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办法

合集下载

006(第35-39页)省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006(第35-39页)省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006(第35-39页)省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D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前,由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工作简历和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公示形式按照公示内容,由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设计统一格式的公示表,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运用各类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一般5至7天。

第六条公示程序(一)实施公示。

在党委(党工委)领导下,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具体负责,按本办法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公示内容、形式、时间,公布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

(二)意见收集。

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必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党支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反映。

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和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意见。

(三)调查处理。

公示期满后,党支部必须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收集的意见和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公示结果的具体意见。

第七条结果运用(一)公示结果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相应栏目,作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二)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结论,由党支部负责人在支委会或党员大会上说明。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宁德市关于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新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范围:在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书记、党支部组织委员、入党介绍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党总支部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分管副书记、党委委员,县委、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一)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力,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发展新党员,或一年内没有培养新的入党积极分子的;(二)不坚持党员标准,搞宗族宗派,排斥异己,将符合条件入党积极分子拒之门外,或把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吸收到党内来,或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三)没有召开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转正的;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并实现动态管理的;(四)没有召开党员大会,或到会党员数未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的,或党员大会没有按规定程序通过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五)没有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严重失实的;或政审不合格的人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造成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六)无故拖延上报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达20天以上的,或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不按时规定时间组织新党员宣誓仪式的;(七)对预备党员没有认真进行教育、考察,造成工作失误的;(八)不配合上级党委派人了解发展对象和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的,发现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问题没有及时报告或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入党积极分子未满18周岁,或考察未满一年而擅自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二)没有经过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政审、培训等程序而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的(三)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及政审材料等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失察的;(四)没有做好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记录或丢失有关入党材料的;(五)没有及时按上级党委要求补办有关入党材料却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六)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超过30天以上的或超过规定时限上报有关材料的;(七)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第五条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党组织指定为介绍人,或不认真履行入党介绍人职责的;(二)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表现情况,介绍情况严重失实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2019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

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

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各党支部: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即将召开的十七大和《中共XX县委关于建立基层党建工作检查督导制度的通知》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使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有新的提高,基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有新的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有新的增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新的进展,经研究决定,建立XX镇党建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试行),请遵照执行。

一、考核内容党建工作责任考核,以镇党委下达的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状为主要内容,结合纪检、组织、宣传等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确定的工作重点,进行考核评比。

二、考核办法考核采用季度考核(第一季度、半年检查、第三季度)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完成年初党建工作责任状及各项工作任务的进度情况进行检查评比;纪检、组织、宣传等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内容,制定每季度的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考核方案另行下发),各党支部要及时向纪检、组织、宣传等部门上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考核采取评分办法,全年为1000分,其中:第一季度200分、半年检查200分、第三季度200分,年度检查400分;每次检查评比中,纪检监察工作25%,组织工作50%,宣传工作25%。

纪检、组织、宣传等部门要根据各党支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以累计总分作为奖惩依据。

三、考核奖惩办法1、考核评比:责任状及工作完成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评比。

奖励分季度、年度四次兑现,每次评选镇级先进8名(其中:农村党支部6名、镇直单位1名、非公党组织1名)。

2、奖励标准:⑴季度奖(3次):①村级党支部:考核得分在前六名,且考核得分达到90以上的,给予村党支部奖励500元;②镇直单位、非公党组织参照执行。

⑵年度奖:①村级党支部:考核得分在前六名,且考核得分达到90以上的,给予村党支部奖励1000元;②镇直单位、非公党组织参照执行。

山西省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农村(社区)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进一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应放在村组(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社工人员、热心公益事业的青年志愿者等素质高、有文化、有一技之长、“双带”能力强的优秀青年中。

第三条严格农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实行发展党员推荐(推优)制度;培养教育考察记实制度;公示制度;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预审备案制度;各级党组织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二章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第四条党组织要充分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农村(社区)群众的启发、引导和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逐步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农村(社区)党支部应当接受符合《党章》、《细则》规定的申请入党条件、自愿要求入党且在本辖区居住半年以上居住者和流动人员的入党申请。

第六条党支部要指导入党申请人规范书写入党申请书,一般包括五方面内容:本人基本情况、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情况;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签注本人姓名和申请日期。

