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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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兼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兼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若 脱离产 品实 用功 能 , 艺术表 达无 法独 立存 在 , 或者 不具 备独 创 设 计 , 不需 另行列 出 。 可 知 , 方 国家大 都 在外观 设计 上给 予版 。 西
性 , 艺术成 分不 属于 著作权 法保 护 的对象 。 国联邦 最 高法 院 权 和专 利权双 重保 护 。 则 美 在“ 泽” 梅 一案。 中确定 了“ 分离 特性 与独立 存 在” 则作 为判 断实 原 但 双重保 护并不 意味着 共 同保护 , 而是实 用艺术 品著作 权与 用 艺术 品 艺术 成 分是 否 可受著 作权 法 调整 的标 准 。斯 坦是 一 家 外 观设 计专利 权保 护 的竞合 。0 利人 只 能择其 一 , 权 当权 利人 选 灯 具制造 公司 , 其一 合伙 人设 计 了一尊 男女 舞蹈 人物 雕 塑 , 品 择 著作权 法 时 , 不能 再转 向专利 法 , 作 就 反之 亦然 。 完成 后 , 行 了版权 登记 , 进 随后 应用 于 灯座 因梅 泽仿 制其 雕 塑 ,

方 面交 叉保 护外 观设 计权 ,另 一方 面 承认双 重 保护 的客 观存
遵循 这一 原则 , 知 : 可 若脱 离产 品实 用功 能 , 艺术 表达 可独 立 在 。。 国著 作权法 保护 实用 艺术 品 , 其 保护客 体没 有工业 品 ”德 虽
外 观设 计 , 德 国判 例表 明 , 权法 中的实用 艺术 品 已保护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90—3 .2 10 —522 0)93 70
三、 实用 艺术 品的外 设计 专利 权

实用艺 术品 的概 念
对实用 艺术 品的概 念 ,著 作权 与邻接 权法 律词汇 》 释为具 《 解

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_兼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_兼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律思考.科技信息.2008(1).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02. 郑成思.“武松打虎”图法院判决及行政裁决引发的思考.法学.1997(10). 孔祥俊,武建英,刘译宇.WTO 规则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原理、规则、案例.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280. 《关于翻制黑陶工艺美术品是否适用“复制”的请示的回复》国家版权司[1998]21 号. 金银,何汝梅.小议外观设计的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外观
200 9.9(上)
·学术前沿·
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
——兼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周翔
摘 要 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特点,其中符合独创性作品要求的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调整,符合新颖性外观设
计要求的实用艺术品又受专利法调整。因此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和权利保护
可以采取抽象法把实用功能分离出来,留下符合独创性的艺术部 分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即从艺术品功能的载体上抽象出其本身存 在的艺术性,排除公共领域现存的艺术性成分后剩余部分即为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
笔者不赞同著作权保护模式,由于此类实用艺术品实用性与 艺术性难以分离的特点,在为其艺术部分提供著作权法保护时, 必然会间接地给予其实用部分以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会造成保 护期限过长,不利于工业和公共利益。
(二)双重保护模式 双重保护模式下,艺术部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同时,其整体 还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对于实用 成分和艺术成分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即是双重保护模 式。1995 年的丹麦乐高(LEGO)诉天津可高(COKO)一案即是 很好的例证。北京高院确认 33 块乐高(LEGO)玩具积木作为实 用艺术品拥有著作权,并判天津可高侵权成立。判决表示,原告 的玩具组件虽然已申请外观专利,却并不妨碍其同时得到著作权 的保护。 笔者不赞成双重保护模式。由于著作权保护期限长于专利 权,双重保护模式意味着实用艺术品在外观设计专利 10 年到期 之后,还可继续享有受著作权的保护。显然,在此模式下,实用艺 术品享有比一般外观设计和艺术作品更强大的保护,但就实用艺 术品的本身价值和意义而言,这种保护有过度的嫌疑,可能会妨 碍工商界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单行立法 伯尔尼公约已明确指出:在给出一个较合适的保护期限前提 下,对实用艺术品保护方式并不强求。因此,本着避免保护过度 的原则,可将实用艺术品作为一类独立客体,制定自己的法律,从 而达到既保护实用艺术品,又平衡公共利益的效果。笔者认为, 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完全可以单行立法:实用艺术品保护期限 可规定为 25 年;对其中符合外观设计要求的可以受到外观设计 法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当然可以成为实用艺术品,在专利有效 期满后可以继续以实用艺术品给予保护。实用艺术品不一定能 够申请外观专利,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到授权之前的一段时 间内,权利人可以以实用艺术品来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使权利 处于无法律保护的真空状态。在诉讼时,如果其作品已被授予外 观设计专利,一般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为由提起诉讼,未申请外 观设计专利的实用艺术品,权利人在诉讼时不得反悔认为其作品 属于美术作品。

