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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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还在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吗,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想试著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依兰县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的单位、个人和外地人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一)资金筹集。

2020年——2021年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结余资金转结或变相转为2021年参合农民缴费金额。

(二)基金分配。

2021年依兰县新农合补偿模式为:门诊基金(家庭帐户、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住院统筹基金(主要包括大病保险保费)+风险基金。

基金分配方式为:从人均筹资额中安排80元设立家庭帐户,安排20元设立门诊统筹帐户,用于参合农民患小病门诊治疗补偿,安排1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补偿;从筹资标准中安排20元/年/人,为参合农民买回大病保险;安排430元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帐户,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含门诊静点、门诊特殊大病和慢性病门诊补偿等)治疗补偿。

三、受益周期(一)受益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2月31日前为下让年度缴费期限,在缴费期限内不主动缴费或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新型农村合作以医疗受益保障待遇。

(二)参合农民按规定缴纳了参合费,领取了《后营村合作医疗证》,即可从每年1月1日起享受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按标准支付的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

四、基本医疗补偿标准(一)普通门诊1. 门诊家庭帐户参合农民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可挂号从门诊家庭帐户资金中报销,无余额后再享受门诊统筹资金补偿。

2. 门诊统筹补偿⑴补偿比例:门诊统筹规划补偿无起付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率为90%。

⑵补偿封顶线:按户设定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2021年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计算方式为家庭参合人数×20元,家庭成员门诊统筹安排补偿额累加达到封顶线后,不再享受当年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大政[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2010〕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广大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30号)和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青卫农[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县、乡(镇)政府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重点是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完善运行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受益水平,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更加规范,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第二章参合对象、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参合对象:凡在本县境内居住的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含县外打工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嘉政办发[2005]36号

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嘉政办发[2005]36号

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嘉政办发[2005]36号2005年4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嘉峪关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政府资助和农民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医疗费用由政府资助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统筹基金与家庭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六)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医疗费水平与农民经济承受能力、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七)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筹集和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镇常住的农业人口,以户口薄为准,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都可在所在镇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三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政府资助和农民个人缴纳两部分组成。

(一)政府每年资助标准:省、市、镇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资助,其中:20元构成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10元纳入大病风险统筹基金。

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市政府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仙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合登记缴费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管理第四章新农合医疗待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逐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实行“市办市管”的管理体制。

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统筹兼顾、公开公平、民主监督和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我市新农合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具体负责我市新农合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办)具体承担新农合的组织、筹资和宣传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各镇办做好新农合工作。

市发改委、财政、民政、宣传、教育、审计、监察、物价、统计、食品药品监督、保险及金融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参合登记缴费第五条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非从业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第六条农民参加新农合,以家庭为单位持居民户口簿到所在镇办财政所缴纳参合费用,凭缴费收据到镇办合管站注册、登记;参合农民凭二代居民身份证享受新农合待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实施方案近年来,中国农村的医疗问题日益凸显。

由于基层医疗设施的薄弱,加之医疗费用高昂,导致大量农民难以就医。

针对这一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制度的建立、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制度的建立1.1 目标设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看病不全的问题,实现“大病不致贫、小病不出村”理念。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基层医疗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2)降低农民就医的费用负担,使农村医疗费用更加合理;(3)增强农民医疗保障的可持续性,确保医保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

1.2 建立机构(1)国家级机构:由国家卫生部门牵头成立一个国家级别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整个制度的策划、管理和监督。

(2)省级机构:设置省级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协助国家级机构制定实施方案,通过中间调节,优化制度实施效果。

(3)县级机构:每个县都设立一个共济医疗组织协调部门,对具体实施活动进行管理;此外,每个合作医疗组织也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内部管理和协调进行负责。

1.3 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是该制度的核心,其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定收取会员费用并对成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每个负责地区设立一到两个合作医疗组织,确保农民有一个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实施方案2.1 范围该制度主要针对是住在农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时也覆盖农民工和城市流动人员。

2.2 资金来源从业务上来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利用的是集体力量,实际上是由农民自己缴纳的合作医疗费用和集体劳动所得来完成的,以及通过国家、地方拨款等方式。

