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号
解读《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审核工作的通知》
2021年第41卷第1期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HEMICAL INDUSTRY·107·[收稿日期] 2020 - 11 - 04;[修订日期] 2020 - 11 - 11。
[作者简介] 郭亚静(1988—),女,河北省廊坊市人,硕士,工程师,电话,电邮。
通讯作者:周长波,电话,电邮。
[基金项目] 生态环境部环保产业与技术体系建设项目(2110105)。
解读《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郭亚静,周长波,党春阁,方 刚,韩桂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12)[摘要] 2020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通知》),以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和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在分析《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的基础上,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顶层设计、模式创新、奖惩措施等方面进行梳理和解读,助力各地方深入理解《通知》精神,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关键词] 清洁生产审核;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工业绿色发展 [中图分类号] X0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6-1878(2021)01-0107-05 [DOI ] 10.3969/j.issn.1006-1878.2021.01.018Interpretation of“Notice on Further Promotion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in Key Industries ”GUO Yajing ,ZHOU Changbo ,DANG Chunge ,FANG Gang ,Han Guimei(Chinese Research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 ,Beijing 100012,China )Abstract :On October 16,2020,the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MEE )and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DRC )jointly issued the “Notice on Further Promotion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in Key Industries ” (HBKC [2020] No. 27),which further strengthens the supporting role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in energy conservation ,emission reduction and upgrading of key industrie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nd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green development mod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high -quality econom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ackground ,significance and main contents of the document ,summarizes and interprets the document from the respects of top -level design ,mode innovation ,encouragement and punishment measure ,and so on ,so as to help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to deeply understand the spirit of the document and implement the requirements of various tasks.Key words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pollution control ;key industry ;industry green development清洁生产审核作为工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有效推动了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转变,是落实绿色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
清洁生产讲座PPT(XXXX年3月)
一 条的都不能通过验收。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 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 况,一律不通过验收。
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首 先对企业提交的所有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阅,对所提交资料符 合要求的企业再进一步现场考察,查验、对企业相关历史统计 报表(企业台帐、物料使用、水平衡、能源消耗、排污数据等 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核查,最后提出验收意见。
(4)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论
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电镀;使用有机涂层,热镀锌(有钝化)工艺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重金属防控) (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镍 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铝冶炼,镁冶炼,其他常用有色金属 冶炼)
5.有色金属冶炼(重金属防控) 及压延加工
贵金属冶炼(包括金冶炼,银冶炼,其他贵金属冶炼)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包括钨钼冶炼,稀土金属冶炼,其他稀有金 属冶炼)
3、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结论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重点企业清洁生
产
审
核质量如何,依据本《指南》第九条评估的标准和内容的详细
描述,凡不符合第九条中任何一条的都不能通过评估;审核报
告质量出现重大问题主要指: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
标设置不合理,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
原油加工
天然气加工 石油制品生产(包括乙烯及其下游产品生产)
油母页岩中提炼原油
生物制油
化学药品制造(含中间体)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
中成药制造
酿造,包括:酒类及饮料制造(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 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碳酸饮料制造、瓶(罐) 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 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精制茶加 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环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当前,全国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量的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明确环保部门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效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企业,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见附件一)及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
山东省环保厅关于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保厅关于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鲁环函[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保厅关于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09〕14号)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附件1)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保部门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评估、验收,是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要环节。
通过组织评估、验收,一是帮助企业明确产排污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持续做好清洁生产,通过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有效的推动生产全过程的污染物减排,真正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二是科学、客观地评估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规范审核行为,不断提升我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要认真履行职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和环保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有关规定,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能,认真履行好职责,指导、督促辖区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中的重要作用。
三、严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应具备《指南》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指南》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区(县)环保局预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材料报市环保局进行初审合格后,由市局将企业材料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2)一并报省局。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张兴华【摘要】The focused points and standards of were introduced based on the related rules and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for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enterprises regulations combining with the practical work experience.%依据现行相关规定,结合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践,就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的关注重点及执行规范做了介绍。
