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 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 而不是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 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 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 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 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 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 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 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 -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课间追逐受伤案例

课间追逐受伤案例篇一: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1.[案情]徐某、宋某、王某均系某中学初一九班的学生。
201年4月9日下午,教师在开会,徐某挑逗坐在前面的王某,拿书打了王某头部几下后跑回自己的座位,王某即转身将书向徐某扔去,恰巧打在宋某的右眼上,宋某当即被学校送至医院治疗。
该事故致宋某继发性青光眼od,已达7级伤残。
宋某以王某、徐某互相扔书嬉闹,将其右眼致伤为由,诉请法院要求某中学、徐某以及王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
[审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扔书将宋某致伤,对其伤害后果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徐某挑逗王某扔书,对造成此次伤害负有引起责任。
某中学管理不严,导致伤害发生在课堂上,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管理失职责任。
王某、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给宋某造成的伤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判令王某之监护人负责赔偿50,由徐某之监护人负责赔偿30,由某中学负责赔偿20。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挑逗王某致王某扔书打徐某时失手将宋某致伤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某中学作为进行教育的机构,其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所受到伤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以学校是否具有过错为标准,也就是学校是否尽到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根据王某、徐某的过错情况,王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
遂判令王某法定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的70,徐某的法定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的30。
[评析]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到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
目前,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着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是末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监护职责;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管理职责。
校园安全事故案件举例

河南一中学因雷击施承担责任
2002年5月27日,河南省获嘉县某 中学教学楼遭到雷电的袭击,致使 28名学生不同程度地被雷电击伤, 其中有三四名学生伤势较重。
案例一
案例二
交通及校车安全
【案例1】信阳市浉河港桃园村地段发生一起重 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孕妇和一名小学生当 场死亡 2016年6月2号16点30分,信阳市浉河港桃园村 地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孕妇 和一名小学生当场死亡。据了解,肇事者系一名 40余岁信阳男子,下午四点半左右驾驶一辆别克 轿车由北向南逆行,突遇正面来车,急刹急打方 向盘,由于速度太快,刹车不及,汽车失去控制, 肇事司机驾驶车辆偏移行驶车道,直接撞上路边 一名怀孕8个半月的妇女及一名6岁小学生,致二 人当场死亡。据知情人士透露,肇事司机姓彭, 其属于无证驾驶,事故起因系超速逆行和酒驾。
坠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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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绍兴市鲁迅小学和畅堂校区发生学生坠楼事故 2016年5月22日晚上,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鲁迅小学和畅 堂校区五年级乐清籍寄宿生张康文发生意外坠楼事故。据 了解,张某患有自闭症,当晚未发生异常情况,直至夜间 22:42,同寝室学生发现该生不见,后经寻找,发现其寝 室阳台门开着,张某趴在公寓楼下,一动不动。后送往越 城区中心人民医院经医务工作人员全力抢救,但在23日零 点,该生抢救无效而死亡。
食品安全
【案例1】河北石家庄正 定县弘文中学小学部多名 学生疑似食物中毒 2016年10月18日河北省石 家庄市正定县弘文中学小 学部300多名学生出现发
热、呕吐和腹泻等症状, 疑似食物中毒。10月19日 晚,经省市疾控中心初步 确诊,正定县弘文中学学 生系食物中毒,由病菌引 起,原就餐途径已查封。
【案件2】 意外踩踏事故,导致33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前言校园安全是个永恒的话题。
楼道踩踏、食物中毒、溺水身亡、马路"杀手"…这些安全事故每天都在吞噬着”祖国的花朵”。
有人做过统计,光是由于校园内的安全事故而伤亡的学生,全国每天至少"减少一个教学班”!学近几年有关校园的中毒事件、踩踏事件、暴力事件、交通安全事件屡见报端,而且每年的安全数字呈上升趋势。
教育部、公安部等单位对北京、天津、上海等10个省市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约有40名学生非正常死亡。
2007年初,教育部发布的2006年全国中小学安全形势分析报告显示:在各类安全事故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
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
29%,中毒占2。
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自然灾害占9。
82%,其他意外事故占3。
57%.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切实做到学校安全"警钟常鸣,长抓不懈”。
我校收集整理部分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介绍给大家。
