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
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施工设备及材料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施工设备及材料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评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团所属单位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的通知》(豫交集团工[2014]53号)文件要求,参照《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2013年9月修订)文件,结合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形式。
按相关要求需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前须向集团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公司;下属各中心为设备材料责任主体、合同主体,是设备材料管理、使用单位。
第二章招标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设备及材料招标管理小组(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小组),设备及材料招标管理小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一)建立和完善设备、材料招标工作流程和规范;(二)对各单位上报的需求计划进行收集、汇总,对符合招标条件的设备、材料计划资料进行审查;(三)对各单位推荐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评估;编制《设备、材料招标文件》,核实后报送监督部门审签;(四)负责设备、材料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产生、联络和召集;(五)协助监督部门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良投标人记入“黑名单”,汇总存档招标相关资料.第五条公司纪检监察部作为设备材料招标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工作监督方式、监督过程、监督结果、处罚建议等重大事宜的研究确定。
监督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招标业务监督机制和监督办法,负责具体监督任务的组织落实;(二)对招标业务的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对招标程序,招标实施过程,招标结果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监督部门不参与评标等具体事项;(三)受理对招标业务的各种投诉和举报;(四)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各种违纪行为。
(五)对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程序的合法性及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公路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是国家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招标投标作为公路工程施工的重要环节,其管理办法需要科学规范,以确保招标投标的公正、公开、透明。
本文档旨在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系统梳理和其他,以供各方参考。
二、招标投标政策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制定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采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各类招标信息实施公开透明,以确保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信息能够广泛传播;3.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实施公平竞争,全面实施优质、高效、安全、环保的工程施工,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4.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影响其在工程建设领域所承接的业务。
三、招标投标管理程序1.编制招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招投标文件,并经招标组织的审批同意后可以公开发布。
2.发布招标公告:对编制的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项目名称、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和招标人等基本信息。
3.投标报名: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程序进行投标报名,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提交保证金。
4.审批资格:招标组织机构应当依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对其进行审批,审核通过后方可许可招标投标。
5.招标投标:根据招标公告,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进行招标,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完成标书提交工作。
6.开标评标:在规定时间内对递交了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开标评标工作,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7.签订合同:对最终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工作。
四、招投标文件编制1.招标文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投标报名、标书编制、评标与决标、中标通知等。
2.招标文件应当简洁明了、严谨规范、易于理解和操作,招标人应当履行其制定、发布、解释和修改的义务。
3.招标文件必须包括工程施工的作业环境、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安全要求、设备要求、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并指定标书制作规范、评价标准等。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1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财〔2005〕43号2关于明确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计算拆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交征〔2007〕5号3关于下发《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交办〔2008〕15号4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构造物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评审制度》的通知豫交建管〔2009〕86号5 关于修改我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内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47号6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60号7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交运管﹝2010﹞6号8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的通知豫交法﹝2010﹞9号9 关于增设超限运输车辆网上行政许可审批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交路政〔2011〕14号10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安监〔2011〕12号11关于进一步强化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66号12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2011〕68号13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和计量支付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12〕2号14 关于加强全省内河水运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2012〕3号15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重大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豫交〔2012〕40号16关于进一步开放服务区经营市场加快推进服务区经营专业化进程的指导意见豫交〔2012〕112号17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2〕153号18 关于进一步严肃查处投标资料造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的通知豫交文〔2012〕251号19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2〕396号20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2〕501号2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豫交文〔2013〕29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际公交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2013〕12号23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2013〕32号24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应急保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2013〕93号25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普通干线经营性收费公路回归公益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1号26关于强力推进全省公路桥梁和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通知豫交文〔2013〕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3〕144号28 关于印发《河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3〕175号29 关于推广应用桥梁预应力智能张拉压浆系统等质量控制技术的通知豫交文〔2013〕186号30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强力推进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3〕224号31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豫交文〔2013〕250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13〕380号33关于积极开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豫交文〔2013〕460号3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3〕494号35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576号36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3〕593号附件2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1关于规范对社会中介机构委托行为的通知豫交财〔2004〕63号2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驻客运站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路运〔2005〕33号3关于下发《河南省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交办〔2008〕16号4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77号5关于高速公路交通机电工程施工招标有关事宜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80号6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42号7关于在河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中使用电子图纸的通知豫交规划〔2011〕285号8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国道和省道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豫交〔2012〕44号9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监管的通知豫交文〔2013〕601号。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通知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通知豫交工〔2006〕32号各省辖市交通局,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我厅2004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豫交工[2004]2 05号),此通知对深化资格预审工作,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根据当前公路工程招标投标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招投标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资格预审工作。
针对资格预审中存在的预审不规范、透明度不高及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等问题,确定改进资格预审办法,执行省厅新编制的有限低价评标法的《资格预审文件范本》。
该范本进一步规范了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深化了资格预审工作,严格了市场准入,提高了招标投标的透明度,明确了在资格预审阶段对投标申请人业绩、信誉、施工组织设计、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
各单位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照执行。
二、改进有限低价评标法招标人标底确定办法。
为提高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和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招标人使用有限低价评标法可在现场开启并宣读招标人报价和投标人报价扣除暂定金额(含计日工)后的值,通过随机抽取招标人标底确定办法及调整系数,公布投标人报价和评标价后,计算出招标人标底。
计算招标人标底价前,首先应确定参与招标人标底价计算的投标人报价范围。
参与招标人标底价计算的投标人报价范围应在招标人报价的11 0%(含110%)至80%(含80%)之间,超过该范围的投标人报价不参与招标人标底价计算。
