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情况解析20160304(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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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申请、评定、使用和管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绿色建材是指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健康安全和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建筑材料。

第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行政府指导、企业自愿的原则,以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按照产品的可持续性、环境友好性、能源节约性、健康安全性、社会责任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和认证。

第二章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申请和评定第六条申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的技术规范、性能检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评定由行业权威机构负责,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评审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评估、抽样检测等工作,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评审组应当依据相关的评价指标和要求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发放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第三章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取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使用标识,并定期进行检验和审核。

第十二条构建标识使用追溯和监管体系,确保标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滥用和虚假标识的出现。

第十三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使用应当在产品上清晰可见,并在企业宣传和广告中予以体现。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使用、滥用和虚假标识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宣传和推广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绿色建材的认知度和使用意识。

第十六条举办绿色建材展览、论坛等活动,推介和展示绿色建材的应用和成果。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绿色建材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相关政策和财务支持,鼓励企业生产绿色建材。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刘珊珊;周继恒
【期刊名称】《建设科技》
【年(卷),期】2016(0)8
【摘要】一、目的及意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的要求,支撑建筑节能,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实现建材工业可持续发展,改变建材行业高耗能和高污染排放的现状,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是十分必要的。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一直在致力于绿色建材的研究与探讨。

2014年正式发布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明确了绿色建材的涵义。

【总页数】3页(P38-40)
【作者】刘珊珊;周继恒
【作者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两部门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评价技术导则
3.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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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会议纪要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会议纪要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会议纪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协调组办公室(名单附后)于2016年1月20日在北京召开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会议。

会议听取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进展、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试评价等情况汇报,讨论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组成及职责、绿色建材证书以及标识产品质量追溯手段等事宜,研究部署了2016年绿色建材评价标识重点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杨榕司长、韩爱兴副司长,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吕桂新副巡视员出席会议并讲话。

现纪要如下:一、2015年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会议总结了2015年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并给予了充分肯定。

(一)发展绿色建材的政策和技术文件陆续出台1.印发了《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

明确了推广和应用绿色建材的总体要求、行动目标,提出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十大专项行动,对加快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印发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建科〔2015〕162号)。

规定了评价标识工作的范围、原则和机制、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构建了评价标识工作的基本组织实施框架;并制定了砌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和预拌砂浆等7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求,建立了评价指标体系。

(二)评价标识基础性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效1.搭建了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

借助CA数字认证、电子签章和芯片等信息化技术,构建了信息平台并进行测试,实现了评价标识工作的业务流程管理,界定了各评价主体的权限,建立了标识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2.制订了评价技术导则配套的评分方法。

根据建材产品特性和技术导则条款内容,设置了绿色建材评价表,统一了评价审查过程证据采集的尺度和标准,保证了评价标识工作的科学和客观性。

我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问题研究

我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问题研究

我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绿色建材的概念广泛传播,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得到了迅速推进,随着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深入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在推进过程中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探索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是提升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

关键词:绿色建材;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从绿色建材发展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发展,分析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建材企业、评价标准和监管不同方面入手,分析问题并提出应对建议,以促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不断推进。

一、我国绿色建材发展现状2014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明确了绿色建材的涵义,即: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保障人体健康,满足质量性能要求,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当前,我国建材工业仍处于资源能源消耗高、高污染、绿色建材发展滞后等状态,是污染严重、生态破坏较大的行业,绿色建材市场尚处于萌芽阶段,存在社会认识度低、评价制度不完善、推广机制不全、监管体系不完善等现象。

总之,我国绿色建材的发展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

二、我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发展为支撑绿色建筑建设需求,促进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国家正将建筑材料向绿色建材、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发展方向全面推行。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多项与绿色建材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相关的政策文件,从提出大力发展绿色建材的要求,到建立推广应用职能工作组,再到提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申请和评价、工作流程、监督检查等相关规定,迅速拉开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帷幕。

2015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行动列入十大行动之一。

同年10月,两部门联合印发的《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版),制定了涵盖砌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和预拌砂浆七类建材产品的评价要求,为绿色建材评价提供了技术和执行依据。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三)评价依据;(四)绿色建材等级;(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发证机构;(七)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八)证书编号;(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条每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动态发布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一总则1、为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2、本细则规定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3、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与标识终身负责。

二、管理办公室的组织管理1、组建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公室),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设立在湖北省建筑节能科技中心,由中心负责组织与管理相关事项,办公室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2名;2、推荐三星级评价机构2-3家(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武汉市……),审定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报两部门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发布;3、对湖北省地区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包括对评价机构评审及标识应用的监管);组建专家委员会: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表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以湖北省建筑节能协会专家库为基础,挑选相关专业专家组建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颁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证书》。

