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
交流教师的法律关系分析
交流教师的法律关系分析教师的法律关系涵盖了与学生、学校、家长、其他教师以及政府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
正确处理和维护这些法律关系是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关于教师法律关系的分析。
一、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学生权益保障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身权、知情权、表达权等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此外,教师还应当保障学生的平等权利,不得歧视、虐待或伤害学生。
2.学生管理教师有责任维护学校纪律和教学秩序,对学生的行为和表现进行管理和指导。
但教师在处理学生问题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或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或其他不当行为。
二、与学校的法律关系1.教师职称与岗位教师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规定,按照规定履行教学任务,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
2.教学质量教师需按照学校规定完成教学任务,并保障教学质量。
同时,教师还需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与家长的法律关系1.家长沟通合作2.家长权利保护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不得侵犯家长的合法权益,需保护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家长能够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校园生活。
四、与其他教师的法律关系1.沟通协作教师之间应当相互支持和合作,互相尊重、信任和理解。
教师需要积极参与学校和各种教研活动,共同提高教育质量。
2.支持和帮助教师在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和帮助,遇到问题时可以向同事求助并共同协作解决。
不得互相攀比、抢功,维护教师团队的和谐氛围。
五、与政府的法律关系1.遵守法律法规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教师还需关注和学习最新的教育政策,积极配合政府的教育和发展。
2.参与教育教师应当积极参与教育,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教育事业的不断进步。
教师还需关注教育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教学方式,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综上所述,教师的法律关系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正确处理和维护这些关系是教师的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师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师生法师生关系并非都是法律关系,只是是一个维度或方面。
教师和学生都是具有两重性身份的人。
一方面,教师和学生都是中国公民;另一方面,由于身份的特殊性,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外,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教师;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外,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学生。
作为公民,教师和学生都享有宪法、一般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一般公民应尽的义务。
作为具有特殊身份的教师和学生,教师又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特有权利,必须履行《教育法》所规定的特定义务;学生也是如此,学生享有《教育法》规定的特有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教育法》规定的特定义务。
在宪法层面:师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教师和学生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教师不得侵犯妨碍学生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得妨碍学生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学生也同样地不得侵犯妨碍教师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得妨碍教师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师生间的关系也即公民间的关系,由宪法规定或调整,因教师和学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法律事实,而形成宪法法律关系。
明了这一点,教师和学生就会尊重对方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就不会侵犯对方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的教师不明了这一点,就时有侵犯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违法行为发生,如擅自关押、非法拘禁学生,擅自搜查学生身体等。
在民法层面:教师和学生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教师和学生都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民法所规定的民事义务。
在由民法调整产生的师生法律关系中,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教师一旦侵犯了学生作为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教师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样地,学生也不得侵犯教师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学生一旦侵犯了教师作为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学生或其监护人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论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第4卷 第2期宁波教育学院学报Vol.4No.2 2002年6月JOURNA L OF NING BO INSTIT UTE OF EDUCATION Jun.2002论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张周光(丽水师范专科学校, 浙江丽水323000) 摘 要:师生关系是教育教学活动中最基本、最重要、最活跃、最核心的人际关系,它关系着教育教学活动的效果和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离不开教育活动中最重要、最广泛的主体———学生。
教育法律对学校法律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大多是通过师生关系表现出来。
教师的本质特征、权利义务、劳动特点等决定了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特殊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教师;学生;法律关系中图分类号:G63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560(2002)02-0006-04教师是创新人才的培育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在《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工作者是崇高的革命的劳动者。
”“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
”《教师法》关于“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教师的地位,揭示了教师的本质特征。
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教师以教书育人,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为使命。
因此,在学校中,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又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教师是一种从事教育教学这一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
教师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教师的工作,不能离开教育教学的对象———学生。
教育与法律的关系
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教育与法律是社会中两个重要的领域,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教育作为培养公民素质和价值观的主要途径,而法律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教育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分析它们的互动作用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教育对法律的影响教育对法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
在学校教育中,法律相关的课程如法律基础、公民教育等,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学习。
通过深入了解法律的原理和作用,学生们能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其次,教育对塑造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也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而人们的道德观念往往是法律的基础。
在教育过程中,学校除了传授知识和技能,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素养和价值观念。
