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实现
焦宁亚基层监狱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难点及对策
焦宁亚基层监狱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难点及对策焦宁亚2006年1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2007年3月27日召开的全国监狱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各级监狱机关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基层监狱,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直接实施者、执行者,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科学发挥刑罚功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同时,如何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基层监狱的执法能力也是一种考验。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指导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标志着我国刑事政策水平迈向了一个新台阶,对于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是有利于监狱机关和民警对罪犯的科学认识。
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过程中贫富悬殊,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与冲突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
应当指出,我国目前的犯罪现象已经不同于几十年前的犯罪,犯罪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更多的是由于对财产的过度追求与社会不能提供更多获得财产的合法途径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还有些是由于邻里纠纷、干群矛盾等社会因素所导致。
现在,监狱押犯当中,绝大部分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诸如下岗职工、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
对于这些罪犯,不能像过去那样简单地采用对敌斗争的方式,一味地强调严刑重罚,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尽可能地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二是有利于对监狱刑罚功能的科学认识。
我们过去往往把刑罚视为专政工具,看作是一个政治问题。
实际上,如何用刑是一个科学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刑罚是其他社会管理不妥的补偿。
如果各种社会管理措施得当,对于社会的治理就可以不再依赖于刑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监狱行刑
江苏警官学 院学报
J 0UR NAL I OFJANGS P I E F CE COLL GE U 0L C OF I R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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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n 2 1 a .0 0
・
刑事法研 究 ・
宽严相济刑 事政策视 野下的监狱行刑
中主 张刑 罚应 当 “ 正与 宽和 相结 合 ” 。秉 承 人类 历史 上刑 事政 策 思想 的合 理 内核 ,结合 当前我 国犯 严 罪治理 的社会 现 实 , 我们 党在 2 0 党 的十 六届 六 中全会 上通 过 《 06年 中共 中央 关于 构建 社会 主 义和 谐社 会若干 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 明文规 定 并确立 了宽严相 济 的刑 事政 策 ,这 一政 策对 于我 国的刑 事司法 活 动 有着 重 要 的指 导意义 。监狱 是刑 事 司法 的一个 重要 领 域 ,也是 实 践宽严 相 济 的刑事 政策 的 一个重 要
关键词:监狱行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犯罪犯改造 中图分类号:D 2 . 96 7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 :17— 00 2 1) 1 0 4O 6 2 12 (00 0- 1一7 0
从刑罚与犯罪的斗争关系看,监狱是作为刑罚惩治犯罪武库中的一种具有强大威慑力的常规重型
武器 ,这一 武器 的使 用及其 效果 与趋 向 ,受 到 了特 定 时期刑 事政策 的重 要影 响 。刑 事政策 不仅 影响着
监禁 刑的适 用 ,进而影 响着 监狱对 犯罪 治理 的参 与面 ,刑事政 策还 直接 影响着 监狱 在执 行监禁 刑 问题
上 ,对 受刑 人应 当秉 持的态 度 以及 刑 与罪 的对立 统一关 系 ,从而刑 事政 策制 约和影 响 了监狱行 刑 的应 然与 实然 ,左右 着监狱 对刑 事犯 罪治理 的效 果 。当下 ,我 国刑事 司法领 域 中应 势而 生 的宽严相 济 的刑 事政策 将会 对监 狱行刑 产生 何种影 响 ?监狱 行刑实 践又应 当如何科 学解读 并正 确贯彻 宽刑 相济 的刑事 政策 ,这是 一个 值得认 真加 以研 究的 问题 。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7全国检察长会议就检察机关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水平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我院积极协调公安、法院,建立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长效机制,推动建立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司法各环节,形成了工作的合力,提高了诉讼质量效率,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效果。
2007年,不予批捕4件5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5件5人,建议法院轻刑处理10件10人。
一、以依法、打击、威慑为取向,宽严相济办理严重暴力犯罪。
目前,两抢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暴力犯罪如绑架、故意伤害(重伤)、故意杀人案件,加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长期进行的敲诈勒索案件,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原因。
对于此类案件,我院要求干警办理过程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好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
要严格执行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
二是区别对待。
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三是注重效果。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使执法办案活动有利于震慑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方针,指的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既要保持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同时也要注重对犯罪分子的宽容与慎重处理。
