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艺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考试规章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海外服务学习计画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海外服務學習計畫-獎助學生出國學習暨服務學習申請須知98年2月27日簽奉校長核定一、本獎助金為獎掖本校學生暑假(以暑假為原則)至國外從事自助式的出國學習暨服務學習,以參與文化藝術機構或文化藝術節等的服務學習為主,增廣見聞,認同本身藝術研究及創作之志業,進而拓展國際視野,增進跨國文化藝術交流,以培育本校國際公益領袖。
二、獎助對象:本校學士班學生及碩、博士生均可申請。
在職生、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除外。
三、申請日期:自3月1日起至3月30日止。
四、獎助期間:98年度暑假起(其中暑假則分「自暑假開始至7月31日止」及「自8月1日起至第1學期開學前」),赴國外作至少12天之服務學習。
五、獎助名額:約3至5名,並視本校經費及審查狀況調整名額。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六、獎助金額:屬部份補助,每位學生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一)以「臺灣與申請目的地間之實際往返地點經濟艙來回票價乙張(如參與展演交流邀請單位已提供,不得申請該項獎助款)」為準,依送件審核評定;(二)申請目的地之簽證費(不包含護照費用);(三)本獎助旅行期間之300萬保額之旅遊平安險費用、30萬元保額之意外醫療險費用,以及個人旅遊綜合保險保費等。
七、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備齊以下申請文件,送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彙辦-(一)申請書(一式8份):含封面、總表、個人基本資料表。
(二)本校海外服務學習計畫-獎助學生出國學習暨服務學習企畫書(一式8份):包括目的、計畫構想(含該服務學習的創意、對申請目的地之前置研究、與創作之關係、可行性,及想獲得的經驗或成果等)、實施期間、地點、進度、返國後的相關計畫。
(三)以上申請文件均以A4規格繳交,並於左上角以迴紋針或長尾夾裝訂。
恕不接受電子郵寄送件。
送件時,請務必確認備齊上述申請文件,文件不齊者,恕不予受理。
八、審核程序:(一)由學務處組成評審委員會,學務長為召集人、教務長為當然委員、課外活動指組組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執行秘書,另由五學院院長指派代表與會。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学则修正条文对照表(精)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則修正條文對照表98 年11月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九條保留入學資格相關規定如左:一、新生(含轉學及甄試生)因重病須長期休養或其他特殊事故(含懷孕、分娩或撫育二歲以下子女等情事),不能於該學期開學時入學者,應於註冊截止前檢具衛生署評鑑分級為地區醫院以上等級之醫師診療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始可暫緩入學。
二、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惟保留期間應徵服兵役者,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再申請延長保留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具退伍證明申請入學。
第九條保留入學資格相關規定如左:一、新生因重病須長期休養或其他特殊事故(含懷孕、生產及哺育幼兒等情事),不能於該學期開學時入學者,應於註冊截止前檢具衛生署評鑑分級為地區醫院以上等級之醫師診療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始可暫緩入學。
二、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惟保留期間應徵服兵役者,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再申請延長保留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具退伍證明申請入學。
三、轉學生及經甄試錄取學生不得一、依教育部98年7月15日台高(二)字第0980118188號函建議辦理。
二、為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增列轉學及甄試生適用之規^定。
三、配合學則第二十條修正,部分文字酌作調整,並具體規範子女年齡,以資明確。
四、原第三款予以刪除。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逾期未註冊者,新生除已照章請准保留入學資格或因重病、特殊事故(含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等情事)准請假者外,即予取消其入學資格;舊生除已先具函請准延緩註冊或休學者外,逾學期三分之一,勒令休學。
經通知而未於限期內辦理休學手續者,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即勒令退學。
延緩註冊請假最長以二星期為限。
第十三條逾期未註冊者,新生除已照章請准保留入學資格或因重病、特殊事故(含懷孕、生產及哺育幼兒等情事)准請假者外,即予取消其入學資格;舊生除已先具函請准延緩註冊或休學者外,逾學期三分之一,勒令休學。
