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学生受伤法律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9月,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李某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张某发生口角,随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
在推搡过程中,李某不慎摔倒,头部撞在课桌角上,导致头部严重受伤。
事后,李某的父母认为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李某受伤是由于个人行为导致的,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意外事件?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学校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作为李某的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
首先,学校在课间休息时未对学生们进行有效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李某与张某的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其次,学校对教室内的课桌椅等设施的安全性未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学校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疏忽。
2.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肢体冲突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但该冲突是否属于意外事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李某与张某的肢体冲突并非不可预见,学校在事发前未能发现两人之间的矛盾,未能及时进行调解。
其次,李某受伤是由于摔倒撞击课桌角,这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
因此,李某受伤不属于意外事件。
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李某与张某的肢体冲突,未能保障学生的安全,存在过错。
同时,李某受伤并非意外事件,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李某与张某的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法律学生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某法学院大三学生,平日里爱好篮球。
一天下午,甲与同学乙、丙、丁在篮球场进行篮球比赛。
比赛过程中,甲为抢篮板球,跳跃过程中踩到乙的脚,导致乙摔倒,造成乙右脚骨折。
乙要求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甲认为,乙的受伤是由于自己不小心所致,且在比赛过程中,乙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故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乙的损失与甲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甲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在篮球比赛中,因抢篮板球踩到乙的脚,导致乙受伤,甲的行为具有过错,其行为侵犯了乙的人身权益,故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2. 乙的损失与甲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的受伤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乙的损害,故乙的损失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甲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本案中,甲在篮球比赛中,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乙受伤,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然而,乙在比赛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乙在比赛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可以适当减轻甲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侵权,乙的损失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鉴于乙在比赛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可以适当减轻甲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
五、案件启示1. 在日常生活中,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校园伤害事故及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的分析及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兴城市沙后所中学王炎近年来,发生在校园的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出现,学生的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尤其是现在的中小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一旦在校园发生伤害事故,家长往往失去理性,长期纠缠学校,甚至行为过激,不仅给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那么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学校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这其中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如何正确处理这些问题,严重困扰着学校和相关家庭,也成为法律工作者和教育管理者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笔者从事学校教育多年,经历过多起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结合实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校园伤害事故作以探讨,从而使学校和家长在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时,能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什么是校园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幼儿园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受到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校园伤害事故的基本特征是:(一)校园伤害事故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受害者主要是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人,至于大学生,既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又多是成年人,没有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一般不包括在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内。
(二)时间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伤害行为或伤害结果必须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对幼儿、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期间。
(三)地点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伤害行为或结果必须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对幼儿、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四)结果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必须造成幼儿、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事实,包括身体和精神的伤害。
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科学、合理地定位学校与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不仅是解决当前校园伤害事故的基础,也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恶化了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良好关系,也给受害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带了难以抚慰的不幸和痛苦,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2、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是指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
(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
(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
导致伤害结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
(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二、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各方法律责任1、关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近几年来,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到底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众说纷纭,不一而足。
正确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理清学校在案件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平等的保护学校、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下面笔者结合实践,就与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等有关的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有如下特征:首先,“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应该是特指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学生。
包括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全日制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
其次,事故发生的范围应该仅限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事故一般发生在校园内,但有时也可能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最后,事故种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包括学生本人受伤害和死亡事故以及致伤他人的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一般应包括以下五个要素:第一,受害方或加害方应该是学生。
作为学生伤害事故主体的学生有时是受害人也有时是加害人。