只有具备正确的价值观,才能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后,教育对社会的法治化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通过推进全民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培养法治和公民意识,教育能够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一个具有高度法律素养的社会,将更加注重公民权益的保障与法律的遵守,形成健康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法律对教育的保障法律对教育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法律对教育进行了明确的法律保护,保障了每个人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
其次,法律对教育机构的管理和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律设定了教育机构的资质要求、办学标准和教育质量评估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以确保教育机构的合法性和教育质量。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教师的职责和权益,保障了教师的教育权益和工作条件,促进了教育事业的顺利开展。
最后,法律对教育中的各种问题和纠纷提供了解决途径。
教育领域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如学生受欺凌、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等,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法律为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解决机制,保障了教育中各方的权益。
教师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教育领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教育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教师与学生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教师体罚学生案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因学生上课不专心,多次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体受伤,家长报警。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纪律,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有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处理结果:教师被学校解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学生侵权案案情简介:某中学学生甲与乙发生口角,甲用书本击打乙头部,导致乙受伤。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处理结果:学生甲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三:教师抄袭学生作业案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抄袭学生作业,并在课堂上展示,被学生举报。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之间不仅存在教育关系,还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介绍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法律关系1. 学生的法律地位根据法律法规,学生是教育机构的特殊参与者,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
他们有权接受合理且高质量的教育,在受到伤害或歧视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学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和教师的管理要求。
2. 教师的法律责任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有权依法履行教育任务,并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评估。
同时,教师也应负有保护学生权益和安全的法律责任。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体罚、歧视或侵犯学生的权益。
二、权利与义务1.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有权获得公平的教育资源和机会。
学生有义务努力学习,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尊重教师和其他学生,以及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秩序。
同时,学生也有权申诉和维权,当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诉诸于法律。
2.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教师有义务关心和照顾学生的身心健康,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教师还有义务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和专业培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三、法律保障1. 教师的法律保护教师在履行教育职责时,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
如果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受到威胁、侮辱或伤害,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育机构也应该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措施。
2. 学生的法律保护学生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受到违法侵害,可以依法维权。
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和知识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设立投诉机制,供学生维权和申诉。
结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是教育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教师应当依法行使职责,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学生也应遵守学校规定,努力学习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师生关系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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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师生关系的法律界定 平等关系: (一)平等关系 1、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 、 尊重每一位学生的尊严和价值
尊重有过错的学生 尊重有严重缺点和缺陷的学生 尊重被孤立和拒绝的学生 尊重学业成绩不良的学生 尊重智力发育迟缓的学生
15 尊重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学生。 尊重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学生。
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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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规定学生的权利: 教育法》规定学生的权利: 1.受教育权 。 受教育权 2.为受教育获得帮助的权利。 为受教育获得帮助的权利。 为受教育获得帮助的权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的权利。 学位证书的权利。 4. 有申诉和起诉的权利 。
教师惩戒权涉及到对教师地位、作用、 教师惩戒权涉及到对教师地位、作用、职责 和师生关系的看法。 和师生关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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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良行为与违法行为都不是隐私。 但不良行为与违法行为都不是隐私。
如果通报可采用新闻报道中的匿名报道, 如果通报可采用新闻报道中的匿名报道, 不指出姓名和所在班级。 不指出姓名和所在班级。
(3)私人领域
身体、私人物品、私人空间。 身体、私人物品、私人空间。 (4)个人通信秘密 (5)学生档案信息与受教育资料 学生的考试成绩是否是学生的隐私
一、学校、教师、学生三大主体关系的 学校、教师、 现行法律规定
教育法》规定: 学校 :《教育法》规定: “学校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学校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和处分。 ” 实施奖励和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 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开除未成年学生。对有缺点、 开除未成年学生。对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 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论师生间的法律关系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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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师生间的法律关系
刘 万梅
体现学校在专业设置上的革新与稳定 。没有革新 , 学校专业建 设就没有生命力 , 最终陷入同步 自封的境地 ; 没有稳定 , 学校 就
没有 专业 积淀 , 以形 成专 业 品牌 , 终 成 为 猴 子 掰苞 谷 , 事 无 最 一
无成 。
性 的关 系。教育的阶段性要求不 同的阶段有不 同的教育任务、 教育 目的 ;教育 的整体性要求所有的教育都有共 同的任务 、目 的。中等职业教育从阶段性要求 上来看 。 应该培养 “ 技能型人 才 ” 而从 国民教育整体性要求上来看 , ; 还要使学生获得全面的 发展 , 这一过程 使人获得整全 的知识 , “ 而不是纯粹专门知识 的 训练 ,从而让人不把 自身局限在一隅之地 ,追求人的潜能在更 高层次上的全面 自由发展 ……” 这就是说 。 虽然 阶段不同 , “ 但
职业技术人才。同时 , 其普通理论教学与专业 实践教学 的课时 之比为 37. : 加强了现场实习与实务的课程和学分 , 大大提高 了 学生掌握技能的熟练程度 , 有利于增强学生对 企业生产 、管理 的广泛适应性。 于其迅速就业 和转 岗 [ 我国一些专家也提 便 3 1 出了 “ 宽基础、 活模块”的课程模式 , 即把课程结构分为 2个既
律
的 形 式 表 现 出来 的 特 殊 的社 会 关 系 。 它 是 根 据 法 律 规 范 建 立
