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及纠纷解决评析
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及纠纷解决评析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这些发展中,各地区都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公司,他们为我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公司运营所涉及的经济纠纷。例如一些合同问题、侵权责任问题等等。当然,除了公司之外,还有许多的私人企业,其中较典型的就是学校和学生间的纠纷。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学校和学生间的纠纷也在逐渐增加。下面我们将针对此种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一,学校和学生间的法律关系。首先,我们要知道,对于学校而言,学生是最主要的教育对象,对于学生而言,学校是最主要的学习场所。这样一来,学生和学校两者的利益冲突问题就变得十分尖锐。其实不仅仅是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矛盾,就连学生和老师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在社会上,有很多人对于教师的工作抱有不满意的态度,他们认为教师的劳动不值钱,教师也不被人尊敬,所以教师的待遇也得不到保障。而且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教师的精神压力也比较大。总而言之,就是有人对教师的不信任感和不尊重感日益加剧,造成了恶性循环。
从民法上看,学校和学生都是相互独立的个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既不是隶属关系,也不是从属关系,他们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虽然说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学校的管理机构比较多,而且组织形式较为复杂,不像普通民事主体那样简单,所以导致了学校在处理一些事件时受到限制。举个简单的例子,例如某学校向全国
招聘教师。若某教师报名应聘了该学校,则就被视为该学校的员工。但是如果这个教师不愿意继续留在学校工作,那么他仍然是自由身,可以去寻找其他学校工作。这样看来,学校的规章制度就无法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那么该学校就有可能违反一些义务,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所以说学校必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来管理学生,否则该校很难得到更好的发展。
小学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
小学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小学教育中,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关系,不仅
仅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也涉及到法律的规范与保护。教师与
学生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旨在确保教育的顺利进行,并保护双方权益
的平衡。本文将探讨小学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教育法律法规、教学合同、责任与权利等方面。
一、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在教育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的。我国目前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学生家长依法享有的权利和
义务,也规定了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遵守的规范和要求。教师作为学
生的教育者和引导者,应当提前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并依法履行相应
的职责和义务。
二、教学合同
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以通过教学合同来体现。教学
合同是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一种约定,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载体。
在教学合同中,教师承诺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而学生家
长也承诺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教学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
益和责任,减少教育过程中的纠纷和冲突。同时,在签署教学合同之前,教师和学生家长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详细的沟通和商议,确保
双方的期望和要求一致。
三、责任与权利
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教师有着明确的责任和权利。
教师的责任是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教育过程中,教师
应当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教师
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学生权益。同时,教师也享有必要的权利,如要求学生和学生家长履行教学合同中的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二)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
依据《教师法》第7条,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六项权 利:
❖ 案例2 张某系某高中教师,工作认真负责,钻研业务, 先后发表论文若干篇,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被评为县优秀 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与奖金。 200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 侄子进入张某所教的毕业班,由于该领导的侄子不符合学 校入学规定,张某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事隔不久, 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所获的优秀教师称号与奖金,理 由是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大,不配优秀教师 的称号。张某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维护自己的 名誉权,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为此精神恍惚,以致 住院,在朋友的指点下,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思考与讨论:该学校违法吗?丁某该怎么办?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及相源自文库法律制度
(一)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 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 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具体指:
1.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3.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
案例5:
杨某,30岁,师专毕业,初中物理教师。工作 以来,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骨干教师。 为了提高学历层次,经当地教育局和学校批准, 杨某到某师范大学进修。一年进修期间,杨某 成绩优秀,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 后,她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 学校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 半工资。 讨论:学校有权这样做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平衡_有感于_范跑跑事件_
