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
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关键因素。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1.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
2.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3.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4.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1.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3.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4.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配合监督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奖惩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环节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章作业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做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设备和工具,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水利与交通工程、矿山工程等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安全生产方面采取预防措施,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对建设工程诸如施工状况、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
地方政府应当督促各单位配合实施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建立在严格的制度约束、科学的管理手段、有效的应急预警和紧急处置能力之上。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确保人员配备齐全、资质符合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指定专人对安全施工作业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适当的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九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第十条地方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监督,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施工期划分和施工进度控制及检查计划,确保施工不超期、不超标准、不超质量、不超预算。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危险源进行清查,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器材,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交底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关注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维修或拆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为建设单位,其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面负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计划和规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建设工程的主体分包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分包单位和施工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严格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程,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分包单位和施工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程进行施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并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有序。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施工用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各种施工工地,特别是高处作业、井下作业、拆除爆破作业等高危作业或特殊作业,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装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安置专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安全设计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进行设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中的主要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标识,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等重要工程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综合评价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出具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公路、水利、交通、电力、矿山等各类工程。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
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进行安全制度培训,并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行安全设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对于高风险、特殊作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预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购买施工过程的安全保险,并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责任落实,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全面监管、认真维护,保障建设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使用全过程的安全。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风险负责,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开展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实施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报告安全问题。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设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合理规划和设计工程,保障工程施工和使用的安全。
第九条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安全,保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风险负有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的各项环节中,强化安全管理,全面推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确保工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责任监督,推动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检查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和报告安全问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
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矿产、冶金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条例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安全生产,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第五条职工有权拒绝违反本条例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活动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对拒绝违反本条例安全生产规定的作业活动不应进行处分。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对建设工程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和分析,构思相应的安全措施,根据危险物质和重点技术工艺要求,进行专项安全防护设计,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安全分析和设计。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危险性和安全要求,确定相应的技术措施,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文件,并在安全生产专章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技术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
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技术规范并纳入设计文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合理审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问题,要进行反复检查和改正。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组织安全生产会议,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措施保证书,明确施工任务和安全生产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和职工的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检测、设计、咨询、勘察、监理、保险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支撑、法律监管的原则,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发生,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建设项目组织第六条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安全责任。
第七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全体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对进入工地的人员进行注册备案,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和设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定期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施工计划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工序、作业内容和时间节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措施和安全保护设施,保障工人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合理的界定和保护,防止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危害。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危险源清单,实施安全预评价,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体制,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安全制度、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安全保护设施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对不合格的进行整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的组织、管理、监督
和检查。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设计工作,确
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活动,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
保施工作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指导书,明确特种作业操作规程。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
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
(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安全生产责任1.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工程安全生产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2. 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场所的安全。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施工作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具,加强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管。
四、事故应急救援1.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抢救,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3.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3. 对造成严重事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或者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总则1.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维修、拆除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1.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2.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3.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安全使用。
3.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和报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四、事故应急管理1.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程序。
4.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
5.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保护现场安全,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安全生产。
2,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建筑工程项目,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
六、附则1.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与从业人员的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安全问题。
2.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如有争议,以相关部门的解释为准。
以上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概要,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本模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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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
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