教 师 与 学生 之 间 存 在 着 多种 社 会 关 系 。 们 之 间有 情 感 关 他 系、 德关 系 、 道 心理 关 系 , 有 法 律关 系 。 谓 法 律 关 系 , 也 所 是指 法
师生关系的法律解读
龙源期刊网 师生关系的法律解读作者:来源:《课堂内外(高中版)》2006年第09期老师在传统价值观中是被供奉在神位上的,老师在师生关系中拥有绝对权威。
然而,现在这种权威却开始受到挑战。
社会经济、文化的剧烈转变使我们过去所尊崇的师生关系被改变.而新的师生关系还没有成型。
转型期的价值混乱使师生双方都陷入了惘然、焦虑、尴尬的境地。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基本规范,将师生关系置于“法律关系”中去考察与规范,或许对于寻找到新的师生关系模式会有所裨益。
而将来真正被接受的师生关系,一定是建立在法律关系上的,毕竟,师生关系根本上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解读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是师生间的宪法法律关系。
老师要摆脱“教师中心论”的观念,要把学生当作是和自己一样的公民,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
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权,老师就不能以停课的方式来惩罚学生。
其次是师生间的民法法律关系。
在民法的层面上,教师和学生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都拥有民法所规定的财产权、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老师侵犯了学生的民事权利(如私拆信件、体罚学生等),老师将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同样,如果学生侵犯了老师的民事权利(如殴打老师等),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也将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是师生间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和各种教育规章制度对师生间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而学生和老师的权利义务都是相对应的。
比如教师一方面有“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力,另一方面,教师又必须履行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的义务。
教师不履行公正评价的义务,即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则学生有“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信念,这也是建立新型师生关系的第一步。
学生作为老师的服务对象,自然应当受到尊重,同样,当老师走下神坛后。
他们的权利,他们的职业尊严也应该被每一个学生和家长所尊重。
学校教师与学生关系的法律监管与调解
学校教师与学生关系的法律监管与调解在学校这个特殊的环境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良好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能够促进学生的学习与成长,为他们的未来铺平道路。
然而,有时候教师与学生之间可能会发生纠纷或者矛盾。
为了维护教育环境的稳定,法律对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进行了监管与调解。
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一问题。
一、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属于特殊法律关系,因此受到法律保护与监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学校教师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严禁侮辱、体罚或者任何其他不当对待学生的行为。
学生则有义务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威,遵守学校纪律,不得干扰教师的正常教育活动。
二、教育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教师与学生关系的监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制定教师与学生之间行为的规范,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与评价,确保他们的教育方法符合标准。
同时,教育行政机关还要加强对学生的守纪律教育,严厉打击学生在学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学校内部的监督机制学校内部也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教师与学生关系的和谐稳定。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师生沟通平台,促进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有效沟通与交流。
同时,学校还可以成立教师与学生关系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矛盾与纠纷,避免事态扩大化。
四、法律调解的程序与方式当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选择依法进行调解。
首先,双方应当通过对话,试图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可以向学校提出调解申请。
学校可以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调解,倾听双方的诉求,并提供公正的裁决。
如果调解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双方可以向教育行政机关投诉,寻求更高层次的解决方案。
五、加强法律知识教育的重要性为了更好地维护教师与学生关系的稳定,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势在必行。
学校应当将法律知识纳入课程设置,引导学生了解和尊重法律,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论教师与学生在法律中的关系
论教师与学生在法律中的关系1 教师和学生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是教师与学生、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是教育活动中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产生教师与学生权利义务的基础,所以教师与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相互依存。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和学生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有四种。
一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对学生有进行教育的职责;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三是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在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教师和学生具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仅要教书育人,还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的职责和义务;四是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教育者,对学生负有管理责任,但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来讲,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存在相互尊重的平等法律关系。
2 教师与学生要相互尊重如何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真正实现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教师应该注重以下几个内容。
2.1按照基本道德标准要求,加强师德修养这是处理好师生相互尊重平等关系的首要条件和前提。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首先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热爱自己所从事的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尊重学生,才能正确处理好与学生的关系,这既是职业层面的要求,也是法律所规定的。
2.2按照法律规定,尊重学生人格关心热爱帮助学生,这是处理好师生相互尊重平等关系的基础。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小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年龄尚处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阶段,尚不能或不完全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他人行为是否合法,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
学校与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沿革从建国开始,教师曾长期被定位为国家干部,其权益由国家保障,并接受国家的指导监督。
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后,其身份就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与政府之间则是一种横向型民事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二)从世界各国相关法律看,对于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大致有以下3种类型:1.公务员。
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或者教育公务员。
2.公务雇员。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
3.雇员。
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雇员。
教师由校长聘任,但由政府支付工资。
三)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权利可归结为:福利待遇权;职业自由权,即享有管教学生、处置教学的自由;民主参与学校管理权;自身发展权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它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四)中小学校长与教师的关系1.中小学校长与教师间的行政管理关系①行使解聘权②教师的工伤事故处理2.中小学校长与教师间的平等民事关系教师聘任制问题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分析目前,一般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特别法律关系,属于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也有学者认为,当前,随着公立中小学与学生的关系已经由大一统的行政关系向多元化的学校与学生关系分化,学校和学生的关系,还包括管理关系与契约关系。