浅析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问题

浅析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问题

国 著作权人的实用艺术作 品期限进行 了规范。在我 国 《 著作权法 》 Ma z e r V . S t e i n 案件确立 的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则 。1 9 7 6年美 国 第三次修 改草 案中 ,首次将实用艺术作 品定义为 “ 具有实际用途 修订 《 版权法 》的过程 中 对 注册 规则 进行 了调 整,对实用品外观
的艺术作 品” ,与美术作品并列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 自此 , 设计的版权属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 第 一,在谈及实用品的艺术
实用艺术作 品终于有在法律制度层面获得一席之地的可能。然而 , 性时 ,是 与其 内在的功能性无关 的 ; 第二 ,如果该实用品的外在
对权利竞合时 , 如何对权利人进行保护该草案没有明确规定。
鼹 辩 与 篓 法 鳔 骧
浅析实用艺术作 品著作权与外观设 计专利权 的竞合 问题
贺绍桐 张明学 薛伦生 空 军工 程大 学
【 摘 要】 实用艺术作品 因兼具 实用性与EY - 性特征 ,常引出同一客体 受到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竞合的 问 题 。本文从 实用


艺术作品 的概念入手 ,分析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 的原 因,提 出应以知识产权选择保护模式构建我 国实用艺术作
设计专利的保护 ,又享有著作权保护。法 国对 实用艺术作 品的绝 出逐渐模糊 的态势 ,使得 同一客体存在 由多种知识产权交叉保护
对双重保护是经过漫长 时间而做出的选择。 1 8 0 6 年, 法 国颁布了《 工 的可能性 日益增 强 ,实用艺术作 品便 是法律适用 中 “ 亦 此亦彼” 业品外观设计专门法 》 ,承认 了其工业产权 的法律地位 。但在操作 的一个代表 。如果 因其具有多重权利可 以保护 的特征 ,而给与著 过程 中产生争议 : 那些受到工业产权保护 ,但又满足版权法 的美 作权与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是不科学的。因为在专利法 与著作权法 非 此即彼”的 ,若利用原有 的法 术创作成果 ,能否得 到版权 法的保 护。为此 ,法 国首先引入性可以与其 内在功能性相分离 ,并且能够在艺术品意义上独 立存在 的话 ,那这种可 以分离且独立性质的外 在艺术性 可以获得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权利冲突的思考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权利冲突的思考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权利冲突的思考著作权与外观设计权利冲突的思考一、关于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界定强调“在先取得”是因为权利冲突的本意在于避免在后取得的权利侵犯在先权利,而不考量在先权利的行使是否影响在后权利的利益,所以,在时间上,要求请求人主张的权利是“在先”权利。

同时,鉴于专利申请一旦获得授权自申请日开始受到保护(参见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所以,所谓“在先取得”的日期理应至少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否则不能构成在先权利。

强调“合法权利”是因为会造成权利冲突的权利首先理应是有效的权利,如果在先权利在在后权利获得保护之前就已失效,则不存有权利冲突的问题。

所以,在有效性上,要求在先权利“至少”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理应有效,由此,两个权利因为保护的时间段发生重叠才会有权利冲突的问题存有。

关于“相冲突”,指南中对其的定义明确了三点要件:“未经许可”;“使用了”在先权利的“客体”;专利权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这里强调使用了在先权利的客体,表明构成相冲突的前提之一是在先权利与在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之间必须存有交叠或重合;强调专利权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则是表明其构成相冲突的要件必须要所述“实施的行为”存有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可能性,其中,所述“实施的行为”意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参见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简单例辅以理解即是:假设在先权利人以瓷瓶为主题创作了一篇文字作品,则其享有所述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若在后权利人以该瓷瓶获得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则其对该瓷瓶产品享有专利权,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字作品的表达,而专利权保护的是瓷瓶的外观设计,二者客体不存有交叠,即便专利权人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所述瓷瓶产品,其也不会侵害在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因而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不构成相冲突。

由此可见,“相冲突”实质上就是涉案专利对侵犯在先权利的可能性的原则性判断标准,判断是否相冲突实际就是判断涉案专利是否侵权,基于此也就能够理解指南中对于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的判断标准为何与民事诉讼中著作权的侵权标准一脉相承。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相关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相关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

① 避 免重 复 , 杜 绝抄 袭 。
在 着 手进 行 产 品的外 观设 计 时 , 其设 计 要 素应 当 尽量 与 邻接 知识 产权 不 相交 叉 和重 复 ,更 不能 抄 袭 。
观设 计专利权 与邻接 领域知识 产权 的权 利冲 突。
这是 一 项 外 观 设 计 专 利权 与其 它 知 识 产权 相 关 权 利
浅 谈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与相 关 权 利 冲 突 的
解 决方法
顾 文树
( 广 东 省 知识 产 权 研 究 与 发 展 中 心 , 广东广州 5 1 0 6 7 0 )
摘 要 : 针 对 我 国 外观 设 计 专 利 权 与 邻 接 领 域 知 识 产 权 冲 突 的 种 类 、 形式 以及 产生 的原 因 。 从 主 动 采 取 防 范 措 施 和
计 或现 有设计 特 征 的组 合相 比 , 具有 明显 的 区别 ” 。 这

