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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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方案

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方案

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方案一、背景介绍地理标志是指由地理环境和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塑造出的农产品特有的地理标记,它是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特殊品牌。

地理标志农产品通常具有独特的品种、生产技术、生长环境和加工工艺等特点,享有较高的声誉和较高的市场价值。

然而,由于传统农业面临的种种挑战,地理标志农产品面临着外部竞争、假冒伪劣以及市场营销不足等问题,需要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来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知识产权和市场地位。

二、保护措施1.法律手段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定义、范围、申请和审批程序等,明确不得仿冒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规定。

同时,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审批机构,加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监管力度,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知识产权。

2.品牌建设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工作,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通过加强宣传推广,增强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知度和购买意愿。

3.建立品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品质监督机制,确保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稳定。

对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种植和加工技能,促进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溯源体系,追溯其生产和加工的环节,加强质量监管。

4.合作交流开展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国际合作交流,与国外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技术和市场交流,借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同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与旅游、文化、手工艺等相关产业的联动,促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与其他产业的互动,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发展潜力。

5.增加农民收入通过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知识产权和市场地位,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的收入。

通过农产品加工和深加工,延长地理标志农产品的销售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

同时,在农产品的销售环节,加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专卖权保护,提高农民的议价能力,确保他们获得合理的利润。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发布日期:2009-9-12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和麦穗、地球、日月图案等元素构成。

公共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如下:第三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申请书;(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条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第六条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第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

第九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城乡建设与发展农村经济与科技2021年第32卷第02期(总第502期)1 重要意义和主管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是来自特定地域的农产品,其相关的特性和品质主要是来自于历史人文因素和自然地理环境,采用以地域进行冠名的农产品标志。

结合《管理方法》的规定,农业农村部在对全国的农产品登记地理标志工作,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在对全国农产品实行地理标志登记的同时,也要配合相关的专家实行评审工作。

从属省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本地区内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受理以及审批流程,这将会由特定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后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经费纳入该部门的年度预算当中,该地区的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进行利用和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这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和农业发展规划,在相关的经济和政策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从而推动和参与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发展当中。

2 具体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条件针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制定,工作方面也有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2.1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的条件构成命名方式主要由农产品的通用名称和地理区域名称共同组成,这也要涉及到产品固有的特性和生产方式,对于该地区的人文历史因素以及自然生态环境也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无论是产品特定的生产区域范围,还是产品质量和产地环境,也要符合国家的技术规范要求。

2.2 申请人的条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登记申请人,主要是以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结合适当的条件,对行业协会以及农民专业的合作经济组织等为主体。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在当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申请工作,需要配备以下几种材料:申请人的资质证明、登记申请、相关的产品典型特性以及品质鉴定报告;特定环境条件和质量安全以及生产技术规范;产品的样品图片或者实物图片;确定地域范围性的文件和生产区域分布图;其他方面的证明性和具有说明性的材料。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关键信息项:1、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标志使用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3、标志使用被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4、标志使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5、标志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6、标志使用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7、标志使用条件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8、监督管理机制:____________________9、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1、总则11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维护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声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使用规范协议。

2、农产品地理标志概述21 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明确本协议所涉及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具体名称。

22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定义:阐述该地理标志所代表的农产品在特定地域内的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与该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关系。

3、标志使用许可方的权利和义务31 权利311 有权对标志使用被许可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2 有权对不符合使用规范的行为采取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停止使用、撤销使用许可等。

32 义务321 提供标志使用的相关指导和技术支持。

322 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声誉和形象,积极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4、标志使用被许可方的权利和义务41 权利411 在许可范围内依法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12 获得许可方提供的必要支持和服务。

42 义务421 严格按照本使用规范协议的要求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22 保证所生产或销售的使用地理标志的农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品质特征。

423 接受许可方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424 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地理标志是指具有特定地理区域内特定农产品的名称、标志或符号,用以表明其与特定地理区域内其他同类产品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具有地域特色和地域优势。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规范是保障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的质量、信誉和知名度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一些要点。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范围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应由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认定程序的规定。

认定机构应对农产品的生产地、生产工艺、质量特点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地理标志的准确、明确和可信度。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有多种方式,应根据农产品的属性和特点进行选择。

常见的使用方式包括:商品标识、包装标识、广告宣传等。

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应明确、统一、规范,以确保地理标志的可辨识度和一致性,并防止滥用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发生。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与监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与监督应由地理标志权利人或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管理与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合法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审核,对违规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处罚,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市场监测等。

五、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维护应由地理标志权利人或相关部门负责。

保护与维护的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地理标志的执法力度,加强地理标志的宣传推广,引导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地理标志等。

