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3年资助家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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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环政发[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环政发〔2012〕10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七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6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河池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河政发〔2012〕66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生产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负责制。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和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统筹协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足额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合理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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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环政办发[2013]3号【发布部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3.05.06【实施日期】2013.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环政办发〔201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环区直市直各单位:现将《2013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6日2013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根据2013年河池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我县实际,2013年我县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为目标,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和推进示范点建设为重点,进一步解放思想、凝心聚力,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的精神,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一)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内在目标、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

深刻认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法治政府建成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

(二)建立依法行政学习培训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将法律知识考核、考试纳入年度考评和晋升考核。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环政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环政发﹝2011﹞40号)思恩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环江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县城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是指经河池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以下简称“规划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或者因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且征地后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31亩以上按《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环政发〔2010〕2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域人口发展问题研究——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为例

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域人口发展问题研究——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为例

可见 , 毛南 族儿童 数量 比例与全 国儿童
所 占总数的比例存在较大的差距 , 口增长速度的 人 缓慢令人担忧。从整体上看 , 这次普查的毛南族人
口与 2 世纪 9 年代初的人 口普查结构相比较 , O 0 出 现最明显的情况是老年人所 占比例逐年递增 , 而儿
的县域。环江毛南族主要分布在下南、 思恩、 水源、 上南、 洛阳、 山、 川 木论、 大安等八个 乡镇 , 中上 其 南、 下南两个乡 , 是毛南族 的传统聚居区。16 年 9 4 这两 个乡 的毛南族 人 口为 123人 , 46 占全 国毛南 族
毛南族是 我国 2 个人 口较少 的少数 民族 之 2


大部分 聚居于广 西 西北部 的环江县 、 丹县 、 南 都
安县、 宜州市 、 河池市 , 另有少部分居住在广西境内
却 只占总人 口的 1%左右 。根据 国家公布的数据 5 得知 , 全国该年龄段的儿童人数约 占全国总人数的
2 2% 【】 1
5 9
人 口受教育的程度是初中或者以下 , 这样的教育状 况严重制约了该区域人 口的可持续发展 。 ( ) 业 结构 单 一 , 活 困难 。广 西 环 江 毛 三 就 生 南族 自治县由于 自然环境和历史条件的制约 , 传统 的农牧业依旧是该区域人民的主要产业 , 其他产业
发展速度 比较缓 慢 。据环 江毛 南族 自治 县政 府 最
业 2o 0 9级硕 士研 究 生 , 西 南 宁 5 0 0 广 30 1
[ 中图分类号]F 2 17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22 (00 0 0 5 — 3 62— 7 8 2 1 )9- 09 0
老年 人总数 已经超过 该 民族 总人 数 的 6 , 且 有 % 并 明显 快速增 长 的趋 势 , 1 而 4岁 以下 少 年 儿童 人 口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公告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公告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告知自2011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一、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二、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程序:(一)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向学校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申请人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必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学校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逾期不再受理。

(二)高校收集上述材料后,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

三、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用()标注):南宁市(3):隆安县(城厢镇)、马山县(白山镇)、上林县(大丰镇)柳州市(2):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桂林市(1):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百色市(9):田东县(平马镇)、德保县(城关镇)、靖西县(新靖镇)、•那坡县(城厢镇)、凌云县(泗城镇)、乐业县(同乐镇)、•田林县(乐里镇)、西林县(八达镇)•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河池市(7):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凤山县(凤城镇)、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真)、•东兰县(东兰镇)、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来宾市(3):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忻城县(城关镇)、•合山市(岭南镇)崇左市(2):天等县(天等镇)、龙州县(龙州镇)贺州市(2):昭平县(昭平镇)、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四、基层单位指:(一)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韦国勇、河池市环江生态环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韦国勇、河池市环江生态环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韦国勇、河池市环江生态环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环境保护【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桂12行终1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凌云梁海亮韦荷嫩【审理法官】谭凌云梁海亮韦荷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韦国勇;河池市环江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韦国勇河池市环江生态环境局【当事人-个人】韦国勇【当事人-公司】河池市环江生态环境局【代理律师/律所】覃健保广西协约律师事务所;谭洪峰广西桂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覃健保广西协约律师事务所谭洪峰广西桂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覃健保谭洪峰【代理律所】广西协约律师事务所广西桂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韦国勇【被告】河池市环江生态环境局【本院观点】证据1-5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环江清潭水泥砖厂的设立情况,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6已经于2015年6月1日被废止,本院不予采信。