计专 利 权 , 不仅 有悖 于 制订 实施 专 利法 是 为 了激 励人 们 搞 发 明创 造 积 极 性 的 宗 旨 ,而 且 也 完 全违 背 了诚
实、 信用 、 公平 和 有序 的竞争 准则 。
② 获取邻 接 的知识 产权 。
避免 发 生权 利 冲突 最根 本 的方法 , 也是 一项 申请 外观 设计 专利 的产 品必 须具 备独 创性 的本 质要求 。 设 想一 项 由抄 袭 甚 至 是 剽 窃 他人 智 力 成 果 而 获得 的外 观 设
1 权 利 冲 突 的 产 生
众 所周 知 .由于我 国专利 法第 2 3条 第 3款 规定 “ 授 予 专利 权 的不得 与他 人 在 申请 日以前 已经 取 得 的 合法 权 利相 冲突 ” 。 这 就说 明法律 只保 护在 先权 利 ; 同 时 专 利法 第 2 3条第 1 、 第 2款 还 规定 。 授予 专 利 权 的 外 观 设计 “ 应 当不 属 于现 有 设 计 ” , 且要求“ 与 现有 设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文化艺术浅析实用艺术品薯作权与外观没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高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市100088)随要]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出的特点,使其具有同时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夕}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可能,故而容易引发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权利问的冲突。

本姒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这一现象入手,剖析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的含义。

分析了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原因.弗歪过理性的思考探寻缓解两种教利冲突的方法。

I关键词I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碗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一、基本案情1999年9月15日,英特莱格公司以可高公司侵犯其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杈、销毁侵权物品、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O 万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代理费。

而在当时,被诉侵权的可高公司制造的玩具早在1996年就已经申请了我国的外观设i十专利。

也就是说可高公司制造的那部分玩具在获得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又被英特莱格公司控诉侵犯了其玩具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英特莱格公司是本案涉及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

英特莱格公司所在国瑞士及中国均为‘f白尔尼公§协成员国,依a白尔尼公§嗲第2条的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舞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白尔尼公}嗲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

可高公司产品与英特莱格公司主张权利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杈。

故法院判决可高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杈产品和赔偿英特莱格公司的经济损失。

本案属于现实生活中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比较典型的案例,引发了我如下思考:什么是实用艺术品?在实用艺术品保护上,著作权与外聊i殳i f专利权有什么区另妒著作杈与外观溺十专利权之间为何冲突7解决这种冲突的出路又在何方7以下我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问题探究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问题探究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问题探究【摘要】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以避免混淆和防止冲突产生为立足点,如专利法中规定,对外观设计授予的专利权,不得与他人在该申请日以前所取得其他合法权利(文中仅限著作权)相抵触。

可见,当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中,创造性并未给予考虑,这致使外观设计专利权或保护不充分,或受限制而致使创造困难。

因此以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认定为契机,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方式,才能克服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产生的原因造成两者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在保护对象上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存在着交叉部分。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产品的外观图案、产品的形状或图案与形状相结合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另外产品的外形、图案与设计时用到的色彩相结合而创作出的新型创意的设计也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然而产品的图案与图案中所用的色彩也正是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因此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也成为了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

但是对同一事物适用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加以保护,必将在申请时产生法规之间的权利冲突。

另一种造成冲突的原因是二者对被保护对象所取得权利采用的程序不同,著作权依法律程序自动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由知识产权局完成,审查通过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这一过程中省略了实质性审查。

如果外观设计者的作品使用了未经许可的、属于著作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审查并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这必然会导致该专利权与著作权相冲突的问题。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并不是以鼓励创新为立足点的,这点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并且将外观的设计与著作权作品分别加以不同的保护方式会降低设计者创作的积极性。

第二,在法院受理的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通常都是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我国司法解释,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的案件中,在先申请的权利人优先受到保护。

商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与对策研究

商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与对策研究

商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与对策研究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权利客体之间容易发生竞合与冲突。

专利法中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严格限定在不与在先合法权利产生冲突的前提下。

这将外观设计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完全分割开来。

外观设计无法借鉴优秀的文化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创新。

对此,文章以鼓励创新为出发点,剖析二者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现存冲突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建议。

标签:外观设计;著作权;权利冲突在创新的驱动下,当今世界的经济突飞猛进,并且这一趋势方兴未艾,将继续引领中国的商品经济向更高水平发展。

设计创造财富,外观设计对于提升商品档次,刺激消费,从而最大限度实现市场价值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个优秀的外观设计兼具工业实用价值与美学欣赏价值。

在进行外观设计时,不可避免需要借鉴其他一些优秀的文化成果,使其外观设计对提高市场竞争力尽最大可能发挥作用。

在此背景下,专利法与著作权法保护存在冲突自然难以避免。

一、二者权利冲突构成要件根据2010年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二者冲突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他人著作权作品的情况下,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与该著作权实质性相似的设计,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则判定该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

由以上规定不难得知,二者冲突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方面。

首先,主体的相异性。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人不是同一主体,如果两个权利属于统一主体,虽然也会产生二者之间的冲突问题,但是不会产生纠纷,所以文章不对这一方面进行探讨;其次,在先著作权的时间性。

著作权作品的产生必须早于外观设计申请日;最后,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重合性,这也是文章研究的前提。

