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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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违规处理制度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医保违规处理制度是指针对医保参保人员或医疗机构在医保结算、报销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违规处理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目的是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医保资源滥用、浪费和医疗欺诈行为的发生。

下面将结合医保违规处理制度的目的、程序和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医保违规处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医保资金是由参保人员的缴费和政府的补贴等形成的,是一种公共资源。

为了确保医保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用于提供合理、高效的医疗保障,对于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违规处理,以维护医保资金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医保违规处理制度的程序一般包括违规发现、违规调查和违规处理三个环节。

违规发现可以由医保管理部门、社会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内部控制和参保人员举报等多种途径实现。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医保管理部门将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向相关人员收集相关证据、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最后,根据调查结果,医保管理部门会给予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

然而,医保违规处理制度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违规行为的定性和量化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不同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其次,一些违规行为涉及多个参与主体,如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定点医院等,难以确定责任分摊和追溯。

此外,一些违规行为由于操作技巧高超或隐蔽性强,往往很难被发现和查处。

另外,医保管理部门在调查违规行为时面临着人力、物力和信息不对称等困难,这也给医保违规处理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最后,医保违规处理制度的实施对于规范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行为、维护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具有积极的效果。

一方面,医保违规处理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处罚措施起到震慑作用,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自觉遵守政策规定。

另一方面,医保违规处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流动,确保医保资源的有效分配和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举报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举报制度

登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举报制度一、举报范围1.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使用药品,如开搭车药,串换药品,贪污药品,以物代药,不经病人(家属)同意开“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诱导病人使用新特药品等。

2.定点医疗机构诱导病人做特殊检查或擅自提供特殊服务增加病人负担者。

3.定点医疗机构小病大治,强留病人者。

4.定点医疗机构推诿病人或人为诊断升级,放宽住院条件者。

5.合作医疗经办人员故意拖延补助时间或贪污、挪用医疗费补助款者。

6.医护人员伪造住院资料,弄虚作假者。

7.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挂名住院,冒名顶替使用合作医疗证者。

8.定点医疗机构、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者。

10、不属于补助范围及违反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者。

二、举报办法凡发现上述违规、违纪行为者,均可以信件或电话等方式给予举报。

举报地址:登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登封市财政局社保科举报电话:62886870 62886876 62872142三、对有人举报,经查实确属违规违纪行为的,对相关人员和医疗机构要给予严肃处理。

1.对参与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医护人员,医疗机构责任人,合作医疗经办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开除公职等处罚,对相关医护人员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资格处理;严重违纪者,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3.对参合农民弄虚作假挂名住院,或将《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冒名顶替领取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者,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外,三年内当事双方农民(整户)不得再享受合作医疗补助;对定点医疗机构除按规定不予返款外,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举报公民要严格保密,做到有报必查,有报必答,对实名举报的公民,如举报现象确属违规、违纪行为的,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并将罚款金额的50%奖励给举报人。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医保违规处理制度是指对涉及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和程序,旨在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正常运行。

医保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参保人员等在医保报销、费用核算、费用开支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建立医保违规处理制度有助于规范医保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益。

医保违规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一、医疗机构违规行为。

包括虚假项目、虚报费用、超范围收费等违规行为。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进行费用核算和报销,不得制造虚假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二、医务人员违规行为。

包括开具虚假处方、骗取医保报销、与药商勾结等违规行为。

医务人员是医保报销的主体,他们的违规行为对医保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有重要影响。

三、参保人员违规行为。

包括患者故意误诊、诊疗过程造假、骗取医保待遇等违规行为。

参保人员的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医保资金的安全,也增加了医保管理成本。

为加强医保违规处理,需要建立健全医保违规处理制度。

首先,应加强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检查,建立医保违规行为的实时信息反馈机制。

通过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同时,要制定详细的处罚措施和制度,对不同违规行为实施惩罚,以保证处理的公正和公平性。

处理医保违规行为要兼顾惩罚与教育。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严重违规行为,应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医保资格、撤销执业证书等。

