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完整版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京医保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7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职责,加强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市医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权力清单的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将《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6月4日北京市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职责,加强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权力清单的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理。
第三条北京市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下列行政处理:(一)责令改正;(二)责令退回或责令追回;(三)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晋办发[2004]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在省内各级各类具有执业资格的,并经省、市、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批准,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遵循农民就医就近、方便及技术、功能合理的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价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定点资格。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愿意为参合农民服务,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并主动提出申请;(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医院规章制度健全,业务管理规范;(四)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较高;(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程序:(一)发布公告或通知。
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发布遴选定点医疗机构的公告,明确相关事项。
(二)递交申请。
愿意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机构,可向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和医院的一般情况及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医药生物技术》
【年(卷),期】2012(7)1
【摘要】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
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
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实际,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组织
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总页数】1页(P53-53)
【关键词】从业人员;医疗机构;违规问题;调查;违纪;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行业纪
律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5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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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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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举报制度
登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举报制度一、举报范围1.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使用药品,如开搭车药,串换药品,贪污药品,以物代药,不经病人(家属)同意开“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诱导病人使用新特药品等。
2.定点医疗机构诱导病人做特殊检查或擅自提供特殊服务增加病人负担者。
3.定点医疗机构小病大治,强留病人者。
4.定点医疗机构推诿病人或人为诊断升级,放宽住院条件者。
5.合作医疗经办人员故意拖延补助时间或贪污、挪用医疗费补助款者。
6.医护人员伪造住院资料,弄虚作假者。
7.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挂名住院,冒名顶替使用合作医疗证者。
8.定点医疗机构、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者。
10、不属于补助范围及违反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者。
二、举报办法凡发现上述违规、违纪行为者,均可以信件或电话等方式给予举报。
举报地址:登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登封市财政局社保科举报电话:62886870 62886876 62872142三、对有人举报,经查实确属违规违纪行为的,对相关人员和医疗机构要给予严肃处理。
1.对参与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医护人员,医疗机构责任人,合作医疗经办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开除公职等处罚,对相关医护人员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资格处理;严重违纪者,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3.对参合农民弄虚作假挂名住院,或将《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冒名顶替领取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者,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外,三年内当事双方农民(整户)不得再享受合作医疗补助;对定点医疗机构除按规定不予返款外,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举报公民要严格保密,做到有报必查,有报必答,对实名举报的公民,如举报现象确属违规、违纪行为的,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并将罚款金额的50%奖励给举报人。
医保科处罚管理制度
医保科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保科处罚行为,加强医疗保障资金管理,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制定医保科处罚管理制度。
二、处罚类型医保科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种类型。
行政处罚涉及违规操作、违法行为等,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等;经济处罚主要是追讨医保基金的损失,包括罚款、追缴医保资金等措施。
三、处罚对象医保科处罚对象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医生、患者等。
具体情况根据实际违规行为来确定处罚对象。
四、处罚流程1.违规行为发现:医保科通过日常巡查、举报、审计等方式,发现违规行为。
2.立案调查:医保科收到违规行为线索后,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查清事实,确定处罚依据。
3.听证审查:对涉案人员进行听证审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作出处罚决定:医保科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
5.执行处罚:相关部门执行医保科处罚决定,进行处罚程序,确保处罚措施有效执行。
五、处罚标准1.对于医疗机构存在虚假报销、挂床收费等行为,首次警告,再次罚款;情节严重者,暂停业务。
2.对于药品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参与医保欺诈行为,首次罚款,再次暂停参保资格。
3.对医生存在违规开药、超范围诊疗等行为,首次警告,再次降级或撤销执业资格。
4.对患者存在冒领医疗保险、虚假报销等行为,追缴医保资金,暂停医疗救助资格。
六、违规行为处理1.积极开展医保宣传教育,加强医保政策宣传,提高医务人员、患者的法律意识和医保知识。
2.依法严格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坚决遏制医保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3.完善医保科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医保科处罚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监督管理1.医保科定期开展工作检查,检查工作覆盖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2.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患者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医保工作,加强对医保工作的监督力度。
医保违法处罚的规章制度