4、初审三星级评价机构的申请工作。

5、在信息平台发布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三、评价机构的要求1、评价工作所需要的相关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三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30人。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2、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及相关工作经历;3、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以及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4、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5、国家级认证认可资质或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可;6、所需的其他条件。

绿色文明工地实施细则

绿色文明工地实施细则

附件4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应紧密围绕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发展需求,促进节地与室内外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与产品以及通用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

第四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倡导,市场化运作。

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

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及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协调组明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明确承担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二)对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报两部门;(三)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第三章专家委员会第八条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两部门负责组建。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二)评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三)其他相关工作。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包括通用建筑材料,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环保与室内环境、运行维护等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与标识终身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设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两部门管理办公室)。

两部门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和职责是:(一)组织编制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二)标识制定、统一编码和使用管理;(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四)三星级评价机构的申请受理、评审组织和监督管理,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的备案;(五)指导地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六)受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查询、申诉、举报等事务的审核和处理;(七)承办专家委员会的活动;(八)两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建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公室);(二)推荐三星级评价机构,审定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并报两部门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发布;(三)对本地区以及本地区以外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术篇 ■
总 则 强调 评 级 机 构 、 专 家及 相 关 工 作人 员 .要 对 评 价结 果 负 责 .包 括 文 件 的真 实 性 .评价 的合 理 合 法 性 参 与 评 价 的企 业要 对 自 己提 交 文件 的真 实 性 、生产 产 品的 质 量及 其 一 致 性 负 责 。如 果 出 现 机 构 和建 材 企 业 出 现违 规 违 纪 或 者是 造 假 等 现 象 ,会 计 入 诚 信 记 录 ,今 后 会 对 机 构 以及 企 业 产 生 负面 的影 响 。 同 时 ,在 产 品 应 用 于 工程 如 果 发 生 问题 .在 进 行 质 量追 溯 时 可 以 有 效 的追 究 责 任 。
同 样 ,各 省 市 主 管 部 门 也 可 以参 照 两 部 专 家 委 员 会 组 建 方 式 .组 建 省 级专 家 委 员会 。在 省 级 专 家 委 员会 中的 专 家 同时 可 以 是 全 国 绿 色 建材 专 家 委 员会 中 的专 家 。全 国绿 色 建 材专 家 委 员 会 与 省级 专 家委 员 会没 有 隶属 关 系 。
五 评 价 机 构
在 细 则 第 四章 中 主 要 针 对评 价 机 构 的 备 案 、职 能 进 行 了介 绍 。其 中关 于 参 与评 价 工 作 人 员 的专 业 分 为 土木 工 程 、材料 与制 品 、市 政 与 环 境 、节 能 与 能 源 利 用 、机 电 与 智能 化 、资 源利 用和 可 持续 发 展 等 七 类 。想 要 进 行 备 案 的评 价 机 构应 具 有 一 个或 多个 专 业 领 域 的工 作 人 员 。 同时 ,一 二星 级 评 价 机 构 要 求不 少 于 10 人 ,三 星 级 评价 机 构 要 求 不少 于 3O人 。在 机 构 所有 工 作 人 员 中 , 中级 及 以上 专 业技 术 职 称 人 员所 占 比例 不 得低 于 60% 高级 专 业 技 术职 称 人 员 比 例不 得 低 于30% 。 由于 绿 色建 材 评 价机 构 需 要 对 其 评 价 结 果 负 责 ,所 以评价 机 构 应 具 备独 立法 人 资 格 。 为保 证 评 价 结 果 可信 、有 效 ,评价 机 构 要 在 行 业 中 有一 定 的 权威 性 和 影 响 力 。此 外 ,为保 证 绿 色 建材 评 价 工 作 可 以顺 利 高 效 的开 展 评 价 机 构需 要 良好 的 办公 环境 。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 - 宝鸡市建筑节能协会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 - 宝鸡市建筑节能协会

宝鸡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建材工业转型升级等工作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评审组、申报条件、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包括通用建筑材料,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环保与室内环境、运行维护等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市统一,标识全市通用,在宝鸡市规划局网站发布。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与标识终身负责。

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及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成立宝鸡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筑节能协会,由其负责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工作。

第六条宝鸡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市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二)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备案,并向企业颁发绿色建材标识和证书,在市规划局网站公示;(三)对我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进行监管;(四)在宝鸡市规划局官网发布我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第三章专家评审组第七条宝鸡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由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领导小组聘请相关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一)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二)按照《宝鸡市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并出具评审意见;(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专家评审组由建筑、建材、环保、质监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建材产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趋势,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两部门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评价技术导则