同时,农牧民住院费用也可以通过新农合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

2.3 费用标准(1)会员费农村合作医疗的会费主要由农民自己出资,按一定比例缴纳。

根据不同的经济状况,每户农户缴费标准不同,一般为每年几百到上千元不等。

(2)报销比例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一般为60%到80%之间,从而增加农民的就医可承受性和就医积极性。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细则》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细则》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保证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规范运行,根据《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合管局)确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疾病诊断、治疗、保健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县合管局负责全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审批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方便就医的原则,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选定。

第六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局审核,县卫生局审批。

第七条市及市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均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具备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一)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同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新1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具备资格并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填报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药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住院医疗费及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四)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清单;(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 __、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 __》(××政办〔20xx〕31号)、《 __〈××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__》(××卫农〔20xx〕8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修订)。

一、指导思想(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__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不断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全面提高我区农民医疗保健水平,努力建设“和谐屯溪”。

二、基本原则(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2. 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和住院分娩的原则;3.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4.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逐步调整的原则;5. 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三、组织管理(三)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 __任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区政府办、发改委、农委、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主任由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纪检委 __任主任,区人大、政协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区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为成员。

下设办公室在区监察局,主任由区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负责对全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补偿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组,由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镇长任副组长,镇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北京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2008)

北京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2008)

北京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2008年度)文章来源:中电政政府报告作者:佚名来源:中国电子政务资讯网- 电子政务电子公务CIO在线CIO资讯资源中心信息化和谐社会(/)作者:原文:北京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2008年度)(/article/2007/0419/article_3743.html)为了保证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期限为3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一、管理模式:自2006年度起实行区办区统筹、区乡(镇)共同管理。

二、适用范围:(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范围是房山区户籍人口中的未加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由农业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且未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小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按年度计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间,当年参加,当年受益。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一)农民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家庭成员每人提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填写合作医疗基本情况登记表每户一式二份,交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二)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将本村参合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报本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乡(镇)政府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并及时发放合作医疗证,同时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表进行微机录入后,将软盘与打印出的登记表(签字盖章后)上报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的医疗证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各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发放。

(二)合作医疗证主要内容包括:1、合作医疗证书的编码、编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农村地区实施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旨在解决农村居民就医困难、医疗费用高等问题。

该制度由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组成,参保人员缴纳一定的医疗费用后,可以在需要医疗服务时享受一定程度的医疗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合作医疗基金: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参保人员缴纳的个人医疗费用和政府补贴组成。

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和相关管理费用。

2. 参保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自愿参保的原则,在农村地区实施参保登记和缴费办理。

3. 医疗保障范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基本药物、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具体保障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 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使用合作医疗基金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一般由政府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

5. 医疗服务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医疗服务管理机构,对医院、药店等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合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有效解决了农村居民就医困难和医疗费用高的问题,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同时,该制度还促进了医疗资源在农村地区的合理分配,推动了卫生事业的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确保新农合住院病人得到方便、快捷、优质服务。

特制定以下制度。

1.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

2.新农合管理人员不定期到病房检查病人住院情况,核实住院病人信息准确性。

3.新农合结算人员对新农合病人出院时要严格核对病人的个人信息,严格审验病人的住院资料,确保信息、资料准确性、真实性。

4.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六条禁令》,凡在核查信息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六条禁令的行为,责令停止其行为,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每日减免结束后,对出院病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归纳、存档、交付专人负责。

6.定期对新农合微机程序进行维护,保证其工作运行正常。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一、为了方便群众、便于监修,更好地服务于参保农民,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公示栏》,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内容进行完整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优质服务承诺;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埋制度;3、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和常用药品价格;4、医务人员简介;5、医生诊疗规范情况;6、医疗费报销程序;7、辖区内住院病人减免明细;8、投诉电话;9、县医管办临时指定的公示内容。

四、县、乡医管办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受理时间、受理补偿程序、经办机构人员名单及咨询投诉电话等。

五、参保农民住院减免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家庭住址、合作医疗证号、疾病名称、就诊医疗机构、入、出院时间、住院夭数、医药费总金额。