招标人标底确定办法及调整系数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招标人标底确定办法详见附件一《关于改进有限低价评标法招标人标底确定办法》三、调整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
为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不予限制,只要通过符合性检查、强制性资格条件审查和施工组织审查的投标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公路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确保施工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过程应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 透明原则: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应对所有投标人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不透明的行为。
3.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的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平等获取相关信息。
4. 竞争原则:招标投标应采用竞争性的方式进行,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5. 诚信原则:招标投标各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合作,不得有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
三、招标投标管理的程序1. 招标准备阶段a. 制定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工程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b.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通过媒体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
c. 投标文件购买: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购买投标文件。
2. 投标阶段a.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b. 开标: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c. 评标:招标人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公示。
3. 中标阶段a. 中标通知: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b. 不中标通知: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并说明理由。
四、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要求1. 投标人资格要求a.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如建造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b. 投标人应具备相关工程经验和技术能力,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工程。
c.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2. 投标文件要求a.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b. 投标报价应明确工程总造价、工期、支付方式等。
c. 施工方案应详细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进度安排、质量控制措施等。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交通部1997年第451号文,已废止)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交通部[1997]年第451号文)已被《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1日)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施工招标评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条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其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原则。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
第二章评标管理与程序第五条按照建设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领导工作。
第六条在评标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开展评标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在开标前报评标委员会审定。
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须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
第八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以下程序进行:(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二)商务和技术评审;(三)澄清;(四)确定标底和评标价;(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六)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章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第九条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性检查,并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
第十条评标阶段应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一)投标文件按照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三)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函或保证金;(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八)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了单价和总价;(九)除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供替代技术方案的同时,提交选择性报价外,同一份投标文件中,仅有一个报价。
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经省交通厅核准不宜进行招标外,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制。
第三条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证书通过资信登记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则规定进行项目报建。
未通过报建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
第五条全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法制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全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二)参加大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四)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的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列入省计划的国道、省道公路工程项目,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三)其它一般公路工程项目由地市及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四)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省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按前三款划分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招标第八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通过了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选择数家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
对个别难度大,工期紧以及情况特殊的公路工程项目,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单位可邀请数家单位,通过协商,议定档价及有关事宜。
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
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有效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交监察发〔2010〕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进行评标和定标。
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是指投标人按照公路工程专业类别报名投标,承诺以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招标人在开标时每标段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第三条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外,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投资建设且必须依法招标的高速公路(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大修或专项(中修)工程施工招标均适用本办法。
其他投资主体高速公路、其他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通过河南省公路工程多媒体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施。
第二章招标发布第五条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招标方式、工程专业类别及标段划分、投标人资格条件、报名地点和起止时间、投标人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等。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照同一工程专业类别中各标段招标人报价最小值的1%~2%计取。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豫交文〔2013〕576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57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共同修订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豫交〔2012〕10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照同一工程专业类别中各标段招标人报价最小值的1%~2%计取。
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等形式,招标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支付形式。
投标人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时,应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从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10日内向未入围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订立施工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时,应在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保函;银行保函应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内保持有效。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二、将第十一条中“大修或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中修)工程”修改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修或专项(中修)工程”。
三、将第二十条中“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应不少于28日(高速和一级公路项目)或20日(其他公路项目)”修改为“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不得少于28日”。