两部门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评价技术导则

评价指标体系分为控制项、
程序全国统一, 标识全国通用, 在 评价机构报备。 出现下列重大变 评分项和加分项。 参评产品及其企
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 化之_的, 应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业必须全部满足控制项要求。 控 平台 发布。 ( 一) 企业 生产 装备 、 工艺等发 制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 污水 、 住建部、 工 信部绿色建材推广 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 噪声排放 , 工作场所环境 、 安全生 和应用协调组明确为绿色建材评价 的;( 二) 企业生产地点发生转移 产和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评分 标识 日常管理机 构, 由该机 构承 担 的;( 三) 产 品标 准发 生 更新且 影 项是 从节能 、 减排、 安全、 便 利和
( 三) 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四) 低到高分为—星 ( 6 0 ≤Q总 <7 0 ) 、 的评价机构申请相应的星级评价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二星 ( 7 0 ≤Q 总<8 5 ) 三星 ( Q总 和 标 识 。同一 生产 企 业 的 同一种 ( 五) 利用 获得 的 标 识 进 行 虚 假 > t8 5 ) 三 个等 级。
工作, 1 0  ̄1 4 E ] , 住建部与工信部联 识使用, 保证 出厂产 品各项性能 关信自 在信皂 、 平台 上予 示。 合印发了《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 指标 与标 识的一致性。 对标识的 技术导则 ( 第一版 ) 制定了砌 办法实施细则》 和《 绿色建材评价 使用情况应如实记录和存档。 体材料 ( 具体规定见本期3 2 页) 、 技术导则 ( 试行) 》( 第一版) 。 标识有效期为3 年, 有效期内 保温材料、 预拌混凝土、 建筑节能 实施细则规定了绿色建材评 企业应于每年1 2 月底前向评价机 玻璃、 陶瓷砖、 卫生陶瓷 、 预拌砂 价标识工作的组织管理 、 专家委员 构提交标 识使用情况报告。 有效 浆等七类建材产品的评价技术要

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信息平台介绍(统一)

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信息平台介绍(统一)

系统组成
机构管理
评价业务
信息发布
质量追溯
统计报表
评价业务子系统-职能
评价机构管理 检测机构管理
工厂检查机构管理
企业管理 标识申请与评价管理 标识发布管理
系统组成
机构管理
评价业务
信息发布
质量追溯
统计报表
评价业务子系统-评价机构资质备案流程
系统组成
机构管理
评价业务
信息发布
质量追溯
第一步: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系统组成
机构管理
评价业务
信息发布
质量追溯
统计报表
评价业务子系统-标识申请流程
第二步:评价机构形式审查、标识评价
系统组成
机构管理
评价业务
信息发布
质量追溯
统计报表
评价业务子系统-标识申请流程
第三步:公示与发证
标识公示(公示期间公众可提出投诉与意见)
公示通过后,由评价机构向建材办申请发证
功能定位
用户与功能
数字证书的发放
1 1
2 2
信息平台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信息平台的设计 信息平台的功能介绍
3
目录
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
机构管理 子系统
评价业务 子系统
信息发布 子系统
质量追溯 子系统
统计报表 子系统
系统组成
机构管理
评价业务
信息发布
质量追溯
统计报表
机构管理子系统
住建部、工信部账户管理 省级主管部门账户管理 专家委员注册与管理 评价机构注册与管理
功能定位
用户与功能
数字证书的发放
部级管理部门 省级管理部门 专家委员会 评价机构 检测机构 建材企业 采购单位 消费者

住建部和工信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

住建部和工信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

住建部和工信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建筑》
【年(卷),期】2015(14)9
【摘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
星级和三星级3个等级,有效期为3年,不得转让、伪造或假冒。

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等情况的企业,标识将被撤销,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办法》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
【总页数】1页(P12-1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工信部、住建部出台《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
2.工信部、住建部联合出台《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
3.工信部住建部联合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
4.工信部、住建部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5.工信部住建部专题研讨绿色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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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建科工[2007] 118号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单位:为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工作的开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我中心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评价标识工作,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建设部科技中心”)负责评价标识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建设部科技中心随时受理评价标识的申请,通过评审的建筑定期发布。

第四条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①工程概况: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类型、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②技术总结:从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进行全面总结;③相关附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企业资质(复印件)、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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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星级评价机构备案
备案
上报
评价机构
公示无异议
省级部门
两部门
三星级 评价机构
备案
省级部门
组织框架
主管部门
专家委员会
评价机构
标识申请
建材生产企业可依据评价技术要求向相 应等级的评价机构,申请相应的星级评 价和标识。
标识申报书
同一生产企业的 同一种产品不得 同时向多个评价 机构提出相同星 级的申请。
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未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在当地从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