与国外或境外大学合作办理跨校双学位制实施办法-国立台北艺术大学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與國外或境外大學合作辦理跨校雙學位制實施辦法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97年3月11日)審議通過教育部97年6月3日台高(二)字第0970095675號函修正備查本校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100年5月17日)審議通過教育部100年9月14日臺高(二)字第1000162772號函修正備查第一條為拓展學生視野,增進國際學術交流,提昇國際競爭力,依據教育部「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及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跨校雙學位制,係指本校與國外或境外大學依簽訂之協議,協助雙方(或單方)學生在修業期間,至對方學校修習課程,並於符合雙方畢業或修習課程之規定後,共同或分別授予學位或給予學分(學程)證明。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外大學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並以與本校簽訂學術合作合約之學校為限。
境外之大陸地區高校應為已列入認可名冊,並報經教育部核准學術合作約定者為限。
第四條依本辦法修習跨校雙學位學生,在本校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三學期。
(二)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二學期。
(三)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二學期。
修習跨校雙學位學生,其修習學士學位者,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修習碩士學位者,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十二個月;修習博士學位者,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經核准修習跨校雙學位學生,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本校與國外或境外大學合作辦理跨校雙學位制,應由各相關學系所擬具包含中、英文版本之「合作辦理跨校雙學位制協議書」,經系、所、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交流中心會簽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再提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另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合作關係,相關協議書草案需報經教育部同意後,始得簽署實施。
台湾艺术大学系所要求
2.面试
3.作品集
广播电视学系
(硕士班:广播电视组、应用媒体艺术组)
开放
开放
中文
中文检定相关证书
1.其他参考数据
电影学系
开放
开放
中文
1.影像作品光盘一份或提供作品链接网址
※中文能力检定证明:非以中文为母语者,需提供检定证明,相关数据可参考“中文主要检测对照參考表”。
学院
学系
学士
硕士
博士
雕塑学系
开放
开放
中文
中文检定相关证书
1.申请硕士需研究计划
2.作品集
古迹艺术修护学系
开放
中文
中文检定相关证书
1.中文基本语言能力(或中文检定相关证书)
2.学习计划书
3.照片相关专题4.面试
※中文能力检定证明:非以中文为母语者,需提供检定证明,相关数据可参考“中文主要检测对照參考表”。
学院
学系
学士
硕士
授课语言
中文能力检定证明
系所指定文件
表演艺术学院
戏剧学系(表演艺术硕士班)
开放
开放
中文
通过TOCFL华语文能力测验基础级
(含)以上或CWT
中文检定初级(含)
以上,或其他同等级华语能力测验通过者
1.作品集:如专业
特殊表现、获奖纪录
等
2.自传
表演艺术博士班
开放
中文
通过TOCFL华语文能力测验基础级
(含)以上或CWT
证书)
2.中文自传
3.个人演出视频录
制(DVD)
4.5000字学习计划
(硕士申请者)
音乐学系
开放
开放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组织规程第二十三条修正草案对照表(精)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組織規程教育部94年7月29日台高(二)字第0940104318號函核定教育部95年3月7日台高(二)字第0950028978號函核定教育部96年5月17日台高(二)字第0960066374號函核定教育部97年1月31日台高(二)字第0970014811號函核定教育部97年5月16日台高(二)字第0970084731號函核定修正第8條溯自96年8月1日生效教育部98年8月6日台高(二)字第0980134054號函核定教育部98年11月12日台高(二)字第0980189224號函核定修正第4條溯自98年8月1日生效第一條本組織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及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定名為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本校旨在我國文化傳統基礎上,本人文精神,培育藝術創作、展演及學術研究人才,以創造藝術發展之新契機。
第四條本校設下列各學院及通識教育委員會:一、音樂學院(一)音樂學系(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二)管絃與擊樂研究所(三)音樂學研究所(四)傳統音樂學系(含碩士班)二、美術學院(一)美術學系(含美術創作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二)美術史研究所(三)藝術跨域研究所三、戲劇學院(一)戲劇學系(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二)劇場藝術研究所(三)劇場設計學系(含碩士班)(四)劇本創作研究所四、舞蹈學院(一)舞蹈學系(含七年一貫制)(二)舞蹈表演創作研究所(三)舞蹈理論研究所五、電影與新媒體學院(一) 電影創作研究所(二) 科技藝術研究所六、文化資源學院(一)傳統藝術研究所(二)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三)建築與古蹟保存研究所(四)博物館研究所(五)藝術與人文教育研究所(含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七、通識教育委員會(一)共同學科(二)師資培育中心(三)體育室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校得設學位學程、學分學程。
