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矛盾与协调
论图书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
知识 产权保 护 的客 体—— 信 息 和知识 产 品
( 智
力 成 果 ) 具 有 作 为 生 产 要 素 的人 类 需 求 性 、 享 性 、 , 共 扩 散 性 和 价 值 性 等 特 点 ,加 之 信 息 技 术 和 网 络 技 术
约 和 促 进 作 用
计 算 机 技 术 、 络 通 讯 技 术 的 发 展 和 应 用 . 我 网 为 国 各 类 型 图 书 馆 尤 其 是 “ 字 图 书 馆 ” 建 设 提 供 了 数 的
技 术 支 持 ,也 使 得 图 书 馆 信 息 资 源 的 共 建 共 享 成 为
可 能 , 可 以 说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已成 为 图 书 馆 建 设 发 展 的 方 向 。 信 息 资 源 作 为 知 识 经 济 时 代 最 为 重 要 的 资
( ) 识 产 权 保 护 对 信 息 资 源 共 建 共 享 的 制 约 二 知
和 促 进 作 用
一
与 代 表 使 用 者 、 消 费 者 利 益 的公 权 在 利 益 上 的 非 均 衡 性 。 因此 , 利 益 平 衡 将 成 为 解 决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与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冲 突 的 根 本 出 发 点 。 本 文 将 以 图 书 馆
富 ,具 有 共 享 性 。而 图 书 馆 作 为 社 会 公 众 的 服 务 机 构 , 要 求实 现信 息 资源 共享 性 的最 大化 。然 而 , 则 囿 于信 息 资 源 的共 享 性 与 知识 产 权 保 护 的专 有 性 、 排 他 性 之 间 的 矛 盾 , 图 书 馆 信 息 资 源 的 共 建 共 享 与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之 间 产 生 了 深 刻 的 冲 突 。 在 信 息 化 的法 律 框架 中 , 识 产 权代 表 的是个 体 利益 , 于个 体权 知 属 利 的 范 畴 ,而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则 是 法 律 赋 予 每 个 社 会 成 员 的基本 权 利 , 社会 公 共利 益 的重要 组 成部 分 。 是 而 利 益 又 是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与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冲 突 的 焦
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
纷 的 原 因分 析 ( 一) 复 制 与 下载 可 能 引发 的知 识 产权 纠 纷
二.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和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内在 关 系
现代社会 , 随着 以远程通 信和 电子计算 机为核 心 的现 代信 息 技术 的发 展 , 极 大地 改变 了信息的收集 、 处理 、 存储 和传递 的方式 , 为信息资源 的共享提 供 了技 术保 障。然而 , 人们 在面对方 便快 捷 的获取信 息资源 的同时也 面临着许 多社会 问题 , 其 中 比较 突出 的 事信息资源共享所涉 及的 知识产权 问题 。如何 解决 好这 一问题 , 就需要我们能够 正确 把握 二者之 间的 内在关 系。就 我看 来 , 二 者 的关系 即存在矛盾性 , 又存在统一性 。 ( 一) 信 息 资 源共 享 与 知 识 产权 保 护 的 矛 盾 性 由于信息 资源共 享是面 向社会公 众对对 知识成 果 的利用 , 知 识产权保护是对 著作 权 、 商标 和专利 主体独 占权 的保 护 。由此 可 以看 出信息 资源 共享保护的是一种公众权利 , 具有共享性 ; 而知识 产权保护 的是一种 私权 , 具有排他性 。因此 , 二者 的矛盾体 现在知 识产权制度对信 息资源共 享的约束与信息资源共享对知识 产权侵 犯两个方面 。 1 . 知识产权保护会造成对信息资 源获 取的束缚 众所周 知 , 实现资源共 享需要 大量开 放 的资源作 为共享 的基 础, 使信息能够进入公共 领域 , 不受限制地被人们 自由的获取和利 用 。然而 , 知识产权制度使得这种 现象 化为泡影 , 它规定 知识产权 具有专有性 , 他人使用该 项智力 成果 时 , 必 须被权 利人所 许可 , 并 支付一 定的报酬 ; 而未经权利人 许可 , 他人不得使用这 些资源 。例 如, 我们大家都会遇 到的著作 权问题 , 使我们在浏览或 阅读 某些在
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协调机制研究
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无障碍并不是指过程的无障碍 , 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 第一 , 加强地区档案馆之间数字档
而是 指数 字档 案信 息获取 权 利 的实现 和保 障无 障碍 。从 案信 息 的交 流合 作 。 第二 , 强数字 档案 信 息基 础设施 建 加 现 实实 践来 看 ,数 字 档案信 息 资源 公共 获取 障碍 具体 表 设 。政府 应 当在数 字档 案信 息基 础 设施 建设 上发挥 主 导 现 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
出和 尖锐 , 权利 人版 权 保护 和 数字 档案 信 息 资源 公 共 获 取即 数 字 档 案 信 息 资 源 社
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 知识产权保 护利益协调机制研 究
滦 目前 建立 数 字档 案信 息 资源 共享 机 制 的主
要 障 碍 在 于 ② 第 一 , 案信 息 资源 数 字 化 : 档
从 中国优 秀博 案信 息 公共 获取 的外 部 因素 ,而 维 系公 共利 益与 私人 利 大 了信 息 时滞 。 中国学 术期 刊全 文数 据库 、 益 之 间 的平 衡 是 信 息 化 社 会 进 程 中必 须 坚 持 的 基 本 原 硕 士学 位论 文 数据 库 、中国重 要会 议论 文 集全 文数 据库 则 。这就 意味 着数 字档 案信 息 公共获 取 的内 外部机 制 有 来 看 , 字 化 信息 要 比 同类 纸质 期 刊 滞 后 4 6 月。可 数 - 个
的 利 益 冲 突 问 题 。 也 正 是 本 文 研 究 的 重 这
点。
衡。 二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东西部的差距 。
三是 用 户 获 取 数 字 档案 信 息 资 源 的 能 力 。 四是信 息市 场 的畸形 发 展 。
