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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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精讲

司 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精讲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精讲国际私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考试中也是重点考查的内容之一。

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考点对于考生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国际私法的几个关键考点。

首先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比如说,“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就是范围,“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就是系属。

在冲突规范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连结点。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常见的连结点包括国籍、住所、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仲裁地等。

连结点的选择并非随意,而是要综合考虑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关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司法实践的便利性等因素。

接下来是“准据法”。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确定准据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关键步骤。

在确定准据法时,可能会遇到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复杂的情况。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转致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法院最后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依丙国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法院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

然后是“外国法的查明”。

当需要适用外国法时,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就成为必要的程序。

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包括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以及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私法的主要功能是什么?A. 调整国际关系B. 调整国内关系C. 调整国际私法关系D. 调整国际公法关系2. 根据冲突规范,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 冲突规范是实体法B. 冲突规范是程序法C. 冲突规范是国际法D. 冲突规范是指导法院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规范3. 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什么?A. 选择与案件最无关的国家法律B. 选择与案件最相关的国家法律C. 选择与案件最有利的国家法律D. 选择与案件最公正的国家法律4.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的特点?A. 跨国性B.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C. 诉讼程序的统一性D. 法律冲突的普遍性5. 在国际私法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是:A. 任何国家的法律B. 只有法院所在国的法律C. 只有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D. 只有合同签订地国家的法律...(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2. 解释“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3.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其与国际民事诉讼有何不同?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案例: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未明确适用法律。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A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甲国法院应如何确定适用法律?2. 案例:C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丁国的公司,其在戊国设立了分支机构。

C公司与己国公民D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中明确适用戊国法律。

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D向己国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己国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答案一、选择题1. C2. D3. B4. C5. A...(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答案)二、简答题1.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当外国法律的适用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岀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国际私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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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点题型:1、单选:10题10分2、不定项选则:10题20分3、名词解释:4题16分(英文出题,先翻译再解释)4、简答:3题24分5、案例:12分6、论述:18分(500字以上)重点范围1、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间接调整2、国际私法的特点:私法性、冲突性、涉外性、广泛性3、我国关于国际私法主体的规则:见课件第4章我国的有关法条4、法律冲突的类型:见课件第5章第7页图表5、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与解决办法:见课件第5章6、冲突规范的概念、类型、特点(可能出选择题):课件第6章7、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8、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课件第7章9、冲突规范的一般问题: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先决问题、直接法律适用。

10、识别的概念、反致的四种情况、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性质、效力、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的途径、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都会涉及)11、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12、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对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13、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我国的有关规定及新的发展14、结婚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规定(案例会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部分)15、我国关于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课件第26章16、国际私法协助的途径、方式、送达、取证的途径:课件第29章17、仲裁协议的概念、法律效力、有效仲裁协议的确定、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课件33、34章注:论述题出自第5——7章。

大家好好看看课件吧,祝考试顺利~。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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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住所:是一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个人与主要居住地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借以表明一个人的身份,以及其权利义务应受该地法律管辖。

2.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3.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4.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5.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规范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者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6.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7.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8.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9.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司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一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10.识别: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过程。

11.反致:(1)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法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2)转致: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3)间接反致: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依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法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

(4)外国法院说(双重反致):是指英国法院在处理特定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的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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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我国认为任何法律关系只要其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外国发生联系就构成: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b.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c.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产生、变更或消灭)西方国家一般采取比较灵活的做法,即凡是与本国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产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途径:直接调整(统一实体规范)和间接调整(冲突规范)。

三、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我国不承认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四、国际私法又叫法则区别说、冲突法、私国际法、国际民法、国际商法。

五、国际私法学说(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由巴托鲁斯提出,他将法则区别分为物法和人法。

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域外的,人法具有域外效力。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1、由德国的萨维尼创立2、他反对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

3、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4、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联系程度来确定这种本座,因而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

六、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与外国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与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与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与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与或将要给与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七、法人的国籍:资本控制说法人成立地说法人住所地说(法人管理中心地说)法人营业中心所在地说八、冲突规范概念: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1.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a.将国际私法规范分别规定在民法典和其它法典的章节中b.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对国际私法规范系统的加以规定 c.在民法典中列入专门篇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d.在个别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问题制定国际私法的有关规范)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条件:a.必须在长期的实践中连续有效并且有确定的内容,有客观性,有效性确定性.b.国际惯例对某国或某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并不当然对涉外法律关系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明确使用某项国际惯例时,才发生效力也就是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国际惯例)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

直接间接调整方法即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只规定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未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直接调整方法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间作选择的一种方法3.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念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

他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一个法律,得到一致判决。

评价:他在分析和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不免常常站在唯心和落后的封建主义的立场上,但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是有重大影响。

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4.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内容、评价:创始于13世纪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派法学,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该说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区分为人的法则,物的法则和混合法则,然后根据法则性质的不同确定每一种法则应适用的法律。

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内容为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再根据“法则”的不同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型和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型和复习重点

考试题型:一、单项选择题15题(每小题1分,共15分)二、多项选择题10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三、简答题2题(回答要点并作简明扼要的解释。

2题,共20分)五、论述1题(共15分)六、案例分析(每道15分,共30分)简答题1、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各自定义与特点。

冲突规范的定义: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或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特点:1、内容上,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2、作用上,对涉外民商事关系仅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3、性质上,不同于实体法也不同于程序法规范4、结构上,具有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准据法的定义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准据法的特点1.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2.是能够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3.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4.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具体的实体法规则2、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的形式及地位。

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特点: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且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一)国内法渊源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两种形式。