医保违法处罚的规章制度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医保违法行为的处罚规章制度。
医保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欺诈、虚假报销、滥用福利等。
为了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对于违法行为需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1. 欺诈行为:- 虚假报销: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报销材料的个人或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和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罚。
- 骗取医保资金:对于伪造医疗费用、虚构疾病等手段骗取医保资金的个人或单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退还所骗取的医保资金。
2. 滥用福利:- 超范围报销:对于超出医保范围的费用进行报销的个人或单位,将被要求退还超额报销的金额,并可能面临罚款。
- 多次就诊同一疾病:对于为了获得多次报销而故意多次就诊同一疾病的个人或单位,将被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追究法律责任。
3. 其他违法行为:- 贿赂医保工作人员:对于贿赂医保工作人员的个人或单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退还贿赂所得。
- 非法销售医保信息:对于非法销售医保信息的个人或单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款。
处罚实施机构和程序医保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为医保管理部门。
处罚程序如下:1. 接收举报:接收相关人员或公众的举报,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2. 调查取证:医保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3.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医保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4. 通知当事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涉案个人或单位,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权利。
5. 申诉处理:涉案个人或单位可以依法提起申诉,医保管理部门将根据申诉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处罚结果公示医保管理部门将对医保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进行公示,以警示全体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提高医保法律法规的遵守意识。
结论医保违法行为的处罚规章制度是维护医保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可以有效遏制医保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同时,加强对处罚结果的公示,可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提高社会各方对医保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奖惩)工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奖惩)工作制度1、医务人员及农合办要改善服务态度,提供优质服务,降低服务成本,简化就诊手续,方便患者就医,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确保参保者的权益。
2、党政办及农合办负责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公示)栏”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知识、及相关制度向参合农民宣传;并将合作医疗费用报销补助等情况每月向群众公示。
3、农合办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报帐流程,保留好各种财务票据,做到日清月结。
必须按照合作医疗报销规定执行。
因违反新农合的政策制度及财务制度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4、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让参合农民明明白白看病(明白生什么病;明白需作哪些检查;明白需采用哪些治疗和用药;明白每项医疗费用情况;明白哪些费用可以报销;明白哪些费用不能报销)。
否则,发现一项医疗质量考核扣0.2分。
5、门诊医务人员及农合办在为参合农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合作医疗证及相关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不符时,应拒绝记帐,扣留医疗证,并由农合办及时通知县合作医疗服务中心。
住院部医务人员对住院病人要认真查验合作医疗证和其它有效证件,防止冒名住院、搭车开药、搭车检查。
6、医务人员为住院参合农民建立住院病历,病历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门诊病历至少保存一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十五年。
为便于计算机管理,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药典规定的通用中文名称、字迹工整。
7、对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性传播疾病、交通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的,主管医生应在病历中如实反映,不得出具虚假病历、虚假证明,避免造成基金流失。
否则,按发生金额的两倍处罚。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8、住院部医务人员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农民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故意拖延住院时间。
仙桃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仙桃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行为,维护事保人员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管理规则(暂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暂行)>》(鄂人社规(2016)l 号)、《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47号)、《仙桃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伞第68号)、《仙桃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仙人社文[2016]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所有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及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具体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职责,严格按协议约定处理违舰行为。
第二章内容及方式第四条医疗保险监管主要内容:(一)定点医药机构向市医保局申请支付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
(二)参保人员按程序凭有关资料报销的相关费用。
(三)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事保人员赔付案例、大病和意外伤害案例。
(四)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项目及标准等相关情况。
(五)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等相关情况。
(六)国家规定或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监管内容。
第五条履行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瞥职责,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日常监管。
有针对性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管,主要通过事前的管理、事中的检查、事后的审核三个环节来进行日常监管。
对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实行专人驻点方式核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确保新农合住院病人得到方便、快捷、优质服务。
特制定以下制度。
1.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
2.新农合管理人员不定期到病房检查病人住院情况,核实住院病人信息准确性。
3.新农合结算人员对新农合病人出院时要严格核对病人的个人信息,严格审验病人的住院资料,确保信息、资料准确性、真实性。
4.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六条禁令》,凡在核查信息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六条禁令的行为,责令停止其行为,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每日减免结束后,对出院病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归纳、存档、交付专人负责。
