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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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3〕43号皖人社发〔2013〕4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就
业见习管理水平,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现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19日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
称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安人事考试网转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
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文档资料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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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
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二)制定全省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核认定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四)组织监督检查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第七条其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
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
(四)审核就业见习补助申请;
(五)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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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
(二)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
(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受理、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申请;
(五)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
(六)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八)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九)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各地要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并
考虑不同专业毕业生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本地就业见习基地数量。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对就业见习工作有积极性;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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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专门的见习指导老师,完备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五)能够按时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六)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为事业单位的留用见习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条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二)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三)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按
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
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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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确认,并予以授牌(附件3)。
中央驻皖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省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
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见习岗位和见习人员的申报与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