系所、學位學程之增設或變更,及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国立台湾艺术大学九十三学年度硕士班招生简章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九十三學年度碩士班招生簡章一、報考資格: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如附錄一)。
二、修業年限:一至四年。
三、修業學分:(一)凡未修畢各學系所基礎學科者,視各系所之需要得於入學後要求補修大學相關課程(學分費另計)及格始准畢業,但不得列入碩士班畢業學分計算;基礎學科由各系所視實際需要自訂之。
(二)造形藝術研究所:學生凡修滿45學分並通過論文口試、畢業展者授予藝術碩士學位(M.F.A.)。
(三)應用媒體藝術研究所:學生凡修滿30學分,畢業論文經口試並審核通過者授予文學碩士學位(M.A.)。
學生凡修滿45學分,畢業作品經公開發表並審核通過者授予藝術碩士學位(M.F.A.)。
(四)多媒體動畫藝術學系碩士班:學生凡修滿45學分並通過論文口試、畢業展者授予藝術碩士學位(M.F.A.)。
(五)表演藝術研究所:學生凡修滿36學分,在提出畢業論文口試前需通過外語測驗,相當於舊制托福500分;畢業論文經口試並審核通過者授予文學碩士學位(M.A.)。
四、各碩士班招生系所別、名額、考試科目及繳交資料規定事項:五、報名:(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填表,現場報名(得委託報名,委託書如附表四)。
(二)報名日期:九十三年三月廿六、廿七日兩天(星期五、六)。
(三)報名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四)報名地點:台北縣板橋市大觀路一段五十九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六、報名費:一律現場報名時繳交。
●凡持有各地方政府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者,得免繳報名費,惟須於報名時繳驗證明文件正本及繳交影本一份,證明文件不符者,其報名費不予優待,事後亦不接受補繳。
七、報名手續:(一)報名表請於規定時間逕行上網填寫(網址:http://140.131.21.8/ex05/exam/signin.htm)(網路填表作業注意事項如附表一、報名表如附表二)。
国立台湾艺术大学九十一学年度硕士班招生表演艺术研(精)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九十四學年度碩士班考試表演藝術研究所『音樂組-理論類』複試注意事項一、複試時間表:二、考生報到注意事項:1、考生報到程序:a) 五月十四日〈星期六〉上午場請於09:10 ~ 09:30;下午場請於13:10~13:30至中國音樂學系大樓報到處〈中國音樂學系大樓三樓門口〉。
b) 繳交「准考證」、「身分證」及「複試費郵政劃撥儲金證明單」正本,辦理報到手續。
2、考生須依照時間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報到手續,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
3、考生於報到後不得遠離,請於報到處等候應考。
4、考生均依考試次序等候叫號,由考生服務同學帶入試場考試。
叫號三次不到者,以棄權論。
三、複試注意事項:1、複試費新台幣1000元,考生請事先至郵局辦理劃撥〈招生簡章附表九〉。
2、複試應寄交之資料(請於5月11日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寄至表演藝術研究所,請在信封上註明准考證號碼以及報考組類別)(1)「研究計畫」(以個人未來研究之主題為內容,五千字以內)一式三份,以A4紙打字裝訂。
(2)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須附名次證明並註明全班(組)人數(應屆畢業生之成績計算至93學年度第1學期)。
3、專業術科考試一律背譜。
4、專業術科考試除鋼琴外,其餘樂器請考生自備,若需要大型樂器請事先繕寫申請書連同複試資料一併寄出。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九十四學年度碩士班考試招生委員會啟表演藝術研究所『音樂組-演奏類』複試注意事項一、複試時間表:二、考生報到注意事項:1、考生報到程序:a) 五月十四日〈星期六〉上午場請於09:10 ~ 09:30;下午場請於13:10~13:30至中國音樂學系大樓報到處〈中國音樂學系大樓一樓門口〉。
b) 繳交「准考證」、「身分證」及「複試費郵政劃撥儲金證明單」正本,辦理報到手續。
2、考生須依照時間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報到手續,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
3、考生於報到後不得遠離,請於報到處等候應考。
4、考生均依考試次序等候叫號,由考生服務同學帶入試場考試。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研究生博士暨硕士学位考试实施要点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生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教育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台﹙84﹚師字第O六一四一八號函核定94年12月16日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95年3月3日台中﹙二﹚字第0950027716號函核定第一點本要點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訂定之。
第二點研究生符合左列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或博士學位考試:﹙一﹚申請碩士學位考試之資格如左:一、碩士班修業滿一年者,或係進行修讀博士學位回讀碩士班者。
二、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二十四學分。
如各系所已報請教育部核准提高其應修學分數者,應依其提高之標準。
三、已完成論文初稿者。
﹙二﹚申請博士學位考試之資格如左:一、博士班修業滿二年者,或係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並已在博士班修業滿二年者。