六、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测与评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测与评估应由农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

监测与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理标志的知名度、认知度和满意度,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等。

通过监测与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与推广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与推广应由地理标志权利人或相关部门负责。

宣传与推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地理标志产品展销会、举办地理标志产品的推介会、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活动等。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THENEWREGULATIONSl新规 一
(四 ) 参 与 无 公 害农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标 准 制 修订 、风 险预 警 等 工 作 的 。 第 四 条 :定 点 检 测 机 构 认 定 遵 循 “统 筹规 划 、 合理 布 局 、择 优 委 托 ” 的原 则 ,根 据 各 地 区 、各 行 业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不 断 建设 和 完善 定 点 检 验 检 测 体 系 。 第 五 条 :中 心 负 责定 点检 测 机 构 的 认 定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各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和计 划单 列 市 人 民政 府农 业农 村 行 政 主 管部 门及 所 属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 绿 色食 品 、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工 作 机 构 (以 下 简称 “省 级 工 作 机 构 ” )负 责 本 区域 、本 行 业 内定 点 检 测 机 构 的 推 荐 和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的 日 常监 督 管理 工 作 。跨 区域 承 担 任 务 的 定 点 检 测机 构 的 日常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由该 定 点 检 测 机 构 所 在 省级 工 作 机 构 负 责 。 第 六条 :定 点检 测机 构及 其检 验 检 测人 员应 当独 立 于 其 出具 检 验 检 测 数 据 、结 果 所 涉 及 的 利 益 相 关 各 方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规 和 无 公 害农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标 准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出具 真 实 、客 观 、准 确 的 检 验 数 据 和 结 果 ,并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 绿 色 食 品 、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检 测 机 构 管 理 ,提 高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 绿 色 食 品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产地 环 境 监 测 、产 品质 量 检 验 工 作 质 量 和 水 平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产 品质 量 安全 法》 《无 公 害 农 产 品认 定 暂 行 办 法》 《绿 色 食 品标 志 管 理 办 法》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管 理 办 法 》 《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定 点 检 测 机 构 ,是 指 具 有 相 应 的 检 验 检 测 资 质 和 技 术 能 力 ,经 中 国 绿 色 食 品 发 展 中心 (以 下简 称 “中心 ” )考 核 认 定 ,承 担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农 产 品地 理 标 志 检 测 工 作 任 务 的 检 验检 测机 构 。 第 三条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应 当 取 得 定 点 检 测机 构 资 质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

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登记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学习及交流活动,保护地理标志的权利,形成健康的市场秩序,而出台的,其内容可以分为三大部分:
首先地理标志的统一标准,它规定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要在全国统一,应经过备案后才能正式使用,应由社会机构或企业机构提出申请,在国家注册商标处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其次,地理标志的使用范围,它规定,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只能用于该产品原产地的原产农产品明确标识,禁止在进行离岸交易或其他代理经销等活动时,使用未经重新定义的地理标志,不得与任何其他机构或企业有任何涉及的行为,也不能进行其它利用行为。

第三,地理标志的滥用。

它明确要求,禁止滥用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如拼接未经重新定义的地理标志,更改地理标志中含义内容,挪用他人农产品源地标志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篡改更改他人农产品地理标志,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农产品的地理标志。

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于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管理应当高度重视,严格规范其使用以及发布;并且应当提出严厉的违约处罚,防止地理标志的滥用,以期保护农产品的合法权益,切实促进农产品市场发展。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它代表着特定地域内农产品的独特品质和声誉。

为了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正确使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地方特色农业的发展,制定和遵循使用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定义与重要性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例如,阳澄湖大闸蟹、五常大米等都是知名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地方特色农产品的独特品质和声誉,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

其次,能够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的收入。

再者,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与授权通常,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由当地的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团体或组织提出。

申请时需要提交详细的材料,包括农产品的特定品质、产地范围、生产方式、历史渊源等方面的信息。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该农产品符合地理标志的要求。

一旦获得授权,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权利将归属于特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三、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条件1、产地要求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必须产自特定的地域范围。

这个地域范围通常是经过精确划定的,具有独特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如土壤、气候、水源等,这些因素对农产品的品质有着重要的影响。

2、品质要求农产品的品质特征必须与该地理标志所代表的品质特点相符合。

这包括外观、口感、营养成分等方面。

例如,正宗的阳澄湖大闸蟹应具有青背、白肚、金爪、黄毛等特征,蟹肉鲜美,蟹黄蟹膏丰满。

3、生产规范要求生产者必须遵循特定的生产规范和技术标准,以确保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