知识产权是最重要的公共政策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问题具有法律和政策共同属性。

一方面需要我们理解随着社会发展新的情况不断出现,立法不得不使用一些概括性语言尽可能使其适用范围更广泛,以避免法律需要频繁修改。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作者:王雪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7期摘要: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在保护和促进智力成果的同时,也会造成同一智力成果在某些领域的交叉保护以及相互抵触。

我国著作权法将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纳入其保护范围,而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富有美感又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容易引发两种权利间的冲突,在法律的适用上造成混淆。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与冲突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59-01作者简介:王雪(1991-),女,汉族,新疆伊宁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界定与区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版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被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件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制品。

”可以看出,实用艺术品是具有实用性的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品应具备使用价值并达到一定艺术创作程度,如艺术台灯、器皿、带有艺术图案的地毯等。

并且,只有当这种艺术性可以从实用性中完全分离出来,能够单独成为作品时,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著作权法只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不保护实用方面。

我国当前法律并没有对实用艺术品进行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美术作品的解释,来推断其被包含在美术作品的范畴内进行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极为相似的权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它不仅与工业生产紧密相关,又强调产品外观的美学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脱离产品而单独存在,并且能够通过生产过程大量复制生产,适用于工业应用,利用其外观的美感为产品销售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有时在实践中“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是等同适用的,实用艺术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都是介于发明与作品之间的创作。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The Conflict of Right and Ways Between Design
Right and Copyright
作者: 王峰
作者机构: 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3
出版物刊名: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页码: 71-73页
主题词: 外观设计专利权 著作权 权利冲突 平衡原则
摘要:随着人们越来越多地追求生活的品质,富有美感的外观也越来越成为购物选择的重要因素,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冲突也愈加明显。

结合实际情况,论述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含义及实质,分析了该冲突产生的原因,认为处理冲突时应以平衡原则为切入点,继而提出了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可以采用的解决路径。

怎样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

怎样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

怎样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知识产权经济是我国正在⼤⼒发展的,⽽知识产权有很多,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经济要发展,就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怎样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样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可以先进⾏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未经专利权⼈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或者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为成⽴的,可以责令侵权⼈⽴即停⽌侵权⾏为,当事⼈不服的,可以⾃收到处理通知之⽇起⼗五⽇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向⼈民法院起诉;侵权⼈期满不起诉⼜不停⽌侵权⾏为的,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进⾏处理的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应当事⼈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民法院起诉。

有些作品可能会既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享有专利权,如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

⽬前解决上述作品关于著作权与外观专利权的冲突,可以采取 “⼀次卖绝”⽅法,即上述作品⽤于⼯业外观设计时,著作权⼈必须将在该作品上使⽤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产者。

按照这种⽅法,绘画、摄影、影视、图形、书法等作品⾸次⽤于⼯业品外观设计的,适⽤著作权法;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该作品的,转为专利法调整。

上述“⼀次卖绝”的⽅法有以下特征:1)⽣产者⾸次将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产品上使⽤时,必须征得著作权⼈的许可,并⽀付报酬;2)作品的著作权⼈必须将在同类产品使⽤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卖绝;3)“⼀次卖绝”后,该产品只适⽤专利法;4)该作品在不同种类产品的上使⽤的权利,仍属于著作权⼈。

以上就是⼩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的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问题之探究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问题之探究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问题之探究作者:刘会娟来源:《市场周刊·市场版》2018年第16期摘要:实用艺术作品因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特征,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同一客体受到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竞合的问题,加之相关国际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作出开放性规定,使之世界各国的保护模式呈现多种做法。

本文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入手,分析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竞合的原因,在比较域外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双重保护提出质疑,并借此修法之际,提出应以知识产权选择保护模式构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双重保护;知识产权选择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上长期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在《著作权法》中无法觅到它的踪迹。

我国为暂时符合《伯尔尼公约》的最低要求[1],仅在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有所体现,该条约第六条对外国著作权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期限进行了规范[2]。

以便那些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在没有向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对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

这样的保护模式,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进行概念界定;第二,给予外国著作权人以超国民待遇,不利于本国实用艺术作品产业发展,或者不符合国际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本文试图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出发,分析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的原因,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提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竞合的解决之道。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版权法和邻接权法律词汇》将“实用艺术作品”界定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而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也将“实用艺术作品”界定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

从其定义上看,我国修改草案是沿用国际上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但是我国理论界仍对其定义未达成统一意见,其分歧主要体现在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特征的关系表述上。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问题探究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问题探究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问题探究作者:赵雁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以避免混淆和防止冲突产生为立足点,如专利法中规定,对外观设计授予的专利权,不得与他人在该申请日以前所取得其他合法权利(文中仅限著作权)相抵触。

可见,当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中,创造性并未给予考虑,这致使外观设计专利权或保护不充分,或受限制而致使创造困难。

因此以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认定为契机,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方式,才能克服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产生的原因造成两者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在保护对象上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存在着交叉部分。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产品的外观图案、产品的形状或图案与形状相结合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另外产品的外形、图案与设计时用到的色彩相结合而创作出的新型创意的设计也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然而产品的图案与图案中所用的色彩也正是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因此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也成为了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