二、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含碩士班修業一年之學分)。
如各系所已報請教育部核准提高其應修學分數者,應依其提高之標準。
三、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四、已完成論文初稿者。
第三點研究生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每年五月底或十一月底(暑期班學生於七月底)以前向就讀之學系或研究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左列各項文件:1.歷年成績表一份。
2.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系所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並應撰寫提要。
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3.指導教授推薦函。
三、經所屬學系主任或研究所所長同意後,依期參加學位考試。
第四點學位考試依左列程序進行:一、組織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由各系、所公告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日期,辦理學位考試。
第五點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含本校兼任教師)須達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由校長遴聘之。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九十二学年度第一学期.doc
(四)文化研究的整合
二、當代文化論述中與「社區」相關的概念
(一)社群主義與公共領域
(二)國家主義與身分認同
(三)全球化與本土化
(四)後殖民性與後現代化
三、當代文化論述中與「營造」相關的概念
(一)多元文化與大眾文化
(二)工業文化與文化工業
(三)消費社會與文化行銷
(四)大眾學習與精英論
四、我國社會營造的早期觀念與政策
課 程 代 號
15534
年 級
一、二
授 課 教 師
李殿魁
必/選修
課程中文名稱
元明清戲曲研究
課程簡介
1.先授元人散曲,藉以解讀中原音韻小令體或務頭、作詞十法、曲丈格律、句式、韻、對偶等句型與音樂之關係。
2.輔以詞源疏證,詞源斠律、詞源解箋等傳統詞樂
形式之種種規律、理論、瞭解曲牌體音樂結構
之基本形式及分析方法。
15536
年 級
一、二
授 課 教 師
江韶瑩
必/選修
課程中文名稱
博物館學專題研究(Ⅳ)─博物館展示規劃
課程簡介
本課程專為博物館展示專題研究規劃案而開設。主題如: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主題館(工藝)常設展、北管戲曲文物展、吉祥文物展,桃園縣中國家具博物館更新展、金門文化園區歷史民俗博物館暨工藝美術館展示基本計畫等為題,以展示規劃作業、基本構想與策略、概念設計、內容研究發展、展示基本設計、模型製作與檢討、細部設計、監造與裝置作業(mounting)等全程之展示實務工作為主;必須分組並以密集討論、研究、設計、田野測繪紀錄、參觀訪問以及現場實地實習方式進行,結果需依指定加以後製作並提出完整報告。
授 課 教 師
陳其南
必/選修
台湾艺术大学系所要求
授课语言
中文能力检定证明
系所指定文件
设计学院
视觉传达设计学系
开放
开放
中文
中文检定相关证书
1.面试(必要时进行)
2.作品集
工艺设计学系
开放
开放
中文
中文检定相关证书
无
多媒体动画艺术学系
开放
中文
1.纸本作品集及作品
DVD
2.面试
多媒体动画艺术开放中文学系新媒体艺术硕士班
开放
中文
1.纸本作品集及作品
DVD
雕塑学系
开放
开放
中文
中文检定相关证书
1.申请硕士需研究计划
2.作品集
古迹艺术修护学系
开放
中文
中文检定相关证书
1.中文基本语言能力(或中文检定相关证书)
2.学习计划书
3.照片相关专题4.面试
※中文能力检定证明:非以中文为母语者,需提供检定证明,相关数据可参考“中文主要检测对照參考表”。
学院
学系
学士
硕士
证书)
2.中文自传
3.个人演出视频录
制(DVD)
4.5000字学习计划
(硕士申请者)
音乐学系
开放
开放
中文检定相关证书
1.个人基本视频录
制(DVD)
舞蹈学系
开放
开放
中文
中文检定相关证书
「学士」交换生
提供如下两段
视频DVD:
1.芭蕾,中国舞,现代
舞基本动作组合各
10分钟内
2.自选舞3-5分钟
「硕士」交换生
文检定相关证书)
2.面试
3.作品集
广播电视学系
(硕士班:广播电视组、应用媒体艺术组)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考试规章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九一一四一六七一號函備查通過第一條本規章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校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各系︵所︶研究生學位考試,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研究生經商承系所主管選定指導教授後,應填具指導教授同意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所屬系︵所︶,一份送教務處課務組。
第四條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一、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系(所)自訂之其他條件。
前項資格考核之內容、方式及系(所)自訂之其他條件,由各系(所)另訂之。
第五條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博士學位候選人於規定修業期限內,提出論文,經所屬系︵所︶審查符合規定者,得申請學位考試。
第六條各系(所)經審查所屬研究生提出之學位考試申請合於規定者,當學期即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檢附相關申請資料,敘明考試方式、時間、地點及系所主管開列擬聘之學位考試委員名單,經會簽教務處、人事室、會計室,陳請校長核定、遴聘委員後辦理,各系(所)至遲應於考試日期一週前通知應試人。
