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09修订)
党史团史国情百题知识竞赛试题
党史团史国情百题知识竞赛试题1、中国共产党是的先锋队,同时是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2、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3、党的领导主要、和的领导。
政治、思想、组织4、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原则,也是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组织、群众路线5、“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中国共产党代表代表:,代表。
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6、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
实现共产主义7、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
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8、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9、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
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10、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产富裕。
解放生产力11、2003年,**中央颁布了两部党内重要法规是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12、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13、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发展14、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觉悟的先锋战士。
共产主义15、中国共产党徽为和组成的图案。
镰刀、锤头16、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和党旗是的中国共产党的和。
象征、标志17、伟大的革命先行者领导的辛亥革命是一次伟大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孙中山18、中国共产党的最早组织是在建立的。
上海19、中国共产党名称最初由提出,在党的大会上确定。
蔡和森。
一大20、在中国最早酝酿建立共产党的是和和。
陈独秀、李大钊21、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召开,最后一天会议转移至举行。
上海、浙江嘉兴南湖22、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是。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9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3【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9号)《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2015年9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保护和教育、预防和矫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组织等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全面、准确掌握闲散、留守、流动等重点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四)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信息系统,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五)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协调机构应当依托青少年活动场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未成年人法制、警示教育工作。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8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09.28【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8号)《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西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西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2005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05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等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将老年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家发行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每年安排15%的资金用于老年人事业。
老年事业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民政部门、老龄委员会、老年人工作机构和老年人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分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家庭和公民,都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陕西省2024-2025学年高三上学期第一次校际联考(开学)政治试题含答案
2025届高三第一次校际联考政 治 试 题注意事项:1.本试题共6页,满分100分,时间75分钟。
2.答卷前,务必将答题卡上密封线内的各项目填写清楚。
3.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它答案标号。
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4.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将答题卡按顺序收回,装袋整理;试题不回收。
第Ⅰ卷(选择题 共48分)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计48 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1.19 世纪上半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已呈现泾渭分明的两极对垒,出现激烈的阶级斗争。
无产阶级已表露出建立一个普遍富裕的新社会的政治夙愿。
由于缺乏科学理论指导,工人的自发斗争和有组织的抗争均未成功。
这说明①资本主义的发展为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创造了条件②无产阶级的政治夙愿是科学社会主义诞生的理论基石③无产阶级由于自身局限难以在阶级斗争中改变被压迫地位取得胜利④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兴起是科学社会主义产生的历史前提A.①④B.②③C.③④D.①②2.《新民主主义论》是1940年1月9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文化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作的长篇讲演。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解答中国革命问题,阐明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路线和纲领,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政治纲领、经济纲领、文化纲领。
该讲演从理论上批判了党内“左”右倾机会主义,统一了全党的思想,使全党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阶段革命的性质、内容、领导权和发展前途有了一个明确而完整的认识,推动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发展。
这启示我们①必须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革命②要自觉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中国式现代化新实践③必须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实现伟大梦想④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之“矢”去射新时代中国之“的”A.①③B.①④C.②④D.②③3.针对地方国企规模偏小、产业布局分散、经营实力偏弱等问题,某省在省属企业层面推动组建了能源集团、交投集团、环保集团等10家企业集团;下一步还将组建数智集团、科创集团、要素服务集团等,坚定不移做强主责主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享受政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9]47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5.08【实施日期】2009.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47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已经2009年4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自治区人事厅)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08〕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建设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选拔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下简称西藏特贴专家),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总量控制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以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能力、业绩和对社会的实际贡献为根本依据,真正把那些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选拔到西藏特贴专家队伍中。
二、选拔的数量和范围西藏特贴专家的选拔数量每批掌握在15名左右。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7年修正)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3.29•【字号】•【施行日期】1994.12.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12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的教育,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级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它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公益事业。
有关部门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寺庙清退未成年简报
寺庙清退未成年简报第一条为依法清退入寺适龄儿童、少年并保障其入学接受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有效推进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退入学安置对象:凡从寺庙和佛学教育场所内清退出的18周岁以下适龄儿童、少年均为入学安置对象。