同时,还应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医护人员的诚信意识和业务水平。

对于参保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医保权益。

此外,应建立医保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鼓励参保人员、患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积极举报违规行为。

并对举报人员进行保护,确保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是医疗保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建立健全医保违规处理制度,可以有效减少违规行为,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与此同时,也要完善医保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更加科学和合理的医保政策,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最新版本)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最新版本)

医疗保险工作违规处理制度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防止和杜绝发生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问题,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制度正常运转,结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和我院实际,就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行为,经医院党委讨论研究,特制定本处理办法: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规行为发生额为基数,处以20%至100%的罚款。

1、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知道就诊人员系冒名的非参保人员,不制约,不举报,仍为冒名者提供方便,帮助冒名者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2、医保工作人员对医务人员不合理的医疗行为不加以制止纠正,默许医务人员违规操作和不合理的医疗方案,加重患者和基金负担的。

3、对发出的通报批评或指出存在的问题,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而是以种种理由搪塞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4、有关科室组织医务人员涂改已形成的病历资料,并以本医院的名义向县医疗经办机构出具伪证的。

5、治疗医生利用工作之便,为非参保人员患者搭车开药,并将搭车开药的费用加入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中或将基本医疗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的。

6、治疗医生在收治参保患者时,开人情处方、大处方,不按基本医疗政策规定限量用药,或在使用乙类和自费目录药品时事先未征得患者及亲属同意签字擅自使用,与患者及其亲属发生费用负担纠纷的,或使用与本疾病无关的药品的,虚开药品为患者减门坎费的,或未做药敏试验,盲目给患者使用大剂量、多项抗生素并用,或不执行基本医疗用药要求,直接使用限病种抗生素和高档抗生素,仅抗生素费用一项超过双方协议约定比例的。

7、治疗医生向参保患者极力推销使用进口或高档医疗器材,诱导患者医疗消费,或与患者及亲属一道故意拖延办理出院手续,有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8、有关科室默许参保患者挂床治疗的。

9、诊所有关工作人员忽视国家物价政策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擅自分解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在点名通报批评的同时,除全部追回套取的医疗费用外,并按套取金额数的3至5倍处以违约金,直至取消有关科室收治医保病人资格。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违规行为惩处方案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违规行为惩处方案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违规行为惩处方案1. 背景近年来,医疗机构中的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公众的权益保障。

为了维护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制定一份医疗机构医疗保障违规行为的惩处方案势在必行。

2. 目标本惩处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违规行为的严肃惩处,促使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医疗保障制度,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公众的权益。

3. 惩处方式3.1 行政处罚对于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警告: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医疗机构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

-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罚款数额应根据违规程度、违规次数等因素进行合理与公正的评定。

- 暂停资质: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暂停医疗机构的相关资质,限制其开展医疗活动。

3.2 经济追偿对于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进行相应的赔偿。

赔偿金额应包括损失金额和利息,赔偿方式可以通过一次性赔付或分期偿还等方式进行。

3.3 法律诉讼对于拒不改正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4. 反馈与监督为了确保本惩处方案的有效实施,建议设立监督机构,接受公众举报,并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建议定期公布惩处结果,增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约束力,提高惩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 结论通过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违规行为的惩处方案,可以有效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维护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持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医保违法处罚的规章制度

医保违法处罚的规章制度

医保违法处罚的规章制度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医保违法行为的处罚规章制度。

医保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欺诈、虚假报销、滥用福利等。

为了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对于违法行为需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1. 欺诈行为:- 虚假报销: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报销材料的个人或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和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罚。

- 骗取医保资金:对于伪造医疗费用、虚构疾病等手段骗取医保资金的个人或单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退还所骗取的医保资金。

2. 滥用福利:- 超范围报销:对于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进行报销的个人或单位,将被要求退还超额报销的金额,并可能面临罚款。

- 多次就诊同一疾病:对于为了获得多次报销而故意多次就诊同一疾病的个人或单位,将被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其他违法行为:- 贿赂医保工作人员:对于贿赂医保工作人员的个人或单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退还贿赂所得。

- 非法销售医保信息:对于非法销售医保信息的个人或单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款。

