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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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风电)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风电)相关法规、政策
国能新能[2011]210号
20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26号
2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285号
2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374号
2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施行)的通知》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风电)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法律条文:
序号
法规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国家发改会、国家能源局:
序号
政策
发改能源[2006]13号
6
《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发改能源[2006]2535号
7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7]2174号
8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7]44号
9
《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446号
备注
1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237号
2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36号
3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国能新能【2011】285号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国能新能【2011】285号

国家能源局文件国能新能[ 2011]28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加强风电项目管理,规范风电的产业发展和保障并网运行,现将《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能源风电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风电场工程的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委托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全国风电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所有风电项目。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还应符合《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 2010 ]29号)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是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含百万千瓦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在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市场消纳、土地及海域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04•【文号】发改能源[2005]1204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了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风电设备制造国产化步伐,不断提高我国风电规划、设计、管理和设备制造能力,逐步建立我国风电技术体系,更好地适应我国风电大规模发展的需要,现将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风能资源是重要的能源资源。

各省(区、市)要按照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风能资源的原则,结合能源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省(区、市)的风电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风电场址和有关要求,以指导风电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风电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有关规定,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有关核准程序和条件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

三、风电场建设的核准要以风电发展规划为基础,核准的内容主要是风电场规模、场址条件和风电设备国产化率。

风电场建设规模要与电力系统、风能资源状况等有关条件相协调;风电场址距电网相对较近,易于送出;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进口设备海关要照章纳税。

四、风电场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分地区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风电特许权建设项目的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 2010年1月22日))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国家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省(区、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背景随着国家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环保意识的加强,风能发电作为清洁能源在我国的应用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至2020年底,我国风电总装机容量已达到了2.01亿千瓦,居世界第一。

为了规范风电开发建设行为,保障风电产业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于2012年制定了《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立项前的审批管理在立项前,申请单位需要提交“风电场选址意见书”和“风电场选址申报书”,由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同时,申请单位还需要提交项目开发建设计划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材料。

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选址及规划阶段。

风电场选址及规划风电场选址及规划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环保、国土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应从不选”的态度,不能盲目选址。

同时,对选址范围内的环境和生态条件进行全面调查,制定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生态保护措施,保障环境生态安全。

设计与施工风电场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设计时需考虑安全、经济、美观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施工时需要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特别是对于高空作业要严格把关。

施工结束后还需要进行产权移交、竣工验收等程序。

运维与保养风电场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运维与保养。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人员培训、设备维护与管理、环境保护等。

特别是设备故障和事故处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保障风电场的安全运行。

监管和考核为保障风电开发建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相关部门将对风电场进行监管和考核。

监管主要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核实等,考核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得分,其中得分较高的风电场将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

总结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国风电场建设的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保障了风电产业的发展和环保目标的实现。

同时,该法规的推行也使风电产业的运行更加规范和透明,促进了风能发电技术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有利于实现我国能源结构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1]13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完善风电信息管理,规范风电信息报送、审核、统计和发布工作,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和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五月三日主题词:能源风电信息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国华能源投资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附: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风电信息管理机制,规范风电信息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发挥信息管理对风电场开发、建设和运行的服务作用,促进全国风电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型风电信息管理工作。

非并网型风电信息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风电信息是指风电项目建设、风电机组运行和风电并网等方面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文件和数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风电信息管理。

具体任务包括:(一)制定风电信息管理制度;(二)收集、审核、整理和分析风电信息;(三)提供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所需的风电信息;(四)建设、运行和维护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网络与系统;(五)指导风电场项目公司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等开展风电-3-信息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风电信息员业务培训和上岗认证工作。

第五条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本省(区、市)风电场项目公司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风电信息提交工作;各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所属风电场项目公司的风电信息提交工作。