这可能包括种植、养殖的方法,肥料和饲料的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方式1、标志标识的使用获得授权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在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用标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具有地理区域特征,且由此区域的自然条件、人文特色和传统技艺共同形成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提高产品质量和价值、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和特点地理标志产品是一种与特定地理区域相关联的农产品或工艺品。

它们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人文条件,这使得这些产品区别于其他类似产品,并展示了其特有的质量、声誉和特点。

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理区域性:地理标志产品是由具有特定地理环境的地区生产的,这使得它们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和独特性。

2.传统技艺:地理标志产品通常是由传统的手工技艺和生产方法制作而成的。

这些传统技艺代代相传,体现了地域文化和历史。

3.质量保证:地理标志产品通常因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传统技艺,使其具有特殊的质量优势。

由于地域特殊性的存在,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远远高于普通产品。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重要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可以确保产品的地域特征和独特性不被侵犯。

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特定地理环境和传统技艺,使消费者能够通过识别产品的地理标志,了解产品的原产地和特点。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可以防止其他地区或企业冒充或模仿地理标志产品,从而维护了原产地的声誉和利益。

其次,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

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独特的地域性和传统技艺,这使得其具备较高的市场价值和美誉度。

通过保护地理标志,可以增强产品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为产品赋予更多的竞争优势,实现更好的销售和市场份额。

最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对于地方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地理标志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通常依赖于当地的资源和传统技艺,因此,打造地理标志产品可以促进当地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增加农民和手工艺人的收入,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有关配套技术性规范解读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有关配套技术性规范解读
义。
3 2 确定农产 品地理标志登记 申请人 .
32 1 符合 申请条件 的 申请人 ,报 同级地 方人 ..
1 概念及 内涵
1 1 农 产 品 本办法 所称农 产 品是指来 源于 农 民政府进行 审定, 由同级地方人 民政府 出具登记 .
业 的初级产 品,即在农业活 动中获得的植 物 、动 申请 人 资格 唯 一 性 确 定 性文 件 。
[ 收稿 日期]0 0 0 — 0 2 1— 4 1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
201 0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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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g 政策解读
| 毫誊薯 薯誊薯 鹜≥ 誊 毫 曩 l | 譬誊 毒 鬻孽 薯 薯i i 毫*蠢矗曩誊 套 薯 薯曩曩薯叠 薯 鼍 薯 警 毫
畜牧 兽 医
政策解读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及农产 品地理标 志登记管理有关 配套技术性规范解读

中图分类号 ¥ 5 . 8 1 41 3

( 宁省 畜牧兽 医局 ,辽 宁 辽
文献标识码 A
沈 阳 10 0) 1 01
文章编号 17 — 6 22 1)6 0 1— 3 6 2 9 9 ( 00 — 0 2 0 0
《 农产 品地 理标 志管理办法》 2 0 经 07年 1 2 3 省 级 人 民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2月 . 6日农业 部第 l 5次常 务会议 审议通 过 ,2 0 0 7年 政 区域 内农 产 品地 理标 志 登记 申请 的 受 理 和 初 审 l 2月 2 5日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农 业 部令 第 l 号 发 工 作 。 1 布 ,从 20 年 2月 1日起施 行 ,农业 部农产 品 3 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登 记 程 序 08 质量 安全 中心 于 2 0 年 5月 2 08 1日印发 了农产品 3 1 确定 申报产 品 ① 农产 品 ;② 符合 命 名规 . 地理标志登记 管理配套技术 性规范 。地 理标志管 则 ;③ 与 常规产 品相 比较 , 品 品质 有 独特 性 ; 产 理办法及其配套技术规 范的公布施行 ,对 规范农 ④产 品品质和特色 要与当地 的 自然条件独特性和 产 品地理标志 的使用 ,保证地 理标 志农产 品 的品 人文 历史相关联;⑤ 有 明确的生产区域范 围;⑥ 质 和特 色 ,提 升农 产 品市 场竞 争 力具 有 重要 意 符合基本安全要求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知识产权,促进农产品的质量和品牌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核、注册、使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并且该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赋予该农产品独特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性的标志。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和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给予法律保护。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为农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或者销售者。

第六条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产品描述,包括产品名称、产地范围、特定品质特征等;(三)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证明材料;(四)产品的质量标准或者规范;(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审核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章注册与使用第八条经审核合格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审核机构予以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第九条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在包装、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宣传中明确标示。

第十条注册人应当按照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章保护与监督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用权。

第十二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对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经注册擅自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二)擅自改变或者扩大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范围的;(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的;(四)侵犯他人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权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