一、关于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罚款责令停产停业侵犯财产权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管辖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确认的证据,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依据。

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08年11月13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作出环墙办登字[2008]2号《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对环江清潭水泥砖厂的设备进行备案登记。

2008年12月2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给上诉人颁发了环发改登字[2008]21号《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项目名称:环江清潭水泥砖厂;建设规模:年产2.5万立方米混凝土空心砌块。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环政办[2013]51号【发布部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3.04.28【实施日期】2013.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环政办〔2013〕5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8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组织实施好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推进全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和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机办〔2013〕15号)以及《河池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河政办发〔2013〕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提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目标,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

继续大力推进水稻、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尤其是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积极引导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

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乡(镇)、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扶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全县农业现代化快速进程。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
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农村宅基地
【发文字号】环政办[2011]209号
【发布部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7
【实施日期】2011.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环政办〔2011〕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1号)的要求,我县于2011年11月启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基础。

宅基地使用权证是颁发农村居民住房所。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实施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实施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环政发[2012]99号【发布部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6【实施日期】2012.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环政发〔2012〕9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七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6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和《河池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河政发〔2012〕67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二)政府供养为主;(三)动态管理;(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主管全县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编制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及办理程序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地常住农村居民人口中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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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环卫字〔2018〕56号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环江泰邦单采血浆站: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治职责,提升自身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监督机构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河池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河卫监督发〔2018〕4号)精神,我委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9月20日- 1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一、目的和意义根据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职责、特点和风险程度,按照“分类监督、动态监管”的原则,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检查,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评价体系,逐步实现“监管可控、成效可量、模式常态、效率优化”的监督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传染病防治职责和监督执法效率。

二、工作内容(一)分类监督。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其中医疗机构按照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较大规模的未定级民营医院根据住院床位总数视同为同等级医院),进行分类分级监督。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抽检8项。

(二)综合评价。

年度内完成对管辖医疗卫生机构8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1-5),采用标化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

最后根据得分结果评定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三个等级。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县科技活动周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县科技活动周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县科技活动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7•【字号】环政办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自治县科技活动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政办发〔2013〕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科技活动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7日2013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科技活动周实施方案2013年全国科技活动周定于2013年5月19日-25日在全国范围内举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科技活动周广西活动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科技活动周河池活动的通知》精神,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2013年全国科技活动周期间举办一系列群众性科技活动。

为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时间安排2013年5月19-25日。

二、活动主题科技创新?美好生活三、组织机构为确保科技活动周圆满成功,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科技活动周领导小组。

其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曾馥平县委常委、科技副县长副组长:谭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覃育松县科技局局长巫焕团县科协主席成员由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文体局、县计生局、县广电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林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农机局、县科协、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1名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科技局副局长廖涌洪同志担任,具体负责科技活动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联络等工作。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5•【字号】环政办发[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环政办发〔2013〕1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5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卫〔2013〕6号)有关规定,为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扩大受益范围,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新农合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通过实施门诊统筹,对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就诊费用予以补偿。

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需求。

开展门诊统筹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门诊统筹的补偿水平要与当年安排的门诊统筹基金规模相适应,做到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

(二)总额控制,统一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额控制,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日限次、费用控制、年度封顶"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原则上以自然年为结算,当年使用,当年结算,结余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政发[2011]31号【发布部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1.07.25【实施日期】2011.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政发〔2011〕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环江中直、区直、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河政发〔2010〕51号)文件精神,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县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且已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由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实施的事项,列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作为设定依据,且已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由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实施,符合有关非行政许可审批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

二、未列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的项目,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再进行审批,也不得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要及时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到位。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环政发[2010]35号【发布部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8【实施日期】2010.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环政发〔2010〕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为确保完成我县"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