第六条各风电场项目公司、风电机组制造企业应建立信息员制度,按照《风电信息收集和提交技术规定》的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交有关信息。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方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机构第三章风电项目选址与规划第四章风电项目建设准备第五章风电项目建设第六章风电项目运行管理第七章风电项目检查与监管第八章风电项目安全管理第九章环境保护与监测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引导,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快速进展,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特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境内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包括风场选址、规划、建设、运行、检查、监管、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监测等各环节。

第三条风电开发建设应遵从“节省能源、保护环境、可持续进展”的基本方针,依照“能效优先、技术先进、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加强风电工程学科交叉应用和协同创新,推动风电技术创新,提高风电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风电开发建设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调控作用,优化风电产业链布局和产业进展结构,调动社会气力参加风电开发建设,形成良好的进展环境和秩序。

第二章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是风电开发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订立风电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政策、标准和技术指南,对风电开发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处理风电开发建设的重点问题。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应当建立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其重要职责包括:拟订年度风电开发建设计划,引导和管理风电开发建设,组织开展风电技术和标准讨论、监测、检查和评估工作等。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依照国家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定期订立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引导和管理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相应建立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的规划、引导、监管和评估工作等。

第三章风电项目选址与规划第九条风电项目选址应遵从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避开污染、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并考虑风能资源、基础设施、用地情况等综合因素。

第十条风电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并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导则。

第十一条风电项目建设准备应当充分调查、讨论、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性讨论报告的结论,包括风能资源、选址、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国能新能[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29号)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康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42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序号
文件名称
1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和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的通知
2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关于下发《国家储备石油委托采购收储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
87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4]339号
88 国家能源局关于缓解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的意见
国能电力[2014]350号
8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4]545号
9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分解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9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开发与电网接入和运行管理协调工作的通知
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田火灾灭火规划》和《煤田灭火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基价)》的通知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3]227号
55 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西藏地区电网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331号
56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430号
8
5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58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59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60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61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6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6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指南》的通知 6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65 国家能源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资料共享使用的通知 66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67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的通知 68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6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发电工程资料信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地热能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71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 7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的通知 7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的通知 7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6 国家能源局关于生物质发电统计监测体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7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物质能供热项目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78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79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 80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 8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8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及确认工作机制的通知 8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已取消电力安全监管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8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8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86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自主化工作的通知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国能新能[2010]29号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天津市、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主题词:能源海上风电管理通知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国能新能[2011]13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完善风电信息管理,规范风电信息报送、审核、统计和发布工作,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和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五月三日-1-主题词:能源风电信息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国华能源投资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2-附: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风电信息管理机制,规范风电信息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发挥信息管理对风电场开发、建设和运行的服务作用,促进全国风电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型风电信息管理工作。

非并网型风电信息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风电信息是指风电项目建设、风电机组运行和风电并网等方面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文件和数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风电信息管理。

具体任务包括:(一)制定风电信息管理制度;(二)收集、审核、整理和分析风电信息;(三)提供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所需的风电信息;(四)建设、运行和维护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网络与系统;(五)指导风电场项目公司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等开展风电-3-信息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风电信息员业务培训和上岗认证工作。

第五条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本省(区、市)风电场项目公司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风电信息提交工作;各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所属风电场项目公司的风电信息提交工作。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康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国家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省(区、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新闻日期:2005-07-04 浏览次数:1679发改能源[2005]1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了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风电设备制造国产化步伐,不断提高我国风电规划、设计、管理和设备制造能力,逐步建立我国风电技术体系,更好地适应我国风电大规模发展的需要,现将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风能资源是重要的能源资源。

各省(区、市)要按照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风能资源的原则,结合能源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省(区、市)的风电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风电场址和有关要求,以指导风电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风电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有关规定,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有关核准程序和条件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

三、风电场建设的核准要以风电发展规划为基础,核准的内容主要是风电场规模、场址条件和风电设备国产化率。

风电场建设规模要与电力系统、风能资源状况等有关条件相协调;风电场址距电网相对较近,易于送出;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进口设备海关要照章纳税。