第七条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支委成员或党小组负责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详细了解其有关情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入党动机,谈话时要做好谈话记录并签名盖章,同时要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党支部要不断加强对入党申请人培养教育和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党员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党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党员发展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人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1、党委会审批两人以上入党及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4、对党员发展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9、未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的。

以上责任三次以下的,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除尘三次以上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要对基层党委班子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并取消当年度党内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计划发展、质量第一、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同时实行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公正、公开。

公示按《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试行)》执行。

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按《安徽省发展党员票决制试行办法》、《安徽省发展党员预审制试行办法》、《安徽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的重点应放在大学生和青年教职工中。

学生发展的重点放在大学二、三年级。

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或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原则上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条 为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对大学生入党的学习成绩提出以下要求:非毕业班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应占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前三分之一;达不到前三分之一的,应认真分析,慎重发展。

毕业班学生放宽至前二分之一,但外语、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教师职业技能等应达到学校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六条 党支部于每学期初要制定本学期发展对象培养计划,并报所在党总支审定,党总支将审定后的发展对象培养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凡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七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选优汰劣。

根据每个人的表现和变化情况,可将计划作适当调整,报党总支审定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总支要定期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加强宏观控制、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要求第九条 凡要求入党者,必须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党支部接到申请书后,应及时找他们谈话,予以鼓励,同时审查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

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总结

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总结

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试点工作实施以来,XX区坚决贯彻省委、市委组织部的安排部署,紧盯目标任务,严格步骤程序,严肃纪律要求,精心推动实施,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一、基本情况XX区总面积XXX平方公里,辖XX个乡镇(街道),XX个村(社区),共有党组织XX个,党员XXXXX名。

根据省委、市委组织部相关要求,纳入排查整顿范围的乡镇、涉农街道XX个,村(社区)XXX个,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共发展党员XXX名。

截至目前,排查认定违规违纪问题党员XX人,占农村发展党员总数的XX%,其中“带病入党”XX人,“弄虚作假”XX人,“徇私舞弊”XXX人(“人情党员”X人、“基层干部近亲属违规入党”X人、违规“异地入党”XX人),“严重违反入党程序”XX人。

其中出党处置XX人(党内除名X人、不予承认党员身份XX 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X人、重新履行入党手续X人),承认党员身份XX人(党内警告X人,提醒谈话X人,批评教育XX人)。

问责处理相关责任人XX人,其中给予党内严重警告X人,党内警告XX人,调整职务X人,诫勉XX人,提醒谈话XX人,批评教育XX人,解散党支部XX个。

二、主要做法坚持将排查整顿工作作为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夯实基层基础的重要抓手,始终扛稳扛牢政治责任,精心组织、精细准备、精准操作。

具体工作中主要做好“四个三”:(一)狠抓“三到位”压实责任。

坚持高站位谋划、高标准推进、高质量落实,自觉将排查整顿工作抓在手上、落到实处。

一是抓学习贯彻到位。

全省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会议后,XX区不等不靠,先后于X月XX日、X月X日两次召开部务会,X月XX日、X月X日两次召开区委常委(扩大)会,认真学习传达省、市有关精神要求,做到学深悟透把准。

以X月份“党员活动日”活动为载体,以“把好党员发展源头·永葆先进性纯洁性”为主题,组织村(社区)“两委”成员、支部党员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实行“双推双评三全程”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持续营造学的氛围、严的氛围、实的氛围,为开展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发展党员预审制

发展党员预审制

发展党员预审制为进一步夯实发展党员工作基础,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进一步把好发展党员的“入口关”,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发展党员预审制。

一、适应对象拟确定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即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拟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预审程序1、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审查(设党总支的,党总支应签署审查意见)。

2、基层党委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天内,应及时对拟发展对象进行考察,据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发展对象预审表》,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综合政审材料、培训情况等材料报送上级党(工)委组织(政工)部门预审。

3、党(工)委组织(政工)部门应对基层党委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天内,形成审查意见,签署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对象预审表》的“党(工)委组织(政工)部门预审意见”栏目内,并反馈给上报的基层党委。

4、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方可进行公示。

三、预审内容党(工)委组织(政工)部门要对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综合政审材料、培训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以及基层党委的考察情况、审查意见等材料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看发展对象是否按规定向党支部提出申请,培养考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综合表现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发展党员材料是否齐全,发展程序是否规范等。