它的科学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平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在于平衡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
在执行刑事司法时,不仅要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还要充分尊重犯罪分子的人权,确保司法公正。
这种平衡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即法律的公正和人权的尊重并重。
二、合理确定刑罚尺度,实现刑罚的社会效果最大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体现在对刑罚尺度的合理确定上。
一方面,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起到威慑作用,维护社会治安。
另一方面,在处理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采取宽容的态度,注重从犯罪分子的人性出发,以教育、矫治为主要目的。
合理确定刑罚尺度,既能保证刑罚的威慑力,又能尽可能实现刑罚的改造效果,使犯罪分子能够在改正错误的同时重新融入社会。
三、注重社会风险防控,有效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还在于注重社会风险防控,有效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对于处罚对象,应结合其犯罪情况、个人特征、社会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针对性地制定刑罚执行方案。
对于再犯患者或具有潜在危险的人,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以避免再次伤害社会。
同时,也要在刑罚执行期间,为犯罪分子提供必要的职业教育、心理辅导等帮助,增加其在社会中的生存能力,减少再犯的风险。
四、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还要求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刑事司法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它为被告人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保障了公正判决的实现。
在执行刑事政策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司法程序的透明、公正和合法性,杜绝滥用职权、任意判决的现象。
只有在正当的司法程序下,才能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实施。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在于平衡社会秩序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合理确定刑罚尺度,注重社会风险防控,以及尊重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从监狱改造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
宽严 相济 刑 事政 策的 发展 轨迹
“ 宽严相济 ” 在我 国有着深远 的历史 渊源 , 宽严相 济的刑 事政策是我 国革命 和社会 主义 法制 建设 中探索 和积 累 的宝
贵经验 。 ( ) 国 时 期 一 民
对于反对派 中 的动摇 分 子 和胁从 分 子 , 有宽 大 的处 理。 应 ” 延安整风期 间 , 毛泽东 同志又 提出 了“ 条方针 ” 要 求对 于 九 ,
冢 口 吧 入 1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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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狱改造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张 健 烁 日娜 迟 占 霞 王 劭 荣
( 内蒙古 警察 职 业学 院 ,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0 0 5 ) 10 0 [ 摘 要 】我国目前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充分体现 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在监狱管理实践 中, 在减刑、 假释、 保外就医
根本原则之。这些初步体现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
抗 日战争 时期 , 毛泽东 同志指 出“ 该坚 决镇压 那些 坚 应 决的汉奸分子 和坚决 的反共 分子 , 此不足 以保 卫抗 日的革 非
命 势 力 。但 是 决 不 可 多 杀 , 不 可 牵 涉 到 任 何 无 辜 的分 子 。 决
是 单 纯 的惩 罚 犯 罪 的场 所 , 是 把 犯 人 改 造 成 为拥 护 抗 日民 而
清末法律学家沈家本提 出监狱设 置的宗 旨为 “ 以苦 人 非 辱人 , 以感 化人也” 从 狱政 管理上第一次否定 了传统 的追 将 ,
求 报 复 威 慑 的设 狱 观 念 。
中华 民国时期 , 北洋 政府 、 国民党 政府进 一 步完 善监 狱 制度 , 对狱政 教育即教育 犯罪 人 的思想 给予 充分 重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惩 在 办中加入教育改造 因素 、 人性 化管 理制 度 , 以更好 地惩 治 借 [ 收稿 日期 ]0 9— 4— 8 20 0 0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睡墨圃I釜。
竺婴里里f叁整I』圭塾金宽严汨浣刑事政策乏实现田园刘红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在理论界引发了众多争议,本文从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入手,从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经济性、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论证宽严相济政策的合理性;刑事政策的具体实现在于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影响,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下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应有新的发展倾向,这也是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谦抑性刑法经济性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58-0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宽,这个宽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该轻则轻,第二个是该重则轻。
另一方面是严,包括严格和严厉两个方面。
就宽严相济政策而言,不仅仅体现在宽和严两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宽和严两者之间应当保持一种均衡的关系,也就足所渭的宽严相济。
济有救治的意思。