但是对同一事物适用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加以保护,必将在申请时产生法规之间的权利冲突。

另一种造成冲突的原因是二者对被保护对象所取得权利采用的程序不同,著作权依法律程序自动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由知识产权局完成,审查通过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这一过程中省略了实质性审查。

如果外观设计者的作品使用了未经许可的、属于著作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审查并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这必然会导致该专利权与著作权相冲突的问题。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并不是以鼓励创新为立足点的,这点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并且将外观的设计与著作权作品分别加以不同的保护方式会降低设计者创作的积极性。

第二,在法院受理的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通常都是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我国司法解释,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的案件中,在先申请的权利人优先受到保护。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与冲突_以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视角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与冲突_以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视角

①蒋强、李自柱、吴江著:《著作权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页。

②张广良著:“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载《中国版权》2008年第6期。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与冲突———以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视角文/冉崇高赵克当前,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二者之间的竞合与权利冲突问题已经成为司法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实践中和理论上对同一客体应否给予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以及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分歧较大,见仁见智。

本文拟以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视角,从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与冲突的原因入手,在借鉴域外司法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和冲突的进路。

一、内涵比对与原因探究: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与冲突之缘由根据我国专利法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而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有必要厘清实用艺术作品的内涵,并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进行区分,探寻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与冲突的真正原因。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内涵厘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指南》对实用艺术作品定义为:“公约使用这个综合词(实用艺术作品)来泛指小装饰物品、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制作者的艺术贡献。

”此定义确立了实用艺术作品的使用范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版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件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制品。

从此定义可以看出,只有同时具备了实用性和艺术性两方面特征的作品,才构成实用艺术作品。

试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试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 有相 当数量 的塑料袋或纸袋 的平 面图案设计 , 对平 面包装袋 授予专利权 , 与对一 幅美术作 品本身授予专利权没有 实质 的区别 。 由此 , 就可能 出现外观设计 的专利权与著作权 的冲突。 ( ) 三 立法上 的漏洞与 冲突。我 国知识产权法采用单行立法形 式, 在制定和修订过程 中一般会注意各法之 间的协调 , 但其程度有 限, 导致实践 中依据某一单行法获得 的知识产权 间可能发生 冲突 。 立法的分散模式 , 对相关 的知识产权 的权利 界限和权 利 冲突 的解 决方法及程序界定不清 , 决定 了知识产权法有不 同部 门分头执法 , 各执法部门往往从本部门 的角度及其适用 的相关法律排除知识产 权基本原则的适用 , 缺乏协同调节机制 。 1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取得程序不同 。 、 外观设 计专利权的取得具有国家授予性及公开性的特点。外 观设计 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外观设计 专利 申请 ; 国家知 识产权 局 依法对 申请 进行审查 , 经初步审查 , 没有 发现驳 回理 由的 , 由知识 产权局授予专 利权并公告 。否则 , 以驳 回。申请人对 驳回 申请 予 不服 的 , 可适用 复审程序 和司法程序予以确权 。 对 于著作权 , 我国采 取创作 主义原则 : 品 自创作 完成之 时起 作 取得著作权 , 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 也不必公 开发 表 , 只是法 律承认 事实上 的存在 而予 以保护 。 2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 的保护程序不 同。 、 《 专利法} 5条规定 , 4 自国务 院专利行 政部 门公告 之 日起 , 任 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 的授 予不符合 本法有关 规定 的 , 以 可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 ) 宣告该专利无效 。4 6
[ 摘 要]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 的冲突是 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 的民事 主体 对相 同或相 近似的创 造性智力 成果分 别依法 获得外观 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 , 两项权利 主体 间在享有 和行使各 自的权利 时产生 的抵 触 。二 者权利 冲突的构成 要件在 于权利 的合法性 、 客体 的 同一性 、 权利主体的相异性和权 利的冲突性 。引起外 观设计专利权 与著作权 冲突的原 因既有 知识产权 本身 的属性 、 律法规 的不完善 法 等客观方面的原因 , 也有隐藏 于权利 冲突背后 的为谋取不正 当经 济利益 的主观方 面 的原 因。在立 法 、 实务操 作上 , 循利益平 衡原则 , 遵 正 确 适 用 保 护 合 法 在 先权 利 的原 则 , 强知 识 产 权 制 度 的协 调 。 加 [ 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 利权; 著作权 ; 权利 冲突; 先权利 在 [ 中图分类号] 2 [ D5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5 (0 9 O —0 3 —0 10 - 13 2 0 )3 1 l 2 [ 作者简介] 张淑华(9 5 )女 , 16 一 , 山东招远人 , 大学学历 , 山东经济学 院法学 院副教授 。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概念 (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含义 外 观设 计 专 利 权 与著 作 权 的 冲 突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的 民事 主体对相同或相近 似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分别依法获得外观设计专 利权 和著作权 , 两项权利 主体 间在 享有和行 使各 自的权利时 产生 的抵 触 。 外 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 冲突 的主要表现是外观设计的方案 全部或部分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 术作 品相 同或近 似 , 著作权 人 将 自己的作 品许可他人作为产品的外观设计 申请专利而依法被授 权, 或将他人创作 的美术作品等使用 于某工业 产品上依 法 申请 并 取得外观设计专利 。 ( ) -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构成要件 首先 , 权利的合法性 。外观设计专 利权与著 作权 的产生都 有 相应 的法律依据 , 只要权利的取得具有法律依据 , 是依 法定程 序取 得, 在形式上具 有合法性 , 就能作为一种 法律权 利存在 。 ] 口 即著作 权已合法取 得 , 观设计专利 权依法授 予。如果权 利的产 生没有 外 法律依据 , 则构成侵权 。其次 , 利客体 的同一性 。外 观设计专 利 权 权与著作权是基于相同或 近似的创造性 智力成果 产生 , 观设计 外 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就是美术作 品, 否则 , 于不 同的客体不会构成 基 权利冲突。再 次, 权利 主体 的相 异性。相 同客体产 生的外 观设计 专利权 与著作权属于不 同的主体。如果 主体相 同, 两者之 间就没 有权利 冲突。最后 , 权利 的冲突性 。外观设计 专利权 和著作权 的 权利 主体 间在享有和行使各 自的权 利时产 生抵触 , 使公 众认 为两 种权利属于 同一人或认为其有关联性。 二 、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与 著 作 权 冲 突 的 原 因 外 ( ) 一 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作为知 识 产 权 , 一 种 无 形 财 产 , 具 有 物 质 形 态 , 占有 一 定 的 空 间 , 是 不 不 人 们对他的 占有表现为认知 与感受 , 知识产权 也容 易逸 出创 造者 的 手中为他人所 利用。2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 边界 不像有形 财产那 l j 样直观 、 清晰 , 人难 以为其权 利划定 界限 , 他 因此, 在实践 中 , 易产