第二,须有伤害结果发生。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结果应该是身体受伤或者死亡,一般来说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所受的伤害。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或校外发生的伤害学生的事件。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家长和学生本人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标准应根据受害学生的具体损失情况来确定。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制以及全社会共同关注学生伤害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权益,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定义、学校、家长、学生、赔偿标准、安全管理、事故处理机制、社会关注、重要性1. 引言1.1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在现代社会,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给学生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而涉及到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也备受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浅析,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学生的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学习、生活和其他活动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学生受伤或遭受其他损害的事件。
这些伤害事故可能是在学校内发生,也可能是在学校外发生,不论是因为学校、家长还是学生本身的原因造成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有着重要的法律责任。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当对学生的安全负起监督责任,尽力保障学生的安全。
如果家长的疏忽导致学生受伤,家长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自身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自身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学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赔偿标准是衡量损害赔偿的重要指标,相关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立,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救济。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讨_1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讨摘; 要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
我国现行教育法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地方,怎样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成了家长,学校至今社会普遍关注和感到头痛的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必然。
学生伤害事故一重预防,二重处理。
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 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表现出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
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
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
作为学校往往强调自己作为社会教育机构其主体的特殊性,而家长则认为学校与自己一样同样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该对学生在校内和校外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依靠教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依法治教予以保障,而依法治教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确保司法公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最终目的是为了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全面提高,正确认识,增强法律观念,增强依法行政和承担责任的自觉性,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使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 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构成;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认识到,教育的质量也逐步得到提高。
然而,依然存在着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和家长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困惑。
本文将从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常见原因以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幼儿园、学生寄宿院和学生食堂等教育场所中发生的因意外事件所导致的伤害事件。
这些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溺水、火灾、坍塌等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常见原因1. 实验事故在化学实验室或生物实验室里进行实验时,因操作不当,容器爆炸、化学品溅出、实验器材损坏等情况时有发生。
2. 交通事故学生通常需要乘坐校车上下学,而校车的安全性和驾驶员的素质也不是都能得到保证。
此外,学生在行驶中也可能因为自己的不小心或周围情况的不熟悉而发生事故。
3. 突发事件如地震、火灾、风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会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 运动事故运动是学生们在课余时间进行的活动之一,但是在运动中往往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伤害事故。
如足球、篮球、田径等运动,容易因为不小心或者比赛时的竞争导致受伤。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1.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教育设施、学生寄宿场所、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
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因此,当学生在学校或其它教育场所内受到伤害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学校领导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的领导负有重要的责任。
学校领导应该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负责,及时检查安全设施,制定安全规章,制定安全工作方案等,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学生的安全。
3. 教师的责任教师是学生辅导员和管理者,其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承载着一定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讨(一)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讨(一)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
我国现行教育法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地方,怎样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成了家长,学校至今社会普遍关注和感到头痛的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必然。
学生伤害事故一重预防,二重处理。
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表现出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
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
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
作为学校往往强调自己作为社会教育机构其主体的特殊性,而家长则认为学校与自己一样同样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该对学生在校内和校外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依靠教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依法治教予以保障,而依法治教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确保司法公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最终目的是为了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全面提高,正确认识,增强法律观念,增强依法行政和承担责任的自觉性,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使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真正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试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试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问题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寺坪小学王保忠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庹家小学张加荣【提要】倍受全社会关注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家长的经济负担,同时,学校因此而困扰在法律责任的纠纷之中,进而影响到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本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探究分析了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些根本性的、模糊性的和重要性的问题。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
对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追究,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文中详细列举了学校应负法律责任、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负法律责任、其他行为主体应负法律责任以及学校无法律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并附案例加以佐证。
关于事故损害的赔偿,在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后,依据责任大小予以同比赔偿。
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助筹措。