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认真阅读本案例,认真思考,吸取教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心,牢固树立"学校安全无小事"的意识,身体力行,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为创建”平安校园"作出贡献。
一、踩踏事故1、学校集会造成学生被挤死挤伤案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1989年12月28日清晨举行周会。
7时许,在学校广播和铃声的催促下,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往学校操场集会。
学校副校长杨某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铁栅门打开,使得二、三、四楼七百多名学生只得全部涌向东楼梯口。
学生们下到二楼和一楼楼梯拐弯处时,因楼道电灯末开,跑在前面的学生摸黑与少数上楼放书包的学生相遇,造成双方拥挤,个别身材小的学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楼梯受阻,造成严重拥挤,酿成特大伤亡事故,死亡6至11岁的小学生28人,伤59人。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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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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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在学校组织的拔河比赛中,为了更准确地裁判比赛成绩,组织者在拔河中点的红布条上 坠一铁螺母,以使红布条下垂。在拔河过程中,拔河绳被拔断,铁螺母被甩起,致使其头 部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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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某小学四年级体育课上,教师在32米的距离内用板凳设置死道障碍,要求学生越障碍往 返跑。练习中,学生高某在越障碍时被板凳绊倒摔伤。
2护头被对手打中眼睛造成九级伤残案例52000年5月在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组织的一场初二足球赛中足球直飞球门门将在张彬扑上前抱球到地但被随后赶到的对方前锋补射的一脚踢中腹部受伤案例6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教师及时将他送到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案例授课人:张瑞峰来自aa7
案例7
2008年11月1日下午,广东顺德一中体育教师在体育课上要求女生在1分45秒内绕场跑 训练,王某跑了约200米后摔倒,老师急忙对其急救,校方立即用车送她去医院,不久后死 亡。后经查明王某患有心肌炎、肺水肿,其家长从未要求学校对其给予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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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8、注意未成年人的保护。 案例分析9、注意运动器材设施的安全及可预见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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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一
2000年5月,在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组织的一场初二足球赛中,足球直飞球门,门
将在张彬扑上前抱球到地,但被随后赶到的对方前锋补射的一脚踢中腹部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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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6
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教师及时将他送到医院,但抢救无效 死亡。后经查明他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为被录取故意隐瞒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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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 在某小学一.二年级的游泳课上,该校两位体育教师安排学生下水清理泳池,当时泳池正 在排水,两位教师警告学生不要靠近排水口后就离开了,突然一学生被卷入直径哟30厘米 的池底排水口,半小时后才被救起,已经因窒息死亡 。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小明,男,14岁,某中学八年级学生。
2022年3月15日下午,小明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李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将小李的眼睛划伤。
小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角膜划伤,需进行手术治疗。
治疗期间,小明及其家长未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导致小李的病情加重。
小李的家长认为小明及其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小明及其家长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1.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小李及其家长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立案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2. 证据收集:法院依法通知小明及其家长、小李及其家长到庭参加诉讼,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 小明及其家长提供了小明的学习成绩单、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小明是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有限。
- 小李及其家长提供了小李的病历、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小李的受伤情况及经济损失。
3. 法庭调查:法庭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出示证据。
- 小明承认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 小李及其家长表示,小明及其家长应承担小李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4.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进行辩论。