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原则.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地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地招标投标活动地监督执法.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地建造和与其配套地线路、管道、设备地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地招标投标活动地监督执法.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地招标投标活动地监督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招标投标活动地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地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地项目按法定地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地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地其他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地,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地,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地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地违法行为.第二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地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地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九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地公用事业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必须进行招标:(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条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地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必须进行招标.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地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实际拥有控制权);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地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地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地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地重要设备、材料等地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地,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地;(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地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地;(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地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地;(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地.前款规定地规模标准需要调整地,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地选择,必须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地选择;(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地选择;(三)道路、供水、供热、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地设施或产品经营权地选择.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地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地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地其他应当公开招标地项目.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地,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重点项目地,应当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地;(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地;(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地;(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地;(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地.第十四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地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地;(二)抢险救灾地;(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地;(四)建设项目地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地,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地;(五)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地.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建设项目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地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地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地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地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邀请招标地,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地招标方案应当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地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地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地,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地招标代理机构地资格,由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地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地招标代理机构地资格,由省以上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地招标代理机构地资格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地代理权限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地,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与其代理地同一招标项目相关地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不得转让代理业务.第二十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地,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地专业技术力量;(三)设有专门地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地法律、法规和规章.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地,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地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省发展计划部门应当按照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经济方便地原则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地发布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地规定.招标公告规定地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地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四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地,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地,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地投标人地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地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地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地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第二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地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地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地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地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地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地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招标文件中确定地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地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超出批准范围地,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地名称和住所;(二)项目地名称和招标内容;(三)项目地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四)项目地数量、规模或工程项目地建设地点;(五)项目地完成期限;(六)项目地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七)对投标人地资格要求;(八)投标文件递交地地点和截止时间;(九)投标报价要求;(十)评标标准和方法;(十一)投标有效期限;(十二)投标文件地正副本数量;(十三)合同地主要条款;(十四)开标地时间和地点;(十五)需要载明地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地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国家对投标人地资格条件有规定地,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地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地条件.招标文件规定地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地要求.第三十条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地,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地成本.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地,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地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地解答.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地;(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地;(三)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地.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对于设有标底地招标,应当参考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地决定性条件.标底必须保密.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地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地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地代理人签字,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地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地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地投标.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地,从其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地,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地投标.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地,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地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第三十七条项目设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地,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地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数额;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地,应当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地未中标方案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人不应接受:(一)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地;(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担保有瑕疵地;(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地.招标人应当记载投标文件地送达时间、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地要求,并由接受人和送达人签字.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地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地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地监督.第四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地代理人签字地;(二)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地项目完成期限地;(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地条件地;(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地;(五)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地;(六)载明地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地;(七)以他人名义投标地;(八)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地;(九)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地.第四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地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地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地三分之二.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名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地相关专业地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地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地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地;(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地.