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校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赔偿金;还可参加学校责任保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通过探究分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引发出对某些问题的思考,如法律法规存在的不一致性问题、法律法规的模糊性问题、司法工作者的以情代法问题、普法的力度与深度问题。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近十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的几年,各种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局面已经形成。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应当始终关注涉教的诸多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治教。
近些年,全国各地出现了许多校园恶性事件,绝大部分是学生伤害事故。
那么,学生受到伤害引发的法律责任又该怎样去追究和划责呢?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后,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该不该承担责任?又承担什么责任?在此,我们主要探究一下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会(主要指政府)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问题。
浅析校园伤害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校园伤害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问题作者:张华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4年第5期文/张华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校园意外伤害案件在一些地方多有发生,校园伤害案件发生后,往往产生许多纠纷和矛盾,如果矛盾和纠纷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到家长之间以及家长与学校的关系,而且严重地影响在校学生的学习成绩,同时,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一、解决校园意外伤害案件,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沟通不及时一般来说,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后,如果受害方和加害方及学校三方能够及时沟通,相互通气,把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双方家长及有关部门,让大家尤其是受害学生的家长在第一时间里知道真相,这就会对解决问题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解决无诚意案件发生后,多数家长都能诚心诚意地解决问题,但毋庸讳言,确实有少数家长在案子发生后,对问题的解决毫无诚意,他们要么敷衍塞责,百般推卸,要么言行不一,糊弄对方,这些表现,不但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问题的解决,而且也往往让对方感觉无诚意,从而激怒对方,使问题更加难以解决。
(三)漫天要价有的家长看到孩子在学校受伤后,一谈到赔偿问题,就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动辄数万,甚至几十万,一般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四)胡搅蛮缠一般来说,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后,多数家长都能真心实意地去解决问题,但在实际生活中,确实有少数家长借机闹事,胡搅蛮缠,使问题迟迟不能得到解决。
(五)责任难以划分从笔者办案的经验来看,目前,校园伤害案件中最大的法律问题是相关责任难以划分,尤其是牵涉到学校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很难介定,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规定并不详细和具体,基层法院在操作此类案件时也缺乏硬性的标准。
由于缺乏明确的归责原则,往往使争议双方因责任划分引发诉讼,并导致二审和再审的发生。
二、依法解决校园伤害案件应把握以下几个环节(一)注重平时预防,力争避免事故发生从办理在校学生校园伤害案件的实际来看,许多案件本来都可以避免,但相关主体尤其是学校,对此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一些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只是走形式,没有做到经常化、常规化;而一些家长也简单地认为,把孩子送到学校即可万事大吉,高枕无忧。
校园伤害案件法律研究(3篇)
第1篇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学生、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因违法行为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园伤害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本文通过对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研究,分析了校园伤害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责任,旨在为预防和处理校园伤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一、校园伤害案件的特点1. 受害者以未成年人为主校园伤害案件的受害者主要是未成年人,包括学生、教师等。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成为校园伤害案件的目标。
2. 案件类型多样校园伤害案件类型繁多,包括打架斗殴、意外伤害、校园霸凌、性侵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如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3. 案件发生地点集中校园伤害案件主要发生在学校内部,如教室、宿舍、操场等。
此外,校外活动、上下学途中也可能发生校园伤害案件。
4. 案件影响范围广校园伤害案件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痛苦,还可能引发社会关注,影响学校声誉和教育教学秩序。
二、校园伤害案件的成因1. 社会环境因素(1)社会道德风气恶化:部分未成年人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道德观念淡薄,导致校园伤害案件频发。
(2)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子女缺乏道德约束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学校管理因素(1)学校安全意识不足:部分学校对校园安全重视不够,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教师责任意识不强:部分教师对学生关爱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伤害事件。
3. 法律法规因素(1)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在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方面尚存在不足,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争议。
(2)法律责任追究不力:部分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追究不力,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1)直接侵权人: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校园伤害案件,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间接侵权人:对于因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他人受伤的校园伤害案件,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或学校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学生受伤的事件。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需要对责任进行划分,明确学校、教师和学生本人的责任。
为了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和监管措施。
通过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述、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责任划分和学校预防处理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权益,促进学校安全稳定的运行。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责任划分、学校预防、处理、结论1. 引言1.1 引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日常生活中,学生们可能会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比如校园跌倒、体育活动受伤等。
这些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对学校和家长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困扰。
在法律上,学生伤害事故通常涉及到多方责任。
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和管理者之一,在学生发生事故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家长和学生本人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得有意或者过失地造成伤害事故。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我们需要仔细分析其发生原因和责任划分,以便更好地预防和处理这些事故,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学校和家长也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为学生提供更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探讨,能增加对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的理解,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2. 正文2.1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生活或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学生受伤或死亡的情况。
这些事故可能涉及课堂风险、体育运动、校园交通、食品安全、校园暴力等多种因素。
学生伤害事故可能会对学生及其家庭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也会对学校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学生伤害事故通常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给相关方造成一定困扰。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一些常见的伤害包括头部受伤、骨折、烫伤、溺水等,严重的事故还可能导致残疾甚至死亡。
[整理]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处理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处理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239083 滁州市章广中学高清儒内容提要:学校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且学校赔偿的数额日渐提高,本文拟通过对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特点、类型、责任分担的法律分析,提高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意识,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发生。
一旦发生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本文拟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关键词: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特点及类型责任分担2004年10月13日晚,滁州市南谯区某中学初三学生陈某(女)因被同宿舍女生怀疑偷钱,不堪学生的指责,在自习课下后,从女生宿舍二楼跳下(当时教师极力阻拦),造成九级伤残。