- 小明及其家长认为,小明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请求法院酌情减轻赔偿金额。
- 小李及其家长认为,小明是造成小李受伤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明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小明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法院依法酌情减轻赔偿金额。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小明及其监护人赔偿小李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1.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小明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大校园暴力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暴力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它不仅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梳理我国十大校园暴力法律案件,以期为预防和打击校园暴力提供参考。
二、十大校园暴力法律案件1. 案例一:湖南某中学学生陈某因纠纷杀害同学张某2016年,湖南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陈某因与同学张某发生纠纷,持刀将张某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陈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 案例二:河南某中学学生李某因报复同学纵火2017年,河南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李某因与同学发生矛盾,纵火烧毁同学宿舍,导致宿舍楼被烧毁。
李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案例三:北京某中学学生王某因欺负同学致残2018年,北京市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王某因长期欺负同学,导致同学残疾。
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 案例四:四川某中学学生张某因欺凌同学致其自杀2019年,四川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张某因长期欺凌同学,导致同学自杀。
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案例五:江苏某中学学生李某因报复同学致其死亡2020年,江苏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李某因与同学发生纠纷,持刀将同学杀害。
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6. 案例六:山东某中学学生张某因报复同学纵火2021年,山东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张某因与同学发生矛盾,纵火烧毁同学宿舍,导致宿舍楼被烧毁。
张某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 案例七:浙江某中学学生李某因欺负同学致其自杀2022年,浙江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李某因长期欺负同学,导致同学自杀。
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案例八:广东某中学学生张某因报复同学致其死亡2023年,广东省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案件。
学生张某因与同学发生纠纷,持刀将同学杀害。
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一、特异体质类【案例1】四川南充市营山县初三女学生体育猝死2016年10月20日,四川南充市营山县涌泉学校一名15岁的初三女学生体育课后死亡。
通过监控调查发现,死者是与全班同学一起慢步绕篮球场跑7圈总共不到400米,经卫生院专家诊断鉴定该生为心源性猝死。
【案例2】南昌市阳明学校五年级学生陈某上体育课身亡2016年10月26日下午,南昌市阳明学校五年级学生陈某在体育课开展跳绳活动时突然倒地、口吐白沫,班主任与体育老师立即上前施救,并找来保健老师,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系学生家长。
救护车到校后,校方同车前往南昌市第一医院,该生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后身亡。
因为校园监控坏了,没有拍到现场,学校无法还原事情的真相,因此,该事件处理的很是棘手。
【案例3】无锡东林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在校猝死2016年11月25日下午,无锡东林中学初三年级学生赵晋(化名)在体育课练习400米跑后出现了双手支撑双膝后趴伏在地面的情况,同学们发现他的脸上磕出了血,并立即呼喊上课的体育老师并对小赵展开了心肺复苏、人工呼吸,并第一时间拨打了120电话。
“心肺复苏我们一直做到120医生到达为止。
”在送到医院后,2点40分左右小赵在医院曾经一度恢复了心跳和呼吸,但是下午2点55分又停止了呼吸和心跳,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二、意外伤害类【案例4】15岁中学生进入大学操场打篮球被砸身亡2016年1月9日下午,成都49中初三学生杨某与另两名同学未经学校许可,私自进入学校职工篮球场打篮球。
打球过程中,篮球卡到了篮板与篮框夹缝中,三人没报告老师,就将球场边上的桌子搬到篮球架下去取卡在那里的篮球。
取完球后,三人无视安全,站在桌子上扣篮,而且又进一步模仿nba球员把手吊在篮框上扣篮,并在扣篮过程中将身体吊在篮框上悬空摇晃。
杨某在完成第一次扣篮后又进行了第二次扣篮。
此时意外发生,篮球架倒塌并将杨某砸中身亡。
【案例5】广西南宁市上林民族中学4名教师坠落山崖2016年3月12日上午10:30,广西南宁市上林县民族中学4名教师组成扶贫帮扶小组到塘红乡马里村马垌庄开展结对帮扶进村走访活动。
2014年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学校安全事故案例一、教育教学活动安全1、学生帮老师装填发令枪炸伤手告学校获赔3万元2014年4月30日,小强(化名)所在的小学召开春季运动会,体育老师让他协助装填发令枪,在此过程中发令枪爆炸,将他左手中指炸伤。
学校一审被判赔3万余元。
2、学生相约跳楼生命不该如此单薄2014年9月22日,湖南临澧一中,两名高一学生从学校学生宿舍楼坠地死亡。
两个男孩在当晚自习时已分别写下遗书,还曾向同宿舍同学透露自杀的想法,多名同学在他们坐上宿舍阳台时曾经劝阻,却没有动摇他们纵身一跃结束生命的决心——一切只因“不堪学习压力”。
从新闻报道看,这是两个农村学生。
高中能够进入县一中,原本大抵是成绩不错的。
但升入新的群体,面对新的知识体系,在中国的教育中间,最为显著的一点是,要产生一组新的优劣排名,有人成“霸”,也有人变成“渣”。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孩子也许很难想象,为什么有人只是因为“学习成绩与家长、自己的期望值落差较大”,就会厌世,乃至“相约自杀”。
成绩之“渣”,并不该意味着你的整个人生,就此也成了“渣”呀?3、学生在教学楼走廊练接力受伤学校担责赔偿12万元2013年9月29日21时许,湖南省汉寿县某高中高二学生小瑞与其他同学在学校教学楼2楼走廊进行接力赛练习。
期间,小瑞撞断扶栏后从二楼坠落到地面,最终导致一项九级、两项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查认为,接力赛传棒接棒练习需助跑完成。