四、预审要求1、预审一般由县级党(工)委组织(政工)部门负责。

党建工作基础较好、党务干部力量较强、发展党员工作比较规范的基层党委,可由县级党(工)委组织(政工)部门授权负责预审。

2、对授权预审的基层党委,上级党(工)委组织(政工)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加强对授权预审的基层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督查指导和监督制约,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

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

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

对发展对象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委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培训考试、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021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2021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2021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按照全国、全省、全市组织部长会议和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会部署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____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组通字〔____〕__号)以及《__省____年排查整顿农村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开展排查整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安排____年_月至__月,重点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镇各村(社区)党组织发展的党员进行排查。

二、排查整顿的主要问题主要排查各村(社区)发展党员工作中,是否存在以下_类违规违纪问题。

(一)“带病入党“问题。

主要是将违法犯罪等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发展入党。

重点排查是否将曾受到刑事处罚且未经党组织长期考察的人员,受到行政处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人员,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且尚未删除的人员,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的人员发展为党员。

(二)弄虚作假问题。

主要是党员身份造假或入党材料造假。

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伪造党员档案,伪造、篡改支部大会或党委会表决结果,在政治审查环节提供虚假证明,以及本人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学习工作经历证明等。

(三)徇私舞弊问题。

主要是发展“人情党员“、违规发展农村基层干部近亲属入党和违规“异地入党“。

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说情打招呼、干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利用发展党员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通过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提供宴请等不正当手段发展入党;村(社区)“两委“负责人是否降低标准发展近亲属入党,或优先照顾发展近亲属入党且造成不良影响;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等人员违规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党组织入党。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对同一名发展对象的材料,报送上级党委二次预审未通过的,由预审单位对报送单位党组织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不同发展对象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预审未通过的,由预审单位对报送单位党组织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档案。
4、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发展对象予以通过的;
预审单位、基层党委和党支部必须对相应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条
第七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第二条
本制度指的“责任追究”,是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对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5、未能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未经支委会讨论和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进行认真调查而予以发展的;
9、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丢失,或故意篡改档案材料的。
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或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取消该党委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6、党委审批意见栏填写不规范,或党委书记没有签名盖章的;
7、未召开党委会而签署审批发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意见,或未送上级预审而发展党员的;
8、将上级规定不能发展的对象予以审批的;
2、未能指定二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及培训的;
3、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作考察记录的;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

普惠乡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为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纠正和防止发展党员工作的不正之风,严把党员“入口”关,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结合我乡实际,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和依据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党的组织或个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等党规党法为依据。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党组织考察人、入党介绍人以及党小组长和包村领导。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凡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和考察,发展计划的形成,发展对象的政审、培训,公示、预审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况者要追究其责任:一是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支部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二是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有条件而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三是在预审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四是在正常情况下,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而发展入党的,对发展对象没有进行培训而发展入党的;对发展对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政治审查而发展入党的,对未经公示或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没有进行调查处理而发展党员的;五是因党支部有关人员泄露发展党员公示情况,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六是党委或有关人员以权谋私,干预党支部正常发展党员工作的,或纵容包庇责任人的;七是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伪造党员档案的;八是违反发展党员工作其他有关程序的行为。