( ) 字档 案信 息共享 障 碍 2数
公正、合理与共享——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
合理性 是人们评 判一种法律制度正义性的最后依据 , 因
此也是社会 正义的基本含 义之一 。法律正 义的合 理性 告诉
我们 , 任何法律制度 的优劣好坏 , 终要看 它是否 具有历 史 最
必 然性 , 是否合乎真理和理性 , 是否符合社会客观规律。
纪 强
( 州新 郑 国际机 场管理 有 限公 司 , 州 4 16 ) 郑 郑 5 1 1
摘 要: 在推进信 息化过程 中, 信息拥有与使用 中的利益 矛盾 日益 突 出。利益是信 息共享与知识 产权保护 冲突
的焦点 , 二者 冲突的根 源在 于代表 产权人 利益的私权与代表使用者 、 费者利益 的公权在 利益上 的非均衡性 。完善 消
每种法 律的产生都应 符合最广大人 民的利益 , 即应 具有
公益性 。“ 民的利益是最高 的法律 ” 人 。社会成 员 的利益与 社会 的整体 利益应维持一 种基本 的平衡 和协调 。为 了实现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作 为一种 以保护 知识产权 为 中心 的 法律制度 , 它在一定 时期 和范 围内将新 创造的知识 作为创造 者本身所专有的智力财产来对待 , 不是作为社会 或人类所 而 共有的知识财富来对待 。这 种作 为创造 者所专有 的知 识财
信息化浪潮对社会全面发展产生 了革命性 的影响 , 知识
产权在信息化条件下极易受到侵害 , 信息 技术 的发 展与传统 社会秩序维护之间的冲突是客观存在 的。要发展信息 化 , 就 要确保信息创造者 的创 造积极性 , 就要 公正 、 合理 地保 护产
或 法律 价值 目标 。通 过知识 产权法协 调创造 者个体 之 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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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教育信息资源共享的均衡思考
2 0 1 3年 5 J
湖 北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Vo 1 . 33, No. 5 MR V . 2 01 3
识 产权保护有着某种 意义 上 的一 致性 , 但 是也 存在 着强 烈 的矛盾冲突 。如今 , 教育信 息资 源共 享 和知识 产权 保护 问 题 已经成为我 国乃至全世界 所关注的一个焦 点话题 。如何 协调教育信息资源 共享 和知识产 权之 间 的矛盾 , 使 它们 共
同服务于人们 的生 活和 学习 。要 解决 这个 问题 , 我 们首 先
第二, 知识产权保护扩大了教育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 随着知识产权制度 的不 断发 展 和完善 , 我 国资 源共 享 中出
现 了文献专利信息 源、 档案商 标信息 源等 一些 有组 织体 系 的信息资源 , 从而拓展 了信息资 源共 享的内容 , 为人们提 供 更 多的信息知识资源 。因此 , 从某种程度 上来 看 , 加强知识 产权保护能够更好地促进教育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 实施教 育信 息资 源共享 有利 于促 进 知识产 权制 度完 善。教育信息资源共享 的过程会 涉及到教育信 息资源 的收集 、 整理 以及传播 等各个程序 , 而每个程序都会 牵涉到 知识产 权保护的相关 问题 , 从 而促 使知识 产 权制 度不 断完 善 。通过知识 产权完善的制度找 到一个平衡 点来调节 教育
保护, 在 国际上 , 主要 是 T mP S ( 知识 产权协议 ) ; 在我 国, 国
家颁 布 了《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专利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著 作权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实 施条 例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商标 法》 、 《 国防专利 条例 》 等多种 知识 产权 保 护 法律法规 ; 其他 国家也十分重视知识产权 保护工 作。 比如 , 美 国主要通 过司法手 段保护 个人 或组织 的 知识产 权 , 建立 了多层次 的司法体系 , 版权 、 注册商 标 、 专利 、 植物 品种 、 集
资源共享问题与解决方案
资源共享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数字化发展的趋势,并且信息交流和技术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倾向于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不仅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而且还为创新提供了蓬勃发展的机会。
但是,资源共享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知识产权问题、数据隐私保护问题等等。
在本文中,我将讨论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资源共享问题的一些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问题在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信息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很重要的财富,因此,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资源共享中,一些人可能会利用共享的资源去非法获取利益,最终会导致知识产权争议。
解决方案: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府和企业需要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确保知识产权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例如可以制定法律规范和技术措施等等,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加强倡导和教育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让人们意识到非法获得、利用知识产权的不良影响。
3、建立罚则机制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罚则机制,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违法和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增加其威慑力。