从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过程来分析,小瑞与同学在教学楼走廊进行接力赛跑步练习属于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范围。
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学校担责赔偿12万元。
4、初一男生被误指打架挨校长耳光喝下一斤农药身亡2014年9月4日下午第二节课后休息时间,长丰县徐庙中学初一(3)班学生樊赵军与一名6年级学生打架,樊赵军和多名学生在场围观,后和打架学生一起,被校领导带至办公室训话。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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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评述】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编者评述】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一:
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师内批改作业。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被告某初级学校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承担1574元。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分析处理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案例一、近年校园事故的概况和特点学生平安工作是学校管理中的头等大事。
据一份全国性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1、、2006年全国中小学校园平安事故概况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平安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平安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
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从整体上看,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平安事故中,61.61%发生在校外,主要以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两类事故发生数量占全年各类事故总数的50.89%,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60%。
其中,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占全年受伤总人数的45.74%。
溺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学生平安意识淡薄,暑期和节假日到非游泳区域游泳导致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违规驾驶。
另据统计,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31%。
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28%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24%是有毒动植物中毒〔其中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所导致〕,9%是化学性食物中毒,39%是不明原因食物中毒。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学校领导的平安意识薄弱,平安管理不到位,对学校食品与卫生工作的监视与检查力度不够,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操作还很不标准,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普遍缺乏专兼职卫生人员,学校食堂、饮用水、厕所、宿舍等生活与卫生根底设施与条件简陋,存在很多卫生平安隐患。
学生事故案例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五个案例分析近年来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频发而受到大家的关注,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呢?接下来看看以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分析吧!案例一:学校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学生离校后溺水身亡谁担责?【案情摘要】小涛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8岁,上下学一般由其父母接送。
一天下午,因最后一节美术课老师请假,无人上课,班主任决定提前放学,但未通知学生家长。
放学后,小涛独自一人偷偷前往学校附近的河里洗澡,不幸溺水身亡。
悲痛欲绝的小涛父母向学校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学校认为小涛是在放学后擅自下河洗澡酿成的事故,学校没有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问:本案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律师解读】本案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提前放学期间,鉴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在提前放学这一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学校仍负有防止学生损害发生的义务。
小涛年仅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学校没有将提前放学这一与未成年人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之其监护人,造成了小涛处于无人监管的直空状态,而正是这种真空状态的存在,使得小涛意外溺水有了可能性。
因此,本案中,学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未及时通知小涛监护人的过错行为与小涛溺水身亡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未成年学生自身安全意识及保护能力较弱,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提前放学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以避免学生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并保证学校不因疏于管理保护学生而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案例二:学生被进入校园的车辆撞伤,学校和肇事司机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案情摘要】某中学因地处闹市,没有专门的停车库,为解决接送学生家长的停车问题,不得不允许接送学生的家长将车辆开进校园停放,但未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也无专人指挥车辆停放和进出。