1、国内立法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最为古老的渊源之一。

历史上,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1)分散立法式,即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2)专章专篇式,即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的方式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3)单行立法式,即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

2、国内判例①在英美法国家,判例构成其法律的主要渊源。

在大陆法国家,法官原则上只受成文法律约束,判例对其并无法律约束力,判例传统上不构成法律的渊源。

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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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

2、一机两翼论定义:在国际私法上,内涵包括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及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为手段,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国际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4、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定义:也称法则两分说,即把法则分为人法和物法两类。

有关于人的法则就是人法,有关于物的法则就是物法。

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可适用于所属城邦之外,但物法只具有属地效力,只适用于所属城邦之内。

5、法律关系本座说定义:是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6、时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某一法律关系产生后,由于一国在不同时期内,先后颁布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内容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

7、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一主权国家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等级之间的人的法律,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②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经济和文化交往,产生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关系③各国-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④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9、冲突规范的定义、特征:定义: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是在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中规定,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或者何种法律的规范。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个人用)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个人用)

1、国际私法历史法则区别说:意大利:代表人物,巴特鲁斯,公共秩序保留雏形,“人法”“物法”。

(国际私法之父)法国:杜摩兰,夫妻财产作为合同关系非财产关系,包含“意思自治”。

达让特莱,“法则三分说”“混合法则”,混合法则,物法不具有于外效力,本地使用。

人法有域外效力。

荷兰:胡伯三原则P33,“国际礼让”,国家自主选择,承认不承认外国法效力。

德国法律关系本作说:萨维尼,任何法律关系都只能和某一特定地区有最本质的联系。

意大利本国法学说:孟西尼,国际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共秩序原则。

戴塞既得权说:《法律冲突法》严格属地主义,不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有效力,只承认当事人依据外国法律已经取得的相应权利的事实。

里斯最密切联系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法则选择时,要综合分析哪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与该案件的各种因素和当事人有着最密切的联系。

2、冲突规范与准据法(1)、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也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因所涉及各法律对该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规定不同,且都规定要支配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由此所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冲突的原因:1、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

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经济和文化交往,产生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

(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1、冲突方法:即在内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冲突规范来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然后再依据该国的实体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实体法方法:通过有关国家质检地接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或者何种法律的规范。

(4)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和“系属”。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该类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私法重点

名词解释1.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3.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4.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5.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系属,而根据此系属,而根据此系属6.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7.先决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争讼问题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本问题。

8.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9.反致:是指国际私法的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10.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法律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意适用的一种逃发或脱法行为。

11.外国法内容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12.国家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二.简答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国际民商事法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的方法:就是在有关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总论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二、冲突法1 .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2 .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一.国内立法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一)分散立法式(二)专章专篇式(三)单行立法式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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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

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积极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接点是什么。

答:这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该冲突规范的范围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所有权关系,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连接点是不动产所在地。

10、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

答: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用来直接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据此寻找应适用的某一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单边的连接点是明确的,双边是抽象的;双边一般具有普遍适用性,单边一般只规定特殊问题。

11、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

答: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都是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中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重叠冲突规范要同时适用,而选择冲突规范则则一适用;其中可以任意选择的称为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需要按顺序选择的称为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第七章、准据法的确定12、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答:(1)法院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2)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也是实际的需要;(3)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正义的需要。

13、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意义答:(1)国际私法中,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被识别为实质问题应适用准据法;(2)不同国家、学者对于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的看法不一;(3)区分的目的在于要界定什么问题由法院依本地法判决方为正当。

14、准据法的概念特点答: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

特点:能够确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经冲突规范指引;是具体的法。

15、准据法的选择方法答:依法律性质决定;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依比较损害方法决定。

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16、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方法答: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公共秩序保留答:公共秩序保留指法院地国按照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其结果将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作用: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否定或防范作用;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而直接适用内国法的肯定作用。

特征:具有不确定性,实施灵活性和伸缩性,有利于法官根据本国利益需要,随机应变,但不得滥用。

立法方法:间接限制、直接限制、合并限制。

第九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冲突1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答: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19、其他相关规定答:(1)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如行为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法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4)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第十一章物权的法律冲突20、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土地、附着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2)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21、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第十二章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22、合同之债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⑤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⑥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⑦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⑧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2007年《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2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答: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法律适用法》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24、侵权之债第十四章继承的法律适用25、我国关于涉外继承准据法的规定答: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二十六章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26、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种类答:(1)对人诉讼管辖权与对物诉讼管辖权;(2)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3)专属管辖权与任意管辖权(后者为法院的连结点选择);(4)强制管辖与协议管辖27、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答: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

28、我国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1)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2)特别地域管辖:对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A、合同缔结、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B、侵权行为地的管辖权C、财产所在地管辖权D、协议管辖权E、应诉管辖权(3)、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2)港口作业纠纷;(3)遗产继承纠纷;(4)外商投资纠纷。

第二十八章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29、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答:(1)原判法院具有合格管辖权(外国法识别)(2)诉讼程序公正(根据外国法院判决所依据的程序、外国法识别)(3)已经生效的判决与裁定(外国法识别);(4)必须是合法的判决(欺诈、枉法裁判无效;内国法识别);(5)不与内国法院所作同一争议的判决相抵触;(6)原审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7)存在互惠关系;(8)不违反内国公共秩序30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答:(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院提出请求;(2)外国法院依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提出请求;(3)时效为六个月(法人)或一年(自然人)。

(4)依我国民诉立法与有关规定审查;(5)不违反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6)审查合格的,裁定承认其效力;(7)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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