只有把宽和严两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体现一个完整的刑事政策。
”国一、理论根据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刑事政策被提出,显然有一定的政治性因素,作为~项刑事政策其合理性何在,则需要我们从刑法理念及现实需要入手探寻其理论根据。
(一)刑法谦抑性原则是其理念基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法理念基础应当是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的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足适用其他法律足以遏制某种违法行为和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遏制某种犯罪行为和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由此看来,刑法谦抑性原则是包含认定犯罪谦抑性和刑罚谦抑性两个方面的。
随着经济、文化背景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我们已经认识到刑罚不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统治手段,在刑罚以外的措施可以发挥抑制犯罪的效果时,就不应当适用刑罚;即使适用刑罚,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和的刑罚,这是刑法的补充性原理所决定的。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的运用
2 犯分 级处 遇 的区别对 待政 策落实 不充 分 . 罪 分 级 处 遇 是 监 狱 管 理 、矫 正 罪 犯 的 有 效 措 施 ,能 有效 地 调 动 罪犯 的改 造 积 极 性 。 目前 ,笔
者 通 过 对 部 分 监 狱 的 调查 ,发 觉 由 于监 区 民警 警
力 较 少 ,生 产 、改 造 压 力 大 ,罪犯 的分 级 处 遇 没
之刑 矫治 犯罪 ,而在 于不 枉不纵 地及 时对 犯罪 之人
有效教育和矫正罪犯 , 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目 墨
前 ,笔 者 通 过 与 部 分监 狱 的 民警 交 流 ,发 现 部 分 民警 在管教 罪犯 中 ,对分 级处 遇 的 “ ” 、 “ ” 宽 严 理解 不准 ,将 “ 分级 处遇 ” 的 “ ”等 同于 “ 性 宽 人
则 的宽或严 。 二 、 当前 监 狱 实行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存 在 的
问题
的改革 方 向。… “ 而 不厉 ”意 味着 法 网严 密 ,刑 严
罚却 并不 苛厉 。 “ 而 不严 ”则正 好相 反 以此 为 厉
标准 ,我 国刑 事法律 应属 后者 。 意大利 著名 刑事法
( ) “ ” 三 济
( )罪犯 分 级处遏 的 实施存在 问题 一
1 . 民警对 分级 处遇 的 “ ” 、 “ ”理解 不准 宽 严
实施 分级 处遇 的 目的是 调动 罪犯 改造 积极性 ,
宽严 相济 中之 “ ” ,意指 互助 、补 益 ,宽 以 济 济严 ,严 以济 宽 。刑 法所 追求 的 目标 不在 于 以苛厉
施 以正 当之刑 。这种情 形 下 ,施 以宽缓之 刑 即可 以 达到 刑法 所要 达至 的效果 ,是谓 宽 以济严 。而严 以 济宽 ,则 是 当宽缓 的刑罚 不足 以产 生应有 效果 时 , 严密 的法 网增 加治罪 的普 遍性 而产 生补益 之效 果 。 刑 罚 的 效 果 既 不 是 越 重 越好 ,也 不 是 越 轻 越 好 ,关键 在于适 宜 。只有 轻重适 宜 ,才 能有效 控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宽严相济是指在处理犯罪行为时,既要严格惩处违法行为,又要考虑对罪犯的人身权益,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
这一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进行这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时,必须考虑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也要考虑到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治的有效实施。
下面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进行详细的解析和分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是基于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
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宽严相济政策注重保障罪犯的人身权益,尊重其基本的人权,为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样的政策选择有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意识。
宽严相济政策也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对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功能定位是促进罪犯的教育和改造,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宽严相济政策强调对罪犯进行教化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悟并自觉改正,融入社会。
这样的功能定位有利于降低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减少社会的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宽严相济政策也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以警示其他人不要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法治权威。
在实际的执行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更加合理的刑罚体系和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刑罚体系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对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建立起更加科学合理的刑罚程度的评估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进行对应的处理,使刑罚既能对罪犯的错误行为进行有效的震慑和制裁,又能为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监督机制方面,应该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确保刑罚的执行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罪犯得到公正的对待,并且有效地得到改造,避免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腐败现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需要更加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更加完善的法治意识。
社会各界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对犯罪行为的制约和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
随 着H代 的发 展 , 们 开始 认 到 狱 改造 效果 的局限 性 , 寸 人