2016年校园安全事故警示案例

防微杜渐警钟长鸣(2016年以来的部分校园安全事故警示案例)一、特异体质类【案例1】四川南充市营山县初三女学生体育猝死2016年10月20日,四川南充市营山县涌泉学校一名15岁的初三女学生体育课后死亡。
通过监控调查发现,死者是与全班同学一起慢步绕篮球场跑7圈总共不到400米,经卫生院专家诊断鉴定该生为心源性猝死。
【案例2】南昌市阳明学校五年级学生陈某上体育课身亡2016年10月26日下午,南昌市阳明学校五年级学生陈某在体育课开展跳绳活动时突然倒地、口吐白沫,班主任与体育老师立即上前施救,并找来保健老师,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系学生家长。
救护车到校后,校方同车前往南昌市第一医院,该生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后身亡。
因为校园监控坏了,没有拍到现场,学校无法还原事情的真相,因此,该事件处理的很是棘手。
【案例3】无锡东林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在校猝死2016年11月25日下午,无锡东林中学初三年级学生赵晋(化名)在体育课练习400米跑后出现了双手支撑双膝后趴伏在地面的情况,同学们发现他的脸上磕出了血,并立即呼喊上课的体育老师并对小赵展开了心肺复苏、人工呼吸,并第一时间拨打了120电话。
“心肺复苏我们一直做到120医生到达为止。
”在送到医院后,2点40分左右小赵在医院曾经一度恢复了心跳和呼吸,但是下午2点55分又停止了呼吸和心跳,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二、意外伤害类【案例4】15岁中学生进入大学操场打篮球被砸身亡2016年1月9日下午,成都49中初三学生杨某与另两名同学未经学校许可,私自进入学校职工篮球场打篮球。
打球过程中,篮球卡到了篮板与篮框夹缝中,三人没报告老师,就将球场边上的桌子搬到篮球架下去取卡在那里的篮球。
取完球后,三人无视安全,站在桌子上扣篮,而且又进一步模仿NBA球员把手吊在篮框上扣篮,并在扣篮过程中将身体吊在篮框上悬空摇晃。
杨某在完成第一次扣篮后又进行了第二次扣篮。
此时意外发生,篮球架倒塌并将杨某砸中身亡。
学生意外伤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中学生,一天放学后,小明在学校操场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脚骨折。
事后,学校和家长就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
小明家长认为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则认为此次事故是意外,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 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操场地面存在不平整的情况,且学校未及时进行修复,导致小明在玩耍时摔倒受伤。
因此,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存在过错。
2. 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因管理不善导致小明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家长责任家长在本案中,并未直接造成小明受伤,但作为监护人有责任对小明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小明注意安全。
在本案中,家长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但家长责任相对较小。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导致小明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家长作为监护人有责任对小明进行安全教育,但在此案中,家长责任相对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应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在本案中,学校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伤,应引起教育部门的重视。
2. 家长应尽到监护责任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在本案中,家长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但家长责任相对较小。
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真实十个案例展示

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真实十个案例展示案例一:值日未扫致人死亡郑某、李某、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班同学,2023年7月,因王某值日但未清扫,郑某便以此为由与王某发生口角,后郑某、李某、郑某某某使用了木棒、木质扫帚把、钢板等作案工具,造成了王某头部重伤,后经求治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以成心伤害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郑某、郑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操场踢球生口角致伤2023年2月10日,丁某在兰州市某中学操场踢球时,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争执后继而互相殴打,丁某用脚踢打张某腹部。
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所受损失属重伤二级。
法院以被告人丁某犯成心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案例三:无事生非随意打伤人2023年12月20日,被告人朱某与刘某、王某等9人在某招待所喝酒。
当晚,王某等人来到网吧因看不顺眼正在上网的梁某等三人,便纠结朱某、刘某等人对其施行暴力殴打,造成梁某等三人均为细微伤。
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众被告人应有的刑罚。
案例四:结伙抢劫连续作案2023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马某等三人在清水县西关与清水县某中学学生刘某等三人相遇,并将三人拉到一巷道内强行搜身,搜出现金12元及两张银行卡,并从银行卡中取出13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随后,被告人马某某也被拉来“入伙”,作案数起。
因二被告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了两名被告人缓刑,并处分金。
案例五:辍学少年绑架讹诈2023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某、李某预谋绑架其舅舅的孩子以讹诈钱财用于网络游戏。
李某未表示参与。
次日下午,王某将表妹邵某骗离学校,在一土坯房处,王某让李某某将邵某“做掉”,李某某持事先准备的砖块将邵某打死。
一审法院以成心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___年,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以绑架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六:老师施暴获刑学生重伤二级刘某系通渭县某学校三年级班主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