【期刊名称】《环境科学导刊》【年(卷),期】2011(030)006【总页数】6页(P51-56)【关键词】危险废物;清洁生产审核;关注重点;执行规范【作者】张兴华【作者单位】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云南昆明65003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8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并且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54号)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是申办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条件。
因此,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对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状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
在全面“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按照污染预防的理念进一步挖掘清洁生产潜力。
危险废物的识别分为目录法和鉴别法两种。
在识别危险废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放射性废物、废弃电子产品、生活垃圾等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环保部54号文件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环保工作,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清洁生产工作,特向各重点企业发出如下通知:一、背景环境保护是我们国家发展的重中之重,而企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
近年来,我市环境质量不断受到重视,但仍存在一些重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的情况。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政策,特需加强指导与督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本次通知旨在进一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实现以下目标:1.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绿色发展理念;2.减少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物排放;3.优化企业资源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4.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5.强化企业环境管理职责,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
三、工作要求为实现上述目标,各重点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工作:1. 环境保护意识普及加强对企业员工环境保护意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员工的环保责任感。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能力。
2. 污染物排放减少制定并实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对企业的主要污染源进行分类管理,采取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中。
优化生产工艺,改进设备,提高产能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排放。
3. 资源利用效率提升通过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
加强原材料的利用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通过资源循环利用,降低企业对外部环境的负荷。
4. 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推广先进的环保技术,并给予相关政策和经济支持。
优选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5. 强化环境管理职责企业应加强对环境管理职责的落实,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
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企业环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定期上报企业环保数据,接受政府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 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 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 定的奖励。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 规
路漫漫其悠远
2024/2/8
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 2003年1月1日施行)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2004年8月)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环保部 环发〔2005〕151号) [2005]
3. 产品和包装的设计应当考虑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 影响;优先选择无害、易于降解或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合理 包装。(第二十条)
4. 机电产品应在产品的主体结构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一条)
5. 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 第二十二条)
路漫漫其悠远
11.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技 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名录。 ( 第十二条 )
12.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节能、节水和废物再生利用的环 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制定相应的标准。 ( 第十三条 )
13. 县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 推广工作。 ( 第十四条 )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 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实用文档】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pdf
附件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在企业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全部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工作,并列出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清单;(二)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已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能源使用情况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
以上应选取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前12个月内的数据。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要求,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和工艺设备,或者虽有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但已列明并提出调整改造计划;(四)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三)清洁生产审核前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数据,监测数据选取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前12个月内的数据。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2.2.2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以自身开展和中介机构相结 合的原则
虽然我们鼓励以审核企业为主体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 核,但由于重点企业具有其特殊性,特别是“双超”类企 业,在现有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水平低和经验积累不多的前 提下,我们主张坚持:自身和中介机构相结合的原则,尽 量委托有经验、有技术力量的中间机构一起开展这项工作。 即内审外审相结合的原则。
3
清洁生产审核的3个方式: 企业自我审核:指在没有或有很少外部帮助的前提
下,主要依靠企业内部技术力量完成整个清洁生产审核 过程;
外部专家指导审核:指在聘任的外部清洁生产专家 和行业专家的指导下,并依靠企业内部技术力量完成整 个清洁生产审核过程(重点企业审核时不推荐);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审核:指企业委托清洁生产 审核咨询机构,完成整个清洁生产审核过程。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1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5〕15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 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 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5)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正反两个方面促进 和带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全面展开(16号令第17 条规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
10
(6)分析识别影响资源能源有效利用,造成废物产生, 以及制约企业生态效率的原因或“瓶颈”问题;
(7)产生并确定企业从产品、原材料、技术工艺、生 产运行管理、以及废物循环利用等多途径进行综合污染预 防的机会、方案与实施计划;
国家推行清洁生产的有关政策
国家推行清洁生产的有关政策文件2003年以来,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部分重要规定:(1)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推行清洁生产纳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文);(3)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环发[2003]60号文);(4)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2004年8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5)200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文),这标志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被纳入了全国环境管理工作范围,带动了清洁生产各项工作的全面推进。