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助金额。

六、参合农民住院补助情况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即县饭管办每月通过信息发布会、广播、电视或公告等不同形式向全县公示当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情况和获很大额补助的患者情况,各乡镇医管办(卫生院)每月应在本单位设置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栏内公示当月本乡镇所有住院病人的治疗及减免情况,各行政村卫生室每月应在本村公示栏内公示全村本财年度的住院病人减免情况,县直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将本单位当月收治的参合农民住院减免情况在公示栏内公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5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5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精选5篇(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旨在提供农村居民可负担的医疗保障,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实施方案:1. 定义参保对象:农村居民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参保范围包括农民、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农村居民。

2. 参保方式:农村居民可以通过村委会或农村合作医疗代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同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

3. 政府资助: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资助方式包括定期拨款或根据参保人数进行资助。

4. 医疗保障范围: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门诊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等。

5. 医保支付方式:农村合作医疗可以采取先支付后报销的方式,参保人可以通过自费支付医疗费用后,向社保部门申请报销。

6. 医疗服务供给:政府可以通过发展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覆盖范围,同时加强农村医生队伍建设,完善医疗服务供给。

7. 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管机制,加强对合作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医疗服务的滥用和乱收费行为。

8. 宣传推广:政府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知和参与度,帮助他们了解医疗保障的重要性和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方案仅为参考,具体实施方案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来确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精选5篇(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改进筹资方式:加强财政支持,增加政府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合作医疗筹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2. 完善医疗保障范围:将合作医疗保障范围扩大到基本医疗、大病医疗、门诊、康复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方面,满足农村居民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3. 提高医疗待遇标准: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标准,包括统筹支付比例的提高、支付范围的扩大以及报销比例的增加等,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篇一」为执行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新农合”病人在我院就医过程中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检查,最大限度地维护“新农合”病人的就医利益,规范就医行为,以方便农民、服务农民、实惠农民的原则,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基础管理(一)组织机构:成立育才妇产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置专职人员,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全权负责“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二)配置专用微机,满足“新农合”医疗信息统计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三)设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为“新农合”病人核算。

(四)“新农合”病人统一使用医院规定的处方、收据和补偿费用收据。

(五)各项制度健全,并得以落实。

(六)医院工作人员了解“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及工作程序。

(七)“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文书保管、医疗专用章及收费票据等管理按医院相关规定制度化管理。

二、农合目录管理(一)新农合病人的各种医疗诊疗收费,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二)向参合病人公布常用药品及常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

(三)药品管理:新农合病人的用药参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执行,严格控制使用乙类药品与自费药品;不得把保健品、自费药品等改换成基本用药。

(四)新农合病人住院病种、住院指征及报销范围,严格按政府管理机构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新农合病人诊疗管理制度(一)在诊治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二)医院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每一位入住的“新农合”病人,细致耐心地解答病人的疑问,宣传农合的相关政策与知识,做到对参合病人的政策解释准确、无歧义。

(三)接诊护士或护士长,应再次核对病人的合疗证、户口本是否与病人一致,杜绝冒名顶替。

主动向病人提供农合政策宣传及义务健康教育、健康咨询。

(四)严格出入院指征,遵守诊疗常规,提高参合病人的三日确诊率。

(五)合理用药:参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坚持因病施治,强调基础用药(甲类药品),避免不合理及重复性用药。

广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广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广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规范新农合办事程序,保障新农合健康、有序运行,根据广饶县人民政府令(第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新农合运行、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所有参合人员要认真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卫生部门负责全县新农合工作,负责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其所属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新农合业务工作。

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农民参合登记和资金筹集工作。

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所在家庭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由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和农村伤残军人的认定和参合。

残联负责农村残疾人的认定和参合。

计生、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农村户口人员身份认定。

第二章筹资第四条具有我县常住户口,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界定,属于农村户口的人员应参加新农合。

第五条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医疗保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第六条农民个人缴纳下年度参合资金期限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

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参合资金的,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新农合待遇。

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参合资金的,下年度不享受新农合待遇,推迟到下年度缴费期限内办理,并以当年度标准补缴由个人缴纳的资金及利息;自补缴费之日起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七条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应于每月的15日前参合缴费,上半年参合的按全年的标准缴纳,下半年参合的按半年的标准缴纳。

第八条参合农民应足额连续缴纳新农合资金。

中断缴费的,续缴时须补缴中断期间个人缴纳资金及利息。

第九条农民个人缴纳资金于每年12月10日前,由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一次性代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也可采取其他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2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制度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1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一、就医转诊制度1、参合患者可自主选择县内乡、县级定点医院就诊。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药费垫付制度。