1.管理关系表现为:公立学校相对于学生享有强制性与支配性的管理权。
这种管理权利(力)为我国的法律所明确授予,涉及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对学生的奖惩等。
论教师与学生在法律中的关系
论教师与学生在法律中的关系1 教师和学生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是教师与学生、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是教育活动中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产生教师与学生权利义务的基础,所以教师与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相互依存。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和学生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有四种。
一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对学生有进行教育的职责;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三是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在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教师和学生具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仅要教书育人,还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的职责和义务;四是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教育者,对学生负有管理责任,但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来讲,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存在相互尊重的平等法律关系。
2 教师与学生要相互尊重如何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真正实现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教师应该注重以下几个内容。
2.1按照基本道德标准要求,加强师德修养这是处理好师生相互尊重平等关系的首要条件和前提。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首先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热爱自己所从事的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尊重学生,才能正确处理好与学生的关系,这既是职业层面的要求,也是法律所规定的。
2.2按照法律规定,尊重学生人格关心热爱帮助学生,这是处理好师生相互尊重平等关系的基础。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小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年龄尚处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阶段,尚不能或不完全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他人行为是否合法,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日期: 2008-12-15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我国《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该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教育是教师的法定职责。
教育法的规定明确了教师对学生有进行教育的职责。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师义务还规定,“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只有通过教育教学,才能履行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的法定义务。
《教育法》、《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教师与学生间的教育与被教育关系是学校最重要的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总和,也是学校存在的基础。
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
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管理就没有秩序,没有管理就没有质量,没有管理也就没有教育。
我国《教育法》在学校权利中明确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教师法》规定,“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学校、教师在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尽的责任。
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
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作者:陈黎明来源:《中国教师》2006年第05期一、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教育法学研究领域对教师的法律地位的具体定义虽因人而异,各有己见,但是概括起来,大都认为教师的法律地位的核心内涵是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而本文所讨论的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以及其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与教师有关的主要三种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师与政府、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1教师与政府的关系公办中小学教师与政府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固有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涵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
政府对公办中小学教师实行的是行政管理,两类主体构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虽然在1980年代以后教师聘任制逐步推行,政府对教师的行政管理权限相对减弱,教师不再隶属于“国家干部”身份,但公办中小学教师与政府之间依然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举办各级各类的师范教育与继续教育以控制教师人才的培养与选拔;在教师资格准入方面,公民须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合格后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进入教育领域。
教师的职务升迁必须遵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办法进行,政府负责表彰、奖励教师;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均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教师医疗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同等待遇等。
民办中小学教师与政府之间也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主要是一种宏观管理)。
《教师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民办中小学教师也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才能进入教育领域,与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同属于国家教育事业的建设者,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所以在此法律关系性质上,公办学校教师与民办学校教师的地位无太大差异。
2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无论是公办学校教师还是民办学校教师,他们与学生之间都应该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关系。
教师应当爱护学生,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知识教育,合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谈一谈当前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改革开放,经济突飞猛进的今天,我国实施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作为教育更应该依法治教,教师更应该知法懂法,依法教学。
教师是人材的培育者,是人类魂灵的工程师。
《教师法》关于“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务和责任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交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任务”的规定,从法令上稳固建立了教师的地位,展现了教师的本质特征。
教师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教师的事情,不能离开教育教学的对象——学生。
学生是教育活动中最重要、最活跃、最核心的主体,是教育法令关系的重要主体。
学生既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终极归宿。
教师就是根据一定的社会形态需要,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一定的文化科学常识和思想道德的人。
教师的一切事情都要围绕着为培养学生成才服务。
跟着社会形态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和人们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也不断加强。
在教育领域,社会形态对人材规格、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不断地经过过程学生的择师、选校等行为反映出来,学生作为法令关系主体的权利也正在一天天受到正视。
在这样的背景下,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下面就谈一下我对这种关系的理解。