二、数据隐私保护问题在资源共享中,一些数据也是被共享的。
这些数据可能是个人的隐私信息,如果不进行保护,会导致这些信息被不良人士利用。
特别是在便利技术的时代,有些公司可能会提取用户指纹、人脸识别、社交媒体信息等来满足自己的商业需求。
由此,数据隐私保护成为了重要问题。
解决方案:1、建立数据管理机构建立数据信息管理机构,对于数据的共享进行隐私保护的审查机制,合法规范数据的使用,这样就可以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避免隐私泄露。
2、采取加密技术在数据共享过程中,可以使用加密技术,将数据转化,只有持有许可证的用户才能访问,从而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不被侵害。
三、合规合法问题在资源共享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合规合法问题,因为一些共享资源可能是不合法的。
这些问题可能根据不同法案和政策而不同,所以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案来解决。
浅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浅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摘要: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缩短了人类信息交流的时空距离,“海内存知已,天涯若比邻”已不是诗人浪漫的遐想,而是时时刻刻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实。
与此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档案资源的共享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各级档案馆通过网络纷纷建立自己的网站,方便利用者点击查询,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最大范围内的共享。
然而档案的特殊性并不能同其他信息一样完全地实现共享,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档案。
本文作者就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几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1、前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重要话题,特别是近些年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档案信息资源大幅度共享,数字化档案管理体系所带来的便捷与高效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知识产权问题也随之产生,如何最大程度内的使档案资源共享,又不损害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是我们工作的核心问题。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又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到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二年颁布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商标法》。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些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如国家专利总局、国家商标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各个省、市、自治区也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而所有的职能管理机构,都拥有着共同的任务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去参与并维护知识产权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以保护知识产权发明者的合法权益。
3、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具体表现在档案工作中就是开发和提供档案的利用工作,而属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档案,在利用范围、程度和时间上都有一定的限制,所以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是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知识产权制度刺激了人们智力劳动创造的积极性,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及经济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而网络的繁荣发展为档案资源的共享创造了条件,使人们更加倾向于同档案部门合作,利用其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从而使档案资源共享具有了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
信息资源共享 , 实质是人类以文献信息为资 源进行的信息传播与交流…。当今 , 以电子计算 机和远程通信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 , 极大地改 变 了文献信息的收集 、 处理、 存贮 和传递 的方式 , 为信息资源共享提供 了现实可能性。然而 , 信息 技术的发展也使信息资源共享面临着许多社会问 题 , 中比较突出的是信息资源共享所涉及 的知 其 识产权 问 题 。如 何 全 面 、 正确 地 认 识 知 识 产 权制度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 , 做到既维护知识 产权不受侵犯 , 又保证文献信息 的广泛交 流与共 享, 是当今开展信 息资源共享活动必须解决 的问 题, 构建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 护的协调机 制有利于平衡信息资源共享主体和知识产权保护 主体 的利 益 , 成共 享 的 良 j 形 生循环 。
慧 的结 晶 , 是社 会文 明发 展 的一个 标 志 _ 。 4 J
1 2 信 息资源共 享与知识产 权的对 立统 一关 系 .
