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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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C3
文化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
?R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R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 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 水池等设施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
U12 供电用地
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 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

仓储用地
W2 W3 S
二类物流仓储用 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 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 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 地
file:///G|/gis/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htm[6/12/2018 10:50:18 AM]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 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
用地
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1】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
中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
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
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1.2规划兼容性
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3.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1.2、表
1.3)确定;
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表1.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
1.3 综合性质用地
1.3.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

1.3.2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新,老国标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新,老国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新国标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老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08-09-04 来源:省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六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第七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注释:●对照[GBJ137-90]新增的中类。

▲对照[GBJ137-90]新增的小类。

△对照[GBJ137-90]减少的小类。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G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G

▲R62 小学用地 ▲R63 中学用地 ▲R64 九年一贯 制学校
C
公共设施 用地
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C1 小类 行政办公 用地 行政、 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 地。 市属 (含县、 区、 镇) 机关, 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 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党 派和社会团体、 以及企事业 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 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 用地。 商业、服务业、金融业、保 险业、 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 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 医药、 日用杂货、 五金交电、 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 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 型工场、 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 托投资公司、 证券交易所和 保险公司, 以及外国驻本市 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 商社及其咨 询机构等用地。 范 围
S32
U U1 U11
供应设施 用地 供水用地
C25
C26
文化娱乐 用地 C31 C32 C3 C33 C34 广播电视 用地 图书展览 用地 新闻出版 用地 文化艺术 团体用地
C35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 影剧院用 技场等演出场所, 包括各单 地 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类 别 代 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 俱乐部、 文化宫、 青少年宫、 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 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 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 如体 育场馆、 各类球场、 溜冰场、 赛马场、 跳伞场、 摩托车场、 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 域部分等用地, 包括附属的 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 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 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 等用地, 如妇幼保健院、儿 童医院、 精神病院、肿瘤医 院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0 GB137-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3-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格式进行汇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新、老国标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新、老国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 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国标
老国标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08-09-04 来源:省建设厅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 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 46中类,73小类。

第 202 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 203 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 204 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 205 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 0 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 0 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 0 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 0 3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 0 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 0 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 0 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4 0 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1简表2用地分类2.1一般规定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2.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2.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

2.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续表3.3.2续表3.3.2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1一般规定3.1.1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

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3.1.2城市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3.1.3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2”。

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3.1.4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3.1.5城市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

3.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3.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3.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 贯制学校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
行政、文化、教育、经济、
公 共 设 施 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
C
用地
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
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范围
C1
行 政 办 公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
用地
地。
市属(含县、区、镇)机关,
第四条 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 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六条 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并结合东 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 体系,共分 10 大类、52 中类、77 小类。
R5 ●
商住混合 用地
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 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 大于其它建筑面积。
中小学及 居住区级以下的教育设施
幼 儿 园 用 用地,如幼儿园、小学、中

学等用地。
R6
▲R61
幼儿园用 地
幼儿园用地。
● ▲R62 小学用地 小学用地。
▲R63 中学用地 中学用地。
▲R64
九年一贯 制学校
用地
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
使用的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范围
R31 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
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
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
R32
公 共 服 务 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 设施用地 站、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 气候区III、IV 、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_

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_

1简表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 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E 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2用地分类2.1一般规定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 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 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 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 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 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 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续表3.2.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H25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 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H9 其它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E1 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1 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2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E9 其它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2.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2.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_GBJ_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_GBJ_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解读课件二-精选文档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解读课件二-精选文档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内容解析
2019年3月5日
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U 公用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 地 U21 U22 U U3 U31 U32 U9 排水用地 环卫用地 安全设施用 地 消防用地 防洪用地 其它公用设 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 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 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 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 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 等设施用地
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G1)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9统 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位于城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 园功能的绿地属于“公园绿地”(G1),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 它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 “水域”(E1)、“农林用地”(E2)以及“其它非建设用地”(E9)中
4.1 一般规定
4.1.2 城市(镇)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 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用地量算应有一定 精确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 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 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以保证统一的精度,计算范围 保持统一) 4.1.3 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 “hm2”。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 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 后一位,1/2000和1/1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实用标准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实用标准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建设部[ 1990-7-2]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
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
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C
1.2规划兼容性
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3.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1.2、表
1.3)确定;
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表1.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
1.3 综合性质用地
1.3.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

1.3.2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用性评价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用性评价

200-500
500-1000 200-500
低丘陵 高原
高平原 低平原
>200 -500 >1500
200-1500 <200
50 -200 <200 20 -50 <20
4、地形条件
1影响城市的布局和平面结构
4、地形条件 2地面坡度
项目
坡度
工业用地
0.2%-
10%
居住用地
0.2%-
25%
城市道路用地 0.2%-8%
龙 门
窦团山 江油
绵阳
隐伏断裂

