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刑事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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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

一、概念题

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

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北师2012年研;武大2009年研)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西安交大2008年研)

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

一、概念题(每题5分,共30分)

1.抽象危险犯

2.想象竞合犯

3.累犯

4.空白罪状

5.绑架罪

6.受贿罪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

2.简述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3.简述票据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试论共同犯罪的形式。

2.试论抢劫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界限。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

1.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

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汽车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

问题:

(1)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什么?

(2)对于丙的重伤,甲和乙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3)最终对甲、乙应该按照何罪处理?

2.林某因自己的摩托车被盗而心情不好,便于2006年6月5日晚约来自己的好友王某、陆某等一起到大排档喝酒。其间,林某因有事要外出一下,便向王某借用了摩托车,在返回途中,林某心生邪念,想要非法占有王某的摩托车(价值一万多元)。之后,林某便将王某的摩托车直接骑到某停车场藏放。而后返回大排档,将车钥匙返还给王某,并说车已停放在原位置。吃完饭后,王某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便问林某怎么回事。林某却说:我回来的时候已将车锁好,一定是被偷了,并敦促王某报警。后林某被抓获。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和(二)【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和(二)【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模拟试题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

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30分)

1.刑法的空间效力

2.不作为

3.刑事责任能力

4.犯罪预备

5.特殊预防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3.简述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成立条件。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如何理解和认定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试论结果加重犯概念与特征。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

1.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

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2.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

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30分)

1.刑法的空间效力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绪 言【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绪 言【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

绪言

一、简答题

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

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

答:(1)刑法学的地位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刑法练习题集第六版

刑法练习题集第六版

刑法练习题集第六版

◆◆刑法概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

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

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

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A、各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判断题

1.刑法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等的效力。

2.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3.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说明》作为刑法的修订说明,属于宪法解释。

4.文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5.根据解释的效力进行区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宪法解释。

6.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该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7.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

1.D;2.D;

二、判断题

1.对;2.对;3.错;4.错;5.错;6.对;7.对;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相适应。 A、人身危险性和

承担的刑事责任

B、社会危害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C、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D、犯罪态度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市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该市某局长乙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危害国防利益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2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1.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构成

(1)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2)构成特征

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律、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等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

④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多为故意,只有少数犯罪由过失构成。

2.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危害国防利益罪具体包括23个罪名。较为常见的分类,是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分为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与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1)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是平时与战时均能成立的犯罪,此类犯罪不以战时实施为成立条件,但战时实施是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典第368条至第375条规定的犯罪,属于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2)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是战时才能成立的犯罪,此类犯罪以战时实施为成立条件。

刑法典第376条至第381条规定的犯罪,属于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对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进行妨碍、阻挠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本罪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③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一、概念题

1.共同犯罪(中山大学2015年研)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

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间接正犯(人大2014年研)

答: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而由间接正犯对其所通过的中介所实施的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①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②利用他人过失或者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4.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研)

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如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2)正确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注意的两点:

①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②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a.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b.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3)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①从罪过形式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a.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b.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②不同罪过形式的意义

故意还是过失,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显然不同的刑罚。

2.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对刑法理论的意义

深入地研究和阐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

(2)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①定罪方面,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②量刑方面,有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正确量刑。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0.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

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①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①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②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故意犯罪的阶段,又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发展阶段有二: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a.区别

第一,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第二,就一个人实施某种犯罪的案件而言,他也只能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某一种犯罪形态,而不可能同时构成某种罪的两种以上的犯罪停止形态;而一个人实施某种具体犯罪案件时,完全可能同时具有两个犯罪阶段及完整的犯罪过程。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

(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妨害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本类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也有少数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

④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过失。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

(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其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有两点值得注意: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罪数形态【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罪数形态【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一、概念题

1.继续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

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继续犯是比较少见的犯罪类型,理论界公认的继续犯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等。有的学者认为窝藏、窝赃之类的犯罪也是典型的继续犯,还有的学者认为虐待罪和遗弃罪等也是继续犯。

2.状态犯(中山大学2011年研)

答: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颇为相似,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3.继续犯与状态犯(武大2004年研)

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颇为相似,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罪数形态,其主要区别有:①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行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的整个犯罪过程中。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②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

罪行为的继续。例如,前述的盗窃罪,盗窃犯占有赃物,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这是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

4.想象竞合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东财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十一章~第二十四章【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二十一章~第二十四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简答题

1.如何理解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答:(1)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相同之处