干部学习网四项监督管理制度试题答案

干部学习网四项监督管理制度试题答案

对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正确若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正确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2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错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错误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正确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错误若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不予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错误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正确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一切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错误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领导干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正确越级提拔的干部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正确错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若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正确错误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不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正确错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若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正确错误若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须追究其责任;正确错误二、单选题 10 道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作出说明;A. 任用情况B. 任职情况C. 履职情况D. 离任审计情况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A. 20B. 15C. 10D. 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有五种,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有七种;A. 十B. 十一C. 十二D. 十三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进行调查处理;A. 纪检监察机关B.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C. 司法部门D. 本级党委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A. 决定B. 审核C. 监督D. 任命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的责任;A. 单位主要领导B. 党委党组C. 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D. 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何种情形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A. 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B. 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C.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D. 破格提拔干部的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负责组织实施;A.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B. 本级党委组织部门C.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D. 纪检监察机关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何种情形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A. 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B. 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C.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D. 破格提拔干部的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 ;A. 责任追究B. 监督C. 审批D. 巡视三、多选题 15 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A. 省B. 市C. 县D. 乡对因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A. 提拔使用B. 平级交流C. 隔离审查D. 到龄退休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何种情形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A. 越级提拔干部的B. 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C. 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D. 破格提拔干部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等A. 警告B. 记过C. 引咎辞职D. 责令辞职E. 降职F. 调离岗位G. 免职下列属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情形的是A. 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B. 越级提拔干部的C.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D. 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2年进行调整的有责任追究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A. 调离岗位B. 引咎辞职C. 辞退D. 免职、降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规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A. 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B. 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C. 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D. 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E. 本单位领导干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近亲属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这里的“近亲属”是指A. 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的人员B. 与领导干部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C. 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员D. 与领导干部有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A. 提拔使用B. 平级交流C. 隔离审查D. 到龄退休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A. 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B. 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C. 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D. 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A. 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B. 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C. 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D. 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的原则;A. 党委领导、分级负责B.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C. 权责一致、惩教结合D. 严格要求、违规必究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需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情形有A. 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B. 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C. 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D. 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下列情形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是 ;A. 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B. 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C. 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D. 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E. 在参加民主推荐时推荐的人选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下列情况中,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的是A. 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B. 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C. 不公示考察结果的D. 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E. 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F. 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发展党员管理制度范本参考

发展党员管理制度范本参考

发展党员管理制度范本参考加强党员培养,加强我党建设,单是用口说说是不行的,需要实际行动,制定相关制度。

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发展党员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发展党员管理制度范本篇一1、按照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及党章有关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

2、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指定培养教育责任人,并按规定填写考察情况表。

3、严格履行组织发展程序和审批手续。

4、发展党员实行五榜公示制(对提交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进行公示)和票决制。

5、按程序开好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填写好支部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6、加强预备党员教育管理,按季度进行考察,及时讨论能否转正。

发展党员管理制度范本篇二1、支部发展新党员制度(1)防洪闸党支部每年年初都要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无特殊情况,防洪闸党支部每年至少要发展一名新党员,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支部书记要向局党委说明原因。

(3)支部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吸收他们参加有关活动,并分配一定的工作,对他们进行考察和锻炼。

(4)要遵循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积极分子民主推荐制度(1)要求入党的先进分子要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2)要通过本单位干部职工无记名推荐和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

(3)由支部全体党员无记名民主推荐,2/3以上党员同意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人选。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1)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申请入党的人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讨论通过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

(4)党支部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一)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

1、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或没有党委组织员,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2、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3、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所属的生产、经营一线党支部五年以上或村党组织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4、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5、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人员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6、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

(二)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2、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3、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4、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5、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6、在党委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7、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8、未按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和报告制要求发展党员的其他情形。

(三)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人员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1、党委组织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楚、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2、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3、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4、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5、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6、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1111乡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乡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支部委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党支部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党支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将未申请入党人员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将非入党积极分子或培养教育期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或将预备期不满一年的预备党员转正的;
2.不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教育帮助,或故意向党组织隐瞒实情的;
3.不经“双推”和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不召开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以及未落实“三阶段公示”要求的;
4.未按规定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培养联系人、组织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和培训、定期进行考察的;
5.未经过严格政审就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或伪造政审材料、计划生育证明、遵纪守法证明、会议记录等材料的;
6.未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或党员大会未达到法定人数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或延长预备期满,本人递交转正申请后,未及时讨论研究的;
8.无故抵制、阻挠发展党员工作正常进行的;
9.将不应在本支部发展的人员确定为发展对象或吸收入党的;
10.借调人员、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入党未征求申请人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的;
11.发展党员有关会议记录保管不善出现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二)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责任追究:
1.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材料时,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而没有说明的;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三)相关责任人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进行处理:
1.借发展党员工作名义收取入党申请人请托人钱物的;
2.利用职权干扰或指使党支部违规发展党员的;
3.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或为非党员私自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
4.对涉及发展党员信访问题处置不力,引起党员群众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调查处理发展党员信访问题中,故意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三、责任追究
1.对出现违纪违规的党组织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理直至组织整顿,并进行党内通报。

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由乡党委派人进行调查处理。

2.对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由乡纪检委立案调查,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
从事党务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对于发生人事调动情况的,一律追溯到当时经办的责任人。

3.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而被吸收入党(或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党。

4、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党支部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优资格。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