第七條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應依各系(所)規定時間及相關規定向所屬系(所)提出下列申請資料:一、學位考試申請書暨學位考試指導教授同意書。
二、歷年成績單一份。
預定於該學期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另加該學期選課表影本一(份)三、論文及其提要各一份。
1‧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2‧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3‧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提出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撰寫提要。
4‧本規章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本校各系︵所︶依其主要研究領域自行認定。
1‧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2‧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内部控制-国立台北艺术大学人事室
作業層級自行檢查
• 就各項業務之作業 類別(項目),逐一 檢視、評估控制作 業之有效性,其中 控制重點之設計及 執行,為檢查之主 要重點。
自行檢查之表件格式
臺北藝術大學內部控制制度作業層級自行評估表
•自行評估情形除勾選 外,未符合或不適用 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 細記載評估情形。
XXX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_______ 作業類別(項目):______________ 檢查日期: XXX 年 XX月 XX日 自行評估情形
常見的職能分工控制如下:
資產保管人員與會計人員分開。 交易授權與資產的保管分開。 營運責任與資料處理責任分開。 系統分析師、程式設計師不能兼辦資料輸入或電腦操
作。
10
常見控制作業種類 (3)
與計畫、預算或前期績效之分析比較
通常與覆核相結合,主要運用在高階主管對於機關內部 各單位計畫與預算之管控,因為計畫和預算本身即可作 為衡量標準,因此所採取的補救動作與追蹤措施,即為 一種控制作業。
內控自行檢查-
每年九月底前應由各該一級主管督導所屬單位,至少辦理一 次內部控制自行檢查作業,作成書面紀錄提送內控小組
內部稽核-
依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內部稽核執行作業規定辦理
8
常見控制作業種類 (1)
控制重點例
• 交易之授權核准、記錄及 資產保管,分由不同人員 負責。
•比較實際績效與預算及 前期績效。 •比較財務與非財務資訊。 •考核職能或作業績效。
落實執行 少部分 落實執行
有效(E)
有效(F)
部分有效(G)
少部分有效 (H)
部分有效(I) 部分有效(J) 部分有效(K) 少部分有效(L)
少部分有效 (M)
台湾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探析
台湾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探析作者:谢亚慧来源:《世界教育信息》2014年第05期摘要:台湾自20世纪中期推行高等教育以来,其研究生教育发展迅速,这与其招生考试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台湾地区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遵循公平、自主、多元的基本理念,为各高校选拔特色学生提供了保障,为学生提供了多渠道的入学途径。
文章通过对台湾地区现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分析,以期为大陆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台湾;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多元;自主;公平一、发展概况早在20世纪初,台湾就设有研究生层次的教育,但当时仅仅是为了满足在台日本人的教育需要,台湾本地人没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按照当时的规定,台湾人不能攻读文史类专业。
1945年之前,博士学位获得者中仅有5人为台湾人,且为医学博士。
台湾真正的高等教育始于日本战败之后。
1949年,台湾大学开始进行研究生招考工作,共招收5名硕士班学生。
20世纪50年代,台湾进入研究生教育的初创阶段。
期间,台湾当局先后核准政治大学、“清华大学”、交通大学等创办研究所,招收研究生。
台湾私立大学研究生教育始办于1961年辅仁大学文学院哲学研究所。
[1]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受经济结构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台湾硕士研究生教育不断发展、繁荣,并由精英教育逐步向大众化教育转变。
1991~2001年,台湾硕士生数量增幅达2.25%;2001~2011年,硕士生数量增加绝对值最大,达96862人(见图1)[2]。
2012年,设有研究所的院校达到了138所,共有2274个硕士班。
[3]与大陆不同的是,私立高等院校在台湾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某些私立院校的规模和质量甚至比公立院校略胜一筹,如淡江大学位居私立院校第一并成为最受企业欢迎的大学之一。
虽然台湾公立院校主要承担研究生人才的培养任务,但是私立院校的研究生教育同样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持,以缓解产业升级与应用型技术人才匮乏之间的矛盾。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要求包括:
1. 学士学位:通常需要申请者持有相关领域的学士学位,如艺术、美术、设计、音乐等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
2. 作品集/面试:申请者需要提交一份作品集或接受面试以展示其在相关领域的创作能力和潜力。
3. 推荐信:通常需要提供2-3封推荐信,推荐人可为教授、导师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士。