宽 相济 刑事政策 的删法理 念 i; 当是删 i 谦抑讹 原则 。 认 到 把罪 犯拘禁 _ 与_常 社会 生活隔 绝 的舱狱 I并 不能达 到 I : f 应 = ! 、 在 J _ 【 = 』 j 刑法的谦 抑性 , 是指 删法应依 据一定 的舰 !控 制处 罚的范围与 处 改造 他们 的 目的 。而且 ,监狱 生活 常常对 犯罪 人的 身心形 成损 f ! I J 罚程度 , 即凡是适用 其他法律 足 以遏制 某种违法 行 为和足 以保 护 害 , 不人道 性也 口益 显示 小来 了。凶此 , 其 如何实现 刑事 司法体 合 法权益 时 , 就不 要将其 规定 为犯罪 ; 足适 川较轻 的制 裁方法 系的现代 化 、 凡 合理 化 . 从而 使其适应 时代 要求 , 已成 为人们共 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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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捆济刖事政策乏实现
田 园 刘 红
摘 要 “ 相济” 宽严 刑事政 策 的提 出在 理论界 引发 了众 多争议 , 本文从 阐述 “ 宽严相 ’ 刑事政 策 的 内涵入手 , 刑法 的谦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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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基础及其司法实现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4期(总第106期)J ou r nal of t he Par t y Scho ol of C PC Z he ngzhou M uni ci pal C om m i t t ee N o.4,2010(Sum,106)法学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基础及其司法实现李英(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11)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针对目前我国相对严峻的治安态势和整体犯罪趋势作出的一个及时、理性的回应,是一次在刑事法律功能认识上的重大转变。
深入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法理基础及其实现途径等问题,对于加快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理基础;司法实现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12010)04—0062—03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和意义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事政策民主化的成就。
宽严相济之“宽”是指宽大、宽缓、宽松,也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要从宽处理;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罪责刑相适应,执行必严;宽严相济的“济”是指救济、协调、结合,而“相济”意为互相调和、互相依赖、互相补充。
因而,宽和严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
即使犯罪较轻,但有法定从重情节的,也应当依法从严判处,如累犯,这体现了宽中有严;即使是严重的犯罪,但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应依法从宽处理,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胁从犯等,这体现了严中有宽。
然而,宽并不代表没有边界,要在法律限度内给予从宽处理;严也不是没有限制,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严处理。
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宽和严是有一定限度的…。
宽和严的比重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二者在不断的运动调整中达到一个动态的平衡。
要因时因地因事制宜,科学判断当时的客观情况,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罪刑个别化原则相结合,依法从宽或从严。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与适用的探讨
注重保 护未成 年人 的合法权益 ,使其在寓教于审
的过程 中认识 到 自己的罪行危 害 ,使之认罪 、悔 罪 、重新 作人 ,在量 刑上要尽量体 现 “ ”字 , 宽 能宽则宽 ,能放则放 ,能适用财产刑的尽量适用 财产刑 ,不 能够适用财产刑 的也要尽量选择非监 禁刑 。对罪行 较重实在不能判处财产刑或非监禁 刑 的,也要尽量体现轻刑化 的原则 ,从有利于未 成年人犯的教 育和矫正角度 出发 ,在 “ 宽”字上 体现对未成年人挽救的刑事 司法政策 。
酌 定 情 节 ,从 而 予 以轻判 ,处 之 以较 轻 之 刑 ,实
践 中主要体现在三种情形 :一是对本来作为犯罪
处理 的行 为 ,基 于某种刑事政 策或情节 的需要 ,
( 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
不作为犯 罪处理 。二是对 于特定 情形 的被告人 , 其行为虽构成犯罪 ,但根据情节对其免予刑罚处 罚 。三是某 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 ,但根据犯罪情 节和悔罪表 现 ,判处非监禁刑或采取缓刑 、假释 等非刑事措施 ,实现对犯罪分子的非监禁化。
的一 定要作 为犯罪处理 ,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
要受到刑罚处罚 ,从而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从 “ 宽严相济”的总体要求来说 ,这一刑事 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 相结合 ,将原 则性 与灵活性
政策 的根本点在于 “ ,如何理解好 、把握好其 济”
追 求 ,为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 社会创造 良好 的法治 环境 。 ( )罪刑法定原则 二 罪刑法定 原则是宽严相济政 策的界 限。根据 刑法规定 ,罪刑 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 明文 规 定不为罪 ,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贯彻宽严 相 济刑事政策 时 ,宽和严 都是在罪刑法定的基 础
监狱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探索与思考
2011年监狱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探索与思考专业委员会研讨会证文监狱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探索与思考内容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司法执法的灵魂,贯穿于全部刑事政策的实践之中。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正确执行、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监狱在刑罚执行中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给出路、区别对待的政策,做到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使减刑、假释制度更加完善,使其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宽严相济监狱刑罚执行具体适用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要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有效地管控和教育改造罪犯,积极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