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令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令关系是法定关系。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务和责任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形态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交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任务。
”明确了教师的职务、职务和责任,稳固建立了教师在法令上的地位。
教师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教师必须履行教育教学的职务和责任。
教师不能抛却其享有的权柄和履行的义务,抛却对学生的引导与教育,就意味着教师没尽到职责。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从事教育科研、管理学生、获取报酬待遇、民主管理和进修培养训练等权利。
”同时也对教师该当履行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教师该当履行“遵纪守法、教育教学、思想教育、尊敬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和提高水平”等义务。
教师和学校教育法律关系
教师和学校教育法律关系在教育领域中,教师是教育的主要实施者,而学校则是教育的主要机构。
因此,教师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紧密。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教师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在日常教学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教师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契约与法定关系教师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契约和法定两种关系。
契约关系是指教师与学校之间签署的教学服务合同,是一种双方协商一致的关系。
在契约中,教师和学校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教学任务、薪酬、福利待遇和双方的责任等。
因此,在契约关系下,教师和学校必须遵守各自所设定的条件和约定。
另一方面,法定关系是指教师和学校之间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关系。
在法定关系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制定和规定,同时学校也必须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应该遵循公平、责任、效率、法律等原则,而教师和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法规。
教师和学校的法律职责:合法权益的保障与义务的履行教师和学校在法律关系中都有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权利,为学生提供平等、公正和高质量的教育。
同时,教师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
如果教师发现学生遭受性侵犯、虐待和欺凌等行为,应该立即向学校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学校则有义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包括教育教学、生命安全、物质利益等。
学校应该为教师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资源,同时也应该保护学生的权益和利益。
如果学校发现教师存在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教育教学的公正和质量。
日常教学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有各种法律和规定保护教师和学校的权益和义务,但在日常教学实践中,教师和学校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足,无法熟练操作和运用法律规定;教师和学校缺乏相应的法律援助和支持,导致无法保护自身的权益和利益;学生面临欺凌、性骚扰和虐待等问题,但学校和教师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等。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三节
教师
三、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职业许可) 1.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 度,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 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 2.种类:幼儿园到高等学校教师(6种) 3.条件:中国公民;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具 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
三、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 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国家教育行政活动的权能。
1.职权的来源: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2.职权的内容:教育行政创制权;行政决定权; 行政命令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 监督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 复议权。
第二节
学校
一、概述 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 组织地对人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其有不同于企业的设置 目的、经费来源和调节手段。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1.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 2.事业单位法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行政相对人(被管理的主体)
第四节
学生
二、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 一是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二是基于 教师的权利。 2.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 一是人格上是平等的;二是教师应当尊 重学生的个性;三是学生有权要求教师 在学业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第四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主要内容
• 教育行政机关
• 学校 • 教师
• 学生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 者,并且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包括教育行政主体和 行政相对方。 ①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 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 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 规的授权组织两种。(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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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教师资格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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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教师资格试题)
1.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几种?
答: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3.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动。
4.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⑴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⑵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⑶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⑷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5.简要回答学校的法定义务。
答:(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6.简要回答教师的法定权利。
答: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⑵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⑶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⑸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小题10分,计2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
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
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
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
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
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
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
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
请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
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
《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