为确保完成我县"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21号)精神,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抓手,强化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综合协调,严格执法监督,搞好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力量,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完成我县"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2010年全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5%,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163吨。

(二)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目标1、节能方面工业领域,全年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较上年降低4%。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环政发[2013]2号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环政发[2013]2号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环政发〔20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安全过冬工作的紧急通知>》(厅发〔2012〕72号)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5元提高到25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原来195元提高到20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34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原来75元提高到84元)。

2013年1月16日
——结束——。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亚型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性疾病,病禽粪便中的禽流感毒株会在空气中随风传播,主要发生在鸡、鸭、鹅、鸽子等动物身上。

禽流感病毒极易发生变异,可能造成病毒在人群中感染和传播。

因其传播快、危害大,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疫情一旦发生,将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而且还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防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阻止和减少危害,降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畜牧业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上级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各项决策和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全县清净无疫为目标,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为基本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长效机制,切实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我县的传播和蔓延。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原则。

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由县政府和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指挥,各乡(镇)政府和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或本系统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各项防治工作措施和责任的落实,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合作,共同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完善储备,快速反应的原则。

县畜牧、卫生部门要储备充足的疫苗、消毒剂、防护服及封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设施设备。

各地各部门也要相应做好突发疫情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应急预备队,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主任科员、专职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主任科员、专职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主任科员、专职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环政办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主任科员、专职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环政办发〔2013〕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环江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各厂矿、企业:鉴于人员变动及工作需要,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分工通知如下:卢伟益主任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自治县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协助黄炳峰县长分管和协调财政、审计、编制、监察、武装委员会等工作。

主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莫军文副主任、应急办主任协助陆晟平常务副县长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土地规划与开发部分)、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管理、财政、审计及联系县人大、法院、检察院、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工作。

主持县应急办工作。

谭庆忠副主任、督查室主任协助蒙向东副县长分管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糖蔗产业、桑蚕产业、水产畜牧兽医、农机、司法、调处、民族事务、扶贫开发、移民、督查及联系县政协、气象、烟草等部门工作。

负责绩效考评工作。

主持政府督查室工作。

蒙江水副主任、法制办主任、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协助陆晟平常务副县长分管政府法制工作;协助覃克参副县长分管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及纠风等工作。

主持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工作。

莫壮黎副主任协助韦萱晏副县长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民政、档案、残联、老龄及联系工、青、妇等部门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信息中心和县政府办第一、二秘书科工作。

韦雅贴副主任协助欧海冠副县长分管工信、国土资源(矿产开发与管理部分、地质灾害)、工业(含林产加工)、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红茂管理、工商联等及联系供电、邮政、通信、质量技术监督、石油、盐务、无线电等部门工作。

环江毛南族自治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责任清单

环江毛南族自治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责任清单
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
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组织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和农副产品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网络优势和烟花爆竹经营主渠道作用,营造方便、安全、实惠的消费环境。
做好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加强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确保全系统安全平稳。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对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责任清单
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深化体制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事业。
推动全县供销社系统组织体系、经营体系、服务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极推进创先评优和文化建设,提升我县供销社整体形象和影响力。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组织申报及实施。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推进“三社一会”建设,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强化综合服务社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对社团(行业协会)指导和管理工作。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环政发[2013]45号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环政发[2013]45号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环政发〔2013〕4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环江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国发〔2012〕60号、桂政发〔2013〕5号、河政发〔2013〕33号),切实做好全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主要目的全面调查了解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掌握全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全县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准确把握全县发展状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是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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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3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政办发[2013]76号
【发布部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05
【实施日期】201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2013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
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政办发〔2013〕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环江中直区直市直有关单位: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13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5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13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3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3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桂财教[2013]143号文的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我县2013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宣传、教育、财政、民政、团委等部门积极行动,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建立起以财政为主导,相关部门和社会密切联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长效机制,做到"应扶尽扶、绝不遗漏",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顺利升学。

二、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组长:覃克参自治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县长
副组长:谭海路自治县政府办副主任
覃善计自治县教育局局长
成员:韦有旺自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陆有党自治县宗教局局长
孙瑞团县委书记
谭和宾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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