论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双重保护

论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双重保护

论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双重保护作者:李娜来源:《新校园·理论版》2008年第04期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对实用艺术品有效的法律保护模式。

本文赞同“双重保护”模式。

修改著作权法,将实用艺术品明确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对于符合外观设计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同时给予外关设计的专利保护。

可以规定让当事人进行自由选择,这样可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使得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本身也达到一种市场的均衡。

当然,根据权利竞合理论,虽然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获得双重保护,但当权利被侵害时,只能选择一种法律制度来寻求救济,不能同时适用两种法律。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著作权专利权;双重保护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产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尽管国际公约中要求保护实用艺术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图书中也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了定义和界定。

然而,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实用艺术品范围界定问题还没有达成一致。

本文认为:对于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能否分离应该作为判断对实用艺术品采用何种法律手段进行保护的标准,而不能作为判断该物品是否属于实用艺术品的标准。

只要同时具有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不论二者是否可以分离,都属于实用艺术品。

目前,实用艺术品侵权案件在各地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然而,由于实用艺术品概念的不明确,保护范围的不确定和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不清晰,使得实用艺术品在我国的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的《专利法》提供了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属于对实用艺术品提供专门保护的国家,已经满足了伯尔尼公约的要求。

然而用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制度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存在以下缺陷:(一)纳入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应当被认为是一种能符合新颖性条件的并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实用艺术品,并不是所有的实用艺术品都符合新颖性和可应用于工业生产的要求而可以成为外观设计。

对实用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双重保护研究

对实用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双重保护研究

对实用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双重保护研究目前,国际条约以及trips协议仅对各国做了必须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规定,且对成员国以何种形式保护实用艺术品未作任何限制,因此各国既可以在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保护中二选其一,也可以提供双重保护,甚至可以单独立法保护。

而在实践中,各国对实用艺术品保护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没有一个完善的保护标准和模式。

本文提出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从立法上创新设立《实用艺术品保护条例》以及结合传统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法的保护方法,完善对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领域保护。

标签: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一、实用艺术品概念的界定实用艺术品的概念界定在国内外争议颇多。

国际上大致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可分离的才能构成实用艺术品,这种观点以美国版权法为代表;第二种观点认为,实用艺术品这两种成分不可分离才构成实用艺术品,这种观点源自《伯尔尼公约》;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兼具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者均为实用艺术品。

而我国理论界对此也有两种观点,一方认为只要一件手工艺品或产品同时拥有实用性和艺术性,无论两者可否分离,均属于实用艺术品,另一方则认为若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于形式上可分离的话,则其艺术部分由著作权保护,艺术性可以独立于实用性而存在,并且艺术性的表现形式可以被有形复制。

二、实用艺术品的双重保护首先,从著作权角度出发。

我国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采用双重标准,即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国外的实用艺术品采用专门立法给与25年保护期限的高标准,而对国内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法与实施条例均未作明确的规定,使国内的实用艺术品处于立法空白的保护状态。

而为了弥补这个空白,理论界主张将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作扩大解释,将实用艺术作品涵盖进去。

然而,随之而来另外两个难题:实用艺术品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被纳入美术作品的范畴?如果实用艺术品被当作美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那么其50年的保护期限岂不是与伯尔尼公约只要求的对于实用艺术品给与25年的保护期限相悖,同时过长的保护期限也不利于智慧财产的公共利益化。