关于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

关于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或修改相关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定义和保护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审核、认证和监督工作。

2.品牌标识的设计和管理:针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制定统一的品牌标识和包装设计,确保其在市场上的辨识度和知名度。

同时,建立品牌标识的注册、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符合要求的农产品才能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

3.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管理标准,明确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质量控制要求。

同时,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制,对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定期抽检和监测,确保产品符合品牌标准和市场需求。

4.市场推广和宣传: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市场推广和宣传,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通过参加相关展会、举办品牌推介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消费者传递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独特性和高品质。

5.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生产者、加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在产品的生产、标识、销售等过程中,积极与各方协商和合作,解决相关问题,共同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发展。

6.培训与技术支持:为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生产者和加工者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其生产和加工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通过培训课程、技术指导等方式,帮助他们理解和掌握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要求,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总之,维护和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品牌标识、质量管理、市场推广、合作与交流、培训与技术支持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的有效运营和持续发展。

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
这是除了《商标法》之外提到地理标志的另一部法律。由于人们对地理标志的认识都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原 理,另外质检机关又多年来一直进行相关的工作,因此在理解《农业法》上述规定时一般会以为"有关法律或行政 法规"应当是《商标法》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但是,因为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几乎都是农产品,而农业部门直接面对着多年来因前述工商、质检两套体系 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监管方面的缺漏而造成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困惑甚至抱怨。
因此,凭着在农业管理的过程中对某地域特定产品的特殊品质、产品地域范围的划定、生产过程的监控等都 比较熟悉和便利的优势,农业部门认为由其来执行农产品地理标识的认证和管理工作效率相对高、引起纷争较少。 正因为此,农业部于2007年12月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随后开始接受申请并颁发了若干农业部 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识。根据此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条件 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这一点与质检部门接受的申请人条件类似;但不同的是农 业部的程序要求的是实质性的经过评审和异议的审查,这一点又与商标的审查过程相似 15。
第三条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分布情况和品质特性,科学合理地确定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地域范围, 包括具体的地理位置、涉及村镇和区域边界;报出具资格确认文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 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特性和产品品质典型特征,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包括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
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01 使用范围
03 保护制度 05 产品公告目录Βιβλιοθήκη 02 登记程序 04 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5•【文号】农业部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农业部令(第11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

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登记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方案

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方案

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方案为加快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品牌,根据《关于做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确保规范有序、廉洁高效的完成我市项目建设任务,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托现有产业优势,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

坚持以产业塑造、科技引领、标准支撑、营销推广为途径,强力推动品牌培育,提升市场竞争力和产品附加值,以推动生产标准化、产品特色化、身份标识化、全程数字化为重点,着力打造“特而美”“特而优”“特而强”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建立健全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聚集品牌建设,择优选择地域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大、市场认可度高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加大挖掘培育、开展保护提升。

保护提升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础条件明显改善,市场供给显著增加,品牌影响力明显增强,优良品质特性得到有效保持,品种资源和产品品牌得到有效保护,传统农耕方式得到有效传承。

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98%以上,授权标志使用人100%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率信息管理平台,上市产品标识使用率100%。

通过项目实施,提升、引领、带动一批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市场认可度、产品知名度。

三、实施主体及地点(一)实施主体。

选择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保护提升,由地理标志农产品证书持有人、所属农业农村局共同实施,承担项目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实施地点。

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每个产品登记保护划定的区域范围为主。

四、实施内容及资金安排(一)实施内容。

以保护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条件、品质质量、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进行实施。

具体内容如下:1、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条件。

重点支持完善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改善生产条件,保护产地环境。

开展产品资源保护,完善相关设施设备、场圃等建设。

在传承传统加工技术工艺的基础上,推进标准化生产,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及设施设备应用,改造升级分选、烘干、包装等加工设备,促进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创新。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1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委托工作,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部中心”)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的资质委托和品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需要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相应检测机构的推荐审查和日常品质鉴定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条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的检测机构,须经部中心审查合格并签订资质委托协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产品品质鉴定检测工作。

第四条申请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国家计量认证,且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二)具备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相对应的检测能力;(三)具备与产品品质鉴定检测相适应的人员、仪器、方法、场所环境和管理制度。

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7号部令)规定应当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还应当通过农业部考核且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向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委托申请书(见附录1);(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信息登录表(见附录2)及相关说明;(三)计量认证证书和规定的考核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中国农业(水产、热带农业)科学院所属专业性检测机构可按照规定条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部中心提出申请。

第六条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收到检测机构资质委托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并提出推荐审查意见,连同检测机构全套申请材料报部中心。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

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登记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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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

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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