6.定期对新农合微机程序进行维护,保证其工作运行正常。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一、为了方便群众、便于监修,更好地服务于参保农民,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公示栏》,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内容进行完整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优质服务承诺;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埋制度;3、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和常用药品价格;4、医务人员简介;5、医生诊疗规范情况;6、医疗费报销程序;7、辖区内住院病人减免明细;8、投诉电话;9、县医管办临时指定的公示内容。
四、县、乡医管办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受理时间、受理补偿程序、经办机构人员名单及咨询投诉电话等。
五、参保农民住院减免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家庭住址、合作医疗证号、疾病名称、就诊医疗机构、入、出院时间、住院夭数、医药费总金额。
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助金额。
六、参合农民住院补助情况实行三级公示制度:即县饭管办每月通过信息发布会、广播、电视或公告等不同形式向全县公示当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情况和获很大额补助的患者情况,各乡镇医管办(卫生院)每月应在本单位设置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栏内公示当月本乡镇所有住院病人的治疗及减免情况,各行政村卫生室每月应在本村公示栏内公示全村本财年度的住院病人减免情况,县直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将本单位当月收治的参合农民住院减免情况在公示栏内公示。
医保违规处理制度(3)
医疗保险工作违规处理制度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防止和杜绝发生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问题,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制度正常运转,结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和我院实际,就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行为,经医院党委讨论研究,特制定本处理办法: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规行为发生额为基数,处以20%至100%的罚款。
1、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知道就诊人员系冒名的非参保人员,不制约,不举报,仍为冒名者提供方便,帮助冒名者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2、医保工作人员对医务人员不合理的医疗行为不加以制止纠正,默许医务人员违规操作和不合理的医疗方案,加重患者和基金负担的。
3、对发出的通报批评或指出存在的问题,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而是以种种理由搪塞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4、有关科室组织医务人员涂改已形成的病历资料,并以本医院的名义向县医疗经办机构出具伪证的。
5、治疗医生利用工作之便,为非参保人员患者搭车开药,并将搭车开药的费用加入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中或将基本医疗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的。
6、治疗医生在收治参保患者时,开人情处方、大处方,不按基本医疗政策规定限量用药,或在使用乙类和自费目录药品时事先未征得患者及亲属同意签字擅自使用,与患者及其亲属发生费用负担纠纷的,或使用与本疾病无关的药品的,虚开药品为患者减门坎费的,或未做药敏试验,盲目给患者使用大剂量、多项抗生素并用,或不执行基本医疗用药要求,直接使用限病种抗生素和高档抗生素,仅抗生素费用一项超过双方协议约定比例的。
7、治疗医生向参保患者极力推销使用进口或高档医疗器材,诱导患者医疗消费,或与患者及亲属一道故意拖延办理出院手续,有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8、有关科室默许参保患者挂床治疗的。
9、诊所有关工作人员忽视国家物价政策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擅自分解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在点名通报批评的同时,除全部追回套取的医疗费用外,并按套取金额数的3至5倍处以违约金,直至取消有关科室收治医保病人资格。
新农合违规处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步健康发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市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旨在倡导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诊疗,防范和避免过度检查、治疗和“大处方”行为,防范和惩处套取、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高效、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必须符合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审批的执业范围。
自本办法下发后,对超范围行医所发生的补偿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一律不予支付,对已支付给参合患者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自理,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不按住院指征严格把关,随意放宽住院指征或故意延长住院天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视其情节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其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五条虚挂住院病人、伪造住院资料或将门诊病人资料改为住院资料、与患者串通记空帐等方式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对参合患者套取的金额全部追缴,并通报批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在病人入院时不严格验证或知道所住病人与证件登记不吻合,也不向院领导或医院合管办反应,由此给医疗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造成损失的,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负全部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应依纪对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罚并上报处理结果。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则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则医疗保险违规行为是指在医疗保险过程中,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为了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对于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一、处罚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过程应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每个违规行为都能得到相应的处罚。
2.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处罚的同时,应注重对违规者的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3. 责任追究原则:对于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处罚措施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罚款:对于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 追偿:对于通过违规行为获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应予以追回。
3. 暂停或取消医疗保险待遇: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个人或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医疗保险待遇。
4. 行政处分:对于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5. 刑事责任:对于医疗保险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流程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调查: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违规行为的事实和性质。
3. 告知:将处罚决定告知违规者,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4. 处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5. 执行:严格执行处罚决定,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6. 反馈:对处罚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四、处罚注意事项1. 在处罚过程中,应确保证据充分、确凿,避免误判。
2. 对于首次违规的个人或单位,应适当从轻处罚,给予改正机会。
3. 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违规者,并告知其申诉权利和途径。