陶瓷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竞合保护解决

陶瓷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竞合保护解决

我国以瓷器闻名于世。

不管是在通信不发达的古代还是进入信息技术网络时代的现如今,作为美术作品表现形式之一的艺术陶瓷,其著作权益都会受保护,然而陶瓷作品并不只有艺术陶瓷,实用陶瓷也需要得到保护,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保护方式发生重合的困境,促使实用陶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值得关注。

实用陶瓷分很多种,有化工陶瓷、建筑陶瓷和日用陶瓷等。

其中日用陶瓷较为常见,与一般人接触较多,为满足人们日常使用而生产。

日用陶瓷中不乏实用型艺术作品,即使在古代中国,仍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期,即便一开始生产日常使用的器皿都是同一形状、同一颜色、同一花纹,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地,人们会对器皿的外在进行加工,使形状发生改变、附着在器皿上的颜色多样、器皿表面上的花纹也会出现变化,刻画出形态各异的图案。

人们对日用品的需求不再停留于满足生活所需,也需要顾及使用人的主观感受。

由此,基于实用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必然出现。

学界对这些陶瓷实用艺术作品上的图案、颜色等设计是否予以保护的问题是采取积极态度的。

毋庸置疑,即使是日用品,从诞生之初就不是为了美观而存在,但其表面的图案、颜色、线条等一旦经过创作者的思考,具有一定的个性化,最终呈现在陶瓷器皿之上,就存在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

从这一点来看,实用艺术作品上的外在设计应该也理应得到保护。

无论是学界还是实践中,对实用陶瓷的外观一般采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

而外观设计专利是需要自然人、企业(法人)等权利主体向行政机关申请;著作权则是创作行为一旦结束,自始获得著作权保护。

这样两条截然不同的保护路径,使得一个客体存在两种救济方式,出现权利救济竞合,以至于在实务中容易出现各地法院裁判不一致,类似案件不同处理。

在广东省深圳市某公司诉某商行外观设计侵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70号]中,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二者互斥,存在冲突,一旦权利人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就会丧失了著作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一旦失效,进入公共领域,权利人就无法就著作权对产品外观设计进行救济。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人们对实用艺术作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而这些作品往往具有独特的设计和创意,是设计师和创作者的劳动成果。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却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

一方面,实用艺术作品通常具有实用性和功能性,不同于传统的艺术作品,其著作权保护面临更多的挑战和难题。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影响,实用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也在不断变化,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研究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通过深入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对其保护的规定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设计师和创作者的权益,促进实用艺术作品的创新和发展。

也有助于完善著作权法律体系,提升著作权保护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深入分析当前著作权法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措施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通过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与特点进行剖析,可以更好地理解这类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

研究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具体措施,可以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最终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认识,推动相关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实践进步,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艺术创作的繁荣与发展。

1.3 研究意义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当前法律领域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首先,实用艺术作品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设计、创作和生产对于发展经济、促进文化交流、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可以有效激励作者进行创作,促进文化艺术创新的发展。

其次,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创意保护等多个领域,研究该问题有助于加深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理解,推动创造性产权的保护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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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特点,使其具有同时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可能,故而容易引发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权利间的冲突。

本文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这一现象入手,剖析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的含义,分析了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原因,并通过理性的思考探寻缓解两种权利冲突的方法。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高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市100088)一、基本案情1999年9月15日,英特莱格公司以可高公司侵犯其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代理费。

而在当时,被诉侵权的可高公司制造的玩具早在1996年就已经申请了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

也就是说可高公司制造的那部分玩具在获得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又被英特莱格公司控诉侵犯了其玩具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英特莱格公司是本案涉及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

英特莱格公司所在国瑞士及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依《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

可高公司产品与英特莱格公司主张权利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

故法院判决可高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和赔偿英特莱格公司的经济损失。

本案属于现实生活中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比较典型的案例,引发了我如下思考:什么是实用艺术品?在实用艺术品保护上,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有什么区别?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为何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出路又在何方?以下我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二、实用艺术品及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含义(一)实用艺术品的含义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通常是指为实际使用而创作或创作后在实践中应用的艺术作品。

实用性,是指具有实际使用的价值,即能在实际生活中为人们所使用。

艺术性,是指通过形象反映生活,表现思想情感所达到的准确、鲜明、生动以及形式、结构、表现技巧的完美程度。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其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二)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含义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时指,实用艺术品完成后,它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别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此时这两种权利在不同的主体间行使各自的权利时便容易产生抵触,从而导致两种权利冲突的产生。

比如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中,该玩具作为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英特莱格公司,而可高公司将之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则该玩具的专利权归属于可高公司,于是在两公司各自行使权利时便有了权利冲突。

三、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实用艺术品作为一种艺术品的形式,虽然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保护或不保护,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却规定了“美术作品”属于该法保护客体。

这里的“美术作品”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中的解释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品。

”在现实生活中若将美术作品依据是否具有实用功能来分类,则可以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