2、县内不能诊治的疾病,由县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方可前往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治疗。

3、急诊抢救患者,直接到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救治的,县合管中心根据上级医院病志资料记载的病情严重程度予以审定,不需要县级转诊证明。

4、肺结核病、精神病经县结核所转诊,方可到市及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二、药品、诊疗目录管理制度1、参合农民就诊时,要使用《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时,要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并在新农合住院自费药品同意单上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必须使用非《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项目时,应在检查单上注明“自费”字样,并要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在自费诊疗项目同意单上签字。

三、一日清单制度1、定点医疗机构财会科室微机操作人员,必须从参合患者入院当日就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格式及时准确地采集就医信息、病案信息和费用信息,并为患者出具费用项目清单。

2、实施垫付制结算的定点医院,应按照《垫付医药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采集并初审住院病历、一日清单等病案资料,并在出院是上传补偿信息。

3、县合管中心受理参合患者住院病案资料时,认真审查和复核医嘱、处方和一日清单,对于一日清单或与治疗方案不符的病历,不予拨付医药费垫付款。

四、入、出院管理制度1、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疾病病种目录》,掌握入院指征,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2、参合人员住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要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问题发生。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解决农村地区医疗资源匮乏、负担重的问题,我国自2003年开始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本文将探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及其对于农村居民的影响。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概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我国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该制度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推广实施,旨在为农村居民提供负担得起、可及性强的医疗保健服务。

新农合由参保、基金筹资、保障待遇三个环节构成,实现了政府、个人和农民合作相互补充的方式,以达到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1. 参保范围新农合的参保范围主要包括农村居民自愿参保和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

农村居民自愿参保是新农合的核心,它以农村户籍为基础,鼓励广大农村居民参与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障。

同时,政府还对那些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医疗保障,确保每个农村居民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2. 基金筹资新农合的基金筹资主要是通过政府、个人和其他社会渠道共同筹集。

政府是新农合的主要资金来源,通过财政拨款投入医疗保障基金,保证基金规模和运营。

个人缴纳保费是参保农民的责任,以实现保障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

此外,还可以通过其他社会渠道如社会捐赠、慈善募捐等形式筹集资金,用于特殊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

3. 保障待遇新农合的保障待遇主要包括费用统筹和医疗救助两个方面。

费用统筹是指对参保农民医疗费用的合理补偿和统筹。

新农合通过制定支付标准和医保目录,为参保农民提供报销和直接支付的方式,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

医疗救助是对困难参保群体的额外保障,通过新农合医疗救助基金,为那些因重大疾病缴费困难或无法按时缴费的参保农民提供专项救助。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村居民的影响1.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使得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参保农民可以享受到包括基本治疗、住院费用、大病救治等在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有效降低了医疗负担。

2024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2024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2024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引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农村地区建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旨在解决农村居民看病负担重、医疗服务不充分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应农村发展变化和居民需求,本文将对2024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目标与原则】1. 目标:以全面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为核心目标,实现农村医疗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 公平性原则:保障农村居民享有相对平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2) 可行性原则:制定可操作、可实施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

(3) 可持续性原则: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提升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覆盖范围与保障内容】1. 覆盖范围:(1) 农村常住户籍居民;(2) 农村流动人口;(3) 退休农民;(4) 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

2. 保障内容:(1) 基本医疗保险;(2) 门诊费用报销;(3) 住院费用报销;(4) 大病保险;(5) 妇幼保健;(6) 慢性病管理;(7) 老年人医疗保健;(8) 健康教育与宣传。

【三、筹资与运行机制】1. 筹资机制:(1)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2) 农村合作医疗费用个人缴费;(3) 政府向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贴;(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筹资渠道。

2. 运行机制:(1)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2) 农村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财政预算的合理分配;(3) 建立医疗机构与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联动机制,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4) 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四、组织与管理体系】1. 组织体系:(1) 设立省级、市级、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和监管。

(2) 建立村级农村合作医疗协会,负责村级医疗服务的组织和管理。

2. 管理体系:(1) 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和诚信水平。

枣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枣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2015年枣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湖北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卫发〔2011〕15号)精神,为巩固、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新农合制度是指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实行住院和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本市农民参加新农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市、镇(办、区)共管体制,以市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镇(办、区)为单位管理门诊统筹。