4. 处罚过程中,应保护违规者的隐私权,避免泄露无关信息。
5. 对于涉及多个违规行为的,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确保处罚的全面性。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医保违规处罚制度
医保违规处罚制度
简介
医保违规处罚制度是为了维护医保基金的合法权益,加强医保管理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旨在严惩违规行为,规范医保支付和报销的过程。
违规行为的定义
医保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虚报、冒领医保费用;
2. 提供虚假医疗服务;
3. 隐瞒或篡改病历、病情信息;
4. 违反医保规定进行高额医疗费用收取;
5. 串通欺诈行为。
处罚措施
对于医保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终止医保资格,并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2. 取消医生资格证,并吊销执业证书;
3. 进行经济处罚,要求违规行为方赔偿损失;
4. 公开曝光违规行为,进行社会舆论监督。
职责与义务
医保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都有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1. 医保参保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并按规定使用医保服务;
2. 医疗机构应严守执业规范,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并如实报销费用;
3. 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对医疗费用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虚假报销。
改进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保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 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医保支付和报销的实时监控;
2. 提升对医生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
3. 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合作,加大对医保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结论
医保违规处罚制度是保障医保基金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各方应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共同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蔡奇二○○八年二月一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维护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含农民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内基本医疗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民政、财政、税务、价格、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工商、审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统筹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第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障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伪造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或虚报、重报医疗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新农合奖罚制度
医疗机构新农合奖罚制度医疗机构新农合奖罚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透明、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以下是一些关键点:1. 奖励机制:- 服务质量奖励:对于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医生和团队,给予奖金或表彰。
- 患者满意度奖励:根据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对表现突出的医护人员进行奖励。
- 创新贡献奖励:鼓励医疗创新,对于提出并实施有效改进措施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
- 成本控制奖励:对于有效降低医疗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2. 惩罚机制:- 违规操作惩罚:对于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导致医疗事故或患者投诉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 服务态度惩罚:对于服务态度恶劣、影响患者就医体验的医护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 工作失误惩罚:对于因工作失误导致患者损害的,根据失误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处罚。
- 违反职业道德惩罚: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收受红包、泄露患者隐私等,进行严厉处罚。
3. 考核标准:- 明确奖罚制度的考核标准,包括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工作效率、医疗安全等。
- 考核结果应定期公布,确保奖罚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监督与执行:- 建立奖罚制度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执行不偏离既定目标。
- 定期对奖罚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医疗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5. 教育与培训:- 对医护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医疗法规的教育,提高其对奖罚制度的认识和遵守度。
- 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医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6. 反馈与改进:- 鼓励医护人员和患者对奖罚制度提出反馈,以促进制度的不断完善。
- 根据反馈结果,及时调整奖罚标准和执行方式。
7. 法律合规性:- 确保奖罚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8. 激励与约束平衡:- 在制定奖罚制度时,要平衡激励与约束的关系,避免过度惩罚影响医护人员的积极性。
通过上述要点,可以构建一个既能够激励医护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又能够有效约束不当行为的医疗机构新农合奖罚制度。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正文:----------------------------------------------------------------------------------------------------------------------------------------------------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政府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为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绩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参合管理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各地要逐步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加强参合(保)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消除重复参合(保)现象。
地方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在准确核查参合人数和个人缴费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划拨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虚报地方补助资金等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行为。
加强合作医疗证(卡)管理。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实身份,做好缴费、制(发)证(卡)和就医结算工作,引导农民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卡),任何单位和他人不得扣留、借用。
二、规范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逐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区、市)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安丘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以及省卫生厅、财政厅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旨在通过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多方投入资金,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市)级统筹,集中管理。