(6)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的要求,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7)2007年6月3日,国务院下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并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扩大到“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8)2008年7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文)中提出,各地可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将国家、省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染减排重点污染源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该文件还明确了环保部门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同时也给出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实施指南,是环保部门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省、市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都应按照文件的要求逐条贯彻落实;(9) 2010年4月22日,环保部下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此文件是推动清洁生产审核最严厉的文件,其保障措施重点包括:通知第六条:完善促进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名录》所列行业的重点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提条件,作为申请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作为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重要参考条件。
蹇兴超总工程师在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1)教学文稿
强力推进清洁生产,严格执行新标准广西环保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蹇兴超2011年8月8日同志们:今天召开全区视频会议的目的有3个,一是总结过去1年多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工作,二是强调要严格贯彻执行环保部颁发的各种新标准,三是再次督促各市县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运营单位尽快办理运营资质。
下面我分七个部分来讲。
一、过去1年多我区环保系统在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方面所做的努力环保部和我厅非常重视清洁生产工作,将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作为完成减排任务的重要抓手。
2010年4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和《关于报送2009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的函》(清办函[2010]第18号),5月,环保部又在北京办培训班,我厅派了张小萍等2人去专门学习这2份文件的精神。
根据环保部的部署,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2010年6月-11月,自治区环保厅陆续发布了《广西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细则》(桂环函〔2010〕949号)、《关于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桂环办函〔2010〕192号)、《关于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9月13日发布的)等文件。
2010年8月16日,我厅召开了各市环保局和全部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的代表共200多人参加的会议,科技标准处王岑生处长和张小萍同志也分别做了有关文件的辅导学习报告,我在会上做了2个多小时的报告,强调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抓好、抓实清洁生产工作。
2010年11月,我厅邀请环境保护部清洁生产中心于秀玲副主任到广西讲课。
2010年11月22日全国清洁生产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同志和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同志分别讲话,强调必须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工作,而且实施了清洁生产的企业每隔3-5年还要再来一轮。
申报环保模范城和申请各种环保资金,都要把完成辖区内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作为前提条件,完成清洁生产更是企业申请上市的必备条件。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5•【文号】环办科财〔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不断提高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和能耗,在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实践表明,清洁生产审核是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的有效手段,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途径,对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污染、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地方各级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职尽责、积极作为,通过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一步挖掘企业节能减排潜力,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为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扎实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级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和地方节能要求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作为当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地也可根据当地行业实际情况适当补充),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并组织抓好落实。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1〕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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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
[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
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四、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情况。
将本地区已经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上报我部。
我部将定期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公布各地通过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同时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
五、制定清洁生产推行年度计划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制定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年度工作
计划。
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年度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安排、监督管理措施等。
总体进度要求是: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七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名录》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4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
2011年起,各地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年度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并报送我部,同时向社会公布。
六、完善促进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
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名录》所列行业的重点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提条件,作为申请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作为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重要参考条件。
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由于实施清洁生产形成的总量减排成果不予认可。
各地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经审核确定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各级环保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应予以支持。
对通过实施清洁生产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重点企业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七、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带头示范作用
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环办〔2008〕71号)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正在创建的城市以及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应按要求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完成对本辖区内《名录》所列重点行业中全部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并将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汇总报送我部,并经我部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后,方可具备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资格。
八、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对于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但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依法从重处罚。
为适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请各地于2010年5月17日前,将本辖区内已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按附件二格式)报送我部,同时请报送电子件。
请各地于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完成本地区2010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并报送我部,同时对社会公开。
我部将对各地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联系方式: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王晓密杨俊峰
电话:(010)66556277,66556243
传真:(010)66556244
电子邮件:csc@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2.省(区、市)完成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统计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重点企业清洁生产通知
抄送: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各中央直属企业,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一:。