4. 艺术个人陈述:申请者需要撰写一份介绍自己背景、艺术理念和发展目标的个人陈述。
5. 艺术学术成绩:申请者需要提供学士学位期间的成绩单,良好的学术成绩有助于申请者的录取。
6. 英语水平证明:国际申请者通常需要提供托福或雅思成绩以证明其英语水平达到学校要求。
7. 其他要求:不同学校和专业可能还会有其他具体要求,如特定的专业背景、才艺测试、面试等。
申请者需要向相关学校和专业咨询以获取准确信息。
具体的要求可能因学校、专业和国家而异,以上为一般性的基本要求,申请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向学校的要求做准备。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学则修正案.doc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則(修正案)94年1月11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178199號函同意修正備查。
95年10月31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96年01月02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96年01月29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06323號函同意修正備查。
96年10月 23 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 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96年12月13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192964號函同意修正備查。
第一篇總則第一條本校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藝術教育法」訂定本學則。
第二條本校學生學籍及其有關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學則辦理,其細節得另行規定。
第二篇學士班第一章入學第三條凡在本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法令規定之同等學力資格,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經本校公開招生並經錄取者,得入學本校修讀學士學位。
第三條之一本校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得依據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暨本校相關作業規定,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四條外國學生得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之規定申請入學,其辦法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核定。
第五條具備左列資格之一,並經參加本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編入本校相當年級肄業:一、大學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含)以上者。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四、已修習達畢業學分之專科肄業生,或持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者,或修習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
五、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含共同科之國文及英文各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滿七十二學分(含共同科二十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前項各款報考者原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成績是否必須及格等,由本校規(認)定,並明列於招生簡章內。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97学年度硕博士班招生考试(面试)日程表
一、主修面試時間:97年4月19日(六)、20日(日) 、21日(一)、22日(二)、23日(三) 。
特別注意事項:※試場於4月17日(四)下午3:00後公佈於本校音樂系館。
※試場分別設在音樂一館及音樂二館,詳細考試試場請參照試場分配表。
※請攜帶本校所寄發之「准考證」應考。
※請依照公佈的時間應考,應考前30分鐘須至考生服務處完成報到手續,原則上每天報到截止時間上午為11:30,下午為4:00;詳細各主修之各場次報到截止時間請詳參主修考試順序表內之說明。
※請提前到校準備候考,考試進行依公佈之順序叫號考試,遇缺考則往前遞補。
※各考生於聽到叫號後隨考生服務人員進入預備室。
※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02)2896-1000轉3015或(02)2893-8243。
※其他相關考試資訊(如詳細考試順序、試場…等)請至.tw查詢。
鋼琴(博)5*M10110:00絃樂(博)小提琴2 *M102 鋼琴(碩)12 *M101絃樂(碩)中提琴7低音提琴5 *M102聲樂(碩)10 *M218管樂(碩)長笛12 *M302作曲(博)2 *M230110:30作曲(碩)4*M2301鋼琴(碩)12 *M101絃樂(碩)小提琴10 *M102聲樂(碩)9 *M218管樂(碩)單簧管10 *M302音樂學(碩)12 *M2402擊樂(碩)10 *M2601鋼琴(碩)12 *M101音樂專業師資教育(在職)19 *M2603音樂學(博)5 *M2402鋼琴(碩)12 *M101 鋼琴(碩)12 *M101鋼琴(碩)9 *M101指揮(碩)10 *M102絃樂(碩)小提琴12 *M102聲樂(碩)9 *M218音樂專業師資教育鋼琴(博)3 *M101聲樂(碩)6 *M218 絃樂(碩)大提琴12 *M102。
国中兴大学硕士班学位考试细则