() 1 信息 资 源共 享 与 知内涵不同。信息资源共享是指一定 的主体 ①
或 公众 对知 识成 果 的利 用 ; 识 产 权 保 护 是对 著 知
28 9
武汉理工 大学学报 ・ 信息 与管理工程 版
和经 济权利 进行 了充 分 保 护 , 以激 发作 者 的创 作 热情 , 生产更 加 丰富 的智力 作 品 , 信息 资源共 享 为 创造 物质条 件 ; 由于知 识 产 权 只 保 护具 有 独 创 ② 性的 智力 成 果 , 承认 抄 袭 、 窃 、 冒作 品 的著 不 剽 假 作 权客 体地位 , 对侵 权行 为依 法 进行 制裁 I』 并 9, 因此 能保证作 品 的创 作 性 和新 颖 性 , 又可 防止 知 识 生产 的重 复 , 而提 高信 息资 源 的质量 , 从 减少 数 量 , 省人 力 、 力 和 财力 ; 知识 产权 法可 以保 节 物 ③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研究
1 2知识产权保护存在 的问题 . 知 识产权指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所产 生的权利 。四 识 知 产 权保护的主要是人 身权和 财产 权,具有很大 的独 占性特 点, 存在着知 识的利用效率和创造效 率的二律背反 : 知识 只
无限的动力。
产出的最 大化之间存在着二律背反嘲 。 因此, 有效 协调这种矛盾 , 达到信 息资源 共享与知 识产 权保护二者的最优组 合,以最佳的态 势服务 于知 识经济 发 展, 将是现行社 会可持续发展力求达到的 目标。 13二者的矛盾所在 . 近年来,各国对知 识产权 的保护力度都在 逐渐加大, 特 别是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 涛 于 20 年 4月 1 06 8日下午参观美 国微软 总部时表示, 中国政 府 已经在立法和执法方 面加大对知识产权 的保护力度, 后 今 也将认真兑现许诺。 可见, 随着知识经济 的发展, 为创造一个 更优 的知识创造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必 不可少 , 只有加强重 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品市场才能正常、 高效运转, 具有 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成果 才能源源不 断的出现。但是, 正如朱 富强所指出的, 过度强调“ 知识产权 ” 碍知识的传播和交 将妨 流, 最终反过来会损 害知 识的创造 , 因为知 识的创 造过程离 不开交流与合 作。 而且, 过强 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不合理的, 加强知识产权 常常意味着进一步 进行知识研 究 的关键部分 的成本提高了, 因而一个过分强大 的知 识产权 制度实际上可 能会减慢创新的步伐 。 正所谓“ 妇难为无 米之 炊”知识 巧 ,
力度与知 识产权保护强度 出现不对称, 可能导致知识产品创 造与共享 的不平衡 , 以致 造成 创造激励 动力 不足, 形不 成创 造与共享 的良性循环, 知识产权保护也就难 以起 到积极的持 续促进 资源创造的作用 。因此, 要达到知 识应 用最大化与知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被视为当今朝阳产业的信息产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的良机。
网络时代,信息资源共享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提出了很多挑战,信息公开与独占之间的矛盾激化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趋复杂。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信息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排他的独占权。
从性质来看,网络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存在、产生、传播、利用等条件的不同,知识产权有了其独特之处。
网络知识产权地域性不清晰。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侧重点也不同,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互联网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国的文化交流逐渐增多,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也在逐步减小,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在逐渐淡薄。
网络的开放性为国际文化交流和创作创造了无国界的条件,但同时,跨国界和跨地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埋也被提到了一个必须解决的地步。
网络知识产权无形性加深。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但传统下的知识产权和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无形性是不同的。
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一切知识信息都表现为虚拟的数据,这就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中的载体也是虚拟的无形的。
网络知识产权专有性弱化。
知识产权是专有的,它属于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没有专利权拥有者的同意,是不允许随便获取和利用的。
但是因为网络是对所有的用户都开放,计算机用户只需加入国际互联网就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任何人都可以从网上下载、上传任何信息,这就必然会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网络知识产权时间性受到影响。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少了许多环节,如印刷、运输等,交流的范围更加广阔,速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些都导致了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规定受到了挑战。
浅析科技文献资源网络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产权保护二者的 目的是一致的 ,都是为了传播科学 文 化 知识 和发展 生 产力 。考 察人 类知 识产 权 保护 制