二者分别属于内乱型犯罪和外患型犯罪。二者均可能发生领土被分裂的结果,且分裂国家者也往往寻求一些外国的支持,甚至依附于外国。

(2)二者的区别

①犯罪主体不同

分裂国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并且,本罪只能由多数人构成,属于必要共犯,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中国公民,并且可以由单个人构成。

②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

分裂国家罪的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故意;而背叛国家罪的行为人具有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

③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分裂国家罪不以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而背叛国家罪则以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

④犯罪客体不同

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而背叛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如何理解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行为方式和故意内容上,分析如下: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间谍罪的行为方式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故意内容表现为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且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间谍罪的故意内容表现为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接受或者明知对方是敌人而为其指示轰击目标。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概念题

1.刑法(人大2007年研)

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

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山大学2011年研)

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根

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

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如刑法典第50条第1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犯罪客观方面【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犯罪客观方面【圣才出品】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概念题

1.犯罪的客观方面(上海大学1999年研)

答: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特征包括:①犯罪客观方面因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2.不作为(西北政法2005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危害结果(上交2009年研)

答: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二、简答题

1.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上交2006年研)

答:(1)危害行为的含义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的特征

①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外在特征,又称危害行为的有体性特征。

②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这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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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概念题

1.刑法的空间效力(人大2006年研;上交2005年研)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2.普遍管辖权(中山大学2010年研;人大2007年研;上交2007年研)

答:普遍管辖权,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3.刑法的时间效力(暨南大学2013年研;武大2007年研)

答: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①从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①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②自然失效。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主要有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正当行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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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正当行为

一、概念题

1.正当防卫(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扬州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3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浙大2008年研;人大2005年研)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10年研)

答: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确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防卫(武大2007年研;上交2007年研)

答:特殊防卫,又称无限制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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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一、概念题

1.刑事责任(西安交大2004年研;人大2002年研)

答: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①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③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④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⑤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2.刑事责任与刑罚(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研;华南理工2009年研)

相关试题:

(1)刑罚(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

(2)刑事责任(西安交大2004年研)

答: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是: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二、简答题

1.简述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1)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2)刑事责任的特征

①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③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事责任不是承受一般的负担,也不只是承受否定的道德评价,因为这些都说明不了刑事责任的特有性质。刑事责任是承受刑事处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④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任只有犯罪人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才承担;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也不发生刑事责任问题。

⑤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责任,它表现了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则由其司法机关代表它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山东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中央党校2008年研)

答: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事责任与刑罚是两

个不同的概念。

(1)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主要区别

①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

②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为内容。

③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有罪判决的生效而出现。

(2)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

①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没有刑事责任,绝不可能适用刑罚;只有存在刑事责任,才能适用刑罚。

②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大的,刑罚就重;刑事责任小的,刑罚就轻,刑罚的轻重根据刑事责任的大小来确定。

③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非刑罚处理方法等虽然也是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但那是次要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为数很少的,而刑罚则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是大量的,因而非刑罚处理方法与刑罚不宜处于并列的地位。

3.简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中南财大2002年研)

答: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也称为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定罪判刑方式

定罪判刑方式,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宣告适用相应的刑罚。认定构成什么性质的犯罪,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准绳。适用刑罚必须贯彻执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处,做到宽严无误,不枉不纵,使犯罪人承担

应负的刑事责任。这种方式是解决刑事责任最常见、最基本的一种方式。

(2)定罪免刑方式

定罪免刑方式,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而免除刑罚。根据刑法规定,这种方式包括两种情况:

①作出定罪判决虽免除刑罚,但给予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处理;

②作出定罪判决但免除刑罚处罚而不给任何处分。

(3)消灭处理方式

消灭处理方式,即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这时国家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也不再负刑事责任。例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人死亡或经特赦予以释放,基于上述事实,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均归于消灭。这就使客观上存在的刑事责任得以终结,所以也是刑事责任的一种解决方式,是一种补充的解决方式。

(4)转移处理方式

转移处理方式,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而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转移处理方式解决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刑事责任的这种解决方式,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之间的平等原则而采用的,可以说是一种极为特殊的解决方式。

4.刑事责任的终结和刑事责任的消灭有何不同?

答:刑事责任的消灭,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原本构成犯罪,但在追究、实现刑事责任之前,由于某种法定原因,使刑事责任不复存在,司法机关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终结,则是指刑事责任的履行阶段从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时起,到所决定的刑事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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