然而, 对于某些特殊行业, 鉴于这些职业的特殊性质, 对于他 们的道德要求也相应较普通人高, 如警察较之于普通大众有着更 高的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道德要求, 消防战士有冒着生命危 险救火的义务。同样的, 教师职业也是一个特殊的行业, 有着本 行业的特殊的职业道德。 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主体, 是科学文化和 思想道德的直接传播者。 教师的行为会对学生产生重要的影响, 教师的言谈举止,道德情操等对学生都将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影 响。 但是, 笔者并不同意那种认为教师必须在第一时间舍弃自己 的生命去救助学生的高道德观点。 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 一概地 把教师没有优先地去救助学生的行为认定为一种违法行为, 则大 多数人会违背教师职业道德, 会触犯法律。 一方面, 从生命的角度来说, 在危险情况下的逃跑或逃避可 以看着是一种本性和本能。 为了生存, 我们不能逼迫一个人去牺 牲自己的生命去保护别人的生命, 在危险之时, 出于本能反应第 一个夺命而出的做法是符合人性的。应该承认生命对于每个人 而言都是同等重要的, 每个人的生存权也都是平等的。 当某些人 能够舍弃自己的生命安全去保护他人的安全时, 不妨可以把这些 人看着是道德高尚者, 而并不能说那些逃跑的就是违法之人。 教 师也如此, 不能因为是教师就应该绝对的舍弃自己生命去毫无条 件的保护学生, 教师的生命价值与学生等价, 生存权平等, 教师的 逃跑并没有打破人的生存底线。 另一方面,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 让一个人包括教师要在危急 情况中选择优先保护他人的安全, 这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 否 则法律就强人所难了。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 看, 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 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只 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时, 才有可能对行为人作出谴责。 如 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妥当的行为, 也就不存在对其加以谴责的 可能性。 在危急情况自我保护才是唯一的想法, 至于违不违反法 律, 这并不为人们所思考, 甚至即使考虑到了会或可能会违反法 律, 也会不惜以违反法律来换取生命。 综上分析, 教师较之普通民众应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准, 可以 以一种高标准来衡量教师,教师的职业道德对法律起着补充作 用, 当法律没规定时可以援用职业道德来评价教师。但是, 高道 德要求并不是法律的要求, 不能把法律对教师义务的要求与道德 对教师的要求相混淆。教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规定具有一致 性但同时也有不相同点, 两者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界限。 教师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是仅仅违反了道德, 而尚未触犯法 律?在何种情况下已经触犯了法律的规定而应该受到法律的制 裁?这些情形应该区别对待。 三、 界定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途径 通过对范跑跑事件的思考, 教师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是仅仅 违反了道德, 而尚未触犯法律; 在何种情况下已经触犯了法律的
学校与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沿革
从建国开始,教师曾长期被定位为国家干部,其权益由国家保障,并接受国家的指导监督。
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后,其身份就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与政府之间则是一种横向型民事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二)从世界各国相关法律看,对于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大致有以下3种
类型:
1。公务员。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或者教育公务员。
2.公务雇员。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
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
3。雇员.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雇员.教师由校长聘任,但由政府支付工资.
三)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权利可归结为:
福利待遇权;
职业自由权,即享有管教学生、处置教学的自由;
民主参与学校管理权;
自身发展权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它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四)中小学校长与教师的关系
1.中小学校长与教师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①行使解聘权
②教师的工伤事故处理
2。中小学校长与教师间的平等民事关系
教师聘任制问题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分析
目前,一般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特别法律关系,属于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议题。在教育
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之间不仅存在教育关系,还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
问题。本文将探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介绍他们各自的权
利义务。
一、法律关系
1. 学生的法律地位
根据法律法规,学生是教育机构的特殊参与者,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他们有权接受合理且高质量的教育,在受到伤害或歧视时可以依
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学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遵守学校的
纪律规定和教师的管理要求。
2. 教师的法律责任
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有权依法履行教育任务,并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评估。同时,教师也应负有保护学生权益和安全的法律责任。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体罚、歧视或侵犯
学生的权益。
二、权利与义务
1.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有权获得公平的教育资源和机会。学
生有义务努力学习,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尊重教师和其他学生,以
及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秩序。同时,学生也有权申诉和维权,当他
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诉诸于法律。
2.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教师有
义务关心和照顾学生的身心健康,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教师还有义务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和专业培训,提升自己的教育
教学水平。
三、法律保障
1. 教师的法律保护
教师在履行教育职责时,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如果教师在教育过
程中受到威胁、侮辱或伤害,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机
构也应该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措施。
论师生间的法律关系
【 】 健 .国际职 业教 育 的观念 与新 举措 【 】 2郭 J .中国 职业技 术教 育,
2 0 。 2 )5 5 . 0 2 (0 :6— 7
【】 3 曹莉. 王明. 杨捷 .国外 职业教 育发 展现状及对我 国的启示 【】 职 J.