笔者就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具体适用作初步的探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体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可侵犯的一面,又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社会效果的一面,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的消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宽严相济既包括对严重犯罪要从严打击,又包括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也包括对顽固不化与法律对抗的严,又包括对过失有悔过表现的宽,既有实体方面的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既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也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既要求对严重刑事犯罪和轻微犯罪的宽严相济,也要求对一般犯罪宽严有度、依法惩治。
1、《监狱法》赋予罪犯的合法权利是宽严相济的“宽”监狱依法关押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进入监狱服刑的罪犯都是严重触犯了国家的刑律,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罪当受罚的坏人。
从感情上讲,应该对其施以报复、体罚、虐待方解心头之恨,怎么也不为过。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表时间:2010-02-26T10:17:21.717Z 来源:《学问》2009年第20期供稿作者:郭利纱[导读]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现阶段犯罪的规律、特点总结出来的,与现行刑事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郭利纱(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牡丹江157000)【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
本文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理论依据,及其在刑事审判中的实现路径进行了分析【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用这项政策指导刑事审判工作,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即该轻而轻、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意,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在本应判处重刑的情况下判处轻刑。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严格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三层含义:一是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
二是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
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
三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宽和严虽有区别,但是,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例如在对严重犯罪实行“严打”方针时,应运用从严惩治为主,但并不意味着一概不加区别地适用最重之刑。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依据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现阶段犯罪的规律、特点总结出来的,与现行刑事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深层次矛盾激化导致犯罪率上升。
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4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明确提出对轻微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这体现了在刑事司法中既要“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
目前,在刑事司法中,既不能强调“严打”而忽视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又不能以轻缓刑事政策代替“严打”。
那么,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呢?笔者认为,轻缓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两个方面,是辨证统一的整体,是“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从辨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统一性、相对性和运动性。
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我们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与严重刑事犯罪斗争,贯彻“严惩”的要求,还要落实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体现轻刑化的发展趋势。
即使在同一案件中我们也要尽量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要善于发挥这一政策的感召力,进一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集中人力、物力把打击的锋芒对准主要犯罪者。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一定要切实兑现政策,对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特别是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要依法宽大处理;对拒不归案、坦白的,要查清犯罪事实、追捕追诉使之归案,依法从严惩处。
工作中,只有正确理解并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的统一。
在刑事司法中,对于正确掌握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一、吃透刑法立法精神,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切实把握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要在法律框架下落实“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