德阳
龙 四川盆地
成都

地表断裂

绵阳市
返回
地质构造分析
未发现断裂带前的规划方案
隐 断隐 断伏 裂伏 裂
返回
某镇规划方案的修改示意
发现断裂后的修改方案
沿断裂带走向布置100米宽的卫生防护带
返回
某镇规划方案的修改示意
二自然环境条件分析
1、地质条件
2滑坡与崩塌
确定滑坡地带与稳定用地边界 距离,以避免不稳定坡面,若不能
自学内容讨论2
1、题目:
1都市区规划及实践
2我国城市群规划及实践
2、时间:3月28日上午第六周周一上午 3、要求:
1主题发言为08瓯环第3组和第4组 2准备PPT,时间为20分钟,讨论5分钟 3内容熟悉,ppt制作精美,讲述有条理,
重点突出
根据城乡规划法调整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用地 用地名称 代码
范围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A 公共管理和公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共服务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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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用地 S2 S21 S22 交通广场 用地 游憩集会 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 场库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 不包括 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 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 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 库用地, 不包括其它各类用 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
S31
机 动 车 停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车场库用 地 非 机 动 车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停车场库 用地 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 政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其建 筑物、 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 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 供燃气和供热 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 构筑物用地, 包括泵房和调 压站等用地。
一类居住 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 R12 R1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类 别 代 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二类居住 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 善,环境较好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 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 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 所、 居委会、 公厕、 垃圾站、 煤气站、小区商业服务中 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 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 用地。 以多、高层为主,市政公共 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 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 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 使用的用地。
R22 R2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R3
三类居住 用地
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R31 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 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 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 派出 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 站、 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 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 组团路及停车场等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 用地。 以简陋住宅或原农村居民 点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 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 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 派出 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 站、 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 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 地)。 范 围
第二章
第六条
城市用地分类
137- 90 ) ,并结合东
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GBJ
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 体系,共分 10 大类、 52 中类、 77 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一)居住用地( R ) ; (二)公共设施用地( C) ; (三)工业用地( M ) ; (四)仓储用地( W ) ; (五)对外交通用地( T) ; (六)道路广场用地( S) ; (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 U) ; (八)绿地( G) ; (九)特殊用地( D ) ; (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 E) ; 第七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 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 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 2.1 的规定。 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
M2
二类工业 用地
M3
三类工业 用地
W
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 用地 危险品仓 库用地
W2
类 别 代 号 大类 中类 W3 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 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 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 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等级公路和一、 二、 三级 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 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该用地应归入道路广场 用地(S)。 高速公路、快速路用地。
S32
U U1 U11
供应设施 用地 供水用地
▲R62 小学用地 ▲R63 中学用地 ▲R64 九年一贯 制学校
C
公共设施 用地
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C1 小类 行政办公 用地 行政、 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 地。 市属 (含县、 区、 镇) 机关, 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 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党 派和社会团体、 以及企事业 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 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 用地。 商业、服务业、金融业、保 险业、 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 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 医药、 日用杂货、 五金交电、 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 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 型工场、 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 托投资公司、 证券交易所和 保险公司, 以及外国驻本市 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 商社及其咨 询机构等用地。 范 围
体育用地
C4
C41
体育场馆 用地
C42
体育训练 用地 医疗卫生 用地
C5 C51 医院用地
类 别 代 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C52 类别名称 范 围
卫生防疫 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 检验中心、 急救中心和血库 等用地。
C53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不 休 疗 养 用 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 地 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 地(R) 。 高等院校、 中等职业技术学 校、 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 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 学和幼托用地, 该用地应归 入居住用地(R) 。 大学、学院、 专科学校和独 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 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 普通中专、职业高中、 技工 学校等设施用地。
C25
C26
文化娱乐 用地 C31 C32 C3 C33 C34 广播电视 用地 图书展览 用地 新闻出版 用地 文化艺术 团体用地
C35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 影剧院用 技场等演出场所, 包括各单 地 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类 别 代 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 俱乐部、 文化宫、 青少年宫、 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 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 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 如体 育场馆、 各类球场、 溜冰场、 赛马场、 跳伞场、 摩托车场、 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 域部分等用地, 包括附属的 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 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 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 等用地, 如妇幼保健院、儿 童医院、 精神病院、肿瘤医 院等用地。
教育科研 设计用地
C61 C6 C62
高等学校 用地 中等职业 学校用地
C63
成 人 与 业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 夜大、 余 学 校 用 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 地 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特殊学校 用地 聋、 哑、 盲人学校及工读学 校用地。
C64
类 别 代 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C65
科研设计 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 观察 测试、 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 等机构用地。 不包括附设于 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 计室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 古 墓葬、 古建筑及革命遗址等 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 的文物古迹用地, 该用地应 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口岸内 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 地, 如宗教活动场所、 社会 福利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 库房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专 用的铁路、 码头和道路等用 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 地(E) 。
T5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 用地
道路用地
S S1
S11 S12 S13
主 干 路 用 主干路用地。 地 次 干 路 用 次干路用地。 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 用地 主次干路之间的联系道路 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 路用地, 如步行街、自行车 专用道等用地。
S19
类 别 代 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 包 括码头作业区、 辅助生产区 和航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 地, 包括飞行区、 航站区等 用地,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 用地。 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 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 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T
对外交通 用地等级公 路用地 一、二、 三级公路 用地 长途客运 站用地 管道运输 用地
一、二、和三级公路用地。
T22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运输煤炭、 石油和天然气等 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类 别 代 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港口用地 T4 T41 T42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 别 代 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表 2.1
范 围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 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 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以低层住宅为主, 市政公用 设施齐全,布局完善,建筑 密度较低, 绿地率较高且环 境良好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 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 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 所、 居委会、 公厕、 垃圾站、 煤气站、小区商业服务中 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 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 用地。
R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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