度 建立 的历 史 . 人们 可 以发 现 : 识 产权制 度本 来 就 知
是随着技术创新的出现而出现 。并随着技术创新的
发 展 而发展 ; 反过来 , 识产 权保 护 制度作 为一种 对 知 技 术 创新 的激 励机 制 、 保护 机制 、 导机 制 和加速 机 引
随着 科技 文 献 资 源 的 网络 共享 程 度 不 断 提高 . 网络 共享成 为 现 实 ,对 科 技文献 资 源 的利用 更 为便
作者简介 :. 1罗中 民。 , 男 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 2罗利华 , , 女 南京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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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又促进 了技术创新的蓬勃发展。换言之 , 人类建
立 知识 产权 保 护制 度 。其根 本 目的即在 于促 进技 术 创新 。而 人类 之所 以要 对 科技 文献 资源 实行 网络 共
享 。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用户或网络成员对
科技 文献 资源 的利用 ,其 根本 目的同样 在 于促进 科 技进 步 。因此 , 以说 二者 的 目的 是一致 的 。 可 正 因为二 者有 共 同 的 目的 。因此 二者 就 有 了相 互 促 进之 处 。 方 面 , 识产 权保 护制 度 进一 步刺 激 一 知
式过渡到了网络联机检索阶段 。 通过计算机网络 , 大 量科技文献资源得以被共享 ,一方面检索 的效率大 大提 高 , 而 能充分 发挥 科技 文献 资源 的 作用 , 从 另一
方 面长期 以来 困扰 科技 文献 资源 服务 业 的 资金瓶 颈 也 由于 资源的共 享 而大 大得 到缓解 。 因此 近 年来 , 世 界 各 国对 科技 文 献 资 源 的 网络 共享 都 十 分 重视 , 联 合 国教 科文 组织 于 19 99年 6月 提 出了 名 为全 球 信 息 结 构 计 划 ( l a nosrcuePorm ) 新 Go lIfr utr rga me 的 b t 计 划 。 内容 即包 括支 持 图书馆 、 其 档案 馆和 信 息 中心 对 物理 收藏 的信息 等进 行管 理 、 保存 和数 字化 , 进 促 建 设 和支持一 些 虚拟机 构 和社会 网络 。给人 们提 供 学 习和 获取知 识 资源 的机会 等 。 曾一 度对 科 技文 献 资源 共 享有 所忽 视 的中 国也 逐 渐认 识 到 其 重 共 享 ; 知识 产 权 保 护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研究
的必要性 , 并针对两者对立统一 的关 系 , 出了具有 实践 意义的建议 , 提 以期进一步促进资源 共享 与产权市场 的良性发展 。
【 关键词 】 信息资源共享 ; 知识产权保护 ; 协 调
专有 , 反对信息垄断 , 代表了现实社会公众利益。而
因此 ,在利用 当今的信息技术和 网络通信 技 术为实现信息 资源共享 扫清技术 障碍 、打破传统
【 中图分类号】 G 5 2
【 文章编号 】 17—5920 )2 18 —3 6 186(09 1—590
【 文献标识码】 A
Co r i a e e e o me t o f r a i n r s u c s s a i g a d i tle t a r p r y p o e - o d n t d d v l p n f i o m to e o r e h rn n n elc u lp o e t r t c n
p oe t n f itl cu l p o e y t e a t o p i td u t e e d o r tci o n el t a rp  ̄ , h u h r on e o t h n e t man an o r i ae d - o e i ti c od n td e
【 y w r s Ifr a o eoresa n ; Itlculpo e ypo co ; C o iao Ke o d 】 no t n r uc hr g neeta rp  ̄ rt tn m i s i l ei or nt n d i
在知 识 经济 兴 起 、新 信 息 技 术发 展 的背 景 下 , 信 息 资 源共 享 与 知识 产权 保 护 成 为 当 代 信 息 领 域 两大 世 界性 潮 流 。 随着信 息 经 济 的 日益 发 展 , 进 促 了知 识 信息 的升值 , 同时 也 迫使 知 识 产 权所 有 者 但 增 强 其维权 意识 。在 实现 信息 资源 共享 的 过程 中必
图书馆联盟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机制构建
8 l01第 1期 21・ 2
学 术 探讨 ・ 作 研 究 工
图书 馆 理 论 与 实 践
LI BRA RY THEORY AND PRACTI C£
电子 文 献 的 易扩 散 性 也 不 能起 到 保 护所 传 文献 的知 识
2 知识 产 权保 护 与 资源 共 享之 间的对 立 统 一关 系 2 1 知识 产 权保 护 与 资 源共 享 的对 立性 .
权 风 险 需 关 注 的 问题 。
文献外借方式 。馆际互借 与文献传递服务中可能涉及
的知 识 产 权 风 险主 要 有 :文 献 被 非 法 复 制 问题 ,作 品 的复 制 权 归 著作 权 人 所 有 ,图书 馆 未 经 相关 权 利人 的 授权 许 可 开 展 文献 传 递 服 务 就会 构 成 侵 权 ;特 种文 献 的不 合 理 使 用 问题 ,图书 馆 收藏 的学 位 论 文 、科 技 报 告 等未 发 表 的 作 品均 属 于 特 种文 献 ,图 书 馆 在 出借 特 种 文献 时要 提 醒使 用 者 未 经 许可 不 得 擅 自引 用 、摘 录 甚 至 发 表 ;文 献 大量 传 递 问 题 ,馆 藏 文 献 的 出借 与 传
之一 ,但是通过这种方式传递文献又与著作权人的信 息网络传播权直接相关 。根据 《 著作权法》 的立法精 神 ,图书馆开展 网络文献传递 服务应 是一种有 限制 、
受控 制 的行 为 ,应 该 加 强 规 范措 施 ,严 格 限 制 服 务 范
明,图书馆虽然是公益性 的信 , 务机 构 ,但也 同样  ̄/ J E
递 有 可 能 引起 版 权人 的利 益 受 损 。 因此 图书 馆 在 开 展
[ 图分 类 号 ]G 5 ;G 5 .3 中 2 3 2 92 [ 文献 标 志 码 ]A
信息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对策
载” 都容易构成侵权 。“ , 恶意下载” 包括 : 完整下载电子图书或整
+基金项 目:0 9年广东省 图书馆科 研课 题 “ 20 大共享理念 下地方院校 图书馆 的信息资源建设研究”G T 04 ( D K 9 1o
14 2
卷、 整期下载 期刊论文 ; 使用智能下 载工具 ; 短时间 内大批量集 中下载同一数据库的文献 ㈨。
We20环境下 ,图书馆越来越需要借 助网络平 台来 实现资 b.