陈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人民币61805.70元。
2005年5月11日该案一审判决学校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案虽已划上了句号,但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
当前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屡屡发生,由此引发的案件索赔额也与日俱增。
学校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终身的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立法和司法精神及本人代理学校伤害事故的诉讼实践,现就有关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问题提出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学校伤害事故内涵学校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它既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既可能发生在上学及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下课及放学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假期里等等。
不能把“学校事故”仅仅理解为一个地理概念和时间概念,而应综合学校事故的内涵和外延来认识和理解。
法律学生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月某日,某大学法学院一名三年级学生甲在图书馆自习时,突然从上方的书架上掉下一本书,正好砸中甲的头部,导致甲头部受伤,需要住院治疗。
甲认为,图书馆未能及时清理书架上的书籍,导致其受伤,要求图书馆承担赔偿责任。
图书馆则认为,甲在图书馆内应当注意安全,其受伤应由自身负责。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案件分析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在本案中,甲受伤的原因是图书馆未能及时清理书架上的书籍,导致书籍掉落砸中甲的头部。
因此,图书馆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图书馆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图书馆内的安全。
然而,图书馆未能及时清理书架上的书籍,导致甲受伤。
因此,图书馆存在过错。
3. 甲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故意或者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甲在图书馆自习时,并未故意造成损害。
因此,甲不存在过错。
4. 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甲受伤的损害事实是图书馆未能及时清理书架上的书籍,导致书籍掉落砸中甲的头部。
因此,甲受伤的损害事实与图书馆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受伤。
因此,图书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图书馆赔偿甲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学生法律事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意外伤害事件,一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在操场追逐打闹中不幸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概述本案中,学生A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B在操场追逐打闹,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学生A的家长认为,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A受到伤害。
因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校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本案中,学校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争议的焦点。
(1)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学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校园设施安全保障:学校应保证校园内建筑物、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标准,无安全隐患。
②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巡逻,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③安全教育: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④应急处置: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本案中,学校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瑕疵:①校园设施安全保障:学校操场地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磨损,但在事发前并未进行修复,存在安全隐患。
②校园安全管理:事发当天,学校安保人员未在操场进行巡逻,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追逐打闹的行为。
③安全教育:学校虽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未针对此次事件进行专项教育。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A受到伤害,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1)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4)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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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主体
监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
监护职责——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 的人身监护(保护、照顾、管教),财产监护(管 理和保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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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罚学生造成后果需担责 2、教学行为不规范致学生损害,要担责 3、未尽到管理责任或管理不当造成学生
损害,要担责; 4、教师如何尽责:点名、表态、预见问
题与防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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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 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与老师第一时间 应做什么?
❖ 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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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
监护权——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 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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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归究法律责任的根本标准。 过错责任原Leabharlann ;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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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
◆ 受害主体是在校未成年学生。 ◆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学校进行教 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 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与教育 教学相关的设施和生活设施内。 ◆ 必须具有给在校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的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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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 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 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 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 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 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 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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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初探罗燕飞发布时间:2008-04-20 11:56:32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案件类型,且有逐年上升趋势。
此类案件给司法实践中提出了一些新问题。
正确及时审理好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不仅关系到广大未成年学生的保护问题,而且也关系到学校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国家义务制教育的健康发展。
因此,笔者就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粗浅分析,以求教同仁。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有多种看法。
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统称为学生伤害事故。
如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从该《办法》第二条适用问题的规定来看,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1而有的学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一般将此类案件界定为学生因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界定为:未成年学生就读于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期间,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学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案件。
事故的种类,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的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不包括财产损失。
