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 管理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2.1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2.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安全生产措施3.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规划、布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
3.2 施工工艺与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施工。
3.3 施工设备与材料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设备及材料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完好、材料合格。
3.4 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施工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确保事故发生后迅速采取措施,减轻事故损失。
4. 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4.1 政府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2 企业自检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3 第三方检测鼓励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 法律责任与奖励5.1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相应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第六条安全生产考核的重点是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内容。
(四)无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可由企业通过注册地市(州、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三类人员考核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考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将资料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技术职称、最高学历证书、企业培训教育合格证,其中项目经理需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两年以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劳务分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和两年以上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考核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等;其中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少于1人。
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

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贵州省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该法律严格规范了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建筑安全管理的原则、制度和措施,旨在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
《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时,建筑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工具和设备。
该法律还规定了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施工作业,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
同时,建筑企业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安全,防止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还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和安全性分析。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建筑工程的验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检测和评估。
此外,该法律还强调了建筑工地的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
建筑企业要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建筑企业要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向公众宣传建筑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对建筑安全的关注和理解。
总之,贵州建筑安全生产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加强贵州省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大家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安全的重要性,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和稳定,为贵州省的建筑事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综述: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劳动者及相关利益方的安全与权益。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过贵州省建设厅及相关部门的研究和制定,本规定旨在规范贵州省内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建设项目的安全水平。
2.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道路桥梁建设、水利工程等。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1 建设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3.2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项目合理组织、施工有序进行。
3.3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3.4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5 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及其他参与建筑工程的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4.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4.1 项目前期规划: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筹备阶段制定完善的项目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纳入项目一体化管理。
4.2 设计与施工: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安全要求,合理设计建筑结构及相关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含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4.3 人员培训与管理: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培训与考核。
各参与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
4.4 安全设施与装备: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安全标示牌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维护检查,严禁超负荷使用。
5. 安全检查与监督:5.1 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及时整改并落实责任。
5.2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并依法处置违规行为。
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随着贵阳市建筑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数量增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话题。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涉及到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加强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1. 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体系。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立法力度,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定和安全标准。
与此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完善监督机制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各方参与其中的责任权益合理分配。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同时,建立与施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和提供帮助。
3. 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培养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需要有一支专业的、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队伍。
政府和建筑行业协会可以联合开展相关的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水平。
此外,加强对建筑工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探索新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
4. 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政府应当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建筑工程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同时,建筑从业人员应当提高自身的安全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交流活动。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需要与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贵阳市政府可以加强与交通、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共同制定出台相关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此外,还可以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合作,共同研究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技术创新和经验交流。
结语: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协作。
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措施,才能够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安全生产能力考核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面试抽查。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
(一)主要负责人应分别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应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逾期未交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提出申辩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依法对事故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予以注销。
事故项目没有配备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延长10日至30日。
(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对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核查,被核查安全生产能力的人员90日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发生两起一般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对安全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请;安全机构负责人90日后方可提出考核申请。
(二)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可由本企业通过市(州、地)建设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贵州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直以来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为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工人的身体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和应对潜在的危险。
本文将探讨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管理举措。
一、安全意识与宣传教育贵州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首先依赖于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在工地上设立安全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安全知识和技能,以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规范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规范化管理制度是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础。
制定并落实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责任、操作流程和安全标准。
要加强对建筑工程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操作,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人员安全防护提供良好的人员安全防护设施是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建筑工地上应配备完善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鞋、安全带等,确保从业人员在危险环境下能有效保护自己。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警示标识系统,设置明确的安全出口和急救通道,为工人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援服务。
四、设备设施安全监控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还需关注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