第三条清退入学安置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以县为主的原则,由寺庙和佛学教育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政府牵头,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清退入学安置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教学工作。
清退入学对象户籍为本县的,由本县负责安置入学;清退入学对象户籍为州内县外的,送回户籍所在县,由户籍所在县安置入学;清退对象户籍为州外的,送回户籍所在地;(二)就近就地安置原则。
各县对清退出寺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根据其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的不同,就近、就地安置到中小学校不同年级接受义务教育。
对清退出的符合州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条件的盲、聋、哑残疾儿童,应根据家长意愿送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第四条清退入学安置方式:(一)插班就读。
对清退出寺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其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的不同,按就近就地原则安置到中小学校不同年级插班就读。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清退入学安置人员,当地政府、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清退入学安置人员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学校生活;(二)单独编班。
对清退出的年龄较大、文化基础较差、无法插班就读的,以县为单位单独编班,并依托县内某一中小学校进行集中学习。
第五条清退入学安置教育模式:(一)补偿教育模式。
清退出的16周岁以下适龄儿童、少年,通过插班方式进行义务教育阶段的补偿教育,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可参加中考,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重点接受藏区“9 3”或州内中职教育;(二)职业教育模式。
对年龄较大、文化成绩较差的主要依托当地学校开设以谋生为主的职教班,开展符合当地实际的实用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自主择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试题一、单选题1、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从()个方面保护未成年人。
A、六个(正确答案)B、五个C、三个D、两个2、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起实施。
A、2020、10、17B、2012、10、26C、1991、9、4D、2021、6、1(正确答案)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称的未成年是指未满()周岁的公民。
A、20周岁B、8周岁C、16周岁D 、18周岁(正确答案)4、(C)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A、教育部门B、民政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确答案)D、人民法院5、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A、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正确答案)B、二十时至次日八时C、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D、二十三时至次日六时6、()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A、学生欺凌(正确答案)B、盗窃C、人身伤害D、虐待7、(),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等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A、教育机构B、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正确答案)C、社会组织D、公益组织8、未成年人父母下落不明,()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A、民政部门(正确答案)B、公安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居民委员会9、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A、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正确答案)B、中央国家机关C、地方各级国家机关D、司法机关10、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想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专题测试卷(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专题测试卷(含答案)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专题测试卷您的姓名:一、单选题:(共 0 10 题,每题 5 5 分)1.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计划于()实施。
A、2020 年 12 月 1 日B、2020 年 6 月 1 日C、2021 年 1 月 1 日D、2021 年 6 月 1 日 2.《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指的是()。
A、未满十二周岁B、未满十四周岁C、未满十六周岁D、未满十八周岁3.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A.承担民事责任 B.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 C.追究刑事责任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A、司法B、公安C、民政D、教育 5.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A、经济责任B、民事责任C、刑事责任D、行政责任 6.新的未保法实施后,以下说法完全正确的是:()A.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让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B.未成年的父母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欺凌他人C.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让未满12 周岁的未成年单独留在车内D.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3 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监护7.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
A.应当依法承担责任B.不承担责任C.视情况而定 8.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A.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B.公安C.学校D.社区 9.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7年修正)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3.29•【字号】•【施行日期】1997.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正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西藏自治区各族妇女的合法权,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确保西藏的发展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妇女,不分民族、职为、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
第五条自治区各族妇女都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对保障妇女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自治区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宣传、执行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二)接受对侵害妇女行为的投诉、举报;(三)检查、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四)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06.07.17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要求,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2006年7月11日,内务司法委员会第3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个草案,现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6年7月17日。
高中政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练习题
高中政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练习题1.给孩子们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其主要亮点:关爱呵护“留守儿童”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加强监管防止沉迷;不做“沉默的羔羊”强化各方报告义务;强化学校“防线”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这表明(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相关国家制度的基础②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尽职尽责,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④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权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对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降到12周岁。
这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修改完善,如将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等。
以下观点你认为正确的是(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最高立法权,贯彻了依法治国原则②修正内容符合国情和实际,坚持与时俱进,推进了科学立法③修正案体现我国国家性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作为根本大法在保护人民方面的作用④以上法律修正完善对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引发的社会矛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施行。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保护、勤俭节约意识培养、网络保护等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压实了监护人、学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相呼应,并且明确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则和机制等。
这说明两部法律的修订有利于( )①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身心健康等基本民主权利②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③明确主体的质询权,落实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④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最真实的民主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4.放眼全球,法治现代化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个别现象。