这两方面的人身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在具体认定时,应结合其法律特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未成年学生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正确界定未成年学生概念的范围,是正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的前提。
未成年学生的内涵首先是在学校学习的在校生,即在校就读的学生。
其次,学生所在的学校,究竟是什么学校?对此,分歧较大。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由此可见,该办法认定的学校包括了高等院校,学生也应包括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
虽然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确定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概念,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侵害权利的其他人。
所以,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应当是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读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
笔者认为,正因为立法所关注的是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所以,学校应包括大学校园,即高等院校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大学生。
只是在归责时应关注高等院校承担义务的特殊性。
二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
学校的基本活动,就是教育和教学活动。
但在现实中发生纠纷的,大多是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认定问题上发生不同的分歧意见。
笔者认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认定可以采用以下两个标准:第一,活动的组织主体是学校,而不论学生伤害事故是否发生在校园内或校园外。
第二,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这里的在校期间,作广义理解,即不是仅仅指形式意义上的在校期间,而是在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期间。
而学生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可以采用“门至门”的原则,就是学生从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例外的情况是,学校组织的校外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在校的大中专、职业技校的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锻炼时,因在校实习学生的实习内容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而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类型。
二、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2关于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大陆法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
一种是过错推定的立法例,如德国、希腊和日本等采用该种立法例。
另一种是过错的立法例,如法国、比利时和意大利等采用该种立法例。
而在我国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应承担监护职责或者认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发生了监护权的转移。
因监护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学校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也是法定义务,根本不可能存在监护职责。
故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可见,学校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只对未成年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以过错的存在为前提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二是有多大的过错,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这种义务的性质,应当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一种很高的注意义务,高于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和普通人的注意。
3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过失。
学校存在这种过失,就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判断学校到底有没有过错,可以从两个方面具体分析:第一,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判断学校有无过错的直接依据。
主要的法律依据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法》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
如果学校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则认定学校有过错,反之则认为学校没有过错。
第二,在实践中,学校主要承担了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保护三大义务。
看学校是否认真履行了这三项义务,是判断学校有无过错的重要依据。
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首先,学校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疏于管理义务,致使在这个过程中,造成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后果,以及学生伤害他人后果的发生。
其次,学校对在校学生,尤其是对未成年的学生,负有其安全的保护义务。
学生在校接受教育,学校虽然不是承担的监护义务,但是仍然应当承担其安全的保护义务。
学校疏于这种对学生安全的注意义务,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学校的行为构成违法。
再次,学校疏于教育的行为,是指在对学生的教育中,没有尽到教育职责,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受到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形式根据《解释》第七条规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
一是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又被称作转承责任、代理责任或间接责任,它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事实所致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
”4在通常情况下,法律只责令侵权行为人对他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责令与行为人有某种关系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责令与行为人有关的第三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害人极其不利。
为了维护社会利益,保障他人免受行为人侵害行为的损害,法律对某些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第三人强加了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要求他们关注行为人的行为,防止他们从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5因此,在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当学校有义务履行教育、管理、照顾义务时,如果法律不责令其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学校就会懈怠其所承担的教育、管理和照顾义务而对未成年学生本人或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所以,应苛以学校必要的责任。
二是补充责任。
当未成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由于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到位,使未成年学生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在第三人无力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时,学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从过错程度上看,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实施积极加害行为的是第三人,学校仅是违反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第三人以可乘之机,第三人的过错明显要重于学校,但是学校亦应为自身过错对受害人(未成年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这种风险责任表现在民事责任上即为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其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能够防止或制止的损害范围相一致,也就是说,这种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有限度的责任。
且在学校承担责任后,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尽管这种追偿权往往在事实上无法获得满足而可能沦为学校的全部责任,但立法之本意并不是在于确定学校是终局责任人,而是拟通过制度设计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从而体现出对真正加害人的彻底否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补充赔偿责任不属于按份责任,因为按份责任在法理上被认为是不具有追偿效力的,即按份责任人在各自的份额内承担自己的责任,其自身就是终局责任人。
四、学校责任承担中的几个问题(一)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一般有部分赔偿原则和全部赔偿原则两种观点。
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学校承担责任不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因为责任明显高于义务。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致害人的侵权行为,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过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失大小来确定赔偿范围。
在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如果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则学生损失多少,学校赔偿多少,这对学校而言是不公平的。
所以,学校承担责任应适用部分赔偿和衡平原则。
一是部分赔偿原则。
即学校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大小给予相应的赔偿。
且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承担的赔偿是有限的。
因为学校(这里指公立学校,社会力量或私人举办的学校与此有所区别)作为非营利性机构,主要靠国家拨付教育经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一司法解释确定了学校应适用适当赔偿原则。
学校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主要发生在混合过错或共同侵权的案件中,如:在课间学生嬉闹而伤及其他同学,因学校疏于管理,应判令学校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