可以不经作者许可 、 向其支付报酬而对 之进行数字化 , 不 但不得
侵害作者的人身权 ( 如署名权 、 修改权和保护作 品完整权 )并注 , 意保 留作品的出处 和完整 ; 对于 尚未进入公有 领域的作 品 , 图书
馆在对其 内容或片段进行数字化 时, 必须 征得 作者的许 可 , 否则 将侵犯作者 的复制权。 馆藏文献数字化 的知识产权 问题 已成为我 国数字信息资源
信息资源 共享 的知识产权风 险与对 策
莫 其 强
( 肇庆学院图书馆 , 广东肇庆 ,20 1 56 6 )
摘
要: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是信息 时代的两大热点。分析 了信 息资源共 享过程
中涉及的知识产权 问题 , 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从 采取有效 的技术措施、 合理利 用开放 资 源、 强法制宣传等方面提 出了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对策。 加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文章编 号:0 5 6 3 (0 1— 14 0 1 — 03 2 1 )7 0 2 - 4 0 1
S I E H IF R A I ND V L P E T&E O O Y C- C O M T O E E O M N T N CN M
2 年 0 1
第 2 卷 第 l 期 l 7 收稿 日 : 1- 4 2 期 2 10 - 3 0
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的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的平衡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而与此同时,知识的共享也被视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必要手段。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实现知识共享与保护之间的平衡,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知识和创新过程中所获得的法律权益。
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方面。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和创造,使知识创造者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有多种方式,包括法律、政策和技术手段等。
首先,法律是保护知识产权最主要的手段之一。
各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明确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保护方式,并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和执行的严格性,为创新提供了稳定的环境。
其次,政策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出台一系列激励政策,例如减税、补贴和创新基金等,来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政策的出台可以增加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收益,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最后,技术手段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数字水印、加密技术和防拷贝技术等,可以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二、知识的共享知识的共享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知识资源公开和分享给更广大的人群。
知识共享能够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应用,提高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
目前,知识共享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首先,学术界是知识共享的重要渠道之一。
学术界通过学术研究和论文发表,将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开和传播。
此外,学术会议和研讨会也是学者们交流和分享知识的平台,促进了知识的共享和学术进步。
其次,开放获取(Open Access)是推动知识共享的重要举措。
开放获取是指科研成果在免费获取和使用的同时,还具有可再利用的特点。
通过开放获取,研究成果可以更快地传播,为科学研究提供更广阔的交流平台。
最后,知识共享的方式还包括开源软件、开放数据、知识共享许可证等。
浅谈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
一 一
、
法律设定这一 时效性 ,是考虑 到了专有 人对 这一 成果 付出了 代价 ,应该从这一成果 中享受 到收益 ,以平衡专 有人 的成 本 回收与社会效应 ,从 而给专有人一定 的保护 ,也 是鼓励人 们 更加积极进行创新 。然而 ,信息在 网络 中共享传输后 ,加 速 了信息 的利用 ,促进 了人们对信息 的创新 ,也加剧 了信息 智 力成果 的过 时与老化 ,使得信息有 可能还没有被有效 利用 就 失去 了价值 ,因此 ,通过 网络传输共享 除了容易产生 侵权行 为外 ,也让信息 的智力成果价值可利用 时间大大缩短 ,造成 知识产权时效性难以发挥有效 的保 护作用 。
( 一 )要 加强法制宣 传,提高知识产权 保护意识 。网络 的普及 ,增加 了人们获取信息 的途径 ,信息利用也带 给人们 更多的利益 。受人们传统思想 的影 响,人们对知识产权本 身 缺乏一定 的认识 ,因此 ,在利用信息 的时候 , 自然不会想 到 这些信息是否受 到保护 ,也就对这些信息肆 意使用 ,这使得 网络更加剧 了人们对 知识产权 的践踏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 , 借助网络 ,可以让更 多的人们获取信息 ,加速了信息 的传播 , 所以,对人们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可以利用网络 的这种特 性, 起到积极宣传的作用 , 让人们认识到知识产权 的保护作用 , 激发人们 自觉维护知识产权 ,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效能。 ( 二 )扩展 知识 产权 的保护 领域 ,提升制 度实 施弹性 。 由于网络信息化技术 的快速发展 ,部分共享 的信息极易被认 为是侵 犯了知识产权 。因此 ,在制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和 范围时 ,要 具有调整性和灵活性 ,同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 的 制定要 重新 审视。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点 : 第一 ,知识产权 的权利 人的利益 由于信息化传播速度的加快得到 了极大 的提 升。信 息共 享的不可控制性导致人们逐渐要求弱化知识产权 的专有性 。第二 ,网络信息化的快速发展 ,弱化 了知识产权 的地域性 。虽然知识 产权 所有人的权利得到 了一定程度 的保 护 ,但是 由于信 息化 技术 的高科技性和无地域性都消弱 了实 际的保护效果 。 ( 三 )完善知识产 权制度 ,加强知 识产权执 法力度。 自 从我 国加入 WT O以后 ,各项信息资源实现全球共享 ,为了保 证各项信息资源的健康共享 , 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保障。 现 阶段 ,在改革 开放 之后 ,虽然我 国的法律体系进行不断 的 发展 和完善 ,已经具备 了较为完备的体系 ,但是 由于我 国的 法律制度建设起 步较晚 ,历 经时间较短 ,在立法和司法方面 还存在一定 的漏 洞。要有效保 护知识产权 ,执法 的有效性是 关键环节 。由于信息化技术 的快速发展 ,侵 犯知识产权的行 为越来越 多样化 ,这 给产权所有人 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传统 的执法手段 已经不 能适应 信息化时代的要求 ,要 不断提高执 法手段 ,加大打击力度 ,增强执法 的有 效性 。执法 的主要 目 的在于保护 知识产权 ,因此在 提高执法 手段 的同时 ,也要 增 强法律在知识产权 中的保 护作用。随着 全球 经济 、信 息一体 化 的发展 ,知识产权 的保护手段越来越现代化 、高科技化 。
数字时代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冲突与协调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 学版)
第3 8卷
了法律 手段 以外 , 权人 还 开 始 应 用技 术 保 护措 版 施来保 护 自己对 作 品的专 有权 , 如水 印技术 、P 例 I 地址 控 制 、 件加 密 、 硬 防火 墙 等 , 把技 术 保 护措 并
施 纳入 版权 法 的保 护范 围 。
但是 , 随着网络化 、 数字化等新技术 的应用 , 信 息的复 制和传 播 方式 发生 了根 本性 的变 化 。作 品的发 表 、 制与 发行不 再 单纯 依赖 出版 商 , 复 特别
是 对于 许多 原本 就 以数 字 形式 存 在 的信 息 . 通 普
的用户都可以轻易实现复制 , 而经过复制的信息 ,
术的广泛应用 , 作品的复制与传播等出现了根本 性变 化 , 成本 也 大 为 降低 。这一 变 化 极 大 地促 进
了信 息 资源 的快 速传播 和普 遍共 享 , 同时 , 也对 产
生于工业时代 的传统 版权制度形成 了很 大的 冲 击。对版权 的漠视、 廉价 的复制与快捷 的传播技