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因此,加强安全防范,尽量避免或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己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
案例1: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
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
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
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及门卫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告诫学校应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
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案例2: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
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
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 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己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
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
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此事故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吸取教训:_是教师特别是科学.体育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校园人身伤害典型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校园人身伤害典型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09.25•【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校园人身伤害典型案案例一:延时班课间发生人身伤害家校被判承担相应责任基本案情:刘某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蔡某系三年级学生。
2021年10月某日,正值课间(延时班之前),蔡某与多名同学在教学楼前空地追逐玩耍时,蔡某拽住刘某后衣领,刘某跑动过程中摔倒在地。
后刘某被医院诊断为:牙震荡(急性病)、牙龈出血、牙周脓肿、疼痛、乳牙滞留等,花费医疗、交通等费用。
校方曾组织双方学生家长协商解决此事,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蔡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蔡某拽住刘某后衣领的行为与刘某摔倒受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其监护人应对刘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某小学平时对学生开展了相关安全教育,事发后学校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开展调解工作,已尽到一定教育管理职责,并在管理延时班时已提出过相关安全要求,一定程度上说明学校对此已有注意,但因事发时无学校教职人员在场进行秩序维护,某小学对于刘某的相关损失亦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小学和蔡某共同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各项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监护、管理职责。
此案件虽发生于课间,但该课间是延时班之前的课间,部分学生放学回家,部分学生前往延时班,人员流动性较大。
随着双减落地,学校延时班的开展,有的同一年级几个班合成一个班,甚至不同年级合成班,学校应重点关注学生到达延时班教室前及延时班下课后的安全问题,对人员动线加强统筹规划。
案例二:搬运椅子被绊倒受伤学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彭某系某幼儿园大班幼儿,准备按照老师的安排将椅子从活动室搬出门外,在出门时右脚踢到门边线,进而向前摔倒受伤。
后彭某被送往多家医院就医,诊断为下唇挫裂伤、牙齿挫入、亚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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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例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及审判结果案例一: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师内批改作业。
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
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被告某初级学校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承担1574元。
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所谓故意是指致害人施加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仍然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2000年4月3日晚7时许,云南某县某中学教师聂某晚自己时检查初一年级学生所做的历史笔记,因张某(16岁)等三名学生未交笔记,聂某遂将三名学生喊到讲台旁罚站。
8点30分许,聂某看见张某捡粉笔头与同学打闹,便上前质问,并用手打张某的脸,因张某避让,聂某放下手中的书,左手揪着张某的头发,用右手打了张某十余个耳光,致其当场呕吐并昏迷,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本案致害人聂某履行教师职务时明知体罚和殴打学生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而继续为之,就属于故意违法行为。
案例三:所谓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
2000年9月22日下午第二节课是某小学一、二年级的游泳课,该校体育教师丁某和黄某安排学生下水清理游泳池。
当时,游泳池正在排水,但水仍有齐胸口深。
丁某和黄某警告学生不要靠近排水口后,就走开了。
突然,二年级学生岑某被卷进直径约三十多厘米的池底排水口。
半小时后,才将岑某救起,但由于窒息时间太长而死亡。
本案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游泳池正在排水时让一、二年级的学生清理游泳池有很大的危险性,这是普通公民都能预见到的,而丁某和黄某却走开了,显然丁某和黄某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
案例四: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损害学校承担赔偿2003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
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