处罚实施机构和程序医保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为医保管理部门。

处罚程序如下:1. 接收举报:接收相关人员或公众的举报,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2. 调查取证:医保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3.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医保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4. 通知当事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涉案个人或单位,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权利。

5. 申诉处理:涉案个人或单位可以依法提起申诉,医保管理部门将根据申诉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处罚结果公示医保管理部门将对医保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进行公示,以警示全体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提高医保法律法规的遵守意识。

结论医保违法行为的处罚规章制度是维护医保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可以有效遏制医保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同时,加强对处罚结果的公示,可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提高社会各方对医保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奖惩)工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奖惩)工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奖惩)工作制度1、医务人员及农合办要改善服务态度,提供优质服务,降低服务成本,简化就诊手续,方便患者就医,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确保参保者的权益。

2、党政办及农合办负责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公示)栏”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知识、及相关制度向参合农民宣传;并将合作医疗费用报销补助等情况每月向群众公示。

3、农合办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报帐流程,保留好各种财务票据,做到日清月结。

必须按照合作医疗报销规定执行。

因违反新农合的政策制度及财务制度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4、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让参合农民明明白白看病(明白生什么病;明白需作哪些检查;明白需采用哪些治疗和用药;明白每项医疗费用情况;明白哪些费用可以报销;明白哪些费用不能报销)。

否则,发现一项医疗质量考核扣0.2分。

5、门诊医务人员及农合办在为参合农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合作医疗证及相关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不符时,应拒绝记帐,扣留医疗证,并由农合办及时通知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

住院部医务人员对住院病人要认真查验合作医疗证和其它有效证件,防止冒名住院、搭车开药、搭车检查。

6、医务人员为住院参合农民建立住院病历,病历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门诊病历至少保存一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十五年。

为便于计算机管理,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药典规定的通用中文名称、字迹工整。

7、对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性传播疾病、交通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的,主管医生应在病历中如实反映,不得出具虚假病历、虚假证明,避免造成基金流失。

否则,按发生金额的两倍处罚。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8、住院部医务人员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农民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故意拖延住院时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确保新农合住院病人得到方便、快捷、优质服务。

特制定以下制度。

1.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

2.新农合管理人员不定期到病房检查病人住院情况,核实住院病人信息准确性。

3.新农合结算人员对新农合病人出院时要严格核对病人的个人信息,严格审验病人的住院资料,确保信息、资料准确性、真实性。

4.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六条禁令》,凡在核查信息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六条禁令的行为,责令停止其行为,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每日减免结束后,对出院病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归纳、存档、交付专人负责。

6.定期对新农合微机程序进行维护,保证其工作运行正常。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一、为了方便群众、便于监修,更好地服务于参保农民,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公示栏》,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内容进行完整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优质服务承诺;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埋制度;3、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和常用药品价格;4、医务人员简介;5、医生诊疗规范情况;6、医疗费报销程序;7、辖区内住院病人减免明细;8、投诉电话;9、县医管办临时指定的公示内容。

四、县、乡医管办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受理时间、受理补偿程序、经办机构人员名单及咨询投诉电话等。

五、参保农民住院减免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家庭住址、合作医疗证号、疾病名称、就诊医疗机构、入、出院时间、住院夭数、医药费总金额。

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助金额。

六、参合农民住院补助情况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即县饭管办每月通过信息发布会、广播、电视或公告等不同形式向全县公示当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情况和获很大额补助的患者情况,各乡镇医管办(卫生院)每月应在本单位设置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栏内公示当月本乡镇所有住院病人的治疗及减免情况,各行政村卫生室每月应在本村公示栏内公示全村本财年度的住院病人减免情况,县直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将本单位当月收治的参合农民住院减免情况在公示栏内公示。

新农合违规处理办法

新农合违规处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步健康发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市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旨在倡导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诊疗,防范和避免过度检查、治疗和“大处方”行为,防范和惩处套取、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高效、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必须符合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审批的执业范围。