对待犯罪分子的处理,法律规定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要宽。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作为一名基层的检察干警,在实践中也切实结合实际贯彻该司法政策,力图既体现人权的保障,又得以体现法律的效果,但同时也着实感受到理念与具体问题的冲突,从而产生执法困惑。
现着重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作以粗浅的探讨。
1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尚未根本转变,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够全面。
对宽和严的尺度把握不准,特别是在严字上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存在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正确的倾向。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加之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在实际上含有惩罚的特征,人们往往把逮捕看作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
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一般公民这样看,一些单位、组织也这样看,甚至司法机关、领导机关也存在这样看的现象。
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还担心受害方的上访,导致在审查批捕中存在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罚、以不捕率衡量批捕质量等错误观念。
这种观念在审查起诉环节也亦然存在。
1.2刑事和解过程中量刑权的限制困惑。
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进行协议赔偿、司法机关对和解结果予以认可并对加害人终止追诉、审判或减刑,从而使社会秩序趋于和谐。
其最大价值取向就在于正义的恢复,一方面是对被害人权利恢复,另一方面是加害人对社会复归。
但我们却不能否认,刑事和解同样是对传统意义上国家的刑罚权独占地位的挑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与实现
四、宽严相济与相关概念辨析
1关系
3、宽严相济与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关系
4、宽严相济与综合治理的关系
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实现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1997年刑法典
(2)刑法修正案,特别是修正案(七)和(八)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 解读与实现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黄华生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背景 (1)春秋时代郑国子产提出“宽猛相济”
(2)古代统治者对儒家与法家思想并用 (3)中共战争年代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背景 (1)对严打的反思 (2)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完善 (1)明文规定宽严相济
(2)完善社会服务刑
(3)建立刑事赔偿、刑事和解、被害人过错制度
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现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司法中的体现 (1)严格死刑的适用 (2)最高检、最高法有关规定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完善 (1)转变观念,正确领会 (2)正确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3)防止对职务犯罪过度宽缓
(4)重视刑事赔偿、刑事和解、被害人过错等因素
(5)加强犯罪的非刑罚预防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根据
1、科学的犯罪观和刑罚观
(1)犯罪是社会的正常现象 (2)刑罚功能的局限性
2、和谐社会的理念
(1)减少对抗,化解矛盾
(2)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
1、宽严有别(根据犯罪轻重和犯罪人危险性
大小区别对待) 2、宽严结合 3、宽严适度
对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和思考
对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和思考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对刑事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刑罚执行机关进一步有效贯彻国家刑事法律的积极的实践和探索。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时代要求。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具体的刑罚执行活动中如何领悟、把握、运用好这一政策,做到当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结合,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究的命题。
本文以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的完善对策及具体应用为主,以期对监狱工作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罚执行监狱工作2006 年 10 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近年来, 宽严相济逐渐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热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逐渐贯穿我国刑事活动的全过程。
而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更应将此政策贯彻到底。
笔者从监狱工作经验来看,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将宽缓、宽容与严格、严厉对立统一,使刑事奖罚执行到位,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追求社会效果相结合,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充分发挥刑罚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
监狱在刑罚执行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正确执行刑罚、促进监狱整体工作以及有效服务和谐社会构建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纵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世今生”。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是突兀而出的,而是有着深远的历史传统、特定的时代背景,并受国外理论实践所影响。
(一)从历史渊源来看,宽严相济“古今如一”。