其中,门诊统筹实行“县(市)统筹管理、镇(办、区)独立核算”和门诊基金透支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担相结合管理体制。

坚持“以收定支、统筹兼顾、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原则,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镇、村两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医疗服务主体,其中,镇(办、区)卫生院为辖区内门诊统筹工作业务管理主体,镇(办、区)卫生院成立门诊统筹管理工作办公室,明确一名副院长负责,实行专人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和政策;(二)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预算方案和考评细则,报市农合办审批后实施;(三)负责辖区内定点村卫生室医疗服务行为和参合农民就医行为监督管理;(四)每月根据考核结果对村卫生室进行基金拨付,定期分析辖区内门诊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对基金支付量大的村卫生室提出预警,确保基金安全;(五)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门诊补偿基金初审和申报工作。

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农村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7〕13号)、苏财社〔2007〕113号、苏审发〔2007〕137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实行县级统筹,突出大病重病;确保报销及时兑现、高效运作;坚持征管用分离,实行全方位公开监督。

第四条凡在本县居住的农民(含个体工商从业人员、有稳定工作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各镇(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户(外来务工人员以所在企业班组)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缴足个人负担资金,中途不办理退出手续,有效补偿时间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接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知情、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享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建立家庭健康档案、个人健康档案,健康咨询、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服务。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负责全县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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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还在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吗,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一、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依兰县辖区内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的单位、个人和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一)资金筹集。

2016年我县新农合人均筹资预计达到56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150元,预计各级政府补助标准达到4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34元,省级财政补助138元,县级财政补助38元。

严禁将2015年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结余资金转结或变相转为2016年参合农民缴费金额。

(二)基金分配。

2016年依兰县新农合补偿模式为:门诊基金(家庭帐户、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住院统筹基金(包括大病保险保费)+风险基金。

基金分配方式为:从人均筹资额中安排80元设立家庭帐户,安排20元设立门诊统筹帐户,用于参合农民患小病门诊治疗补偿,安排1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补偿;从筹资标准中安排20元/年/人,为参合农民购买大病保险;安排430元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帐户,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含门诊静点、门诊特殊大病和慢性病门诊补偿等)治疗补偿。

三、受益周期(一)受益周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2月31日前为下年度缴费期限,在缴费期限内不主动缴费或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保障待遇。

(二)参合农民按规定缴纳了参合费,领取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即可从每年1月1日起享受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按标准支付的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

四、基本医疗补偿标准(一)普通门诊1. 门诊家庭帐户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可从门诊家庭帐户资金中报销,无余额后再享受门诊统筹资金补偿。

2. 门诊统筹补偿⑴补偿比例:门诊统筹补偿无起付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⑵补偿封顶线:全年按户设定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2016年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计算方式为家庭参合人数×20元,家庭成员门诊统筹补偿额累加达到封顶线后,不再享受当年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3. 门诊家庭账户和统筹资金由参合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可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且不限制报销类别,如辅助检查、化验、门诊手术、门诊观察床等项目。

门诊统筹资金不滚存,不可抵顶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

(二)乡镇医院门诊在乡镇医院门诊静点治疗,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800元。

(三)门诊慢性病门诊补偿和特殊大病补偿门诊慢性病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封顶线为8000元。

参合农民患活动性肺结核病,实行“零”起付线,按9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

门诊特殊大病补偿: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封顶线为50000元。

非定点医疗机构肾功能衰竭透析门诊治疗报销比例为70%。

(门诊慢性病病种和门诊特殊大病补偿病种见附件1)(四)住院补偿1. 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90%。

2.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70%。

3.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45%。

定点医疗机构如未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按25%报销。

4.年度内个人累计报销最高封顶线为180000元。

(五)分级诊疗补偿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前提下,对县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具体补偿规定见《关于新农合县和乡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试行)的通知》(依卫字[2015]174号)。

(六)优惠待遇1.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实施门诊血液、腹膜透析的,在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血液透析患者每次费用在400元以内,腹膜透析每次费用在150元以内,报销比例为100%。