业 技 术 教 育 ,0 0 3. 20 , 4
( 新乡市卫生学校 , 河南 新乡 430) 50 0
摘
要: 在现代法治国家, 对教 师与 学生之 问的关 系, 也要从 法律 角度来正确认识。 纠正 师生 问法律 关系的误区 , 这对教 师教
书育人、 履行职责、 依法办事等方 面都起着十分重要 的作用 。 关键词 : 师生 ; 法律 关系; 法律误 区 中圈分类号: 4 6 G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1 2 6 2 0 ) l 0 2 0 17 —14 (0 6 l 一 0 5— 3
的 。 即专 业 技 能 课 程 必须 摆 在 突 出地 位 , 学 生 受 到 专 门化 训 让 练 , 得 一 技 之 长 。 是 职 业 学 校 的性 质 所 决 定 的 , 是 学生 就 获 这 也
可以借鉴 国外最典型 的德 国课程设计模式。德 国职业教 育课程
设计是以职业活动的行为过程为导 向,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
都 有 一 个 主导 性 目标 , 就 是人 的 完 成 。不 同 阶段 既 有 共通 的 那
师生关系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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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关系的法律解读
作者:
来源:《课堂内外(高中版)》2006年第09期
老师在传统价值观中是被供奉在神位上的,老师在师生关系中拥有绝对权威。然而,现在这种权威却开始受到挑战。社会经济、文化的剧烈转变使我们过去所尊崇的师生关系被改变.而新的师生关系还没有成型。转型期的价值混乱使师生双方都陷入了惘然、焦虑、尴尬的境地。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基本规范,将师生关系置于“法律关系”中去考察与规范,或许对于寻找到新的师生关系模式会有所裨益。而将来真正被接受的师生关系,一定是建立在法律关系上的,毕竟,师生关系根本上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解读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是师生间的宪法法律关系。老师要摆脱“教师中心论”的观念,要把学生当作是和自己一样的公民,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权,老师就不能以停课的方式来惩罚学生。
其次是师生间的民法法律关系。在民法的层面上,教师和学生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都拥有民法所规定的财产权、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这意味着,如果老师侵犯了学生的民事权利(如私拆信件、体罚学生等),老师将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同样,如果学生侵犯了老师的民事权利(如殴打老师等),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也将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是师生间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和各种教育规章制度对师生间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而学生和老师的权利义务都是相对应的。比如教师一方面有“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力,另一方面,教师又必须履行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的义务。教师不履行公正评价的义务,即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则学生有“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其中至关重要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其职责包括制定教育政策、规划教育发展、监督教育活动等。例如,教育部以及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它们通过发布教育法规、规章和行政命令等方式,对教育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控,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为常见的主体之一。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承担着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重要使命。学校依法享有自主办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等。其他教育机构,如培训机构、职业教育机构等,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是教师。教师是教育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等权利,同时也要履行教育教学、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等义务。
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对于教育质量的提升和学生的成长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四是学生。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是教育活动的对象和受益者。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同时也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目标之一。
论教师与学生在法律中的关系
论教师与学生在法律中的关系
1 教师和学生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是教师与学生、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是教育活动中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产生教师与学生权利义务的基础,所以教师与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相互依存。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和学生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有四种。一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对学生有进行教育的职责;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三是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在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教师和学生具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仅要教书育人,还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的职责和义务;四是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教育者,对学生负有管理责任,但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来讲,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存在相互尊重的平等法律关系。
2 教师与学生要相互尊重
如何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真正实现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教师应该注重以下几个内容。
2.1按照基本道德标准要求,加强师德修养
这是处理好师生相互尊重平等关系的首要条件和前提。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首先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热爱自己所从事的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尊重学生,才能正确处理好与学生的关系,这既是职业层面的要求,也是法律所规定的。
2.2按照法律规定,尊重学生人格
关心热爱帮助学生,这是处理好师生相互尊重平等关系的基础。《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小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年龄尚处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阶段,尚不能或不完全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他人行为是否合法,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还特别强调就尊重未成年学生做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从法律规定看,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他们,包括那些学习成绩不理想,思想品德有问题的所谓“差生”,这些
教师学法律法规维护教育权益
教师学法律法规维护教育权益在教育领域,教师是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他们不仅要教授知识,
更要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维护他们的教育权益。而要保障教育权益,教师自身也需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教师应当了解学生的权益。在教育中,学生拥有接受教育的
基本权利,如受到平等对待、获得良好的教学资源等。教师应该尊重
每个学生的个性和尊严,不歧视任何学生,确保每个学生都有平等的
学习机会。
此外,教师还要了解教育法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的
法律法规,比如不得进行体罚、不得侵犯学生隐私等。只有做到了解
并遵守相关法规,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学生的教育权益。
教师还应该注重自我提升和学习。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
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师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最新
的法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确保自己的教学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总之,作为教师,除了传授知识外,还要关注学生的教育权益。只
有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维护学生的权益,为教育
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每一位教师都可以不断提升自我,
努力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职业道德是保障其专业行为的基石,而教育法律则是规
范教师行为的重要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对于培养优秀教育专业人才和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教师职业道德是塑造良好师德的基础,体现了教师作为专业人士的品质
和行为准则。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教师将学生的发展与成长放在首位,关注学生个体差异,秉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个性化的教育服务。而教育法律则是规定和约束教师职业行为的法规,确保教师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教师职业道德体现了教师的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而教育法律则为教师明确了法律底线,避免行为超越法律红线。
其次,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互为补充,相互推动。教师职业道德促使教师