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地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地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地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地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地推荐情况.第四十四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地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载明地评标标准和方法.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地评标报告和推荐地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地投标人中标.第四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地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地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地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地期限未能提交地,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地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地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地,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地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建筑、艺术造型设计方案中标候选人地确定不适用本条规定.国家对中标人地确定另有规定地,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评标应当在开标后进行.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地投标人.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地,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地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前确定中标人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地除外.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地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活动.第四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地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地媒介;(二)招标文件地主要内容;(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地重要事项.第四十九条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后调换投标文件中确定地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第五十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人也不得要求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分包.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地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中标价格地30%;接受分包地人应当具备相应地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地行为,招标投标法有明确处罚规定地,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地违法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地,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地,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地罚款.第五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地,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地,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地,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地,依法赔偿损失.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没收其收受地财物,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地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地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地评标;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行政监督地,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第五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地;(二)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地;(三)直接或间接干预评标地;(四)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地;(五)非法成立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地;(六)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地;(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地;(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地.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地,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九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地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地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地,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社会公共利益地除外.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地,以本办法为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豫交[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交〔2010〕77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交通投资集团,厅机关有关处室,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为进一步加大对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增加政策和过程管理的透明度,省厅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情况,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开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开制度实施办法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开内容细化环节表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开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大对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增加政策和过程管理的透明度,形成“政策透明、制度公开、要求明确、管理有效、监督到位”的长效机制,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为主要指导思想,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办事,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上级领导部门的监督,预防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河南省高速公路的优质、高效、健康发展。
二、责任主体和实施范围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从发展规划至竣工验收涉及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开,各阶段实施内容的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
三、实施内容和要求(一)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公开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的编制,要坚持公开论证和科学评估制度,规划编制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建议权。
公开主体: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公开内容:全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五年规划和年度开工建设计划公开方式:文件、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等公开范围:全社会公开时间: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监督检查部门:省交通运输厅(二)项目立项审查、审批管理公开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咨询报告、勘察、设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应阶段的技术规范要求,综合考虑沿线地方政府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完成后,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行业审查后,按管理权限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或上报其他有关部门。
(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上册
福建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福建省公路管理局2013年9月11闽路建…2013‟15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漳州开发区交通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含“镇镇有干线”,以下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建设市场竞争秩序,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现就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招标投标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必须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办理招标相关事宜。
二、合理划分合同标段2招标项目标段的划分应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有利于发挥参建单位规模化、专业化优势,有利于控制进度和质量,科学合理划分标段。
(一)施工标段的划分应尽可能采用大标段,除独立桥隧、独立小项目外,划分的标段造价不低于5000万元或里程长度在10公里左右。
(二)监理标段的划分原则上应以项目概算建安费1.5亿元左右为宜。
(三)勘察设计推行以市为单位,按照“一路一工可”一次性打包招标,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可按项目合并招标。
三、科学安排施工工期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积极推进现代工程管理。
项目勘察、设计工期原则上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07‟28号)执行;项目的实施建设计划要严格按照设计和审批的施工工期并结合实际条件科学制定,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工期。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3〕221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
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豫交文〔2013〕221号
各有关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49号)文件的精神,省厅组织编写了《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在试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于对《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试行)进行完善总结,适时正式印发。
2013年4月26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3年5月2日印发
——结束——。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通知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通知豫交工〔2006〕32号各省辖市交通局,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我厅2004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豫交工[2004] 205号〕,此通知对深化资格预审工作,减少人为因素阻碍,提高招投标的透亮度,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起到了良好的成效。
依照当前公路工程招标投标中显现的新情形、新问题,确定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招投标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资格预审工作。
针对资格预审中存在的预审不规范、透亮度不高及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等问题,确定改进资格预审方法,执行省厅新编制的有限低价评标法的«资格预审文件范本»。
该范本进一步规范了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深化了资格预审工作,严格了市场准入,提高了招标投标的透亮度,明确了在资格预审时期对投标申请人业绩、信誉、施工组织设计、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
各单位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照执行。
二、改进有限低价评标法招标人标底确定方法。