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认定结果严重失实的;
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评价机构
标识企业
管理机构
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 及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接受主 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准备材料
检测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
获奖证书和其他材料
组织框架
主管部门
专家委员会
评价机构
标识申请
★★★ 标识申请
生产企业
三星级评价机构
★或★★
标识评价
生产企业
所在地区具有资格
的评价机构
组织框架
主管部门
专家委员会
评价机构
标识申请
未通过的
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形式审查 (5个工作日)
通过的
发放受理通知书
协议权利和义务
标识申请
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应于每 年 12 月底前向评价机构提交标识使用情 况报告。有效期满6个月前可向评价机构 申请延期使用复评。
获得标识的企业如发生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变化的,应及时向评价机构 报备。出现下列重大变化之一的,应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企业生产装备、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的; 企业生产地点发生转移的; 产品标准发生更新且影响产品检测结论的。
开展评价工作 (30个工作日)
未通过的 有异议
向主管部门 申诉
仍有异议
评价机构给予答复 (10个工作日内)
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诉 (10个工作日内)
通过的
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明示标识 出具评价报告 建立标识使用 管理制度
有异议 无异议
公示 (10个工作日)
申请证书编号 颁发标识
组织框架
主管部门
专家委员会
评价机构
标识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 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 组织编制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绿色建材评价证书和标志的制定和使用管理 建立和维护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 三星级评价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一、二星级评价机构备案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查询,申诉、举报等事务的审核和处理 对相应的评价机构和获得标识的企业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指导地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工作 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活动 组织框架 主管部门 专家委员会 评价机构 标识申请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实施 细则
二〇一六年三月
评价标识工作概况
组织管理框架及职责 监督管理机制
目录
评价工作遵循 企业自愿 和 公益性 原则, 政府倡导,市场化运作。
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 标识全国通用 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 发布
总体原则
评价范围
工作方式
围绕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发展需求,促 进相关方面的材料与产品的生产与应用。 节地与室内外环境保护 节能与能源利用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用 通用绿色建材

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问题的; 标识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利用获得的标识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评价机构
标识企业
管理机构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 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和举报。
高级技术职称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 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主任委员1名 熟悉建筑或建材产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趋势,了 解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 出版过相关专著、发表过相关科技论文、主持过 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或主持过国家相关科技项目; 良好的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的学风和工作精神, 秉公办事,并勇于承担责任;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8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 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 明确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


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的备案及及时汇报工作
对相应的评价机构和获得标识的企业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

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条 件
组织框架
主管部门
专家委员会
评价机构
标识申请
根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组织相关 人员实施评价活动。
评价机构
经省级部门备案 公示无异议
两部门
抄报
中央企事业单位 全国行业学(协)会
备案 公示无异议
两部门
省级部门
三 星 级 评 价 机 构 备 案
组织框架
主管部门
专家委员会
评价机构
标识申请
根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组织相关 人员实施评价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协调组明 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 构,由该机构承担绿色建材评价 标识日常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委托的相关事项。
组织框架
主管部门
专家委员会
评价机构
标识申请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组织框架
主管部门
专家委员会
评价机构
副主任委员2-3名
组织框架
主管部门
专家委员会
评价机构
标识申请
根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组织相关 人员实施评价活动。
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市政与环境、 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 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三星级评 价机构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 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 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和标 准规范,以及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 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 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所需的其他条件

总体原则
评价范围
工作方式
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
借助CA数字认证技术、电子签章文档管 理等实现对绿色建材产品的评价、生产、流通、 销售以及使用维护等完整生命周期的监管。
总体原则
评价范围
工作方式
评价标识工作概况
组织管理框架及职责 监督管理机制
目录
《关于成立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协调组的通知》 (建办科〔2013〕30号)
组织框架
主管部门
专家委员会
评价机构
标识申请
评价标识工作概况
组织管理框架及职责 监督管理机制
目录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 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

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接受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实施备案和动态信用清单管理
评价机构
标识企业
管理机构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 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
决定成立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协 调组,明确了协调组组成成员和 主要职责。 协调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住房
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人 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和联络。
组织框架
主管部门
专家委员会
评价机构
标识申请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 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建科〔2015〕162号)
组织框架
主管部门
专家委员会
评价机构
标识申请
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由两 部门负责组建,省级部门可参照成立省 级专家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评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其他相关工作
组织框架
主管部门Βιβλιοθήκη 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
标识申请
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由两 部门负责组建,省级部门可参照成立省 级专家委员会。

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
不公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评价机构
标识企业
管理机构
评价标识工作概况
组织管理框架及职责
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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