四、风电场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分地区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风电特许权建设项目的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风电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风电建设的规划工作和前期工作,高度重视风电设备制造的国产化,将风电建设、产业和市场培育、人才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降低风电建设成本,提高风电运行和管理水平,增强风电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风电产业的更快更好发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94号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风投、神华、三峡、中核、中广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海上风电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能源局不再统一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

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9日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7.27•【文号】国能综通新能〔2020〕78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能源企业:为全面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及风电行业管理政策,推动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局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安排,现组织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

为更好地开展监管工作,制定了《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电话:************附件: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方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0年7月27日附件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方案为做好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推动风电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促进风电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根据《国家能源局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0﹞26号),通过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及时发现各地区在风电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各地区认真抓好问题整改落实,确保国家风电规划、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风电发展秩序,优化建设运营环境,持续推动风电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二)《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国能新能﹝2016﹞314号)(三)《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四)《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94号)(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0号)(六)《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七)《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17号)(八)《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和<2019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24号)三、监管范围山西、山东、内蒙古、陕西、新疆、河南、云南、四川、江苏、广东等地区。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能发新能[2018]30号【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发布日期】2018.04.03【实施日期】2018.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加快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完善分散式风电的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3日附件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规范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散式风电项目是指所产生电力可自用,也可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的风电项目。

项目建设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一)接入电压等级应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内消纳,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级电压等级电网反送电。

(二)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设施,优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

(三)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只能有1个并网点,且总容量不应超过50兆瓦。

(四)在一个并网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

国家关于分布式发电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均适用于分散式风电项目;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和管理按照集中式风电场执行。

国能新能[2024]285号关于印发风电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24]285号关于印发风电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24]285号关于印发风电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24]285号文件是中国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制定的关于风电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

该文件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风电场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推动风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第一部分是导言,指出了加强风电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该文件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是风电场项目的审批管理。

文件规定了风电场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审批流程。

同时,要求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要注重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三部分是风电场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

文件要求风电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并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此外,文件还提出了对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设备质量管控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部分是风电场项目的运营管理。

文件对风电场项目的运营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对项目投资回收期、发电效益评估、电网接入和并网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文件还强调风电场项目的运营管理应注意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部分是风电场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文件明确了有关部门对风电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和要求,并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部分是附则,对文件的实施时间和督察检查机制进行了规定,以及其他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综上所述,国能新能[2024]285号文件是中国国家能源集团公司针对风电场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制定的一项规章,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风电场项目的审批管理、开发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

通过这一文件的实施,可以推动风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海洋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完善海上风电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国能新能[2011]13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完善风电信息管理,规范风电信息报送、审核、统计和发布工作,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和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五月三日-1-主题词:能源风电信息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国华能源投资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2-附: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风电信息管理机制,规范风电信息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发挥信息管理对风电场开发、建设和运行的服务作用,促进全国风电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型风电信息管理工作。

非并网型风电信息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风电信息是指风电项目建设、风电机组运行和风电并网等方面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文件和数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负责风电信息管理。

具体任务包括:(一)制定风电信息管理制度;(二)收集、审核、整理和分析风电信息;(三)提供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所需的风电信息;(四)建设、运行和维护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网络与系统;(五)指导风电场项目公司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等开展风电-3-信息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风电信息员业务培训和上岗认证工作。

第五条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本省(区、市)风电场项目公司和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风电信息提交工作;各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所属风电场项目公司的风电信息提交工作。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风电场工程的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运行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区、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委托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全国风电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所有风电项目。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还应符合《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划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是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含百万千瓦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在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市场消纳、土地及海域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

第七条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在落实项目风能资源、项目场址和电网接入等条件的基础上,综合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八条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综合考虑风能资源、能源需求和技术进步等因素,负责对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进行技术经济评价。

第九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方规划进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年度开发计划内的项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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