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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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其他分类方法
1.学校的责任事故。 2.学生的责任事故。 3.第三人的责任事故。 4.混合责任事故。
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依法、 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地处理。 (二)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措施 1.紧急救援,医疗到位。 2.及时报告,争取支持与指导。 3.全面安抚,关心到位。 4.查找原因,分清责任。 5.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6.报告事故及处理结果,吸取教训。坚持 “四不放过”原则。
2.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 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 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包括《办法》第九 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 思考:“9.28”事故学校有无责任? 【案例一】杨新宇诉天津市第48中学擅拆 其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 【案例二】张帅因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诉 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 【案例三】袁战通因其子在校就读期间患急 病抢救无效死亡诉光华外语学校赔偿案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 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0-100万元。 ●wenku.baidu.com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 -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B.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
报告的内容: 事故的处理经过、争议及争议的要点、解决方 式、赔偿 金额、对责任者的处理、事故的教训、改进措施。 报告的要求: 报告应该按事故的等级进行。
C.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履责的条件: 履责条件1—应学校的要求(轻伤一般由学校处 理)。 履责条件2—认为有必要重大伤亡事故或有重大社 会影响的事故,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劝说、协调、出主 意等非强制性手段。不能采用强制性手段避免行政诉 讼,应该与法院保持正常的联系。 履责的目的: 履责目的1—妥善处理事故。 履责目的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 1.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 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 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 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 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 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 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

(一)法字的解读
A.事故本身的报告 报告的等级和部门: 轻微伤不用报告。轻伤以上向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报告。急性中毒事故还要向卫生防疫部门 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 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的形式: 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 时间、地点、人员、概况、原因、损害、学校救助 状况。 报告的要求: 报告的时间本办法未做规定,但一般认为伤亡20人 以下的应该在6小时以内报告。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
1.安全事故的等级分类
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一般可将安全事故 等级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 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轻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1 -2人;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本 数,以下同)。 ●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3 至9人;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至2人。
二、《办法》的法律效力
1.时间效力:即时生效(即自2002年9月1日 《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无溯及力。
2.空间效力: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 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3.层级效力:属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 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 为判案依据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
●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 地设施没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的伤害 事故,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它包括《办法》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 思考: 1.“9.25”事故学校有无责任? 2. 因第三方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 就不应承担责任吗? 【案例四】赵晗为教师个人打开水被他人撞翻 烫伤赔偿案
1.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预防和处理学生伤 害事故的制度不健全 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学校伤害事 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 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 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 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 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不清,影响素质教育的全 面实施 3.学校缺乏安全责任观念,预防意识薄弱
石柱县第九届小学校长培训讲座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 案例分析
石柱教师进修学校 谢芝玥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二、《办法》的法律效力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 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 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 六、与《办法》有关的法律问题 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学生。
(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
(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 以是故意。
(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 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 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 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 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 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 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此外,还有学校教育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伤害事 故,它包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 【案例五】9岁学生放学途中骑车摔死 ——被称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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