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大名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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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号

大名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0年大名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2010年大名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2010年大名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大名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按照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冀卫农基〔2009〕36号文件)、《邯郸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和《邯郸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推荐方案》要求,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减轻农民因病所承受的经济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参加对象:凡大名县农民户口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二、权利: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规定的补偿范围及比例,享受医药费用补偿和报销;对医疗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质询。

三、义务:按规定时限每年如数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自筹部分的基金,遵守各种管理办法和制度。参加期限一年,中途不能参加和退出。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监督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农合专门科室负责新农合工作。

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指导

全县新农合工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新农合工作。

三、工作经费

财政部门要将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新农合工作经费按参合人数人均1—2元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经办机构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督查车辆、配备高端服务器两台,保证新农合信息数据安全和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要突出抓好乡镇专职审核员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工作经费严禁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也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

第三章基金筹集

一、基金筹集原则

实行个人筹资、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基金筹资水平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参合农民每年6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每参合农民每年合计60元。每参合农民每年不低于140元筹资标准。

三、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按户筹集,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收取基金、乡财政所开据省统一监制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收据》、填发合作医疗证、网上

录入参合信息等程序进行,筹齐后以乡(镇)为单位交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2、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其参合基金由民政局协助解决并建立长效医疗救助机制。五保户和特困户参合率要达到100%。

3、各级政府投入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

第四章基金分配

一、门诊统筹基金

2010年大名县门诊家庭账户模式全部过渡为门诊统筹模式,未用完的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可以用于普通门诊统筹报销的自负费用部分。门诊统筹基金按每参合农民25元统筹。

二、大病统筹基金

大病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基金(用于普通门诊补偿)和风险基金后的部分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三、风险基金

2010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需要增加风险基金储备,风险基金规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可以1年提取,也可以分2年提取补充到位。风险基金占统筹基金总额的比例达到10%的不再继续提取。

第五章医疗费用补偿方案

一、补偿方案

注: 1、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起付线费用(恶性肿瘤需要多次住院化疗的病人除外)。

2、参合农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但新生儿父母当年已经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新生儿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

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新生儿当年不再缴纳个人参合费用,也不统计当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也不追加相应的补偿资金。

4、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在国家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正常产住院分娩孕产妇补助100元的标准执行。

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特殊病种: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尿毒症肾透析,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等。

对其中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等特殊病种,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按医院相应级别计算,年封顶线40000元。

特殊病种需由个人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小组鉴定出具诊断证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注册。特殊病种病人凭慢性病就诊证、处方和机打收费凭证报销医疗费用。

三、二次补偿

为充分利用新农合基金,保证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对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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