在一定意义上,宽严相济的思想是对中国古代刑事政策思想——“明德慎刑”、“德主刑辅”等的继承与发展,同时也是对世界刑罚轻缓化时代潮流的积极回应,其价值取向是:保障人权,厉行法治,追求公平正义。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
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4、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
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
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5、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
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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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犯罪研究》2008年第5期 ·3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实现魏韧思 黄传华内容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监狱刑罚执行要以是否实现了刑罚目的来衡量“相济”。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监狱行刑中,区别对待,应该严格执行刑罚的就严格执行刑罚,加大对不同的罪犯的刑罚执行时间、处遇等级、宽严管理的区分度,对刑罚目的实现有不同影响的改造行为分别实行宽松有别的管理。
监狱执行刑罚轻缓化应有以下内容:给予弱势群体的服刑人员予以宽容;刑罚执行社会化;刑罚执行蕴含民主价值。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监狱刑罚执行;区别对待;轻缓化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包括对守法社会的秩序、社会关系的建设,也涵盖了对不法犯罪领域的治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是在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针对刑事司法领域的现状而提出的对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渗透于整个刑事领域,涉及立法及执法的整个过程。
监狱刑罚执行必然受到其深刻影响。
目前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多的是从刑法的制定和刑罚裁量的角度分析,而对在刑罚执行中如何贯彻和实施则鲜有提及。
本文在此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实现略作论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监狱刑罚执行政策,从基本意义上讲,是指政治国家或社会公共组织为管理公共事务而制定的指导方针和行动方案。
①尽管我国学者对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对象、内涵与外延等基本问题还存有争论,但这并不妨碍对刑事政策加以研究。
在刑事法制的范畴内探讨刑事政策,一般采用狭义的定义,即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势态,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有效地实现刑罚和预防犯罪目的的方略。
②刑事政策作为治理犯罪现象的一种策略,与刑法相比,其最大的优点在于灵活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某些矛盾甚至比较突出,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面对“严打”政策无法遏制犯罪数量、规模不断增加、扩大的局面,中央政法委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思想最简单、最朴素的理解就是刑事措施既要有“宽”,又要有“严”,而且二者之间必须“相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执行首先要求确实做到宽严并用。
刑罚权可以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
在求刑权和量刑权阶段,所谓“宽”,意味着“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即使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也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在“宽”的基础上,也不能忽视“严”的要求,对于某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惯犯、累犯,应当依法严惩,充分发挥刑罚的打击效果,威慑效应,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权利。
因此,“宽”与“严”两方面结合起来,宽严相济的涵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① 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② 杨春洗:《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实践探索《犯罪研究》2008年第5期实践探索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监狱的刑罚执行可以简要概括为以法院的定罪量刑为依据,在一定的监禁场所里对罪犯进行管理、进行改造,并力图使其成为一个守法公民的执法行为。
它本质上是对罪犯进行管理的一个行为,因此宽严并用在监狱行刑中的含义为:区别对待,应该严格执行刑罚的就严格执行刑罚,应该宽松的执行刑罚的就宽松的执行刑罚。
影响是否应该严格执行刑罚的因素有:罪过、罪名、量刑情节、改造行为种类等等,而非单纯为社会危害性和改造表现。
其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监狱刑罚执行在“宽”与“严”之间适度偏于宽松,能宽则宽。
犯罪学理论的成熟,人权观念的发展以及工具主义刑罚措施的收效甚微,已经使我们逐渐认识到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规律,在现有社会经济历史条件下,犯罪态势不可能通过单纯刑罚打击就得以大幅度改变,与其严厉打击不如疏导,采取缓和的刑罚执行措施、手段。
犯罪现象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早在一百多年前,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有句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乃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句话从另一个侧面也证实了此观点。
自1998年起,我国的犯罪数量和犯罪率出现了迅猛增长,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在于除了原有的社会性致罪因素并未在社会改革中被有效遏止外,新的影响犯罪的社会原因又在增加。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新情况就是:城市失业人员问题和农村人口相对贫困化问题与社会保障机制严重滞后的问题在社会贫富差距加速扩大的新背景下日益尖锐和激化。
基层检察院90%以上的案件是抢劫、盗窃等常发的财产性犯罪,普通成年男子监狱中超过半数以上的服刑人员也是因这两个罪名而入监的,对于上海监狱而言,此类人员基本上是外省籍罪犯,他们来自于中西部的贫困地区。