建筑材料的质量和稳定性对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管,严禁使用伪劣产品。
同时,要加强对建筑设备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应急处置事故应急处置是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
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建筑企业共同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处置流程。
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在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救援力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伤亡,并对事故原因进行彻底调查,总结教训并加以改进。
贵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通过加强安全意识和宣传教育、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提供良好的人员安全防护、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监控以及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建筑工程中的意外事故发生。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人,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3.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4. 施工单位应对各工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5. 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三、施工现场的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保证工人和来访人员能够清晰识别危险区域。
2. 施工现场应定期清理和维护,确保道路畅通,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3. 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进行布局,确保施工流程合理,并设置合适的防护措施。
4.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确保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扑救。
四、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管理1. 施工材料和设备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具备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
2. 施工材料和设备应存放整齐,并定期检查其使用状况,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材料和设备。
3. 施工材料和设备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或遭受损坏,必要时可加装安全防护措施。
五、施工人员的安全措施1. 施工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护目镜等。
2. 施工人员应正确使用工具和机械设备,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指南。
3. 施工人员应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或采取危险的行为。
六、监督和检查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3. 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七、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 如果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txt∞-一人行,必会发情二人行,必会激情三人行,必有奸情就不会被珍惜。
真实的女孩不完美,完美的女孩不真实。
得之坦然,失之淡然,顺其自然,争其必然。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9年07月24日 16时46分 231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劳动人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申报书;(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三)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四)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以及使用计划。
实行劳务分包的,还应当提交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资料和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拆除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保障工地安全的重要法规,以下为根据实际情况整理的管理措施和内容。
一、工地安全责任划分1.1 工地负责人责任:工地负责人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工地安全。
1.2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保障工人安全。
1.3 总承包单位责任: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1.4 分包单位责任:分包单位应参照总承包单位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2.1 安全生产计划: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单位应编制详细安全生产计划,明确救援预案、应急措施等。
2.2 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3 安全生产设施:建立安全警示标识牌、防护设施、安全出口等,确保工人出入安全。
2.4 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2.5 事故报告及处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违规行为处罚标准3.1 严重违规行为:如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设备等,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2 一般违规行为:如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轻微后果,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
3.3 违章作业行为:如违章搭设脚手架、违规操作机械设备等,要及时制止并给予处罚。
四、安全检查及评估4.1 安全检查:定期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4.2 安全评估:对复杂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规定5.1 安全奖励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奖励机制,鼓励并表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人员。
5.2 安全意识培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降低工地安全事故发生率。
5.3 安全技术措施:采取科学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工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以上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有效保障工地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f1eb9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da.png)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号)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省属及中央在黔建筑施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建设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厅。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七年六月十四日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贵州省建筑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百(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度;(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版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权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与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有什么区别法律大于条例,说的两个,《安全生产法》是综合的,管理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
主管部门是各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关于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是版住建部门,管理对象是燃气经营者和用户。
权3、贵州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低于2.5%的纠纷。
黔建施复通【2007】278号安全生产费为总造价的2.5%的文件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之后定的合同应服从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进制行纠正。
奇怪的是评标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是不可百竞争费,第一步清标为什么当时就没有查出?难度道当时的招投标管理中心的人员竟然会错失,不可相信!4、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哪个部门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百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的。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一、总则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规范贵州省境内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活动,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规定制定的。
二、施工管理责任1.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工作经验,负责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组织部和安全监控部,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协调和监督。
三、施工文件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施工文件。
2. 施工图纸应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展示。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文件,记录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和关键节点。
四、施工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控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制定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标准规程。
2.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巡查和抽查。
3. 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得弄虚作假。
六、工程验收和资料归档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成工程施工,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2.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接受验收。
3. 完工后,施工单位须将工程验收资料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审核。
七、违规行为和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等。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自愿接受贵州省范围内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遵守,并适用于贵州省境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所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个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范例,共计500字。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维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总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业主和总包单位必须组织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将其报送至施工单位,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合理实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工艺和作业指导书,明确具体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禁止行走、禁止坠落等危险区域。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合理配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报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工人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要求,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第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规定是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些基本要求,以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所有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切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以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确保工人和相关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免受伤害的重要措施。
为此,制定一套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本规则旨在提供详细和全面的安全要求,以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以下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要点。
一、责任制度1. 项目负责人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清楚了解相关责任。
