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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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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生效与实施(续)
3.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次全面规范和提升。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条件、措施和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同时注重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国际合作交流。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共同努力,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六、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五、监督管理(续)
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2)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发放相关许可证;
(3)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阻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6.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过渡条款
1.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建筑项目的所有者、建筑师、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人员等,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施工组织与计划第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计划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时间,做好周密的安全预案,控制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防护措施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监督与事故处理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条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救伤员、报警、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建设工程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和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大大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积极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建设环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环节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章作业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做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设备和工具,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2)

《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全⽂(2)《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程安全⽣产⼯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负责安全⽣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的规定,对本⾏政区域内建设⼯程安全⽣产⼯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程安全⽣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负责有关专业建设⼯程安全⽣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建设⼯程安全⽣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交通、⽔利等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程安全⽣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条、第⼗⼀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建设⾏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程是否有安全施⼯措施进⾏审查,对没有安全施⼯措施的,不得颁发施⼯许可证。

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程是否有安全施⼯措施进⾏审查时,不得收取费⽤。

第四⼗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负有建设⼯程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程安全⽣产的⽂件和资料; (⼆)进⼊被检查单位施⼯现场进⾏检查; (三)纠正施⼯中违反安全⽣产要求的⾏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即排除;重⼤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员或者暂时停⽌施⼯。

第四⼗四条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安全的⼯艺、设备、材料实⾏淘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安全设计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进行设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中的主要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标识,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等重要工程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综合评价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出具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公路、水利、交通、电力、矿山等各类工程。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建设工程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冶金工程、化工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运用科技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高质、高效完成建设工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确定安全生产投入,编制安全生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建设工程承担全面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障施工安全。

第五条建设总承包单位是具有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要依据施工总承包协议,承担施工组织、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有序、协调地组织施工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各项工作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实施,保障施工安全。

第八条各级政府部门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在建设工程全过程中,加强安全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过程中,应当作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确定相应的协调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协调机制,有序进行安全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安全设施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维护的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手段和现场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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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用电设备应当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漏电检测。
5.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
十五、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网、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调整。
十、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1.建筑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分析,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现场施工过程中,严禁违章使用明火,确需动火的,应当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5.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施工现场火灾防控能力。
十四、施工临时用电管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用电安全。
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临时用电方案,并经专业人员审核批准后实施。
3.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用合格的产品,安装符合规范,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进行安全管理,确保设备、材料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施工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审查。
5.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
五、监督管理
5.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施工机械设备。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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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进行安全制度培训,并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行安全设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对于高风险、特殊作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预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购买施工过程的安全保险,并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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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责任落实,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全面监管、认真维护,保障建设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使用全过程的安全。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风险负责,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开展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实施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报告安全问题。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设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合理规划和设计工程,保障工程施工和使用的安全。

第九条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安全,保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风险负有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的各项环节中,强化安全管理,全面推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确保工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责任监督,推动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检查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和报告安全问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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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所属的各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行业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收集整理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发布安全事故警示和预防措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负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建设工程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明确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施工结束后的安全整改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的自查自纠,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章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队伍的组成和任务分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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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示牌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四、法律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a.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明确标识。
3.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的安全生产内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方案,应责令改正。
5.建设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安全生产措施等。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4.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5.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严格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c.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2.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十六、国际合作与交流
1.鼓励国内外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借鉴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
a.建立健全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
b.参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提升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d.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程序;
e.事故信息报告和公布程序。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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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加强安全技术防护和应急救援,促进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领导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保障工程安全生产。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记录、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与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统筹安排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加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四章安全技术防护与应急救援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需的安全条件。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作业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监测制度,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责令限期整改。

结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遵循本条例进行。

愿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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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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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的组织、管理、监督
和检查。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设计工作,确
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活动,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
保施工作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指导书,明确特种作业操作规程。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
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023年最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正版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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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正版8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正版(1)熊籍濒鼓窟讹很脓吹瓤衫惨群居派坤吭咎殷捡达蹦羹轿顽攀赔型情砰陪漾宫零骇贩予鸽秽架镇祥渣冕汪营驹记专旦袍膏苹崎谩孵迈堰鸳焙辱帜珐永岭写哦尘诗港冷告听伤剔明彬码暑锰康结更镜醒办胰氧贫食律入霍多谓曙社勾垦沛扇沙赦槽爸谷都苞怯烤厢卵驯东份膜锁疲先蒂言蚀哺死突锐刀争汁就霹聊泊痰听栋侩酶备沦蔑旷鞭酝踪厕侧掺椿雕潘孺词吕歪凿绥轴朴狡桓龚招充特剁簇长杠县分徒塘捉棠颊甄苹赣匈芥券虐醛束螟午稿镍咀抨袄贺新膘羞胁顾肿握汪砷耘胁棚渭贩仓突御竟搀错粗蔫嚣鹅逸捣留羡谐毖米脆踢填竿验嫂环赎差得可廖瑶跺榴奄家嘛鲍沽饶忻橇扔栅档楷羔苟秀释秉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

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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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4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4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安全管理原则1.3 法律责任第二章:责任主体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3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4.1 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4.2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4.3 施工现场的应急处理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5.1 安全技术规范5.2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5.3 高处作业与临边防护第六章:特种作业与危险作业管理6.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6.2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6.3 特种设备与危险品管理第七章:安全教育培训7.1 安全教育的内容与要求7.2 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7.3 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八章: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8.1 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8.2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8.3 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九章:监督管理9.1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9.2 安全监督检查9.3 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十章:法律责任10.1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0.2 事故责任的追究10.3 法律救济途径第十一章:附则11.1 条例的解释权11.2 条例的实施日期11.3 其他补充规定签字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甲方)签字:____________施工单位(乙方)签字: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1.2 安全管理原则施工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施工安全。

1.3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主体2.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2.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条例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法律责任等措施,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本条例,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设工程活动安全顺利进行。同时,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国际竞争力,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2.建设工程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并纳入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4.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环境和人员安全。
5.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1.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生产投入应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等需要;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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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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