①这些现实都说明:当前时期部分犯罪人,尤其是技术含量比较低的财产类犯罪人的犯罪固然有其主观恶性,但是目前的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制度因素在犯罪形成的过程中扮演着诱因作用。
社会生存的压力一定程度上诱使了他们的犯罪,因此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应对其宽容。
社会转型出现多元化的矛盾,多元化的矛盾需要多元化的解决方法,片面强调严厉的刑罚执行,不利于部分犯罪人的重新社会化,导致其重新犯罪。
再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监狱刑罚执行要以是否实现了刑罚目的来衡量“相济”。
刑事政策具有导向功能,刑事政策对司法的导向功能体现在定罪活动、量刑活动和行刑活动三个方面。
刑事政策可以统一司法执法人员的反犯罪思想认识,明确反犯罪斗争的目标,直到反犯罪斗争的具体行动,以及引导刑事法实践以外的国家反应和市民社会反应。
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执行,其最终的落脚点为实现现代刑罚的目的。
现代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运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罚目的研究的最新成果,即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王世洲的观点,中国应当选择分刑种分阶段以预防为基础的综合理论。
首先,“以预防为基础的综合理论”,是这个理论的整体特征。
其次,是在死刑中基本体现正义性报应理论和在其他刑种中基本体现预防理论的综合,同时结合在立法阶段主要体现一般预防的思想,在司法程序中体现特殊预防和报应的观点,在执行中体现特殊预防的原则的综合。
③监狱刑罚执行的刑种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因此监狱刑罚执行的目的基本上是预防,其次才是正义性的报应,在预防中侧重于特殊预防。
也就是说,监狱行刑追究的效果首要是积极改造罪犯,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使其更好的复归社会,其次是公正的惩罚有罪之人,通过对其自由的持续剥夺来惩戒犯罪人、安抚被害人、营造一般预防的公众意识。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参考借鉴了当代西方国家的刑罚趋势,“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刑罚制度已经越来越多的朝着一种两极分化的趋势发展:清楚地对比较严重的犯罪是用监禁,同时,对其余犯罪使用一些‘社区刑罚’。
”④这种两极化的刑事政策被中国学者称为“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
①本人虽没有经过精确地进行数字统计,但这是本人在卢湾检察院批捕科实习一年和担任半年监狱主管警官的感性所知。
②谢望原,卢建平:《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7页。
③王世洲:《现代刑罚目的理论与中国的选择》,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第107页。
④转引自郭建安,陈雄飞:《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5期。
·35·实践探索《犯罪研究》2008年第5期二、“重重”刑事政策在监狱行刑中的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监狱行刑中,区别对待,应该严格执行刑罚的就严格执行刑罚,加大对不同的罪犯的刑罚执行时间、处遇等级、宽严管理的区分度;对刑罚目的实现有不同影响的改造行为分别实行宽松有别的管理。
从宽严并用的角度出发,本人认为监狱刑罚执行中的“严”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重新犯罪可能性的罪犯严格限制假释。
经监狱释放的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这从事实上直接宣布了监狱行刑的失败。
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累犯不得假释,且目前我国监狱对于服刑人员假释的呈报持谨慎态度,假释的比例比较低等原因,我国大多数监狱当前在对此方面基本上能够做到“严”。
第二,对于犯部分类罪和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大的犯罪之服刑人员应从严管理。
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的犯罪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为生存而去犯罪的理由,为了欲望和私情而去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执法应从严。
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涉黑、涉毒、涉枪、涉爆类犯罪,这些犯罪主观恶性明显较深,或者犯罪危害面明显较大,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其应严格管理,谨慎地对其减刑、假释。
第三,具有加重情节或者结果加重犯的服刑人员应从严管理。
对于情节加重犯或者结果加重犯,刑法都已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已给予充分关注。
在行刑阶段,民警对于此类人员同样应严格管理,谨慎地对其减刑、假释。
第四,对直接影响刑罚执行效果的教育改造持“从严”态度。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目标是使服刑人员“社会化”,让他们能够重返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和他人。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内容是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其逐步适应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人们的行为规范,掌握一定的生存技能。
目前由于监狱经济指标的巨大压力,民警和服刑人员不得不把绝大多数时间用于劳动创收,留给教育改造的时间微乎其微。
思想教育是教育改造的核心,要及时认真解决罪犯的思想问题。
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相比,职业技术教育对罪犯来讲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罪犯绝大多数为青壮年,而且他们还有一定的刑期。
他们出狱后面临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生存,因此让他们在监狱中掌握一技之长非常重要。
在时间紧张的情况下,要把职业技术教育作为罪犯教育改造的重点来抓。
第五,对短刑犯不能一味地宽容,对其累进处遇要细化并严格执行。
一方面,短刑犯由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生活待遇上可以对其放宽,如增加改善伙食的次数;另一方面短刑犯由于交叉感染,很容易重新犯罪。
对短刑犯也可以设置严管、普管、宽管等管理阶段,每个环节细化考核指标,强化德育训导,强化行为矫正,开展心理咨询,在改造质量上要严格达标才能升级。
三、“轻轻”刑事政策在监狱刑罚执行中的贯彻“轻轻”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阶段体现为非犯罪化,在诉讼阶段体现为刑罚轻缓化,在行刑阶段体现为执行刑罚轻缓化。
目前,监禁刑在我国刑罚执行中占主体地位,刑罚执行主要指监狱的刑罚执行。
根据当代特征,监狱执行刑罚轻缓化应有以下内容:给予弱势群体的服刑人员予以宽容;刑罚执行社会化;刑罚执行蕴含民主价值。
刑罚执行轻缓化要求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对“弱势群体”予以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