纯美术作品是指以美术技术制成的只具有欣赏价值的造型艺术。

而当美术作品具有实用性时,也就成了实用艺术品。

比如生活中的随处可见的带有精美图案的地毯、床单等,都属于以上实用艺术品范畴。

当实用艺术品被著作权保护时,该权利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对于外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是明确给予保护的。

国务院在1992年9月25日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

”(二)实用艺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类似,我国的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保护或不保护实用艺术品。

根据目前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为工业品外观设计,这里的“外观设计”在我国《专利法》中的解释为:“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可见这里所指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一般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即美感。

当实用艺术品作为一种产品并应用于工业生产,同时又符合新颖性要求时,其设计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若该申请获得授权,则该实用艺术品可以获得自申请日算起长达10年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四、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原因及解决(一)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原因根据上述对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分析,我将两者的冲突原因归为以下三点:1)经济利益的驱使。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同作为知识产权,与经济利益是密切相关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已经属于一种极为重要的市场竞争性资源。

正是受着这种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使一些人不惜引人误认或误解而将同一或类似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的客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获得了与原权利人不同的知识产权(如外观设计专利权),使自己本应构成侵权的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此时,当某个权利人的利益追求与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发生碰撞时,相互之前就形成一种紧张与对立关系,即产生了冲突。

2)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

他的权利边界不像有形财产那么直观、清晰,相对来说让人很难为其权利划上一条明显的界限。

也就是说人们对其的占有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认知与感受。

另外,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兼跨产业与艺术两大领域的特殊性,让人更难以清楚界定其与著作权之前的权利边界。

正是因为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两者在权利界限上的模糊性,从而容易引起两者之前权利的冲突。

3)立法与执法的漏洞。

我国的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均为先后独立制定,虽然其后经过了多次修订,但是这种修订本身也是较为分散而独立的,故两法之前的协调程度有限。

这又导致了在实践中容易形成各立其法、各护其权、各行其是的局面,以致引发许多不可避免的碰撞,造成获得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发生冲突与不协调。

而分散的立法模式又为不同部门分头执法奠定了基础。

各执法机关往往从本部门的角度及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发,相互之前缺乏协调机制。

(二)解决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现实中遇(下转第71页)(上接第69页)到的这种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情况也会随之增多,这不仅使有关权利人蒙受损失,而且也使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使国家正常的法律秩序出现不应有的混乱。

为了逐步缓解这两种权利间的冲突,我有以下三条建议:1)坚持尊重在先权利的原则。

尊重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就是说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他人此前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在后权利要想成为一项独立、完整而又无瑕疵的民事权利,必须从形式到内容都合法。

2)坚持正确的利益平衡原则。

解决知识产权间的冲突最终的目的是达到权利的平衡,即在各权利人利益之前、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比如,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未经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在其产品上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

而后随着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其产品以及著作权人作品的知名度也日益提升,此时若著作权人提出保护自己的在先著作权,如一概适用尊重在先权利原则则有失公允。

因为在后权利人通过自身努力在原基础上又创造出了新的价值,如在其在经营中提升了原著作权人作品的知名度等。

此时,建议根据权利平衡原则,先要求侵权人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然后可以尝试通过让在后权利人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其独家许可。

这样比直接通过撤销在后权利更显合理。

3)坚持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加强执法部门间的协调。

由于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两者在制度上的分散立法模式和分头执法模式。

因而,有必要修改、完善和协调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

在立法中,建议明确界定以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其他艺术形象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种行为的性质。

在执法中,建议指定相关执法部门间开展定期的会晤交流活动,特别是国家版权局与国家专利局之前要加强沟通与交流,通过征求各方意见来综合考虑问题,同时在执法中互相配合,争取从最大限度上预防或缓解两种权利间冲突的发生。

[参考文献][1]余敏.论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由人体香水瓶案引发的法律思考.科技信息,2008.[2]周翔.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兼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法制与社会,2009.是:1)个人形象问题,作为一个铁通的销售员,个人的形象就代表了铁通的形象。

个人的谈吐也就代表了铁通的大众语言。

其实,任何一个公司的销售员都应该注意好自己的形象,来给别人一个你的公司的好形象。

一个企业的好形象,给用户好印象了,用户就会相信你,向你的公司,就会购买你的公司的物品或者业务。

2)形象是好了,可是最重要的还是服务的态度和服务内容问题。

销售人员跟客户接触要让客户了解到公司概况,可以享受的服务,可以购买的物品等等。

要耐心细心的讲解所有客户提出来的问题和要求。

最终的目的就是让客户完完全全的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每一项,让客户满意。

当然如果客户问及很深奥的技术问题,销售人员不能够回答的话,可以联系公司技术部,给与客户满意的回答(重在一定要让客户满意,要联系好不能说明不是很了解而敷衍行事)。

态度ok了,进行产品展示的时候要满怀激情,每次产品展示或者业务介绍时候要把这件事情看作当前最重要的事情来看待。

在介绍产品或者业务展示的时候要彻底的消除客户提出的顾虑,要静下心来想下有什么方法能够解决客户的问题来消除他的顾虑。

同时消除的时候也要确认好所有的事情,确保事情不会出现纰漏。

最后当然还是要确认好客户的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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