为提高评标结果的公平性,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和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招标人使用有限低价评标法可在现场开启并宣读招标人报价和投标人报价扣除暂定金额〔含计日工〕后的值,通过随机抽取招标人标底确定方法及调整系数,公布投标人报价和评标价后,运算出招标人标底。
运算招标人标底价前,第一应确定参与招标人标底价运算的投标人报价范畴。
参与招标人标底价运算的投标人报价范畴应在招标人报价的110%〔含110%〕至80%〔含80%〕之间,超过该范畴的投标人报价不参与招标人标底价运算。
招标人标底确定方法及调整系数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招标人标底确定方法详见附件一«关于改进有限低价评标法招标人标底确定方法»三、调整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修正)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发布日期】2013-02-17【生效日期】2013-02-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4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2月17日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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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办法(2013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有效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交监察发…2010‟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采用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进行评标和定标。
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是指投标人按照公路工程专业类别报名投标,承诺以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招标人在开标时每标段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第三条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外,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投资建设且必须依法招标的高速公路(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大修或专项(中修)工程施工招标均适用本办法。
其他投资主体高速公路、其他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通过河南省公路工程多媒体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施。
第二章招标发布第五条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招标方式、工程专业类别及标段划分、投标人资格条件、报名地点和起止时间、投标人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等。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照同一工程专业类别中各标段招标人报价最小值的1%~2%计取。
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等形式,招标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支付形式。
投标人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时,应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从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10日内向未入围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订立施工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时,应在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保函;银行保函应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内保持有效。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九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后5日内,组织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完成工程现场考察。
第三章招标人报价第十条招标人应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公布各标段的招标人报价及清单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单价分析表。
第十一条招标人报价应在施工图批复后进行编制。
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修或专项(中修)工程的招标人报价,由招标人组织至少3家具备相应等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独立编制,合理确定;经厅定额站审核后,报厅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审核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其他工程的招标人报价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应等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经交通造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审定后公布。
第十二条投标人对招标人报价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及时进行核实并答复。
招标人报价确需修正的,招标人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在开标2日前将最终确定的招标人报价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进行确认,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路面工程在缺陷责任期(通车后2年)结束之后,再增加3年路面养护期,由原路面施工单位进行除日常保洁外的养护。
招标人报价应包含三年路面养护期中每年的养护费用。
养护期内的工作,以年度包干费用形式(元/公里〃年)支付。
第四章投标第十五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一个工程专业类别的投标,一般投标人只允许获得一个中标机会。
对被交通运输部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均确定为AA级信用等级或最近三年在公路建设领域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投标人,在报名时增加一个中标机会,不重复增加。
第十六条被交通运输部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确定信用等级为D级(黑名单)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七条未进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公路施工特级、一级及交通工程资质企业名录的企业,不得参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等附属工程的投标。
第十八条对未参与河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在报名时其信用等级按照B级对待。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需编制投标报价,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以公证机关公证后的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承诺以招标人公布的清单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单价分析表作为工程变更和计量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不得少于28日。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投标承诺书(含招标人报价认可承诺书、关键人员承诺书、关键设备承诺书、目标承诺书)、资格审查材料等。
投标承诺书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承诺书未经签字或盖章的,按废标处理。
第五章随机确定入围投标人第二十一条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中的一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投标人出具的身份证明、投标人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到场,否则招标人应拒收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编号,并向投标人发放编号卡。
编号卡应载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编号、开标时间等内容,并加盖招标人公章。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编号确定后,招标人应在有关行政、纪检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的共同监督下组织开标,摇号确定各标段的入围投标人。
当投标人数量大于或等于标段数量的3倍时,招标人应按照标段顺序分别组织三轮摇号确定各标段第1至3名共三家入围投标人;其中第一轮摇号确定各标段的第1名入围投标人,第二轮摇号确定各标段的第2名入围投标人,第三轮摇号确定各标段的第3名入围投标人。
当投标人数量小于标段数量的3倍时,招标人应按照一个标段三名投标人的原则计算参与首次开标的标段数量,按照开标标段顺序摇号确定相应标段的第1至3名入围投标人;对于未开标标段,招标人应根据未入围投标人和首次开标标段的第2、3名入围投标人的总数量,以一个标段三名投标人的原则计算参与二次开标的标段数量,按照二次开标标段顺序从未入围投标人和首次开标标段的第2、3名入围投标人中再摇号确定相应标段的第1至3名入围投标人;若二次开标后仍剩余标段无法开标,则剩余标段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在一个工程专业类别中获得两个中标机会的投标人不能入围同一个标段,若某一标段先后摇出同一个投标人,应将后摇出的号码球重新放入摇号机,直至该标段摇出不同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摇号结果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监督人员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第六章评标与定标第二十六条确定入围投标人后,招标人应及时组织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从规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摇号抽取顺序对所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次进行评审。
评审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按照入围投标人排序推荐通过评审的入围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尽量减少废标条件。
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格、信用等级等进行强制性资格审查,对一般机械设备和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等不作为审查内容。
(一)业绩要求:仅要求投标人提交近五年内完成过1个与所投工程类别中规模最大标段相类似的工程业绩(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证明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格进行审查,其余人员待中标后按承诺和要求到位。
主要人员只审查其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其他的人员资格由招标人在合同谈判时核实确认。
(三)信用要求:仅核实投标人信用等级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若入围投标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未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没有通过的原因。
当同一个标段的3家入围投标人均未通过评审时,招标人应在未入围投标人中再组织摇号,重新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以此类推。
若未入围投标人不足3家时,该标段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及其业绩、主要人员资格等信息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的任何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书面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评标结束后,各标段第1至3名中标候选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等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公示期截止前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自行组织专家审查各标段第1中标候选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审查意见和结果不评分,不作为废标依据。
第1中标候选人应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投诉或异议、投诉经查证失实,且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招标人要求的第1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异议、投诉属实的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取消中标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该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进场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金额为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逾期未提交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履约担保由投标人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等形式,招标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支付形式。
中标人被交通运输部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确定为AA级信用等级的,可享受降低履约担保的优惠,优惠额度为中标价的1.5%。
第七章招标投标监督第三十四条国家或省投资的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监督;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的省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