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江苏地区竣工工程统一标志牌制作
江苏地区竣工工程统一
标志牌制作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质〔2012〕463号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
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统一和规范永久性责任标牌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标牌”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尺寸:宽750 mm,高500mm。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标牌材质: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二、“责任标牌”设计、制作、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责任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
前安装完毕。“责任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其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600mm。
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
关于设立建筑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作者:未知更新时间:2013-5-7 10:40:02 来源: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字号: 大中小】
全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国办发(1999)第16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监察部1999第68号令《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的精神,确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依据省建委有关对建设工程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决定,对我市1999年6月1日以后竣工的所有建筑工程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责任标牌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
二、质量责任标牌的内容中的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其质量责任人必须是具有注册职称的直接负责设计者、建设现场代表、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勘察项目负责人、图审机构责任人;
三、标牌必须设立在工程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标牌下边线距离地面1.8米;
四、标牌材质为黑色石材,字为凹刻,字体为长仿宋体,字用铜金粉涂饰。
五、对不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六、标牌由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监制。
附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永久性责任标牌表样。
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OOO年四月
建设工程质量永久性责任标牌
尺寸为75cm*50cm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11〕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
知
正文: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14〕5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就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责任标牌。
二、责任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工、竣工时间。
三、设计单位负责责任标牌的设计,标牌材料应采用耐久性材料,宽度不小于850 mm,高不小于550mm。文字应采用凹刻宋体,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颜色根据所选材料确定,可采用黑色或红色,应便于识别。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责任标牌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法。住宅工程设置在单元入口外墙一侧,公共建筑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四、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制作,施工单位安装。安装位置和方法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监理单位应对责任标牌安装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改正。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工程管理信息公示标牌的通知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工程管理
信息公示标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主体行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推行设置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永久性标牌等工程管理信息标牌,通知如下:
一、工程管理信息标牌种类及设置要求
(一)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工程开工后至竣工前,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将有关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由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公示牌的材料及尺寸可参照济南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图集》中关于“六牌两图”的要求执行,公示牌的内容(详见附件一)。
(二)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工程开工后至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警示牌应采用坚固、耐久并具有防雨防潮功能的材料制作,尺寸宜为600mm(宽)×800mm(高),警示牌内容(详
见附件二、附件三)。各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另外添加警示内容。
(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永久性标牌。按照住建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永久性牌宜采用花岗岩制作,规格尺寸不应小于500mm(高)×700mm(宽),永久性标牌内容(详见附件四)。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永久性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永久性责任标牌制度的通
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建建通[2014]54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2.03
【实施日期】2014.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永久性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4]54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建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第七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要求,现
将我省落实永久性责任标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青建管字【2010】46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
青建管字〔20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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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第5号部令)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工程竣工时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内容和要求作如下调整:
一、标识牌宜选用与竣工工程立面色饰和谐的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材料。
二、尺寸大小为800mm×600mm,文字统一采用凹刻“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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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具体部位、材质和字体颜色由设计单位根据立面特点在设计图纸中注明。
三、标识牌主要标注内容详见附件。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四、标识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工程竣工前必须按规定镶嵌好永久性标识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标识牌的通知》(青建质字〔1999〕253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样式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工程镶嵌标示牌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1月24日印发-2-
附件一:
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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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来源:作者:时间:2011-05-09 Tag:点击:575
赣建建[2011]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
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责任牌要求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
标牌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文[2014]5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9.22
【实施日期】2014.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14〕5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就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责任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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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枣建质监字[2011]31号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站各科室:
根据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有关条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现决定对我市竣工工程须设置永久性标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竣工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标牌材质要本着“节约、美观、耐用”的原则,采用黑色花岗岩石材凹刻(黑底金字)。
三、标牌内容及设置说明:
(一)标牌规格尺寸:700mm×500mm;字体使用:宋体和隶书。(详见附件:标牌示意图)
(二)标牌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开、竣工日期(年、月)。
四、竣工工程设置标牌是加强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的手段,因此,标牌必须制作安装,做到准确无误。
五、标牌的设置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未设置标牌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附件:标牌示意图
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所有单位为全称与公章相符。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赣建建[2011]15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赣建建[2011]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
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赣建建[2011]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
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
责任标牌的通知
苏建质〔2012〕463号
各市建设局(委):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统一和规范永久性责任标牌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标牌”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尺寸:宽750 mm,高500mm。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标牌材质: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二、“责任标牌”设计、制作、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责任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责任标牌”制作、
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其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600mm。
三、“责任标牌”检查、验收、监管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责任标牌”纳入监管内容,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验收。
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1〕156号日期:2011-03-16 00:00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现将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11年3月3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参建的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工作,确保今年取得实质性推进。对住宅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各地要特别重视。
二、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时间和范围
自2011年6月1日起,我省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高≥35×宽≥35 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各旗县区、建设单位:
2014年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展开工程质量两年行动,更具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管理,提高五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求对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通知如下:
一、标志设置时间和范围:
自2014年月日起,凡我市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二、责任标牌制作要求:
标牌上要求明确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程、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字体采用宋体、刻写要耐久。标牌宽度不小于750mm,高度不小于500mm,字体高、宽≥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三、安装要求: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和安装。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设置在外墙主体面主入口附近,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8米,且不大于3.5米。
四、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及安装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验收时,应将标牌列入必检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附件:责任标牌样式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责任标牌样式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竣工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穗建质[2011]710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竣工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竣工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
(穗建质[2011]7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确定并预留永久性标志的具体位置,位置宜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主立面3米以下、不影响美观的明显部位。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完成永久性标志的制作与安装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已经完成外立面装修的工程,可不执行本通知规定。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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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赣建建[2011]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
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四、“责任标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责任标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3米。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五、“责任标牌”设置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验收。
我厅将于今年11月底对试点工程的“责任标牌”设置等情况进行核查。
附件: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