初中毕业道德与法治 作业 板块二 法律 第十三讲 走进法治天地
【回家路上 遭遇伤害】 李峰是一名16岁的九年级学生,一天,他在回家途中遭遇到社会青
年何某、秦某、向某的欺负。何某等三人先是用脚踹李峰并扇其耳光, 之后又对李峰进行言语上的侮辱,还对李峰的身体进行搜查,并在李峰 的书包里发现一本日记本,他们拍下日记的照片后又将其传播到网上, 李峰感到非常气愤和委屈。
板块二 法律 第十三讲 走进法治天地
一、选择题 1.(2022·两江新区模拟)法律护航,与法同行!以下是杨杰在学习 《走进法治天地》时所作的案例分析。其中正确的是 ①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2022年我国将加快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制定 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法律是应生活的需要而制 定的
9.(2022·南岸区模拟)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保护 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 【新法引热议】
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越来越低龄化趋势,而其 中多数孩子都缺失良好的家庭教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家庭教育促进法》。
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 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体现了司法保护; ④“学校在‘双减’背景下对作业设置、课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改革, 切实减轻过重学业压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体现了学校保护;
①“妈妈鼓励李峰报警”体现了家长尽到了对李峰的家庭保护。 ②“李峰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体现出李峰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识,利用 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③“警方很快介入了这起案件,缉拿了三人,并责令三人对李峰进行赔 偿和赔礼道歉。”体现了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法律具有强制性。 ④“三人被判有期徒刑”三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⑤“学校安排老师为李峰做心理辅导”这体现了对李峰的学校保护。
票据贴现你不可不知的知识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贴现你不可不知的知识一、票据贴现的一般知识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二、票据体现的申请1、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3)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1)未到期且要是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2)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4)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票据贴现期限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四、票据贴现利率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2025版微专题小练习思想政治专练14
专练14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授课提示:对应学生用书27页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24·浙江省绍兴市高三二模]2024年3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了大会议程,包括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等。
从大会议程可以看出,人民代表大会()①统一行使国家权力②行使立法权与监督权③有审议权和决定权④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答案:A解析: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了大会议程,包括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等。
可以看出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行使立法权与监督权,①②符合题意。
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权,人大代表拥有审议权,③与题意不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④与题意不符。
故本题选A。
2.[2024·江西卷]某乡镇人大以江西数字人大平台上线为切入口,拓展延伸线上“为民服务”渠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线上生成代表个人二维码,24小时收集选民问题,线下快速办理问题,实现“‘码’上找代表,问题马上办”。
这种做法()①完善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确保代表履行义务②便利了乡镇人大推动解决问题,保障人民合法权益③有利于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④体现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职能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答案:C解析:人大代表依托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线上生成代表个人二维码,24小时收集选民问题,线下快速办理问题,实现“‘码’上找代表,问题马上办”,这种做法便利了乡镇人大推动解决问题,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有利于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②③符合题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林权【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9]1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1.13【实施日期】2009.0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1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曲水、谢通门、乃东、八宿、察隅县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已经2008年1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我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积累经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西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西藏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区农牧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牧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区现代林业的强大动力,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多样性的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深化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并为国有林改革打基础、探路子。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为依据,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核心,在我区试点地(市)、县、乡(镇)、村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我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积极性,实现生态良好、农牧民增收,推动我区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网上订火车票退票扣多少钱,怎么退火车票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网上订火车票退票扣多少钱,怎么退火车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民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许多东西都要通过互联网才能完成。
比如说在网上买东西,在网上查阅东西等,还有方便大家出行的网上买车票的问题。
那么网上订火车票退票扣多少钱,怎么退火车票?下面就让崇义县律师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网上退火车票怎么扣费不管您是在火车站订购的火车票还是在网上订购火车票,火车票退票手续费的标准是一致的,不会另外收取费用。
对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
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火车票退票手续费网上订票退票需要交一定的手续费。
以前是票价的20%,乘客退票“代价”较高,现在已经调整为原票价的5%,手续费不足2元的按照2元收取。
如果乘客网上订购火车票成功付款后,还未提取纸质车票,那么可以直接在网站上操作退票事项,简单快捷。
网站会扣除5%的退票手续费之后,退钱给支付时的银行,再由银行返回个人的银联卡里。
有很多乘客反映退票后余款未及时返回银行卡,是由于不同银行处理退款的时间规定不同,所以各银行卡到账时间也不一定。
乘客们无虚紧张,一般会在15个工作日之内退款。
如果已经提取纸质车票,只能带好相关证件到车站或代售点退票,余额也是在扣除手续费之后退回到银联卡里。
网上退票要手续费吗?只要交纳5%的手续费就可以办理退票手续,如果是改签则不用交手续费,车票多退少补。
火车票购买的注意事项1,建议旅客卡住车站首次放票时间抢票,因为第一次放票是最多的,也是概率最大的抢票时间。
2,除首次放票外,有时铁路部门也会在开售车票后、其他时段分批放票:一般在每天的整点、半点都会有车票放出。
3,车票开售30分钟后,可能会有一批未完成付款的票退回,这也是抢票的好时机。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年修正)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12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1994年10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5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保护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市(地)以及以畜牧业为主的县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草原科学研究与推广机制,加强草原科技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提高草原建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自治区鼓励科技人员开展草原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指导农牧民进行草原建设、保护与合理利用。
(2024年高考真题)2024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政治试卷 山东卷
