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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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等条件; ④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书 主要负责人(第21条) ①全面负责; ②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及培训制度; ③制定规章、规程; ④保证安全所需资金投入; ⑤对承担的工程定期或专项检查,并作记录
项目负责人(第21条)
①具有执业资格; ②对项目安全施工负责; 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 ④确保安全费用有效使用;⑤组织制 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⑥及 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 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 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设备检验单位的职责(19)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 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 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发布:国务院 公布时间:2003年11月24日 实施时间:2004年2月1日 条例内容:8章71条
特例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 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 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1—5)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11) (熟悉)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
–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第26条)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第26条)
–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 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 护措施。 (第30条)
的安全责任(13--19)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0--38) (掌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39--46)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47-52) 第七章 法律责任(53--68) 第八章 附则(69--71)
本条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建设单位 勘探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备提供、租赁单位 设备检验检测单位
场所安全距离要求 施工环境管理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作业人员 人员培训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
工机具及配件 特种施工设备安全 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20 ~38条)
施工单位的条件(第20条) ①注册资本; ②专业技术人员; ③技术装备和
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
责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 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第14条)
–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 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方针(第3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
6 ~11条)
6项责任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6)
不得对相关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 工期(7)
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8)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
第一章 总 则 (第1 ~5条)
目的(第1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依据(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
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
适用范围(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 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 须遵守本条例。
百度文库–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职责(15—16)
–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 等安全设施和装置(15)
施工单位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款专用, (第22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第23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24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 上岗作业。 (第25条)
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9) 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10) 拆除工程发包(11)
第三章 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
安全责任
勘探单位(12) 设计单位(13) 工程监理单位(14)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职责(15—16) 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单位的职责(17) 设备检验单位的职责(19)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 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16)
–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 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 格证明(16)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 件(16)
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单位的职责(17)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 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20--38)
资字条件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安全费用 机构设置 总承包、分包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措施及方案 安全施工要求的说明 安全警示标志
勘探单位的主要责任(第12条)
–具备相应的资质 –按照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
文件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的主要责任(第13条)
–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项目负责人(第21条)
①具有执业资格; ②对项目安全施工负责; 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 ④确保安全费用有效使用;⑤组织制 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⑥及 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 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 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设备检验单位的职责(19)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 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 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发布:国务院 公布时间:2003年11月24日 实施时间:2004年2月1日 条例内容:8章71条
特例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 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 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1—5)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11) (熟悉)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
–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第26条)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第26条)
–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 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 护措施。 (第30条)
的安全责任(13--19)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0--38) (掌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39--46)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47-52) 第七章 法律责任(53--68) 第八章 附则(69--71)
本条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建设单位 勘探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备提供、租赁单位 设备检验检测单位
场所安全距离要求 施工环境管理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作业人员 人员培训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
工机具及配件 特种施工设备安全 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20 ~38条)
施工单位的条件(第20条) ①注册资本; ②专业技术人员; ③技术装备和
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
责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 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第14条)
–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 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方针(第3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
6 ~11条)
6项责任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6)
不得对相关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 工期(7)
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8)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
第一章 总 则 (第1 ~5条)
目的(第1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依据(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
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
适用范围(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 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 须遵守本条例。
百度文库–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职责(15—16)
–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 等安全设施和装置(15)
施工单位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款专用, (第22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第23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24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 上岗作业。 (第25条)
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9) 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10) 拆除工程发包(11)
第三章 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
安全责任
勘探单位(12) 设计单位(13) 工程监理单位(14)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职责(15—16) 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单位的职责(17) 设备检验单位的职责(19)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 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16)
–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 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 格证明(16)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 件(16)
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单位的职责(17)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 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20--38)
资字条件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安全费用 机构设置 总承包、分包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措施及方案 安全施工要求的说明 安全警示标志
勘探单位的主要责任(第12条)
–具备相应的资质 –按照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
文件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的主要责任(第13条)
–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