术 , 得 版权领 域 内的侵 权 现象 变 得 普 遍 而 且频 使 繁; 而版 权人 利 益集 团通 过 各 种法 律 与 技 术 的 手 段试 图加强对 自己权 利 与利 益 的保 护 , 实 上 造 事 成 了版 权 的扩张 。版 权人 的权 利保 护与公 众 的信 息共享 自由之 间 的 冲突 正 在 加 剧 , 统 版权 制 度 传
版权 人 的权 益也 受 到 前 所未 有 的威 胁 , 权 人 辛 版
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 就成为 当前一个值得研究
的课题 。
一
数字 时代版权保护 与信 息资源 共享的冲 突 目 , 前 版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冲突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创新辩论辩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创新辩论辩题正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创新至关重要。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创新。
只有在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创新者才能获得应有的回报,这样才能激励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中。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说,“知识产权的存在才能激励人们去创新和发明。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促进技术的交流和分享。
因为创新者知道他们的成果受到保护,所以他们更愿意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技术和知识,这有助于促进技术的交流和发展。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创新者的利益是保护整个创新环境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创新的活力和动力。
反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创新并不利。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会导致垄断和阻碍创新。
一些大公司可能会利用知识产权来垄断市场,从而阻碍其他创新者的发展。
正如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官司,就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有人认为这些专利官司只是在阻碍了技术的发展。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因为一些创新者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可能会投入大量的资源用于诉讼和维权,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更多的创新和研发。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会限制信息的流通和共享。
有些创新者出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可能会不愿意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技术和知识,这样就限制了信息的流通和共享,阻碍了创新的发展。
在这个辩题中,我站在正方的立场上,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创新是有利的。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创新,促进技术的交流和分享,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有利于创新的发展。
同时,我也承认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但这并不改变其对创新的积极作用。
因此,我们应该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加强监管,防止其滥用,从而更好地促进创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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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矛盾与协调[内容摘要]在知识经济兴起、新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一股强大的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并日益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
信息化的发展一方面为社会公众实现信息共享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
文章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制度,论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对信息资源共享的意义。
探讨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并从加强法制宣传、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充分挖掘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和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提出了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信息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ABSTRACT]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knowledge economy and new information tech nology are rising, the informatization tide has extensively spread in the g lobe and increasingly infiltrated into social politics, economy, law and cul tur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zatidn, the public can gain good i nformation ,while social problems are also caused, among which the obvi ous one is the conflict between information resources sharing and intellec 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 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system, expounds the relations between t 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information resource s haring, then it explains the meaning of the protect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 rty rights. discusses on the shortage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 roperty right in China, and advances some countermeasures that should b e adopted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from aspects of strengthening legal propagation, complet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 ght system, excavate and make use of public information resources compl etely, adopt efficacious technologies to prote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 [KEY WORDS] information resources sharing; knowledge proper ty protectpion; Balance of interests一、信息资源与信息共享信息与物质、能源一起,被列为构成当今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资源。
其中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信息时代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最为重要的资源,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石。
信息的增长速度和利用程度,已成为现代社会文明和科技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信息资源作为人类社会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产物,是全社会共有的财富,应该为全人类所共享,即具有共享性。