在教育过程中不仅要追求学科知识的传授,更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与个性发展。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激励教师在教育实践中不断追求进步和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教育法律则为教师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明确了教育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保障了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的合法权益。
再次,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都是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因素。教师职业道德
要求教师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个学生,不偏袒、不歧视。教师需尊重每个学生的权益,切实体现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而教育法律则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各种针对学生的非正当行为。
最后,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的有效结合,有助于教育管理的规范和教师队
学校与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沿革
从建国开始,教师曾长期被定位为国家干部,其权益由国家保障,并接受国家的指导监督。
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后,其身份就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与政府之间则是一种横向型民事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二)从世界各国相关法律看,对于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大致有以下3种类型:
1.公务员。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
员或者教育公务员。
2.公务雇员。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
师定位为公务雇员。
3.雇员。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雇员。教师由校长聘任,但由政
府支付工资。
三)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权利可归结为:
福利待遇权;
职业自由权,即享有管教学生、处置教学的自由;
民主参与学校管理权;
自身发展权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它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四)中小学校长与教师的关系
1.中小学校长与教师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①行使解聘权
②教师的工伤事故处理
2.中小学校长与教师间的平等民事关系
教师聘任制问题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分析
目前,一般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特别法律关系,属于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日期: 2008-12-15
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该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教育是教师的法定职责。教育法的规定明确了教师对学生有进行教育的职责。《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对教师义务还规定,“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只有通过教育教学,才能履行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的法定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教师与学生间的教育与被教育关系是学校最重要的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总和,也是学校存在的基础。
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管理就没有秩序,没有管理就没有质量,没有管理也就没有教育。我国《教育法》在学校权利中明确规定“对受教育者
浅谈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收稿日期:2019-11-15浅谈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陈伟慧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
[摘 要]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在发展中教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高校教师是高等学校完成教书育人的执行者。教师与学校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怎样,本文将阐述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并对其权利、义务提出一些的见解。
[关键词]高校教师;学校;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711X(2020)06-0065-02
doi:10.3969/j.issn.2096-711X.2020.06.029[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也在改变,只有理清双方的法律关系,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才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概述
高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指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等学校是一个特殊的法人主体,不同于一般的公司法人,他的服务对象是大学生,他的生产对象是人,而不是普通的材料,他的生产产品是合格的毕业生及高素质的、对社会有用的人才。高校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担。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高校教师也由过去的分配制变为招聘制,由铁饭碗变成了合同制。
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等学校对教师有领导和管理权,教师对高等学校有接收领导和管理的义务。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担负着教书育人的重要使命。高等学校必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中的师生互动关系
教育法中的师生互动关系
教育法是指一套规范师生互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承载着保障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职责。在教育法中,师生互动关系是一项关键内容,它对于学生的学习成果、教师的教学质量以及整个教育系统的运行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教育法中的师生互动关系,以及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的意义和方法。
一、教育法对师生互动关系的规范
在教育法中,师生互动关系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1. 学生权益保障: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的基本权益,如接受均等教育的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等。这些规定确保了学生在师生互动中的地位和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2. 教师职责约束:教育法对教师的职责和行为进行规定,要求他们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对学生进行身体虐待、精神伤害或任何其他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同时,教育法还规定了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水平,以保证师生互动关系的质量。
3. 培养学生主体性:教育法注重培养学生的主体性,强调师生互动中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和特点,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并激发其学习兴趣和创造力。
二、教育法对师生互动关系的意义
教育法对师生互动关系的规范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 促进教学效果提升:教育法规定了师生互动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有利于提升教学效果。积极的师生互动可以增加学生的参与度和学习热情,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和创造力。
2. 保障学生权益: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的基本权益,保障其在教育过程中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这有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其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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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教师资格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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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教师资格试题)
1.法的要素有哪些?
答:(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几种?
答: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3.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动。
4.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⑴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⑵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⑶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⑷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5.简要回答学校的法定义务。
答:(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6.简要回答教师的法定权利。
答: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⑵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⑶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⑸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小题10分,计2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
(3)李某及个体户。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