自本办法下发后,对超范围行医所发生的补偿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一律不予支付,对已支付给参合患者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自理,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不按住院指征严格把关,随意放宽住院指征或故意延长住院天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视其情节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其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五条虚挂住院病人、伪造住院资料或将门诊病人资料改为住院资料、与患者串通记空帐等方式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对参合患者套取的金额全部追缴,并通报批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在病人入院时不严格验证或知道所住病人与证件登记不吻合,也不向院领导或医院合管办反应,由此给医疗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造成损失的,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负全部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应依纪对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罚并上报处理结果。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则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则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则医疗保险违规行为是指在医疗保险过程中,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为了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对于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一、处罚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过程应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每个违规行为都能得到相应的处罚。

2.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处罚的同时,应注重对违规者的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3. 责任追究原则:对于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处罚措施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罚款:对于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 追偿:对于通过违规行为获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应予以追回。

3. 暂停或取消医疗保险待遇: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个人或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医疗保险待遇。

4. 行政处分:对于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5. 刑事责任:对于医疗保险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流程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调查: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违规行为的事实和性质。

3. 告知:将处罚决定告知违规者,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4. 处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5. 执行:严格执行处罚决定,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6. 反馈:对处罚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四、处罚注意事项1. 在处罚过程中,应确保证据充分、确凿,避免误判。

2. 对于首次违规的个人或单位,应适当从轻处罚,给予改正机会。

3. 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违规者,并告知其申诉权利和途径。

4. 处罚过程中,应保护违规者的隐私权,避免泄露无关信息。

5. 对于涉及多个违规行为的,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确保处罚的全面性。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范文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范文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保违规处理,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医保违规行为。

第四条医保违规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合法原则。

处理医保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确保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证据确凿。

(二)公正原则。

处理医保违规行为应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三)公开原则。

处理医保违规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处理医保违规行为时,应注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

第二章违规行为分类与处理第五条医保违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一)违规申报医保费用。

包括虚假申报、多报、少报、不报等行为。

(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包括冒领、骗取、套取、挪用等行为。

(三)违规开展医保服务。

包括违反诊疗规范、不合理收费、不规范开具处方等行为。

(四)违规签订协议。

包括未经批准的协议、违反规定的协议等。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查处医保违规行为时,可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和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影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责令改正。

要求违规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追回违规资金。

追回已经支付的违规医保费用。

(三)罚款。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四)暂停医保服务。

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暂停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五)解除协议。

对严重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解除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六)向有关部门移送。

对涉嫌犯罪的违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查处医保违规行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调查。

新农合违规处理制度

新农合违规处理制度

医保违规处罚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医保医疗政策,确保我院新型农村医疗合作
制度健康稳步发展,规范服务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特制定医保违规处罚制度。

二、旨在倡导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防范和惩处套取医
保资金等违法行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三、有以下情节的行为视为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1.不按住院指征严格把关,随意放宽指征和延长治疗天数的。

2.虚挂住院病人,伪造病人资料,与病人串通记空账等方式套取
医保资金行为的。

3.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在病人住院时,不严格验证或知道该病人
与证件不吻合,也不向上级领导反应,由此给医保资金造成损失的。

4.不以病所需,不科学配伍用药,违反抗菌药物使用、联合应用
原则的。

5.将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药品或医疗器材进行非法倒卖的。

6.经群众举报或督查人员查到一经核实按诈骗国有资产罪处
理,移交司法机关执行。

医保工作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医保工作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医保工作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医保工作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确保医保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各级医保机构建立了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以惩治违规违纪行为,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一、制度背景与目的医保工作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加强医保管理,打击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医保资金的安全与稳定。

其目的在于规范医保工作,保障医保基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医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制度内容与主要措施1. 违规违纪行为的界定医保工作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虚报、瞒报医疗费用;伪造医疗费用凭证;违规调整医保待遇支付标准;违规发放医保待遇;滥用医疗保障政策等。

2. 追究责任机制对于发现的医保工作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追回医保资金、扣发奖金等措施,具体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判定。

3. 案件调查程序医保工作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调查程序主要涉及案件登记、受案审查、证据收集、听证、调查报告等环节,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和规范。