另外,信息资源的可重复利用性、传递性和再生性也使得共享性成为它的本质属性。
如何让社会公众自由、方便、快速地获取所需信息,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从而充分实现信息资源的社会价值是信息时代的首要问题。
信息资源共享的终极目标是使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均可以自由获取任何社会信息资源。
当前信息化发展的最大特点及效用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性。
当今信息技术及网络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扫清了技术障碍,打破了利用信息的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为有效实施信息资源的共享提供了可能,并使之成为潮流所趋。
信息时代,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各种智力工具纷纷涌现和迅速发展的时代。
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整个社会的经济形态将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将逐步向现代化的以信息产品的生产、交流、利用和消费为基本特征的信息型经济转变。
信息资源共享是信息化发展的主要方向,我们也只有不断加大信息资源在各个领域、各个地区的共享性, 才会达到我们信息化发展的目标。
二、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基于智慧智力的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权利,是人类财产的一种类型[1]。
从广义上来讲,它包括人类智力劳动创造的一切成果。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WIPO)第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在科学和文学等领域内创造的精神财富以及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权利的总称,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其任务是从法律上确认所有权,保障知识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的相关权利,保护人类的智慧结晶,并且以荣誉、地位和财富为杠杆,调动创新潜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同信息、为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信息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
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信息。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类型,在法律上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专有性:即由所有权人专有、独占的特性。
二是地域性:一国授予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只在该国管辖范围内受保护, 对其他国家没有域外权利。
这也是要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原因。
三是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规定了一定的时效。
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该知识产权就成为公众的财产,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
知识产权制度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时所创造成果的享有权,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本质是赋予智力产品的生产者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其目的是激励创造者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出更多的信息和知识产品,服务于人类。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
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又一次飞跃。
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 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
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这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
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三、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一)、信息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矛盾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第一项专利权在五百多年以前出现至今,地域性始终是知识产权的显著特点。
这一特点表明:按照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地域范围,该项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
在不能为权利人所实际控制,却可以广泛扩散、不受任何地域限制的无形的对象所成立的权利却是有范围限制的。
由此可知,除非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属性发生变化,否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不可能改变。
因此,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在空间上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然而信息化、网络化使作品的传播、复制速度加快,人们很难将它与某一特定地域相连,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作品合理使用”及“私人目的使用”都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矛盾性决定了信息资源共享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也给信息化条件下侵权行为找到了合理的借口,知识产权的效用也就因地域的模糊而难以确定。
另一方面,信息和知识产品,其本身就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从经济学角度看,它们一生产出来就应该进入公共领域,不受限制地为可能利用的人打开方便之门,供人们自由获取和利用。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得这种现象不复存在,它规定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知识产权归权利人所有,他人如要使用该项智力成果,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
知识产权的这种专有性和智力成果的有偿性决定了某些信息资源被权利人所垄断,不能为社会公众自由获取和利用,这使得可供共享的信息资源数量减少,影响了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严重时会导致信息闭塞,使社会公众利益受损。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对信息资源共享是有制约作用的。
这也为发达国家为垄断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公共获取的途径而寻找到了最有利的借口。
(二)、信息的共享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性的矛盾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信息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
因此,共享性与专有性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技术与制度,那么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障碍已经荡然无存,信息资源共享的障碍主要来自于制度环境,而制约信息资源共享的社会制度主要是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利而使公众无法得到许多新的信息资源。
尤其是限制了数字时代的信息资源共享,数字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主要通过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网上传递和接收来实现,而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传递往往涉及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