像有形财产那么直观、清晰,相对来说让人很难为其权利划上一条明显的界限。也就是说人们对其的占有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认知与感受。另外,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兼跨产业与艺术两大领域的特殊性,让人更难以清楚界定其与著作权之前的权利边界。正是因为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两者在权利界限上的模糊性,从而容易引起两者之前权利的冲突。

3)立法与执法的漏洞。我国的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均为先后独立制定,虽然其后经过了多次修订,但是这种修订本身也是较为分散而独立的,故两法之前的协调程度有限。这又导致了在实践中容易形成各立其法、各护其权、各行其是的局面,以致引发许多不可避免的碰撞,造成获得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发生冲突与不协调。而分散的立法模式又为不同部门分头执法奠定了基础。各执法机关往往从本部门的角度及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发,相互之前缺乏协调机制。

(二)解决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现实中遇(下转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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