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矛盾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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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矛盾与协调
[内容摘要]在知识经济兴起、新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一股强大的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并日益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信息化的发展一方面为社会公众实现信息共享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文章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制度,论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对信息资源共享的意义。探讨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并从加强法制宣传、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充分挖掘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和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提出了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信息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
[ABSTRACT]
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knowledge economy and new information tech nology are rising, the informatization tide has extensively spread in the g lobe and increasingly infiltrated into social politics, economy, law and cul tur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zatidn, the public can gain good i nformation ,while social problems are also caused, among which the obvi ous one is the conflict between information resources sharing and intellec 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 n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system, expounds the relations between t 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information resource s haring, then it explains the meaning of the protect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 rty rights. discusses on the shortage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 roperty right in China, and advances some countermeasures that should b e adopted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from aspects of strengthening legal propagation, complet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 ght system, excavate and make use of public information resources compl etely, adopt efficacious technologies to prote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KEY WORDS] information resources sharing; knowledge proper ty protectpion; Balance of interests
一、信息资源与信息共享信息与物质、能源一起,被列为构成当今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资源。其中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信息时代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最为重要的资源,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石。信息的增长速度和利用程度,已成为现代社会文明和科技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信息资源作为人类社会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产物,是全社会共有的财富,应该为全人类所共享,即具有共享性。另外,信息资源的可重复利用性、传递性和再生性也使得共享性成为它的本质属性。如何让社会公众自由、方便、快速地获取所需信息,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从而充分实现信息资源的社会价值是信息时代的首要问题。信息资源共享的终极目标是使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均可以自由获取任何社会信息资源。当前信息化发展的最大特点及效用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当今信息技术及网络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扫清了技术障碍,打破了利用信息的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为有效实施信息资源的共享提供了可能,并使之成为潮流所趋。信息时代,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各种智力工具纷纷涌现和迅速发展的时代。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整个社会的经济形态将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将逐步向现代化的以信息产品的生产、交流、利用和消费为基本特征的信息型经济转变。信息资源共享是信息化发展的主要方向,我们也只有不断加大信息资源在各个领域、各个地区的共享性, 才会达到我们信息化发展的目标。
二、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基于智慧智力的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权利,是人类财产的一种类型[1]。从广义上来讲,它包括人类智力劳动创造的一切成果。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WIPO)第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在科学和文学等领域内创造的精神财富以及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权利的总称,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其任务是从法律上确认所有权,保障知识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的相关权利,保护人类的智慧结晶,并且以荣誉、地位和财富为杠杆,调动创新潜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同信息、为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信息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信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类型,在法律上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专有性:即由所有权人专有、独占的特性。二是地域性:一国授予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只在该国管辖范围内受保护, 对其他国家没有域外权利。这也是要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原因。三是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规定了一定的时效。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该知识产权就成为公众的财产,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知识产权制度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时所创造成果的享有权,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本质是赋予智力产品的生产者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其目的是激励创造者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出更多的信息和知识产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