4. 预防与监督机制为了预防医保工作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各级医保机构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培训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和职业道德。

同时,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举报投诉机制等措施,严格监管医保工作,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加强医保管理医保工作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医保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医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维护医保资金安全追究违规违纪责任,可以有效打击各类违规行为,防止医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待遇。

3. 建立信任与公平的医保制度通过实施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医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医保制度的信任和满意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医保违规处罚制度

医保违规处罚制度

医保违规处罚制度
简介
医保违规处罚制度是为了维护医保基金的合法权益,加强医保管理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旨在严惩违规行为,规范医保支付和报销的过程。

违规行为的定义
医保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虚报、冒领医保费用;
2. 提供虚假医疗服务;
3. 隐瞒或篡改病历、病情信息;
4. 违反医保规定进行高额医疗费用收取;
5. 串通欺诈行为。

处罚措施
对于医保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终止医保资格,并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2. 取消医生资格证,并吊销执业证书;
3. 进行经济处罚,要求违规行为方赔偿损失;
4. 公开曝光违规行为,进行社会舆论监督。

职责与义务
医保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都有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1. 医保参保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并按规定使用医保服务;
2. 医疗机构应严守执业规范,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并如实报销费用;
3. 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对医疗费用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虚假报销。

改进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保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 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医保支付和报销的实时监控;
2. 提升对医生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
3. 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合作,加大对医保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结论
医保违规处罚制度是保障医保基金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各方应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共同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蔡奇二○○八年二月一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维护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含农民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内基本医疗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民政、财政、税务、价格、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工商、审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统筹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第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障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伪造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或虚报、重报医疗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新农合奖罚制度

医疗机构新农合奖罚制度

医疗机构新农合奖罚制度医疗机构新农合奖罚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透明、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以下是一些关键点:1. 奖励机制:- 服务质量奖励:对于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医生和团队,给予奖金或表彰。

- 患者满意度奖励:根据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对表现突出的医护人员进行奖励。

- 创新贡献奖励:鼓励医疗创新,对于提出并实施有效改进措施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

- 成本控制奖励:对于有效降低医疗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2. 惩罚机制:- 违规操作惩罚:对于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导致医疗事故或患者投诉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 服务态度惩罚:对于服务态度恶劣、影响患者就医体验的医护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 工作失误惩罚:对于因工作失误导致患者损害的,根据失误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处罚。

- 违反职业道德惩罚: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收受红包、泄露患者隐私等,进行严厉处罚。

3. 考核标准:- 明确奖罚制度的考核标准,包括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工作效率、医疗安全等。

- 考核结果应定期公布,确保奖罚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监督与执行:- 建立奖罚制度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执行不偏离既定目标。

- 定期对奖罚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医疗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5. 教育与培训:- 对医护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医疗法规的教育,提高其对奖罚制度的认识和遵守度。

- 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医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6. 反馈与改进:- 鼓励医护人员和患者对奖罚制度提出反馈,以促进制度的不断完善。

- 根据反馈结果,及时调整奖罚标准和执行方式。

7. 法律合规性:- 确保奖罚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8. 激励与约束平衡:- 在制定奖罚制度时,要平衡激励与约束的关系,避免过度惩罚影响医护人员的积极性。

通过上述要点,可以构建一个既能够激励医护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又能够有效约束不当行为的医疗机构新农合奖罚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奖惩制度模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奖惩制度模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奖惩制度模板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奖估罚劣”的原则,对相关人员建立奖惩机制,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

2、对于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中做出贡献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各级干部、公务员、医务工作者给予奖励。

3、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要坚决予以处罚:
(1)对于在工作中因管理不善、责任心不强、给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者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2)对于在工作中因不负责任、不按政策办事的,要追究当地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3)对挪用、侵占和贪污合作医疗资金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4)对随意抬高药价或收费标准、欺上瞒下、欺骗群众、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造阻力或障碍的,限期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对于不遵守职业道德、刁难群众、开大方增加群众负担、有意浪费合作
医疗资金的,要按比例进行处罚,并按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则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则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则
引言
医疗保险的违规行为是指医疗保险参与者或提供者在医疗保险活动中违反相关法规、政策或合同规定而产生的不当行为。