2. 建筑工程各相关方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3. 承包商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培训。
二、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现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防护措施,如围栏、告示牌等,确保人员不擅自进入。
3. 检查并维护施工设备和机械,及时修理或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备。
三、施工人员管理1.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过合格考试后方可上岗。
2. 工作人员应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滑鞋、防护眼镜等。
3. 必须严格禁止施工人员从事超出其专业范围的工作。
四、施工材料管理1. 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并应存放在安全、整洁、防潮的仓库中。
2. 所有材料的运输和搬运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
3. 临时存储的材料必须有合适的防护措施,如防火、防爆等。
五、安全预防措施1.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使用明火和其他易燃物品。
2. 工地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建立紧急救援队伍和流程,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应急预案和模拟演练。
六、安全记录和事故处理1. 每个施工单位应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管理措施、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
2. 对发生的事故,应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防止再次发生。
3. 必须依法报告发生的重大事故,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总结以上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
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地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地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正在施工的现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是指对建设工地安全、整洁、美观、文明、卫生、环境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参与配合、社会监督和施工单位总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与检查工作,由各级政府(行署)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和审查合格的安全监督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实施。
第七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地实施检查时,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八条建设工地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检查机构和人员,建设工地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以及爆破、吊装、拆除、水下、深坑、边坡、幕墙等大型特殊工程,要有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工地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统计员、会计员等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组织开工;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场高度不低于2米;围栏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处应有施工公告,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总高、投资规模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等,临街主干道的大型建筑应悬挂其透视图。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与本制度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落实和执行。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参与安全活动,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落实。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组织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生产方案的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在施工和竣工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范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在施工和竣工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组织中,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安全稳定,保护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众利益,特制定本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1.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场地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安全的脚手架、设置合理的防护措施等。
4. 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三、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警示牌、施工区域分界线、安全逃生通道等。
施工现场内应有清晰的标识指示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2. 施工现场应确保通道畅通,消防设备易于使用,安全设备易于取得,以便应急情况下的救援和逃生。
3.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隐患。
4. 对于特殊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操作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四、劳动者的责任1. 所有参与建筑工程施工的劳动者都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熟悉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定。
2. 劳动者应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
禁止穿拖鞋、露趾鞋等不安全的服装和鞋类。
3. 劳动者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其他安全保护设备。
4. 劳动者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团队合作精神,及时向上级汇报危险隐患,积极参与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置。
五、安全事故的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和抢救伤员,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2. 施工单位应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应秉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判断和处置。
贵州建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 公司领导层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3.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1)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2)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安全生产责任制(1)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4. 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事故时,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处理。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应急救援与演练(1)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机械设备与设施管理(1)确保机械设备和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五、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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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txt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9年07月24日 16时46分 231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劳动人事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9年1月4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
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
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申报书;
(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
(三)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
(四)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以及使用计划。
实行劳务分包的,还应当提交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资料和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拆除工程承包合同。
拆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并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报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后,应当将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专户管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与施工单位应当到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开户
银行办理安全生产费用监督使用手续。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条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定为不合格、合格、优良等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三章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核。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实行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制度。
凡在建设工程工地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的人员,凭安全信息卡进入施工工地。
安全信息卡由施工单位持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健康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等有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安全信息卡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费用。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信息发生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禁止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公示牌,载明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责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施工、监理单位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自检制度,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前、主体进入三层作业前、主体外粉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自评合格,并且将自评检查材料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核查。
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自评检查材料还应当附工程监理单位的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自评检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档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及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管理资料、竣工自我评价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规划,每个工程监理项目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的安全监理员,并且建立项目安全监理过程档案。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纳入监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雇佣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的人员作业的;
(二)未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档案管理或者未及时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管理资料、竣工评价资料等材料立卷归档的;
(三)房屋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前、主体进入三层作业前、主体外粉作业前,未将自评检查材料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核查的。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二)未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监理员的;
(二)未建立安全监理过程档案的;
(三)未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纳入监理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未进行监督检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抢险救灾用房和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士为知己者死,女为悦己者容。
相顾无相识,长歌怀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