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设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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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发包人:有限公司

(乙方)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全部施工图及其他相关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1.2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1、设计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下列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1)企业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设计人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工作人员名单及与名单相对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2、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

注:(1)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不能影响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所有设计文件应该由主要设计师亲笔签名并加盖设计人的公章,否则视为设计文件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人民币元整(¥00.00)(最终总价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设计人按时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在本条约定期限内支付各阶段相应设计费。

2.实际设计费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多退少补。

3.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4.上述费用为估算费用,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具体计算方式,由双方协议。

6.1.4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属于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陆拾万元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6.1.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条件,费用由设计人自理。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在收到定金后10日内未开展相应的工作的,发包人可要求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设计人向发包人双倍返还定金。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提供3个设计方案供发包人参考,待发包人确认设计方案后,方可进行设

计。

6.2.2设计人应按国家及广东省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如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或广东省相关的技术规范及标准或本合同的约定的标准,发包人有权拒付设计费,并有权要求设计人向发包人退回所收的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玖拾万元。设计人提供的从事本合同约定工程项目设计的工作人员名单报给发包人同意后,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否则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万元。

6.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及广东省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技术经济指标符合广东省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的有关规定。

6.2.4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6.2.5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6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如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有权设计人修改或调整,设计人不再另行收取服务费。

6.2.7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相应的损失并要求设计人支付人民币肆拾

万元的违约金。

6.2.8在施工阶段设计人须派驻现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中的设计问题,以配合发包人对工程进行质量和进度的动态管理。在此期间因设计人技术人员不在施工现场又未能通过其他渠道及时处理设计问题,所造成的工程进度滞延、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等相关方面的损失的,由设计人向发包人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的90%;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计付报酬。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支付,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用补救措施、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一切损失并需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如设计人延误时间超过30天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设计人向发包人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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