其它参照《关于做好新农合终末期肾病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哈卫发[2013]40号)规定执行,封顶线为60000元。

2. 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免费助产服务项目,限定额度为1200元,其中新农合补偿最高限额为900元。

计划性剖宫产住院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实施单病种费用补助为1200元。

3. 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失独家庭成员,及民政、残联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困人员,持有效证明,如《扶助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对具有两种以上特困人员证明的,只享受一种优惠。

4. 双向转诊补偿对双向转诊下转患者进行康复、恢复性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取消起付线;上转患者不取消起付线。

下转患者需严格审核下转证明等相关材料。

5. 中医药补偿在全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中医药门诊补偿,补偿范围为门诊中药饮片费用及传统中医针灸、按摩、拔火罐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实行“零”起付线,按65%比例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200元。

住院使用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5%。

6. 继续实施22种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具体实施参照《关于下发黑龙江省2013年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3]168号)及《关于实施新农合部分重特大疾病门诊管理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5]14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见附件2)7. 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55%,肾功能衰竭透析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均为70%。

(七)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经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诊证明转至省外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外出打工、探亲或者异地长期居住的参合农民,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八)参合农民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域外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25%;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10%。

(九)一般诊疗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将一般诊疗费通过基本药物实施、诊疗人次等绩效考核,以门诊总额付费方式拨付。

(具体实施参照《依兰县新农合展一般诊疗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依农合办发[2012]4号)文件规定执行)(十)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因使用不合理而提出质疑,并有权停止对该药品的报销。

五、大病保险待遇根据我市《关于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哈卫联发[2015]13号)的统一规定,累计起付线为1.2万元,年度内只扣除一次;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度封顶线为30万元。

六、具体补偿规定(一)门诊用药补偿参合农民在乡(镇)和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二)住院用药补偿1.参合农村居民住院、慢性病和五种门诊特殊大病,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按规定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

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内药品,但不是《国家基本药物》中的药品下浮5%。

2.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外的药品,新农合一律不予报销;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过药品总额的30%,否则不予报销。

3.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付药品不能超过10%,一经发现县合管办有权对其处罚。

(三)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按照省、县物价部门现行政策执行,对价格较高的诊疗,其报销比例可适当下调后计入可补偿范围。

(四)医用材料补偿纳入补偿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采取低价高率、高价低率的差别差率的补偿方式计入可补偿范围后,再按照规定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补偿。

医用耗材售价在1000元以内按8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1000-2000元按7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2000-5000元按6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5000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

七、补偿方式(一)参合患者在县、乡(镇)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慢性病门诊除外),医药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垫付制)。

(二)参合患者在未实行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外出打工或探亲异地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患者出院一个月内要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新农合办。

年底出院的患者,应在下一年度的3月末前办理完报销补偿手续,过期不予报销补偿。

(三)慢性病门诊患者医药费用补偿,由就诊医疗机构按月录入和上传医药费用明细,参合患者每半年(6月末和12月末)携带有关材料到县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

八、报销手续(一)门诊统筹患者。

需提交:《合作医疗证》、门诊收据、门诊处方。

(二)慢性病门诊患者。

需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本细则确定的定点医院提供的慢病诊断书、门诊病志、门诊治疗卡、门诊处方和门诊收据等有效材料。

(三)住院患者。

需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住院结算收据、住院处方或清单、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或诊断书。

(四)外伤患者医药费用补偿,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详细的《外伤原因证明》。

村委会公示一周后,如无人举报,须出具由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会计中至少两位以上签字、加盖名章并留下详细联系电话以备调查,最后加盖村委会公章。

(五)参合住院患者报销医药费用时,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办理。

特殊情况需要其他人员代办时,须提供由参合患者或家属委托证明材料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实行垫付制。

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只需交纳起付线和本次住院预计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剩余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不允许向患者收取住院押金及其它费用。

(七)外出打工住院患者。

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和异地用工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八)转诊制度。

参合患者在县辖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证通”制度,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到县辖区外就医的参合患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县合管办开转诊单,经县合管办审批后,转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报销。

如未经转诊到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25%;未经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10%。

急诊须七天内报县合管办。

(九)对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保险和其他救助的农民,在进行补偿时,其参加商业保险和其它救助与正常的新农合补偿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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