为了维护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合法性,对于违规行为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介绍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则。

处罚规则
1. 财务处罚
对于医疗保险违规行为,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财务处罚。

财务处罚的形式可以包括罚款、追回费用、降低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等。

具体的财务处罚金额或比例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2. 暂停资格
对于涉及严重违规行为的个人或机构,可以采取暂停其医疗保险参与资格的处罚措施。

暂停资格的期限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确定,以确保参与者或提供者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医疗保险活动中获利。

3. 撤销资格
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合同规定的个人或机构,可以采取撤销其医疗保险参与资格的处罚措施。

撤销资格将使得参与者或提供者无法继续从医疗保险活动中获利,并可能面临其他法律后果。

4. 行政处罚
在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中,涉及到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会被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的形式可以包括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将根据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结论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则旨在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公平性。

财务处罚、暂停资格、撤销资格和行政处罚是常见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不同的违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处罚措施的公正和合理。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医疗保险是保障人们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有时候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对于违规行为需要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及其惩罚措施。

1. 虚假报销虚假报销是指在医疗保险报销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证明材料以获取不应得的报销金额。

对于虚假报销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撤销该次报销申请,并要求返还已经报销的金额;- 暂停或终止违规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资格;- 追究违规参保人的法律责任,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2. 医疗服务欺诈医疗服务欺诈是指医疗机构或个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时故意夸大病情、虚报治疗项目或者收取不合理高额费用等行为。

对于医疗服务欺诈,可以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暂停或吊销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吊销医疗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追究欺诈行为者的法律责任,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3. 药品骗保药品骗保是指在医疗保险报销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药品购买信息以获取不应得的报销金额。

对于药品骗保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撤销该次报销申请,并要求返还已经报销的金额;- 暂停或终止违规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资格;- 追究违规参保人的法律责任,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4. 医疗数据篡改医疗数据篡改是指在医疗保险报销过程中故意篡改医疗记录、检查结果或者诊断信息等行为。

对于医疗数据篡改,可以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暂停或吊销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吊销医疗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追究篡改行为者的法律责任,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总之,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会导致医疗保险制度的扭曲和资源浪费,因此需要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来维护医疗保险制度的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惩罚措施仅为常见措施,实际惩罚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并且应结合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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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确保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我县顺利实施,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第三条违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除要以通报批评、罚款等方式处理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造成基金流失的要全部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农村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目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合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双好合作系户定点医疗机构,非法谋利的;
(六)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力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基金流失的单位或个人,除如数赔
偿外,处以3一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宣传工作深入,有违规行为,影响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推倭病人,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三)工作人员不验证、不登记,故意隐瞒冒名就医者或为其提供方便的;
(四)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或发生合作医疗医患纠纷的;
(五)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种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和《入、出院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六)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

或与患者联弓合造假用处方药品调换成自费药品、保健药品等其它用品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九)私自编造假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转院证明或以各种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十)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业务工作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基金流失的,除如数赔偿外。

处以3—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敷衍了事,或自作主张,造成基金流失和重大失误的;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时拨付补助款或不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的;
(四)不执行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擅自制改文件资料或擅自公布有关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资料不全,账目不清;出现账、款不符或擅自改变补助项目和补助比例的;
(六〕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时给予纠正、蓄意隐瞒,造成基金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1。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一.员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

将该员工调离本岗位,该单位内不得评为先进。

第八条合作医疗基金专项收缴,个人统筹基金统一由乡镇(办事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并负责按时如数上交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未按时如数上解交人统筹基金的,除责令按如数上解外,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各乡镇不按规定发放《合作医疗证》,出现人、证不待或随意乱填乱发或擅自印制发放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现截留、挪用、借支、私吞合作医
疗基金的,将以贪污论处.
第十一条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措施不当,给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对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了定期对全县的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工作中出现冽司题及时给予批评指正。

第十三条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及时举报并经查实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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