國立中興大學碩士班學位考試細則98.10.26第58次教務會議修訂(第9,14條) 98.7.15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019456號函(逕修第14條)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學位授予法第十一條及本校「碩士班章程」第十條訂定。
第二條 本校碩士學位考試,由聘請之考試委員負責考試。
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
碩士班研究生之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碩士班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
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經系(所、學位學程)組織之委員會同意後,由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報請校長聘請之。
論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
考試委員應具備與該論文有關之專長,並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教授、副教授。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學位學程之相關審核會議訂定之。
第三條 擬申請論文考試之學生,須先送所撰論文經指導教授審閱認可,並於擬舉行論文考試日期至少二十天前,依照規定填寫擬參加論文考試申請書,經指導教授及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章後,送教務單位請校長核准。
第四條 每學期各碩士生學位考試時間地點,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與參加考試之委員商定後舉行考試。
第五條 除外國語文學系外,各系、所、學位學程研究生之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或英文撰寫為原則。
凡已用過以之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再度提出。
所提之論文(含提要),由各系、所、學位學程於考試前分送各考試委員審閱。
第六條 論文口試時應開放旁聽,並由考試委員會之召集人事先指定專人詳實記錄口試過程。
口試委員評定成績時,旁聽人員應即離席。
口試記錄由系、所、學位學程存檔,論文考試成績應填單送註冊組登錄成績。
第七條 考試委員針對論文擬提之問題,應於口試時提出,口試時間應適當,必要時得另舉行筆試。
台湾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及其特点
台湾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及其特点
台湾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及其特点台湾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是按照台湾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制度而设计的,具有台湾特色的考试。
台湾研究生入学考试分为文科和理科两大部分,其考试内容主要分为三大部分:专业理论、实践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台湾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特点在于兼顾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能力,突出考查考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考试中重视对考生的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考察,凸显了台湾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特点。
首先,台湾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理论部分,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较高的要求,考试内容涵盖了研究生的基本理论知识,涉及的学科范围也比较广泛,强调考生的理论知识和综合能力。
其次,台湾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实践能力部分,强调考生的实践能力,考查考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该部分考试内容涵盖了研究生研究和实验的实践能力,考查考生在实际应用中的能力和实践经验。
最后,台湾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社会实践能力部分,强调考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考察考生的社会参与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考试内容涵盖了考生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考查考生在社会实践中的能力和经验。
总之,台湾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具有台湾特色,不仅考查考生的理论知识,而且重视考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考试内容突出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以达到培养实用型人才的目的。
台湾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制度设计具有台湾特色,考查考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以及社会实践能力,旨在培养具有实用性的人才,是台湾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特点。
国立台湾体育学院硕士学位考试细则.