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加,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筹资、运行和监督机制,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合管委)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市新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合管办),市新合管办设在卫生局,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新合管办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镇(街道)成立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新合管办),办公室人员和经办机构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在市新合管委的统一指导和镇政府(街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合作医疗社会宣传、资金筹集、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及上报反馈有关信息。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本院就诊病人的合作医疗宣传、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上报,反馈有关信息,监督医疗行为等工作。
第六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
县(市)、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周期为一年。
每年的1月1日起至同年的12月31日止。
医务人员违反医保政策处罚规定
医务人员违反医保政策处罚规定范本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监督和管理,提高我院整体医疗护理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省、市铁医保中心的各项具体要求,医院将对医务人员在执行医保政策中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一、处罚范围(一)门诊挂号不认真核对医保卡出现冒名顶替诊疗。
(二)省、市、铁医保病人门诊特殊治疗(放疗、化疗、免疫治疗)收费时,不认真核对《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证》,不认真核对其规定的“治疗时间”和“治疗病种”。
(三)首诊医生为医保病人诊疗时,不认真核对医保卡,造成冒名顶替诊疗、检查。
(四)办理入院时不认真核对医保卡、身份证是否与参保病人相符,/jcfy81精品资源,欢迎下载!(页眉可删除,文档可编辑)最新海量范文模版:竞聘考核,年终总结,公务员国考,ppt模版,绩效管理,述职述廉,规章制度,临床医学,论造成冒名顶替住院。
(五)违反医保规定,将参保病人挂床住院治疗。
(六)违反医保规定超量开药、出院带药造成的大处方及违规罚款。
(七)使用乙类药品、自费药品以及特需服务(如入住高级病房、使用高档一次性材料)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完全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如白蛋白、输血等),在使用前未通知患者及时交款,由此造成的自费欠款。
(八)对医保病人重复检查、检验,违反物价收费项目及标准,收不合理费用,另立项目乱收费,由此被医保中心拒付造成的罚款。
(九)违反医保规定以医保费用超标为由推诿病人,要求在院病人提前出院或分解住院,医保病人住院统筹金严重超标。
(十)医保病人住院病历诊断不全、处方与医嘱及收费明细不符、病程记录及出院诊断不详。
(十一)违反医保规定将自费项目串项、变通录入医保费用中,由此造成的医保罚款;不按医保规定未及时录入医保费用,未及时将医保病人住院期间欠费情况通知给病房及负责医生,由此造成的欠款;未及时办理出院结算,不认真查询当日出院人次导致医保结算数据未/jcfy81精品资源,欢迎下载!(页眉可删除,文档可编辑)最新海量范文模版:竞聘考核,年终总结,公务员国考,ppt模版,绩效管理,述职述廉,规章制度,临床医学,论上传,对滞后上传的费用被医保中心拒付所造成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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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
违纪处罚办法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确保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我县顺利实施,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第三条违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除要以通报批评、罚款等方式处理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造成基金流失的要全部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农村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目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合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双好合作系户定点医疗机构,非法谋利的;
(六)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力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
做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基金流失的单位或个人,除如数赔偿外,处以3一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宣传工作深入,有违规行为,影响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推倭病人,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三)工作人员不验证、不登记,故意隐瞒冒名就医者或为其提供方便的;
(四)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或发生合作医疗医患纠纷的;
(五)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种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和《入、出院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六)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
或与患者联弓合造假用处方药品调换成自费药品、保健药品等其它用品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九)私自编造假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转院证明或以各种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十)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业务工作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基金流失的,除如数赔偿外。
处以3—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敷衍了事,或自作主张,造成基金流失和重大失误的;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时拨付补助款或不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的;
(四)不执行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擅自制改文件资料或擅自公布有关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资料不全,账目不清;出现账、款不符或擅自改变补助项目和补助比例的;
(六〕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时给予纠正、蓄意隐瞒,造成基金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1。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一.员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
将该员工调离本岗位,该单位内不得评为先进。
第八条合作医疗基金专项收缴,个人统筹基金统一由乡镇(办事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并负责按时如数上交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未按时如数上解交人统筹基金的,除责令按如数上解外,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各乡镇不按规定发放《合作医疗证》,出现人、证不待或随意乱填乱发或擅自印制发放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现截留、挪用、借支、私吞合作医疗基金的,将以贪污论处.
第十一条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措施不当,给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对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了定期对全县的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工作中出现冽司题及时给予批评指正。
第十三条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及时举报并经查实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