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
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
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
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编者评述】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
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案例五: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1.3万近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宗由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致残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11岁小学生黄某获得该县附城镇某小学赔偿款13263元。
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
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
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
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
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
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元由学校负责赔偿20%,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
【编者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六:一出不该发生的校园悲剧一名年仅12岁的小学生在考试时因为疏忽大意漏做了一道试题,老师指同学对其进行“教训”,该学生被殴打后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经法医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就读的学生刘朝阳年仅12岁,2003年6月4日,刘朝阳所在的班级进行语文测验,刘朝阳在未做完全部试题的情况下,匆匆交了卷。
第二天,班主任宋老师在评讲试卷时非常生气,认为刘朝阳连这么简单的试题都漏掉了,是因为他粗心大意造成的,于是要求他站起来,并叫班上同学都狠狠地打他一下,以使其记住这次教训。
当日下午放学后,刘朝阳忍着头痛回家,却不敢向父母诉说被打的真相。
不久,这位宋老师登门家访时,刘朝阳的父母才知道儿子被殴打的事。
此后,刘朝阳的病情加重,出现了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
次日,宋老师带着刘朝阳到丰乐卫生院进行诊治,初步诊断为脑震荡,但服药后却不见好转。
6月7日,刘朝阳被送到泸州市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因学校经费困难,又于6月9日转入纳溪区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脑震荡。
随后几天,刘朝阳的病情进一步恶化,经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诊断为:脑外伤综合症。
住院治疗42天后,因无力支付治疗费用,刘朝阳的父母主动要求出院。
从医院回来后刘朝阳出现了健忘、反应迟钝等精神病症状。
2003年12月22日,经精神病学专家会诊,泸州市法医学会鉴定认为,刘朝阳被人殴打后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其伤残程度为六级。
【审判结果】2004年1月18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判结果,要求宋老师和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40000元。
【编者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按例中教师具有明显的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案例七:教师让学生买早点造成伤害学校应承担责任2003年9月日,某城区小学正在晨读。
初一年二班的班主任齐某上让本班学生于某到校外为自己买早点,于在过公路时,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下落不明。
【审判结果】认为教师役使学生买早餐的行为是教师的个人意志和个人行为,同时教师重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责之便,置学生安全于不顾,私自差遣学生为其个人买早点,虽纯属于个人私事,也所属职务行为,因而判决学校和教师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编者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例中教师让学生买早点属过错行为,对买早点潜在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
案例八:在校学生喝酒身亡学校承担赔偿责任郭女系灵宝市某镇一中学初二年级学生,2002年12月18日上完晚自习,郭女从商店买了60度“煤刀子”白酒两瓶,带回宿舍与几个同学在一起喝。
喝酒期间曾发生吵闹,大约晚上10点钟左右才入睡。
第二天早上起床时,同学叫郭女不醒,急忙喊人,医生来后,发现郭女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系酒精中毒。
事故发生后,学校支付3000元丧葬费,因其他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遂引起诉讼。
郭女家长将学校推上法庭。
【审判结果】认为,郭女作为在校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喝酒,致酒精中毒身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校应对住宿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在息灯就寝之后学生在宿舍吵闹喝未加以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编者评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工作中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例中学校宿舍管理有明显漏洞,教师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案例九:小学生玩游戏被撞伤牙,学校被索赔18岁后修复费一小学生在玩“吃毛桃”的游戏时被撞倒受伤,家长因赔偿问题将学校告上法院。
“吃毛桃”是类似于“丢手绢”的一种集体游戏。
2002年4月,海淀区花园村二小三年级某班的学生正在体育课上玩“吃毛桃”的游戏。
开始后,小强是追赶者,小明是被追者。
追逐中,当小强即将“捉”到小明时,另一名同学小东突然站起来对小强进行阻拦,正全速奔跑的小强猝不及防撞在小东身上,随后两人同时落在刚刚蹲下的小明身上,被砸倒在地的小明门牙磕掉了一半,顿时满嘴是血。
事发后,在一旁看护的体育老师立即将小明送往医院就诊。
之后,学校支付了小明当日的医药费及相关费用,并对此后小明到医院进行复查、治疗等费用的单据给予了报销。
然而,小明家长却以小明的名义将学校告到法院,理由是小明的牙要等到年满18岁后才能进行完全修复,届时还将支付2000元至3000元的费用。
据此,小明请求法院判决校方一次性赔偿医疗费共计363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