國立臺灣體育學院碩士學位考試細則88.07.22八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88.08.06教育部台體字第88092180號函核備第一條本細則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暨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為提升碩士班研究生之程度,各所得要求研究生在提出碩士論文前,通過碩士班資格考核,考核辦法由各所訂定之。
第三條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修畢各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數,並完成論文初稿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檢具歷年成績表、論文初稿及提要各一份,向所申請舉行碩士學位考試。
所主管同意後造具學位考試委員名冊,送教務處核轉校長批准,即得舉行碩士學位考試。
第四條碩士學位考試置考試委員三至五人,校外委員至少須三分之一(含)以上。
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主持人,主持人由出席委員互推之。
出席委員中需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始能舉行考試。
校內外考試委員由各所主管提請校長聘請之。
第五條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教授、副教授者。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所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六條碩士班研究生經核准參加學位考試者,應依照「研究生畢業論文格式條例」之規定,撰妥論文正稿及提要,連同「指導教授推薦書」繳交所轉送學位考試委員審查,並訂期舉行考試。
第七條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第八條碩士學位考試前繳交之論文以裝訂成冊為原則,然有困難時,得先採活頁方式,俟學位考試通過後,繳交論文及論文提要電子檔其注意事項,由教務處另訂之。
第九條碩士學位考試日期依照學校行事曆所訂定之起迄日期,由各所排定時間及地點舉行之。
第十條碩士學位考試含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
論文考試以公開口試之,必要時得另舉行其他方式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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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
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九一一四一六七一號函備查通過
第一條本規章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校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各系︵所︶研究生學位考試,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研究生經商承系所主管選定指導教授後,應填具指導教授同意書一式兩份,一份存所屬系︵所︶,一份送教務處課務組。
第四條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系(所)自訂之其他條件。
前項資格考核之內容、方式及系(所)自訂之其他條件,由各系(所)另訂之。
第五條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及博士學位候選人於規定修業期限內,提出論文,經所屬系︵所︶審查符合規定者,得申請學位考試。
第六條各系(所)經審查所屬研究生提出之學位考試申請合於規定者,當學期即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檢附相關申請資料,
敘明考試方式、時間、地點及系所主管開列擬聘之學位考試委員名單,
經會簽教務處、人事室、會計室,陳請校長核定、遴聘委員後辦理,各
系(所)至遲應於考試日期一週前通知應試人。
第七條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應依各系(所)規定時間及相關規定向所屬系(所)提出下列申請資料:
一、學位考試申請書暨學位考試指導教授同意書。
二、歷年成績單一份。
預定於該學期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另加該學
期選課表影本一(份)
三、論文及其提要各一份。
1‧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2‧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3‧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
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提出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
撰寫提要。
4‧本規章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本校各系︵所︶依其主要
研究領域自行認定。
1‧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2‧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3‧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
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提出代替論文之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應
撰寫提要。
4‧本規章所稱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本校各系︵所︶依其主要
研究領域自行認定。
第八條學位考試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碩士、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
三、學位考試,如有必要得在展演場所舉行展演考試。
第九條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
其中校外委員︵含本校兼任教師︶須達三分
之一以上,並由校長核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惟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
人。
第十條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
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參加時,始能舉行。
第十一條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十二條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十三條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博士
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為維持學位考試之公平性,研究生與其指導教授、學位考試委員不得為
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姻親關係。
第十四條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如未能於次學期註冊前,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通過之論文乙份至本校教務處;或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均以學位考試
成績不及格論。
第十五條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各系︵所︶研究生通過學位考試後,應依規定繳交下列資料:
一、繳交論文者,內頁需附授權書,表明同意或不同意公開論文上學術
網路及授予教育部指定送繳之圖書館等為學術研究之目的以各種方法重
製。
各所助教應負責上網將學生之論文提要登錄至國家圖書館所建之檔
案中。
二、論文(含相關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等)應續繳交九份;除
兩份繳至本校圖書館,一份由各系(所)於規定期限內繳至教務處註冊
組彙整後備文函寄國家圖書館外,其餘六份分別保存於本校之該系(所)
圖書館,以備與其他學術單位交換或贈與之用。
以其他方式代替論文畢
業之研究生作品等資料,除統一繳交之份數外,視各系(所)情況得自
訂辦法。
各系(所)研究生須依規定繳交後方得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七條學位論文之規範由各系︵所︶另行訂定,學位考試成績之核算標準亦由
各系(所)訂定之。
第十八條本校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撤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其有違
反其他法令者,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十九條本規章如有未盡事宜,均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規章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