2024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山东卷政治试卷养成良好的答题习惯,是决定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做题前,要认真阅读题目要求、题干和选项,并对答案内容作出合理预测;答题时,切忌跟着感觉走,最好按照题目序号来做,不会的或存在疑问的,要做好标记,要善于发现,找到题目的题眼所在,规范答题,书写工整;答题完毕时,要认真检查,查漏补缺,纠正错误。
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考生号等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指定位置。
2.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一、选择题:本题共15小题,每小题3分,共45分。
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
1.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提出,“中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
新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指出,“只要是对全人类有益的事情,中国就应该义不容辞地做,并且做好”。
下列选项能够体现材料主旨的是()①坚持胸怀天下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重要历史经验②人类的前途命运应该由世界各国人民来把握和决定③中国式现代化展现了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图景④吸收借鉴人类文明优秀成果,中国才能更好地赢得未来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2.贷款余额是指在某一时间点上银行尚未收回的各类贷款本金总额,反映银行的信贷规模。
截至2023年末,中国银行等六大国有银行的绿色贷款余额达17.86万亿元。
图是2018-2023年我国金融机构绿色贷款余额及其增长情况。
据材料,可以推断出()①绿色贷款余额增加使市场流动性出现了过剩②国有银行在绿色信贷领域发挥着主导作用③金融机构绿色贷款安全性、收益率逐年提高④企业绿色发展的营商环境不断优化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2023年,山东省搭建黄河大集平台,通过“线上+线下”“文化+旅游+好品+传播”的模式,推动优质农产品上网直播销售,以补贴优惠的方式促进品牌产品下乡,让一个个黄河大集“集”得更远、“聚”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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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09修订)【文 件 号】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9]8号【颁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9-10-13【实施时间】2009-12-30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已经2009年9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0月13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4年12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11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9年9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新西藏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社会、学校和家庭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
自治区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公益事业。
第六条自治区、市(地)、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任主任委员。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检察院的负责人参加。
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和组织学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五)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转交有关部门查处,为受害者提供或者寻求法律援助; (六)对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七)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典型; (八)办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其他事项。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国防知识教育以及西藏历史知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新西藏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教育、培养或者挽救未成年人;创作、编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精神产品;为未成年人提供、兴建活动场所和设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应当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及时向未成年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应当与受委托监护人加强联系,对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关心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受委托监护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履行监护职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教唆未成年人乞讨。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听取其意见。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配合学校和其他有关方面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或者失学。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诱使、强迫未成年人进寺庙为僧尼。
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者电子游戏。
教育未成年人不观看、阅读、收听、搜集、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给予未成年人户外活动安全的相关指导,防止未成年人参加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的户外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或者随意使其转学、停学、退学。
第十九条自治区、市(地)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专门学校。
专门学校应当按照教育和矫治并重的原则,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保证实现受教育权。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根据未成年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对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心理咨询和辅导。
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性生理、性心理等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分级分类教育原则,每学期至少开设二次法制教育课,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学生的法制意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开设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
第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选聘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师德良好的教师,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考核。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随意搜查未成年人的住所、身体或者用具;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第二十四条对有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需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
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休息和参加文娱体育、课外活动的时间,组织、指导未成年学生参加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并对本校共青团、少年先锋队、学生会等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地。
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挤占德育、体育、音乐、美术等课时,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
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
第二十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安全、卫生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卫生条件,定期检查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健全食品、药品、用品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校园内的疾病预防工作。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接送未成年学生校车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和教师应当制止未成年学生之间歧视、侮辱、欺压等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校园暴力的发生。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维护校园周边治安,预防和制止扰乱教学秩序或者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安全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开展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事件的基本安全防范教育,使未成年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护、自救、互救技能,做到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救演习。
第三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三十一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积极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通过各种形式扶持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作,为其接受教育和治疗康复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和改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